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公證書模板(10篇)

時間:2022-11-05 07: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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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公證書

篇1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后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篇2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的規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由此可見,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登記原因為繼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此并直接依據《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設權利。《物權法》規定了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定。《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合通知》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物權法》第十條規定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誠然,上述《聯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因此,《聯合通知》規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合通知》的規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之外創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沖突時,不適用《聯合通知》規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篇3

何某是一名退休工人,他和老伴有一套95平方米的樓房,二子一女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去世后,在老屋獨居的何某感到十分孤獨,決定再婚。再婚前他和子女們協商,決定對他獨居的價值60萬元的房屋進行處理。協商的結果是:屬于前老伴的一半房產歸大兒子繼承,屬于他的一半房產贈與小兒子。不知依法如何履行手續?

說法:民法中的“繼承”是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繼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就何某前老伴的房產部分,可以從何某和前老伴的共同房產中分出,作為何某前老伴的遺產,按何某和子女們的協議可以由何某的大兒子繼承。

贈與,是一種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就何某的那部分房產,何某想贈與小兒子,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何某可以通過和小兒子簽訂贈與合同把自己的那部分房產贈給他。

房屋產權是一種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規定,依據繼承、贈與協議最終完成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即把何某和何某老伴共有房屋變更為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再把何某和大兒子的共有房產變更為何某大兒子和小兒子的共有房產。

要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按照司法部、原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必須到公證處辦理相關公證。《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接受贈與房產的受贈人,應當持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本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房產,繼承人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贈與房產,贈與人應當辦理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應當辦理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共同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書,這些都是必須的。

篇4

遼寧省本溪市讀者程積

法官說法

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設部了《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繼承等問題時仍在適用該通知。

該《通知》第一條規定:繼承房產,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該《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對遺囑內容有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訟。房地產管理機關根據判決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篇5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親譚少文的遺產為由,將保管房產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審中法官提出,其母親的遺產已分割給她以及其哥余川東、余川廣和其姐姐余蘭、余伍英,按法律程序應追加其兩個哥哥和余蘭為第三人。隨后,余午容將兩個哥哥和姐姐余蘭也追加為被告。

庭審時,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產證(位于成都市一環路,面積70余平方米的精裝房)。此時,這套房子的產權所有人名字已變成“余午容”。兩個哥哥和兩個姐姐當即提出異議,小妹余午容則當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證處于2001年8月由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以此證明母親譚少文早已立下公證遺囑,將該房指定由她一人繼承。

公證作證:小妹獨享遺產

隨后,4兄妹聘請的律師調查發現,公證員李某出具的那份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是根據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號公證遺囑作出的。4兄妹的律師通過進一步調查還發現,四川省公證處在1998年7月出具的這份遺囑公證書,由于在公證過程中違反了繼承法中有關規定,遂以書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證處遞交了“撤消公證申請書”。但四川省公證處隨后以復函書面告知,對于原告的撤消請求不予受理,不予復查。

公證違法:4兄妹狀告公證處

經數次協商未果,4兄妹隨后向金牛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第2416號遺囑公證書無效。經法院審理查明,確認此遺囑公證書違反我國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具有公證書應當具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證遺囑效力,該公證書被法院撤消。

篇6

     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的《關于房產登房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以下幾類事項必須辦理公證;

    1、 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辦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淀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應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3、 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

    4、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篇7

一、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1.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見附件);

(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3)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與“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上述材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規范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退提交人,將有關公證證書復印件留存,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

(二)關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契稅、印花稅稅收管理問題

對于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納稅人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并簽字蓋章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征收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和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簽字并將該表格留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對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契稅完稅憑證的個人,不予辦理贈與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稅收管理問題

(一)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營業稅稅收管理問題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執行;對通過其他無償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不再執行國稅發[2005]172號中第四條有關購房時間的規定。

(二)關于加強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問題

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后,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附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計征個人受贈不動產個人所得稅時,不得核定征收,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征收。

三、關于加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后續管理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應對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納稅人分戶歸檔管理,定期將留存的公證證書復印件有關信息與公證機關核對,保證公證證書的真實、合法性。

(二)稅務機關應加強與房管部門的合作,定期將《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的有關信息與房管部門的贈與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信息進行核對,強化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后續管理。

篇8

    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二、我愛人的父親單位分房,因為是公房出售,只能將房賣給他父親,所以就以他父親的名義買了一室一廳,但錢是我和我愛人各負擔50%,即錢是100%由我們負擔。因為買房收據、房產證上都沒有我或我愛人的名字,除了房產權轉戶的方法,我還想到了遺產繼承,但現在我們就能以遺產繼承的方式獲得房產權嗎?我該怎樣做才使這房子在法律上是歸屬我和我愛人的呢?

    答:1.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可以先進行遺產公正,明確表明死后由你們繼承。

    2.由父親贈予你們,到房管局辦理過戶變更手續即可。

    三、華僑或外國人應怎樣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

    答:華僑或外國人繼承在中國境內的房產的,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以下手續:

篇9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證處應當受理小吳的申請,理由在于:(1)小吳申請取得遺產可以適用公證法所規定的十一類公證事項中的第十一類,根據自然人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2)小吳的情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具有受理此項公證的法律依據。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公證機構應當受理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申請的取得遺產公證。 

第一,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符合《繼承法》和《公證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首先, 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的證明對象是酌分遺產權。我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對此,學界通常稱之為酌給遺產制度,是繼承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所享有的權利被稱為酌分遺產權。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成為公證的證明對象。其次,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符合《公證程序規則》關于公證事項受理條件的規定。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遺產取得人提出公證申請須符合:(1)遺產取得人與其所申請取得的遺產存在利害關系;(2)其他繼承人對取得遺產沒有爭椋、自愿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取得遺產。《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十一大項的公證事項,第一至第十大項有明確的法定公證事項名稱,第十一大項規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由此可以看出,《公證法》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將公證事項限定為已確定的事項名稱,而是相對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公證機構沒有理由拒絕遺產取得人的申請。 

第二,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公證可以成為遺產取得人取得遺產的有效途徑。多年實踐已經讓房地產管理部門,金融部門等相關部門認可了繼承公證書的效力,繼承公證為這些部門厘清了繼承法律關系,確定了繼承權利義務,化解了法律風險,公證書成為了繼承人繼承遺產的重要法律文書依據。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繼承人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想要實現酌分遺產權,就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證明自己享有權利的材料。取得遺產公證完全可以為遺產取得人提供證明其取得遺產的公證文書,幫助其實現權利。 

篇10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都愿共筑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市**區**路***號**居民小區*號,面積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 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長城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其 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甲方:**(個人詳細信息) 乙方:**(個人詳細信息)

甲乙雙方于xxxx年x月x日履行結婚登記手續,雙方愿共同一起生活。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地協商,就婚前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的財產有:……;

2、乙方的財產有:……;、

3、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

1、甲方的xx財產歸甲方個人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2、乙方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

3、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三、雙方各自財產增值……。 四、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五、協議簽字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立協議人:***

甲方:**

乙方:**

日期:xxxx年x月x日

房產公證協議書范文二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自愿對各自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

一、房產

甲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乙方擁有座落于路弄號室房產一處,面積平方米,為權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貸款元,月付元,年還清)

婚后若對該房產進行處置,重置財產中如包含該部份財產價值,仍屬原產權人,不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若該房產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視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動產

1.貨幣存款

甲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乙方擁有貨幣存款人民幣元,外幣元,股票市值元。

婚后,貨幣存款不因存單到期另行轉存而視作共同財產,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歸原存款人所有,購買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虧損均視作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歸原股票持有人,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貴重物品

甲方擁有

乙方擁有

婚后若對該部分財產變現,現金歸原所有人。

三、其它約定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或股權而取得的收益歸知識產權人或股權人所有;

婚后雙方繼承或接受的贈予歸各自所有,被繼承人和贈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附:房產公證協議書怎么寫一般的房產公證協議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財產的認定,并保持其獨立性,不因為婚姻性質而發生歸屬變化。

2、婚后財產的認定,婚后雙方建立共同的基金,該基金為共同財產,并委托一方管理,委托方與被委托方需要簽訂委托協議。該公共基金部分在離婚后,將認定為共同財產,由該基金支出所構成的固定資產也是共同財產的一部分,離婚時需要將固定資產扣去折舊折算成現金價值,來進行統一計算。

3、房產證權可以寫共同,但其實際比率,婚前由其各自實際出資比率構成,婚后由共同基金出資還貸,該部分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4、婚后越軌行為規范條款,一方出軌,將對另一方支付多少的賠償損失;同時需要定義出軌的含義,哪些行為可認定為出軌。

5、婚后一般行為規范條款,男方和女方分別哪些行為是不能做的,做了就要向對方支付賠償費用,有一方違反該規定的,將支付多少賠償金融。

6、其他比如小孩等等,各種事情,以后都可以通過增加附加條款來規范雙方的婚后行為,這對于提高婚姻質量和安全感是很有幫助的。

房屋公證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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