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中國伊斯蘭教 宗教活動場所 聘任 合法權益 教職人員
摘要:第一條為了規范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的聘任和管理,保障正常的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維護伊斯蘭教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伊斯蘭教教義、教規及我國伊斯蘭教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伊斯蘭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以下稱主要教職),是指在依法登記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蘭教活動處所主持宗教活動的阿訇、伊瑪目、海推布(哈提甫)等。
中國穆斯林雜志要求:
{1}來稿請注明科研項目來源,項目名稱、項目編號。
{2}論文須嚴格遵守學術規范。
{3}文題應簡明、具體、確切,一般不超過20個漢字,盡可能不用副標題。
{4}關鍵詞選擇反映論文主要內容的術語3~5個,以分號分隔。
{5}所有英文人名、地名應有規范譯名,并在第一次出現時用括號標注原名。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