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 虛置 行政證據 刑事證據
摘要:刑事審判實踐中,對于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實物類行政證據,尚未出現一起未被采信的實例,言詞類證據也是大量被采信。行政執法中,大量存在借助行政程序替代刑事偵查取證的現象。這樣勢必虛置了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導致上述弊端的成因在于:除最高法刑訴法解釋之外,其他司法解釋以及行政規章中均對行政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范圍作了擴張性解釋,法院采信行政證據時不受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約束;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之間公安機關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特有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劃分標準及其追究模式容易導致公安機關借助行政執法替代刑事偵查;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理論研究不足。立法上應該明確規定行政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受刑事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約束;限定行政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時僅限于實物證據;規范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之間的程序轉換權;擴大犯罪圈,適當調整違法/犯罪二元一體的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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