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2 18: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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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等施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貴陽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部門。
各級建筑安全監督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安監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所屬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地文明施工實行施工總包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配合、安監機構監督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建設工地應貫徹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工程開工前,應將文明施工納入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工地環境衛生制度及文明施工措施。
第二章 場容場貌
第六條 建設工地必須用硬質材料圍場施工,圍欄高度不低于2米。圍欄進出口通道應設置大門,大門醒目處應懸掛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負責人、開工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準文號等,臨主干道的大型建筑物還應懸掛建筑物透視圖。
第七條 市政建設工程不能進行全路段圍場封閉時,必須設置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必須用圍欄與工作區域分開,并設有醒目的指示標志,通道遇有坑、井、溝渠等處,必須搭設安全牢固的橋板,并設置防護欄桿,高度不低于1.2米,夜間須設紅燈示警。
第八條 臨街建設工程必須封閉施工,封閉的高度必須超出作業層1.2米,以防物體外墜。封閉材料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網,嚴禁使用竹籬笆和劣質安全網。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施工平面圖布置堆放建筑材料、設置施工機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齊、道路暢通。
第十條 市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做到硬地坪施工,并完善給排水設施,不得使污水橫流、外溢。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應做好廢棄鋼筋、鉛絲、水管理、電線、碎磚、灰砂、木材料頭的清理。架料和模板(鋼、木)拆除后,應堆放整齊。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必須將臨時設施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工程驗收后7日內,應按有關規定搞好周圍環境。
第十三條 在施工現場,工地管理人員應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三章 生活衛生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各類臨時生活、辦公設施,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設置,并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辦公場所應當符合規范性磚木結構的要求,環境應保持整潔,無垃圾和污水。
第十六條 食堂的設置應當遠離廁所、垃圾場(箱)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
食堂應當采用磚木結構,禁止用油氈作屋面,墻面抹灰刷白,地面用水泥砂漿硬化,灶臺貼釉面磚,并按標準設置防鼠設施。
飲食衛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宿舍應當盡量與施工區域分開,并采用磚木結構,墻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處理,保證通風采光,保持整潔衛生。
宿舍須設置2×0.8平方米規格的單人床或上下雙層床,禁止搭設通鋪,每間宿舍居住不得超過30人,人均居住面積不少于2平方米。
第十八條 建設工地應當設置廁所,蹲位與人數比為1:25——30.有條件的應設置水沖式廁所。
廁所衛生專人負責,定時清掃、清掏,保持清潔衛生。高層建筑物的作業區應有便溺設施,嚴禁隨地大小便。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設專人供水和專用保溫飲水桶,水桶加蓋加鎖,防止污染。
第二十條 建設工地應當設醫務室或巡回醫療點,醫護人員針對季節性流行病、傳染病,及時向職工宣傳有關知識。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提倡設立文化娛樂室及必要的沐浴室、更衣室。
第四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國家環保技術標準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三條 除設有符合環保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焚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四條 在市區內施工,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擾民。夜間施工必須按《貴陽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污水及泥漿應當有排放措施,不得溢流到路面影響市容衛生。未經處理的泥漿水不得直接排入市內排水設施和河流。
第二十六條 禁止從高層或多層建筑向下拋撒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進出口通道,應當設專人對進出工地車輛輪胎進行清洗,保證車輛清潔,車輛料土裝運必須符合規定。
第五章 安全防護
第二十八條 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爆破、吊裝、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術措施,否則不得開工。
第二十九條 建設施工工地必須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場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經安全培訓、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安全電壓。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電設備的安全裝置和起重設備的限位裝置,都要齊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維修保養制度。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安全網,搭設完必須經工長驗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間要指定專人維修保養。
第三十三條 施工現場坑井、溝和各種孔洞,易燃易爆場所,都要設置圍欄或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第三十四條 施工現場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備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狀態。
第三十五條 加強季節勞動保護工作,夏季防暑降溫,冬季防寒防凍防煤氣中毒,雨季來臨之前要作好防洪搶險準備。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有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進行罰款處罰,無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有違法所得的,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環衛、園林、市政等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地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根據本規定的行政處罰,應當出具處罰決定書。作出罰款決定時,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線鋪設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活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施工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先進、科學的安全施工技術,推廣先進的安全防護設施,促進施工安全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施工活動。
第七條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施工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八條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未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單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不得承攬建設工程。
第十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條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建設單位或者拆遷人應當選擇取得安全施工資格證書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對建設施工用地設置符合規定的實體圍檔。臨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觀道路的建設施工用地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保證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施工單位應當對與施工現場相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電力、通訊等設施進行安全防護。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實行施工安全崗位責任制。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施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項目經理是本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對分包范圍內的施工現場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的安全由各施工單位分別負責,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取得職業證書后,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崗位。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安全檢查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負責支付保險費。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報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報監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經檢查不合格的,不得開工。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施工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技術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專職安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按照規定獨立行使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對于下列施工作業必須單獨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一)基礎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基坑支護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運輸機械設備、腳手架、架設機具的拆裝和起重吊裝作業;
(四)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搭設,并用綠色密目安全網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應當設置圍檔、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掛設五牌一圖、民工工資權益告知牌、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公示牌,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九條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應當堅實暢通。施工現場入口處應當設置長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沖洗車輛污泥的設備。
施工現場應當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
施工現場各種設施和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和施工總平面圖的要求。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省建筑施工起重設備產權登記證的設備,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專業指揮人員,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第三十一條施工現場各類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的拆裝,應當由具備拆裝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和施工現場應當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產品。
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施工單位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三十四條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應當指定專人指揮,拆除現場的周圍應當設置圍欄,對危險區域或者危險部位的拆除應當設專人監護。
第三十五條施工現場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拒絕并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施工現場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繪制現場簡圖,做出書面記錄,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工程施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施工安全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安全技術資料應當設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由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閉處理及辦公設施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單列,不得將其作為招標投標競價條件。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與施工區、加工區應當分離。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生活設施,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其中,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
依法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三)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未委托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而擅自施工的;
(四)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第四十四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檔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四十八條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降級或暫停一年工程項目管理資格,直至吊銷項目經理資質證書:
(一)偽造、涂改、出賣或轉讓《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的;
(二)項目經理擅自離崗,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三)一個項目經理部及其項目經理未經批準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管理工作的;
(四)項目經理因管理不善,發生一起三級或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
第四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通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和兼營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以及工程建設咨詢單位。
第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監理行業協會,作為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反映監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合法權益,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
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和保修階段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部分階段或者某個階段的某項內容的監理。但是,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應當委托同一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具體監理范圍和內容由雙方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約定。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八條 建設前期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投資項目的決策研究;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條 設計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準備設計招標文件;
(二)設計方案的評選;
(三)勘察、設計單位的選定;
(四)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
(五)核查施工圖設計和投資概算。
第十條 施工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協助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
(二)施工圖預算的審核;
(三)協助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并監督實施;
(四)參與施工圖的會審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
(五)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的審查;
(六)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施工;
(七)施工單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證措施的檢查;
(八)設計變更的審核、施工現場的簽證、工程的檢查驗收、工程付款的簽證,工程結算的審查。
第十一條 保修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工程質量狀況檢查;
(二)工程質量責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監督。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應當在報建前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關系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邀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三章 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設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和經營場所;
(二)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具有相應從事建設工程工作的經歷;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各專業配置合理;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五)有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工程監理單位的,應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合格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新成立的工程監理單位,其資質等級從最低等級核定。
工程監理單位在資質定級3年后,其資質條件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的,可以申請晉升上一資質等級。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中央駐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禁止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嚴格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不得轉讓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四)不得承包建設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年度檢查制度,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二十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在工程監理單位任職或者受聘;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政府機關或者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與這些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或者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收回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未逾3年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銷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未逾5年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理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業務,成立由符合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監理機構。
承擔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當進駐施工現場實施監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全面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
監理工程師具體履行監理職責,并應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現場監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建設工程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進行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二十八條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監理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姓名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被監理單位應當接受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按照工程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完整、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發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公正協調建設單位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用的收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解決,但不得低于國內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費用納入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從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外國公司、社團組織或者港、澳、臺地區的公司、社團組織在本市獨立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委托外國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
中外合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托國內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與該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外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或者聘請外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應當由國內工程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如果貸款方要求外國監理單位參加的,應當與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外國或者境外捐款、贈款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由國內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以及外省市自治區的工程監理單位在本市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有關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后,方可進行監理活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行監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而不進行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工程監理單位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條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生產、進口、銷售、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許可的條件,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指定的企業生產,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生產。
第五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內貿易、廣播電視和電子工業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銷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
第六條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持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專用元部件必須持國務院電子工業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到國務院機電產品進出口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審查批準文件放行。禁止個人攜帶、郵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
第七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按照有關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證合格后發放;未經質量認證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八條單位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向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由審批機關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證》。
第九條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如有特殊情況,個人確實需要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規定的許可條件的,必須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本規定前未經批準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自本規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電子工業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違反本規定,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規定,擅自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安裝和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對個人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測定審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必須經鑒定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并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范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合同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并結合風險系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范圍,確定合同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設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造價咨詢機構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㈠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㈡ 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㈢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㈣ 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㈤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㈠ 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㈡ 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條 廣州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四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用地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申請劃撥或征用建設用地和進行建設須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凡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制度。
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權監督和變更。越權審批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六條 核發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
(一)市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市屬縣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
(二)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委托開發區規劃土地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三)市屬縣域內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
本條第(二)、(三)項的建設用地如位于國道、省道兩側邊緣以外五十米范圍內,規劃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壓線走廊范圍、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路兩側、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和水源保護地帶以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內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須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七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一)申請用地的單位持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定點;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核定建設用地具置、界限和面積,明確土地使用性質,提供規劃設計要求;
(三)申請用地的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劃設計要求進行總平面設計,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四)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件應包括:建設用地坐標紅線圖;建設用地規劃總平面設計圖和設計要求等。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宅基地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參照本規定第七條執行。
第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劃撥土地,逾期未辦理申請手續,該證無效。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批制度。
上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越權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權監督和變更,越權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效。
第十一條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范圍。
(一)市規劃局審批核發下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市區建設工程;
2.市屬縣范圍內的國家、省和市重點建設工程;
3.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委托開發區規劃土地管理機構審批核發。
(二)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下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用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
2.由市規劃局審批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明確需到市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手續的建設工程。
第十二條 凡位于國道、省道兩側邊緣以外五十米范圍內,規劃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壓線走廊范圍、六級以上通航河道、鐵道兩側、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和水源保護地帶及其他指定的規劃控制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須報市規劃局審核。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建設項目計劃批準等有關文件,有關地形圖以及書面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要求或建筑設計要求;
(三)建設單位、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送審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
(四)建設單位、個人按審定的建筑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批準文件、建設工程的有關批準文件以及施工設計圖紙辦理報建手續;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建后,經實地放線、驗線、收繳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和其他有關費用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附件包括:建筑工程報建審核書或基礎設施報建審核書;經批準有關的施工設計圖紙;放線驗線驗收測量記錄冊及有關文件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繳交工本費。
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第八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投標
第十條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速不得更改。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范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決標后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評標小組根據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后,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 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招標單位不符合條件,擅自組織招標的;
(三)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并中標的。
本條第(二)、(三)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標通知發出一個月后,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勘察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轉包或者未按勘察合同進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并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委會辦公用房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發展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居委會辦公用房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委會辦公用房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設置,但最低不得少于90平方米。
居委會辦公用房的設置在規劃、建設安排上應當體現便于居民辦事的原則。
第六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的居委會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和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建設。
第七條 平房居住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居委會辦公用房或者居委會辦公用房未達到標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八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居委會辦公用房的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規定的配置指標對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參加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驗收。沒有建設居委會辦公用房或者未達到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
居民入住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居委會辦公用房無償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 居委會辦公用房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享有使用權。
居委會辦公用房的維修、水電、取暖等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居委會辦公用房。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居委會辦公用房的使用性質,不得挪作他用。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飯莊。
(二)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電影院。
(三)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館、外國人公寓、辦公樓、商店、醫院、展覽館、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建筑。
現有停車場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應按本規定逐步補建、擴建。
第三條 停車場的建設, 要符合本規定附發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并同時配套建設供本單位機動車和本單位職工使用的停車場。
停車場的建筑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25平方米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2平方米計算。停車庫的建筑面積,小型汽車按每車位40平方米計算,自行車按每車位1.8平方米計算。
第四條 停車場的設計, 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 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審核,并應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
停車場建成后,須經市規劃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審查驗收合格方準使用。
第五條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標準》建設停車場的, 經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規劃局批準, 可以適當減少停車場建筑面積。但必須按少建的停車場面積, 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交納停車場建設差額費。差額費上繳市財政, 用于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差額費標準,由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規定。
第六條 建設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停車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維修等原因需臨時停用或部分停用的, 須事先報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況必須將停車場改作他用的, 須經市規劃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報經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批準,并相應另建停車場。
第八條 未經批準不按規定或不按批準的設計建設停車場的,由市規劃局按違法建設處理。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車場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肅執法。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視情節輕重,追究領導者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有關停車場使用管理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9年6 月1 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標準》
+---------------+-----------------+-----------------------------------+
| | | 標 準 車 位 數 |
| 建筑類別 | 計算單位 |------------------+----------------|
| | | 小型汽車 | 自行車 |
+---------------+-----------------+-----------------------------------+
| 旅 | 一 類 | 每套客房 | 0.3 | |
| |----------+-----------------+------------------+----------------|
| | 二 類 | 同 上 | 0.2 | |
| 館 |----------+-----------------+------------------+----------------|
| | 三 類 | 同 上 | 0.1 | |
|---------------+-----------------+------------------+----------------|
| 外國人公寓 | 每套住房 | 1 | |
|---------------+-----------------+------------------+----------------|
| 辦 |外貿商業 | 每1000平 | 4.5 | |
| |辦公樓 | 方米建筑面積 | | |
| 公 |----------+-----------------+------------------+----------------|
| |其他辦公 | 同 上 | 2.5 | 20 |
| 樓 |樓 | | | |
|----+----------+-----------------+------------------+----------------|
| 飯 | 一 類 | 每1000平 | 1 5 | 30 |
| | | 方米建筑面積 | | |
| |----------+-----------------+------------------+----------------|
| 莊 | 二 類 | 同 上 | 7.5 | 40 |
|----+----------+-----------------+------------------+----------------|
| 商 | 一 類 | 每1000平 | 2.5 | 40 |
| | | 方米建筑面積 | | |
| |----------+-----------------+------------------+----------------|
| 店 | 二 類 | 同 上 | 2 | 40 |
|----+----------+-----------------+------------------+----------------|
| 醫 | | 每1000平 | 2 | 15 |
| 院 | | 方米建筑面積 | | |
|----+----------+-----------------+------------------+----------------|
| 展 覽 館 | 每1000平 | 2.5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