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宗教自由 保護范圍 宗教動機 自我理解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摘要:憲法上的'宗教'概念是界定宗教自由保護范圍的起點,但相較'什么是宗教','什么被作為宗教自由保護'和'誰來決定什么是宗教,什么被作為宗教自由保護'這兩個問題具有更為關鍵的意義。從1960年代起,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宗教自由的保護范圍進行了大幅擴張:就前一個問題,出現了從宗教儀式自由到宗教行為自由的變遷;在后一個層面,自我理解逐漸成為決定性的判斷因素。但這種擴張使宗教自由的保護范圍變得漫無邊界,最終導致對宗教自由的過度保障。德國的經驗證明,在世俗多元的現代國家,應當將憲法宗教自由的保護范圍限定為真正的、純粹的、核心的宗教信仰和活動,而不宜將其擴張為一種基于宗教動機的寬泛的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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