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強制程序條款 對質條款 辯方證人 強制證人出庭
摘要:對質條款和強制程序條款作為保障被告人權利的重要條款,是證人出庭的兩條基本依據。目前刑事訴訟領域的立法和實踐主要聚焦于對質條款下的證人出庭,對依據強制程序條款下的證人出庭程序缺乏足夠的重視,使得對質條款和強制程序條款的平衡性喪失。辯護律師依此條款申請辯方證人出庭,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證人可以主張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特權,但不能以近親屬特權、律師當事人特權或者國家秘密作為拒絕作證的理由;對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可以強制到庭和司法拘留;增加規定攜帶證據到庭的通知書等。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