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隱名出資 善意取得 股東資格 股權 權利外觀
摘要:既有理論對于《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規定的隱名出資型善意取得的批判有余,剖析不足,未能進行充分且妥當的回應。《公司法解釋(三)》關于隱名出資的相關規定,彰顯了制定者認為股權與股東資格可以分屬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立場。由此,名義股東處分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自是無權處分。與股東資格分離后的股權雖在變動模式與權利內容上疑似債權,但將其視為債權,不僅無法解釋顯名權的存在,亦與《公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相沖突,更非妥當的價值判斷結論。隱名出資場合適用善意取得的難題在于登記難以承載股權“權利外觀基礎”。對此,宜改進股東名冊制度,使股東名冊成為股權權利外觀。
南京大學法律評論雜志要求:
{1}正文要求,論點鮮明,論據充分,結構嚴謹,表達簡明,語義確切,引用規范,數據準確。
{2}資助聲明,如果文章有資助,則需要列明。作者必須列明所有外部資金來源,并描述資助者或發起人在整個研究過程(從研究設計到論文提交)中所扮演的角色。
{3}正文標題與層次:文內標題力求簡潔、明確,層次一般不超過4級。論文各層次標題一律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號,如“1”,“1.1”,“1.1.1”等。
{4}參考文獻和注釋:所有注釋和參考文獻均按正文中出現順序列于文末,同一參考文獻序號統一。
{5}請在文末注明第一作者出生年份、性別、民族(漢族可不注)、籍貫、職稱或職務、學位或學歷、主要研究方向、詳細通信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及E-mail地址。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