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流域生態系統 生態修復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 生態公共利益
摘要:從流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出發,厘清流域生態修復責任的邊界及其責任承擔問題,著力體現法律對自然規律的尊重和立法科學化,有利于明晰流域生態修復責任,有利于完善生態修復責任制度,有利于加強流域生態修復的系統治理。我國流域生態修復經歷了階段性發展進程,從早期水質水量單要素達標作為修復重點,發展到追求生態系統整體性修復。伴隨流域生態修復階段性的發展,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政策法規中陸續出現了生態修復的內容,共同構成流域生態修復責任的基礎。流域生態修復責任不同于流域環境污染責任,不宜將流域生態修復責任直接適用環境污染侵權的規定。流域生態修復責任也區別于民法的'恢復原狀'責任,在救濟對象、范圍等方面表現出諸多功能和價值。流域生態修復責任具有系統性、復雜性,旨在保護生態利益,其價值指向生態公共利益。流域生態利益的公共性,要求明確生態修復的政府責任,但并不弱化且強化生態修復多元主體的責任。因此,流域生態修復責任落入了環境法體系的范疇,環境法能夠承擔起對生態修復責任進行制度安排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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