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股東優先購買權 利益平衡 反悔權 形成權
摘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雙重特征,決定了其無論是對于公司人合性的維護,還是對于公司資合性的保護,都應以利益平衡為出發點,在合理保障對方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在股權對外轉讓中,為了實現這一目的,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應為形成權,而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0條關于股東"反悔權"的規定既不利于對公司人合性的保障,又無關乎公司的資合性,其實際上是對交易自由的曲解。若轉讓股權的股東濫用此權,不僅會損害其他股東、第三人的利益,還將損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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