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涉外仲裁協(xié)議 仲裁機構 法律選擇 市場準入
摘要:約定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仲裁,此類仲裁協(xié)議在實踐中較為普遍。鑒于往例多選法無因、用法失度之流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特推典型案例,以彰此類協(xié)議的裁判思路及其支持仲裁的友善立場。文涉復函雖肯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但選法和用法仍有未盡未決之關鍵要點。為止裁判無據(jù)無理之后亂,選法宜依“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原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司法解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法律適用法》)或其司法解釋之選法規(guī)則,排除仲裁機構所在地的選法指引功效。在用法階段,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為準據(jù)法時,首應依仲裁機構設立地法定其資格和能力,繼而以一般或自動認可之方式承認其在中國組織仲裁的地位,不生WTO之GATS項下的準入問題。修訂仲裁法使之科學化和國際化,是此類問題的根絕方案。
仲裁研究雜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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