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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美國本土稀土企業開采外,其他國家也爭相加入到開采美國稀土的行列。今年2月,加拿大溫哥華稀有元素資源公司計劃在美國懷俄明州貝爾洛奇山建設大型稀土礦井,并打算大規模開采稀土。有報道稱,該公司的行動是為了爭奪更大的稀土出口份額。
〔中圖分類號〕D922.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2)05-0137-03
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各國科技事業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政府的科技行政管理職能不斷擴展,科技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權范圍不斷增大,科技行政法隨之產生并得以快速發展。在我國,1993年7月通過、2007年12月修訂的科學技術進步法是推動科技進步的基本法律。此外,還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包含的條款,初步形成了包括科技創新、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進步獎勵在內的科技行政法規范體系。由于科學技術活動具有探索性、創新性的特點,因此與一般行政法相比,科技行政法規范整體上表現出“探索性、激勵性、社會性的特征”,并且“多以激勵性手段進行調整”。〔1 〕 (P254-256)盡管如此,行政處罰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國科技行政領域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發展,科技行政處罰的涉案也變得復雜多樣,例如,近年來愈演愈烈的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問題,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等行為的法律屬性問題,等等。因此,探討科技行政處罰的法理,分析我國現行科技行政處罰面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建議,對于我國科技行政法治建設不僅具有重要理論價值,也具有緊迫的現實意義。
根據科技行政法規范和行政處罰法,所謂科技行政處罰,是指科技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懲戒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使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進行科學技術活動,維護良好的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它包括:1.科技行政處罰的主體。在我國,作為科技行政處罰的主體主要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其他行政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科技行政處罰中的當事人。科技行政處罰中的當事人是指承受科技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3.科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科技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免于刑事處罰且應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是科技行政處罰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4.科技行政處罰種類。有關法律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責任形式。主要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撤銷登記。
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與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得到了蓬勃發展,與此同時各種損害或破壞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現象也大量增加。一方面,科技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和專業性,要求加強科技行政處罰的力度;另一方面,執法者違法行為的廣泛與嚴重,則要求加強對科技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當前,我國科技行政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科技行政處罰的運行過程還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有關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罰則規定不足,甚至存在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授權行政機關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但對于拒絕接受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規定法律責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34條賦予行政機關對一些侵權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裁量權,但有的地方性法規卻賦予行政機關對同類行為單處或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權力,①不僅改變了行政裁量權的范圍且有違行政處罰法有關行政處罰種類設定的要求。
其次,對科技行政處罰的種類認識不夠。諸如“責令改正”、“限期改進”、“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取締”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一些地方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處罰,有的認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也有的認為屬于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導致同一行為在適用法律規范的實體標準和程序標準上的混亂:認為屬于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要求;認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主體無疑應接受行政強制法調整;而認為屬于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在我國行政程序法尚未出臺的背景下僅受有關行為法的制約。
第三,針對科研不端行為,科技行政法律法規大多只規定了處理的原則、方向而缺少懲罰細則。有的部門規章,如《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雖然較為詳盡地規定了對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但它僅適用于歸口某一部委管理的某一類項目,不能及于其他項目或歸口其他部委管理的同類項目,適用范圍有限。此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也存在處罰對象過窄的問題。例如《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均規定了通報批評的處罰形式,但該處罰僅適用于科研不端行為人和科技獎項推薦者,未及于科研不端行為人所依托單位和科技獎項申請者,致使后者或者未因此受到任何行政制裁,或者只承擔“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的法律后果,難以達到懲戒作用。
行政處罰是制約行政違法行為的主要手段,因此規范行政處罰,是約束科技行政違法行為的有力保障。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思路:
(一)強化科技行政處罰立法。科學技術活動具有專業復雜性、探索前瞻性、風險隱在性、不可預見性等特點,如何將科研活動自身規律和法律運行機制有機地結合起來,設計出既較好體現科學活動的內容和過程,又不失行政處罰基本屬性的科技行政處罰體系是未來立法或修法的重點。首先,應當增設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行政處罰責任。科技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上的義務大致可以劃分為三類,即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和容忍義務。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管理和使用監督檢查的行為即違反了容忍義務,對此,也應像懲戒弄虛作假行為一樣,設定行政處罰責任。其次,有關立法應當闡明科技行政處罰的事實要件、責任標準和處罰形式。對于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情形,則應根據立法法應予撤銷的規定處理。
(二)厘清科技行政處罰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界限與區別。除了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以及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法和科技行政法規范明文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之外,有關“責令改正或限制改進、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取締”等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有必要進一步探討。表面上看來,這些行為在法律體系中的定位是不同的,例如責令改正、限期改進以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位于法律體系中的“罰則”或“法律責任”項目下,而科學技術進步法第59條規定的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則位于“第六章保障措施”,不屬于“罰則”或“法律責任”部分。一些地方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也許正是基于這種表面上的差異僅將前者視為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但是,認定“其他行政處罰”的標準不應該是形式標準,從根本上說,判斷一項具體的行政處理措施是否屬于行政處罰,關鍵在于該行政措施是否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根據行政處罰的性質,行政處罰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性體現在:對違法相對方權益的限制、剝奪,或對其科以新的義務。〔2〕 (P201 )在科技行政法規范中,責令改正或限期改進往往與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合并適用,其目的是命令違法行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義務,糾正違法,恢復原狀,并非懲戒。〔3 〕 (P2 )“撤銷獎勵和追回獎金、取消獎勵和榮譽稱號、取消優惠待遇和獎勵”這些行為在性質上是相同的,實質上是行政主體對已經成立的給予獎勵等具體行政行為因在事后發現相對人不具備給予獎勵、獎金、優惠待遇的條件的撤回,是行政主體對自己業已作出的前一行為的收回,體現為對自己行為的修復,〔4 〕 (P77 )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撤回,也不具有制裁性,不屬于行政處罰。至于取締,我們傾向于認為,它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非法組織或者特定非法行為作出的旨在解散或者消滅此種組織或者行為的非單個性的行為,是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集合。〔5 〕 (P30 )換言之,取締本身應是一種科技行政目標的表達,具體的取締措施可能既包括行政處罰,又包括行政強制措施, 還包含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有關取締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的問題要視其采取的具體行政處理措施而定。〔5 〕 (P30 )如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23條在取締社會力量“無證設立的獎項”過程中,采取了沒收有關組織用于非法活動的工具、財物、沒收非法所得的方式,該沒收行為即屬于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時應遵循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要求。
(三)統一和細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行政處罰。首先,應當在國家層次上制定一部統一的規范科研不端行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對預防、查處科研不端行為的組織、原則、程序、罰則進行統一、明確的規定。其次,應闡明政府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規制的具體行為形式,例如是采用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合同還是行政指導。如果國家機關與科研人員之間是行政合同關系,當科研人員發生科研不端行為時,行政主體一方有權單方面決定解除或撤銷該合同。解除撤銷合同也是制裁科研不端行為的重要手段之一。〔6 〕 (P66 )但是,如果科研不端行為人違反了有關科技行政法規范直接規定的義務,或者違反了科技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設定的命令或禁止義務或行政許可,為了確保行政法上義務的履行,就可能受到行政處罰。例如,科學技術進步法分別規定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人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第44條、55條),對此規定,若某機構或個人有違反的情形,即符合應受處罰的要件,應接受行政機關的處罰(第70條、71條)。第三,有針對性地設定行政處罰種類,拓展應予處罰的對象范圍。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往往能夠從申請的項目、獲得的獎勵中得到一定的精神性利益和經濟利益,這是他們實施科研不端行為或縱容這種行為發生的重要動機之一。為此,為達到教育和防止再犯的目的,有關立法應當設定針對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的精神性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能夠增加行為人的違法經濟成本以及限制其從事相關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的處罰形式,例如警告、通報批評、罰款和限制或剝奪從事科研活動或教育活動的資格。對在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方面大致相當的應給予行政處罰的科研不端行為,不論實施者是科研不端行為人,還是其所依托單位,也不論行為人是科技獎項的推薦者,還是科技獎項的申請者,均應給予行政處罰。基于這樣的理解,我們認為,前述《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規定的針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和科技獎項推薦者的通報批評的處罰形式也應擴及于科研不端行為人所依托單位和科技獎項申請者,包括外國組織和個人。當然,整體而言,科研不端行為人或其所依托單位違反科技行政法義務的責任究竟是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行為罰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尚需有關的立法在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方面進行細化,有關罰款的數額、行為罰的期限與違法情節、獲取非法利益等方面的關系還需要制定專門規章予以明確。
注 釋:
① 參見《河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第33條。
參考文獻:
〔1〕 倪正茂. 科技法學導論〔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2〕 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
〔3〕 楊建順.正確理解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關系〔N〕.中國醫藥報,2005-06-04.
我國的技術市場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經濟現象。它既是在我國經濟發展脫離計劃經濟的軌道之后,逐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條件下,以技術是商品為前提下,開始孕育、萌芽、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生產要素市場;也是以推動技術商品的市場化為已任,繼而與信息、資本、人才等生產要素市場的有機結合與互動,促進技術轉移和推進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的社會主義生產要素市場。
一、我區技術技術市場發展的現狀
寧夏技術市場從1986年起步,已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歷程。1986年至2000年,全區累計登記技術合同1.11萬份,合同成交金額4.51億元。2004年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及國務院整頓行政審批事項的深入,作為技術市場管理體系核心工作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已不作為行政審批保留事項。技術市場已不具備真正意義的管理職能,管理體系也沒有了實質內容。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管理隊伍的生存也面臨著危機。2005年以來合同登記數量逐年下滑,對促進企業科技進步做用越來越小。
出現這種情況,既有客觀原因,也有技術市場本身的觀念、素質、硬件建設、資金條件、服務水平等因素。如何改變這種局面,是擺在技術市場管理者和經營者面前的難題。要解決上述問題,必須加快技術市場發展,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全區科技發展水平。
二、技術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區技術市場從建立以來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是我區的技術市場目前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與外省市相比,在市場發展程度、市場運作機制、從業人員的素質標準,特別是在實現技術轉移、促進成果轉化速度、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方面還有很大差距,尚未發揮技術市場在自治區自主創新中的作用,還不能滿足自主創新的需要,必須探討在新形勢下的創新發展之路,使其更加充滿生機和活力,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主要表現在:
(一)環境建設不適應技術市場發展的要求
①技術市場管理服務機構不完善,技術市場管理職能不明確。全區僅在自治區一級有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其它市縣均未設立管理服務機構。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名存實亡,人員減少,多為兼職,致使技術市場監管不到位,不規范的交易行為也普遍存在。②在技術市場建設專項經費投入少,幾年來自治區沒有撥付技術市場工作經費,技術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很難做深、做細,嚴重制約著技術市場的發展:③缺少相對穩定的隊伍和較固定的經營場所,全區技術市場專業人員數量較少,業務素質較低,服務水平不高,這與新時期技術市場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
(二)保障技術市場發展的法律政策體系有待完善
迄今技術市場運行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有國家頒布的《科技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以及自治區的《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由于技術市場不斷發展的需要,自治區的有關政策法規逐漸不適應技術市場發展的要求,國內部分省市對相關法規進行了重新修訂,在扶持技術市場發展上有了更多的優惠政策,加大了落實力度,極大地促進了當地技術市場的發展。而在我區技術市場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主要表現在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政策有收縮的趨勢。
(三)缺乏有效地宏觀管理和指導,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職能須進一步明確
技術市場監管體系缺乏明確定位,沒有具體部門負責,呈弱化趨勢。技術市場管理部門的合法身份與技術市場相關的工商、稅務、質檢、技術監督等部門監管職責分工不夠明確。技術市場發展缺乏有目標的管理和整體規劃,缺少監管制度,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與條件。這一點在市縣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表現得尤為突出,機構改革編制壓縮,技術市場管理隊伍不穩定。
(四)技術市場發展滯后,技術中介總體水平不高
技術商品及其信息的流通不暢,以中介咨詢服務為主的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緩熳,而且只限于日常工作,在科技中介、在專家評價、市場調研、總體策劃、系統服務上考慮甚少。技術經紀業起步較晚,擁有技術經紀資格的人員為數很少。技術交易基礎設施和經營服務功能不完善,技術信息傳播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程度不高、未能形成系統。
(五)技術市場區域發展不平衡,市縣及農村技術市場建設亟待啟動
自治區級技術市場發展具有一定的基礎,但各市縣技術市場發展滯后,全區各市縣均未建立較規范的技術市場,農村技術市場更是空白。限制了先進實用技術通過市場機制向當地轉移擴散的進程,成為制約農民增收和當地科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加快寧夏技術市場發展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政府對技術市場的宏觀領導
對技術市場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是科技行政部門的重要職能,各級科技行政部門要負起對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的責任,建立監管制度,完善監管手段與條件,與工商、稅務、質檢、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建立協調聯系機制,加強分工協同配合,齊抓共管。科技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管理,完善技術合同登記制度,嚴格執行技術合同審查和認定程序,提高工作質量,保證政府扶持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推動技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建立有利于技術市場發展的政策法規環境
在繼續深入貫徹《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法律基礎上,根據我區的發展實際和現實需要,盡快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完善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規范技術交易行為、保護技術交易者權益的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編制《寧夏技術市場發展規劃》,明確今后一個時期我區技術市發展的方向和目標。
(三)積極培育農村綜合技術市場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求。以服務“三農”為重點,結合工業強縣,推動縣級農村綜合技術市場的建設。疏通技術轉移通道,加快優質技術商品的流通和先進適用技術成果向農村轉移,加強農村綜合技術市場監管,杜絕假冒偽劣技術流向農村,維護農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培育農村綜合技術市場作為縣市科技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四)不斷完善技術市場的功能和職能
加快技術交易服務平臺建設,推動“網上技術交易服務平臺”發展,不斷完善寧夏網上技術市場的建設,形成與各地相聯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體系。加快信息的傳播速度,創造技術市場主體平等獲得信息的條件,有效降低技術交易成本,提升整體水平。促進技術市場成為共性技術擴散的載體,各技術市場要將承擔政府采購推廣共性技術作為重要職責,利用政府采購的引導效應。帶動一批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重大共性技術的開發,轉化一批共性技術,提高和改善企業或產業的競爭力。
(五)進一步落實技術市場稅收優惠扶持政策
本文提出了以下幾方面建議以進一步增強我國傳統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提高我國現代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優化我國服務貿易結構,促進我國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提升。(如圖1)
1 增加人力資本投資,培養高級人才,構筑服務貿易競爭優勢
波特在把生產要素分為初級要素和高級要素時指出:初級生產要素的重要性已越來越低,政府、企業、行業協會和個人應共同對高級生產要素進行持續性投資,刺激其發展,一國政府要對生產要素進行動態地開發和升級以獲得可持續的競爭優勢。隨著世界經濟、產業結構的全面升級,國際競爭的比較優勢由物質屬性的資源和成本優勢,轉變為以教育、知識表現的人力資本優勢。因此加強人力資本積累,成為提升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國人力資本投資和積累方面,主要有以下兩大問題,即人力資本投資不足和人力資本投資收益較低,造成高級人才的缺少。這就阻礙了對我國目前發揮人力資本的促進服務貿易提高競爭力作用,特別是在優化國際服務貿易結構上面。人力資本對美國服務貿易出口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對中國人力資本對服務貿易出口的促進作用則不是那么明顯。而相對于服務貿易結構上來講,中國人力資本對傳統服務貿易中的交通倉儲運輸雖然有促進作用,但是其促進作用也不如美國明顯;中國人力資本對現代服務貿易中的金融服務貿易的促進作用則更小,而美國人力資本對現代服務貿易中的金融服務貿易的促進作用更明顯。這就顯著的說明了,中國人力資本還沒有發揮到促進服務貿易競爭力提高的作用。人力投資主體多元化過程中,應堅持以政府投入為基礎,個人和企業投入為主體,各有重點、互相配合。良性互動的原則。政府投入可以為個人和企業投入創造基礎條件,并有效降低社會投資資本。另外,政府還要加強制度共給,深化教育體制改革,加大對基礎教育的投資,加強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從各方面保護和尊重人力資本。
2 促進技術進步與創新,提高服務貿易國際競爭力
技術進步作為提供服務貿易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其影響服務貿易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技術進步直接帶來新興服務業的誕生和成長,促進現代服務貿易的發展;同時技術進步也深刻改變了傳統產業的技術面貌,交通運輸工具由馬車變為汽車、火車和飛機,就使得運輸服務貿易的結構發生巨變。因此提高服務貿易競爭力,特別是現代服務貿易競爭一力,就必須增加R&D投入,促進技術進步與創新。重視體制創新,構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創新體系。科技創新體制涉及經濟與科技的關系,政府、研究機構、大學和企業間的關系,研究開發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及社會支撐服務體系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科技創新活動要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要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規則下發揮作用,如自然科學基金把競爭機制引入基礎研究領域己被證明有效;風險投資把市場機制引入技術創新領域亦被證明有效。通過對企業的研發費用進行抵稅、免稅,提供優惠貸款給企業用以研發支出,或者直接給予研發費用的支持,估計企業進行研發。在政府鼓勵企業進行研發的同時,必須通過科研機構保證基礎性研發的進行,以鞏固國家科學技術的根基。此外,進一步完善諸如技術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技術推廣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一系列從科學研究到技術推廣等各項法律制度,壞斷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為我國科技進步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3 提高國內服務業發展水平,為服務貿易發展提供堅實的基礎
服務業和服務貿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內在關系,服務業的發展水平直接決定了服務貿易的發展方向和發展狀況,而服務貿易對國內服務業的發展也能起到促進作用。因此要提高服務貿易競爭力水平,就必須大力發展國內服務業,優化服務業結構,增強我國服務業的整體實力,全面提高我國服務業的競爭力,為擴大服務貿易出口創造有利條件。對于發展服務業來講,要分兩個不同的發展方向:首先,對于傳統服務業可以繼續發揚其在量上面的優勢,加強技術運用,以傳統服務業的發展帶動傳統服務貿易競爭力的提升;其次,對于現代服務業來講更多的是優化其內部結構,在優化結構的基礎上發揚現代服務業提升服務貿易競爭力。具體而言,中國服務業發展應重點突出,循序漸進:首先,優先發展那些知識密集型現代服務業,主要包括信息服務業、金融保險業、綜合技術服務業等。因為知識密集型的現代服務業,正成為企業提高勞動生產率和服務貿易競爭力的關鍵投入,更是企業構成產品差異和決定產品增值的基本要素,因此,一個國家社會生產力的長遠發展,一個產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的普遍增強,現代服務產業己經構成某種特定的具有戰略意義的決定性因素。其次,國家要繼續制定和完善產業政策,使產業政策適度向服務業傾斜,并明確服務業發展的重點;要“積極發展第三產業”,特別要“積極發展、信息、咨詢、技術、法律、會計服務等新興產業”,“規范和發展金融、保險業”,“健全資產評估、業務、行業協調等中介服務”;必須強調其關鍵是抓好信息產業,因為這是新型服務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技術基礎,也是從根本上改造我國傳統服務業的物質技術基礎。最后,抓住有利時機,及時建立新興產業,如展覽、房產、咨詢、教育、網絡服務等行業,以縮短乃至消除與發達國家間在行業發展上的時間差;提高傳統服務業如旅游、勞務、餐飲、運輸等的科技含量,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國的科技管理體制下已經存續了多年,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越來越強烈的當今時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產生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其所包涵的內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國現行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對于科學研究過程中產的科技成果,應該在現行法律規定之下尋求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
一、我國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類
科技成果,是科學技術成果的簡稱,指對科學研究課題通過調查考察、實驗研究、設計試驗和辯證思維等活動,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或實用價值的創造性成果[1]的統稱,屬于科學技術這一特定范疇內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110次會議)通過并試行的《新產品新工藝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從中可以看出當時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術上成熟、經濟上合理的新產品、新工藝。
此后,原國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頒布的《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管理辦法》中把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分為三類:(1)科學成果即自然科學方面的具有創造性的理論研究成果;(2)技術成果指使生產多、快、好、省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3)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階段成果。這是首次對科技成果進行分類。
在1984年2月頒布的《關于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的規定》中又明確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圍是:(1)解決某一科學技術問題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應用技術成果;(2)在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進行進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穎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或學術意義的階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進技術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應用推廣過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為闡明自然的現象、特性或規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學術意義的科學理論成果。
而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將被鑒定的科技成果拓寬為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以及軟科學研究成果;并且還規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進行鑒定,規定了三種視同鑒定的情況。此種劃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國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中還明確指出:“科技成果鑒定是評價科技成果質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技成果通過市場競爭,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多種方式得到評價和認可。”并規定:“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計劃(以下簡稱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對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鑒定:(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2)軟科學研究成果;(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說,進行科技成果鑒定的只是應用技術成果,科技成果涵蓋的范圍超出了鑒定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技術成果所包含的內容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總的來看,科技成果是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物,與有形物有很大差別。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內涵價值基本確定。
二、科技成果權的概念、性質
由于立法規定的粗簡,人們對于科技成果權的性質、內容和特征,尤其是對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權與知識產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缺乏正確認識。
科技成果權作為法律術語最早在我國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中出現:“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①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實施的《科技進步法》第60條規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權:“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從該條規定來看,“科技成果權”與技術秘密也屬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第97條第2款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作為《民法通則》知識產權這一節中的一個條款,可以理解為《民法通則》把科技成果當作一種知識產權,但是,現階段的知識產權法中并沒有針對科技成果制定專門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則》時,我國尚處在計劃經濟體制,生產、科研和應用等都依靠國家計劃,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科技成果無償使用,而知識產權源于“特權”,是法律授權獲得的一項民事權利,從而造成了作為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卻無法得到知識產權法的直接保護,科技成果權與發現權、發明權一樣,實質上是一種有權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的權利,與受專門法律保護的其他各項知識產權不同,并不是一種智力成果專有使用權,不具有其他知識產權的專有財產性質。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發明獎勵條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科技進步獎勵條例》的要求申請科技成果的獎勵,科技成果的權利范圍不像專利權那樣與現有技術可以明確區分。有專家在解釋我國科技獎勵制度時指出:“獲得自然科技獎勵的公民,將對其科學發現享有發現權,獲得技術發明獎的項目,將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發明權,獲得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公民,就對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權。從權利性質來講,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屬于精神權利。”[23]
三、科技成果與知識產權保護
通過科學研究活動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論成果價值多大,就目前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法律來看,均不能直接產生獨占權利,科技成果要想獲得法律保護,必須通過獲得其他知識產權的方式進行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講,科技成果首先要通過某種途徑依法確認才能產生相關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屬性都有一個依法確認的過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產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聲稱”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無形資產,但要用知識產權來保護才能具備財產權特征,一項科技成果可以擁有多項具備財產權特征的知識產權,但擁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動擁有了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類法定權利,它必須依法產生,任何人不能隨意宣布自己擁有某項知識產權,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所有知識產權都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才能得到確認。科技成果是產生知識產權的源泉之一,知識產權是保護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識產權保護條件的應當采取知識產權形式的保護。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工業經濟時代為保護和促進技術成果產業化、商品化而誕生的一種新型權利,是人們對創造性智力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是一種智力產品在市場交易中獲得的經濟權利,其產生、行使和保護與市場緊密結合。知識產權保護一般是根據先申請原則來確定的,如專利權只授予先申請人,從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獨占權,法律上承認知識產權這一權利從一開始就是為了有目的地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性。
由于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權的客體均是科技成果,兩者存在著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識產權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權,科技成果廣泛存在于知識產權之中,或者說知識產權保護那些需要保護的科技成果,兩者是包含、重疊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關系。至于科技成果應該采取何種知識產權方式來加以保護,則應根據具體的科技成果類型來確定合適的保護方式,不管以何種方式來保護科技成果,各種權利的性質、范圍和邊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獲得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是知識產權法。依據知識產權法,對科技成果進行產權界定,使其成果的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享有科技成果的獨占權,并享受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效益,是調動企業、個人乃至整個社會科技創新積極性的重要保證。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專利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權利得到保護,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知識產權制度就是一種鼓勵創新、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和利益的激勵機制,是一種成果權屬機制,其植根于市場經濟,以明確界定知識成果的產權并為之提供有效保護為其主要特征。
從各國知識產權保護實踐來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請專利,將得不到國際承認,而且國外法律中也沒有“科技成果權”這個概念。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則是界定相關產權,明確產權的范圍與歸屬,從而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權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表明:世界上90%~95%的發明能夠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并且許多發明只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可以說,專利文獻幾乎記載了人類取得的每一項新技術成果,它融技術、法律、經濟情報為一體,是世界上反映技術發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統的信息資源。[4]由此說明,其他國家、尤其是科技發達國家十分注重用專利來保護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經濟、法律體系等一體化趨勢日趨明顯的大環境下,我國現行的科技成果管理體制不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對獲得的科技成果應選擇合適的保護方式,沒有有效的保護手段科技成果將無法得到保護。
從法律上看,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是明確的,科技成果的范疇涉及科學技術領域內一切智力勞動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有些則不能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如專利法中對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均不授予專利權①,而以上這些均可納入科技成果的范疇。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也將隨之擴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種保護方式應由法律來規定。由于新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新的技術成果,可以通過擴大解釋現有的知識產權特別法律,將其納入現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內。例如,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就是通過重新定義著作權法中的作品概念來實現的,也可以制定專門的法律加以保護。我國現階段對計算機程序、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等的保護,均有法律保障,這些成果廣義上都屬于科技成果的范疇。隨著新技術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領域也將會進一步得到拓展,面對知識產權領域新的客體、新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得到豐富和發展,以適應知識創新時代的需要。
四、結論
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和現狀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為法律的保護對象,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也不盡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圍十分廣泛,能夠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創造性和單一性的部分。對具有創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識產權,還要取決于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國家政策和科技發展水平。對于列入某種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保護范圍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才能取得知識產權。
參考文獻:
[1]曹昌禎.中國科技法學[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9:69.
創新方法是科學思維、科學方法和科學工具的總稱。加強創新方法工作,切實做好科學思維、科學方法和科學工具的研究與應用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科學思維的創新是科學技術取得突破性、革命性進展的先決條件。科學思維不僅是一切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的起點,而且始終貫穿于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的全過程,是創新的靈魂。其次,科學方法的突破是實現科學技術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基礎。只有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方法和核心技術,降低對國外方法和技術的依賴,才能真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第三,科學工具的創新是開展科學研究和實現發明創造的必要手段。科學工具是最重要的科技資源之一,一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發展往往離不開一流的科學工具。現代科技的重大突破越來越依賴于先進的科學工具,掌握了最先進的科學工具就掌握了科技發展的主動權。
黨的*明確提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自主創新,方法先行”,創新方法是自主創新的根本之源。國際上創新型國家普遍重視創新思維的培養,超前部署原始創新方法研究和推廣,設立專項資金鼓勵科學儀器設備等科學工具的自主研發,不斷強化本國的核心競爭力。長期以來,我國對創新方法工作重視相對不夠,科學思維培育相對落后,科技活動仍未擺脫跟蹤模仿的局面,自主創新成果較少,高精尖科學儀器設備嚴重依賴進口,與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要求極其不相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將創新方法作為一項長期性、戰略性工作來抓,切實從源頭上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創新方法工作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指導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密圍繞自主創新戰略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需求,堅持政府引導、多方參與,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立足國情、注重實效的原則,重點面向企業、科研機構、教育系統三個群體,大力推進科學思維、科學方法、科學工具的發展。
創新方法工作要強化機制創新、管理創新與體制創新,積極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形成全社會關注創新、學習創新、勇于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建立有利于創新型人才培育的素質教育體系,實現由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逐步改變我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跟蹤模仿、高精尖科學儀器設備依賴進口的局面。培養一大批掌握科學思維、科學方法和科學工具的創新型人才,催生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學方法和科學工具,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持續創新能力的創新型企業。為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方法和工具支撐,大幅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科學思維培養,大力促進素質教育和創新精神培育。
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工作。注重培養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勇于創新、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一是,重點從“娃娃”抓起,不斷總結完善中小學素質教育改革經驗,構建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基礎教育課程體系和質量評價制度、考試招生制度,培育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二是,鼓勵本科生、研究生投入科研工作,培養創新意識和科學精神,提高創新素質和創新能力;進一步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支持一批由優秀學生進行的創新性實驗;繼續推進有利于培養學生團隊意識和創新精神的大學生競賽活動。三是,采用靈活多樣的繼續教育、培訓等手段,促進各類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掌握有效的科學思維、方法和工具,增強創新素質與技能。
加強素質教育基礎能力建設。重點加強建設一批實習施訓設施,為提高學生的動手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創新方法繼續教育基地,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熟練掌握創新方法的人才保障。
當前我國正面臨著新的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加強協同創新可以提高整體創新體系的社會效益。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的實踐問題頻發,其焦點問題是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問題。因此,在不同創新主體之間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制度至關重要。
一、協同創新中相關知識產權利益構成
協同創新是指產業機構、科研機構和高校作為知識經濟活動的主體,為適應國內外社會經濟環境要素的變化,以提升高等教育質量為核心,以技術研發、創新、轉移為合作紐帶,建立產學研合作平臺和聯合機構,開展知識創造、科研開發、技術轉移及應用、教育實踐、人員培訓和咨詢服務等協同創新活動,以實現知識創新、技術開發、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多種功能。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知識產權利益泛指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利益。明確知識產權利益的構成是分配的前提與基礎,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歸屬是指所獲得的技術成果的所有權。協同創新合作涉及多方主體,主要有共有或單獨享有兩種模式。在財政資助類項目中,還涉及國家/政府的知識產權所有權問題。(2)無償使用權、優先使用權,優先受讓權。譹訛各創新主體在合作中有知識、資金、實物等不同的投入,各投資主體若一方享有知識產權,其他的協同創新主體在不損害對方行使專有權的時候,可以無償使用或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該知識成果的權利。優先受讓權是指專有權人在轉讓知識產權權利時,如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許可或非專利技術的轉讓,其他合作主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3)收益分配請求權。協同創新主體就取得的知識成果所獲得的利益進行分配的權利。如知識產權成果投入市場后所取得的經濟利益。此外,協同創新主體在共同研發過程中,轉讓或許可實施研發技術所獲得的收益也計入產學研聯盟利益。(4)獎勵請求權和報酬請求權。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按照創造的貢獻大小有權獲得一定的獎勵或報酬,獎勵報酬的形式可以采取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也可以采取股票、期權等法律規定合理的多種多樣的形式。(5)風險責任分配。協同創新過程中主要有合作風險、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合作風險是由于產學研各方主體的合作條件、價值目標及道德觀念等的差異導致合作關系的不穩定性風險。技術風險是所負責的研發部分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或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或是競爭對手的先行開發成功以及侵權行為存在等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技術成果投入市場后,由于市場變幻莫測等因素而對能否取得預期收益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協同創新具有高風險性,對消極利益分配更應有所體現。
二、國內外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的立法比較評析
國外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作為產學研協同創新法律實踐的先行者,1980年,美國通過《拜杜法案》,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允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聯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種介入權。美國政府這一法案的邏輯就是用稅收、就業機會取得回報,而不是用知識產權取得回報。這一法案在短期內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轉化率。其后《拜杜法案》修正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及其修正案進一步規范和放寬了技術轉移政策,對產學研協同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配規則及報酬獎勵作了具體規定。譺訛美國政府通過政策激勵并適時的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積極促進了科技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通過梳理我國產學研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發現,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以《科學技術進步法》為基本原則,《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合同法》等具體法律來確定權益的歸屬及分配。此外,許多地方也制定了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來扶持鼓勵區域協同創新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及多部門多領域、龐雜分散,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體系,而且多為原則性規定,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操作性不強。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很低,1996年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已明顯不合時宜,2015年我國對其做了修改,出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其中取消了繁雜的審批權限;賦予了科研機構的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明確了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的獎勵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形式;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營造了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市場環境,這對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推動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具有重要意義。但為深入貫徹落實亟需配套的實施細則跟進。
三、協同創新中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的法理基礎分析
(一)成本交易理論
英國經濟學家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威廉姆森將交易成本主要分為搜尋成本、信息成本、議價成本、決策成本、監督成本及違約成本。譻訛同樣在產學研合作前,創新主體要付出尋找合作方、市場調查、通過談判、簽約、監督合同履行等成本。合作中企業主要是資金、場地投入,大學或科研機構主要是設備、技術投入,這些都可以量化為統一計量單位的成本投入。同時在合作中也會產生風險,比如通常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承擔產品研發的技術風險,由企業承擔產品推廣與運用的市場風險,產學研合作本身就是為降低合作成本的制度安排,根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基于成本交易理論,應該對合作各方按照投入比例,風險承擔大小合理分配利益。
(二)意思自治理論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管理自己的事務,創設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在協同創新合作中,除國家或政府資助外,大部分的產學研對接都是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自發形成的,他們根據自身的合作條件,雙方協商談判以契約方式創設權利義務從而最大化滿足自我需求。這就是意思自治的充分體現。但是意思自治也不是毫無界限,比如在專利轉讓中,發明人轉讓職務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成果時若濫用意思自治,則可能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此仍需要法律政策加以限制。在約定優先的原則下,法律應當在合作方協議利益分配出現漏洞、存在空白或出現分歧等特殊情形下作出規范,以避免知識產權糾紛。而在涉及公共利益時,意思自治原則當然排除適用。
四、協同創新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規則的完善建議
(一)各協同創新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
由于協同創新主體的復雜性,其在價值標準、利益訴求等方面的不同,再加上我國法律法規不完善、利益評估機制不協同、利益監督機制缺失、信用體系不健全、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溝通等導致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當前我國創新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規則大多數由創新主體自主決定,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主要受《合同法》和《專利法》調整。要讓創新主體切實形成風雨同舟的合作體系,最關鍵的是要使合作中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化、合理化。因此首先要加強合同的管理。合作各方要認真簽訂合同,明確各方的權、責、利,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配以及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爭議的法律途徑,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其次要建立科技中介機構監督保障體系。譼訛通過引入科技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成果估價等服務,搭建起連接合作方的橋梁,消除信息不對稱,以維護合作關系的和諧、穩固。
(二)單位與內部科研人員的利益分配
單位與科研人員的利益分配主要是指科研人員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研發活動而最終知識成果歸屬單位,即職務發明創造這一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分配主要涉及科研人員的獎勵請求權和報酬請求權。關于獎勵和報酬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5條規定單位自行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后,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從實施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外觀設計不低于0.2%作為報酬,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由單位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第76條規定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9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30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獨立研發或者合作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作為獎勵。由此可見,我國相關規定中獎酬標準不一致、形式單一,也未作出對不兌現獎酬制度的懲處措施,實踐中過低的回報極易挫傷科研人員的創造熱情。譽訛欣喜的是,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中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可以從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規定統一了獎勵報酬的最低標準。各單位在制定具體獎勵政策時,應征集廣大科研人員的意見,保障員工的話語權,提高報酬和獎勵的基數,根據科研人員對合作項目的貢獻大小按比例給予獎勵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保障科研人員和單位的利益。
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問題是學術界探討的比較少的一個領域。舉證責任問題的以侵權責任的構成為源頭,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由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所決定(注1)。因此研究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對于確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侵權行為或物件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何種規則和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責任(注2)。我國民事侵權法一般把歸責原則分為三大類: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注3)。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侵權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故意或者過失。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其行為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就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注4)。公平責任,又稱為衡平責任,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的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給予適當補償(注5)。上述三種歸責原則均為我國的民法所確認。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存在一種特殊形態的歸責原則,即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這種歸責原則所確定的責任構成要件方面,以及過錯推定責任所具有的制裁、、預防、確定行為標準等功能方面,同過錯責任原則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存在一些不同之處:
1、二者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不同。過錯責任原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因此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在過錯推定原則下,舉證責任發生了倒置(注6),提出主張的一方無需就行為人的過錯負舉證責任,相對方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存在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才可以免責。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不同。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區分為不同的程度,據此確定行為人責任的大小與輕重。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于行為人的過錯是推定的,過錯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在過錯推定中,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
3、過錯責任嚴格區分受害人的過錯與行為人的過錯,在混合過錯中根據當事人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由于在過錯推定中難以確定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所以也就無法對行為人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進行比較。在適用過錯推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中,即使能夠證明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也不能因此免除行為人的責任,除非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過程中采用了“推定”的方法。所謂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推出未知事實的一種判斷方法或者判斷過程。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一方面由于過錯本身是一個不斷的概念,隨著、、技術及人們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許多情況下,由于現有水平和知識水平的限制,很難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于過錯推定認定行為人具有過錯;另一方面,從加害人的角度來看,加害人更了解損害發生的原因,讓其承擔舉證責任有利于查清事實從而決定責任的歸屬。可見過錯推定原則適用的本身是在減輕提出主張一方的舉證責任,而加重相對方的舉證責任,這同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通行原則是相背的。基于此,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前提是法律有明文規定,即只有法律規定可以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才可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中圖分類號:F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16-0068-01
熊彼特認為創新就是一種生產函數的轉移,或是一種生產要素與生產條件的重新組合,其目的在于獲取潛在超額利潤。它主要的理論是引入一種新的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或者新技術。中小企業是否能實現技術創新,直接關系到企業未來的發展。
1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特點及優勢
1.1 運作靈活
中小企業具有規模小、更新快、及時應變的特征,能夠及時地根據市場需求開展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活動。多數中小企業積累了在大企業競爭的夾縫中求生存的經驗,善于開發大企業不能顧及的技術領域,占領由于大企業經營必須考慮規模效益不愿意進入的邊緣市場。
1.2 技術創新周期短
我國中小企業技術力量薄弱、實驗和設備手段相對落后的實際,多數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以模仿為主,通過學習借鑒先進的技術創新成果,大大縮短了技術創新的周期。
1.3 組織機構提供良好的軟環境
中小企業組織結構扁平和松散,上下級之間溝通迅速,經營管理權相對集中,這有利于根據環境變化,及時做出技術創新決策。同時,中小企業的管理機制靈活,企業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更為直接、具體,有利于激勵企業員工的創新精神。
1.4 法律法規提供了制度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相繼制定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這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特別是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2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面臨的困境
2.1 創新觀念存在偏差
我國中小企業大部分是民營企業,存在重銷售、輕技術傾向;不愿在技術創新上增加投資,創新意識淡薄,對企業的發展缺乏遠見卓識。有的企業家雖然認識到技術創新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但由于管理水平不高,創新的信心不夠,技術創新項目的預見能力、理性決策能力,加上缺少專業技術人才對創新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在技術創新方面無所作為。
2.2 融資難,技術創新人才缺乏
由于我國加大了金融體制改革力度,各專業銀行陸續向商業銀行轉變,銀行更加講求資金的安全性。而中小企業的服務的動力。財務管理水平低,資信等級普遍較差,抗風險能力較弱,加之中小企業貸款缺乏足夠的抵押擔保,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存在一定風險,銀行對中小企業缺乏融資的動力。我國的多數中小企業經濟實力薄弱,經濟效益不穩定,員工的工資水平、福利待遇低,對專業人才吸引力較低。
2.3 政策支持力度有限
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亟待健全。目前我
國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少覆蓋到中小企業,如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研發支出稅收優惠等。中小企業受制于各方面的條件,難以在相同的條件下與大企業進行公平競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側重于減輕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忽視了中小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政策的制定既沒有考慮中小企業自身的特殊性,也沒有考慮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問題。
3 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困境的消解策略
(1)優化技術創新的金融環境。提高銀行信貸資金中用于中小企業的比例;建議銀行創新金融品種、采用多種形式擴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服務,允許中小企業按有關規定用知識產權和有效動產作為財產抵押向銀行貸款,建立高效的貸款抵押流程管理體系。
(2)重視人力資源開發。中小企業需建立以人為本的人才機制,選用引進有戰略眼光、創新膽識的人才。增強企業自我投資機能。制定吸引高新技術人才到中小企業工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中小企業的科技人員因從事科技研究和開發而獲得的各種獎勵、獎金、津貼以及中小企業科技人員的技術發明、成果轉讓的所得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鼓勵、支持中小企業進行員工培訓。
(3)堅持市場引導的原則。政府要扶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并不是說政府要代替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關鍵是要明確政府扶持的方式和方法。如果用行政的力量來扶持企業,實質上不是扶持,而是代替。政府不是要加入企業的技術創新決策和實施之中,而是要營造良好的條件、環境和機制,讓中小企業自由選擇,根據市場的原則自行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4)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我國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專利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的貫徹十分必要。對專利技術和核心技術外泄等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來對企業“搭便車”行為進行規范,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建立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現代產權制度和風險投資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是實現國家技術發展戰略的重要工具,其實質是在保護創新者利益和積極性的同時,促進技術合理、有償地擴散。知識產權制度的作用不僅僅是保護知識產權,滲透在知識創新的創造、保護、利用和擴散的全過程,其最終目的是為了促進創新。
此外,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當是長久之計而非權宜之計,只有很好地堅持這一原則,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上存在的問題,充分調動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上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