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0-07 03: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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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分配制度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有的觀點認為:“參與分配,是指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以后,該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使債權平均受償的制度。”這種觀點把正在起訴的債權人也納入了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范疇,雖然符合我國的司法解釋,但易產生分配方案不確定、執行效率不高、浪費執行資源的弊端。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少有正在起訴,卻沒有執行名義而主持分配的法院允許債權人(原告)參與分配的案例。同時,執行法院也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因為參與分配的執行申請人,可能在同一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這一觀點所指的執行法院究竟是哪一家法院?很不好把握。把被執行人限定為公民或其他組織,排除了法人,這一提法也與現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相沖突。
還有人認為:“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該債務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加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公平清償的制度。”這種觀點是法院系統的主流觀點,比較客觀。但它對參與分配的債權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未作硬性要求,與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相悖,值得商榷;同時該觀點沒有明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也是明顯的不足之處。
我國學者楊與齡對參與分配制度作了如下的定義:參與分配是“指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其債權平均受償而言。”這種觀點反映了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和平均受償的特征,但未對參與分配的申請人資格以及提出申請的時間予以說明。
通過對參與分配程序的實際考察,我們發現:參與分配的當事人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其他申請執行人。這樣,在參與分配這一執行法律關系中就存在著三方面的當事人:一是申請執行人也是被執行人多頭債權人之一,為了與其他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可以稱為主申請人,它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且是措施順位排第一的債權人;二是被執行人,被執行只有一方,它是多頭債務人,而且其所負的債務系屬于不同的執行名義;三是其他申請執行人,為了與主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把它稱為次申請執行人,所謂次申請執行人,是相對于采取執行措施且措施順位排第一的申請執行人而言的,系指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這些債權人都有執行名義,并進入了執行程序。
就法院而言,承辦主申請執行人案件的法院由于主持分配事宜,可以稱為分配法院,而其他法院,承辦次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受理次申請執行人參與分配的申請,向分配法院提交參與分配所須的相關材料,與分配法院相區別,可以稱為執行法院。《執行規定》第92條對法院就是這樣進行了區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參與分配制度從過程看包括參與和分配兩方面的,參與程序即次申請執行人申請參加的程序,是規定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的主體資格、申請時間、申請等內容的;分配程序是關于就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實行公開清償的方法、規則和比例的程序。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民事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有多個進入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且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因次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由分配法院對次申請執行人依法進行審查,并對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規則和比例在所有申請執行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執行財產處理完畢,不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余下實體權利,各申請執行人的案件都可以中止執行,中止的原因消失,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收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除去優先受償的財產和維持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出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情況,這種債權大于被執行財產情況,是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
(二)有多個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執行案件執行標的競合和主體的競合是參與分配的形式特征。首先是執行標的競合。這些執行案件,都必須是以金錢為執行標的,物之交付請求權和作為、不作為請求權等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
其次這些執行案件,是執行主體的競合。不是執行案件的債權人,沒有參與分配的資格,《執行規定》第92條規定的主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次申請執行人都是法院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這些執行案件,可以是兩個,也可以是兩個以上,一方面是多個取得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人,另一方面有共同的被執行人。同時,這些案件,可能在一家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但都未執行完畢。
(三)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關于參與分配的程序,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從實際操作看,一般認為應分下列階段:1、申請。已取得執行根據、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得知他人對債務人已提起執行程序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后,可以向執行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要求參與分配,由執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轉交相關材料。2、審查和處理。分配法院對要求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3、制作分配表、異議處置及實施分配。執行法院對除有優先受償權外的各分配債權人一視同仁,扣除案件訴訟費用,將執行所得按公平的原則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各參與分配債權人對分配順序及債權數額的有異議時,可在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將原分配表變更后實施分配,否則,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在參與分配的民事執行法律關系中,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
(四)申請時間的限制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有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其他債權人既不能在執行程序開始前也不能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超過這個期限,債權人喪失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
二、參與分配與破產制度、協助執行的關系
我們分析參與分配制度,許多人把它與破產制度混淆,特別是法人作為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他們就認為應該是適用破產制度,而不是適用參與分配。實際上,二者是兩個非常相似的法律制度,但它們的區別又很明顯。他們的相同點是:
首先從主體上看,他們都是多個債權人,一個債務人,都可能涉及多家法院。
其次從前提條件看,二者都有資不抵債的事實。不論是參與分配制度,還是破產制度,都必須滿足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基本條件。我國《執行規定》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我國破產法第二條也有類似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兩個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基本一致。
再次他們都遵守公平受償的原則。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都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清償,首先執行特殊債權,再執行普通債權。我國《執行規定》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規定了清償順位:“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還有許多相同或者相近的點,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區別是:
(一)法律制度不同。參與分配是執行程序中的制度,是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申請,由分配法院主持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財產分配。而破產制度則是民商法特別法的范疇,既包括實體法的內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內容,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為獨立的程序。
(二)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須由被執行人的除申請強制執行人以外的具有執行名義的其他債權人依法申請,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債權人不得申請參與分配。而破產程序可以由任何債權人提出申請,還可由債務人提出申請。
(三)被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適用的對象,依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第96條,適用于企業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破產制度則只適用企業法人。我國《破產法》第一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四)主管不同。參與分配是人民法院執行局(庭),破產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
(五)管轄不同。參與分配由主申請人案件法院管轄。《執行規定》第90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而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三條)。
(六)法律后果不同。參與分配的結果是各債權申請人的執行案件的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執行。而破產制度的結果是多樣的,包括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如果破產清算,則所有未實現債權部分一律核銷。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又是相互聯系的。企業法人資不抵債,不一定產生破產結果,在企業法人破產之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申請執行人是否選擇破產程序,是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我國《執行規定》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就是給申請執行人的選擇權。
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也有些類似。在法院作為協助執行人時,兩種制度都是一家法院給另一家法院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制度,《執行規定》第124條是人民法院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協助執行時具體規定和要求“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該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的區別又很明顯。
首先是執行的標的不同。參與分配標的必須是金錢給付義務,而協助執行的標的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金錢,甚至是人。如甲法院協助乙法院扣押車輛、拘留人等。
其次法院的權利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有審查的權利,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一定是法院,協助執行的法院沒有審查的權利。
第三執行的措施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直接執行給債權人,協助執行的法院只是協助,具體的處理由執行法院辦理。
第四債權人的地位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是分配法院的當事人,協助執行中不可能成為協助執行法院的當事人。
第五救濟制度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以申訴,提起訴訟,而協助執行的法院不直接面對申請執行人,不與協助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有利害關系,沒有設立這類救濟制度。
三、關于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解和適用
從司法實踐中看,各地在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時關于參與分配立法的規定有很大的爭議,筆者就其中的幾個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問題
分配法院對參與分配的審查以及其它債權人的異議首先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開始。對此,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作了不同的規定。《民訴意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具體而言有兩種:一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關系已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經仲裁機構裁決,或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且相關的文書已經生效的債權人;二是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債權人,既包括向一審法院起訴的債權人,也包括向二審法院上訴的債權人;既包括法院已經受理其案件但尚未開庭審理的債權人,又包括法院雖已開庭審理但尚未對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債權人,還包括那些案件一審裁判已經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債權人。
根據《執行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須是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申請人的條件一是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二是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為,二個條件缺一不可。
比較兩個司法解釋,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明顯存有以下差別:一是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不同。《民訴意見》對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未加限制,《執行規定》則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二是提出申請的依據不同。《民訴意見》規定了申請人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兩個擇一要件:一是在結果上有執行依據;二是在程序上已進入起訴階段。《執行規定》則以取得執行依據為申請參與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訴階段以法院受理為依據申請的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以哪個司法解釋為準確定申請主體的范圍呢?根據新法優于后法的原則,當然是以《執行規定》為準。
(二)關于“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標準問題
《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均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作為申請參與分配人提出申請的一個前提條件。但如何判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兩個司法解釋均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
實踐中,存在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的爭議。持客觀標準的同志認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應該是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總額在事實上在客觀上少于其全部債務總額,方能判定“不足清償”。持主觀標準認為,即主申請執行人與從申請執行人在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外不能提供新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發現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表面證據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沒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就應該認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事實上,要求法院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按照客觀標準執行,實際上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分配是一種公平的保護債權人的制度,它本身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而是執行案件的中止,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發現新的執行線索,債權人仍然可以恢復執行。同時,采用主觀標準,有利于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
(三)關于法院告知義務的問題
參與分配程序因申請人提起而得以啟動,申請人若不向執行法院申請,則無從進入業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但實踐中,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往往不是因為其主觀原因,而是因為客觀上不知道法院已啟動執行程序,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由此帶來一個問題是:執行法院有無告知所有債權人其已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義務?
筆者認為,法院無告知義務。這首先是有參與分配制度的性質決定的。參與分配程序不同于破產程序。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一次性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并從實體上消滅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債務人以后將不再也不可能承擔清償剩余債務的責任。因此,在破產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義務,以保證各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參與分配程序是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現有全部財產,并不從實體上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如果債權人在這次執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額清償,以后發現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時,對剩余債務仍得申請法院繼續強制執行。
其次,民事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決定了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作為權利的享有者債權人也有義務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因而,在參與分配程序中,法院沒有告知義務。如果要求執行法院就每一個執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債權人,首先是要求法官了解執行信息,這顯然不可能,全世界也沒有這種先例。
第三、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符合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告不理,是否選擇參與分配,是債權人的權利,法院提醒債權人參與分配,不僅對知情債權人的權利是一種損害,也是與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不符。
四、司法實踐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參與分配制度在具體的貫徹上,還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的處理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看法不同,處理結果完全不一樣:
(一)如何界定參與分配的時間。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次申請執行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如何理解“被執行完畢前”?筆者認為:執行財產無非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動產執行完畢以占有為標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財產轉移的時間:“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的轉移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轉移。”這個時間就是參與分配的最后時間。
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劃到法院帳上是否算作執行完畢?筆者認為,貨幣是否劃到法院帳上不是執行案件的必要程序,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從被執行人的帳上或者協助執行人的帳上辦理了劃轉手續就是執行完畢,其它債權人就喪失了對該款項參與分配的權利。
債權人關于被執行財產的分割協議能否理解為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被執行財產實際處理完畢前,各債權人自行達成分配協議的情況,對此,法院是否應該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筆者持肯定的觀點,認為協議簽訂之日,就可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之時。因為參與分配制度對債權人采取的開放式的方式,如果完全按照常規去理解,否定分割協議的有效性,對前面做了很多工作而且隨后繼續要做工作最后按照分配協議分割被執行財產的債權人是不公平的。
(二)關于公益費用問題。在參與分配的制度中,還涉及一個公益費用問題。何謂公益費用?就是在處理被執行財產過程中,所必須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執行費用,有的人稱為程序費用。對那些固定資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更大。關于公益費用如何處理,我國參與分配的法律沒有規定,在德國,公益費用是作為優先債權處理的,即在優先清償權利順位在先的債權后,就首先清償公益費用,再平均清償普通債權。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問題,有的債權人,只想在被執行財產中參與分配,而不愿預先墊付公益費用,承擔風險,法律用語就是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通俗的說法就是只“吃肉喝湯”。對這樣的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處理?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樣的申請執行人我們也可以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相近法律,按照公平原則予以除權處理。
(三)關于參與分配的救濟問題。參與分配制度一個很重要的內容是救濟體制,我國尚無這方面的立法規定。筆者認為參與分配的救濟方式應該區別不同的矛盾,適用不同的救濟方式。參與分配制度可能引起的爭議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的當事人之間,主要是債權的真實性以及參與分配資格問題,其性質是平等主題間的爭議,其救濟方式應該是訴訟方式;另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人與法院之間,主要是公益費用和分配比例問題,其性質帶有行政性,應該通過復議的方式救濟。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救濟制度的情況下,應該以復議的方式來過渡,直至我國強制執行法的頒布與生效。
資料:
①楊立新:《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楊立新民法網》,2001年7月30日。
②鄭學林等:《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 立案 審判監督 執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版, 第481頁。
③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三民書局,第244-246頁。
④讓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羅結珍譯:《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要義》,《法制出版社》第2002年12月第1版,第362-363頁。
⑤黃風譯: 《民法大全司法管轄審判訴訟》,第80頁。
一、參與分配制度的功能
參與分配制度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債權人以外的對同一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其他債權人,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各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其他債權人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并請求平均受償,以實行自己債權的一種制度。根據各國的立法例進行分析,設置參與分配制度是為了配合現行破產制度,彌補破產制度功能發揮上的空白與不足。例如,在英美國家,參與分配的優先原則是與一般破產原則相配合;而在法國、意大利。參與分配的平等原則是與商人破產原則相配合。我國的破產制度實行的是商人破產原則,那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參與分配制度的規定能否使參與分配制度發揮彌補破產原則的功能,就成為我們研究的重中之重。
目前我國的破產制度僅適用于企業法人,而不適用于公民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如果發生資不抵債情況的是公民和其他組織,各債權人就無法利用破產程序來獲得公平清償。當某一債權人為滿足其金錢債權申請法院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強制執行時,如果不允許其他債權人就其執行所得申請參與分配,那么各債權人中就只有執行債權人獲得清償,而債務人遲延乃至不能清償債務的風險和損失,勢必將由其他債權人全部承擔,這對其他債權人來說是顯失公平的。正是為了在公民和其他組織資不抵債時,為各債權人提供一條公平受償的途徑,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確立了參與分配制度。
二、構建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論基準
在我國現階段,參與分配制度還存在很多弊端,在程序構建上并沒有妥善地解決上述各種價值沖突,這就使得其功能的發揮受到了阻礙。參與分配制度雖然只是執行制度體系中的一個小制度,但它卻體現了諸多的價值理念的沖突,在我們建構程序時必須予以重視。例如,參與分配中,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和未起訴但債權到期的債權人權益保護的沖突。又如,各債權人利益平均化和優先保障積極行使權益的債權人的沖突;再如,執行效率和對各債權人周全保護的沖突。在這多種沖突中我們必須找出一個平衡的度,從而使各種利益達到相對均衡的穩定狀態,這也正是筆者在考慮如何完善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時的理論起點和價值基準。
三、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申請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申請參與分配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務。債權人要想申請參加到他人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中,他就必須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同時還必須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權。但是,在現有的參與分配制度中,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怎么才能知道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又怎么才能知道針對該債務人的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呢?具體而言,執行程序開始后,執行法院、申請執行人及被執行人都沒有通知其他債權人的義務,再加上其他各種因素的制約,其他債權人是很難得知被執行人資不抵債、已被提起執行程序的。所以,參與分配制度在這一方面對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但未能申請參與到執行程序中的債權人的保護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些債權人可望日后實現其債權,但由于本來就“資不抵債”的債務人經過強制執行后其責任財產進一步減少,其償債能力會進一步削弱,這些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可能性也就更加渺茫。這樣,就不利于對各債權人的債權進行公平的保護,這也與設置參與分配的初衷相矛盾。
對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引入通知和公告程序予以解決。
如前所述,我國參與分配制度沒有規定對債權人的公告和通知程序,這可能導致某些債權人在不知已有其他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執行或者不知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沒有申請參與分配,使其債權的公平受償受到影響。公告和通知體現了參與分配的公開性,目的在于告知債權人參與到分配程序中來,以維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我們可以在立法上規定一定期限的通知公告期,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后必須在這個法定期間內,對已知的其它債權人進行通知,并在此同時進行公告,以使其他法院并不明確的其他債權人知曉執行即將開始。上述這兩種債權人接到通知或公告后應向執行法院申報參與分配。在法定的公告期結束后,法院僅就經申報后已知的債權來確定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如果資不抵債,直接進入參與分配程序。而那些債權到期但在公告期內未申報的債權人則喪失參與分配的機會。這樣,通過通知公告程序加強了對所有符合申請參與分配條件的債權人的保護
(二)關于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資格問題
1.關于已經起訴的債權人
根據《民訴意見》第297條規定,有資格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僅限于已經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的債權人。但在下一條即第298條又要求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要提交申請書并附有執行依據。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2條根本上重復了《民訴意見》第298條的規定,再次肯定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要有執行依據。這樣,司法解釋之間甚至上下條文之間出現了自相矛盾之處,造成了司法實踐中不必要的混亂。
對此,有人贊同已經起訴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不可以參與分配,認為連執行依據都不具備就可以享有同申請執行人同等的受償地位,這對于申請執行人以及那些已持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會產生不公平。
而筆者認為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具有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應當只要有人民法院的受案通知書,即可申請參與分配。因為,對于已經起訴的債權人來說,其起訴行為已經證明他們積極行使債權,并已經付諸實施,可能由于某些客觀原因未取得執行依據。在現有的法律資源下,我們如果可以設計一定的程序在保障這些已經取得執行依據并已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的權益的同時,兼顧那些已起訴但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的權益的話,就完全可以使法律的保護幅度面更廣一些。并且,這樣做會合并多個執行案件,更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執行效率,節約司法資源。譚秋桂老師提出這樣一種方案:“未取得執行名義但已起訴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其分配所得應由執行機關提存。如果該債權人勝訴并獲得最終執行名義,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交付于該債權人,如果該債權人敗訴,提存的款項由執行機關平均分配給已分配完畢的債權人。”他就是試圖通過提存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
2.關于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
我國現行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賦予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有學者認為,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實際上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對自己債權的一種不負責任,對于這些怠于行使自己權利的人,就應當視為其自動放棄權利。但是筆者認為,未起訴的債權人并非都是因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未起訴。現實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債權人雖未起訴但是一直在向債務人要求清償。事實上,由于債權的平等性,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的權利和債權已經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的權利并沒有什么不同,起訴行為本身也并不能使提起訴訟的債權人產生任何優先權。并且,起訴行為和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行為同樣體現了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權利這一事實。所以筆者主張并非所有的債權已到期但尚未起訴的債權人都不具有參與分配的資格,上述情況下的未起訴的債權人可以參與分配。但是,可能存在這樣問題,如果允許尚未起訴并且不具有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參與分配,會不會為不法之徒假冒債權人大開方便之門呢?對于此問題的解決,筆者考慮,應當規定那部分可以參加參與分配的尚未起訴的債權人,在申請參與分配時,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供能夠充分證明其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和已積極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證據。否則,不能參與分配。
(三)代位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問題
代位執行是指在給付金錢或交付標的物為內容的財產執行中,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執行機關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對該第三人發出履行債務的通知,受通知的第三人應直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直接將執行標的交執行機關提存,而不得直接向債務人履行義務。《適用意見》第300條和《執行規定》均對此做出規定,《執行規定》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依據德國法的規定,在金錢債權為多數債權人而扣押的情形下,作為第三人的債務人有義務將債務標的提存于司法機關,從而開始進行與普通財產分配程序相同的權利分配程序。’臺灣強制執行法規定,就債務人基于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為執行時,執行法院除以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并禁止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外,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依關于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之。這表明,我國臺灣有關規定也允許其他債權人在代為執行中參與分配。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是屬于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基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總擔保”的實體法原則。該債權是所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既然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對第三人的債權強制執行,當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時候,其他債權人同樣應有權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因此,在代位執行中應當同樣可以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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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信用社各崗位人員。各崗位人員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未構成刑事犯罪及不夠行政和黨紀處分的,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聯社向各崗位人員統一頒發“員工行為規范積分管理卡”,扣分由稽核監察部執行,聯社其他職能部門發現對員工違規行為,進行登記后轉稽核監察部依照本辦法實行扣分處理。
第四條稽核監察人員及其他職能部門在執行扣分管理時,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和本辦法,做到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不徇私情、及時準確。
第五條構成違規違紀處理處罰標準的,按原聯社及上級對于違規違紀的處理辦法和制度處分、處理、處罰,并相應扣分;對年內累計扣分達到一定數額的進行相應處分處理:達到20分以上(不含20,下同)者由聯社職能部門進行誡勉談話;達到30分者給予通報批評;達到40分者給予警告處分;達到50分者給予記過處分;達到60分者給予記大過處分;達到70分者給予降級處分;達到80分者給予限期調出處理;達到90分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章信貸類
第六條違反貸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筆扣責任人3分:(1)、未按審批程序審批、備案發放超權限貸款的;(2)化整為零發放超權貸款壘大戶的;(3)發放冒名、頂名貸款變相壘大戶的;(4)發放跨區、跨社貸款的;(5)向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6)對已形成呆滯、呆賬貸款的借款人繼續發放貸款的;(7)對逃避懸空信用社債務的借款人和已關停、破產企業發放貸款的;(8)向已進入訴訟程序的借款人發放貸款的;(9)自批自貸的;(10)擅自退回貸款質押品或中途更換質押品的;(10)向借款人吃、拿、卡、要、報銷發票或類似行為的;(11)超比例發放最大單戶和最大十戶貸款的。
第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扣責任人2分:(1)對不按審批程序以一人或少數人的審批貸款的;(2)違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減免利息和未執行加罰息的;(3)弄虛作假、倒約換據掩蓋貸款風險的;(4)發放貸款用于收取利息的。
第七條違反貸款發放操作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筆扣經辦人1分:(1)借款人及擔保人未親自到場或未出具授權委托書,信貸人員憑個人關系辦理貸款的;(2)無《借款申請書》或《借款申請書》填寫不真實、內容不齊全的;(3)萬元以上貸款(含10000)無《貸款調查報告》或調查報告內容嚴重不實或有欺詐行為的;(4)不簽訂《借款合同書》,或《借款合同書》使用錯誤的;(5)貸后檢查監控不力,貸款人資金轉移導致貸款不能如期收回的,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筆(每項次)扣經辦人0.5分:(1)借款合同和放款憑證手續要素不全的(借款合同和憑證要素包括:借款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簽名、借款合同編號、借款用途、利率、期限、日期、金額、借款單位章、經辦人手印、擔保抵押單位章、擔保抵押人身份證號碼、擔保抵押人手印、出質人的身份證號、出質人簽字、出質人手印,借款合同章、放款人章和審批人章等);(2)貸款憑證和借款合同利率書寫不規范,借款金額大小寫不符的;(3)貸款展期無《展期申請書》或不符合展期期限規定的;沒有經原擔保人、抵押人同意辦理展期手續的;(4)貸款到期前和到期后未送達和簽收《貸款到期催收通知單》和《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的。
第九條違規發放擔保、抵押、質押貸款的,按下列規定處罰:(1)擔保單位(人)不具備擔保條件發放貸款的,每筆扣2分。(2)為逃避貸款權限發放互借互保貸款的,每筆扣2分。(3)單位擔保未出示擔保法人資格證明發放貸款的,每筆扣1分。(4)出質人未親自到場辦理質押手續,造成質押無效的,每筆扣1分。(5)抵押物不符合國家法律政策規定造成抵押無效的,每筆扣1分。(6)無《財產抵押物品清單》,辦理房屋、汽車等財產抵押貸款未辦他項權證或未登記、需公證而未辦理公證的,每筆扣1分。(7)未按抵押(質押)規定比率發放貸款的,每筆扣1分;(8)存單(折)等有價證券質押,未經存款人(或存款人的監護人)和存款行(社)簽章(或手印),密碼存款缺少密碼號的,每筆(項次)扣1分。(9)他行(社)存單(折)質押,經辦人未親自到存款行辦理簽證手續,每筆扣1分。(10)抵(質)押貸款到期后沒有向抵押人、出質人送簽《處理抵(質)押品通知書》,擅自處理抵(質)押品的,每筆扣1分。(11)(質)押貸款到期后沒有及時扣收抵(質)押品的,每筆扣2分;(12)企業貸款不堅持《貸款證》登記,對企業貸款擔保方也不進行登記和注明賬、據貸款證號碼的,每筆扣1分。
第十條違反《貸款形態調整辦法》規定,未及時調整貸款占用形態的,或在調整貸款形態時弄虛作假以及未設置、記載和使用貸款賬、卡、簿、表而造成賬據不相符的,每個科目扣經辦人1分。
第十一條發放貸款未明確貸款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的,每筆扣經辦人0.5分。
第十二條收回貸款本息當日或次日上班后未交會計人員入賬的,每筆扣責任人1分;私自占用或轉移的,扣責任人3分。
第十三條違反呆賬貸款核銷程序和收回處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筆扣經辦人3分:(1)未履行審批程序私自核銷呆賬貸款的;(2)將違規貸款、不符合核銷條件和職工親屬貸款申報核銷的;(3)借核銷呆賬貸款之機搞非法交易的;(4)收回已核銷貸款不入賬挪作他用的。
第十四條對管理部門及聯社檢查出的信貸管理方面的問題,不重視,不及時落實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扣社主任1-3分。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責任人3分:(1)收回的抵債資產由自己使用的;(2)借款人或保證人有償還貸款能力,故意收借款人抵貸資產的;(3)抵債資產未按規定嚴格管理,私自外借、自用,造成抵債物品流失,賬實不符的。
第十六條違反借款合同檔案管理規定,對借款合同檔案資料未建檔登記;逾期以上貸款無催收通知書、延期還款協議書;依法訴訟貸款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等資料未及時存檔登記的,每筆扣責任人及社主任1分。
第三章會計類
第十七條帳務沒有做到日清月結,每日結賬,總分核對和內外賬定期核對的,每次扣責任人1分;沒有達到“五無”和“六相符”,每差錯一項(次)扣1分;弄虛作假彌平賬目的或造成賬務長期混亂的,扣責任人1-3分。
第十八條用支票支取現金時,未折角驗印的,扣責任人1分。
第十九條換日印章未按時更換日期的,每次0.5分。離職不辦理印章交接、業務終了印章不入庫保管以及業務用章(包括個人名章)隨意放置或任他人代蓋的,每次扣責任人1分。
第二十條不按規定使用會計科目或使用不規范的,每錯一個科目扣責任人2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會計操作規程和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筆(項、次)從責任人扣0.5分:(1)收到外來憑證未對諸要素及內容詳細審查,不合規背書未發現,或存在漏審項目的;(2)、賬簿缺少賬首、賬眉、賬簿賬號編列不符合規定的;(3)預留印鑒卡片保管、使用不規范,以及傳票使用不規范的;(4)現金收付未登記卷別或現金付款無背書的,會計憑證要素不齊全的;(5)受理或自制收款憑證大小寫金額不一致;(6)受理過期、遠期支票憑證的;(7)憑證、賬簿、報表漏蓋會計、記賬、復核、出納員名章以及有關業務用章的;(8)表外科目發生的業務未用表外科目傳票處理的;(9)使用圓珠筆填制傳票、記賬(套寫傳票、賬除外)或一張傳票有兩筆以上發生額無合計數、憑證附件未加蓋附件章的;(10)錯賬未按規定糾正、劃線、蓋章,賬簿有涂改、挖補、刀刮、皮擦和藥水消蝕的;(11)款未匯出,向外簽發匯款回單;款未收妥,向外簽發空頭匯票和聯行業務查詢查復不及時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聯行印、押、證、機分管制度的,未達賬不及時查找和錯賬不按規定糾正的,每筆2分。
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建立和使用各表外科目以及各種賬簿的,以及登記內容不全,領取人簽字不全的,每次扣責任人1分。
第二十四條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責任人1分:(1)未按規定管好貸款賬、借款合同等信貸檔案,造成合同不完整、總分、賬據不符和催收通知歸檔不及時的;(2)表外科目管理不規范和已核銷貸款總分、賬據不相符的;(3)收回貸款本息、吸收存款及各項收入,未按規定及時入賬的,扣責任人1分;(4)收取的工本費、手續費、房租費等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存入個人儲蓄賬戶或單獨保管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責任人3分:(1)截留或轉移收入、私設賬外賬(小金庫)、私分財務收入的;(2)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濫發獎金實物、補貼及加班費的;(3)未按規定提取信用站存、貸款和清收“雙呆”貸款手續費或未全額發給代辦員挪作他用及從手續費科目列支其它費用的。
第二十六條自制憑證與所附原始憑證不符、不真實或缺少附件及虛列費用或列支用于違規活動費用的,扣責任人2分。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報銷大中專及其它學習費用的,扣責任人2分。
第二十八條利息計算錯誤的限期糾正,并按筆數、金額合并計算的辦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差錯金額每筆在100元以下的,扣0.5分,差錯金額在100元以上的扣1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責任人3分:(1)存貸比例超過上級管理部門規定的;(2)未經批準違規拆出拆入資金的;(3)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有價證券的;(4)利用信用社資金搞第三產業或搞賬外經營的;(5)違規為私人或單位墊付、外借資金的;(6)違規列支應收、應付款項的;(6)收回已核銷呆賬貸款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的,或挪作他用的;(7)未經允許擅自為他人或單位開具“兩證一函”(資信證、存款證明、擔保函)等證明的;(8)未經批準擅自購建或維修固定資產的;(9)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資產損毀的;(10)在年終決算中收入不入賬、虛計應收利息、費用甩下年等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條上報虛假報表的,扣責任人2分;報表不按時或提留不準的扣1分,差錯每處扣0.5分。
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設立、使用各種登記簿或設立或不全的,每少一項扣責任人1分。
第三十二條會計檔案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傳票裝訂、入檔不及時的,扣責任人1分,造成檔案丟失、蟲蛀、鼠咬或霉爛等缺損的,扣責任人2分。
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外借或檔案造成泄密的,扣責任人2分。
第三十四條主管會計未定期組織內勤人員學習會計、出納、儲蓄等業務知識和制度,以及上級行下發的有關文件(要求有學習記錄),并組織落實執行的每次扣1分。
第三十五條工作人員調離或調換工作崗位,未辦理交接或交接不清的及離崗后發現有違規違紀行為的扣1分。
第三十六條不按規定建立“重要空白憑證領用登記簿”、“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登記簿”、登記“重要空白憑證銷號單”和進行表外科目核算的,每項扣1分;對領用不記載號碼、使用不進行逐筆銷號、作廢不按規定處理的,每次每項扣1分;對不按規定監督信用分社和信用站重要空白憑證使用的,每次扣1分。
第四章儲蓄存款類
第三十七條違反崗位操作規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責任人1分:(1)未堅持“雙人臨柜,交叉復核”基本規定,對經辦的賬、卡、證、簿等未認真核對、換人復核的;(2)未堅持“現金收入先收款后記賬,現金付出先記賬后付款”的規定,未登記現金券別的。(3)對存折(單)存、取款憑條未認真審驗的;現金交出納前未清點或接出納配款未復點;未加蓋個人名章;未進行微機存、取款記賬處理等情形的;(4)定期存單大小寫金額不符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項(次)扣責任人1分:(1)辦理存、取款業務時未審驗存折(單)、存、取款憑條的;存款現金未復點、取款配款未清點的;未加蓋個人名章及相應業務章的;未登記現金券別的;未按規定登記現金日記賬的;傳票未交給記賬員等情形的;(2)需憑印鑒或密碼支取存款的,未核對預留印鑒或密碼辦理的;(3)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時,未審核儲戶或人有效身份證明,未登記證件名稱和號碼辦理的;(4)辦理掛失手續存在未審核儲戶有效身份證明和摘記內容要點;未審核掛失申請書;未與儲戶底賬核對并標明“掛失止付”字樣;掛失后未到7天辦理支取等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存款透支的,每筆扣2分;故意透支、開空頭存單(折)或出具假存單做抵押證明的,扣3分。
第四十條重要空白憑證填錯未蓋“作廢”戳記且不隨當日傳票裝訂的,每次0.5分。丟失重要空白憑證的,扣責任人2分。
第四十一條在儲蓄業務中弄虛作假或搞虛增(減)儲蓄的,按虛假金額扣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1-3分。
第四十二條每日業務終了,未按規定備份、打印相關報表、進行相應核和做日終處理的,扣責任人1分。
第四十三條辦理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單位、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時,未查驗相應的工作證、執行公務證、協助查詢通知書、法院凍結裁定書、協助扣款裁定書以及生效法院文書副本的,未積極協助執行,并將相關法律文書隨會計檔案永久保管的,每項次扣1分;造成被處罰等損失的扣經辦人3分。
第五章出納類
第四十四條辦理現金收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分:(1)發生收付假幣、款項不符等問題的;(2)未堅持憑證和現金二者數據相符,有疑慮未復點、復查的;(3)收付大宗現金,未做到先點捆、卡把、核準封簽、散把點數、拆捆細點的;(4)未經復點的成捆、成把現金的封條、腰條隨意丟棄的;(5)未堅持一日三碰庫制度和日清日結的;(6)收入現金時,收款員未審查交款單并清查現金是否一致;付出現金時,付款員未審查憑證要素及有關人員是否簽章;未按業務發生順序編號登記現金賬,并加蓋“現金付訖章”及個人名章的;(7)未按時整理散幣、殘幣和及時上繳,造成散幣、殘幣擠占庫存,影響庫款整潔和清點的。
第四十五條現金賬記載未達到清晰整潔、書寫規范工整、摘要簡明完整、科目歸屬準確、錯賬更正按規程處理的,每項次扣0.5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雙人管庫制度存在一人出入庫;出庫未打亂金庫密碼;出入庫款項、實物雙人沒有共同辦理和相互復核的,扣責任人1分,主任安排一人管庫的,扣主任2分。
第四十七條白條頂庫[包括:購貨發票、未記賬的支款憑證(含現金付出傳票)、未支取的存款單折(單)或股金證及批條等]的,扣當事人2分;庫存超限額的,每次扣1分;未建立或未登記大額現金支取登記簿辦理大額現金支取的,每次扣0.5分。
第四十八條私自動用庫款、營業款項、聯行資金、有價證券和其他款項的,扣責任人3分;主任沒有堅持每月三查庫制度的,每漏查一次,扣1分,屢次漏查或流于形式的,扣2分。
第四十九條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存在未設立或未登記領用、使用簿的;領用未填制領用單;領用人未在領用登記簿上簽字;信用站領用未與交賬監督員核對;未定期清點庫存;賬實、總分不符等情形的,每項每次扣責任人2分。
第五十條代保管質押單證管理中存在貸款未還清質物被擅自抽出;中途變更質押物;返還已還清貸款質物時,支取人未在代保管登記簿上簽字等情形的,每次扣責任人2分。
第六章交帳類
第五十一條對信用站監督不力,信用站報賬單各科目余額不銜接、發生額、余額總分不符,重要空白憑證的結存、使用(含作廢)與領用不符的,每差錯一項,扣0.5分。
第五十二條對信用站報賬業務審查不嚴,發生核算差錯、大小寫不符,儲戶簽章及業務印章不全的,每差錯(遺漏)一項扣0.5分。
第五十三條未建立并賬監督差錯登記簿或差錯未登記的,每筆扣0.5分;已發現的差錯在下個報賬期未糾正的,扣1分。
第五十四條信用站重要空白憑證存在領用未登記、憑證號碼與登記號碼不一致、憑證前后不銜接、跳號使用或空號使用、作廢憑證未交回、私自銷毀或丟棄等問題的,每差錯(遺漏)一項,扣1分。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項次扣責任人1分:(1)交賬時業務周轉金未全額交回或周轉金超限額的;(2)信用站領用的重要空白憑證,記賬員未登記、銷號,同一種重要空白憑證一次領用超過一本的;(3)信用站未按交賬日交賬的;(4)記賬員未按月對信用站進行檢查或無檢查記錄的。
第七章計算機類
第五十六條違反規程操作非法操作或未按照操作規程啟動和關閉系統的,扣經辦人員1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計算機管理制度,擅自修改應用程序、安裝與業務無關軟件、連接互聯網的,扣責任人3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計算機操作規程,未定期更換操作員密碼、業務終了未及時退出、未按規定辦理日終備份及未按規定打印當天報表的,每次扣責任人1分。
第五十九條操作員未經批準擅自自制各種沖賬、轉賬及其他憑證進行賬務處理的,扣責任人1分。
第八章通用類
第六十條各類人員住社未達到規定天數的,每缺1天扣0.5分。
第六十二條各類人員未完成聯社交辦任務的,每次扣1分。
第六十三條各類人員在接待顧客、發接電話時不使用規范、文明用語的,每次扣0.5分。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遵守本條例。
職工按房改政策和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安徽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工作。
房地產交易應簡化程序,規范行為,方便當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由一個部門或一個機構統一負責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五條 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房地產交易法律、法規;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審核、登記;
(三)核查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五)負責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簽訂書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產。
第七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如實申報,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認為申報的成交價過低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按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依法繳納稅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交易。委托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權限。
第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產抵債;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第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六條 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須提前9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受讓人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經批準預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和承購人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商品房預購人將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由轉讓雙方憑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預售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發票上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九條 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房地產成交價格,并現場查勘。對符合條件的,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核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變賣(含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或未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除外;
(五)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購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八)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九)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合法、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サ模袢擻治茨苡氳盅喝ㄈ舜锍裳悠諑男行櫚模狐br>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繳納有關稅金,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四)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三)出租人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予以補辦,并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預售許可手續;不符合條件預售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妨礙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駐房地產交易場所,實行“一站式”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目前的市場情況看,拍賣行房產起拍價一般只有市價的80%左右,這與拍賣行房源有關系。拍賣市場的房產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渠道:一是法院、檢察院等強制執行的房產;二是因拖欠購房按揭款被抵債、開發商拖欠工程款等導致房屋被銀行委托、抵押拍賣的房源;三是開發商尾房;四是個人委托拍賣的部分小產權房或急于出手變現的二手房;五是典當行絕當房產。
這其中法院執行的房產占多數,及時變現需求強烈,因此一般起拍價要低于市價。以北京某拍賣公司房產拍賣公告為例,該拍賣公告中房山區一處房源建筑面積75.24平方米,起拍總價63萬元,約合8373元/平方米,而周邊相鄰二手房的平均價為1萬~1.1萬元/平方米。杭州某拍賣公司公告顯示,余杭區一套拍賣房源建筑面積72.11平方米,起拍總價47.5萬元,約合6587元/平方米,比周邊相鄰二手房平均價格8100~8400元/平方米低很多。此外,成都市某拍賣公司公告一處房源建筑面積174.25平方米,起拍總價154.32萬元,粗略計算每平方米為8856元,而周邊相似二手房價為1.1萬元/平方米。
正是由于拍賣行房產起拍價比市價低,加上如果購房者拍得房產后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條件,就能以較低的價格及首付款獲得滿意的住房。因此,去拍賣行競拍房產成為部分人的首選。但是,一分價錢一分貨,房子價格低有低的道理,拍賣行房源不乏“瑕疵房”。例如,競拍人拍下房產之后,發現房子為抵債房,根本拿不到房產證,或者房子原有戶主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等,需要競拍人補交。還有一些委托人故意隱瞞房子的缺陷,如有一個競拍人拍得的房產離垃圾場很近,周邊環境較差,事后知曉這些,后悔也來不及了。所以,購房者在參與競拍之前,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多多調查,多多了解。
風險:拍房怪象多
風險和收益往往是對等的,圖便宜就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在拍賣行購房也是一樣。在拍賣行購房,需要購房者全方面了解拍賣流程和房產情況,最好進行實地勘察,否則可能會遇到下述情況,后患無窮。
產權糾紛無法過戶 拍賣行部分房源可能沒有房產證,或者產權為多人共有,這種情況可能導致產權糾紛,從而使競拍者無法順利辦理過戶手續。韓先生以低于市價不少的價格拍下一處房產,過戶時才知道,該房產為共有產權房,為委托人夫妻倆人所有。但是委托人為丈夫一方,妻子根本不知情,得知丈夫背著她拍賣房子后,妻子堅決不同意簽字,而房產進行拍賣,要取得所有共有產權人的同意,否則拍賣合約不成立。這樣,韓先生最后只能放棄房產,白白忙活一場。
稅費多導致低價房變高價 通過拍賣行獲得房產,要交納的稅費主要包括3%~5%的傭金、20%的個人所得稅、1%的契稅、土地出讓金和拖欠的物業費水電費等。有可能成交價很低,但如果加上這些稅費,最后房價并不比市價低。秦小姐以高于競拍底價6萬元的價格,拍得一處滿意的房產,興奮勁剛過煩惱就接踵而來。原來該套房產長期拖欠物業費、水電費,最讓秦小姐無奈的是該房產還須交納5萬元左右的土地增值稅,加上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個人所得稅、契稅等稅費,這樣算下來房子最后的成本價遠遠超出同類房產市價。
租賃合同成“攔路虎” 有些拍賣行房源附帶租賃合同,而根據相關規定,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影響,即買賣不破租賃。若購房者競拍前沒有捕捉到這一信息,即使拍得了房產也可能無法及時收房。金女士拍得房產之后,被告知該房子有租戶,不僅租金較低,僅為600元/月,而市價租金約為1500元/月,并且為長期租賃合同,合同期為10年。金女士要是想當下收房,就要補償承租方10年高昂的違約金,否則只能10年后才能拿到房子。對于這樣的“瑕疵房”,金女士悔不當初,不過也只能進入繁瑣的法律途徑,追究委托人和拍賣中介的責任。
土地使用權到期 銀行貸款難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這一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塊地的土地使用證之日計算,即從國家首次出讓該塊地的時間算起。實際中,由于開發商囤地、樓盤開發周期長、土地轉讓等現象的存在,購房者拿到房時,其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所剩很短。小陳在一線城市工作5年,礙于商品房價較高,一直沒有實力購買。他注意到拍賣行公布的一套房產起拍價才48萬元,于是交了約5萬元的定金后,以56萬元價格順利拍下該套房產。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去銀行貸款時才發現,該房土地使用年限已過,無法獲得貸款。如果陳先生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籌措到全款,他所交納的約5萬元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提醒:做拍房有心人
鑒于到拍賣行拍房會遇到多種問題,競拍人在競拍前最好制定詳細的競拍計劃,不僅要熟知拍賣流程,而且要多方詢問和了解意向房源的實際情況,可牢牢把握以下幾點。
明確產權心不慌 通常涉及房屋產權方面有兩種情況:無房產證和共有產權。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房屋產權一般比較清晰,相對可以放心,而由單位或個人委托的就要查清。首先必須確定房產是否有房產證。部分房產為有限產權房,或者僅有預售證,只能用來自住不能用來抵押,還有一些小產權和無房證的房源,這些類型房產拍賣價值不大。其次要弄清楚房屋是否為共有產權。若為共有產權,要明確所有產權共有人是否都同意拍賣該房屋,不然會遇到上面韓先生那樣的情況。
實地勘察多斟酌 在競拍前進行實地勘察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通常情況下,拍賣行會公開預拍房產展示時間,組織意向買家統一看房。買家要抓住這個機會,實地勘察前做足準備工作,到現場之后,詳細詢問和了解標的房產是否有稅費、土地出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未交清情況。同時,要確定房產實際面積和拍賣面積是否一致。這些情況可以直接去相關管理部門查詢,也可委托拍賣行確認。此外,要留意房產周邊環境,包括相鄰房產價位、交通、購物點,甚至有無污染源等,做到心中有數。
租約有無早知道 競拍前通過拍賣中介詢問時,盡量詳細了解所拍房源有沒有租約,或到房產所在地進行實地了解。若房屋無租約,則不確定性和風險較小,在其他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競拍人可順利收房。若房屋存在租約,競拍人要想實際擁有住房就要多費周折,可能存在委托人故意聯合他人簽訂低價長期租賃合同的問題。一般來說,無租約房產起拍價要高于有租約房產。盡管如此,為了免去日后的麻煩,競拍者最好去競拍那些無租約的房源。
擬定價位好舉牌 參加競拍之前,競拍人最好先清楚計算各項費用,包括拍賣傭金、個人所得稅等稅費、房屋過戶手續費,甚至物業費、水電費、土地出讓金等,最后根據拍賣公告提供的參考價格,擬定一個心理價位。如果突破了這個心理價位,就不再參與舉牌。當然,在競拍過程中競拍者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盡量減少競拍的熱烈氣氛對自己的心理影響,否則盲目舉牌拍下的房產,其價格可能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
拍賣行競拍流程
了解拍賣信息:了解房產交易中心刊登的拍賣信息,實地考察計劃購買的房地產,仔細閱讀和咨詢《競買須知》等相關內容。
存入保證金:在指定銀行開立本人戶名的存折,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存入保證金到中心指定賬戶。
辦理競買手續:在規定時間內到競買申請受理窗口辦理競買手續,填寫競買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資料,領取回執。
查閱拍賣文件:憑回執查詢拍賣文件,并在查閱登記冊上簽名。
實地勘察:憑回執與中心工作人員預約看房時間,并在看房登記冊上簽名。
競買:進場競買并遵守會場紀律和競買規則,在收集各方面信息后制定自己競買的心理價位,穩健舉牌。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2(5)-0042-04
預抵押登記是《物權法》中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物權,在商品房未取得產權證書前,因借款人(購房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需要而設定的非正式抵押登記,其目的旨在防范一房多貸。對于個人住房貸款,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借款人(購房人)與商業銀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同時,簽訂《抵押合同》,以借款人所購商品房為抵押物。但鑒于該商品房尚未取得產權證書,因此,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預抵押登記,待商品房取得完整的產權證書后,再辦理正式抵押登記。在預抵押至正式抵押登記之間的還款期限內,為防止借款人違約,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還會與借款人和銷售商品房的開發商簽訂擔保協議,要求開發商在房屋產權證書辦理完畢之前,對借款人(購房人)的該筆個人住房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俗稱階段性擔保。在這個過程中,看似商業銀行已經為貸款采取了“人保”及“物保”等多重有效措施,但在實際操作中,商業銀行仍面臨著對預抵押房屋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能否配合開發商單方撤銷預抵押登記、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擔預抵押登記費用、預抵押商品房被查封等諸多風險,亟需商業銀行給予足夠重視。
一、預抵押登記制度概述
預抵押登記制度是德國民法學者在中世紀創設的,后來陸續被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所吸納,成為民法中的一項重要的物權制度。該制度是預告登記制度的一種,是指通過對涉及在建工程等不動產的抵押合同進行預告登記,賦予其公示力,以保護將要取得抵押權的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法律有關預抵押登記的規定
預抵押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并不是一個明確的概念。根據《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預購商品房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1、預購商品房;2、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3、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條文可以看出,我國的預抵押登記是指為保全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而將此權利進行的登記,使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使妨害其不動產物權登記請求權所為的處分無效,以保障將來本登記的實現。
(二)預抵押登記的性質
對于預抵押登記的性質,在國內法學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一是請求權保全制度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登記不是設定物權,而是以保全不動產物權變動請求權為目的的具有物權效力的法律手段。二是準物權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是一種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或稱之為準物權。三是債權物權化說:該觀點認為預抵押權綜合了物權和債權的特性,預抵押登記使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具備了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因為預抵押權乃是基于其物權的本質才被規定在《物權法》中的,同時,其又具有債權的請求特性。但不論學術界對預抵押登記性質的界定如何,都無法掩蓋其保護合法的、可期待權人利益的目的。
(三)預抵押登記的效力
預抵押登記的效力在整個預抵押登記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我國預抵押登記制度僅規定了預抵押登記后請求權的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但在國際上實行預抵押登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普遍認為預抵押登記應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力:1、權利保全效力,即預抵押登記后,未經預抵押權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行為無效。2、順位保全效力,即當預抵押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不動產權利的順位不是依本登記的日期確定,而是以預抵押登記的日期來確實的。3、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履行條件并未成就時,預抵押權人可以將作為請求權標的的不動產排除在破產財產之外,從而使該請求權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優先于破產債權的效力。4、預警效力,即通過預抵押登記使得第三人認識到預抵押權人日后成為本登記權利人的可能性,從而不敢為妨害預抵押登記所保全的權利(或權利順位)的行為,而且,也不能以不知預抵押登記為由進行抗辯。
(四)預抵押登記的意義
我國法律設立預抵押登記制度具有以下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保護預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通過不動產登記機關對預抵押事實進行登記,可以對抵押人任意處分抵押物的權利進行限制,當抵押人不能履行約定義務,抵押權人依照規定可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抵押登記作為一種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經過登記可以向社會公眾宣告不動產已經抵押的事實,從而達到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
二、商業銀行因預抵押登記面臨的風險
典型案例:自然人李某與A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向B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為了防止違約,B銀行在與李某簽訂了《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后,又同其簽訂了《抵押合同》,并向抵押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了商品房預抵押登記,李某承擔了登記費用80元。隨后,B銀行又與A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李某失蹤,造成貸款逾期。B銀行在追索欠款過程中了解到:李某因與他人的經濟糾紛,導致預抵押的房屋被C法院預查封。因聯系李某未果,B銀行遂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A公司認為:該房屋已辦理預抵押登記,其承擔的也僅是保證責任,根據“物保優于人保”原則,B銀行應首先主張預抵押權。鑒于此,B銀行向法院申請行使預抵押權,但法院認為:該抵押登記只是預抵押,非正式抵押,且抵押物處于查封狀態,因此無法通過法院執行直接行權,必須另案。數月后,因房價上漲,A公司希望回購該房屋。經協商,B銀行扣劃了A公司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替李某歸還了欠款。隨后,B銀行向抵押登記部門出具了撤押通知,預抵押權解除。半年后,李某出現,并提訟,要求法院判令:1、A公司回購房屋的行為和B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的行為無效。2、B銀行向其退還辦理預抵押登記的費用80元。3、兩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
此案即是涉及商品房預抵押登記的典型案例。其中,商業銀行面臨著預抵押權如何實現、能否單方撤銷預抵押、預抵押物的查封及預抵押登記費用的承擔等多重風險。
(一)商業銀行能否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
如上述案例所述,在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中,如借款人違約,銀行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時,如果此時預售商品房抵押僅進行了預抵押登記而尚未辦理正式抵押登記,銀行是否能行使預抵押權?這在我國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看法。如2010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于印發〈關于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號)中指出:“按揭購房法律關系涉及銀行、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三方,其中購房人與銀行之間存在抵押借款關系。與現房抵押不同,按揭購買期房的抵押登記應屬于物權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在按揭購房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并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前,銀行的抵押權尚未確立,當按揭購房者斷供違約時,銀行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銀行對抵押期房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應等期房變現房后辦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記,并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以抵押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此通知規定:作為預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并無優先受償權,其只能等待抵押物從期房變成現房,并且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后,方能就該房屋主張優先受償權。但是,統計數據顯示:大多數個人住房貸款形成逾期的原因,皆是因為商品房爛尾或無法辦理產權證書所致,且此時開發商均處于資不抵債情況。如法院必須要求預售商品房變成現房,并辦理了正式的抵押登記之后,方能主張優先受償權,那么,我國商業銀行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業務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二)商業銀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
在商業銀行追索債務的過程中,只要開發商履行了還款責任,則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即告終結,而開發商則享有了就所還貸款向借款人(購房人)追償的權利。但此時商品房已預售給購房人,并也辦理了預告登記,那么此時開發商享有的債權與購房人可期待的所有權能否相互抵消呢?原先的預抵押登記是否無需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出具任何證明即告自動失效呢?縱觀《擔保法》、《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此均無明確規定。
(三)預抵押房屋被預查封的風險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常見情況,即預抵押給商業銀行的商品房,因為抵押人或開發商的其他訴爭,導致該商品房被預查封,如在此預查封期間,商業銀行欲行使預抵押權,應如何應對風險?依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可知,下列房屋雖未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人民法院也可以進行預查封:(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二)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三)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根據此規定,設定了預抵押權的商品房也可能因為抵押人的非涉及本抵押主合同關系的其他訴爭使得該房屋成為被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標的物,從而給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并辦理了預抵押登記手續的貸款銀行造成一定的風險。
(四)預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如果購買的是預售商品房,則在整個購房過程中,有兩處環節會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一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在辦理按揭時,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抵押權登記,此時產生一次登記費;二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購房者需要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此時又產生一次登記費。目前,商業銀行的普遍做法是:兩次登記費用均由抵押人(即貸借款人或購房人)承擔。但隨著近兩年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和收費的不斷質疑,由此產生的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商業銀行防范預抵押登記風險的措施
預抵押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將會面臨各種各樣層出不窮的問題,作為最常見的預抵押權人--商業銀行,風險與收益共存。因此,商業銀行應時刻認清法律關系,合理合法規避風險,確保預抵押權及其衍生的優先受償權不被侵蝕。
(一)行使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物權法》既然規定了預抵押制度,那么其根本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正常的社會經濟和金融秩序,維護購房人和放貸商業銀行的正當利益。一旦抵押人違約,首要的救濟措施就是依據《抵押合同》行使預抵押所賦予的優先受償權,只是鑒于抵押物的狀態為在建工程,沒有正式的產權證書,就否定了商業銀行的抵押權人的地位,是片面和不公正的。正是基于商品房的在建狀態,作為購房人才對其享有可期待的所有權,為了保護這種期待權,防止一房多賣,《物權法》明確了預告登記制度;同樣,仍然是為了保護后繼的放貸銀行的可期待的抵押權,防止一房多貸,《物權法》又明確了預抵押登記制度。因此,商業銀行對即便是在建工程的商品房仍然享有不可動搖的抵押權,可據此優先受償。而且,《擔保法》也規定:抵押權設定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由此可以看出,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因此,作為商業銀行,可在訴訟中向受理法院詳細闡明這一法理關系,明示作為預抵押權人享有的處分抵押物的權利,確保優先受償權可以順利主張。
(二)單方撤銷預抵押權的風險防范
從法理上分析,簽訂《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因此,解除該合同主體依然也只能是商業銀行和購房人。同時,無論辦理預抵押登記還是正式的抵押登記,均需要商業銀行和購房人一起向登記部門共同申請,那么撤銷抵押時,操作程序依然需要作為抵押人的購房人向登記部門申請,由作為抵押權人的商業銀行確認后,方可撤銷。如果商業銀行單方申請撤銷抵押,一是登記部門不接受,二是如抵押人與他人存在糾紛,商業銀行將難辭其咎。因此,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如何在充分保護債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減少支出,并有效提高辦事效率,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根據目前的實踐經驗,最穩妥的做法莫過于:通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解決問題。具體做法為:無論是購房人、開發商、商業銀行或與購房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任何一方以訴訟方式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商業銀行在訴訟中均應堅持以下觀點:即請求人民法院務必在《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等法律文書中寫明:商業銀行在全部貸款結清后,應向房屋預抵押登記部門出具《同意撤銷抵押申請書》,撤銷爭議房屋的預抵押登記。如人民法院不愿將此明確,而僅在相關法律文書中表明:由購房人配合辦理撤銷預抵押手續。那么。商業銀行則不能主動撤押,只能要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由法院執行部門直接去房屋登記部門辦理撤押手續。但此時商業銀行仍然面臨風險,必須嚴密跟蹤執行程序,避免在貸款未全部清償的情況下,預抵押權被強制撤銷。
(三)預抵押物被查封的風險防范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來看,查封僅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普通的強制措施,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限制抵押人處分該房屋的權利,并不能限制優于抵押人權利的預抵押權人的權利。換言之:如果在法院查封期間,出現了預抵押權人需要行使預抵押權的情形時,預抵押權人仍然依法享有將抵押物以法定方式變現,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只是此時由于存在法院查封,如果預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仍有余款,則此部分余款不能直接歸還抵押人,而應作為抵押人的財產對抵押人的其他落后于預抵押權的債權進行清償。同時,對于同一房屋上設立的兩個預抵押權,則先登記的優于后登記的,在執行時亦有順位上的區別。因此,預抵押的房屋被查封,并不能成為法院拒絕執行預抵押權的充分理由,一旦出現法院拒不執行的情況,應立即啟動復議或異議程序。
(四)預抵押登記費用承擔的風險防范
根據2008年4月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的《關于規范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8]924號)第五條明確,“房屋登記費向申請人收取”,但“按規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只能向登記為房屋權利人的一方收取”。據此規定,因預抵押登記產生的費用,只能由預抵押權人——貸款銀行來承擔。但現實中,各家銀行無一例外均是約定由借款人(購房者)繳納,如果根據上述規定,則必須由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來承擔。尤其是2012年以來,國家發改委等監管部門加大了對商業銀行各項收費的檢查力度,因此,商業銀行應立即著手改變現有做法,有效防止投訴或違規等聲譽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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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n the Risk Preven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from the System of Pre-registration of Mortgage of Commercial Houses
REN Ying
借 款 人:
共同借款人:
擔 保 人:
擔 保 人:
擔保人是指保證人、抵押權人和質押權人。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承諾
(一)依法合規借款
借款人為依法設立并經有權部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符合國家對擬投資項目的投資主體資格和經營資質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
股東(新設項目法人)信用良好,無重大不良記錄;借款用途合規,還款來源明確、合法;借款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并按規定履行了投資項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國家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了相關費用:借款人經營活動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二)簽訂合同的行為無瑕疵
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在本合同上簽字或者簽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導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三)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權利義務
保證向貸款人所提供的關于借款人、擔保人、股東以及項目、財務等文件、身份證明資料等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依據合同約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貸款,不利用貸款從事違法違規的活動;積極配合貸款人對貸款進行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貸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債務;不存在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四)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
借款人確保擔保人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已經依據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擔保人有權以該擔保物設立擔保;在擔保合同上簽字的是有權簽字人;督促擔保人積極辦理或者配合貸款人辦理擔保合同核準、登記或者備案手續擔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產生重大不利變動的情形。
(五)發生重大事項前征求貸款人意見
借款人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實施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并購、減少注冊資本、合資、主要資產轉讓、發行債權等重大事項前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六)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不受貸款尚未到期條款的約束。
(七)發生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借款人在貸款期內若發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應及時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采取保全債權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貸款。
第二條 借款條款
(一)借款種類:
(二)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 %.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放日期、到期日期與借款憑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為主。
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擔保方式。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按照本合同第 條執行。
(七)結息。采用按月結息,結息日為貸款實際發放日的每月對應日。借款人須于每一結息日前付息。
(八)還款方式。還款方式為: (一次或分期),還款計劃如下:
(九)罰息及復利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 -50 % ) .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日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對逾期貸款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
3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人從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計收復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對違約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間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約定的相應的罰息利率計收。
(十)放款條件
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貸款人方可放款:
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規定的書面《提款申請書》;
2.借款審批過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規性證明文件已審查合規;
3.貸款批復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己逐項落實,包括:按比例交納的保證金、對外提供的擔保履約情況核實、對外擔保的限制、賬戶的開立、資產的出售、資本性支出的限制、對財務指標的限制性要求、擔保保證金到賬情況、配合貸后管理的要求、落實還款來源、監督賬戶資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條款等:
4.擔保相關法律手續已辦妥,且擔保合法、有效;
5.貸款審批日至放款日期間,借款人的經營情況等未出現重大風險變化;
6.借款款項用途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約定;
7.未發生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約定: .
第三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條件提取和使用借款;
(二)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四)接受并積極配合貸款人對借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經營情況、財務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按貸款人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
會計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
(五)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要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六)借款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提前1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貸款人,并經貸款人同意。 1.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申請破產等;
2.為他人債務提供大額保證擔保或以其主要財產向第三人抵押、質押,可能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方案或項日概算發生重大調整;
(七)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從事違法活動;
2.停產、歇業、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等;
3.財務狀況惡化,資產負債率高于70%以上,流動比低于100%、速動比低于50%,連續六個月以上利潤總額為負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發生重大不利糾紛;
4.借款人可能對債權實現有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八)借款人發生以下事項時,應于事項發生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可視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1.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重大變動,組織結構重大調整;
2.名稱、住所地、經營范圍等工商登記事項或者特許事項發生重大變更;
3.增加注冊資本、對公司章程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4.借款人可能影響債務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九)借款人及其投資者不以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擅自轉讓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對貸款人的債務,不從事損害貸款人利益的其他行為。
(十)借款人發生重大交叉違約事件時,貸款人也可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并可根據情況有權決定隨時終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十一)借款人承擔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運輸、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必要費用。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期、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貸款人原因造成遲延的除外;
(二)有權以現場與非現場檢查方式檢查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物資庫存、有權監督檢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資金使用等情況,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
(三)借款用于項目建設配套流動資金的,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的項目資本金、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資金按期到位情況、項目進度與項目累計財務支出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檢查及監督;
(四)對借款人可能影響借款安全或者債務履行的情形,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實債權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擔保,或者停止發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項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等;
(五)擔保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撤銷以及重大經營虧損等,可能導致其部分或全部喪失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借款擔保的抵押物、質押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等危及擔保實現情形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擔保;
(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 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可從借款人開立于所有銀行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七)借款人未按照規定程序提款或未達到發放條件、支付條件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和支付貸款:
(八)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有權通過新聞媒體實行公告催收;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五條 借貸雙方的其他義務
(一)各方對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獲得的對方商業秘密以及其他與利益相關的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各方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
第六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在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提前償還貸款本金;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的,提前還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日內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簽訂展期協議書。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應無條件按期歸還貸款。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的下列行為,均構成違約:
1.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條所作的承諾;
3.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愿清償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債務;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合同項下義務;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項;
3.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的,貸款人為此支付的訴訟費
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共同借款人的義務
借款合同中對借款人的責任和約定同樣適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責任和義務相等。
保證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條 保證方式。本筆貸款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一條 保證范圍
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二條 保證期問
保證期間為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貸款展期后,保證人以書面方式同意后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
第十三條 扣收
保證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貸款人均可從保證人開立于所有銀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機構的任何一個賬戶中劃收。
第十四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五條 抵押物
(一)抵押人同意以編號為 抵押物清單所列財產作為抵押物,該抵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抵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
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三)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四)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五)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六)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應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七)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網包括:木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
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七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償的,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后,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為兩人以上的,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何一個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
(三)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
(四)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質押 條 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九條質押物
(一)質押物出質人同意以編號為 的質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作為質押物,該質押物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質押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 ,其最終價值以質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置質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二)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二十條 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 元貸款本金(大寫)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一條 交付和登記
(一)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二)本合同項下質物須依法辦理質押登記,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質物的處分
(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1.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2.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前償還到期債務;
3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二)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以存單質押的,當債務人沒有依法履行本合同的,質權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
(三)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其它條款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兩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慶陽市西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西峰區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貸款人兩份,借款人、擔保人各執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簽章)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共同借款人(股東)
保證人(簽章) 保證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人(簽章) 或授權人(簽章)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 質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個人人民幣貸款,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同時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確認(根據情況ü選,不選的打ⅹ)
本合同系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的附屬業務文件。
本合同為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獨立的業務文件。
第一條 貸款金額、用途
1.1 本合同貸款品種為__________(請填入相應字母:A.個人汽車貸款 B.個人消費貸款 C.個人經營性貸款 D.個人信用貸款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貸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二條 貸款期限、利率及計息方式
2.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暨債務履行期)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預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計息方式為:貸款利息采取對年、對月、對日的計算方法,如果不能對年、對月、對日,以月末最后一日為對日。貸款期限滿年的按年利率計算,滿月的按月利率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計算,僅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X時期(年或月數)X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利息=本金X[時期(年或月數)X年或月利率+零頭天數X日利率]
2.3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結息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本合同約定的每期還款日。
2.4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可采用浮動利率、固定利率或準固定利率(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浮動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
簽訂本合同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期基準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若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本合同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準固定利率
自貸款發放之日起_______個月(預計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此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固定利率執行屆滿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浮動利率,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如在此期間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如借款人需繼續采用固定利率計息,則應另行向銀行提出申請。
若在執行浮動利率期間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當期貸款本息即為逾期,貸款人有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參見本合同第十二條相關內容)
第三條 借款人提款條件
3.1 除非貸款人同意,否則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及內容方面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前,貸款人無任何義務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
3.1.1 借款人已提交貸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資料并獲得貸款人認可。
3.1.2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已合法地簽署并生效。
3.1.3 擔保權或類似優先權已合法設立并生效(如有)貸款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已辦妥保險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登記憑證、所有權憑證、抵押權憑證/他項權利憑證、保險單正本交付貸款人占有;貸款采用質押方式擔保的,已將質押物交付貸款人占有;出質行為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該登記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擔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貸款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若貸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費及還款等的銀行賬戶。
3.1.6 貸款人提出的其他條件。
3.2 盡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條件的設立并不代表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滿足時必然有義務放款,在貸款人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或受政府宏觀貨幣政策或金融監管政策限制,根據貸款人自身額度等情況需調整、增加貸款發放條件,或發生其他重大情更的情況下,可暫緩、減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未全部滿足時即放款的,也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第四條 貸款發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按下列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4.1.1 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支付約定具體如下:(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借款人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貸款專用賬戶,該賬戶賬號為 ,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僅可以將貸款專用賬戶中的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劃付至其在本合同及補充變更協議項下向貸款人申請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賬戶。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或者簽署本合同后需要變更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則借款人應與貸款人簽署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約定。借款人向任一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金額應符合雙方的約定,且向所有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合計金額應不超過本合同總貸款金額。借款人同意,根據貸款人的規定和要求借款人應將貸款專用賬戶中不再使用的貸款資金用于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簽署本合同時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信息如下: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未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對象賬戶,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支付給下述交易對象賬戶的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貸款人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信息,則在本合同簽署后,借款人在支付日前的3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貸款人受托支付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且在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將貸款資金按照申請支付金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對借款人交易對象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4.1.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賬戶內,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借款人承諾,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貸款人在本合同簽署后的九十天屆滿時仍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該貸款資金與他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到期一次性歸還本息,利隨本清(利息計算方式參見本合同第二條)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每期利息 = 期初貸款剩余本金X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X期利率+貸款本金X期利率÷[(1+期利率)還款總期數-1]
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X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還款的借款人自貸款實際發放的次月(公歷概念)約定還款日起開始還款。貸款實際發放后次月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具體為,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小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大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將分為一期的應還利息及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分別計算,其中:一期的應還利息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利息,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等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即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的當期應還利息。
5.3 借款人應于本合同約定的每一還本付息日的零點以前,將應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其開立在貸款人處的還款賬戶(結算戶)中,還款賬戶的銀行卡卡號或活期一本通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存款賬戶中主動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貸款期內要求變更還款賬戶,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并重新簽訂委托扣款協議、約定新的還款賬戶啟用日期后方可實施。
5.5 若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扣款的存款賬戶為可透支賬戶,則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進一步授權,當該賬戶中存款余額不足以歸還當期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在賬戶允許透支金額范圍內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由此發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5.6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及貸款人總行系統內其他營業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賬戶中扣收到期未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5.7 若發生貸款逾期,則該期未還貸款本息的逾期罰息,應在歸還逾期貸款本息時一并繳付,且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貸款人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因素而對每期應付本息款額所作的調整,借款人須無條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征得貸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未取得貸款人書面同意的,借款人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結欠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計收提前還款日之后的貸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規定收取違約金:
借款人應按照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______ %支付違約金;如正常還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還款,可免收違約金。有關提前還款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擔保
(本條適用時,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6.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抵押人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為抵押物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6.2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信息為:
6.2.1 抵押物
(1) 抵押物名稱:
(2) 所在地/座落:
(3) 抵押物數量(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屋建筑面積及土地面積)
(4) 現時狀況描述:
(5) 抵押物認定價值:
(6) 所有權屬:
(7) 使用權屬:
(8) 購入合同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購房合同編號)
(9) 權證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地產權證編號)
(10) 合格證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1) 發動機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2) 其他事
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2 如有更多抵押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抵押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6.3 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抵押人以抵押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借款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6.4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孳息。
6.5 在抵押存續期內,如抵押人死亡或終止,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
6.6 擔保性質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抵押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6.7 抵押登記
6.7.1 抵押人以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獲得抵押證明后抵押人應將抵押證明正本交付給抵押權人保管。
6.7.2 抵押人以法律未強制要求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權人要求,則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
6.7.3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抵押人自愿接受該強制執行。
6.7.4 法律規定抵押登記為抵押生效要件的,該抵押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權自本合同生效時設立。
6.8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并經貸款人認可后,貸款人應根據抵押人的要求,將上述證明及有關權利憑證交還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擔保的說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9 保險
6.9.1 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內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如尚未辦理保險的或原保險不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五(5)日內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認可的保險公司,就指定的保險險種、期限和金額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手續。
6.9.2 抵押人應及時支付所有的保費,并及時將所有保險單據、憑證正本送交貸款人保管。
6.9.3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不得終止或取消該等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等保險被撤銷、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
6.9.4 若抵押人未及時對抵押物辦理保險或未積極維持該等保險的,貸款人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和/或維持該等保險,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負擔。雖有本款規定,但貸款人并無代抵押人投保及維持保險的任何義務。
6.9.5 已保險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提前收回抵押貸款本息。
6.10 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并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6.11 約定事項
抵押人和貸款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6.11.1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義務。
6.11.2 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6.11.3 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也不得將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抵押物使用性質。
6.11.4 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
6.11.5 如非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或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對因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權。抵押房屋如被拆遷后,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清償債務,或重新設置抵押并簽訂新的抵押協議,在原有抵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抵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由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提供擔保;對于以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作為擔保財產。
6.11.6 如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6.11.7 如抵押人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或者發生任何可能影響抵押人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時,抵押人保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6.11.8 抵押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6.12 抵押權的實現
6.12.1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如本合同已辦理具
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則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貸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12.2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6.12.3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必須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抵押所擔保的債權。
6.12.4 抵押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有權指定受托人、拍賣行、估價師、律師或其他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異議。
6.12.5 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因實現抵押權所產生的費用。
6.12.6 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抵押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6.12.7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的,抵押人還應當向抵押權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6.13 如抵押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存續期間為抵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抵押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抵押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七條 質押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7.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質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出質人以下述質物出質提供擔保,并賦予貸款人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
7.2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
7.2.1 質物
(1) 名稱:
(2) 數量:
(3) 金額:
(4) 到期日:
(5) 權證編號:
(6)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2 如有更多質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質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7.3 質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出質人以質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出質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可以在質押期間內隨時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質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7.4 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質物外,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孽息。
7.5 出質人是個人的,如出質人死亡,在貸款未全部清償前,質權人仍就質物享有質權,出質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出質人是法人的,若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
7.6 擔保性質
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出質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質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質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7.7 出質人應確保質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質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出質人應確保質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出質人違約時質權人有權依據本協議處分質物,并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7.8 約定事項
出質人和質權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7.8.1 法律規定出質登記為質押生效要件的,該質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的,質權自本合同生效且質物交付完成時設立。
7.8.2 如本條所述之出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或特定記載手續的,出質人確認將及時充分地配合質權人辦理該等手續。前述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質押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及時簽署有關質押登記協議,并在該質押登記協議中約定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或在股權出質時及時將出質事宜記載于股東名冊,或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質登記要求。
7.8.3 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登記的出質期限一律為每次五年;出質期限屆滿前90日所擔保主債權仍未清償完畢的,質權人有權自行辦理該出質登記期限的展期;展期次數不限。
7.8.4 質物由質權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間質權人應當承擔謹慎保管義務。除非另有規定,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未被完全清償前,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處分或要求取回、使用、處分或代管質物。
7.8.5 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處分質物;在已獲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出質人應當以質權人認可的方式和價格依法合理處分質物。出質人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7.8.6 出質人的行為足以使質物價值減少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停止其行為、恢復質物價值、采取積極措施防止質物價值減少,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
7.8.7 非出質人的行為致使質物價值有減少或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7.8.8 出質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質權人有權從其處分質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如處分質物使質物預期利益受損的,該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7.8.9 質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質權后,如果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出質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出質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7.8.10 質權人和出質人一致同意,若質物載明的兌現日/到期日(如有)早于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屆至的,質權人有權在質物到期時繼續保管質物并將其繼續作為本合同項下債務之質押擔保,或在質物到期時兌現質物,兌現的款項用于清償主債權或應作為保證金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以繼續
擔保主債權;在發生最后一種情形時,雙方不再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質權人未獲清償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保證金優先受償。若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先于質物載明的兌現日期屆至而質權人未獲清償的,質權人有權繼續保管質物,并在質物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或者亦可提前兌現該質物用于清償主債權,因提前兌現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出質人自愿自行承擔。
7.9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質權人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債權時,質權人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物、兌現質物或者提取質物項下的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包括主債務人、擔保債務人)清償。
7.10 如出質登記部門在辦理質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出質人與質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質押的存續期間為質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期限/擔保期間仍從本合同第7.8.3規定,且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質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質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八條 保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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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同意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8.2 保證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保證人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的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擔保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8.3 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貸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貸款人支付;同時,保證人在此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開立的存款/結算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有關金額,并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保證人在此確認,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貸款人均有權先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要求其他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保證人在此明確放棄要求先履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抗辯。
8.4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請在方框內打勾選擇)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盡管如此,如借款人已辦妥本合同第六條項下抵押擔保的現房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已收到其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現房他項權證正本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收到該他項權證正本之日解除;但對于在該解除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借款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借款人沒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的,在上述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貸款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5 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在原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未經貸款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債務。
第九條 其他債權擔保
9.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除前述擔保外,還由以下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9.1.1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2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3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質押擔保;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保證與陳述
10.1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質人及保證人(后三者下文或合稱為“擔保人”)向貸款人各自陳述和保證如下:
10.1.1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簽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0.1.2 對保證擔保而言,如保證人為自然人的,該保證人擁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法律規定的作為保證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自然人保證人在此承諾,如發生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則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其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10.1.3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其所出具的對外進行貸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擔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資料均為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的。
10.1.4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不違反其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其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
10.1.5 借款人及擔保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時沒有隱瞞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對其營業及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包括針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本身、以及針對擔保人
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的此類事件);并且,借款人及擔保人將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繼續向貸款人承擔上述信息的及時披露義務。在發生前述事件時,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應當在有關事件發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6 借款人或擔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聯系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或擔保人(法人)的住所、聯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的一方應在該變更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7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均已合法辦理完畢并有效;物的擔保人保證其對所抵押/質押的財產享有合法所有權。
10.1.8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本合同貸款涉及房地產預售或抵押的,其將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或貸款人的指示及時完成有關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及抵押登記手續。
10.1.9 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要求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10.1.10 借款人保證在貸款期間,將根據貸款人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貸款人滿意的擔保措施。
10.1.11 借款人確認,貸款人已將本合同在貸款人個人網上銀行或貸款人的營業網點進行公示。
10.1.12 抵押人和借款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
10.1.13 擔保人確認如已依據本合同承擔了有關擔保責任,則在貸款人于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被清償完畢之前,擔保人暫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擔保義務而產生的對借款人的追索權。
10.1.14 擔保人確認,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或提前清償貸款的行為被依法撤銷的,擔保人于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即時自動恢復;如此時原有擔保已經釋放的,擔保人應當在擔保義務自動恢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配合擔保權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辦理登記或交付,或者提供擔保權人滿意的其他擔保。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
11.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11.1.3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11.1.4 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保證人資信狀況或擔保物狀況的;
11.1.5 借款人違反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11.1.6 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擔保物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與貸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違反其簽署的擔保文件的,或由于擔保人的其他行為,如擔保人出國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等導致其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貸款人認可的相應擔保的;
11.1.7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11.1.8 借款人或擔保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11.1.9 借款人違反其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約定的;
11.1.10 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監管、凍結其財產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11.1.11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1.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支付方式支付貸款資金的;
11.1.13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1.14 借款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的;
11.1.15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有關擔保條款,或在另行簽署的擔保文件項下發生違約的。
11.2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擔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2.1 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的;
11.2.2 擔保人違反各自應承擔的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有關擔保規定的;
11.2.3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2.4 擔保人(自然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接受繼承、遺贈的,或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擔保人(法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銷、破產、減資、兼并、重組、分立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5 擔保物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沒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強制收購或執行,或價值減少且未獲及時補救等,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6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或違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簽署的其他擔保文件項下義務的。
11.2.7 借款人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的。
第十二條 違約處理
12.1 當本合同第十一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項出現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
12.1.1 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其中,對于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罰息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罰息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率計收復利;
12.1.2 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調整為在調整當日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__________%并立即執行;
12.1.3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還款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4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5 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權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的任一賬戶(含可透支賬戶)中扣劃款項以清償債務,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如擬扣劃賬戶中的幣種與借款幣種不一致的,有權按貸款人扣劃當日所公布的匯率自行換算后扣劃,相關風險和損失概由借款人承擔;
12.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12.1.7 按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12.1.8 采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承擔因其違約對貸款人/擔保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三條 費用
13.1借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1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14.1 本合同中提及的“貸款本息”包含貸款本金、利息、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與本貸款或貸款之擔保有關的任何未清償費用。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14.2 若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更且根據該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必須對本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貸款人有權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本合同中“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14.3 各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也不因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借款合同、貸款人同意貸款展期、重組及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發生任何變故而改變。
14.4借款人同意并授權:貸款人有權將有關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全部合同/協議/承諾(以下統稱“合同”)的信息,與上述合同/協議/承諾相關的履約信息和貸款、透支的相關情況,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單位/個人查詢和使用;同時,貸款人亦有權查詢和使用已經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的有關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4.5 借款人同意:當借款人發生本合同項下違約時,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的違約情況酌情決定公開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并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將有關的貸款情況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4.6 前兩款中提及之“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相關貸款情況”是指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等情況。
14.7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灣地區的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貸款人/擔保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4.8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簽署頁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或送達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已送達;該地址如有變動,變動方應于變動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簽約各方,否則對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貸款人地址發生變動的,僅需于營業場所或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公告)
14.9 本合同自滿足以下條件時生效,并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為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導致的透支賬戶發生的透支金額及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終止。
14.9.1 借款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
14.9.2 貸款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4.9.3 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等擔保人(如有)(或其授權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則還需加蓋公章)
14.10本合同之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4.11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貸款人執_____份,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質人(如有)保證人(如有)以及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其他約定事項(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13本合同附件包括:
文件名稱 編號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本合同公證機關(如有)為:
公證文書編號(如有)為: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當事方簽署。各方在此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借 款 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簽署日期: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住所地:
簽署日期:
抵押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抵押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出質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質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出質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出質人共有的質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質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保證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保證人的財產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保證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債權人依據本合同有權向保證人追索的情形時,對債權人可能處分我方與保證人所共有財產的行為不持異議。我方與保證人的關系為(勾選) 配偶,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同住人,家庭共有財產 其他[注明: ],一般共有某資產[注明: ]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共同還款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 質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個人人民幣貸款,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同時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確認(根據情況ü選,不選的打ⅹ)
本合同系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的附屬業務文件。
本合同為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獨立的業務文件。
第一條 貸款金額、用途
1.1 本合同貸款品種為__________(請填入相應字母:A.個人汽車貸款 B.個人消費貸款 C.個人經營性貸款 D.個人信用貸款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貸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二條 貸款期限、利率及計息方式
2.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暨債務履行期)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預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計息方式為:貸款利息采取對年、對月、對日的計算方法,如果不能對年、對月、對日,以月末最后一日為對日。貸款期限滿年的按年利率計算,滿月的按月利率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計算,僅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X時期(年或月數)X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利息=本金X[時期(年或月數)X年或月利率+零頭天數X日利率]
2.3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結息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本合同約定的每期還款日。
2.4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可采用浮動利率、固定利率或準固定利率(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浮動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
簽訂本合同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期基準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若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本合同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準固定利率
自貸款發放之日起_______個月(預計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此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固定利率執行屆滿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浮動利率,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如在此期間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X每期月數/12.
如借款人需繼續采用固定利率計息,則應另行向銀行提出申請。
若在執行浮動利率期間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當期貸款本息即為逾期,貸款人有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參見本合同第十二條相關內容)
第三條 借款人提款條件
3.1 除非貸款人同意,否則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及內容方面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前,貸款人無任何義務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
3.1.1 借款人已提交貸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資料并獲得貸款人認可。
3.1.2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已合法地簽署并生效。
3.1.3 擔保權或類似優先權已合法設立并生效(如有)貸款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已辦妥保險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登記憑證、所有權憑證、抵押權憑證/他項權利憑證、保險單正本交付貸款人占有;貸款采用質押方式擔保的,已將質押物交付貸款人占有;出質行為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該登記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擔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貸款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若貸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費及還款等的銀行賬戶。
3.1.6 貸款人提出的其他條件。
3.2 盡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條件的設立并不代表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滿足時必然有義務放款,在貸款人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或受政府宏觀貨幣政策或金融監管政策限制,根據貸款人自身額度等情況需調整、增加貸款發放條件,或發生其他重大情更的情況下,可暫緩、減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未全部滿足時即放款的,也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第四條 貸款發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按下列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4.1.1 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支付約定具體如下:(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借款人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貸款專用賬戶,該賬戶賬號為 ,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僅可以將貸款專用賬戶中的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劃付至其在本合同及補充變更協議項下向貸款人申請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賬戶。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或者簽署本合同后需要變更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則借款人應與貸款人簽署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約定。借款人向任一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金額應符合雙方的約定,且向所有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合計金額應不超過本合同總貸款金額。借款人同意,根據貸款人的規定和要求借款人應將貸款專用賬戶中不再使用的貸款資金用于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簽署本合同時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信息如下: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未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對象賬戶,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支付給下述交易對象賬戶的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貸款人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信息,則在本合同簽署后,借款人在支付日前的3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貸款人受托支付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且在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將貸款資金按照申請支付金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對借款人交易對象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4.1.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賬戶內,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借款人承諾,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貸款人在本合同簽署后的九十天屆滿時仍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該貸款資金與他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到期一次性歸還本息,利隨本清(利息計算方式參見本合同第二條)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每期利息 = 期初貸款剩余本金X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X期利率+貸款本金X期利率÷[(1+期利率)還款總期數-1]
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X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還款的借款人自貸款實際發放的次月(公歷概念)約定還款日起開始還款。貸款實際發放后次月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具體為,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小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大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將分為一期的應還利息及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分別計算,其中:一期的應還利息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利息,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等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即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的當期應還利息。
5.3 借款人應于本合同約定的每一還本付息日的零點以前,將應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其開立在貸款人處的還款賬戶(結算戶)中,還款賬戶的銀行卡卡號或活期一本通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存款賬戶中主動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貸款期內要求變更還款賬戶,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并重新簽訂委托扣款協議、約定新的還款賬戶啟用日期后方可實施。
5.5 若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扣款的存款賬戶為可透支賬戶,則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進一步授權,當該賬戶中存款余額不足以歸還當期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在賬戶允許透支金額范圍內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由此發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5.6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及貸款人總行系統內其他營業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賬戶中扣收到期未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5.7 若發生貸款逾期,則該期未還貸款本息的逾期罰息,應在歸還逾期貸款本息時一并繳付,且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貸款人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因素而對每期應付本息款額所作的調整,借款人須無條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征得貸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未取得貸款人書面同意的,借款人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結欠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計收提前還款日之后的貸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規定收取違約金:
借款人應按照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______ %支付違約金;如正常還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還款,可免收違約金。有關提前還款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擔保
(本條適用時,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6.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抵押人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為抵押物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6.2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信息為:
6.2.1 抵押物
(1) 抵押物名稱:
(2) 所在地/座落:
(3) 抵押物數量(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屋建筑面積及土地面積)
(4) 現時狀況描述:
(5) 抵押物認定價值:
(6) 所有權屬:
(7) 使用權屬:
(8) 購入合同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購房合同編號)
(9) 權證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地產權證編號)
(10) 合格證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1) 發動機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2) 其他事
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2 如有更多抵押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抵押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6.3 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抵押人以抵押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借款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6.4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孳息。
6.5 在抵押存續期內,如抵押人死亡或終止,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
6.6 擔保性質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抵押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6.7 抵押登記
6.7.1 抵押人以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獲得抵押證明后抵押人應將抵押證明正本交付給抵押權人保管。
6.7.2 抵押人以法律未強制要求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權人要求,則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
6.7.3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抵押人自愿接受該強制執行。
6.7.4 法律規定抵押登記為抵押生效要件的,該抵押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權自本合同生效時設立。
6.8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并經貸款人認可后,貸款人應根據抵押人的要求,將上述證明及有關權利憑證交還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擔保的說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9 保險
6.9.1 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內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如尚未辦理保險的或原保險不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五(5)日內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認可的保險公司,就指定的保險險種、期限和金額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手續。
6.9.2 抵押人應及時支付所有的保費,并及時將所有保險單據、憑證正本送交貸款人保管。
6.9.3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不得終止或取消該等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等保險被撤銷、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
6.9.4 若抵押人未及時對抵押物辦理保險或未積極維持該等保險的,貸款人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和/或維持該等保險,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負擔。雖有本款規定,但貸款人并無代抵押人投保及維持保險的任何義務。
6.9.5 已保險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提前收回抵押貸款本息。
6.10 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并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6.11 約定事項
抵押人和貸款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6.11.1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義務。
6.11.2 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6.11.3 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也不得將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抵押物使用性質。
6.11.4 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
6.11.5 如非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或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對因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權。抵押房屋如被拆遷后,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清償債務,或重新設置抵押并簽訂新的抵押協議,在原有抵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抵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由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提供擔保;對于以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作為擔保財產。
6.11.6 如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6.11.7 如抵押人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或者發生任何可能影響抵押人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時,抵押人保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6.11.8 抵押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6.12 抵押權的實現
6.12.1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如本合同已辦理具
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則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貸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12.2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6.12.3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必須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抵押所擔保的債權。
6.12.4 抵押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有權指定受托人、拍賣行、估價師、律師或其他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異議。
6.12.5 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因實現抵押權所產生的費用。
6.12.6 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抵押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6.12.7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的,抵押人還應當向抵押權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6.13 如抵押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存續期間為抵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抵押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抵押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七條 質押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7.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質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出質人以下述質物出質提供擔保,并賦予貸款人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
7.2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
7.2.1 質物
(1) 名稱:
(2) 數量:
(3) 金額:
(4) 到期日:
(5) 權證編號:
(6)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2 如有更多質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質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7.3 質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出質人以質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出質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可以在質押期間內隨時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質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7.4 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質物外,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孽息。
7.5 出質人是個人的,如出質人死亡,在貸款未全部清償前,質權人仍就質物享有質權,出質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出質人是法人的,若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
7.6 擔保性質
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出質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質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質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7.7 出質人應確保質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質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出質人應確保質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出質人違約時質權人有權依據本協議處分質物,并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7.8 約定事項
出質人和質權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7.8.1 法律規定出質登記為質押生效要件的,該質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的,質權自本合同生效且質物交付完成時設立。
7.8.2 如本條所述之出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或特定記載手續的,出質人確認將及時充分地配合質權人辦理該等手續。前述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質押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及時簽署有關質押登記協議,并在該質押登記協議中約定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或在股權出質時及時將出質事宜記載于股東名冊,或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質登記要求。
7.8.3 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登記的出質期限一律為每次五年;出質期限屆滿前90日所擔保主債權仍未清償完畢的,質權人有權自行辦理該出質登記期限的展期;展期次數不限。
7.8.4 質物由質權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間質權人應當承擔謹慎保管義務。除非另有規定,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未被完全清償前,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處分或要求取回、使用、處分或代管質物。
7.8.5 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處分質物;在已獲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出質人應當以質權人認可的方式和價格依法合理處分質物。出質人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7.8.6 出質人的行為足以使質物價值減少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停止其行為、恢復質物價值、采取積極措施防止質物價值減少,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
7.8.7 非出質人的行為致使質物價值有減少或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或其他補救措施。
7.8.8 出質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質權人有權從其處分質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如處分質物使質物預期利益受損的,該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7.8.9 質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質權后,如果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出質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出質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7.8.10 質權人和出質人一致同意,若質物載明的兌現日/到期日(如有)早于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屆至的,質權人有權在質物到期時繼續保管質物并將其繼續作為本合同項下債務之質押擔保,或在質物到期時兌現質物,兌現的款項用于清償主債權或應作為保證金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以繼續
擔保主債權;在發生最后一種情形時,雙方不再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質權人未獲清償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保證金優先受償。若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先于質物載明的兌現日期屆至而質權人未獲清償的,質權人有權繼續保管質物,并在質物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或者亦可提前兌現該質物用于清償主債權,因提前兌現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出質人自愿自行承擔。
7.9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質權人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債權時,質權人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物、兌現質物或者提取質物項下的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包括主債務人、擔保債務人)清償。
7.10 如出質登記部門在辦理質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出質人與質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質押的存續期間為質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期限/擔保期間仍從本合同第7.8.3規定,且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質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質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八條 保證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內打勾選擇)
8.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同意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8.2 保證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保證人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的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擔保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8.3 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貸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貸款人支付;同時,保證人在此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開立的存款/結算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有關金額,并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保證人在此確認,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貸款人均有權先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要求其他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保證人在此明確放棄要求先履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抗辯。
8.4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請在方框內打勾選擇)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盡管如此,如借款人已辦妥本合同第六條項下抵押擔保的現房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已收到其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現房他項權證正本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收到該他項權證正本之日解除;但對于在該解除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借款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借款人沒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的,在上述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貸款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5 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在原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未經貸款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債務。
第九條 其他債權擔保
9.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除前述擔保外,還由以下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9.1.1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2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3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質押擔保;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保證與陳述
10.1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質人及保證人(后三者下文或合稱為“擔保人”)向貸款人各自陳述和保證如下:
10.1.1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簽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0.1.2 對保證擔保而言,如保證人為自然人的,該保證人擁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法律規定的作為保證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自然人保證人在此承諾,如發生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則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其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10.1.3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其所出具的對外進行貸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擔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資料均為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的。
10.1.4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不違反其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其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
10.1.5 借款人及擔保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時沒有隱瞞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對其營業及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包括針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本身、以及針對擔保人
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的此類事件);并且,借款人及擔保人將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繼續向貸款人承擔上述信息的及時披露義務。在發生前述事件時,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應當在有關事件發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6 借款人或擔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聯系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或擔保人(法人)的住所、聯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的一方應在該變更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7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均已合法辦理完畢并有效;物的擔保人保證其對所抵押/質押的財產享有合法所有權。
10.1.8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本合同貸款涉及房地產預售或抵押的,其將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或貸款人的指示及時完成有關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及抵押登記手續。
10.1.9 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要求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10.1.10 借款人保證在貸款期間,將根據貸款人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貸款人滿意的擔保措施。
10.1.11 借款人確認,貸款人已將本合同在貸款人個人網上銀行或貸款人的營業網點進行公示。
10.1.12 抵押人和借款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
10.1.13 擔保人確認如已依據本合同承擔了有關擔保責任,則在貸款人于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被清償完畢之前,擔保人暫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擔保義務而產生的對借款人的追索權。
10.1.14 擔保人確認,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或提前清償貸款的行為被依法撤銷的,擔保人于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即時自動恢復;如此時原有擔保已經釋放的,擔保人應當在擔保義務自動恢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配合擔保權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辦理登記或交付,或者提供擔保權人滿意的其他擔保。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
11.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11.1.3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11.1.4 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保證人資信狀況或擔保物狀況的;
11.1.5 借款人違反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11.1.6 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擔保物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與貸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違反其簽署的擔保文件的,或由于擔保人的其他行為,如擔保人出國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等導致其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貸款人認可的相應擔保的;
11.1.7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11.1.8 借款人或擔保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11.1.9 借款人違反其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約定的;
11.1.10 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監管、凍結其財產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11.1.11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1.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支付方式支付貸款資金的;
11.1.13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1.14 借款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的;
11.1.15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有關擔保條款,或在另行簽署的擔保文件項下發生違約的。
11.2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擔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2.1 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的;
11.2.2 擔保人違反各自應承擔的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有關擔保規定的;
11.2.3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2.4 擔保人(自然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接受繼承、遺贈的,或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擔保人(法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銷、破產、減資、兼并、重組、分立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5 擔保物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沒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強制收購或執行,或價值減少且未獲及時補救等,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6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或違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簽署的其他擔保文件項下義務的。
11.2.7 借款人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的。
第十二條 違約處理
12.1 當本合同第十一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項出現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
12.1.1 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其中,對于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罰息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罰息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率計收復利;
12.1.2 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調整為在調整當日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__________%并立即執行;
12.1.3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還款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4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5 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權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的任一賬戶(含可透支賬戶)中扣劃款項以清償債務,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如擬扣劃賬戶中的幣種與借款幣種不一致的,有權按貸款人扣劃當日所公布的匯率自行換算后扣劃,相關風險和損失概由借款人承擔;
12.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12.1.7 按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12.1.8 采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承擔因其違約對貸款人/擔保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三條 費用
13.1借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1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14.1 本合同中提及的“貸款本息”包含貸款本金、利息、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與本貸款或貸款之擔保有關的任何未清償費用。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14.2 若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更且根據該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必須對本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貸款人有權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本合同中“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14.3 各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也不因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借款合同、貸款人同意貸款展期、重組及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發生任何變故而改變。
14.4借款人同意并授權:貸款人有權將有關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全部合同/協議/承諾(以下統稱“合同”)的信息,與上述合同/協議/承諾相關的履約信息和貸款、透支的相關情況,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單位/個人查詢和使用;同時,貸款人亦有權查詢和使用已經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的有關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4.5 借款人同意:當借款人發生本合同項下違約時,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的違約情況酌情決定公開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并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將有關的貸款情況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4.6 前兩款中提及之“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相關貸款情況”是指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等情況。
14.7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灣地區的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貸款人/擔保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4.8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簽署頁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或送達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已送達;該地址如有變動,變動方應于變動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簽約各方,否則對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貸款人地址發生變動的,僅需于營業場所或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公告)
14.9 本合同自滿足以下條件時生效,并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為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導致的透支賬戶發生的透支金額及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終止。
14.9.1 借款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
14.9.2 貸款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4.9.3 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等擔保人(如有)(或其授權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則還需加蓋公章)
14.10本合同之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4.11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貸款人執_____份,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質人(如有)保證人(如有)以及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其他約定事項(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13本合同附件包括:
文件名稱 編號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本合同公證機關(如有)為:
公證文書編號(如有)為: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當事方簽署。各方在此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借 款 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簽署日期: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住所地:
簽署日期:
抵押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抵押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出質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質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出質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出質人共有的質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質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保證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保證人的財產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保證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債權人依據本合同有權向保證人追索的情形時,對債權人可能處分我方與保證人所共有財產的行為不持異議。我方與保證人的關系為(勾選) 配偶,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同住人,家庭共有財產 其他[注明: ],一般共有某資產[注明: ]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
簽署日期: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
共同還款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