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服務的經營范圍模板(10篇)

時間:2023-07-20 16:16:40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商業服務的經營范圍,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篇1

服務標準不同郵政的普遍服務注重服務的標準化和統一性;快遞服務更注重滿足客戶的個性化需求,提供“門對門”、“桌對桌”的便捷服務。郵政業與快遞業屬于兩種不同的服務類型。

傳遞渠道不同郵政服務是通過郵局之間的連續投遞進行的,國際間的郵政服務通過萬國郵聯協議進行。而非郵政的國際、國內的快遞服務,是通過快遞公司自身的跨國或全國的網絡,或兩個航空貨運公司之間進行的。

定價機制不同郵政普遍服務的訂價,遵從萬國郵聯關于讓所有人可以接受的低價原則,制定并執行全國統一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低價的固定資費標準;而快遞企業的服務價格,則是遵從價值規律,按照其服務效率與服務程度不同,以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其價格水平。

篇2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鼓勵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加入有關行業協會,加強企業自律。

篇3

第三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是指從事以下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一)傭金:貨物的銷售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通過收取費用在合同基礎上對他人貨物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二)批發: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等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三)零售:在固定地點或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對于供個人或團體消費使用的貨物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

(四)特許經營:為獲取報酬或特許經營費通過簽訂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必須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規定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其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五條國家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及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舉辦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第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第九條經批準,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零售;

2、自營商品進口;

3、采購國內產品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二)從事批發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1、商品批發;

2、傭金(拍賣除外);

3、商品進出口;

4、其它相關配套業務。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準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其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范圍的內容中注明。

第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與開設店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設立一次性申報和核準。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另有規定外,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需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后,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商務部可以依照本辦法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上述申請。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以下條件且經營范圍不涉及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絡、自動售貨機銷售及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所列商品的,由該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并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店鋪數量不超過30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0家。

(四)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商標、商號所有者為內資企業、中國自然人,且中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中控股、該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不涉及本辦法第十七、十八條所列商品的,其設立及開店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如跨省開設店鋪,還應征求擬開設店鋪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未經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自行下放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所規定的審批權。

第十一條投資者應當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三條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并報送。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所用土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商業用地。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下列商品,除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期刊的,應符合《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加油站從事成品油零售的,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符合當地加油站建設規劃,經營設施符合現有國家標準和計量檢定規程的規定,符合消防、環保等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藥品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藥品銷售的管理規范。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汽車的,應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具體實施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除本辦法第十八條和本條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設立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商業企業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資金額的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和農膜。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20*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藥品、農藥、農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經營化肥。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鹽、煙草,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得經營煙草。

第十八條同一外國投資者在境內累計開設店鋪超過30家以上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志、汽車(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于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授予他人以特許經營方式開設店鋪的,除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外,國家對特許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還應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拍賣業務,應符合《拍賣法》、《文物法》等有關法律,由商務部予以審批,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20*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第二十二條從事零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及其店鋪的設立地域在20*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自20*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從事批發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應符合《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資設立商業企業,除下述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一)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內地設立外資商業企業。

(二)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范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三)自20*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可依據本辦法的相關條款申請在內地設立從事汽車零售業務的商業企業,但其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不得低于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不得低于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汽車零售企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00萬元人民幣。

(四)允許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從事商業零售活動(除特許經營外),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五)本條所規定的香港、澳門商業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篇4

中圖分類號:F713.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商業地產模式的確定需要以產業價值鏈作為核心理論來指引

如何確定商業地產的模式,首先就是要依據產業價值鏈的核心理論。價值鏈的構成是由相互聯系的一系列諸如從供應商獲取原材料,到最終售后服務之間的每一個環節之間的相互聯系與影響等活動構成。在商業地產中,其產業價值鏈狹義概念為:包括以地產開發商為主,整合零售商、運營商、金融業和商業服務企業而形成的價值增值過程。體現該價值觀的目的是通過尋求投資者、商業運營商、商業服務企業和關聯的產業介入,來實現商業地產開發效益,進而共同完成項目。因此,我們必須樹立正確的產業價值鏈觀念,只有這樣,才能樹立正確的開發理念,選擇正確的開發模式和業態布局。

2、商業地產模式的分類和選擇

2.1傳統意義,我國的商業地產模式根據實施主體和業態定位不同,可分兩種。

(1)“開發模式”即“綜合性商業地產開發及運營商”和“專業性商業地產開發及運營商”。(2)“商業模式”即分為“將商業地產與高級酒店、影視文化、連鎖百貨、住宅地產相結合的模式”和“將商業地產與金融、開發、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和“將住宅與商業地產、酒店相結合的模式”等幾大板塊。

2.2商業地產模式的選擇。在選擇商業地產模式時,必須進行市場的細分,根據所處的區域,位置,服務對象等的不同來詳細的分析、論證和定位,進而選擇合適的業態組合。例如:

2.2.1、整體業態定位:在商業繁華地段可選擇休閑娛樂為主的業態,而非建材家具城模式。因經驗表明,建材家居城在郊區和在繁華區的效益是一樣的,容易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引起城市交通問題等。業態細分最好有別于鄰近商業,采用各自側重購物、餐飲、休閑娛樂等的商業模式,使大家都有獨特的經營品類,如此還能起到優勢互補,避免同質化競爭,為顧客提供更具針對性的服務方式或消費場所。

2.2.2、平面業態定位:中心區片可選擇以主題購物型為主的商業模式,必須引進幾個大型商家(或主力店),眾多商家為輔的多元化綜合型模式。在這里,要注意的是在主力店的選擇上,要合理控制同類別主力店數量;同時,不同業態主力店搭配方面,根據商業體量可考慮百貨、超市、數碼城、影視城等共存形式,以吸引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增加人氣,提高商業整體效益。再有就是要合理控制主力店的數量,一般規模最好不要超過3-5個。

另外,我們也可選擇專業性的區域中心商業模式。如將諸如服飾購物中心、家居購物中心、家裝建材購物中心等店鋪集合在一起,以達到打造大型社區商業和生活鄰里中心幕的,這也是當前比較流行的一種模式。該模式商業主要為滿足大型社區生活需求,家庭需求,讓片去居民,在家門口就能實現購物、休閑、娛樂和金融等需求,基本實現一站式服務。

3、商業地產的經營模式

當前,我國商業地產的開發經營模式,與住宅是有很大區別的。住宅,主要采用的還是開發銷售自住或出租的單一模式;商業地產,因其復雜化程度高,往往需要多個團隊來共同實現,故一般開發商和經營者不敢輕易涉足。它所采用的開發經營方式也比較多,存在多樣化。一般來說,可分為:整體出售、整體出租、出售出租混合、出售自營混合、出租自營混合、出售出租自營混合等,除此之外,售后包租、售后返租、售后托管等形式,當前被一些開發商采用。下面從開發商角度,就其中的三種做一些概念性論述:

3.1、分零租賃,統一經營,不售產權的模式。這一模式主要適用于大型購物中心或大型購物廣場,目的為了統一經營與管理,充分體現商業服務與品質。該模式,在設計之初就要把經營管理與規劃設計統籌到一起,并由一個組織體系統一運作。該模式的一大好處是充分尊重顧客選擇權,使其能夠實現一次性滿足的需要,避免了類似又賣LV又買牙刷牙膏等小百貨共存局面的出現。另外,其全業態的一站式購物服務,能大大的吸引相應層面的消費者,為區內業主爭取到最大的顧客群。這種大型購物中心高度復合的業態也同時代表著商業及商業地產發展的一種趨勢。不過,其缺點也很明顯,尤其是資金成本方面,前期的資金投入大,資金的回籠卻需要較長的時間,容易造成開發商資金上的周轉不利。

3.2、租售并存與整租不售兩種方式混合的模式。該混搭模式也是近些年興起的,其主要的目的就是通過部分只租不售、部分又售又租,一方面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另一方面保證項目業態的合理性。通過出租部分,激活人氣,從而起到示范帶頭作用,來帶動項目銷售。這一模式一般的操作是,通過出售計劃好的一部分優質鋪位回籠資金,然后交由投資者自行出租或是自營;剩余物業完全屬于開發商自有,通過自主招商引進超市、電玩影視城或百貨公司,來確保人流和經營格局的完善,也容易得到地方政府支持。但其不足在于主力經營范圍與其他經營商戶的客戶群體經營范圍不一定完全符合,大型整租模式,某種意義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商戶的經營范圍。

3.3、整體租賃,不售產權的商業模式。這一經營模式因存在的弊端較多,資金要求也很高,一般采用教少。弊端主要是在建之初,如果沒有做好商業定位,沒有專業商業管理公司的介入,容易出現經營上的失誤和商業經營中的風險。交付使用后,容易造成被動包括租金和設計調整等。如果建設初期,尤其是方案設計階段,專業商業公司能及時指導或并簽訂經營協議,也是非常不錯的選擇。它既可以確保項目穩定收益,有效的規避建設中的重復浪費和“結構死局”的產生,又能最大限度的減少空置期,達到經營收益的最大化。

結語

目前我國的商業地產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雖然還存在著一些盲目的開發,但不可否認的是,越來越多的商業地產開發者正在逐步的國際化,通過引進歐美和東南亞等著名的商業管理公司進入我國的商業地產領域,這不僅促進了我國商業地產業的發展,也為我們國家商業地產帶來了新的融資渠道、投資模型和管理方式。只有明確的了解我國的商業地產模式,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才能不斷地提高我國的商業地產的各級水平,助推我國的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健蕾.淺析中國商業地產的運營模式[J].中國商貿2009,(13).

[2]祁斌.我國商業地產市場需求及其發展趨勢探討[J].現代商業,2010,(23)

[3]肖軍.商業地產發展模式述評與借鑒[J].上海房地,2011(3)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6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的權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_________.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_________.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

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___(簽字)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_________節柜臺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給乙方,用在甲方店內從事商業經營。柜臺座落于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共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甲方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將出租柜臺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則由雙方協商確定)租金交納期限為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收回柜臺:

1.擅自將承租柜臺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的;

2.利用所租柜臺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嚴重違反有關部門的規定或甲方單位的管理制度;

4.給甲方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5.拖欠租金累計達_________個月的。

第五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1.甲方權利:

(1)組織乙方來店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政策,制訂依法經營的具體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有關管理制度,并有權要求乙方遵守;

(2)有權監督檢查乙方遵紀守法,文明經營情況,對乙方違反有關規定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和“雇托”經營欺騙消費者等行為進行教育和管理,并報告有關執法部門;

(3)有權要求乙方更換違紀人員。

2.甲方義務:

(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

(2)不得擅自提前終止合同,將柜臺轉租他人;

(3)對乙方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后果承擔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4)對乙方人員經營提供必要方便,支持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的權利(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享有自主經營權;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

(3)有權抵制甲方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并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2.乙方義務(1)嚴格執行《_________市商業服務業企業出租柜臺管理暫行規定》,承租柜臺明顯處懸掛承租柜臺標志,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自覺遵守甲方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甲方利益及聲譽;

(2)嚴格依法經營,明碼標價,現貨交易不得超范圍經營,不搞批發業務,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雇托”經營;

(3)遵守國家物價及有關政策,照章納稅,文明經商,做到售出商品包退、包換、包修,保證商品質量,講求信譽;

(4)愛護柜臺及其他設施,不得損壞,如有損壞應負擔全部修理費用或照價賠償,租賃期滿乙方應完好歸還承租的柜臺。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_________.

第八條 雙方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日雙方如愿延長租賃期,應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公章)

篇9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是我國一家特大型國有化工品貿易企業,70年代開始,該公司以“中化”(SINOCHEM)的品牌享譽國際石油化工領域。2000年以來,杭州也出現了一家中化公司,并在上海設立了控股子公司上海中化公司。為此,中國中化以侵犯自己商標權為由,將杭州、上海中化訴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五十萬元。

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于1988年注冊了一橢圓加“中化”加SINOCHEM的圖文組合商標,并于1998年被國家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至2008年。2000年8月,被告杭州中化公司經核準注冊成立,其經營范圍主要包括技術開發、服務,計算機網絡工程,電子商務等。該公司主營“中國化工網”,并以此對外從事營利性商業服務。在該網站頁面上,杭州中化公司屢次并多處使用了“中化”二字作為縮略語,如“中化信箱”、“中化網絡”、“今日中化”等。2002年4月,杭州中化公司又在上海設立了控股子公司,專門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中國中化以侵犯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杭州、上海中化起訴到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在被告公司成立之前,已經成為馳名商標。被告杭州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均與化工領域有關,故二被告應當知道使用“中化”作為企業名稱會誤導消費者,使他人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其行為具有明顯的“搭便車”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馳名商標的淡化。且被告杭州中化公司在其“中國化工網”上屢次并多處使用“中化”作為縮略語,亦會使相關公眾對其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二被告行為侵犯了馳名商標專用權,同時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篇10

各國對服務貿易領域實行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主要體現為對外國服務業的市場開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規或措施。在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各國就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進行了多邊談判協議,以逐步推動服務貿易自由化。各締約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簽訂了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國是該協定的談判國與起草方,已與其他各方談判了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問題并作了相應承諾。中國正式加快加入wto的進程,并已與美國在1999年11月達成了關于中國加入wto的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中最基本與最重要的規則,集中表現為以下五項原則:

1.最惠國待遇

根據gats第2條的規定,任何一個締約方給予另一締約方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待遇必須無條件地同等適用于任何其他締約方。由于許多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仍堅持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主張最惠國待遇應根據施惠國服務業的競爭能力來確定,因此gats第2條又同意締約方可以采取與無條件最惠國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這項措施必須列入免除這一義務的附錄中。

2.透明度

gats第3條所規定的透明度原則要求各締約方最遲在該協定生效時公布其有關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以及習慣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對現行法律措施的任何變更修改,也應通知締約方全體。

3.市場準入

市場準入是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具體表現,意味著本國市場對外國服務業開放,允許其自由進入。主要體現為分別對各個服務部門作出準入的具體承諾,并載入“承諾表”。其具體內容包括:同意外國服務商進入的部門、條件或限制,以此作為準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進入本國市場的先決條件。

4.國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條(國民待遇條款)的規定,每一締約方在已承諾開放服務部門和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方面,給予其他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應得的待遇。不過gats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其一,各締約方只是按其承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所規定的條件和資格給予外國服務業以國民待遇。其二,國民待遇原則并不能改變國內法的有關規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條和第20條所規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則包括以下內容:(1)應根據締約方各自的國家政策目標與發展水平來決定服務貿易自由化進程。對于發展中國家則應根據其發展情況來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的程度。(2)締約方應在各個服務部門制定承擔其具體義務的計劃安排(承諾表)來實現逐步自由化的進程,并且每一計劃安排應詳細說明承擔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義務,以及完成承擔義務的時間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協定生效后,所有締約方應就進一步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問題定期舉行實質性談判。

二、商品零售批發的范圍與特點

商品服務貿易是指服務貿易協定所確認的12類服務行業中的銷售服務,由商品批發業和商品零售業組成。批發商業是指批發商從生產者處成批購得商品,然后再轉售給其他工商企業的商業銷售,這些工商企業一般將所購商品出售給銷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這些商品,因此批發商實際是商品的生產制造者和許多商品用戶之間的中間商,或者主要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發商所經營的商品種類可以從初級產品到復雜工業品,無所不包。商品批發經營不僅指批發銷售本身,還包括對所經營商品的貯藏、運輸、保養和維修等各個環節。零售商業是指直接向消費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銷售,其形式多樣,既有大商場、聯營商店、百貨公司,也有彼此獨立經營的小商店、雜貨店,乃至小攤販,零售業經營品種多樣,應有盡有,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簽訂,要求我國商品零售批發業的對外開放,因為gats五大原則無一例外都涉及到批發零售業,意味著要接受gats五大原則的制約。

對我國批發零售業來說,如果無條件履行上述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這兩項具體義務,必然會帶來很多問題。貨物貿易在一國的市場準入,可以通過海關關稅、國內稅、技術標準與數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則難以通過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調整。商業零售業一旦全面放開,外國資本必將迅速與這行業融為一體,在經營權、經營手段等方面憑借其跨國經營手段,形成對國內商業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我國可以利用gats允許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原則和采取緊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條件,對批發零售業制定有限程度的開放,制定出合乎中國利益的批發零售業開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發零售業具有以下特點:

1.商品批發零售服務在我國亦稱商業服務,包括批發與零售兩部分,而零售業作為直接為消費者提供商品的服務業,往往以本地消費者市場作為其經營活動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國內市場日趨飽和,一些大型零售企業開始在國外尋求發展空間。進入90年代,商業零售業在全球范圍內迅速擴展業務,國際化已成為零售業最主要的目標。

2.國外的零售服務業集團紛紛以連鎖的面目出現。隨著超級市場的發展,為了爭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與不景氣的批發業以及許多制造廠聯合起來,形成了自愿式連鎖店,并在零售的基礎上發展批發業務。在市場上形成了較大的實力,具備了雄厚的規范化經營管理技術,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連鎖業的國際化經營已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它是連鎖經營模式憑借自身優勢,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源配置,尋求發展空間的必然結果。

3.跨國連鎖集團競相爭搶海外市場,因為誰占領了更大的市場,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在連鎖經營國際化趨勢下,中國市場受到了特別的沖擊,外國許多著名的跨國連鎖集團把進軍中國市場作為今后發展的首要目標。從批發零售服務行業的特點看,中國有12億人口,并且經濟發展很快,消費水平和購買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連鎖集團市場擴張的投資重點。

三、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不允許外商投資于商業領域,只有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作為特殊試點。這是考慮到引進外資會給國內商業帶來沖擊,要保護國內商業,必須限制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其實,引進外資商業將給國有商業帶來競爭,使其不斷改善經營管理。而且引進外國大型零售企業,可以借鑒現代化商業管理經驗。雖然難免給國內零售業帶來沖擊,但引進一定規模的外資對發展我國零售行業很有必要。零售行業是具有較高投資回報率的行業,目前國內資金在總體上處于短缺狀態,因此引進外資可以彌補資金的不足。其次,開放批發零售業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為商業服務提高經營檔次和硬件設施,這對改善購物環境和開發城市新的商業區建設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利用外資還有利于促進零售商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培養人才,與國際先進管理模式接軌。而且,通過利用外資,開辟國內高檔消費購物的場所,可滿足國內高收入階層的特殊需要。最后,對外開放零售業可以吸引外資投向城市新商業區的開發,使城市商業布局能夠均衡發展。

1.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準入承諾

準許外資進入我國的零售批發業,實際上涉及到我國商業體系中國有商業主導地位的問題,因此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在地點上,也限于經濟特區和對外開放城市。同時在國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現實的障礙。1992年7月以前,中國禁止外商開辦獨資或合資的零售商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條沒有將國內商業(零售、批發)列入允許合資經營的范圍。《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國內商業等行業禁止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在這一階段,我國政府有條件地允許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建立營銷網點,自行銷售其自己的產品,但不能從事專業零售或批發經營。

根據我國在烏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業開放承諾,1992年7月,國務院作出《關于商業零售領域利用外資問題的批復》,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大連、青島六個城市和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五個經濟特區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并且規定,試辦期間,外商投資于商業的項目,由地方政府報國務院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僅限于百貨零售業以及進出口商品業務,不得經營商業區批發和進出口業務。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進出口經營權的總原則是出大于進,外匯自行平衡。但進口商品僅限于本企業零售的百貨類商品,年度進口總量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零售總額的30%.

2.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立法

1995年6月,國務院了《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將商業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乙類項目,允許有限度的吸收外資投資,但不允許外商獨資。對屬于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下的項目建議書由國務院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則按照項目的建設性質,分別由省、市有關部門審批,并報國家計委或國家經貿委備案。同年10月,國務院批準在北京或上海開辦兩家中外合資連鎖商業企業,并規定必須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問題的決策權,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等。1997年2月,國務院批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修訂本,其中國內商業仍屬于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的乙類,不允許外商單獨投資經營,必須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商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推動國內市場建設,使擴大商業領域利用外商投資試點健康有序地進行,國家經貿委與外經貿部于1999年6月25日聯合《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該法規進一步擴大開放力度,允許外商投資于我國商業領域的批發與零售業。

3.我國商品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的形式

我國零售業的對外開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資的形式,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與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中外合資經營的形式。這類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必須經由國內貿易部審查合資方的資格,由國家計委批準成立,然后再由外經貿部審批相應的外經貿權,并享受國家試點政策的優惠待遇。

第二類是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經營零售業,均由地方政府批準建立,合作經營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三類是租賃經營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業將一定規模的營業面積出租給外方開展零售業務,也是由地方政府批準。

除上述正式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外,外商還通過采取相應的變通措施,進入零售商業領域。有的生產型中外合資企業利用在華再投資的機會,與中國企業聯營舉辦零售商業;有的是中外合資或合作的生產加工制造企業,在中國國內開設自銷產品的專賣店或專柜,或通過特許經營權的轉讓,向國內商店提供專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過房地產開發項目,進入零售業領域;有的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國零售商店的經營權。

在以上基礎上,從1999年6月25日開始,我國批發零售業對外開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辦理。該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外國公司、企業同中國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或合作商業企業(以下簡稱中外合營商業企業)。暫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商業企業。”

4.我國商品零售業市場開放的特點

1992年國務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連、青島、廣州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各試辦中外合資或合作經營的商業零售企業。但只許經營零售,不許批發;投資方式可合資或合作,但不準許獨資。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中,已批準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如北京燕莎友誼商城,天津華信商廈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東方商廈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團沃爾瑪(wal-mart)也在深圳開辦了兩家商場-沃爾馬購物廣場和山姆會員商店,于1996年8月同時開業,盛況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營業額達到200多萬元,創深圳記錄。

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快餐連鎖店發展最快,“麥當勞”、“肯德基”、“比薩餅”、“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現已遍布中國的主要城市,并保持著火爆的發展勢頭。服裝行業的“鱷魚”、“真維絲”、“佐丹奴”、“皮爾·卡丹”等著名品牌的專賣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業區。此外,法國家樂福在北京、上海開出了兩家大型連鎖超市,并準備一兩年內在北京開出10家規模相當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東建立的新世紀商廈是目前亞洲最大的購物中心。至今為止,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零售企業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共有200多家,外資已成為我國零售領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這些中外合營的商業零售企業的主要特點是集購物、餐飲、娛樂、寫字樓、商住樓為一體的綜合性商業中心。上述19家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企業均享有進出口經營權。這些合資百貨商店可在國內市場進行零售,亦可從外國進口貨品。

許多在中國設有合資生產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均利用他們的內銷權開拓內地的零售市場,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資企業與擁有零售執照的國內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鴻翔和伊勢丹百貨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場地及零售權,而外商則投入資金和管理技術,并負責百貨公司的日常營運。其他的一些合資經營零售項目則涉及中外雙方合伙人共同進行房地產開發,待項目完成后,參與的發展商可以把指定的營業面積出租給經營購物商場和娛樂設施的商戶。中國現有的大部分合資百貨商場的合資年限為30年,這些百貨商店享受國內其他類型的外資企業享受的一切優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據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稅收減免待遇。

外資進入中國零售業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貨公司內的專柜,或在百貨公司內寄售產品,或給予中國零售商特許,以及聘用地區或地方銷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鱷魚t恤,在中國大陸30個城市擁有50家分店。從1999年6月開始,我國又正式將開放范圍從零售業擴大到批發業,開放地區也不再限于上述六個城市和五個經濟特區。根據《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設定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地區由國務院規定,目前暫限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

5.我國批發零售業市場開放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外資準入的審批不規范。雖然政府規定試點期間中外合資零售企業設立的審批權屬于國務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夠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公開,因而缺乏約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種種變通的方式越權審批了大量未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這些變通方式為外商進入我國零售業提供了方便。據統計,地方越權審批的合營項目10倍于國務院審批的合資零售企業的數量,使外資實際進入我國零售市場的企業數量和業務范圍大大超過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圍。

(2)缺乏嚴格的引資標準。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投資比例、合營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國雖然有些政策性的規定,但缺乏嚴格而明確的法律規范,從而降低了零售業對外開放的實際效果。在試點的10家中外合資零售企業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兩家,其余為中外雙方各占一半,合資期限也明顯較長,平均高達32年,最長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長期經營,很容易造成外商長期控制我國零售市場的局面,對中國的民族商業形成沖擊。

(3)外資的待遇標準問題。作為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普遍享受著各種優惠,尤其是稅收的優惠,導致我國內外資零售企業間的不平等競爭。這使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的競爭處于優勢而使內資企業處于劣勢。實際上,對我國零售業的外商直接投資已不需依賴減免稅等優惠措施的激勵,因為中國巨大的市場和投資環境已經有足夠的吸引力,所以,應該逐步取消零售業一般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縮小內外資企業在待遇政策上的差異,創造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的環境。

(4)對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的行業管理有待完善。從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零售商業企業來看,普遍存在著合資項目規模偏大,建設周期過長,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過50%)的問題。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權審批的中外合資合作商業批發,連鎖企業,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準外商獨資經營商業零售業務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實踐中存在的以物業開發和參與企業管理等多種形式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進入零售商業及大批國外名牌專賣店的設立的做法。其中不少與國家現行法規和政策相抵觸,有待規范。不少中外合資合作零售商業企業的建立沒有征求零售商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也缺乏合理的規劃。如任其盲目發展,也將直接影響到一批國內零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現行政策已有規定,中外合資合作零售企業應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導地位,但實際與此要求相差太遠。外資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壟斷市場,而合資企業的合資年限過長會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損失,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外商投資零售業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資中方企業普遍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如果不能從地方或銀行得到財政支持,中方也難以控股。為此,對外商投資零售企業的規模有必要進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實現。對目前已批項目中外方控股的應盡可能采取中方增資擴股方式來限制外方擴股。

四、我國對商品服務業開放的法律調整

(一)專項法規

由國家經貿委和對外經貿部聯合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我國調整外商投資商品批發零售業的專項法規,其中對外資進入條件、中外合營商業企業資格、設立程序、經營范圍等均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分述如下:

1.外資進入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外國合營者或外國合營者中的主要合營者(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應為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商業經營管理經驗和營銷技術、廣泛的國際銷售網絡、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的企業,且能夠通過擬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帶動中國產品出口。

申請設立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銷量額應在20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2億美元以上。

申請設立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外國合營者,申請前3年年均商品批發額應在25億美元以上,申請前1年資產額應在3億美元以上。

2.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法定條件

根據該辦法第六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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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所在城市商業發展規劃;

(3)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從事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8000萬元人民幣,中西部地區不低于6000萬元人民幣;

(4)采取3家以上分店連鎖方式經營的合營商業企業(便民店、專業店和專賣店除外),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其中對合營商業企業本身經營情況較好,外國合營者已從國內大量采購產品,并能借助外國合營者的國際營銷網絡,進一步擴大國內產品出口的合營連鎖商業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允許外國合營者控股;

開設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營商業企業和連鎖方式經營的便民店、專業店、專賣店,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不低于35%;

從事批發業務(包括零售企業兼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中國合營者出資比例應達到51%以上;

(5)合營商業企業的分店只限于中外雙方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的直營連鎖形式,暫不允許發展自由連鎖、特許連鎖等其它連鎖形式;

(6)經營年限不超過30年,中西部地區不超過40年。

3.設立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程序

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合營商業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中國合營者向所在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計劃與經濟委員會,下同)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及有關文件,試點地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內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征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意見后審批。

(2)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由試點地區外經貿部門按規定程序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上報合同、章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對合同、章程予以審批。

(3)獲得批準設立的合營商業企業,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之內,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4.中外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根據該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規定,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包括:

(1)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商業零售(包括代銷、寄售)經營;

-組織國內產品出口業務;

-自營商品的進出口業務;

-經營相關的配套服務。

(2)經營批發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的經營范圍:

國內商品和自營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組織國內產品出口。

此外,從事零售業務的合營商業企業經批準可兼營批發業務。但合營商業企業不得從事商品進出口業務。

合營商業企業經營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且,合營商業企業年度商品進口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商品銷售額的30%.

(二)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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