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先刑后民 刑民分離 先民后刑 模式重構
摘要:“先刑后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自首次得到我國刑訴法的確認至今已將近四十年。隨著時代的發展,這種模式與我國司法實踐的沖突也日益明顯。為了解決“先刑后民”模式所找帶來的問題,“刑民分離”模式和“先民后刑”模式應運而生。但是,“刑民分離”模式本身的一系列缺陷表明其不可能取代現行的“附帶”模式。因此,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完善路徑應當是結合“先民后刑”模式和“先刑后民”模式的可取之處,對當前的審理方式進行重構,以滿足我國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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