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民族事務法治化 民族自治地方發展權 上級國家機關職責 發展請求權 發展救濟權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享受上級國家機關的幫助和優惠,不屬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范疇,而應依據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發展權的思考進路加以闡釋。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發展權符合中國特色的區域發展權理論,并與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的發展目標和現行法相契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權,要求上級國家機關承擔最低限度義務、積極考慮義務、選擇改善義務以及消極的不侵犯義務。發展權內包含的發展請求權和發展救濟權,可以有力督促上級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我國法應細化上級國家機關的責任內容和標準,構建民族自治地方的發展請求權程序,充分運用各國家機構之間溝通協調的非對抗式的制度經驗,采取司法路徑與非司法路徑相結合的方式構建發展權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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