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建設工程價款 優先受償權 實際施工人 無效施工合同 代位權
摘要:《合同法》第286條所確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對于矯正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地位失衡,解決建筑實踐中的工程款拖欠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而在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借用資質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實際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的問題更是嚴峻和復雜。實證研究表明,針對實際施工人確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各地法院裁判結果不統一,說理不明確。從解釋論的角度,無論是依文義解釋、體系解釋還是目的解釋的方法,無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應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是,在有效施工合同中的總承包人、轉包人或者出借資質人怠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為順利實現因工程建設產生的合法債權,應當允許實際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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