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10-11 22:43:3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工程保險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工程保險論文

篇1

業主為了保護工程項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條款中要求承包商對所建工程連同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投保,同時也要求承包商對人身或財產損害和第三者責任險投保。對保險公司的選擇可能是業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選擇。承包商選擇保險公司時,應特別注意其賠償能力和資信,并認真閱讀理解保險條款及有關細節,為更準確掌握理解保險條款,承包商可參加保險專家的講座。在對投保的險種選擇時,要分析施工過程中發生各種事故的可能性,準確的選擇合格的保險險種。有的合同條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須投保的險種,如建筑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在投保時就必須按合同條款指定險種進行投保。簽訂保險合同前,須與保險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險條款和應注意仔細閱讀理解的保險條款有以下幾點:

1·1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

保險合同中規定那些責任和事故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那些責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險公司保險范圍內的。保險范圍將直接影響出現風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是否受理索賠,所以要注意明確保險范圍。

1·2保險合同的免賠金額

在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絕對免賠額和絕對免賠率,保險合同中規定了免賠額和免賠率在簽訂合同前要確定,出現風險事故后計算出的損失金額如在免賠金額內的,保險公司將不予賠償。

1·3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和要求

出現風險事故后將按合同規定的保險理賠程序進行理賠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賠條款的要求執行。如:合同中規定出險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案,超出期限需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等。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后,承包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業主提供已按合同條款要求所投的各種保險已生效的證明,并向業主提供保險合同副本。所簽訂的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達成的合同總條款一致。

2出險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了風險事故后,承包商的相關業務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勘查事故現場,同時組織人力,機械對事故現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努力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人員到達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之前,承包商還應組織人員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承包商在對事故現場詳細勘查完后,應該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險公司報案。一般保險公司與承包商工地現場相距很遠,承包商在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公司出險情況時可以先進行電話報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險公司。接著向保險公司報送書面形式的出險通知單。出險通知單的報送可用多種方式,如郵寄、電傳等,但要注意報送出險通知單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以證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報案的。出險通知單內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承包人為減少損失采取的措施,所組織人員、機械數量,因災害損失的金額等內容。同時在出險通知單的附件中要有全面、準確反映受災損失情況的證明資料,這些資料主要由以下幾方面組成:

(1)一份詳細描述事故發生過程,原因及時間、里程樁號和損失金額,并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報告。

(2)由承包人繪制的事故現場平、斷面圖,在圖中應標明里程樁號,原設計標高,原地面線標高,事故發生后測量的地面線標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變化等內容,以便于對比分析事故發生的范圍,并計算受災損失工程量。

(3)依據所繪制圖紙計算直接受災損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間接受損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發生洪水沖毀施工便道,施工車輛無法通行,導致工期延誤受到損失等。另外將承包商為減少受災損失,防止受災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組織人力、機械進行搶險的工作量也計算在內。統計計算完成后,匯總為受災損失計算書,計算書中要特別注明上述情況產生的費用,用以確定索賠金額。

(4)承包商對事故現場所拍攝的影像資料和照片。影像資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發生后現場的情況,要全面、詳細的反映受災后的地形地貌,及有關細節的特寫。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現場的里程樁號和時間,可在一張標示牌上寫明里程和時間,放置在現場顯眼處一同拍攝入照片。

(5)當地水文、地質、氣象部門提供的有關出險時間當地水文資料或日時降雨量分布圖等。

(6)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其它資料、文件、單據等。

3理賠工作

保險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險通知后12h以內到達事故現場,協調有關索賠事宜。保險合同規定有如果保險公司代表在48h內未到達事故現場,將被認為保險人已認可被保險人所申報的事故發生屬實。在保險公司代表或檢驗師勘查現場并計算受災損失后,承包人應對保險公司代表認可的受損失范圍和理賠金額等進行研究,在依據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雙方對有關賠款的一切爭議,都可以協商解決,直至達到一致意見。承包人在對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時要做到有理、有據、實事求是。證明資料要齊全,理賠款計算要合理,并根據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辦理理賠工作。

雙方明確受災損失工作量和賠償金額后,須簽訂一份賠款確認書,說明出險原因、過程、受損失工程量及賠款金額等情況。在保險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賠款后就結束理賠工作了。在理賠工作進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與保險公司的來往文件、通知書,出險的各類證明資料,并及時歸檔保存好。承包商對理賠工作要指定專人負責,負責人要有較強的責任心,業務精通,熟悉保險合同,并且能夠熟練處理好對外業務往來。

4結束語

篇2

一、國外工程保險通常的險種設置

工程保險主要分為強制性保險和自愿性保險。

(一)強制性保險

這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工程項目當事人必須投保的險種。主要險種有:

1.建筑工程一切險。這是對工程項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險種。它既對施工期間的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筑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予以保險,也對因施工給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財產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責任險是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險)。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以及貸款的銀行等。如果被保險人不止一家,則各家接受賠償的權利以不超過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這一險種主要適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圍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人為過失。被保險人因違章建造或故意破壞、設計錯誤、戰爭原因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等除外。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的材料、設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2.安裝工程一切險。此險種適用于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土建部分不足總價20%的,按安裝工程一切險投保;超過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在20%~50%之間的,按附帶安裝工程險的建筑工程一切險投保),亦附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期自工程開工或首批投保項目所用材料運至工程現場之日起生效,到安裝完畢通過驗收或保單開列的終止日期結束。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鹼,實質上都是對業主的財產進行保險,保險費均計人工程成本,最終由業主承擔。

3.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雇主責任險,是雇主為其雇員辦理的保險,以保障雇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導致傷亡或患有職業病后,將獲得醫療費用、傷亡賠償、工傷假期工資、康復費用以及必要的訴訟費用等。多數國家雇主責任險的特點是:傷害損失由雇主負擔,而不以雇主是否有過失為前提;賠付金額不基于實際損失,而是依據實際需要;對飭殘死亡的賠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撫恤金;法律強制雇主對雇員可能遭受的傷害投保,不因雇主破產或停業而受影響。

人身意外傷害險與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相同,但兩者之間又有區別:雇主責任險由雇主為雇員投保,保費由雇主承擔;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員本人。

4.十年責任險和兩年責任險。此險種均屬于工程質量保險,主要是針對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長、承包商流動性大的特點而設立,為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本身及其他有關人身財產提供保障。

5.職業責任險。在國外,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咨詢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均要購買職業責任險(亦稱專業責任保險、職業賠償保險或業務過失責任保險),對因他們的失誤或疏忽而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美國,凡需要承擔職業責任的有關人員,如不參加保險,就不允許開業。

職業責任保險可分普通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職業責任保險。前者由單位投保,以在投保單位工作的個人為保障對象;后者由個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職業責任風險。

6.機動車輛險。該險的標的,除了機動車本身外,還包括第三者責任險。承包商必須為事故發生率高的運輸車輛進行保險。

(二)自愿性保險。

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對應,是指投保人根據自己的需要自愿參加的保險。在自愿保險中,賠付范圍以及保險條件等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根據訂立的保險合同加以確定。它的主要險種有:國際貨物運輸險,境內貨物運輸險,政治風險保險,匯率風臉保險,等等。本文不再詳述。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國際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置科學、系統、規范、完整,而且保險程序明確,責任清晰;業已發展和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險體制與體系。

二、國內工程保險險種設置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險的險種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三個險種。從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本身來看,還存在以下具體問題:

1.保險險種設置空缺斷檔。工程保險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階段按順序進行的,客觀上要求工程保險必須要依據工程本身分段的特點進行設置。由于現階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階段設置了三個險種,其他階段均未設置相應的保險險種,而且保險條款尚不很完備,因此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保險責任不清,易產生糾紛。保險組織關系較為復雜,有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費,保險人負責賠付損失,受益人獲賠償。工程項目由于主體眾多,當前險種單一,每一險種內涉及的被保險人過多、合同條款過于籠統,當災害發生時,就會產生責任難以界定、當事人相互推諉扯皮現象,給索賠及賠付工作帶來不應有的復雜與繁瑣,因而影響投保人對工程保險的認可和信任,最終影響投保率。

3.投保金額、保險費、保險費率難以厘定。由于險種設計不盡合理,使設置指標過于籠統、龐大、復雜,搜集記錄、總結經驗與統計數據難以獲得和進行分析,與之對應的模型、公式無法確定、定型、定量,從而使保險費率與實際應該發生值偏差,結果會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投保、承保的積極性。

三、根據國情,設計具有我國工程保險特色的險種

現行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基本上屬于引進國外成熟的保險險種,在實踐中的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示范作用。但從長遠角度著眼,工程保險險種設置既要參照國外已有的先進成熟的經驗,又要符合我國現階段工程建設領域改革發展的現實,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工程保險險種設置體系。現階段要縮小每一設置險種的參與人數,明確險種具體內容,縮短保期來應對目前的現實,以期避免損失、減少事故的發生。同時,加快人才的培養和市場的培育,加強法制和配套建設,盡快與國際工程保險市場接軌,使整個工程保險事業健康、快速發展。

(一)應遵循的原則。

設立工程險種,筆者認為首先要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應堅持系統、全面的觀點,按工程的特點分階段設險。工程項目從決策立項、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合同、施工、竣工投產全過程具有明顯的分階段性,且每一階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內容和重點,各階段既相互區別又密不可分有機地構成一個工程項目的整體。在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各參與主體也是分階段按合同區間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設置工程保險險種時應注意這一特點。

2.工程保險險種設計應針對其特殊性,易于責權區分界定,便于賠付與索賠的具體操作。工程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1)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也承保被保險人責任風險;(2)承保的風險標的中大部分處于裸風險中,對于抵御風險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財產保險的標的;(3)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于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充分考慮這一特殊性,使每一個險種所包含的內容都應十分明確具體,合同條款都應清晰明了,責任易于區分,權利簡單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使風險程度加大。

當風險發生后,處理索賠和賠付時不扯皮,按事先的約定處理好賠付工作,真正發揮了工程保險的積極作用。這樣,投保方得到了相應補償,使工程得以順利進行;保險人也因賠付的順利得當,而獲得良好的信譽。

3.工程保險險種的設計要考慮便于保險指標體系的設置和數學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險額、保費的科學統計、測算和厘定。工程保險金額的計算及保險費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擾工程保險發展的瓶頸問題。保額過大,保費過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經濟負擔,影響投保積極性;相反,如果保額和保費太低,保險公司無利可圖,必然會影響保險人從事風險業務管理積極性,被保險人的利益也無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談不到土程保險的健康發展。所以,根據工程項目所處的地區環境特點、投融資渠道、材料價格供應、工程的類型、業主及承包商的信譽、承保年限及工程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工程保險的指標體系,建立科學又切合實際的數學模型,得出適當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以期獲得雙贏效果。

4.工程保險險種的設置應力求每一險種所涉及的當事人少,保期易于劃分。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主體較多,均可能對工程項目擁有保險的可保利益,成為被保險人。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是根據工期確定的,往往是幾年,甚至十幾年。保限的起止點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保險單的規定和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在保險期限內是隨著工程建設的進度增長的。所以,在險種設置過程中一定要兼顧這一實際,力求每一險種涉及人少,保期劃分清楚。

(二)我國現階段工程保險險種設置。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保監會的《關于在我國建立工程風險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見》中“開發險種、分類實施、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險種設置的原則,筆者考慮目前我國工程保險險種應在工程決策階段設置:工程咨詢決策險;工程設計階段設置:工程勘察、設計責任險;工程招標階段設置:招標保證險;工程施工階段設置:建筑工程保險,安裝工程保險,施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監理人員執業責任險;在工程竣工投產階段設置:工程質量保修責任險。以上工程保險的險種設計均為強制性保險險種。這樣設置險種,使工程全過程都置身于保險之中,確保各參與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險種,并責權明確,簡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階段各方的權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險的作用。

1.決策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用以保證前期工作的科學性。保險的目的在于加強咨詢單位自身的內部約束力,并依靠保險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來進行外部制約。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詢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咨詢單位和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咨詢單位自身原因,造成業主決策失誤而給項目帶來損失,應予以相應賠償。但因工程咨詢單位是以從業人員的智能和技術為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一般資產資金較少無力賠付,必須借助保險予以保證。其保險期限通常為項目的建設期;保險金額應為項目投資估算金額;保險費率也可通過經驗數據來確定。另外由于雇主責任造成的風險可以免賠或反賠,以維護咨詢者的聲譽。

2.勘察、設計責任險。該險種屬于職業責任險。工程勘察設計是工程質量的根本,雖然在工程實施前,勘察結果、設計方案或圖紙都應交付業主審核批準,但由于業主不具備審核能力,常常任憑勘察、設計師“解釋和說明”作出有關決定。如果勘察有誤,設計出現錯誤,輕則返工修復,重則可能導致工程毀損。雖然勘察、設計師要為其錯誤承擔法律和民事責任,但這不能完全抵消業主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勘察地質情況不實,設計師對基礎設計資料掌握不準,作出的施工方案設計無法實施,到施工時臨時修改,從而導致工程延誤,給業主造成重大損失。

這一險種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設計人(單位),被保險人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工程業主。保險范圍應是由于勘察、設計人員由于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給業主和工程造成損失或費用,應予賠償;但因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財力有限,要通過保險來轉嫁風險。其保險期限與保險金額可參照決策責任險的辦法。

3.投標保證險。招標人一般要求投標人在投標的同時,提供銀行擔保或投標保證險保單。保證投標人中標后履行簽訂合同義務,否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賠償招標人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其保險金額、費率可由招標人自定或按慣例執行。

4.建筑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是針對工程項目施工階段,即對工程項目本身、施工機具或工地設備所遭受的損失或意外予以賠償,也對因施工而給第三者造成的物資損失或人員傷亡承擔賠償責任。

它與現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險”相比較有所不同:從被保險人來看,它不包括監理工程師及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的投保內容;從保險內容和保險范圍來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險要小。它的好處是使保險責任內容更具體、更明確,保險費模型與費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建筑工程保險多數由承包商負責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辦理或拒絕辦理投保,業主可代為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如果有分包工程,總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購買保險的話,分包商應辦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險。

被保險人主要包括:業主或工程所有人,總承包商,分包商。

(2)責任范圍。工程實體本身即實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為施工所必須的材料),包括安裝工程的建筑項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導地位(材料設備價格或安裝費用低于整個工程造價的50%,應投保建筑工程險,反之,應投保安裝工程險);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險;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與工地的財產等。

(3)保險期限。建筑工程保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單上列出的終止日,同樣,兩者也以先發生者為準。

(4)保險金額。建筑工程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合同標的工程的保險金額,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設備費、施工費、運雜費、保險費、稅款等;施工機具和設備及臨時工程;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裝工程保險(附第三者責任險)。它屬于技術險種,主要適用于安裝工程的各種機器、設備、儲油罐、鋼結構、起重機、吊車以及飲食機械工程因素的各種建造工程。

(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投保人應該是承包商,業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況下代其投保,費用由承包商承擔。

被保險人:業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應商、待安裝構件的買主。

(2)責任范圍。凡屬安裝工程合同內要求安裝的機器、設備、裝置、材料以及相應的臨時設施;承包商為安裝工程所使用的機器設備;在安裝工程項目內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過總價20%(如廠房、倉庫、宿舍等),按安裝工程保險投保,介于20%和50%之間,按建筑險投保,超過50%,則買建筑工程保險;場地清理費;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3)保險期限。安裝工程保險在保單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被卸到施工地點時,保險責任即行開始。

(4)保險金額。安裝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包括物質損失和第三者責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裝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額應為安裝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費、關稅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則設備購貨合同價和安裝合同價加各種費用之和為保額;安裝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安裝價值確定保額。第三者責任的賠償限額按危險程度由保險雙方商定。通常對物質標的的部分的保額先按安裝工程完工時的估定總價值暫定,到工程完工時再根據最后建成價格調整。

保險應當自批準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須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6.工程監理責任險。它屬于職業責任險,是為工程監理單位因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設立的保險。對于投保單位,因其工作失誤或者疏忽而給業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損失,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目的是要通過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職業責任保險條款,促進工程監理單位加強內部管理,開展培訓和工程風險咨詢,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職業責任險可分為年保和單項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對投保單位在保險期限內所有完成監理的工程,在一年內的保險期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單項工程投保是指對所投保的單項工程在規定年限內因監理原因發生的損失負責賠償。監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單項工程投保。

篇3

工程保險周期長、技術復雜、風險事故發生頻繁、損失金額較大。因此從工程保險合同簽訂的開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便應建立起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設立風險管理的負責機構,明確各自在賠案處理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

一、被保險人索賠的風險管理技術

1.機構設置及職責確定。

在工程保險中,項目業主作為主要的被保險人,應設置專門的機構負責處理與工程保險賠案相關的一切事務,維護被保險人在索賠中的正當權益,推動賠案處理的順利開展。專設機構的職責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1)在風險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內接收出險單位的事故報案,分析判斷保險責任;(2)趕赴現場初勘取證,安排保險公司及公估人現場聯合查勘,組織賠案公估理算及協調,跟蹤賠案處理,組織單位和人員提供保險人所需的相關資料證明。(3)向出險單位解釋保單條款和保險規定及最終理算結果等。

由此可見,專設機構的職責貫穿賠案處理的始終。由于對工程保險條款和相關法規具備專業知識,專設機構能為保險公司順利處理賠案提供各種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夠使被保險人不因工程保險索賠中的某些作為或不作為喪失獲取經濟賠償或給付的權利,有力維護了工程項目業主獲取全部合理賠付的合法權益。

2.索賠程序。

索賠程序可以簡單表述如下:(1)出險報案;(2)緊急施救;(3)保險責任判斷;(4)緊急通知和事故報告;(5)現場初勘;(6)現場聯合查勘;(7)證據材料提供;(8)協助公估理算;(9)協助再次查勘現場和補充材料;(10)接受最終理賠報告。

3.索賠中的風險管理技術。

索賠中風險管理的根本原則是被保險人在行使索賠權利的過程中,既要保護自身工程或財產的安全,又要爭取積極有利的條件促使雙方公平、合理地處理賠案,使被保險人得到及時、合理的經濟賠償或給付,提高索賠效力,以迅速恢復工程建設,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和訟訴。具體的風險管理原則如下。

(1)時效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規定了被保險人行使索賠權利的時間效力,具體體現在三方面:①報案及時;②施救及時;③索賠及時。出險單位在出險后的第一時間內應及時向業主和其專設機構報案,此為報案的及時性原則。在報案之后,業主和出險單位應及時組織人員消除風險事故,搶救未受損的工程或財產,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此為施救的及時性原則。及時的施救費用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合理補償,補償金額一般不超過工程保險金額。此外,在專設機構確定風險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時,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此為索賠及時性原則。

(2)真實合法原則。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時,要做到構成索賠條件的因素是真實可靠的,各種證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賠手段是合法的。對于偽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部分不承擔賠付責任。其行為如果不合法并構成犯罪的,被保險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3)有理、有據原則。“有理”原則是指被保險人充分依據保險法和工程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維護自身獲取合理保險保障的權益,公開、公正地與保險人及公估人商談索賠過程的每一環節,討論最終賠付結果,用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維護索賠權利。“有據”原則是指在索賠過程中,被保險人應出具所有與賠案處理相關的文件資料,協助保險人和公估人進行現場勘查和取證。被保險人要想獲得比較合理的賠償,必須做好災后的資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統是成功獲得索賠的必要條件。積極主動地尋求有價值的數據資料是維護自身在賠案處理中合法權益的關鍵。

(4)面對第三方索賠的緘默性原則。在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時,除緊急情況外被保險人在未取得保險人和公估人書面同意前,不要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表示對損失負有責任并承諾賠款或予以解決,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損失財產。

(5)保留代位求償權原則。如果被保險工程或財產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引發的,被保險人除了通知保險人之外還應向第三者提出索賠。即使被保險人為避免向第三方索賠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也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賠,為保險人保留代位求償的權利,使保險人在履行對被保險人賠償的義務之后有權利再向第三者追償。

二、保險人理賠風險管理技術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保險人是承擔風險的主體。在工程保險中,保險人要兼顧保險雙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時合理地進行相關賠付,滿足業主轉嫁工程風險的心理預期,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發生。理賠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業形象,使工程保險的發展既能滿足現代工程建設轉嫁風險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險公司工程保險的競爭力,促進工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

1.理賠程序。

在工程保險中,工程建設期長,工程風險復雜,理賠的技術含量也較高。理賠的程序簡單表示如下:(1)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2)通知經紀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險接收人;(3)聯合查勘現場;(4)收集相關證據材料;(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報告;(6)預付賠款;(7)再次查勘現場,收集相關補充材料;(8)定損,出具最終理算報告;(9)賠付;(10)向再保險人攤回賠款。

2.理賠風險管理技術。

完善的理賠風險管理技術是構建經營工程保險的財產險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而理賠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在于培養保險公司以下幾方面的能力:

(1)調查取證能力。保險公司在接到損失通知后,應立即派人到事故現場,對受損保險標的進行調查,以便正確掌握事故范圍、損失程度、性質影響和原因等情況,為理賠的責任確定、損失評估、賠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礎。為了對保險標的損失情況提供充分有利的證據,需對事故現場拍照,在必要情況下,還應繪制事故現場平面圖,對損失數量進行清點,有時還要用儀器進行檢驗和勘測并保留資料。保險公司應盡量收集能證明事故原因、損失數量、損失金額等內容的記錄、證明、發票、工程量清單和被保險人的事故報告等,對損失較大的案件還要查封被保險人的會計帳。

(2)責任確定能力。保險公司應在審核被保險人提供的單證齊全、真實的前提下,對照保險條款中涉及賠償責任的規定,分析和審核風險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包括: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損失的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②確定事故發生的時間是否在保險期限內。③確定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單規定的施工場地或地址。④審核損失的工程和財產是否包括在保險的范圍之內。⑤判定損失金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3)評估定損能力。工程保險賠償金額與保險標的受損程度密切相關。其基本原則是:損失程度越重,賠償金額占保險金額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險評估定損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種方法:①按市場價格評估。如果保險標的遭受損毀,保險公司可以按同等類型物品在市場上的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作為賠償依據。②在保險標的遭受部分損失但可以修復時,按恢復原狀所需費用評估,并視為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但由于技術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變原有結構或質地使費用增加的,對于增加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以賠償。③推定全損。受損的保險標的不能修復或恢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即為全損或推定全損。損毀的如果是工程,應以工程的實際完成投資為損失金額;如果損毀的是施工設備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應以其保險金額為損失金額。

(4)賠付能力。在出現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重大賠款,案情相對清楚但又尚不能結案的情況下,首席保險人有責任將預付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并安排賠款攤回。預付賠款一般為總賠款金額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賠效率,幫助被保險人迅速恢復工程建設。

在理算師出具最終理算報告后的規定時間內,首席保險人應及時負責將賠款劃付給被保險人。為了方便平時零星賠款的支付,首席保險人還可與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額的小額賠償基金,用于平時的小額賠付。在確定賠案的損失金額后,賠款可由理算師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但每次賠付的最高限額不應超過賠償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規定時間劃付賠款,應由首席保險人墊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賠付責任,則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攤。

(5)攤回賠款的能力。當預付賠款或最終賠款在一定數額內,首席保險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險人通知后,將各自相應的份額付給首席保險人。當預付賠款或最終賠款超過一定數額后,首席保險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劃付應分攤的金額后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當預付賠款或最終賠款數額巨大時,首席保險人應首先取得國際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確認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發出賠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時間內向首席保險人劃付應分攤的金額,之后由首席保險人一并劃付給被保險人。在共同保險人墊付全部賠款或預付賠款的情況下,首席保險人應從再保險經紀人處攤回相應的由再保險人承擔的賠款,在規定的工作日內,首席保險人根據相應共保比例將所攤回的賠款劃撥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帳戶。

參考文獻:

1.孫智.工程保險.中國三峽出版社.

篇4

我國住宅工程質量保險實施的總體設想

篇5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漳平支公司

1998年11月29日,原告陳某(投保人)為妻子游某(被保險人)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漳平市支公司(保險人)簽訂了一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98版),交費期20年,繳費方式為處每年交費928元,保險金額20000元。合同還對責任免除條款作了約定,其中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即被告)不負保險責任一項條款,另外合同還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說明。同時雙方還簽署了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

1998年11月30日原告依合同交付了首期保險費,于2000年1月5日交納第二期保費。在合同約定第三期保費交納時間到達時及寬限期間內,原告因客觀原因,未按期交第三期保費,造成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200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申請保單復效,被告于當日同意復效,當日原告向被告補交了第三期保費及逾期利息。

2002年9月16日被保險人游某因家庭問題于凌晨在家中自殺身亡。200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要求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被告認為游某的自殺發生在保單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根據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規定,本案不屬保險責任。故被告于2002年11月18日向原告發出拒賠通知書,不同意給付死亡保險金,只同意給付退費金3712元,保險合同效力終止。原告以被告對免責條款未對其履行告知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于2002年12月23日向漳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游某的死亡保險金6萬元及利息。

二、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圍繞案件定性形成二種意見:

第一意見認為:1、該保險合同條款中“在合同生效”之后另有括號內注明“或復效”三個字,不合法律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2、漳平壽險公司在履行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的解釋條款未盡明確告知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意見認為,被告有提供了投保單及告知事項和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內容均有告知說明,且原告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免責條款的內容,故可認定被告對免責條款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責任免除條款有效。另外《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屬任意性條款,保險人是否賠償取決于雙方對合同的約定,現該合同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免責條款,把生效之日二年內與復效之日二年內作為并列情形予以約定,即把被保險人在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作為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因此該條款是有效條款。筆者贊同第二意見。

三、評議

本案存在兩個爭議焦點:1、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2、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對于第一個焦點,保險公司是否盡了告知義務?

由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已簽署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其中聲明“業務員已對您(投保人)如實講解了保險條款,您對保險條款中列明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規定已完全了解。”這表明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是通過書面方式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告知義務,且投保人也認可了通過簽名形式來明確表示自己了解免責條款的內容。保險公司的告知行為符合《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中的法定義務。

有人認為單憑一份客戶保障聲明書無法說明保險公司是如何履行告知義務?筆者認為“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是一個客觀事實發生的過程,該客觀事實的發生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蹉商的過程。而蹉商主要以口頭方式進行,且雙方的蹉商過程也是雙方認知過程,認知過程是人對事物的理性認識。當保險公司告知合同條款及免責條款時,投保人能否理解只能通過疑問方式提出,由保險公司用口頭予以解答的形式表現出來。雙方當事人對蹉商過程可以通過錄音、錄像形式予以定格,作為將來發生爭議的證據來使用。由于法官在審理案件不可能對所有客觀事實都能查清,只能知道以現有證據形式表現的法律事實。本案的法律事實是以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條款和客戶保障聲明書予以體現。雙方通過訂立合同和簽署聲明書來表明事實發生的結果。現被告舉證證明其以書面形式履行了告知義務,履行了法律規定的舉證義務,如果投保人認為未盡明確的說明告知義務,就應提供如音像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而投保人在法庭上未提出上述證據,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存在因保險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而導致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的情形。

對于第二個焦點,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中的“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由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條款同時對首期后保險費的繳付、寬限期間有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復作了約定。所謂的寬限條款是指對到期未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寬限期讓其補繳保險費,否則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復合同效力,則應在規定的期間內補交保費,則保險單恢復效力,此即復效條款。復效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必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正式提出申請并達成協議;2、被保險人須符合投保條件,一般要求提供體格檢驗書或健康證明書;3、被保險人應一次交清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復效即指恢復合同效力。本案合同是約定分期支付保費。原告在合同成立時支付了首期保費、第二期保費后,由于在第三期保費交付到達時及約定寬限期60日超過時未及時交付,造成合同中止,后原告向被告申請效力,雙方達成了協議,原告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因此,本案合同存在復效情形。

篇6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三)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論文之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1、陽芳.王德峰.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J].發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環境建設分析[J].人口與經濟,2005(1).

5、吳.進城務工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時報,2006-02-17.

6、李群,吳曉歡,米紅.中國沿海地區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實證研究[J].中國農村經濟,2005(3).

7、王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模式構想[J].中國勞動,2004(6).

8、盧海元.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下)[J].中國勞動保障,2005(7).

篇7

關鍵詞:國際承包;風險;對策

一、存在的主要風險

1.合同計價風險

依照國際慣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計價方式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中總價合同又分為不可調值總價合同、可調值總價合同。不可調值總價合同是由承包方一次性包死,可調總價合同是當通貨膨脹達到一定程度時,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整;單價合同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這兩個的主要區別是有無工程量;另外就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它分為成本加固定百分率酬金、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獎罰。

按照國際慣例用的多的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但是因為國際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業主為規避自己的投資風險,采用不可調值總價合同,將風險轉移到承包商那里,而承包商為了繼續在國際承包舞臺上能有一席之地,不得已以增加自己的風險為代價而承包工程。

2.項目管理人員

缺乏國際型的管理人才,國外項目成敗的關鍵在人才,這是許多國際承包企業多年來的共識。國際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人才應該是復合型、創新型、外向型的高級管理人才。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我們總是很難培養出適合國際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人才,企業中懂得國際工程管理、精通國際商務、掌握一兩門外語、熟悉專業技術、善于經營管理、能吃苦的對外經營人才極少。或者是好不容易培養出幾個,也往往留不住。

3.勞務分包風險

勞務分包對于一個項目的成敗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里面包括勞務人員的簽證、勞務人員的施工水平、勞務分包商的管理水平等。我們到國外施工都需要對方國家的簽證,如果勞務人員的簽證不能按時、按量的簽下來,即使拿到了項目也沒有辦法按計劃開展。勞務人員的施工水平直接體現在實體工程上,這不僅涉及在建的工程,還涉及以后能否在當地繼續承包工程,也直接關系到我們國家建筑企業的形象問題,因此對于勞務人員施工水平的甄選不可掉以輕心。勞務分包商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而且還需具有對工人強有力的管理能力,因為在國外和國內環境不一樣,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他們的生活習慣、意識形態和我們也不盡相同,如果工人對此認識不夠,而又沒有強有力的分包商去管理,可能會因為一個工人或一件小事給工程帶來很大的麻煩,甚至是毀滅性的。

4.材料、機械、設備供應風險

現在在國外承包的工程大部分采用的材料、機械、設備是從國內運過去的。一是我們國家的建筑材料和其他國家的比較在質量和價格方面都是有優勢的,二是可以拉動我國的建筑材料工業的發展,并起到很好的宣傳作用。但是這就存在運輸問題,無論是海運、空運、陸路運輸,都產生能否按照計劃時間、完好無損的運到施工現場的問題,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尤其從國內運的建材遲遲不到,或運來后因破損不能使用,而又在當地采購不到,此時就會停工待料,從而嚴重影響承包商的工期、成本,這種事屢見不鮮,應引起高度重視。

5.當地的社會、政治、自然環境的風險。

帕爾旺水利工程位于阿富汗的帕爾旺省,中國政府在2003年5月與阿方達成協議,無償援助帕爾旺水利工程修復項目。因為政局動蕩施工沿線不斷發生槍戰和爆炸襲擊,安全狀況嚴重惡化。同時當地發現利什曼原蟲病(又稱黑熱病)疑似病例,工程技術人員的健康受到威脅。2004年8月12日,除部分留守人員外,中國工程人員陸續撤離,致使帕爾旺工程全面停工。

二、主要對策

1.合同計價風險對策

在承包合同中對在國際承包中剛起步的承包方最有利的是成本加酬金,這合同的風險是最小的,回報也是有的;當承包商的實力逐漸壯大、有些經驗后,可以按單價合同形式進行承包;到最后可以在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以固定總價承包形式來擊敗競爭對手,這樣一來可以彰顯承包商的實力,通過有效的管理實現利潤。固定總價合同風險大,回報多,是國際承包市場的趨勢。

2.加大人才培養力度

按照國際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大力培養和引進復合型、創新型、外向型的高級管理人才,尤其是項目經理人才,以提高項目的管理決策水平。逐步形成一個涵養投標報價、施工組織、質量控制、財務管理、材料管理、合同管理及法律服務等技術、管理人員比例得當的項目管理人才體系。

3.勞務分包的管理

從國內選擇一批信譽好、實力強的勞務隊伍進行綜合評議,定期考核,建立相對穩定的合格勞務分包商很關鍵。勞務分包應實行招投標制度。在國外施工時勞務隊出現問題,從國內又一時無法替換,并與當地的勞務隊無法合作時,對項目影響是致命的。因此在項目允許的情況下要盡量采用兩個以上的國內勞務分包隊伍,這樣做是在其中一個勞務隊不合格或出現其他意外的情況下,由另一個勞務隊迅速頂上,使項目不至于停工。即使只用一個勞務隊施工時,也要有可以隨時替補的國內勞務隊。

4.制定行之有效的計劃

根據進度計劃制定施工人員、物資的數量、辦理證照時間、進場時間的計劃,制定計劃時要充分考慮原來的經驗和教訓、當地的實際情況。古人云:凡事立則欲,不立則廢。制定一個詳細、能指導實施的計劃是項目承包成功的一半。根據計劃組織相應的人力和物力去具體實施。

5.加強企業間自身合作、建立與當地和諧的社會關系

通過建筑企事業自身的努力,依托政府,積極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為企業間國際承包的合作、聯合提供更廣闊的平臺和相關政策,同時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和走出去的步伐,鼓勵有資金能力的私營經濟參與國際工程項目。

無論是辦理簽證、貨物運輸、各種施工證件,都少不了和當地政府、企業、個人接觸,因此需依靠我們駐各國的大使館和經參處及其他正當渠道,迅速建立起中國公司的品牌優勢,全面了解和盡快融入當地社會。

三、結束語

海外巨大的工程承包市場給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舞臺,國家鼓勵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更是給企業提供了難得的歷史機遇。只要我們腳踏實地地對市場進行研究,合理制定企業的國際工程承包發展目標,學習吸收國際先進企業的經驗,努力反省自身的不足,高起點、高標準地建立國際工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風險預警機制,發揮自身優勢,我們一定能在國際工程承包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并不斷發展壯大,真正實現走出去的發展戰略。

參考文獻:

[1]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篇8

二、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財務風險構成因素

對于財務風險定義的解釋,可以概括為:由于一些不合理的財務結構或融資不當等因素導致企業喪失正常的賬目資金償還能力,從而使企業投資人的實際投資收益與預期收益呈消極背離的危險。企業財務風險的來源方方面面,大體而言可以概括為企業外部環境的動蕩性和企業內部財務管理活動的不確定性,當企業相關決策與企業發展不匹配或不能應對外部環境動蕩性時,不當的決策活動則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或直接損失。在財務領域中,財務風險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廣義的財務風險可以理解為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對各種系統的或者非系統的因素無法預料和控制,企業的實際財務目標與預期的財務目標出現差異,而這樣的差異會對企業造成負面的影響甚至有帶來損失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即為廣義的財務風險。狹義的財務風險也稱融資或籌資風險,它的產生是由于企業的負債存在使得企業存在到期無法償還本金的風險,這是一個相對狹義的概念。本文所探討的主要是廣義的企業財務風險及其構成因素。

(一)外部環境因素

國際工程承包業所面臨的市場環境是風云變幻的國際市場,其應對的不僅是來自各個國家的企業的競爭,還要應對難以預測的國際環境。這一市場中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潛力,也存在著極大的投入風險。首先,國際工程承包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經濟活動,國家之間的經濟環境不同、制度不同、文化差異巨大,這些都是雙方合作的難度和風險;其次,西亞北非等地的政治環境動蕩,而我國承攬的很多工程項目處于這些地區,項目進展和人員安全時刻受到威脅,相應的企業財務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另外,在國際市場上也常常出現評價標準不一致的情況,這一情況也會增加企業所面臨環境的不確定性,進而增加企業風險。

(二)財務管理制度因素

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多數將工作重點放在工程項目的實施上,而在財務管理方面則重視程度不夠,這就造成了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規范,監管不嚴格,人才隊伍建設力度不夠,財務管理缺乏效率和前瞻性等問題。而財務管理制度是企業應對財務風險的第一道屏障,沒有一個穩健運行的財務管理機制,勢必會增加企業的財務管理風險。

(三)企業投融資戰略因素

1.投資風險

參與國際工程承包的中國企業既有大型壟斷央企,也有中小民營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往往資金充沛,投融資能力更強,然而一旦決策失誤,產生的后果也極大。尤其在對于還未發展成熟的企業來說,內部管理效率低,缺少行業內的領頭人物,項目運作也缺乏規范性和科學性,這些都增加了投資風險。另外,我國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簽訂項目合同往往漏洞繁多,這又間接增加了投資風險。同時,有些企業缺乏長期的戰略眼光,只為獲得當前的既得利益,采取相對高成本和相對低效益的項目開發策略,這種做法不但可能導致預期效益難以實現,而且可能有項目虧損的后果。

2.融資風險

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大多為大規模的集團企業,承攬的工程項目數額大、成本高、需要大額的資金的支持,然而在投融資領域,我國企業才剛剛起步,市場不夠活躍,政府的相關政策也不完善,因此融資難度極大。雖然近些年來,我國企業在融資方式與融資渠道上有多層次的進展,但與其他發達國家的成熟企業相比,依然有諸多不足,仍然存在著融資渠道單一,民間資本難以介入,過度依賴銀行等問題。這就使得企業資產負債表率增大,進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

(四)工程項目中的相關因素

1.投標報價風險

在工程項目投標階段,承包方與發包方都面臨諸多不確定情況,在項目初始決策階段的只能進行工程量的估算和概預算,施工圖設計還不完善,而工程量估算的結果往往與未來的實際結果不一致,甚至相去甚遠。如果承包商在投標前對工程所在地的相關情況了解不足或沒有進行科學合理的工程概算,將導致報價出現疏漏而承擔成本增加的風險。

2.資金鏈斷裂風險

隨著EPC承包模式逐漸成為主流,承包項目規模不斷擴大,承包商不但需要有設計、采購、施工及咨詢的全方位能力,同時需要雄厚的資金基礎。在這種形式下,業主一般要求總承包商帶資承建,一旦發包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或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而雙方不能就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時,承包方與業主都會面臨不同程度的工期風險和資金風險,尤其對于承包商來說,工程款項往往數額巨大,為了保證工期往往還需繼續墊付資金進行工程建設,這對其財務風險管理能力和融資能力都是不小的考驗。

3.分包商違約風險

許多總承包商在承攬一個工程項目之后將部分標段分包給專業分包商。部分分包商為了中標而惡意報出低價,而在中標之后則以各種手段尋求工程變更,進而提高工程價款,從而攫取利益。如果總承包商不能妥善處理這類問題,工程可能出現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差甚至違約的風險。

(五)人力資源因素

隨著我國企業不斷走向國際市場,業務范圍與業務規模不斷擴大,企業急需懂技術、懂管理并擅長外語交流的綜合型人才,而人才的缺乏與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不匹配,這就使得很多企業在投融資、工程項目管理、戰略管理風諸多方面表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人才是諸多企業資源中最重要的因素,所有的企業經營內容都由人來完成,如果相關業務領域的人員素質不高,將直接影響業務完成的質量,甚至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剛剛起步,大多企業還未把財務管理提升到戰略高度,財務管理往往處于被忽視的位置,這就使得本就基礎薄弱的財務管理環節存在更多的風險。在現實的工作中,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級領導缺少風險管理意識是致使企業遭遇財務風險的關鍵原因。只有首先將財務風險管理提高到戰略高度,積極地培養有前瞻能力的財務管理人才,從而建立起有實力的財務管理團隊,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管理效率低和失誤頻發的局面。

三、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措施

前文從五個方面闡述了中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可能遇到的各方面風險,針對上述主要風險,我國企業可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完善企業內部財務相關管理機制

1.建立企業風險預測機制

企業面臨的一切風險首先誘發于外部環境的變動。因此,企業對外部環境的觀察與預測尤為重要,是否能準確把握當前乃至未來的市場發展方向以及預測企業風險和可能的市場機遇是企業能否應對危機并保持持續競爭優勢的關鍵環節。對于國際工程承包企業來說,就要透徹地掌握工程所在國的政治環境、法律制度、人文環境,了解當前最先進的技術水平,熟知最成熟的企業管理與項目管理方法。只有有效地預測了風險,才能相應地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2.完善企業財務管理機制

財務管理機制是企業管理機制的基本環節和重要環節。要做好企業的財務風險管理,首先要夯實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從而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實力,以便在風險來臨時從容應對。對于我國企業來說,應首先強化財務管理意識,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細化財務管理流程,明確財務管理中的相關責任,進而在井然有序的財務管理流程中繼續構建財務的戰略管理能力。

(二)加強企業融資能力,完善企業投融資機制

我國企業應加強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聯系,通過增強企業的獲利、償債、履約、經營、發展等一系列綜合能力來提高信用等級,并通過良好的聲譽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同時,要深入研究金融政策,在最大程度上利用政策支持,科學合理地制定融資計劃,控制資金流速,結合合同管理有效地進行資金使用、資金結算和資金回收等。

篇9

(1)對公路工程監理項目投標報價的市場風險控制。如何規避市場風險因素對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影響,企業必須派遣專業人員進行實地考察,詳細了解當地建材市場交易行情,結合當地投標報價的成功案例,進行有效規避。

(2)對公路工程監理項目投標報價的環境風險控制。如何規避環境風險因素對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影響,監理單位可以聯合施工地的建立部門進行合作投標,將風險平均分配,共同承擔。在進行投標報價方案時,可以征求合作方的意見進行聯合編制。

(3)對公路工程監理項目投標報價的技術風險控制。如何規避技術風險因素對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影響,建設企業可以針對自身企業實力狀況,將技術薄弱或不擅長的部分外包給其他技術部門,從而既彌補了技術上的弱點,又有效地減少了后續難題的產生。

(4)對公路工程監理項目投標報價的生產風險控制。如何規避生產風險因素對公路工程監理投標報價的影響,可以在制定投標報價方案時對國家相應政策進行研讀,增強整項計劃的預見性,從而合理安排施工進度,調整施工計劃,對資金進行有效分配。

2公路工程建立項目投標報價對策分析

2.1以高價獲取盈利

管理策略可以在投標方優勢明顯大于招標方優勢的情況下使用,目的是以高價獲得最大的利潤空間。具體情況有以下三種。

(1)對一些由于現場施工環境極差、操作起來困難較大而長期無人接手的工程,投標人首先要投入很多資源對施工現場進行整理,因此要提高報價。

(2)對于投標單位在技術上占優勢,項目總體對專業性要求極高的項目,而其他投標單位處于技術劣勢的情況下,投標人可以適當提高報價。

(3)對于一些工藝復雜,施工難度極高,工程項目大卻競爭對手特別少的情況,就必須要提高報價,以高回報解決招標人的難題。

2.2低價薄利策略

(1)可以想象一下,在工地施工條件好、監理任務輕松、所有監理單位的資歷和背景沒有什么明顯差別的前提下,競爭肯定會呈現白熱化狀態,如果投標單位價格較低,則招標單位愿意與之合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2)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某一監理單位剛剛成立,急于擴大在業界知名度,打開市場,創造出一定業績。此時,只要投標人不至于虧損,就會以低報價贏得監理權,隨之,低報價就會帶來低利潤。

2.3低價虧損策略

這種策略一般是在投標方很不具優勢的情況下使用的。(1)監理企業在已經很長時間沒有拉到任何工程項目的情況下,公司運營出現困難,再沒有項目監理的話,企業就難以維持基本生存。這時,即使是很少一部分資金就可以幫助公司運營下去。因此,雖然在工程監理上得不到多大利潤,但是監理權一定要取得。

(2)還有一種情況是因為項目大但是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監理企業想通過低價獲得首期監理工程項目,然后在首期項目以優異的表現,獲得項目建設單位的認可。在后期或后續工程中贏得先機,創造競爭優勢,并在以后的項目監理中彌補前期工程的利潤損失。

篇10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城市化、工業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外來務工人員日益成為推動南京市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外來務工人員的工傷保險卻存在諸多的問題,影響了外來務工人員的身心健康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如何保障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在工傷發生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以保證其最大限度的恢復生產力,成為南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當務之急。筆者通過對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進行調查分析,試圖提出完善南京市工傷保險的政策建議。

1、調查方法

為了解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本調查隨機選擇秦淮、白下、玄武、建鄴等4個區作為南京市主城區的代表,采用問卷與訪談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問卷涉及外來務工人員基本情況、安全生產情況、政策聽說情況和外來務工人員對工傷保險改革的建議等4個方面內容。本調查共發出問卷320份,實際回收問卷320份,有效問卷率100%。

2、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

2.1基本情況

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總體素質不高,受教育程度普遍為初中(43.1%),其次是高中(22.5%)、小學(18.8%),這也直接或間接地導致了他們的收入處于中等或偏下水平,調查顯示,接近60%的外來務工人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其中包括8.1%的人收入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850元)。在務工形式來看,被企業(單位)招用在固定崗位就業的人數占總人數的55.2%,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的人數占總人數的44.8%。

2.2安全生產情況

一是工作安全狀況、保障措施較好。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情況總體較好,絕大部分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目前工作的安全狀況及安全保障措施還是比較滿意的。這主要與外來務工人員從事的職業有關,大部分被訪者都是從事第三產業的勞動者,工作本身的安全性好、工傷事故發生少。二是安全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但是在被調查者中,接受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僅占到總人數的51.2%,還有近1/2的人沒有接受過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這遠遠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在調查中還了解到,接受過健康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基本上是從事企事業單位的保安、門衛等相對安全職業的人員,而從事建筑、安裝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職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并沒有接受相應的安全教育。三是健康檢查和安全保障措施。根據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勞動者享有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而在調查中,只有1/2左右的人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中,80.63%的被調查人員表示對自己目前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滿意或比較滿意,13.12%的人表示對目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太滿意,只有6.25%的人對目前的安全保障措施不滿意。四是疲勞加班。南京市多數外來務工人員工作狀態相對較好。1/2以上(60.9%)的被調查人員表示,多數情況下他們不需要在極度疲勞的情況下還必須加班工作,33.8%的人則表示,有時候即使已經極度疲勞,還是要加班工作,這部分人主要分布在餐飲行業等服務業,他們在生意淡季時清閑,但是在旺季就要加班加點。

2.3對工傷保險政策的了解及實施情況

一是外來務工人員對工傷保險相關政策知之甚少。調查結果顯示,在《工傷保險條例》、“農民工平安計劃”、《南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南京市建筑業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辦法》等幾項與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切身相關的工傷保險政策中,有1/2的外來務工人員一項政策都沒聽說過,還有32%人只聽說過其中1項。而法律意識薄弱,將直接影響他們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二是工傷保障責任的承擔問題。41.56%的被調查者認為工傷保障的責任應由單位承擔,20%的人認為應由單位和政府共同承擔,12.5%的人認為工傷保障責任應該由政府、單位和個人3方共擔。三是工傷保險率。在320名被調查者中只有19.69%的人參加了工傷保險,而另外79.69%的人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率很低。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有21.77%的人是沒有與用人的單位簽勞動合同,13.28%的人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合同中并沒有有關工傷保險的相關條款,值得注意的是,還有包括3.76%不知道工傷保險、不知道辦理途徑等,因為對工傷保險缺乏了解而沒有辦理。

3、存在的問題

調查結果反映了南京市主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現狀中存在著突出問題:一是工傷保險參保率低;二是外來務工人員法律知識欠缺,工傷保險維權意識和能力差;三是用人單位安全培訓不到位。因此,應完善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制度。

4、對策

4.1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

雖然國家規定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必須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由于外來務工人員流動性大、對工資待遇要求比較短視等原因,南京市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參保率很低。因此,必須強化政府在工傷保險工作層面上的監督和規范職能采取各種強制甚至懲罰措施,強制雇主為雇員辦理工傷保險,防止出現用人單位在工傷保險方面的逃保、漏保現象。

4.2強化工傷保險法制宣傳,加強法制教育

只有具備熟悉工傷保險法律常識,勞動者才有意識和能力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大工傷保險法制宣傳力度,在社會群眾,尤其是外來務工人員群體中進行廣泛宣傳,工會等部門也有責任協助進行培訓外來務工人員工傷保險相關知識,使其與雇主簽訂勞動或勞務合同時知道要求雇之為自己辦理工傷保險[1,2]。

4.3加強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工傷預防能大大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進而減少工傷康復和補償的壓力,降低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同時,積極預防也減輕了勞動者的恐慌和壓力,使其持續有效地進行生產工作,減少了因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而導致生產停止而帶來的損失[3,4]。政府應監督用人單位健康安全教育情況,強制其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宣傳。

5參考文獻

[1]許素睿.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J].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2009(4):59-62.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日韩国产欧美亚洲 | 欧美一级成在线人 | 亚洲欧美日韩精品专区52 | 欧美日韩激情一区二区 | 欧美国产一级毛卡片免费 | 宅男最新一区二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