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承包法修正案 三權分置 土地承包權 土地經營權 制度缺陷
摘要:《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在"三權分置"的法律表達上存在著制度性缺陷,導致"三權"關系不明。土地承包權的概念使用不合理,其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為同義,未來立法上不應再使用這一概念。土地經營權的屬性定位不清,影響了土地經營權的規則設計,未來立法應將其明確規定為物權。土地經營權的取得方式不明,"流轉"一詞含義不清,未來立法應明確以"出讓"方式創設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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