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香港基本法 國家安全 煽動叛亂罪 犯罪要素
摘要:依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規定,香港特區政府具有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責任。對于煽動叛亂罪的修訂,立法機關應在2003年《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基礎上,收窄現有法例的適用范圍。修訂的重點應聚焦在煽動叛亂罪的設立問題,處理煽動性刊物罪的設立問題以及《約翰內斯堡原則》的適用問題上。在明確設立煽動叛亂罪具有必要性,只需單設煽動叛亂罪名,不需要再設處理煽動性刊物罪名,以及煽動叛亂罪的犯罪要素不需要引入《約翰內斯堡原則》的前提下,確定煽動叛亂罪的犯罪要素及刑罰適用。
當代港澳研究雜志要求:
{1}表中參數應標明量和單位,圖中線條及文字保證清晰,盡量使用三線圖。
{2}稿件要求主題突出,論點明確,數據可靠,內容充實,層次清晰,結構完整,論證嚴謹,文字精煉,標點準確。
{3}文中出現的次序號,在引文末右上角方括號內注明,參考文獻著錄書寫格式、間隔符號必須按照本刊規定。
{4}所有文章均請列出能反映論文特征內容、通用性較強的術語3 ~ 8 個作為關鍵詞。
{5}有數個注釋引自于同一文獻時,注釋不應簡化為同前注,引列出完整注釋。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