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監察法 國家監察委員會 監察法規 立法權
摘要:《監察法》確立了監察制度的基本架構,但并未對國家監察委制定監察法規的問題作出規定。國家監察委作為最高監察機關,應當擁有和國務院相同的立法權,可以就監察領域的相關事項制定監察法規。通過修改《立法法》,授予國家監察委立法權,有助于保障監察工作的規范化和法治化。
現代法學雜志要求:
{1}來稿應在篇首頁的地腳處注明基金來源(項目名稱及編號)、作者簡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別、職稱、學位、從事專業或工作)和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等。
{2}切勿一稿多投。三個月內未收到用稿通知,作者可另行處理。限于人手,恕不退稿,請諒解并自留底稿。
{3}文章標題:簡明扼要,主題突出,一般不超過20個字。有副標題的,副標題隔行起排。
{4}參考文獻:按照中文參考文獻在前,日文參考文獻次之,西文參考文獻居后的順序排列。各語種參考文獻以作者姓名讀音為序。
{5}作者信息:作者姓名、單位、職稱、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郵地址。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