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雙重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 母公司 子公司
摘要:我國現行公司法構建在傳統公司法理論的基礎之上,在公司集團化發展、母子公司架構普及的背景下,無法為母公司股東利益保護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給。面對母子公司化運營的常態現狀,有效的雙重代表訴訟機制能為母子公司各方權益平衡提供制度供給,也能夠強化母子公司結構下的公司治理結構。為充分發揮雙重代表訴訟功能,可從以下方面構建我國雙重代表訴訟規則:能夠提起雙重代表訴訟的原告應為全資母公司的股東;我國的雙重代表訴訟應與現有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現行規則保持協調;能夠提起雙重代表訴訟的原告股東以竭盡內部救濟和外部救濟為訴權行使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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