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保護環境措施模板(10篇)

時間:2022-08-09 03: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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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護環境措施

篇1

人類面臨的生態環境形勢越來越嚴峻,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已經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龐大、資源與環境承載力十分脆弱的國家來說,利用各種有效手段,尤其是稅收手段來保護生態環境,是非常必要且緊迫的。

一、開征環保稅的理論基礎

1.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理論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所形成的外部成本,二是生態環境保護所產生的外部效益。由于這些成本或效益沒有在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得到很好的體現,從而導致了破壞生態環境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保護生態環境產生的生態效益被他人無償享用。

2.可持續發展理論

可持續發展理論是指人類在進行社會生產進程中,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環境時,既要考慮當前的發展需要,又要考慮未來的發展需要,不要以犧牲后代人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當代人的利益的發展模式。人類對資源的使用應當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以無害生態的方式最有效地使用資源。我國為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經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長期基本國策來抓,為我國開征環保稅提供了強大的理論和政策支持。

二、開征環保稅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

環保稅的開征一方面會加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發揮稅收杠桿作用矯正納稅人的行為,加大對污染行為的抑制力,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企業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的行為。因此,開征環保稅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有利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經濟發展方式粗放,尤其是經濟結構不合理,是我國經濟發展諸多矛盾和問題的主要癥結之一。節能減排是進行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途徑。開征環保稅能夠推動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產品的價格上漲,導致此類產品的消費量下降,最終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費、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目的。開征適度的環保稅,有利于加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負擔,抑制高耗能、高排放產業的增長;同時,有利于鼓勵和刺激企業探索、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藝,研究、使用碳回收技術等節能減排技術,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3.有利于體現公平原則

如果不建立專門的環保稅,個別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這些企業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保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

三、開征環保稅的條件

就我國當前的情況而言,出臺并開征環保稅的條件已經具備,政策窗口的開啟也已成熟。

1.法律框架日趨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我國與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相關經濟政策已經納入法制化軌道,我國陸續出臺和制定的一系列鼓勵保護環境和資源、防止和治理污染的調控措施,以及環保立法的不斷改進和完善,為我國開征環保稅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礎。1994年以來我國實施的一系列稅制改革,為環保稅的開征提供了機構和能力保障,為環保稅的設計和建立提供了難得的政策窗口和機遇。

2.人們環保意識增強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態環境的日益惡化,政府、企業和民眾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我國政府已將環境保護指標納入了地方政府和黨政領導的績效考核體系,這一政策具有強烈而堅實的民意基礎,隨著黨政領導干部環保意識的提高,勢必加快環境稅收政策的實施進程。隨著循環經濟理念的樹立,ISO14000環境管理認證體系的實施,環境標志產品在社會上被廣泛的接受,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逐步接受清潔生產,這些轉變為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提供了實現機制,降低了環保稅的實施障礙。隨著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社會民眾對生態環境問題倍加關注,特別是一些污染問題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強烈不滿,保護環境意識日益增強,征收環保稅符合大眾意愿,社會可接受性明顯提高。

3.政策設計研究開展

開征環保稅的有關政策設計是實施環境稅收的關鍵。從2005年開始,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援助下,通過國內外考察、召開國際國內研討會等形式就我國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開展了系列研究工作;由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英國國際發展部資助的促進中國減貧的財稅改革能力建設項目也取得了良好成果。

4.環境監測技術提高

隨著國家環保部的建立和環保技術裝備的加強,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環境監測系統和環境監理體系,自動監測站以及數據集成聯網的改造工程,解決了環保稅的計算和征收問題。環保監察部門開發和推廣使用的排污量在線全天候監測系統、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遠程監控系統,以及針對污染或破壞損失程度的計算和核定建立物料衡算模型等,使一些環境監測技術性難題迎刃而解。

綜上所述,我國開征環保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為響應十七大報告再次強調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們必須力求做到在保證經濟穩步發展的同時不斷改善環境,做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并重。因此,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可知,開征環保稅是有效協調人與自然關系,建設以和諧為內涵的生態文明社會的一個較為理想也相當緊迫的現實選擇。

參考文獻

篇2

同學們:

早上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每年十一月為全國“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早在100多年前,意大利傳教士圣·弗朗西斯就倡導在每年的10月4日“向獻愛心給人類的動物們致謝”。為了紀念他,人們把10月4日定為“世界動物日”。每年的這一天,世界各國的人們都會以不同的形式開展愛護動物的各種活動。

人類進化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我們身邊的動物。不幸的是,隨著城市的擴張、環境的污染、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開采,動物的家園被侵犯了,它們的生命正受到威脅。從娛樂項目中作為活靶子的野兔,到身體里永遠插著管子被活取膽汁的月牙熊;從頃刻間轟然倒下的百年老林,到可可西里依偎在母親尸體旁取暖的小藏羚羊……無不記著人類對動物、對大自然犯下的罪行。

在這個孤寂的星球上,動物是我們的芳鄰,大自然是我們的家。愛護動物、保護環境就是愛護我們自己。同學們,一個人保護動物的能力有限,如果大家聯合起來,力量就會無限!讓我們每個人從“不吃野生動物;做動物的好朋友,不殘害動物;用實際行動宣傳和落實動物保護措施;對殘害動物的行為予以譴責和舉報”做起,以實際行動去撫平動物們流血的創口;構筑一頂屋檐,為那弱小的生命擋風遮雨;生出一對翅膀,插在地球背上,讓她能夠飛翔!

同學們,讓我們提高自己的生態道德文明意識,為進一步營造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而努力吧!

篇3

我們應該倡導“低碳生活”。盡量使用節能燈代替白熾燈;能省電則省電;夏天要用風扇代替空調;洗澡用太陽能熱水器……總之,我們要“低碳”。

有一次,我從報紙上看到:一養魚場的水源被周邊的印染廠排放的污水所污染,造成數萬條魚死亡,原因是該廠如果按照正規的污水處理方式需要巨額資金。看到了這則新聞,我十分痛心,同時也在反省自己:我們難道要因為利益,而破壞環境?利益,真的這么重要?人類們,是時候覺醒了,再不采取措施,必然一切都晚了!

篇4

關鍵詞 環境稅 理論基礎 經濟效應 分析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類為了創造更高的經濟效益,在發展過程中對環境進行嚴重的破壞,環境污染非常嚴重。針對環境污染問題,我國實行環境稅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環境,改善我國在環境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雖然我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更多是以破壞生態環境,掠奪資源作為代價的,嚴重破壞的人們的生存環境,同時也嚴重阻礙了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為了從根源上控制環境污染,我國出臺了環境稅,對耗能高,污染高的行業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對于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行為進行重點監控。所以,我國出臺環境稅是非常必要的。

一、環境稅及其理論基礎

環境稅也被稱為生態稅和綠色稅,是20世紀末在國際稅收學界興起的新概念。環境稅是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并且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有效的經濟手段。在一些發達國家征收的環境稅主要是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噪聲稅,固體廢物稅以及垃圾稅等。在我國征收環境稅主要是更好的保護環境和資源,對于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根據其開發和利用資源的程度或者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征收相應的費用。我國環境稅的種類主要分以污染物排出量標準的直接課稅;對商品和服務的間接課稅以及環境減免稅。其中以污染物排出量為標準的直接課稅主要是排污稅,通過征收排污稅能夠有效的降低征稅成本,更好的控制污染,能夠較好的保護環境。對于商品和服務的間接課稅主要是適當的改變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稅率控制環境污染,保護環境。環境減免稅主要是政府對有助于保護環境的行為進行稅收減免,鼓勵企業和個人保護環境,控制環境污染。

環境稅的理論基礎主要是來自于庇古稅。庇古稅是由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庇古稅主要是解決環境問題的古典教科書的方式,屬于直接環境稅范疇,庇古稅是根據污染物的排放量或者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危害程度確定納稅義務,因此,庇古稅可以作為一種從量稅。對于庇古稅的單位稅額是按照經濟活動的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效益相等的均衡點確定的。按照庇古的理論,經濟活動當事人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等是導致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政府應該通過征稅的手段或者補貼矯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從而使得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與社會成本和社會利益達到一致,是資源配置達到最佳狀態。庇古的這種糾正外在性的方法被稱為庇古稅方案。庇古稅可以通過對污染產品進行征稅的方式,使污染環境的外在成本盡可能的轉化成為生產污染產品的內在稅收成本,由此可以使經濟當事人的邊際凈收益得到有效的降低,進而控制私人生產污染產品的產量。由于庇古稅的提出,政府對生產污染產品的私人征收污染稅,能夠有效的減少私人生產污染產品的產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雖然,庇古稅作為一種污染稅,主要是通過稅收形式控制環境污染的惡化程度,從而達到控制環境污染的目的。所以,庇古稅是可以達到資源的優化配置,使環境污染達到最優水平。由此可見,庇古稅的外部性理論就是環境稅的理論基礎。

環境稅的設立的最初目的應該是為市場提供一些其不能生產出來的公共物品。但是,從環境保護角度講,私人的最優選擇往往與社會利益存在很大的差異,并且相互背離。因此,僅僅通過市場的作用來保護生產環境是不可能,無法做到對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所以通過稅收的方式,征收環境稅,運用稅收收入治理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從而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環境稅的經濟效應分析

隨著環境稅的出臺,必然會帶來相關的經濟效應,從而促進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有助于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

(一)環境稅收的價格效應

隨著環境稅的出臺,國家在征收環境稅同時,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價格。并且在商品需求彈性的情況下,就會導致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承擔環境稅,如果需求彈性不斷變大,那么生產者的所承擔的稅收就會增大,消費者所承擔的稅額就會減少。如果征收的是直接環境稅,就會對生產者治理環境污染的刺激性作用就會增強,國家在獲取稅收的同時還能取得不錯的環境效益。如果征收的間接環境稅,生產者就會改變生產策略,重視生產無污染產品,盡可能不生產污染產品,從而非常有利于改善或者減少生產者對環境的污染。

(二)環境稅收的產出效應

環境稅收的產出效應主要是通過環境稅收影響生產者的生產量。通過分析供求均衡,體現出環境稅收對價格的影響,從中也可體現出環境稅收對也會影響到生產者的生產量。環境稅的產出效應主要是通過減少生產者的生產量,控制環境污染的排放量,能夠達到控制生產者濫用資源,有效的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國家通過征收環境稅,合理的運用價格機制,能夠使生產者主動采取措施減少對環境的破壞,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國家通過征收環境稅,合理的設計稅率,能夠使生產者重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改變經營策略,控制生產量,有效的治理污染,進而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環境稅收的替代效應

環境稅收的替代效應主要分為環境稅收的生產替代效應和環境稅收的消費替代效應。首先,環境稅收的生產替代效應主要是指環境稅收對生產者生產的產品結構的影響。國家通過征收環境稅使得生產者的生產成本提高,產品價格就會提高,消費者對產品的購買力下降,產品的生產總量就會下降,導致生產者的經濟利潤下降,嚴重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在這樣的情況下,生產者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必然會調整產品結構,尋求替代品,生產無污染產品,朝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方面發展。其次,環境征收的消費替代效應主要是國家在征收環境稅過程中影響到消費者對消費品的選擇。環境稅收的課征會導致相關消費品的市場價格提升,消費者在經濟水平不變的條件,就會減少對課稅消費品的購買量,對非稅消費品的購買量就會明顯增多,從而就會產生非常明顯的消費替代效應。由于消費替代效應的產生,就會使得高污染的消費品的購買數量下降,生產者也會根據市場需求改變策略,減少對高污染消費品的生產,那么污染物的排放量就會降低,最終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總結:我國為了實現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證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為了更好的保護生態環境,控制環境污染,頒布了環境稅,通過征收環境稅的方式控制環境污染程度,達到環境保護目的。所以,采用征收環境稅來控制環境污染是非常有效的經濟措施。

參考文獻:

[1]司言武.環境稅經濟效應研究:一個理論綜述.經濟學動態.2009(6).

篇5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な亂怠F浯?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篇6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其次,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篇7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其次,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篇8

人類進化的每一步都離不開我們身邊的動物。不幸的是,隨著城市的擴張、環境的污染、人類對自然資源的無度開采,動物的家園被侵犯了,它們的生命正受到威脅。從娛樂項目中作為活靶子的野兔,到身體里永遠插著管子被活取膽汁的月牙熊;從頃刻間轟然倒下的百年老林,到可可西里依偎在母親尸體旁取暖的小藏羚羊……無不記著人類對動物、對大自然犯下的罪行。

在這個孤寂的星球上,動物是我們的芳鄰,大自然是我們的家。愛護動物、保護環境就是愛護我們自己。同學們,一個人保護動物的能力有限,如果大家聯合起來,力量就會無限!讓我們每個人從“不吃野生動物;做動物的好朋友,不殘害動物;用實際行動宣傳和落實動物保護措施;對殘害動物的行為予以譴責和舉報”做起,以實際行動去撫平動物們流血的創口;構筑一頂屋檐,為那弱小的生命擋風遮雨;生出一對翅膀,插在地球背上,讓她能夠飛翔!

同學們,讓我們提高自己的生態道德文明意識,為進一步營造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而努力吧!

同學們:

早上好!

篇9

一、“綠色奧運”形成之背景

回顧奧林匹克運動100多年的發展歷程可以發現,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是與環境保護意識的形成和發展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隨著現代工業的發展,能源危機、環境危機、環境污染等問題已日趨嚴重,已經威脅到了人類的生存與發展。體育運動作為人類的社會活動之一,對環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為修建高爾夫球場和滑雪場而砍伐大片的森林,有些國家為舉辦各種大型體育賽會,特別是舉辦奧運會和洲際運動會,不惜毀壞大片森林、農田和綠地,大興土木修建體育設施,造成對環境的嚴重破壞。這一現象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并進而思索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問題。人們經過反思認為,各種體育活動的開展及運動會的籌辦也應尊重環境并與環境保持協調一致,從而保證體育的可持續發展,尋找環境與發展的平衡點,最終達到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國際社會對這一點已達成共識。國際奧委會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提出環保方面的要求,并在國際體育界率先采取一系列維護環境的措施,并將環境保護逐漸政策化。1991年《奧林匹克》增加了一個新條款,指出應努力使奧運會在確保環境問題受到真正關心的條件下舉行,提出舉辦奧運會的所有城市必須提交一份環境計劃。1992年6月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薩馬蘭奇提出了自己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主張。此后,國際奧委會將環境作為繼體育及文化之后第三個標準衡量舉辦奧運會的組織工作。1994年8月,國際奧委會與聯合國環境計劃署簽定合作備忘錄,加強兩個組織間的合作,共同致力于保護環境。1995年7月瑞士洛桑體育與環境會議上,國際奧委會明確指出把保護環境和體育、文化共同作為奧林匹克精神的三個方面。1996年在亞特蘭大舉行的國際奧委會會議決定成立環境委員會,并重申:“所有申辦奧運會的城市都必須考慮到奧林匹克運動與環境之間的這種至關重要的聯系”。1997年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針對舉辦悉尼運動會召開了“綠色運動會”研討會。1998年第18屆長野冬奧會的組委會把“愛和參與”視為舉辦奧運會的宗旨并把“人類與大自然共存”定為大會的主題,使20世紀最后一次冬奧會展示出強烈的“綠色、自然、和諧”的生態理念。隨后于1999年制定《奧林匹克21世紀行動議程》,明確奧林匹克運動要全力推動全球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事業,要求申辦城市必須在越來越嚴格的環保標準下舉辦奧運會。2000年悉尼奧運會在繼承了“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理念上,又以可持續發展觀進一步強調了“綠色奧運”的時代指向。至此,綠色是成功及舉辦是否圓滿的關鍵因素。

二、“綠色奧運”的內涵

“綠色奧運”是奧林匹克的精神支柱綠色是大自然的主色調,奧運和綠色的關系實質上就是體育與環境的關系。人們向往綠色是期盼生存的環境能得到保護,人們向往綠色是希望地球的生態平衡不再被破壞。從這個意義上講,綠色關系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1999年制定的“奧林匹克21世紀議程”明確提出,奧林匹克要全力推動全球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事業。它要求每一座申辦城市,必須首先檢查自己在越來越嚴格的環保標準情況下,舉辦“奧運會”的能力。“綠色奧運”有它特定的含義和時代背景,它不僅是視覺上的綠色、聽覺上的綠色和嗅覺上的綠色,它還意味著綠色生活方式和綠色價值觀念。最基本的精神就是體育的無公害、純潔、公正、科學、進步和發展。體育要為人類更好地生存、為社會的文明、和諧、發展、和平作貢獻,用體育全面協調的思想和手段,達到人與自然、人與人和人自身的三大和諧的時代文明。國際奧委會已經把體育、文化和環境作為現代奧林匹克運動的三大支柱。

在新世紀之初,北京提出了“綠色奧運”的響亮口號,它是針對北京這座文化古城在發展為現代化世界一流城市所遇到和將要遇到的問題而提出的。2008年奧運會將在綠色的北京舉行,北京將為奧運會提供一座空氣清新、環境優美、生態良好的現代化世界一流大城市。

綠色和奧運的關系有兩層意思:一是要求體育與自然相結合,使人與自然重新結合在一起。既鍛煉了身體,又享受了大自然的美景;二是要求體育活動要尊重資源、保護資源和利用資源。

加拿大科學家戴維?謝納申科在對“綠色奧運”研究之后指出:“綠”代表“人們的渴望”和對“更高水平的期望”。“綠色奧運”包括三個層面的內涵:

(1)綠色技術在體育運動中廣泛應用。如種草、植樹、綠化城市;改善生態系統和人文景觀;水和大氣污染的治理;無公害材料的利用等等,主要關注環境對體育的影響,偏重于技術層面。

(2)文化和環境,相互協調、均衡發展,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如在體育運動中各民族的體育項目,能夠逐步被大多數人所接受;殘疾人體育得到普遍的支持;體育與文化、自然的結合越來越緊密;大眾體育真正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等

等。

(3)樹立和形成新的發展觀念。探究體育運動不和諧問題產生的經濟、社會原因及在此基礎上的解決途徑。強調從技術到體制到文化的全方位透視和多學科研究。舉辦一屆“奧運會”,不是一瞬間的事,把“綠色奧運”觀念視為一個進程而不是一個“快速的結果”,是“綠色奧運”追求的最終目標。

三、綠色奧運與環境保護教育

2000年奧運會主辦權申請時北京失敗,其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北京的環境質量問題。為了取得2008年奧運會的舉辦權,北京奧組委提出了人文奧運、綠色奧運和科技奧運,為改善北京的聲討環境作了大量的工作、投入了大量資金。北京申奧成功,充分說明環境保護已成為現代奧運的主題。

環境教育作為一門新興的學科,蘊含著一種重要的道德價值,它在提高人們環境意識的同時,喚醒人們的生態論理良知。這里所說的環境意識,是指人們關于環境和環境保護的思想、觀點、知識、態度、價值和心理的總稱,它不僅僅包括文化科學知識,同時也包含思想和道德意識。從一定意義上說,喚起人們的環境意識,意味著幫助個人和社會群體形成對整個環境及其問題的認識和感受。環境意識既是各種具體環境教育形式的必要基礎,也是環境道德發展的先決條件。人一旦有了環境意識的敏感性,就會有保護環境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自覺性。

環境教育的內容是由目的決定的,它與國際倡導的環境教育應是一致的。環境教育涉及生物學、生態學、環境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學科。進行環境教育,不僅體現了現代科學和教育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的發展趨勢,更體現了現代教育

實踐中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是當代環境教育的主要特點,它對于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和解決環境問題的能力、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北京2008年綠色奧運的實施

綠色奧運的提出能更進一步的讓全世界人民提高環保意識,也能讓所有的體育工作者樹立新的理念。現在許多體育管理部門和體育工作者在研究、規劃體育事業發展大計的時候,無不以這種新的理念為指導。北京2008年綠色奧運的行動計劃共包括30條,其中包括建立綠色社區、綠色商業、綠色旅游、綠色單位、綠色企業、綠色使者等。北京2008年綠色奧運的行動計劃是集思廣益之作,因為北京人口密度大,工業用地廣,交通擁擠,流動人口多,環境污染嚴重,尤其是大氣和水污染嚴重,所以我國的綠色奧運需要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不僅要完成環境污染防治工程,還要搞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形成人人保護環境、參與行動的良好社會風尚。為達到綠色奧運的目標,北京將采取引進清潔能源、調整工業結構、完善城市基礎設施等一系列措施。希望通過籌備和舉辦奧運會在治理大氣污染、改善生態和水質環境、調整能源結構等方面取得實質性的進展。通過實施綠色奧運的行動計劃,我國將切實改善城市環境面貌,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普及奧林匹克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努力建設與奧運會相適用的自然環境保護。并將為奧林匹克運動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加強中國乃至全球人民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全球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強化環保,開展民用工業全民體育環境的宣傳教育,提高市民的環保意識。北京2008年綠色奧運將是人與自然和諧的中國傳統文化與當代先進環保理念相互融合的結晶,是北京對當今國際環保運動和奧林匹克運動的貢獻。

五、結束語

環境是資源的載體,保護環境就是為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提高可持續利用的資源。奧林匹克運動會經歷了百多年的歷史,在可持續發展中認識了綠色奧運的重要性。人-體育-自然環境就像大自然中的“生物鏈”一樣,環環相扣,不可分割和對立。舉辦“綠色奧運”,強化環境保護教育,提升生態體育和可持續發展相匹配的觀念和意識,對推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10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察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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