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預告登記 相對無效 物權變動 執行程序 破產保護
摘要:我國關于預告登記法律效力的現行規定,存在處分權限制過度之弊病。在民法典物權編編纂過程中,建議將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理解為: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的,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有權主張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不發生物權效力。較于限制物權變動模式和登記凍結模式,相對預告登記權利人無效在利益平衡上更符合自愿原則和比例原則的要求,有利于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并且在體系上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相適應。此外,預告登記還有約束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效力。預告登記權利人物權的實現不受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程序的妨礙,破產程序中亦有特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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