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25 14: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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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議
甲
方:xxxxxxx
乙
方:
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家
庭
住址:
地
址:xxxx
xxxxxx
身份證號碼:
xxxxxxxx
聯
系
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xxx市勞動合同條例》,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此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之《勞動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用。
第一條: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之《勞動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甲乙雙方應在遵守《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共同遵守本協議約定的事項。
第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在甲方
(部門)擔任
(崗位),服務期間經實踐證明,乙方不能勝任約定崗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進行調整。
第三條:競業限制期限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兩年。
第四條:競業限制期間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事項,不得泄漏、轉賣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到與甲方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第五條:甲乙雙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元。
第六條:乙方違反本競業協議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
元。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
方:xxxxxxxxxxxxx
乙
方:(簽章)
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答:競業限制是雇主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對其雇員采取的一種法律保護措施,其主要形式是要求本公司員工在其任職期間和離職后一定的時期內,不得與本公司業務競爭。
科技部在1997年《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中有相關競業限制規定。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約定有關人員在離開單位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并規定凡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單位應向有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根據意見規定如果與競業限制內容相關的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或者已不能為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不具有實用性,那么此時簽定的競業限制協議基本沒有什么效力。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當限制在有機會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決策人員、高級研究和技術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等。
關于競業限制協議的內容,有的單位簽得非常苛刻,要求員工不許這樣不許那樣。其實協議本身并不能讓員工自覺地遵守協議約定,如果有大于員工應當承擔責任的利益,員工一定不會遵守協議的。所以僅僅有這樣的協議并不能實際限制員工,關鍵的是公司需要一套確實可行的技術秘密管理制度。在實踐中,協議只是追究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依據,它的內容可以很簡單。意見規定:競業限制條款一般應當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的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當事人雙方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乙方(員工):
(住址、電話、身份證號)
鑒于
乙方已經知悉甲方重要商業秘密或者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具有重要影響,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精神,經充分協商一致后,共同訂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訂遵循如下原則:既要防止出現針對甲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又要保證乙方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得到實現。
協議正文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包括投資于)與甲方同類的營業。
2、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
年內(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與甲方
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上述單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單位:同行業、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且本公司認為已經成為或者可能成為競爭對手的各類企業。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后
年內(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計算,到勞動關系解除
年后的次日)都不得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經營,上述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主要指:與甲方重要商業秘密直接相關的、可能與甲方構成競爭關系的企業。
(二)甲方的義務
1、從乙方離職后開始計算競業限制時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補償費的年支付額由下列公式求得:
C=(AI-PI),其中:
C:競業限制年補償費;
AI: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三年(或者前一年)從甲方獲得的年平均收入;
PI:乙方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后,從事其他工作實際或能夠獲得的年收入。
2、補償的支付方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于
年
月
日前,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
元;
(2)按月(季、年)支付,從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違約責任
(一)乙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可以參照乙方從甲方領取的年補償費來確定),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應當歸還甲方,甲方有權對乙方予以處分。因乙方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已經支付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扣除)。
2、前項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1)損失賠償額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行為所受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如果甲方的損失依照上述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行為直接關聯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之積;
(3)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乙方另行支付。
(4)甲方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訴訟而聘請律師的律師費及其他因訴訟產生的差旅費、通訊費等各項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二)甲方違約責任
甲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一條第(二)款所列義務,拒絕支付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延遲支付該到期補償費超過一個月,或者甲支付該到期補償費的數額不足本協議規定數額的4/5的,即可視為拒絕支付)的,甲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
元。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
雙方商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1、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業秘密已經公開,而且由于該公開導致乙方對甲方的競爭優勢已無重要影響。
2、乙方在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前提下,可以要求甲方繼續履行給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義務,甲方拒絕的,乙方不再受本協議的限制。
3、甲方終止,又沒有單位或個人承受其權利義務的。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履行本合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其他事項
1、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補充約定后作為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3、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簽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鑒于乙方在甲方單位從業期間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方競業,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限制協議: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次日起年內(不得超過2年),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2.第1條所稱的“有競爭關系”是指:(1)某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行為與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在市場上存在商業競爭關系;(2)某單位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經營范圍與甲方或者甲方的關系公司的經營范圍相同、類似或者屬于同一行業。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及其直接或間接參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單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工作期間履行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秘密義務是其作為員工的義務,甲方無需給乙方任何補償金。乙方離開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后須按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甲方應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的數額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個月月平均工資(以工資條為準)的%(計元)。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付起算日為甲方離職之次日,不滿一月的期間按日歷天數計算乙方應得的競業天數補償金。
4.乙方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領取補償金時,應向甲方出示當前的任職情況證明,經甲方向乙方工作單位確認后方可領取。乙方逾期一個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職情況證明,視為放棄該季度的補償金。
5.乙方被新單位錄用后應在一周內將新單位的名稱及乙方的職位通知甲方。同時乙方應將自己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告知其工作單位。
6.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發出之次月起,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甲方應按照乙方已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8.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應立即與甲方競爭單位脫離關系,繼續履行本協議,并按照違約期間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無法確定違約時間長短的,按照一年計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大于該違約金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損失額依照以下三種方式計算,以計算結果最高的為準:獲取或開發該產品技術的全部費用;甲方相關業務因此損失的利潤;競爭單位相關業務因此取得的利潤。
9.乙方從甲方離職時,甲方如確認乙方無競業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無需承擔離職后競業限制義務,甲方也無需按本協議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的補償金。
10.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變更或者終止。本協議終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11.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2.本合同所稱甲方關聯公司是指甲方下屬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參股、控股的企業。
13.雙方傳遞文件的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郵編:
電子郵箱:
乙方:郵編:
電子郵箱:
雙方相互送達的任何文件,以快遞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視為送達;以電子郵件寄出的,自郵件發出即視為送達。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均應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對方以原通訊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約定條件即視為送達。
14.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黃文蘭
黃文蘭: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照樣必須向你支付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接到協議文本后,開封市儀表廠高級工程師王建偉等人提出: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公平的基礎上給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開封儀表廠沒有接受他的要求,并說:“誰不簽字就解除誰的勞動關系,其家屬(在廠工作的)也要下崗。”
在廠方堅持下,開封市儀表廠的有關人員相繼在協議上簽了字,但王建偉堅持拒簽。2003年4月9日,開封儀表廠以王建偉拒簽保密競業協議違反廠規為由,單方解除了與王建偉的勞動合同關系。王建偉不服,于當年7月18日向順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開封儀表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并給予原告應有的經濟補償。
開封儀表廠副廠長林富成告訴記者,王建偉作為企業的技術骨干,每月工資高達1500元,這本身就已經包含有對保護商業秘密的補償,如果再給予專門的經濟補償,不僅其他員工會有意見,企業目前也難以承受。
>>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下的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協議與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問題研究 商業秘密保護中的競業禁止探析 商業秘密保護中的競業禁止 商業秘密保護中的競業禁止問題研究 商業秘密保護中的離職競業禁止探究 競業禁止規范與商業秘密保護研究 淺析“競業禁止”對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作用 商業秘密保護中競業禁止制度的完善初探 基于企業商業秘密視角下我國競業禁止的法律問題研究 是競業禁止還是商業秘密侵權? 淺析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 試析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商業秘密的保護 論企業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企業檔案中商業秘密的認定及保護 淺談企業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企業如何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調薪、增加獎金紅利”的做法,實際上是將經濟補償從“競業限制期限內”提前到“勞動合同期限內”,我國學者對此大多持否定態度。(參見:董保華勞動合同立法的爭鳴與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66)德國所保護的競業禁止協議要求雇主存在可保護的商業利益。關于經濟補償,德國《商法》第74條規定,雇主于競業禁止期間,每年至少應支付受雇人依其原契約最后一次所應支付額之半數作為補償金,否則該競業禁止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5]。該法第74a、74b還對補償的支付和計算做了詳細規定[6]。
我國《勞動合同法》(草案)曾經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條款失效。”但出于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利益關系的考慮,最終刪除了該項規定。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條原則性規定既沒有明確經濟補償金與競業禁止協議之間的效力關系,更沒有界定切實可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但是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競業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或者雖然約定,但用人單位實際上并未支付,以及約定或實際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合理,這些情形都屢見不鮮。結果是,學術界和司法界不得不面臨這樣一個問題:經濟補償金是否會對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產生影響?這一問題涉及到合法性和合理性兩個層面的考量:合法性問題系未約定或未實際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影響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合理性問題系約定或實際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合理是否會影響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為方便行文,下文統一用“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來指代合法性問題及合理性問題。
我國司法界在合法性問題及合理性問題上一直沒有形成統一意見,存在“無效說”和“有效說”兩種代表性觀點的爭論: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為代表的地方性解釋文件認為,經濟補償金不是競業禁止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有效,并賦予雇員事后約定的或法定的競業補償請求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于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20%~50%的支付。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繼期間或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確定補償數額,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與之相反,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為代表的地方性解釋文件認為,經濟補償金是競業禁止協議的生效要件,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至工作交接完成時,用人單位尚未承諾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約定支付的,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依約遵守了競業限制條款,但用人單位未按約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應予支持。沒有約定補償標準或者約定的補償標準低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的標準,勞動者請求補足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前已通知勞動者解除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競業限制條款并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這些指導意見較為有效地應對了各地區復雜的訴訟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的空白,但也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司法實踐對于案件判決結果缺乏統一的認識,甚至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總的來說,認定競業禁止協議有效的判決主要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考慮,如在馬躍順與廣州市金凱有限公司違反競業禁止協議糾紛一案中,法院就主張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應遵從意思自治的原則,在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為有效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書。在該案中,法院一方面認為未約定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有效,另一方面又以損失賠償額難以確定最終判決用人單位敗訴。 ;認定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判決理由大多是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對等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如在奧潤德體育(北京)有限公司與張坤等侵犯商業秘密及競業禁止糾紛一案中,法院就因為出資人協議及保密承諾并未明確約定在離職后限制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認定離職競業禁止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參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終字第4091號民事判決書。具體就合理性問題而言,在王云飛訴施耐德電氣( 中國) 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中,法院以競業禁止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遠遠低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的法定最低標準,最終認定“未約定給予勞動者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或者約定的競業禁止經濟補償數額過低、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該競業禁止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1期,第39頁。 無獨有偶,在南京天杰冷氣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訴朱琳競業禁止糾紛一案中,法院也認為,“當競業禁止條款同時符合形式合法和內容合理兩個方面要求時,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競業禁止合理性要求,主要包括對象合理、補償合理、限制時間合理三個方面,如競業禁止約定違反合理性的任何一個方面,則該約定對勞動者就不具有約束力。”參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寧民四終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書。 在本文所篩選的30份競業禁止協議之中,共有14份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從效力認定上來看,共有12份協議被認定為無效,僅2份協議被認定為有效。就合法性問題和合理性問題進行分類,涉及合法性問題的共有10份,涉及合理性問題的共有5份。在廈門精通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訴譚邦春競業禁止糾紛案中,法院以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經濟補償金且實際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合理為由認定協議無效。 從判決數量上來看,“無效說”在司法界占據主導地位這與國內學者的研究結論相一致。(參見:朱軍未約定經濟補償對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效力的影響——基于離職競業禁止案例的整理與研究[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2,(1):77-83) ,且多是因為用人單位未約定或未實際支付經濟補償而影響協議效力。
表2:競業禁止協議中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4宗案件統計
四、批判與反思
不難看出,“無效說”和“有效說”的爭論背后蘊含著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和勞動者擇業權的激烈沖突。法律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在于決定沖突的雙方誰有權獲勝,當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和勞動者的擇業權發生沖突時,法律必須決定支持哪一方[7]。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和勞動者擇業權的取舍上,通過競業禁止協議進一步明確了賦予企業的“法授權利”(entitlement),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因競業協議而優于勞動者的擇業權。從保護商業秘密的角度出發,勞動者擇業權的實現必須以不損害企業商業秘密權為前提。但是,用人單位必須以一定的價格“買斷”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的擇業權,從這個角度來講,通過實際的、合理的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因競業禁止協議而損失的合法利益進行賠償似乎是當然的。毋庸置疑,“無效說”主要是基于保障勞動者擇業權的考慮,認為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影響了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后的生存權,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因超出對勞動權進行限定的合理范圍而不具有法律效力[6]。
盡管“無效說”在司法界和學術界都存在深厚的生存土壤,但其合法性及合理性也受到廣泛質疑。首先,有學者提出,很難從《勞動合同法》第23款第2項、第26條第2項和《合同法》第52條中得出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這一結論[8]。其次,也有學者主張,合同的有效性與合同的履行是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混淆,“只要雇用雙方的競業限制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條件即生效。至于用人單位不按約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只能將其歸入違約行為,不能構成對競業限制條款效力的否定性因素,否則,會混淆合同效力與合同履行的概念,破壞了嚴密的法律結構體系。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利用仲裁、訴訟等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請求其支付補償金、違約金。”[9]此外,從保障勞動者擇業權的角度出發,認定無效“表面上看保護了勞動者的,使其能迅速擺脫競業限制的拘束,充分自由地尋找就業機會,然而如此規定實質上對勞動者形成不利。因為一旦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勞動者將無相應的合同基礎繼續去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及違約金;并且,勞動者在擺脫競業限制的拘束后,其未必能及時獲得其他的就業機會。”[9]
筆者認為,“無效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秘密侵權之訴難堪重任的情形下,進一步使得《勞動合同法》所保護的競業禁止協議違約之訴步履維艱,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的保護由此陷入兩難境地。同時,“無效說”也使得勞動者喪失了對于競業禁止補償金的請求權也有學者提出,賦予勞動者競業禁止補償金請求權實際上增加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參見:葉靜漪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合同立法建議[G]//全國部分城市勞動爭議審判實務參會論文匯編:勞動法理論與審判實務.福州:2005:170) ,在實質上并未有效保護勞動者的擇業權。有鑒于此,筆者贊同“有效說”之法律設計,將未約定或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決定權交給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事后協議補充經濟補償金而追認協議有效,法律在此之外規定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金計算標準。較之于“無效說”,“有效說”給予雙方協議補充的權利,能夠更加充分地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和有效地平衡雙方的權利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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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under the Noncompete Agreement:Collation and Research about 74 Judicial Documents from Noncompete Cases
ZHU Pe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49, China)
離職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用來保護商業秘密和競爭優勢的法律手段,我國勞動關系中對于離職禁止主要指的就是防止本單位商業秘密泄露和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另一個就是為了限制員工離職后得不到本單元競爭關系的厲害關系的任職,也不能在和本單位相互有競爭關系的行業進行工作。同時我國勞動法也明確規定了對于離職競業所涉及的人員、期限和經濟補償金支付方式的責任詳細規定,所以對于離職人員可以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同時還可以對于制定具體補償金額計算,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會受到一定保護。
一、經濟補償金和離職禁止協議的效力關系分析
在實踐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依然存在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經濟補償現象,主要可以分為兩類情形,主要就是對于沒有進行經濟補償,也就是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約定一定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中可以包含經濟補償,一個就是合理支付一定違約金方式,在勞動合同接觸時候要能夠按照月進行支付工作;另一個也可以用一年支付方式進行支付工作。
支付經濟補償金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生效要件,也是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進行一定經濟補償措施,最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就是勞動者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特點,所以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要能夠忠誠,只可以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但是不能影響到勞動者生存權,對于勞動者進行一定合理范圍限制工作,不能濫用權力,要具有一定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應該在競業限制中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限制協議要履行,交接工作完成后要能夠接受用人單位的補償,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違法約定之日起三十日對于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性支付工作,同時還要繼續進行一定協議履行工作。
另一個問題就是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要件,但是如果沒有進行一定經濟補償措施就會違反法律的規定,要采取強制性措施履行協議。事實上我國法律中勞動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對于約定的支付禁止補償金是競業禁止的條款生效條件,合同無效的時候,要能夠認定到法律最后的防線問題,應當依法進行一定根本性原則和法律限制工作。競業禁止補償完全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禁止補償,進行一定合理的補償,還可以適當地考慮到法律的規定條款問題,適當對于勞動者生存權和自由權進行一定合理保護工作,沒有進行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合理性方面處理,協議的勞動者生存權應該受到保護,在權利人失去公平的時候,要能夠定期進行一定撤銷協議處理,勞動法和相關法律都要明確進行規定,對于競業禁止補償要進行合理協議,還要對于協議雙方約束能力進行一定了解,如果失去了設立競業禁止義務,要能夠建立非常公正的市場秩序,合理保護好企業合法權益問題。
在一線城市就有很多這方面問題處理,如果沒有經濟補償金對于競業離職禁止協議的有效條件,要按照社會保障局的規定,進行一定競業協議經濟補償工作,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出現了爭議問題,要能夠按照勞動者爭議處理方法進行合理解決,用人單位要及時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工作,如果競業限制協議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放棄了對于勞動者競業限制要求,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同時很多地方政策也明文規定了,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勞動者應該履行的限制義務,但是沒有約定的,要向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經濟補償的,要給予當事人的限制一致性進行一定商議工作,最終可以達到合理條款約束效力,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還可以按照工資的20%到50%進行合理支付工作,協商不成的要進行一定時間限制,最長不能超過兩年時間。另外勞動者還可以和用人單位進行一定秘密協議約定,對于限制競業條款的一定補償給付的具體標準進行一定約定工作,當認定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的時候,要能夠及時進行一定勞動關系爭議處理,合理終止勞動合同,通過協議方式進行一定處理,還可以按照雙方勞動關系合同,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支付補償費用,勞動者的競業選擇就不具有一定約束力。根據不同地區情況和實際工作,合理限制政策和意見,很好填補了國家立法空白工作,具有非常強的地方特色,也可以很好化解矛盾。反之,不同地方會出現裁判結果不同問題,影響到國家整個法律的權威性。
二、補償金給付對于勞動者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法律效力分析
通過考察,對于勞動者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對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效力關系,可以很好進行矛盾化解工作,還可以很好設立離職競業的禁止制度立法創新工作。離職競業禁止可以理解為條件的競業禁止工作,具體就是可以合法和合理地進行判斷工作,合法主要就是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對于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合理就是要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
如果沒有進行經濟補償工作,對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效力分析,主要就是用人單位雖然和勞動者約定了離職禁止義務,但是沒有約定經濟補償問題,就要對于這個部分進行一定補償工作,離職競業協議違反合同法規定的,要能夠在競業中做到一定限制性工作,按照每個月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對于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要進行一定合理性規定工作。
對于一般勞動者來說主要就是忠誠義務關系,離職競業禁止是一種忠誠義務體現工作,但是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雙務關系的合同,要對于離職者承擔一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和措施,這個部分就是要受到一定經濟補償措施。如果離職勞動者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在以后擇業中,如果又受到一定限制,競業協議的限制就會失去公平和合理,另外就是人權方面問題,人權是人類社會最高形式的權利,對于每一個人來說主要問題就是基本人權問題,關乎每一個人尊嚴和社會正義感,用人單位要對于勞動者的保守商業秘密同時,還進行一定遵守離職競業禁止義務選擇,就必須要以一定經濟補償為代價,這樣勞動者就可以很好遵守擇業禁止條款,這就需要對于勞動者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影響到勞動者職業發展和經濟收入時候,要能夠對于責任和義務進行明確處理。
勞動者離開崗位后,不能從事自己所擅長的工作,本身勞動機會和收入就會降低,另一個實際問題就是用人單位不會主動給與競業禁止協議選擇工作,雙方如果發生了一定糾紛,勞動者將面臨不利處境,這就需要勞動者在競業選擇中要主動承擔著必須的權利,用人單位要對于勞動者主動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主要體現就是勞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用人單位要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如果沒有一定經濟補償,勞動的擇業競業就不會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沒有合理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對于離職人員禁止協議效力分析方面,主要就是對于離職禁止期間要受到法律層次具體限制,很多政策性規定都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額數是關系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企業員工約定競業禁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一定補償。同時還要能夠合理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違反協議規定,要在一定時間內從事自己擅長工作,就必然會勞動者帶來一定經濟損失,這就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責任承擔,法律也應該進行一定協議規定,合理彌補離職競業禁止勞動者,如果是被動的不公平問題,要能夠及時進行法律賦予申請變更撤銷工作,勞動者沒有顯示公平時候要能夠及時撤銷和變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如果有效時候,要對于勞動者和涉及的行業進行一定行業復雜情況分析,補償金額要進行合理的規定。
三、對于國家勞動法和合同法的建議分析
勞動就業權利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每一個自然人的生存權和勞動權,人才的流動是商業秘密合理保護影響可以很好顯示法律的調整作用,同時用人單位和商業秘密不可受到侵犯,對于勞動者限制還要謀求適合自己職業,這就會涉及到很多生活問題,以形成一種非常合理利益平衡機制工作,對于離職競業禁止制度主要就是利益平衡機制問題。
四、結論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的離職競業限制了勞動者擇業權利,但是不能剝奪就業權利,這種效力主要標準就是從經濟補償開始,要合理對于用人單位進行商業秘密保守工作,對于補償金具體計算標準,可以很好限制用人單位的補償金。這就需要合理結合勞動者專業技能水平和競業禁止限制,進行一定地域和生活水平分析,進行綜合方面考慮分析,按照法律規定標準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措施。用人單位還可以按照勞動者競業禁止程度和期限從事行業職位和技能工作。根據立法制定補償金額標準,被競業禁止生活水平不會因為禁止受到影響,同時還要兼顧好不同技術和不同經營領域進行一定經濟補償工作,最后就是要能夠賦予勞動申請變更權利,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后,要絕對公平公正。合理的對于經濟補償金和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效力關系進行分析,可以很好對于勞動者補償費用進行一定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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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分部/加盟商/加盟店/員工)。
上列雙方當事人為了滿足特許經營的要求,根據特許經營系統總部(_________)的規定,經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禁止協議:
第一條 競業禁止
本協議所稱競業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許經營合同》(或《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特許系統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競爭的行為: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總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第二條 禁止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包括合同履行期間及合同終止后_________年內。合同終止時間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認:
(一)雙方協商終止合同的,以協商確定的時間為準;
(二)因乙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以仲裁裁決的時間為準,但同時裁決履行債務及其他義務的,從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
(三)因乙方違約終止合同,但未經仲裁裁決的,自乙方按照合同規定向甲方及_________清償債務(貨款、違約金等)并履行其他全部義務之日起計算,否則應自合同終止之日起滿兩年。
第三條 禁止行業
本協議所指與特許經營系統相競爭的業務,應理解為與總部相同和相似的經營領域,包括以下行業:
(一)_________行業,包括_________;
(二)_________行業,包括_________;
(三)_________行業,包括_________。
第四條 禁止地域
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范圍,包括乙方參與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行為時,總部特許經營系統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以及已經簽署《特許經營合同》正在籌備經營的省(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 除外情形
鑒于乙方長期從事_________,乙方在合同終止后,可以在_________行業、_________地域范圍內繼續從事原來的業務,但不得開展特許經營及_________。
第六條 補償
在合同終止后,乙方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期間,甲方(不)給予乙方補償,補償標準為_________;但因乙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乙方在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同時,無權要求補償。經總部同意,可以放棄要求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權利,不再給予乙方補償。
在乙方履行競業禁止義務期間,甲方終止特許經營合同的,由_________承擔補償義務。
第七條 支付
給予乙方的補償,應當按月(季)支付,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到甲方財務部門領取補償。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應當向總部申訴,總部應當在_________個月內予以解決;超過期限仍未解決的,乙方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否則,不得免除乙方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
第八條 總部保留權利
乙方依照本協議承擔的競業禁止義務及其他義務,均視為總部享有相應的權利。在甲方終止與總部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后,以及總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依據本協議向乙方主張權利。
當甲方為分部或加盟店時,總部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行為,直接行使賠償請求權,除非乙方已經按照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
未經總部同意,甲方不得放棄對乙方的賠償請求權,否則,其行為無效,總部有權依照本協議主張甲方放棄的全部或部分權利。
第九條 監督
甲方有權對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配合甲方的監督與檢查:
(一)每季(年)提供一份其人事檔案存檔機關出具的證明其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
(二)每季(年)提供一份證明其任職單位為其交納養老保險的證明文件;
(三)_________。
義務人未能按時提供上述證明文件或履行其他義務的,甲方有權停止給予乙方補償,且不免除乙方的競業禁止義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其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并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數額,為乙方所參與的業務在違約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許經營系統在違約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為制止、調查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在違約期間所得利益,或者在違約期間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根據違約行為的情節給予_________萬元以上_________萬元以下的賠償。
乙方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停止給予乙方補償。乙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且無權要求甲方繼續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協議文本
本協議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本,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內容無效,仍應按原協議文本的內容執行。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
鑒于乙方在職期間從甲方獲得技術、商業秘密并獲得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同時甲方對乙方的勞動支付工資、獎金、報酬;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自愿訂立以下協議條款,以期雙方共同自覺遵守:
1、雙方或單方終止或解除聘用關系時,乙方必須依其忠實義務的要求,停止辦理其正在進行的工作,并將該工作移交甲方,在移交期間乙方不應有不利于甲方以后繼續完成該項工作的行為(該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對緊急事務必須由乙方作應急處理的,乙方應報告甲方后,依法依約并按甲方書面指示作緊急處理。
2、雙方或單方終止或解除聘用關系時,乙方必須向甲方辦理事務移交手續,對原保管的物品、資料等,必須按甲方要求的期限內移交甲方,在移交前乙方應盡繼續保管和保密義務。
3、乙方在工作中將為甲方的經濟利益盡最大努力,在職期間不組織或參加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甲方技術、商業秘密的行為。
4、乙方對在職期間因工作信任關系獲得、交換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這些保密內容包括與甲方經營范圍相關的或與有關的重大經營決策、方針、計劃、措施、管理決策、財務數據、銷售計劃、構思、方案、設計、甲方人事檔案、員工狀況、人員安排及人事調動情況;各種技術情報、資料、樣品、數據、軟件、供銷渠道、銷售客戶、客戶文件、經濟指標、競爭策略、營銷策劃及公關方案;甲方所記載的所有相關業務、客戶檔案資料及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甲方所屬的各種合同、手冊和內部教材、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方向、規劃、項目等;甲方內部文件包括董事會會議內容、決議和記錄,經理會議內容、決議和記錄,監事會會議內容、決議和記錄,辦公紀要等。
5、乙方承諾保守上款所述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對甲方的義務,不得使他人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甲方需要的程度內向應該知道上述內容的甲方其他員工或甲方外部業務者如商進行保密交流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甲方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露;不得為自己利益使用或計劃使用;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甲方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甲方或甲方客戶的文件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6、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的部分或個別要素可能產生這種情況,即其雖被公知但未產生使該信息的其他部分或整體成為公知知識從而破壞價值,因此乙方同意這種部分或個別要素的公知不影響其對仍屬秘密的信息的保密義務,乙方仍不得使用這些信息,或誘導第三人通過收集公開信息以整理出企業的商業秘密,并以此證明該商業秘密的不存在。
7、保密范圍:乙方只能在辦公時間內、辦公區域內合理使用本協議列明的各項保密內容。
8、在未征得甲方書面批準的情況,乙方將本協議列明的各項保密內容帶離辦公區域或者脫離甲方有效控制范圍的,均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9、乙方因侵犯商業秘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的,甲方有權依法將其提交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處理,追究乙方的刑事責任。
10、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藏樓盤信息或在獲得最新情況時而不更新樓盤信息,或其他隱瞞樓盤信息行為。乙方違反此規定,甲方有權解雇,且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1、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資料及資源促成交易而將所得利益據為已有(即“做私盤”),違者即時予以解雇,所得利益應當交歸甲方所有。
12、乙方在知道甲方或者業主方已有客戶對某一物業落定(即誠意金)后,未經批準仍以各種名義擅自聯系業主(即“撩盤“),甲方有權解雇,且不給予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13、乙方擅自離職或單方辭職未經甲方書面批準的,甲方有權處理乙方離職前尚未完成的中介事務而離職后才收到的傭金,直至該部分傭金歸入甲方所有。
14、乙方的上述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終止而失效。
15、乙方承諾:在與甲方勞動關系存續有效期內不進行除對甲方之外的其他投資(甲方書面同意的除外),也不在除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資產關聯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公司、企業、社會團體中,通過任職或兼職服務獲得任何利益(乙方僅是通過證券市場買賣其他公司的股票、債券而獲利等相類似的行為除外)或其他合作行為。
16、乙方同意在與甲方法律關系終止后6個月以內,不在其與甲方有合作關系的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就職。
17、乙方同意在與甲方法律關系終止后6個月以內,不在其工作過的區域(主要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就職區域)內投資或者直接參與經營與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或甲方資產關聯公司有業務競爭、有相同業務或者有類似業務的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
18、乙方同意將其因職務創造和構思的有關專業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為了企業的利益迅速向甲方匯報,并以書面形式作出報告。
19、職務發明歸屬甲方所有,乙方在退休、解聘或辭職后兩年內所做的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應屬職務發明,歸甲方所有。
20、關聯交易是指乙方為謀取經濟利益,在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時,以甲方名義與乙方的關系人發生業務往來的行為。
21、乙方的關系人是指:A.乙方的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所在的法人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B.乙方投資或者控股的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經濟組織;C.持有甲方10%股份以上的股東;D.甲方的其他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所在法人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
22、甲方在乙方任職開始之日,即每月向乙方發放保密費及競業禁止補貼。
23、如果乙方違反本協議中各項義務約定的,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金或者賠償金,違約金為:乙方違約之日起前二年平均實際收入的3-5倍;損失賠償為:經營損失、利潤損失、資金利息、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公證費、差旅費、律師費等。
24、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爭議,雙方自愿同意提交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訴訟管轄。
2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和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