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法總則 成年監護 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監督
摘要: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成年監護制度,距離世界性的成年監護制度改革運動的立法要求較遠, 在2012年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時規定了老年監護制度,縮短了這個距離,取得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在 此基礎上,《民法總則》對我國成年監護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將原有的成年監護只限于對精神病人的監護, 擴充為凡無法辨認或無法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自然人,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須 設置監護人對其進行保護.特別是《民法總則》規定了成年監護的意定監護制度,建立了我國成年監護制度 的核心制度,體現了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監護人權益的原則.不過,《民法總則》對于成年監 護制度必要蛆成部分的意定監護監督制度沒有作出規定,留下了 一個制度上的遺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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