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聽取意見 認罪認罰從寬 辯訴交易 協商 司法模式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采取的是以聽取意見為基礎的職權從寬模式,即由被追訴人通過認罪認罰來爭取從寬處理,專門機關則在吸收被追訴人等之合理意見的前提下依法確定認罪認罰利益。聽取意見模式具有獨特的程序結構,既不是辯訴交易制度的翻版,也不同于認罪協商。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所謂的協商在本質上其實是聽取意見模式。較之于協商模式,聽取意見模式更加契合我國的司法傳統和訴訟構造,更能在追求效率的同時確保司法公正,同時,在保障被追訴人權利、滿足被害人訴求、兼顧公共利益、增強裁判社會認可度等方面也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但是,該模式在聽取意見的有效性、不一致意見的處理、被害人意見的影響限度、專門機關的權能調整等問題上隱藏著一定風險,對此,亟待通過制度完善予以克服。聽取意見模式是基于我國當前刑事司法場域的現實選擇,沒有必要也不應該以協商模式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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