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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謀議行為 共謀共同正犯 恐怖活動犯罪
摘要: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中三名被告雖未直接參與暴恐襲擊仍被判處死刑為例,分析共謀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動犯罪中的適用。共謀共同正犯存在支撐理論和分類的爭議。應運用實質刑法觀、法律擬制及分工說為共謀共同正犯的合理化提供理論依據。在適用時,需注意恐怖活動犯罪的特殊性、范圍及定罪量刑上的特別規定,真正做到罪責刑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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