關鍵詞:投資仲裁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最惠國待遇條款 司法經濟
摘要:"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有效性與東道國救濟原則在投資協定中的適用息息相關。用盡當地救濟原則作為東道國維護國家主權的武器之一,在以往簽訂的國際協定中占據著一席之地。但是,有別于傳統國際法中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適用模式,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在國際投資領域的適用卻呈現了靈活適用的趨勢。國際投資仲裁實踐對傳統國際公法中"放棄需明示"的規則進行了顛覆,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普遍采用了"要求需明示"的規則。我國在早期的雙邊投資協定中,為適應早前大力吸引外資的投資環境,設置了諸多用盡當地救濟條款。但是,在現行"一帶一路"倡議中"走出去"的大背景下,用盡當地救濟條款面臨著挑戰。基于此,本文首先探討了國際投資仲裁實踐對用盡當地救濟進行靈活適用的原因,并全面分析了投資仲裁實踐對用盡當地救濟所采取的適用模式,最后結合仲裁實踐為我國"一帶一路"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應對用盡當地救濟原則的發展趨勢提供了可行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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