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監督受托人 經營者集中 協同治理 反壟斷執法
摘要:監督受托人制度體現了競爭執法機構、經營者集中方和第三方監督人的多元參與,有助于打造反壟斷執法領域中“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但是,受制于監督受托人任職資格的保守性、任職范圍的單一性、法律責任的模糊性等原因,我國現行的監督受托人制度尚難以充分發揮協同治理的功能。因此,有必要轉變公私法兩分的思維,在“協同治理”理論的視野下探尋監督受托人制度完善的法律進路。一是要從協同治理主體多元化的層面拓展監督受托人的任職資格;二是要從治理行為制度化的層面豐富監督受托人的任職范圍;三是要從協同治理主體的責任共擔層面明確監督受托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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