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權 公共利益 行政協議
摘要:行政機關因公共利益或情勢變更需要單方面變更或解除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的一種特權。但在實踐過程中,法律法規的缺位給予行政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致使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權淪為行政機關肆意解除行政協議的正當理由。而公共利益認定標準的缺失導致司法難以對變更或解除權進行審查,協議相對人利益的保障岌岌可危。為此,應從實體與程序兩方面入手,明確公共利益的認定方法,建立足額補償制度,引入事前聽證與事前通知程序,以期加強行政協議的穩定性,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私益的平衡。
閩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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