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03 01: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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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付款條件
國際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為期中付款和最終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請
承包商應在每月月末,按業主批準的格式,向業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承包商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實際工程進度量為依據,按照業主批準的費用和進度分解表的權重和進度測量程序,計算月進度款支付額。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權重分解表、EPC進度測量程序、發票程序和形式發票格式、監理簽字的完成進度報表及其他進度證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認可履約保函后,業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請報告后28天內,頒發期中付款證書,包括應付款給承包商的已經批準的發票票面上無異議的款額,并減去已批準的發票票面款額的5%作為保留金;業主應將發票上由任何款額而發生爭議的特殊原因書面通知給承包商,并在頒發期中付款證書后28天內支付進度款。
當已頒發臨時驗收證書,且工程已通過所有規定的試驗(包括竣工后試驗)時,應將保留金的50%付給承包商。在頒發最終驗收證書后,應立即將保留金未付的余額付給承包商。
(二)最終付款的申請
在收到最終驗收證書后56天內,承包商應按照業主批準的格式,向業主遞交最終付款的申請,向業主提交其最后的進度付款發票,及由業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額的單獨發票和任何其他應付的或補償的但還未付的款額的單獨發票,并附結清證明和其他證明文件。業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發票的28天之內,經過審核下列條件后,應支付這項款額給承包商。
最終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經向業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權代表簽字后的放棄留置權和放棄索賠的棄權聲明書;業主證實承包商已經全額支付了各類款項給分包商、供貨商和雇員。
二、付款條件中應關注的問題
(一)付款方式
1 月進度付款方式
月進度付款即以實際完成的實物工程量、進度測量程序為計算依據,按月申請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進度付款方式,付款與實際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時,承包商的資金壓力較小,但付款程序和計算比較復雜,適合大型國際工程EPC項目。采用月進度付款方式,需及時報業主批準費用和進度分解權重表、EPC進度測量程序、項目發票程序和形式發票格式。因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請報告的基礎文件,是按時進行期中付款申請工作的基礎。
2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進度計劃的關鍵路徑上設一定數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為依據,作為合同分段計劃目標和期中付款的時間控制點。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準確地知道什么里程碑點付多少款,有利于資金籌措和簡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訂不清晰或不合理,則進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時,承包商的資金壓力較大。適合在單項工程項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別注意進度計劃的關鍵路徑上設定的完整里程碑點,每一個完整里程碑的費用和進度分解權重。例如,某國際工程項目,招標文件規定的進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對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權重表,我們在合同談判時提出的修改意見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項的預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細化每一項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獲得較快的付款和好的現金流。形成比較合理的進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項未將細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時間
按照一般付款條件,承包商應在每個月末后,按業主代表的批準格式向業主提交進度款申請書。業主代表應在收到進度款申請書和證明文件后28天內頒發期中付款證書,之后28天內付款。因此,通常情況下,承包商最長可以在56天內,從業主處獲得期中付款。在實踐中,應關注的問題:
1 審批的時間
如,在某國際工程項目的原合同條款中。關于支付的條款為:“承包商應在每個月末后,按業主代表的批準格式向業主提交進度款申請書,業主代表應在收到進度款申請書和證明文件后進行審批,在審批同意后42天內付款”,該條款沒有規定審批的時間,業主可以無限推遲付款時間。所以應該修改為,業主代表應在收到進度款申請書和證明文件后28天內審批并頒發期中付款證書,之后42天內付款。
2 什款的時間
上述付款條件中審批同意后的付款時間原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時間長,實際我們最終改為:業主代表應在收到進度款申請書和證明文件后28天內審批并頒發期中付款證書,之后28天內付款。
(三)貨幣和匯率
國際工程中貨幣匯率的風險極大。例如,近幾年,美元兌哈薩克斯坦堅戈的匯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間,相當穩定。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世界油價急劇下跌,導致以石油出口為主的哈薩克外匯儲備急劇下降(從300億美元下降到150億美元),為保護其外匯和黃金儲備,增強該國制造業的競爭力,哈央行決定貨幣貶值,以緩解央行耗費外匯儲備維護堅戈匯率的壓力,并改善該國出口企業的財務狀況。2009年2月4日,哈國中央銀行突然宣布允許該國貨幣貶值25%左右,并在+3%區間浮動。對外國公司采用當地貨幣堅戈簽訂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損失。因此,在實踐中,應關注的問題:
1 幣種的選擇
幣種的選擇原則首先是考慮通過對影響匯率變化的經濟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市場面因素進行分析,預測匯率變化趨勢,選擇貨幣種類。當匯率變化趨勢難以判斷時,應盡可能考慮采用硬通幣。有些國家對于合同簽訂的貨幣有法律規定,如,哈薩克斯坦法律規定,外國公司在當地注冊的子公司簽訂的合同,必須用當地貨幣簽訂合同,而外國公司在當地注冊的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這是就應根據風險分析,選擇簽訂合同的主體。
2 不同幣種的百分比
在有些國際項目中,業主允許承包商采用多幣種簽訂合同,這是我們考慮項目實施期間貨幣使用的實際需求,確定不同幣種的百分比,通常的經驗是,分別計算出需要在當地支出的成本及費用(當地幣),以及需要在中國和第三國支出的成本費用(外匯),再考慮當地貨幣的匯率變動,以確定當地幣和外匯的比例。通常,在外匯管制國家可以把當地幣比例確定得相對低一些。當合同規定有價格調整條款時,適當提高當地貨幣的比例,能夠獲得相當豐厚的價格上漲的補償。如果沒有價格調整條款,則應把外匯比例確定得相對高一些。
3 貨幣匯率的計算
國際工程中規避貨幣匯率風險有幾個方面的措施:一是當項目實施期間貨幣匯率波動大時,爭取采用非固定匯率計算進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們規定的貨幣匯率計算是,月支付進度款采用兌換匯率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銀行電匯當天10:30報出的兌換率中間價;二是簽訂多幣種合同,減少貨幣兌換,降低貨幣匯率風險;三是使用硬通幣,規避貨幣的大幅貶值;四是在合同中爭取調價條款,規定匯率變化的補償方法。
(四)預付款
2007年10月26日,國內A銀行開立金額USD1,500,000.00,以香港B公司為受益人的自由議付信用證,付款時間為見票后60天,到期地點為香港,受UCP600約束。10月26日,香港B公司憑上述信用證向香港H銀行申請開立背對背信用證,受益人為新西蘭S公司,即期自由議付,金額USD1,200,000.00。11月5日,香港H銀行從新西蘭C銀行收到背對背信用證項下單據(單據金額USD1,150,000.00),C銀行在面函上聲明:已議付相符的單據,香港H銀行審單后亦認為單證相符。11月9日,香港B公司向香港H銀行提交主證項下全套單據(單據金額USD1,450,000.00)。香港H銀行審核后認為單據合格,逐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 “同意預付款項” 書面承諾;并將主證項下單據寄給國內A銀行,在面函上聲明:我行已議付單據。11月16日,香港B公司要求香港H銀行付款、并將其中USD1,150,000.00用作支付對背證款項。香港B公司應香港B公司的要求將USD1,150,000.00 匯給新西蘭C銀行、將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賬戶(兩筆金額合計USD1,442,050.00,等于主證單據項下金額USD1,450,000.00扣除截止到期日的貼息USD7,950.00后的金額)。11月23日,國內A 銀行致電國內A 銀行,聲稱香港B公司涉嫌欺詐,遂以“欺詐例外原則”拒絕支付主證項下款項。香港H銀行多次與國內A 銀行交涉無果。2008 年9 月10 日,香港H銀行在香港A銀行。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主證開證行A銀行是否可以根據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拒付
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是信用證獨立抽象原則的例外,即如果賣方利用信用證機制中單證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規定,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存在實質性欺詐行為時,買方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允許銀行不按信用證付款, 在這種情況下,信用證交易不再是獨立的,構成信用證關系與基礎交易相獨立的例外。 “欺詐例外原則”的適用成為“獨立抽象原則”的有效補充,共同維護著信用證制度的高效、安全運行。
信用證業務的權威慣例UCP并沒有對跟單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做出規定,對該問題的處理主要適用于各國法律的規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是我國現在處理該類案件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有關信用證欺詐及其救濟主要在《規定》第8條至第15條做出了解釋。根據《規定》第9條,對于相符單據,如果受益人確實存在信用證業務欺詐行為,開證行可以根據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拒絕向受益人承付。不過該原則的適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即受益人確實存在信用證欺詐行為?!兑幎ā返?1條指出提供“證明存在欺詐的證據材料”和“可靠、充分的擔?!笔钱斒氯饲吧暾堉兄怪Ц缎庞米C項下款項的前提。另外,目前關于欺詐的判定,許多國家都接受“實質性欺詐”的標準?!皩嵸|性欺詐”和違約有本質不同,一般的違約不會使對方根本合同利益受到影響;而實質性欺詐行為比如提供的單據項下的貨物毫無價值、或者產品質量低劣、或者數量嚴重短缺、甚至無船無貨偽造提單等等,從而導致對方根本或主要的合同目的落空,使得對方預期的所有利益喪失。
因此,本案中主證開證行A銀行是否可以啟用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拒付,取決于是否有有效的證據證明受益人香港B公司存在實質性欺詐行為,并不能簡單依據“申請人聲稱受益人涉嫌欺詐”武斷動用“欺詐例外原則”拒付, 否則將會使銀行信譽受損。
(二)本案中香港H銀行是否能以信用證業務“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抗辯主證開證行A銀行的拒付
為了保護信用證下付出對價的善意第三人,各國法律對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的適用進行了限制,即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根據我國《規定》第10條,即使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但是如果存在本《規定》列舉的四種情形之一,就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即適用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例外”。 《規定》列舉的四種例外情形包括:(1) 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2) 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做出了承兌;(3) 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4) 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因此本案中,香港H銀行是否能以“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抗辯主證開證行A銀行的拒付,取決于香港H銀行是否是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的議付行。而這一問題的回答要分析下面兩個問題:
其一,香港H銀行是否是主證開證行A銀行授權的指定銀行?本案信用證是以香港為到期地點的自由議付信用證,任何一家銀行都是開證行的指定銀行,因為根據UCP600第2條“指定銀行指信用證可在其處兌用的銀行,如信用證可在任一銀行兌用,則任何銀行均為指定銀行”,因此香港H銀行是主證開證行A銀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其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是得到開證行授權的行為。
其二,香港H銀行是否做到了議付?議付包括“預付或同意預付”,因為根據UCP600第2條“議付是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本案中香港H銀行審單后認為合格,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預付款項”;并且數日后向受益人實際履行預付款項,即應香港B公司要求,將其中的USD1,150,000.00匯給新西蘭C銀行用作支付對背證項下的款項、將余下的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賬戶,兩筆金額合計等于議付金額。不過本案中,如果香港H銀行在實際履行預付款項時,先將議付金額USD1,442,050.00打入主證受益人香港B公司賬戶,然后再從香港B公司賬戶劃USD1,150,000.00 匯給新西蘭C銀行,則更為妥當。
顯然,本案中香港H銀行有資格能夠以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抗辯主證開證行A銀行的拒付。
三、案例啟示
本案折射了信用證業務欺詐的部分問題,下面筆者結合案例從信用證業務各主要當事人的角度的探討信用證欺詐的風險防范,從而使信用證更好地為我國進出口貿易服務。
(一)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純單據性”是信用證業務的主要特性之一,開證申請人之所以同意讓開證行僅憑相符單據對外付款,然后再償付開證行,主要是出于對受益人的信任。如果受益人資信不過關,極容易出現受益人偽造單據的風險,比如單好而貨不好,或者有單無貨等。根據開證申請書,如果開證行按照申請人的指示開證并予以付款,開證申請人必須償付開證行。另外雖然銀行可以利用“欺詐例外原則”對存在欺詐行為的受益人進行拒付,但是銀行考慮到自己的信譽,一般不會主動啟用“欺詐例外原則”拒付。因此實踐中,通常由開證申請人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阻止銀行對信用證的付款,并且開證申請人具有舉證受益人欺詐的責任。因此開證申請人防范信用證業務風險的根本措施是在申請開證之前充分調查受益人的資信,盡量選擇資信好的貿易商成交。
(二)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1. 嚴格審核申請人資信。信用證是開證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承諾,因此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又由于信用證具有“純單據”業務特點,因此開證行只能通過單據的不符點拒付,或利用“欺詐例外原則”在受益人存在欺詐行為時對相符單據拒付;而不能以申請人倒閉或拒付等理由拒付。如果開證行付款后,申請人拒絕償付,開證行憑開證申請書約束申請人,而開證申請書是建立在申請人的商業信用的基礎上的,開證行可能面臨追討無果的風險,因此,開證行在開證之前一定要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資信、必要時要求其交押金;優先給在本行有授信額度的客戶開證。
2. 開證行必須合理拒付。開證行只有一次拒付機會,如果拒付理由不成立,即使單據不符,開證行也必須付款;而根據開證申請書,申請人對不符單據無償付義務。這種情況下,開證行必須自行處理貨物,由于開證行并不擅長此事,必然遭受較大損失。反之,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沒有過錯,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詐,申請人也必須付款贖單。因此,開證行必須嚴格根據UCP600審核單據,并且以單據不符為由,在收到單據次日起5個銀行工作日內合理拒付。
3. 不可濫用“欺詐例外原則”。對銀行來說, 信譽至關重要,不可濫用“欺詐例外原則”進行拒付,否則會損害銀行信譽。因為若銀行動輒行以“欺詐例外原則”拒付, 將導致企業不樂于接受其所開立的信用證,使銀行信譽受到影響。因此實踐中,大多數國家的銀行一般不擅自提出受益人欺詐,而建議申請人向法院申請禁令,銀行根據法院的禁令對受益人進行拒付,以避免與受益人發生爭議。在我國沒有對“禁令”和“支付令”的規定,但是銀行可以建議當事人根據《規定》第9條向法院提出申請,通過法院裁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三)議付行在信用證業務欺詐中的風險防范
1. 確認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身份。開證行只對其授權的銀行的議付承擔償付責任,而有權拒絕償付非指定銀行的索償。因此欲意對受益人進行議付的銀行必須首先確認其是否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對于自由議付信用證,任何一家銀行都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所以銀行可以優先議付自由議付信用證;而限制議付信用證項下,銀行必須首先確認自己是否是開證行授權的指定銀行,如果不是,可以和開證行聯系,獲得開證行授權后再進行議付。另外,對于信譽不過關的開證行和受益人,議付行有權拒絕議付開證行指定在其處議付的信用證,除非議付行“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因為根據UCP600第12條a款“議付行并不因為開證行的指定而承擔必須的議付的責任”。
2. 按照開證行指示恪盡職守地行事。雖然根據UCP議付行議付后如果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具有追索權,但是當受益人資信不佳時,議付行可能面臨追索無果的風險。因此議付行要仔細審單、確認單據相符,減少開證行的拒付;另外議付行應優先議付資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額度的客戶。在單據相符的情況下,如果開證行以“欺詐例外原則”拒付,議付行要擅于利用“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維護自己作為善意第三方的權益。當然,“欺詐例外原則的排除適用”要求議付行完全做到了議付,因此議付行不僅要嚴格審單確保單據的相符性,而且還要按照信用證規定的寄單方式寄單等。
申請續展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北京市工商局二層登記注冊大廳)。
三、續展的書件格式
續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種,即《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的提交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4)注冊證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后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2)每一件商標應提交續展注冊申請書1份。
(3)直接來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應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應提交商標委托書。
(4)申請續展的商標為共有商標的,應以代表人的名稱提出申請。
(5)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十二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辦理退還。
(二)提交申請書件
1.直接辦理的,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請。
2.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三)繳納續展規費
申請按類別收費,一個類別續展注冊申請需繳納規費為2000元人民幣,如果在寬展期內提出續展注冊申請的,還需繳納500元人民幣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五、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組織。
2.如果續展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給申請人發出補正通知(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
3.續展申請被不予核準的,商標局發出不予核準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的,發送給機構。
機構注銷后申請結算的,如果有拖欠規費的應及時補足。所交預付款有余額的,商標局經清算完結后予以退回。
但是,2009年2月10日C公司擅自將合同貨物裝船發運,船于2月14日到達寧波港。中方開證行于2月13日收到日方議付銀行寄來的議付單據,經審核與信用證相符,要求B公司付款贖單。B公司只得向A公司發出付款通知,要求其于三個工作日內將貨款匯入B公司帳號。但A公司以資金不足為由要求B公司暫時墊付贖單款,并代其保留貨物。
此時多線切割機的市場價格較之進口合同簽訂之時已跌去40%,B公司經多方了解,最后斷定A公司是由于市場原因對是否進口多線切割機持觀望態度。如果后期硅片市場回暖,A公司有可能贖回設備;否則的話,則會放棄貨物。在這種情形下,B公司只得墊付贖單款,從開證行取得整套正本單據。
貨物必須于2月28日前報關,否則將產生滯報金。由于貨值大,進口報關所產生的費用較高,B公司決定暫時將貨物存入保稅倉庫。同時采取緊急措施,要求A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諾書”,承諾在2009年2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贖單款,并按“委托進口協議”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金,即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
然而時至2009年2月24日,A公司再次違約,仍借故不支付贖單款,B公司只得向其發出緊急通知,要求限期答復。A公司在2月27日派代表與B公司進行緊急協商,雙方簽訂了“委托進口補充協議”,約定A公司追加30萬元保證金、推遲5個月支付贖單款,并承擔因違約產生的一切責任和費用,逾期B公司將有權處置貨物并沒收全部保證金。此外,根據B公司的要求,A公司還在補充協議中追加了一家擔保公司,為其付款提供擔保。
2009年下半年,硅片市場出現回暖跡象。A公司終于在7月28日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所欠款項,贖回多線切割機準備投入硅片生產。
二、案例分析
1.金融危機是引發這宗案例的直接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前,硅片制造業非?;鸨?無論是原材料還是制造設備都十分搶手,而多線切割機作為切割硅片的關鍵設備更是供不應求。在這種形勢下,A公司急于從日本進口設備,并同意100%貨款用即期信用證支付。然而,2008年9月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光伏行業也像所有行業一樣受到非常大的沖擊,國際市場需求大幅下滑,尤其是中國光伏產業主要依賴出口,所受沖擊尤為嚴重。全行業硅片訂單銳減、價格暴跌,造成制造設備供應的過剩,所以A公司要求日方延遲發貨,以觀其變。C公司雖口頭同意將交貨期延遲至2009年4月底,但硅片市場行情惡化導致多線切割機的價格一路下滑,跌幅達40%,唯恐生變,C公司才擅自于2009年2月發運貨物,以期早日取得貨款。鑒于無法把握市場走勢,A公司以資金不足為由要求B公司先行墊付贖單款,并代其保留貨物,意在做兩手準備。如硅片市場回暖則贖回設備,否則放棄貨物。幸好從2009年6月份開始,在本輪金融海嘯中受到沉重打擊的太陽能光伏行業出現復蘇信號,經歷了大幅重挫的硅片價格也終于開始企穩走高,于是A公司在7月底贖回設備。
2.當前經濟形勢下從事進口的外貿公司所承擔的風險增大
進口是指方委托方對外簽訂進口合同(或三方共同簽署)、對外開立信用證、對外付款,并辦理貨物進口報關、運輸、倉儲等手續,從而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費。
進口的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授信通過銀行向國外出口商開立信用證,從而成為開證申請人,即國際支付關系中的債務人。開證申請書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的契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后,開證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書的規定,在接到開證行的贖單通知后,及時將貨款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進口公司與開證行的法律關系獨立于“委托進口協議”,即使委托方不支付貨款,方也必須向開證行支付贖單款。在本案例中,雖然協議中規定委托方在收到方的催款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匯入方帳戶,以便其向銀行贖單,但實際上A公司以資金不足為由不愿支付貨款,而B公司作為開證申請人只得先行墊付贖單款。
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市場需求銳減,許多商品價格產生了巨大的波動,在價格下跌的過程中,進口商品的方就會面臨貨物貶值的風險。在進口商品價格大幅下跌時,如果跌幅超過收取的保證金比例,委托方就很有可能放棄貨物,這時方就會面臨變現貨物的各種費用和損失。在本案例中,多線切割機跌價40%,超過了30%的保證金,所以A公司極有可能放棄貨物。如果沒有事后簽訂的補充協議,而A公司又棄貨的話,B公司即使將貨物變現,加上保證金還不足以彌補贖單款。此外,B公司還要支付海關關稅、增值稅、報關費、港雜費、銀行費用、商檢費、國內運輸及保險費等進口環節所發生的費用。
實際操作中,方雖然有追償權利并贏得官司,最后卻有可能由于各種原因而無法得到補償;或者最終得到經濟補償,卻因此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
3. B公司在業務操作中未有充分的風險防范意識
由于簽約時,光伏行業尚處于,制造設備供不應求,B公司對全球經濟形勢和市場行情未做全面了解和分析,因此在業務操作中風險防范意識不強。
首先,協議中缺少B公司對貨物處置權的約定。協議只規定委托方在收到方的催款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款項匯入方帳戶,否則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并未有 “若逾期超過30天方有權處置貨物和沒收開證保證金”之類的規定。當A公司借故拖延貨款,B公司就顯得非常被動,且極有可能面臨巨額損失,最終不得不多方斡旋,說服A公司簽訂補充協議。
其次,B公司對支付結構的設計不夠合理。簽訂進口合同時硅片市場行情比較好,A公司急于從日本進口多線切割機,因此同意100%合同金額使用即期信用證支付,但這樣的支付結構對B公司不利。一旦A公司拒絕支付貨款,B公司作為開證申請人就得墊付全額合同款項。且不論行情波動時30%開證保證金是否足以抵御風險,簽約后即開立全額信用證,既占用了資金和銀行授信,也失去了靈活變動的機會。一般進口設備大多采用組合式付款,由出口商開出履約保函,進口商先電匯一部分預付款,然后大部分貨款以信用證方式支付,尾款憑驗收證明付清。基于預付款和開證保證金的總額達到合同金額的40%-50%,進口委托人拒付信用證項下貨款而放棄貨物的可能性就大大減少。
此外,B公司對于重要事項的變更沒能留有書面文件,僅憑口頭確認,為以后的業務操作留下了隱患。當A公司發現硅片市場行情下跌,要求C公司將交貨期向后延遲,C公司口頭同意推遲到2009年4月底,但并沒有書面文件。此時,B公司既沒有馬上要求三方就更改交貨期之事簽訂補充協議,也沒有及時修改信用證以要求延長最遲裝運期、甚至于規定最早裝運期,從而導致了C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擅自發運貨物。如果B公司能夠堅持要求簽訂補充協議,將交貨期延遲至2009年4月底,雖然不能從根本上避免這宗案例的發生,但至少可以推遲2個月付款,從而爭取更多的時間來考慮對策。
三、幾點啟示
在金融危機影響下的經濟環境中,進口企業如何既能拓展業務,又能減少自身在業務中承擔的風險,可以從這宗案例中得到一些啟示。
第一,進口公司應熟悉產品市場和委托企業狀況。在受理進口業務之前,公司應該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資信及經營狀況,并對產品做深入的市場分析,以確定進口項目的可行性。此外,還需熟悉產品市場、了解行情,以備委托人棄貨時可以將產品變現。對于不熟悉的、價格脫離市場行情的商品以及專用設備,不要盲目受理。本案例中,如果B公司能事先了解到我國光伏產業對外依存度高達90%以上,而國際市場的任何風吹草動都可能在國內光伏行業掀起軒然大波,那么在起草協議和進口合同條款時就會更加謹慎。
進口合同簽訂之后,商也應經常關注產品的市場行情,如有較大波動,要及時與委托人聯系,以了解其決策變化。另外,還應不定期到委托企業去拜訪,了解其經營及資金狀況。一旦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及時與委托人及出口商溝通,并提出變更合同等建議。這樣才能減少風險的發生,或在意外情況出現時將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二,進口公司應合理安排支付結構以減少風險的發生。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之規定,信用證一經開立,即為不可撤銷。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開立信用證,即承擔了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一旦委托人拒付貨款,就只能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那樣墊付贖單款。業務中如果100%貨款使用信用證支付,常常是簽約后就得開證,從而增加了進口商和公司的市場風險。實際操作中應盡量采取T/T預付款和L/C相結合的付款方式,因為業已支付的預付款和開證保證金將減小委托人棄貨的可能性。而且,當今的經濟形勢下市場行情經常會發生波動,如能以預付款的形式讓出口商先行籌備貨物,而大部分貨款使用信用證支付,并在交貨期前一個月開證,將有助于進口商更好地把握市場行情并從容應對,進而也減少了公司的風險。
第三,進口公司應要求在協議中增加“追加保證金 ”條款。一般企業收取的開證保證金為合同金額的20%-30%,但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簽約后有些商品的市場行情會發生很大波動,一旦產品價格下跌幅度超過保證金比例,委托人就有可能棄貨。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協議中應該增加“追加保證金 ”條款。如:當市場價格下跌超過5%時,委托方應在接到方通知后三日內按跌價幅度追加保證金,并付至方賬戶。
第四,對于大額進口項目,進口公司應要求在協議中增加擔保人。由于金融危機對企業的沖擊很大,有些企業可能在進口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資金狀況惡化,或者融資困難,如果能在協議中增加擔保人,將有助于減小人的風險。若發生委托人到期不愿或無力支付付款,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付款責任。
第五,進口公司應要求在協議中明確其對貨物的處置權。委托進口協議中應包含公司擁有貨物處置權的條款,即限定委托方的付款期限,超過該期限,方將有權沒收開證保證金并自行處理貨物,以彌補其所支付的各種款項和費用。
總之,在金融危機影響下的經濟環境中,從事進口的外貿公司既要努力開展業務,又要積極采取各種措施來保護自身的安全。不僅要充分了解并密切關注市場行情和委托企業狀況,還應謹慎簽訂進口合同和委托進口協議,并在業務中小心操作,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中圖分類號:F830.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3)03-174-01
目前我國鋼鐵市場已進入買方市場,購貨方占主導地位,銷售方一般情況下只有在貨物驗收交付后才能得到貨款或買方的承兌匯票。如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使合同訂立在先,買方一般也會要求對合同價格或其它方面予以修改,而這可能使銷售方遭受一定損失。而筆者所在的太鋼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的營銷政策是預付款發貨,即只有收到購買方的貨款才能發貨。這種情況下勢必給購買方帶來很大的資金壓力。而隨著國內信用證在我公司的運用,給購貨方(客戶)帶來了資金面的好處,同時也為我公司提供了充分的銀行保證。我公司可以按信用證要求組織生產,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嚴格一致就能夠確保資金的安全回籠。
國內信用證Domestic Letter of Credit(簡稱信用證),是適用于國內貿易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是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的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并且只能用于轉款結算,不得支取現金。與匯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銀行本票等幾種結算方式相比,能夠兼顧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兼有融資功能等優點。
辦理信用證的基本程序:
一、開證
1.開證申請。開證申請人使用信用證時,應委托其開戶銀行辦理開證業務。開證申請人申請辦理開證業務時,應當填具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并提交有關購銷合同。
2.受理開證。開證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書、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及購銷合同決定是否受理開證業務。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信用證的基本條款包括:開證行名稱及地址,開證日期,信用證編號,不可撤銷、不可轉讓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名稱及地址(受益人為有權收取信用證款項的人,一般為購銷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稱(通知行為受開證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的銀行),信用證有效期及有效地點(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信用證的有效地點為信用證指定的單據提交地點,即議付行或開證行所在地),交單期(交單期為提交運輸單據的信用證所注明的貨物裝運后必須交單的特定日期),信用證金額,付款方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議付),運輸條款,貨物描述(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格等),單據條款(必須注明據以付款或議付的單據,至少包括發票、運輸單據或貨物收據),其他條款,開證行保證文句。
二、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證,應認真審核。審核無誤的,應填制信用證通知書,連同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三、議付
議付,是指信用證指定的議付行在單證相符條件下,扣除議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給付對價的行為。議付行必須是開證行指定的受益人開戶行。議付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證。受益人可以在交單期或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提示單據、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通知書,并填制信用證議付/委托收款申請書和議付憑證,請求議付。
四、付款
從2009年開始,我公司同佛山某不銹鋼有限公司開展國內信用證業務。該客戶是我公司不銹鋼產品的重要客戶,在廣東地區的經營范圍很廣,影響很大。我公司派專人去佛山考察該客戶的相關情況,其資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證款項的可靠資金來源和能力,近五年來無不良貸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記錄。于是,在2009年10月至12月,同意其使用信用證付款方式,共計開證8700萬元,付款迅速及時。
2010年至2011年,我公司逐步擴展了信用證業務,客戶包括浙江元通、常州威諾德、無錫寶昌、江蘇大明、佛山鋼展等多家用戶。2011年1月至11月,共計開證109900萬元,貨款均已按時進賬。
通過國內信用證這種付款方式,消除了合作雙方的付款顧慮,促進了企業之間的貿易往來。同時,信用證也沒有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所設的金額限制,融資成本比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要低很多。不僅如此,客戶還可以利用在開證銀行的授信額度來開立延期付款信用證,提取貨物,用銷售收入來支付國內信用證款項,不占用客戶的自有資金,優化了資金使用效率。從我公司的角度來看,工作程序也較收取銀行承兌匯票簡單,而且也減少了我公司因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財務費用,節約了資金成本及銀行承兌匯票的管理成本,增加了利潤,保證了我公司的資金使用和流轉。同時,由于以銀行信用作保障,可以有效杜絕拖欠、壞賬,加快了應收賬款周轉率。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國內信用證在我公司的運用,解決了融資和支付兩大問題,消除異地應收款的煩惱,利用銀行信用保障,實現我公司的安全理財。同時也可以幫助我公司拓展銷售渠道,鎖定市場銷售終端,擴大市場份額,從而為我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1.張振浩(導師:丁正平)北臺鋼鐵集團供應鏈融資探討.大連理工大學碩士論文,2010.11
一是對基建項目預付款申請,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項目立項可研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文件復印件、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復印件、項目施工監理貨物采購合同復印件等材料,財政部門根據工程施工合同或貨物采購合同規定支付比例進行審核和支付。
二是對工程進度款申請,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書、經項目業主監理施工單位三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以及工程計量支付統計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請材料中分別列明農民工工資與其他工程款數額,財政部門核對相關表格金額是否對應,簽章是否齊全,只有金額相對應、簽章齊全時方可撥付,確保資金按工程進度支付。
三是對工程結算款申請,建設單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驗收報告復印件、項目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結算款支付申請表或設備驗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結算條款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還需提供審計部門或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審計結算報告復印件,財政部門根據合同結算條款約定并按合同規定比例預留足額工程質量保證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對工程質保金申請,需根據工程施工合同規定條款、缺陷責任期內履約情況進行審核和支付,若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提供由商業銀行開具的、不短于質量保證期的、同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保函,財政部門可將質量保證金支付給施工單位或貨物供應商,同時需向財政部門提供工程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復印件、由商業銀行開具的、不短于質量保證期的、同等金額的無條件支付保函復印件以及項目單位審核認定的工程質保金支付申請表原件等材料。
減損處理
中國信保接手此案后,立即與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進行聯系。C公司總經理王某稱,A公司在改裝船舶過程中左污油艙通舷外管未有效盲斷,導致船舶在澳大利亞發生進水事件。為此,C公司曾向A公司發索賠函,索賠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累計逾1000萬元人民幣。與此同時,中國信保通過資產調查,發現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主體雖然存在,但已被其他公司整體收購,原有的船舶在2009年10月剛辦妥過戶轉讓手續。該公司目前已是空殼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
隨即,中國信保將調點轉向香港船東B公司。B公司提供了進水事故發生后船級社的檢驗報告和一些照片,并進而提出,根據《船舶改裝修理合同》的規定,A/公司應單獨負責改裝期間的質量工作。此次進水事故的發生是A公司施工人員未按相關規程擅自操作直接造成。因此,該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補償進水事件發生后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中國信保將B公司和C公司的反索賠主張及證據反饋給A公司,A公司表示船艙進水事件的發生是油船管路自身的老化造成的,B公司提供的修理項目中,并不包括此項修理,A公司沒有承修此管路的義務。為此A公司提供工程完工驗收單作為證明文件,同時提供了船級社出具的承修工程檢驗合格證件的復印件,證明承修工程不存在任何問題。
中國信保對雙方的主張和證據進行了初步判斷。首先,香港船東提供的船級社事故原因檢驗報告和照片只能說明發生過進水事故,并不能說明進水事故本身是承修方造成,香港船東要求A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缺乏依據。同時,中國信保審核了A公司出具的、并得到B公司確認的工程完工驗收單,在驗收單中并未發現事故報告中提到的左污油艙通舷外管,據此認為,此管道應不在A公司承修的范圍之內。船級社是按照此完工單進行驗收,完工單中無此項目,船級社也不應負任何責任。
中國信保將相關意見和證據書面反饋給了香港船東B公司。同時,中國信保獲悉A公司修理的船舶經過搶修后,已通過船級社的檢驗,并將在3天后抵達連云港港口,因香港船東一直拖欠修船余款未付,即建議A公司在確定自身履行合同義務無過錯前提下,可立即向管轄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請,并提供相應的擔保,對港口船舶實施扣押。
香港船東收到中國信保的催告函和書面證據后,自覺理虧,也考慮到名下船舶在國內存在被扣留的風險,終于向A公司提供分期付款協議,承諾自2010年2~10月期間分9期將拖欠款項還清。
案件啟示
重視搜集和保留書面證據在船舶修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和修船業務的特殊性,合同雙方經常會產生糾紛,作為承修方的被保險人應重視搜集和保留書面證據,為糾紛的責任認定提供必要依據。被保險人應重視搜集和保留的基本書面證據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修船合同依法成立的證據其中包括:委托方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及船舶證書;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修船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修船工程單;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其他合同附件等。
承修方履行修船合同的證據其中包括:船舶進、出廠時的引航簽證單;經授權的委托方代表(船方代表或者委托方機務代表)簽字、蓋章確認的工程完工驗收單,必要時應對驗收項目逐項簽字確認,以防產生異議;船檢部門出具的承修工程檢驗合格證件的復印件等證據。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修理項目變更的證據其中包括:經雙方授權的人書面確認的加、減工程項目單;經雙方授權的人書面確認的上述工程項目的計價方法、檢驗標準及工期變更;經委托方書面確認的承修方與其他單位之間的工程項目轉包協議;有關合同變更的文書、電報、電傳和圖表等。
驗收及完工結算的證據其中包括:委修方付款及雙方完工結算的證據,如已按合同履行付款的會計記賬憑證和雙方最終達成并簽字蓋章的《船舶修理結算單》等。
在本案中,被保險人提供的工程完工驗收單作為確定其承修范圍的重要證據文件,證明了進水事故非承修方施工不當所致,推動了此糾紛案件的順利解決。
利用訴前扣船程序催款在修船業務實踐中,如果船務公司或注冊船東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被保險人可考慮依法申請扣押船舶,使付款方盡快履行付款義務。
訴前扣船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提起程序扣船申請人應向海事法院遞交扣押船舶書面申請,在遞交申請書時,應提供證明船東欠款金額的證據原件。與此同時,應向海事法院提供擔保并支付扣船申請費。一般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先交略高于30天船期租金的現金擔保。這里要提請被保險人注意的是,申請扣船時法院要求提交的修船合同的委托方必須是船東或船東的人。否則,法院不會同意其扣船申請,這一點是經常被承修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被忽視的。
法院審查及裁定程序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扣船條件并有合理依據的,在做出準予扣船裁定后,同時扣船命令,對船舶實施扣押。
扣船文書的送達扣押船舶命令及其他法律文書由海事法院執行人員送達被扣船船長??垩捍懊顟虼L宣讀,并將命令張貼在船舶主桅桿下部或其他明顯部位。
執行程序海事法院在扣船命令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要時,可派員登船對船舶實施扣押和監護。
在本案中,在初步判斷被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無過錯的前提下,中國信保建議被保險人提出扣船申請,對即將到港的船舶實施扣押,從而威懾了船東,迫使其最終做出無條件付款安排,為此類案件的順利解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
在合同中設置留置權條款在前期合同約定中,作為承修方的被保險人如能在合同中對相應條款進行具體、明晰地約定,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切實維護自身利益。
中圖分類號:F83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13)04-0020-02
銀行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為該客戶的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委托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銀行為“委托行”,為委托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同業機構為“代付行”。委托行與客戶是融資關系,即委托行向客戶提供短期融資; 代付行與委托行是同業拆借關系,即前者向后者拆借資金。在2012年以前,同業代付業務被作為表外業務,并成為商業銀行躲避信貸規模監管的手段被廣泛使用。2012年8月20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同業代付業務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將同業代付業務納入表內核算。同業代付業務包括信用證系列結算方式項下同業代付、匯款結算方式(流動資金貸款)項下同業代付、票據貼現項下同業代付、國內保理項下同業代付等。代付行接受委托行委托,根據委托行的付款指令,委托行為其客戶提供融資;委托行在業務到期日無條件向代付行歸還代付款項本息及相關費用,并承擔向客戶的融資風險。
一、同業代付業務中委托行的業務風險
在同業代付業務中委托行的主要風險為相關業務品種風險、客戶信用風險及操作風險,需按各業務品種嚴格進行控制。
1. 客戶準入的合規性。重點關注客戶準入及授信額度是否符合銀行信貸業務政策、限額管理、風險底線的相關要求和代付業務相關業務規定的條件;對照不同業務品種的具體規定,審核買賣雙方的信用評級、商業信用記錄、金融機構信用記錄等是否符合要求。關注申請人有無提供虛假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代付業務期限有無超過代付項下相應產品期限,代付金額有無超過發票等單據的總金額。國內保理項下代付業務需審核產品準入標準是否合規,相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備,有無經授權人批準。國內信用證項下代付業務產品需審核信用證開證、議付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規定收取保證金;申請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規定;信用證單證是否符合要求;議付資料是否齊全、合規。票據貼現項下代付業務審核貼現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貼現申請材料是否完整,是否按規定進行信貸審查。匯款結算(流動資金貸款) 項下代付業務審核申請人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是否按規定進行擔保評價;是否對申報審批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2. 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重點關注是否嚴格審核客戶貿易背景情況。有無虛構交易背景、提供虛假合同和發票套取銀行資金的情況;有無利用同一張發票、同一批貨物重復融資問題;是否存在對已出現支付困難的買方客戶或出現經營問題的賣方客戶,辦理代付業務的情況。國內保理項下代付業務中買賣雙方是否互為總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或同為控股公司的成員、或為同一總公司下屬的分支機構;有無賣方企業頻繁回購,賬期是否合理;對回購資金來源,檢查每次買方付款是否都付至保理收款專戶, 是否發生過買方間接付款,發生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處理;是否發生過賣方在應收賬款到期前主動回購的情形,是偶然發生、還是經常發生甚至每次賬款到期都發生,如果是后者,經辦行是否對此做了調查并采取了相應措施。 票據貼現項下委托行業務的合規性, 要查看貼現資金是否直接回流出票人或直接前手, 是否流入證券、期貨、信托等公司或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是否用于承兌業務保證金;企業是否自開自貼承兌匯票,是否為客戶滾動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掩蓋不良。信用證項下委托行業務合規性,要查看信用證項下所有單據出單日期是否遲于信用證有效期或交單期, 審核發票中的貨物名稱與信用證規定是否相符,發票通過當地國稅網或國稅機關查詢真偽;查看運輸單據,審核運輸單據表面是否有承運人及其人的名稱和簽章,運輸單據是否注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地和目的地,運輸單據的類型或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運輸方式是否一致,運輸單據上的貨物名稱與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名稱是否一致;查看保險單據是否為正本(另有規定除外),保單投保金額是否低于發票的貨物金額,保單的保險類別與信用證規定的保險類別種類是否一致等。
3. 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審查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主要是審查簽訂合同、貸款支用前,是否落實貸前條件,如需完善相關手續的, 檢查相應的手續是否完善補充到位。重點關注抵、質押品是否真實可靠,保證金來源是否合規;保證金是否存在不足、挪用或提前支取等問題;是否辦妥信貸業務的批準、登記、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續;核實擔保人資格、擔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擔保能力,實地查看抵質押品,核查有關權證是否一致;檢查客戶有無發生雙方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國內保理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環節是否進行了規范登記,是否存在未登記、登記不及時、內容不完整等問題,查看有無影響質押權有效性或應收賬款債權真實性的事項。
4. 業務操作的合規性。業務操作的合規性,重點關注是否按規定簽訂合同,流動資金貸款主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合同以及房地產貸款的《封閉管理協議》等從合同、協議是否簽訂到位,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客戶有無虛假簽名、無權或越權。國內信用證項下委托行業務需查看申請人提供的貿易合同,并對照國內信用證正本,查看申請書中合同號與買賣合同號是否一致,受益人是否為買賣合同賣方,申請書金額是否小于或等于買賣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交易金額,國內信用證與買賣合同中對貨物的名稱、數量價格描述是否一致,國內信用證中的條款與買賣合同是否一致;向代付行發送代付指示、內部賬戶開立,代付款支付客戶賬戶等手續是否齊備。
5. 貸后檢查的合規性。 對于直接支付給買方客戶賬戶,由客戶劃給賣方客戶賬戶的, 查閱是否簽署了資金監管協議,有無根據貸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查看客戶的資金回籠賬戶,跟蹤人民幣代付申請人的資金、貨物流轉情況和財務狀況,關注貸款或回款資金是否被挪用;有無存在以信貸資金、新預付款歸還老預付款,以虛假的應收款項循環融資的嫌疑;測算客戶以貼現資金作為承兌保證金的相關收益與成本, 檢查是否存在客戶利用貼現業務套利;分析客戶辦理票據承兌及貼現的頻率,關注到期票據的還款資金來源,是否通過自己或關聯企業貼現,用貼現資金歸還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款。調閱業務檔案,查看相關業務有無及時歸檔,歸檔資料是否齊備,有無根據貸后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貸后管理。
6. 會計核算的準確性。會計核算的準確性,重點關注收入核算是否準確及時,是否存在賬外經營、賬外收入、墊款操作,以及系統間數據不符等問題;業務部門是否按規定定期與會計部門、代付行進行對賬;單筆業務結清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為躲避資產規模控制違規辦理業務,科目核算不正確或未進行會計核算的問題;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文件規定;會計核算是否準確,表外賬戶登記與銷戶是否合規。
7. 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重點關注業務管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機制是否健全, 資源配置是否合理;能否及時、準確、充分識別內外部風險;風險監控、預警手段是否完備;對已識別或暴露的風險是否采取相應對策,有效化解風險等問題;特別是結合以往發生的墊款情況,分析查找產生風險的內部因素,客觀反映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
8. 經營機制的合理性。調查了解銀行業務組織管理架構、部門職責及分工、崗位制約、資源配置、人員素質及業務培訓等情況;了解崗位設置是否合規,不相容崗位分離是否有效。從而揭示管理機構在制度建設、組織架構、資源配置、信息管理、產品定價等方面影響風險管理的不合理因素。
二、代付行的業務風險
在同業代付業務中,代付行相比委托行需承擔的監管風險及資金風險都較小,主要為操作風險。
1. 委托行準入的合規性。關注委托行是否符合代付行業務規定的委托行準入標準,是否與未達底線標準的銀行同業客戶開展代付業務,委托行是否具有委托代付業務的主體資格。
2. 額度控制的合規性。 審核委托行信用等級評定等資料,查閱總行額度批復文件、額度使用管理臺賬,審查代付行相關額度占用余額之和有無超過總行核準額度。
3. 合同簽訂的規范性。查閱與委托行簽訂的《同業委托付款業務合作協議》,審查相關責權利是否明晰,委托行敘做代付業務項下的客戶是否是合法公司,代付項下的交易是否真實,有無明確代付業務逾期罰息標準,對可能存在的風險環節及其損失在協議中是否予以明確約定,準確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合作協議的簽章、簽字簽署的是否規范;協議簽署前有無經過規定的法律合規部門審查。
從投保“小微企業信保易”的企業出口額變化情況看,這些企業2012年1~5月海關統計出口額戶均同比增長達20%,高于小微企業整體出口增長情況。信用保險政策的支持,必將進一步提振他們擴大出口的信心。
江蘇省某微型紡織品出口企業,2005年成立以來年出口額一直保持在10萬~20萬美元。2012年初,該企業在同行的介紹下,投保了“小微企業信保易”。投保前,為了避免收匯風險,該企業不敢輕易接受放賬業務,多與老客戶進行全額預付款交易,限制了業務規模的增長。投保后,企業有了“小微企業信保易”作后盾,果斷突破了保守的交易方式,大膽承接了更多海外訂單,目前出口規模已突破40萬美元,較上年全年實現了翻番。
據信保專家介紹,“此次推出的‘小微企業信保易’最大的特點是‘保障全面,操作簡便’,產品界面非常簡明?!弊鳛閷儆谛∥⑵髽I的出口收匯風險保障方案,其保障范圍覆蓋企業出口收匯面臨的商業風險及政治風險,商業風險包括買方破產、無力償付債務、拖欠、拒收等;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內亂等,外匯風險包括禁止匯兌、延期付款令等外匯管制,貿易風險包括禁止貨物進口或撤銷已頒發的進口許可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