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2-01-31 0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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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

篇1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 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 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 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 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 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 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

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2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抵押人及保證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為確保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意以其所有的財產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并為債務人 提供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期限至 年 月 日止,無論主債務是否有效,乙方均同意提供抵押物并提供連帶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抵押財產

1、乙方提供的抵押財產是:房屋坐落于 (房產證號 )。乙方保證對抵押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抵押物為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共有人(簽字): ,身份證號:

2、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從物、從權利、附著物、附合物等,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出租等情況。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范圍

1、擔保的主債權為:債務人年日向借款幣(大寫金額 ),月利率為 %,借款期限至 于 年 月 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保險費及其它費用。

第三條抵押物的登記

本合同項下有關抵押物的評估、登記、公證、鑒定、保險、保管、維修及保養等費用由 承擔。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立即向登記機關辦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

抵押登記手續,并在登記手續辦妥后三日內將他項權利證明、抵押登記證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權屬證明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債務人清償債務后,甲方應在債務人清償之日起10日內解除抵押權。

第四條 抵押物的出租收益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應有任何使抵押物價值減損或可能減損的行為;不應以轉讓、贈與、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2、自雙方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前(包括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物產生的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等)均由甲方收取并抵償相應金額的債務,乙方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甲方代為收取相關收益。

第五條抵押權的實現

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甲方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甲方有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2)乙方未按第四條第2項約定,將抵押物產生的所有收益交收甲方。

第六條保證條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權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抵押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

(2)抵押人對抵押物的情況作不實陳述與保證的;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抵押物經處置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乙方為債務人提供連帶保證。

第七條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

1、本合同項下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訴,均需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乙方違約致甲方起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并承擔法院訴訟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第八條其他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二債權人姓名: 電話: 借款人姓名: 電話: 鄉(鎮)村 身份證號: 擔保人姓名: 電話: 鄉(鎮) 身份證號: 抵押物的名稱:

第一條:

1

2、借款金額:大寫: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還款方式:

第二條:借款人承諾“

1、按期一定用現金還清債權人借款。

2、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諾簽名:第三條:擔保人承諾:

1、擔保人對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擔責任。

2、擔保范圍:所借現金數額和債權人的費用。

3、我自愿擔保,如借款人還不清借款,有擔保人負責還清所有現金和一切費用。 承諾人簽字:

第四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違約:如不按期歸還所借現金,從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給債權人百分之1違約金(萬元每天100元違約金)。

第五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債權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條: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間人簽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債權人簽字(指印): 電話:

借款人簽字(指印): 電話:

擔保人簽字(指印): 電話:

中間見證人簽字(指印): 電話:

簽約地點:

年 月 日

抵押保證合同范文三借款人: (甲方)

抵押權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編號 的委托借款擔保合同,乙方同意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幣 的擔保業務,丙方自愿以有權處分的財產(明細見抵押物清單)作為抵押物,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擔保保證。上述抵押物清單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當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時,丙方愿意承擔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連帶責任,為此,三方特簽訂本保證合同。

一、甲、丙方嚴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條款的有關約定。如丙方喪失或可能喪失代償能力時,保證及時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物作價人民幣 ,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

三、本項反擔保金額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幣 及借款利息和為乙方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如乙方允許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對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證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無論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償,丙方必須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主動向乙方付清全部應付款項,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書的實質性內容,對甲方和丙方均有約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乙方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將抵押物作價、拍賣、變賣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六、本保證合同是持續性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承擔了任何現在的、將來的或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丙方就始終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乙方給予甲方的任何寬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擔保金額,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均不能解除或減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證金額,本保證合同不會因為甲方與乙方同意對借款合同(主合同)條款的修改、補充、刪除或因甲方與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影響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現時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擔保,包括存單、匯票、留置權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證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響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九、如果甲方無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義務或入股其它企業,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

十、丙方的繼承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承)仍受本保證合同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保證合同項下的責任,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丙方及其繼承人不得轉讓其保證義務和抵(質)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證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條或多條款項在任何運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無效或不能執行,不影響丙方的連帶責任,丙方確認決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十二、本保證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屬無條件不可撤消的保證合同,丙方與任何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合同(協議或契約)均不影響本保證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證合同自甲方償付完畢全部借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包括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約定事項

十五、本合同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從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丙方注意對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應條款的說明,如有異議可作單列補充說明后,簽約三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七、本合同附抵(質)押物清單 份(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執一份,乙方執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內成立,自辦妥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

篇3

貸款人:_________銀行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大寫)、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

│金額

│ │用途│

├─────┼─┼──┼─────────────────┤

│種類

│ │利率│

├─────┼─┴──┴─────────────────┤

│期限

│ 年 個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

│ 年│ 月│ 日│

金 額│ 年│ 月│ 日│

金 額│

├──┼──┼──┼─────┼──┼──┼──┼─────┤

├──┼──┼──┼─────┼──┼──┼──┼─────┤

──┴──┴──┴─────┴──┴──┴──┴─────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后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并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并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__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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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單位(公章 )

│貸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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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篇4

    前言一,保證期間的概念,分類及意義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

    (二)保證期間的分類

    (三)保證期間的意義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一) 保證期間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

    (二) 保證期間亦非除斥期間

    (三) 保證期間乃是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 “失權條款”上的期間

    三,我國關于保證期間的現行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關于《擔保法》第25條第2款中“保證期間的中斷”

    (二)關于《擔保法解釋》第34條

    (三)關于《擔保法解釋》第36條

    前言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法》第6條)保證作為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屬于人的保證,對于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保證的概念,可看出保證本質上是一種債,是保證人和債權人合意的結果。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往往是出于對債務人的信任而與債權人達成合約的。在我國,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第16條)。

    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這樣規定主要是基于保證合同的性質而作出的。眾所周知,保證合同具有無償,單務性,如果不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在發生糾紛時,難以認定保證是否成立,難以確定保證債務的發生,當然也難以保障合同當事人的各自合法利益。

    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的一項必要內容,我國擔保法15條已作出規定。保證期間關系著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能否在保證人身上實現債權等。因此關于保證期間的性質,自從我國《擔保法》出臺后,引起了學術界的一度爭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的公布完善了《擔保法》的有些規定,增加了保證法的可操作性,使有關保證期間的爭議有所減少,然而《保證法》和《擔保法解釋》對保證期間進有益的探索,下面筆者將從保證期間的概念,分類,意義,性質,我國關于保證期間的現行立法缺陷及其對策等方面進行系統討論,希望這將對保證制度的立法與實際操作的不斷完善有所裨益。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分類及意義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

    1,保證期間,有一種觀點,將其等同于保證責任期間,即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期間。后半句“保證責任期間即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訖期間”是正確的,無庸置疑,然而將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期間等同,實屬概念混淆。

    保證責任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的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應當實際承擔保證債務即在保證期間內,從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后,經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時(在一般保證中)或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時(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起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廣義的保證責任是指保證合同成立時產生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權人的債權不受清償時的義務。因而保證責任期間也有廣義,狹義,其概念不再贅述。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與保證人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開始的,因此很明顯不同于廣義的保證期間。在一般保證中,保證期間的起算一般是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的,而狹義的保證責任期間是從債權人向債務人通過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償還債務未果時,才開始計算的。這正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緣故。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由于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所以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的起算點與狹義保證責任期間的起算點極易重合,然而并不能說二者等同。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而保證責任期間會隨著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引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發生,此時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已無存在意義,保證之債轉化為普通之債,由于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的,那么狹義的保證責任期間也是可變的,同時,《保證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第26條第2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只是說明保證責任產生于保證期間內,而不能說保證期間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與保證責任期間等同于保證期間是同樣的道理。

    如果將保證期間和保證責任期間混淆,會引導學理上對保證期間的探討走向誤區。如“……A,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應當從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后強制執行無效果之日起算起(考慮到保證人此時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正是混淆概念的結果,這樣勢必使學者對保證期間的理解更加模糊,同時也是與《擔保法》第25條第1款相違背的。

    2,那么怎樣給保證期間下個定義才算合理呢。一個嚴謹的概念對于保證期間的正確理解和定位至關重要,通過對兩則概念的澄清,筆者可以對保證期間下這樣的概念;保證期間是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

    關于此概念的理解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保證期間主要體現了保證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證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也應體現合同自由訂立主義的原則。保證期間應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應當過多的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即可以自由約定具體的保證期間,當然由于實踐中,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能欠缺法律知識或疏忽,未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如果草率確定保證期間無效,則違反了保證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初衷,因此法律推定作為補充成為必要。當然對于保證期間的約定并非沒有限制,《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保證期間的約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否則視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推定,則說明了對保證期間約定的限制,但總體而言,保證期間主要源于保證合同當事人的自由約定。

    2)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前提是債務人對債權人未為完全清償。這是因為,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之債相對于主債是從債,如果主債權人的債權已由于債務人的完全履行實現,那么主債權債務即主債則因清償而消滅,從債自然也消滅。保證人可以以債務人因債務已清償拒絕再履行的抗辯權來對抗債權人向其主張權利。我國《擔保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此規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因此只有在債務人對債權未為完全清償時,債權人才可能有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3)債權人能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一般是主債務履行屆滿時。這是因為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前,保證人就沒有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的必要。有兩種例外情況值得注意,第一種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主債務履行屆滿后的某一期間。這種約定只要不屬于《擔保法解釋》第32條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約定。此種情形可從《擔保法解釋》第35條規定的特殊情況找到依據,該條規定,“保證人對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暗含著保證人放棄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利益而自愿提供保證的,應予以認定有效,這也是充分尊重保證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另一種特殊情況是當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時,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的起算怎樣。《擔保法解釋》33條對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的此類問題做出了規定,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4)保證期間是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保證期間設立的宗旨是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如果沒有保證期間對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加以限制,那么債權人可能怠于行使權利,使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信用利益喪失,保證人不僅會長期受到保證債務的困擾,而且保證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的追償權也可能得不到保證。如此勢必會阻礙保證制度作用的發揮,最終影響到商品流通和資金融通。因此,保證期間的意義十分重大,當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不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會因保證期間的通過而免除保證責任。《保證法》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分別對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的免責做出規定。

    (二)保證期間的分類

    就目前世界各國現存的保證制度來看,保證期間因其產生方式不同,可分為約定保證期間、催告保證期間和法律推定保證期間三種。

    所謂約定保證期間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或保證條款中明確約定的保證期間,學者通稱定期保證期間。保證合同是債權人與保證人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保證期間是影響保證人保證責任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期間短則對保證人有利,期間長則對債權人有利,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應允許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與債權人自主約定保證期間。《擔保法》第15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五)保證的期間;(六)……”,盡管保證人有權約定保證期間,但此權利并非毫無限制,即保證期間不得任意約定。從《擔保法解釋》中相關條文看,保證期間必須明確“保證期間應當是一個恒定的時間段,即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要具有可操作性。

    所謂催告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或無效的情況下,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不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行使訴訟上的權利而確定的合理期限。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753條規定,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在主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得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為審判上的請求,債權人在保證人的催告期內對債務人不為審判上的請求,則保證人免其責任。我國《擔保法》《擔保法解釋》無此類規定,現已將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形歸于法律推定保證期間。但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規定了催告保證期間。

    所謂法律推定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任意性規定加以補正。即依法律規定以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一段時間為保證期間。我國《擔保法》第25、26條,《擔保法解釋》第32條作了規定。目前大多數學者稱之為“法定保證期間”,但筆者認為不甚準確。我國,《擔保法》第15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此規定實屬法律上任意性的規范,作用在于補充當事人缺少約定,而“法定”卻使人誤解為法律強制性規范。

    (三)保證期間的意義

    1保證期間旨在保障保證人的利益。

    《擔保法》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均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通過法定的方式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將免除責任。如果不規定保證期間,對保證人是極為不利的,表現在一方面債權人如不及時行使權利會使保證人長期受制于債權人的債權,另一方面,債權人如不及時通過法定方式主張權利,那么原先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信用基礎可能已不存在,以致于保證人的追償權形同虛設。確定保證期間對于平衡債權人與保證人的利益至關重要。因為它可以一方面限制債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敦促債權人行使權利。所以說設立保證期間主要是為保障保證人的利益。

    2保證期間的設立是促進交易和穩定市場的需要。

    保證期間的設立,使得不穩定的債權債務處于相對的穩定,債權人及時行使對保證人的權利會消滅其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從而保全自己的債權,同時保證人也不會長期困擾于保證債務,及時行使追償權,使得交易安全得到體現,進而促進交易的發展,也會保持市場運作的穩定。

    總之,保證期間作為保證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對于保證制度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意義。保證期間的設定旨在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可以敦促債權人積極在債務不受清償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有利于避免保證人長期處于可能承擔債務的不利狀態,避免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增加保證人的風險,可以擬制因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可能因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惡化而危及保證人的利益。這也是保證制度信用基礎的內在要求和合同意思自治的集中體現,是立法上利益分配平衡的結果。

    二,保證期間的性質

    從立法上看,各國均未對保證期間做出定義,更沒對其性質明確界定。然而明確保證期間的性質對于保證期間的正確適用意義重大。在我國《擔保法》出臺后,我國法學界關于保證期間的性質眾說紛紜。這場爭論主要是圍繞《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展開的。2000年《擔保法解釋》公布后,許多學者對于保證期間的性質的認識逐漸明朗,然而由于《擔保法》與《擔保法解釋》保證期間相關規定缺乏連貫性、統一性,性質之爭仍在進行。總結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擔保法》第25條、第26條中六個月保證期間屆滿的后果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人將獲得免責的法定事由,債權人喪失勝訴權,因而具有時效的功能,故屬訴訟時效;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擔保法》第25條六個月之規定應屬特殊的訴訟時效,而第26條之保證期間則屬除斥期間;第三種觀點則依據《擔保法解釋》31條,認為上述二者均屬除斥期間;第四種觀點,則認為“保證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獨立于二者之外的另一種法律期間。”筆者亦同意最后一種觀點。

    (一) 保證期間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

    保證期間的概念本文已經論述,不再說明。現就訴訟時效期間及相關概念說明以下。時效是一定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實狀態繼續存在的期間為時效期間,它是一定事實狀態與一定時間結合在一起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與訴訟時效不同,它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未主張權利的,權利人勝訴權消滅,實體權利并不消滅,權利人仍可以起訴。訴訟時效期間也是權利人勝訴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間,該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從二者的概念可以看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區別較為明顯:1,規范目的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起源于羅馬法裁判官法上出訴期限,目的在于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并有利于維護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尚史寬先生稱:“時效制度之設,在于尊重久已繼續之事實狀態,即在于社會秩序的維持。”保證期間的設立則不然,而基于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立法上向保證人傾斜以維護保證人利益的結果,避免債權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2,規范的性質不同。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的現有秩序,全屬法律強制性規范,因此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縮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的適用。時效適用若允許預先約定或拋棄,則無異于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否定。總之,訴訟時效期間屬于法定期間。然而正如本文所論述的,保證期間屬于約定期間。3,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以有權利而不行使所造成的事實狀態為基礎,因而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民法通則》第137條)。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一般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時。4,是否適用中斷、中止、延長方面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屬于可變期間,可以由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中斷、中止或延長(《民法通則》第137、139、140條)》。而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擔保法解釋》第31條明確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保證期間原則上由當事人約定是契約上的合意,如果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可以發生中斷、中止、延長,顯然有悖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5,法律效力不同。依世界各國(除日本外)普遍做法,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而已,實體權本身并不因此喪失。而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6,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只要保證人無抗辯事由,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期間。這一現象本身就表明保證期間不是訴訟時效期間,因為它若為訴訟時效期間就不會存在著上述“保證期間就功成身退,讓位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

  &nbp; (二) 保證期間亦非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先存在的期間,尚史寬先生認為德國民法中有兩種:一種是純粹的除斥期間,“完全不認有中斷及不完成之事由者”,絕對意義上的不變期間,期間不適用中斷、中止或延長;另一種是混合除斥期間,“容許準用關于時效之規定,或特別另定其中斷事由者”,即相對意義上的除斥期間。據此,有學者認為我國《擔保法》第25條 6個月之規定屬于混合除斥期間,而第26條6個月之規定屬一般的除斥期間即純粹的除斥期間。姑且不論保證期間的性質如何,就其依據而言,混合除斥期間是無從談起的。“我民法未為此區別”。除斥期間與保證期間雖均會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而發生權利消滅的效果,然二者規范方式、性質等大有不同。具體表現為: 1,規范目的不同。除斥期間制度創設立理由與時效相同,旨在維持社會之現有秩序。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權利,是以行使權利而原秩序為之變更,以不行使權利而原秩序為之維持,故除斥期間旨在維持原事實狀態或關系。而如本文先前所述保證期間的創設本旨并不在維持社會秩序,而在于平衡保證制度中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保證人的利益。2,規范性質不同。雖然二者均屬不變期間,但除斥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而保證期間為約定保證期間,即使適用法律推定的期間,也只是法律對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補正,本質上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非“法定”。3,就期間起算點而言,除斥期間自權利發生之時計算,具體規定見《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47條第2款及其解釋、第48條第2款及其解釋,第75條、第95條,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一般保證中,此時保證債權尚未存在。4,就客體而言,因除斥期間而消滅的,均為撤消權、解除權等形成權。而因保證期間而免除的是一種可能的保證責任,即保證期間所指向的是請求權,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或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均不是形成權。5,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可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期間取而代之。而除斥期間不存在這一現象。

    (三) 保證期間乃是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失權條款”上的期間

篇5

1.按國家相關法規,根據公司的相關規定,辦齊加盟店三證,合法經營。

2.不運作會場及培訓,只做5人小型分享討論及溝通。

3.在當地經營如出現各種問題時(工商、稅務、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由上屬店和本店共同解決,公司概不負責任。

4.絕不損害公司或業務隊伍利益,影響公司聲譽。

5.絕不私自開設“_________”產品分銷點。

6.絕不違反“_________公司”統一產品零售價之規定,將公司產品削價或加價出售。

7.絕不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招攬新增優惠顧客。

8.絕不私自編制、印刷、復制、刻錄、發行、出版和銷售有關_________公司的各種印刷品、錄音帶、光碟等文字及聲像的宣傳輔銷資料。

9.絕不與其他銷售隊伍交叉經營或用他人名字加入_________銷售隊伍。

10.絕不私自調整新增優惠顧問加入的標準。

11.絕不夸大產品功效、誤導消費者。

12.絕不超封閉管理,不為其他部門服務;絕不人為操縱業績或擅自挪動、調整業務員的銷售業績。

本人自愿簽署此承諾書,并保證嚴格遵守上述承諾,同時亦保證將認真監督、管理下屬所開設的加盟店及業務隊伍,使之完全依照公司各項規定規范運作。如有違反,愿接受公司的處罰,包括書面警告、罰款、扣發獎金、凍結加盟店經營資格或取消加盟店經營資格。我將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一切對內、外損失和法律后果,且不因此提出異議。

此保證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上屬加盟店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上屬區域(高級)經理(簽名):___________

加盟店名稱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篇6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名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名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丙方擔保金額為甲方根據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資金本金(大寫)________________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和罰息。

第二條 丙方保證代甲方清償甲方在上述借款到期而未能按時償還的借款本金、利息、費用及罰息,并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個營業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 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務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文件及本擔保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 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合并、撤銷,丙方應提前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由變更、合并后的機構承擔本擔保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擔保人。

第五條 本擔保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變更主合同條款,應征得丙方的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權對丙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丙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丙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 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及罰息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 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及罰息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擔保總額的________%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應按擔保總額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擅自變更主合同條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項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篇7

合同的擔保具有如下特點:

1、擔保措施是為債權人的利益設立的,設立擔保的目的是保證債權實現。

2、擔保合同是從屬于被擔保的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也無效。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合同擔保關系中的權利人是主合同的債權人,義務人則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規定了五種擔保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債務的行為。相對于抵押,質押,留置三種以物為標的的擔保方式而言,保證是人的擔保。實踐中,保證是適用最廣泛的擔保方式之一。

(二)保證合同

保證是一種合同關系,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以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為目的的從合同。保證合同的成立以主合同的成立為前提,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保證人只負擔保合同履行的義務,對債權人不享有權利,而債權人只享有請求保證人擔保合同履行的權利,不負擔義務。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只要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行為不承擔任何對等給付義務。保證合同是要式合同,依照我國《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第15條規定,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踐中,對于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內容的保證合同,可以補正,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確定。

保證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保證合同可以因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同意,或者因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變更或終止。

l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應當遵守約定。

2、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轉讓債權、債務給第三人的,如果增加了保證人負擔的,必須征得保證人同意。其中應區別兩種情況:一是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二是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根據《擔保法》第27條的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保證合同,但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之前所發生的債權,應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人

保證人是保證合同中對被擔保合同承擔保證義務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當事人。保證人只有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確認為具有保證人資格:第一,保證人必須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公民作保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第二,保證人應當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保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經濟組織。第三,須不是國家機關及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我國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擔任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項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共同保證。共同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各自的保證份額,共同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保證涉及到保證人、債權人和債務人,作為被擔保的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應當對主債權實現承擔責任,為了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擔保法賦予保證人下列權利:

第一,擔保自愿的權利。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享有自愿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自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對于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二,抗辯權。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即使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抗辯權。

第三,拒絕保證權。保證應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不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2)主合同債權人是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另外,如果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追償權。追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實施了保證合同確定的保證責任以后,向債務人或其他義務人請求對其代償行為予以補償的權利。由于保證人并非被擔保的主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在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代債務人履行了合同或賠償損失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消滅,而在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建立了新的債的關系,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是一種附條件的債的關系,只有保證人實施了代償行為,才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追償權的行使,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共同保證中,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2)如果被保證的一方資不抵債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其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四)保證方式

依據我國《擔保法》第16條的規定,保證方式有兩種,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方式。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承擔是以債務人在先履行債務為前提的。具體地講,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權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拒絕,但是,根據《擔保法》第17條第三款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承擔補充性質的保證責任的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加重,更有利于債權的實現。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若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另外,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責任的承擔

篇8

法定代表人:

電 話:傳 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傳 真:

鑒于甲方與 (以下簡稱供貨商)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 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 。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 %,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 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 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 法院起訴;

9.2 向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甲方:乙方:

篇9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_________

為確保乙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保證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 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貸款通知書》之日起_________個工作日內履行清償義務。

第三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貸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確定的合同最終履行期限之日為屆滿之日。

第五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條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除貸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 保證期間,甲方機構發生變更、撤銷,甲方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對甲方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承擔。如乙方認為變更后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后的機構或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有義務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八條 保證期間,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九條 保證期間,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甲方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貸款、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糾紛、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一條 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乙方支付被保證的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甲方未承擔保證責任的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

第十三條 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篇10

乙方詳知甲方與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人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保險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人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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