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案例指導制度 指導性 現實困境 案例產生機制
摘要: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次修正)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賦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創制權。指導性案例產生制度支撐的權威性與指導性案例本身的合理性共同保證了“指導性”的發揮。然而,指導性案例的現實效果與制度目標仍有一定差距,這主要與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的局限和司法解釋制度的優勢有關。為有效發揮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性”,應從案例供需機制、遴選機制、纂輯機制和監督機制等方面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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