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緩刑 適用條件 人身危險性 社會危害性 完善
摘要:我國緩刑適用的條件可以分為四類,即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排除要件和強制要件。近年來,刑法入罪門檻降低使刑法條文中出現(xiàn)一系列刑罰較輕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緩刑的形式要件、排除要件和強制要件規(guī)定的過于狹窄以及實質要件過于原則、抽象,導致法院判決出現(xiàn)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為了使緩刑產生應有的社會效果,應擴大并細化形式要件、排除要件和強制要件的范圍,同時將實質要件具體化、明確化和規(guī)范化,以減少緩刑在適用過程中的不平衡現(xiàn)象,以保證司法權在公平公正的框架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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