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工作者 工傷賠償 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
摘要:即使那些從法律制定本意上解釋這一條文的法律工作者也都承認,"48小時"確有不合理之處。它良好的初衷并不能為其實施和操作中的矛盾辯解。刺眼的一小時數年前春夏之交的某日,一個17歲的農民工在東莞打工時,中暑身亡。這個叫陳果的少年于搶救后第49小時去世,他的家人險些得不到企業的工傷賠償。因為按照現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按照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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