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行政許可 推定準予延續 許可期限
摘要:行政許可延續在《行政許可法》中是一大新穎點,其第五十條的規定確立了我國行政許可延續制度,這是對許可有效期的一大創舉。不過,有時理論發展與實踐并非總是完全協調一致,針對許可延續實踐中被許可人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申請的情況無章可循、許可延續的受理和審查標準模糊、超期“推定準予延續”在普通許可和特許間調適差異突出等問題,可以在明晰行政許可延續本質的前提下針對性的提出風險化解措施,并對《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行政許可推定準予延續制度條文進行修改,平衡被許可人私益和社會公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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