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進城落戶農戶 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資格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性質理解發生了分歧,致使進城落戶農戶之承包地處理規則的理解面臨諸多困境。從《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的制度背景和法律規則設計方案來看,處理進城落戶農戶之承包地時產生制度困境的主要根源在于集體土地的公有制職能虛無化、政策精神之法律表達簡單化和法律規則之設計思路邏輯混亂。在解讀《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時,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純粹的財產權,農戶進城落戶后因成員身份喪失而不再具有參與第三輪土地承包的資格,同時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和民法典物權編編纂對超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范領域的成員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等制度予以完善,將有助于進城落戶農戶之承包地處理規則發揮出預期的制度功能。
法學論壇雜志要求:
{1}文題:力求簡明準確地反映文章主題,一般不超過20個字,一般不使用縮略語和標點符號。
{2}來稿應論點明確,數據可靠,邏輯嚴密,文字精煉,可讀性強。
{3}所有投稿在形式上應當符合國家著作權規定、公認學術規范和本刊注釋體例(是否符合本刊注釋體例不影響稿件最終采用,但將影響稿件審讀的優先性)。
{4}參考文獻等要素完整、規范,按照順序編碼制著錄。
{5}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間用逗號隔開;不同單位的作者,應在姓名右上角加注不同的阿拉伯數字序號,并在其單位名之前加注相應的數字;作者單位之間連排時以分號隔開。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