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12 17:02:37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以某縣為例,進行分析。自2008年新稅法實施以來,該縣認真貫徹落實年度應納稅額低于3萬元、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累計為小型微利企業辦理減稅683萬元,具體為:2008年1033戶、285萬元;2009年693戶,200萬元;2010年325戶、115萬元;2011年165戶,83萬元(詳見下表)。
該縣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在所有現行優惠政策中,優惠對象上仍占主體地位。從2008年新法實行第一年共1049戶企業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占全部優惠戶數的98%,2008-2011年四年間平均81%的優惠類型為小型微利優惠,說明小型微利優惠在惠及企業面上占主體地位;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款比重較小,四年間,優惠總稅款僅683萬元,占全部優惠稅款的僅0.7%,不足百分之一,這與優惠企業數量主體地位形成巨大的反差;三是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從戶數、稅款、優惠面等比例均呈逐年下降趨勢。從優惠戶數看,2008年1033戶小型微利企業下降到2011年165戶;從優惠稅款看,2008年優惠稅款285萬元下降到2011年83萬元;從優惠面上,2008年小型微利企業占全部所得稅納稅人的28%下降到2011年的7%。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呈現的下降態勢,與近年金融危機影響加重,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下滑,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小企業增多的趨勢不相吻合,這說明優惠制度本身及落實管理中仍存在問題、影響和制約了優惠政策作用的發揮。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問題
(一)制度限制多,門檻高。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四個基本條件:一是行業限制,即不屬于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二是從業人數的限制,工業不得超過100人,其他行業不得超過80人;三是資產總額符合規定。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四是年度應納稅所得稅額的限制,不得超過30萬元。只有四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享受優惠政策。并且企業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賬務健全、財務核算規范,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這些條件的設定對處于發展和起步階段的小企業來說,客觀限制了這些企業享受稅收優惠。
(二)備案手續繁瑣,資料多。目前,雖然所得稅優惠制度從審批制改為了備案制度,簡化了流程,降低了執法風險,但備案資料仍較繁瑣,尤其是對優惠稅款較小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目前的規定手續有:《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報告書》、企業會計報表、工資表、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等。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的管理情況又增加了一些資料,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發放工資清單,對照國家的產業目錄對本企業從事行業的說明等。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因提供不了全部的資料,不得不放棄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條件較窄,備案手續繁瑣,同時優惠數額又偏小,致使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困難,享受到該優惠的企業較少,呈現逐年下降趨勢。
(三)管理難度大,風險高。從2008年至2011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情況分析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類型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但優惠稅額較小,2008年-2011年四年2216戶次小型微利企業,僅享受683萬元優惠,戶均0.31萬元,但優惠戶數占四年優惠備案工作的81%,可見,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在匯算清繳期間,大量的時間都花費在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備案、核實、調查上,而其他優惠類型所占的時間相對就較少了。這樣,一方面增加了稅收管理成本;另一方面,面對數量眾多的小型微利企業備案資料,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和標準卻難以界定,比如對從業人數的判定,小企業一般面臨經營的不確定性、季節性用工等情況,僅從備案資料中不能準確把握企業真實從業人員,這就加大了稅務人員的執法風險。
(四)計算申報不夠簡單明確,程序多。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政策比較,原稅法下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同時對微利企業也設定了不同的低稅率優惠: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企業(含3萬元),暫減按18%稅率征收所得稅;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大小不同,適用不同的稅率,判定標準一目了然,同樣是對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兩個文件的區別在適用對象上。原規定,無論企業規模大小、行業劃分,政策執行起來簡便易行;相對舊法,新法微利企業的規定限制條件過多,政策執行效率較低,影響了優惠政策的作用發揮。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建議
中小企業覆蓋面廣、總量大,在擴大就業渠道、緩解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市場繁榮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了切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使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得以更好地落實和發揮應有的作用,建議如下:
(一)加強宣傳,強化輔導。目前,要針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會計人員水平低、財務核算不完善、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的特點,開展貼近實際、操作性強的培訓、輔導、宣傳,通過送政策上門、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傾聽納稅人意見,改進和完善優惠政策,更好在發揮稅收在惠民生、調結構、穩增長、保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要積極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賬簿,完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幫助納稅人全面、正確了解和掌握國家相關政策。
由于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制度)在實施的目標、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有所區別,故目前企業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仍存在一定差異。本文就以“視同銷售”為例從幾方面闡述企業所得稅與會計處理的異同。
何謂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視同銷售”?依據2008年開始新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其后稅務總局的《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大點再次明確: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綜上,我們發現企業所得稅上確認的“視同銷售”是相對會計而言的,是以所有權的對外轉移為前提條件,涉及范圍要大于會計上確認銷售范圍。通俗而言,如果會計處理不作為銷售,而稅務處理時應做為銷售,則屬于“視同銷售”。
一、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為了有效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新企業所得稅法盡量縮小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的差異。企業所得稅法有關稅務處理充分考慮到企業會計準則一般規定,比如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基本一致。但同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經濟事項,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就存在較大差異。
例一:甲公司為鋼材企業,乙公司為汽車制造企業,2010年12月甲公司以其生產的產品700噸冷軋卷(規格:1.0mm*125mm*c)去換取乙公司生產的10輛汽車,甲乙兩家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均為17%,適用企業所得稅率25%,甲公司將換入的汽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乙公司將換入的冷軋卷作為本公司存貨管理,700噸冷軋卷賬面價值為23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80.00萬元,10臺汽車在賬面價值為22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80.00萬元。
假設1:甲公司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且該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甲公司當以交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汽車 327.6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7.60萬
借:主營業務成本 230.00萬
貸:庫存商品――冷軋卷 230.00萬
甲公司會計上將換入的固定資產確認為收入,將換出的存貨確認為成本,該經濟事項不存在財稅差異。
假設2: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甲公司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汽車 277.60萬
貸:庫存商品――冷軋卷 230.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47.60萬
則甲公司以換出存貨的賬面價值230.00萬元加入應承擔的稅費47.60為基礎作為換入固定資產的成本277.60元,未確認會計賬面收入及成本,則與所得稅處理產生差異。省略甲公司2010年其他發生事項,其財稅差異為:
甲公司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中應做納稅調增50.00萬元,本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萬元,所得稅額為12.50萬元。同時甲企業2010年12月購入的汽車原值“會計賬面金額”為成本價 277.60萬元,其“所得稅計稅基礎” 因視同銷售應轉化為公允價值327.60萬元。如該汽車會計折舊年限與稅收年限都為4年,則在2011年至2014年中每年因“所得稅計稅基礎”大于“會計賬面金額”50.00萬元(不考慮殘值),通過納稅調減,每年所得稅額轉回折舊額3.125萬元(50.00萬/4*25%),四年時間共轉回12.50萬元。所以如果說甲公司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多交吃虧”了,在其后的四年則是 “少交扭虧”。
二、企業發生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
我以以下案例說明,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不同種類的捐贈事項,其“視同銷售”導致會計與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都有不同的差異。
例二丙公司是服裝生產企業,2008年7月捐贈自產產品一批,賬面價值80.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公允價值125.00萬元,該公司2008年全年出售服裝實現銷售收入2000.00萬元、成本1000.00萬元。其就捐贈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80.00萬
貸:庫存商品 80.00萬
假設1:該捐贈由企業直接贈送與某企業,此項捐贈在企業所得稅屬于非公益性捐贈范圍,是全額不予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我們可將該捐贈事項就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再取得以公允價值捐贈該捐贈支出全額不允許稅前扣除。省略丙公司2008年其他發生事項,我們對財稅差異列表說明:
2008年當年納稅調增= 125.00-80.00+80.00=125.00(萬元)。
假設2:該捐贈由企業通過省紅十字會(該會具備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捐給其他貧困地區,并取得捐贈額為125.00萬元的《XX省公益性捐贈票據》,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我們可將該捐贈事項就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再取得以公允價值捐贈該公益性捐贈支出公允價值與當年會計利潤總額12%孰低金額予以稅前扣除。省略丙公司2008年其他發生事項,我們對財稅差異列表說明:
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數限額為920.00萬*12%=110.40萬
本年納稅調增=(125.00-80.00)+(80.00-110.40)=14.60(萬元)。
假設3:該捐贈由企業通過省紅十字會(該會具備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獻,并取得捐贈額為125.00萬元的《XX省公益性捐贈票據》,根據財稅(2008)204號規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我們可將該捐贈事項就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再以取得公允價值捐贈該公益性捐贈支出全額予以稅前扣除。省略丙公司2008年其他發生事項,我們對財稅差異列表說明:
本年納稅調增=(125.00-80.00)+(80.00-125.00)=0(萬元)。
不可避免,企業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會發生不同類型的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等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可能導致當年度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存有差異,企業難免會產生“吃虧”或“占便宜”的假象,注冊稅務師等專業人員在為企業提供所得稅匯算鑒證服務中,都會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要求,幫助企業正確調整相關的涉稅調整事項,規避涉稅風險。
參考文獻:
(一)企業所得稅法有關收入的相關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同時,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企業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情形。而國稅函[2008]875號《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人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收入的稅務確認進行了補充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會計有關收入的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由上述比較可以看出。稅收法規規定的四項條件與會計準則規定的五項條件中的四項重合,而“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會計判斷收入確認的特有條件。會計在相關經濟利益不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下,不確認收入;而在稅務上不需要關注相關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只要同時滿足了四項條件時,應當確認收入,從而出現了稅收與會計的差異。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具體辨析
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是計稅時的一個專用語,我國最早是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做出了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給他人。但所得稅視同銷售的規定與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有很大區別。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銷售應該是視同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轉讓財產三類情況的總稱。對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其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從企業處置資產的角度,對相關視同銷售業務的主體范圍和業務范圍作了進一步規定。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的規定,企業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及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在上述情形下,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明確,以下情況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這些規定的核心是強調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即采用法人所得稅模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類的經濟組織不再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其相互之間的符合規定的資產處置、勞務提供、財產轉移不視同銷售,而只有向法人實體以外的主體轉移資產、提供勞務、轉讓財產才視同銷售。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為此,國稅函828號文件明確了六項不視同銷售的情況,即,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從有關所得稅的法規的具體規定上,可以看出,是否屬于視同銷售,關鍵是看資產的所有權是否發生了改變,沒發生改變就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發生了改變就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屬于視同銷售。
三、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中對視同銷售行為并未明確進行界定。筆者試圖將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的確認、計量分為屬于會計銷售的視同銷售行為和不屬于會計銷售的視同銷售行為兩大類別。
(一)屬于會計銷售的視同銷售行為對于屬于會計銷售的視同銷售業務,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一致,應確認銷售收入,將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收入類賬戶,并將應收取的增值稅計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產品成本,計人銷售成本;年末無需進行納稅調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有關收入確認條件及相關具體規定,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中屬于會計銷售業務的包括將貨物用于以下用途:
(1)償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相關規定,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分清債務重組利得與資產轉讓損益的界限,并與債務重組當期予以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是指抵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非現金資產為存貨的,應作為銷售處理,應按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賬款”,按存貨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按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合計數與應付賬款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同時按存貨的賬面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此時,稅收法規與會計準則規定一致,不存在特別的納稅調整事項。非現金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應按相關資產處置處理。根據債務重組準則相關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分清債務重組利得與資產轉讓損益的界限,并于債務重組當期予以確認。抵債的非現金資產涉及的應交流轉稅金按照相關稅收規定計算確定。
(2)以自產的產品發放職工福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相關規定,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應當按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即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按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同時按照貨物的賬面價值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此時,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收法規一致,不存在特別的納稅調整事項。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企業會計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關規定,當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這兩項確認條件的,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4)集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合并以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一長期股權投資》相關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5)利潤分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對企業將貨物用于利潤分配進行判斷時,同時滿足收入確認的五項條件。因此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借記“應付股利”,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交流轉稅金貸記“應交稅費”,并同時將貨物的賬面價值借記“主營業務成本”,貸記“庫存商品”等。
(二)不屬于會計銷售的視同銷售行為對于不屬于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是指在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應確認收入,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規定,又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因此會計上不能作銷售處理,需要按成本進行結轉。按有關增值稅稅法規定,對于這一類視同銷售行為仍然需要按貨物的成本或雙方確認的價值、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等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有關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這一類事項,應在年末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筆者認為,不屬于會計銷售的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應該包括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以下用途:
(1)捐贈或贊助。將貨物等用于對外捐贈、贊助的,雖然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并未明確規定,但因其不符合收入確認有關條件規定,并沒有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因此不確認收入,按貨物的賬面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借記“營業外支出”,按貨物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等,按應交流轉稅金貸記“應交稅費”。
(2)廣告、樣品。將貨物等用于對外廣告、樣品的,與將貨物等用于捐贈或贊助用途相同,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按貨物的賬面價值和應交流轉稅金的合計借記“營業外支出”,按貨物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等,按應交流轉稅金貸記“應交稅費”。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企業會計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具有商業實質但換人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人資產成本,不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即,如果存貨用于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資產交換時,不確認收入,按照貨物的賬面價值貸記“庫存商品”等賬戶,按應交流轉稅金貸記“應交稅費”。
(4)以外購的產品發放職工福利。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相關規定,企業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人成本費用,該外購商品的公允價值按照該商品的購入價格確定。以外購產品發放職工福利,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應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將購入時支付的增值稅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5)集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相關規定,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合并方以轉讓非現金資產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即如果在該種方式下,以貨物等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確認收入,按照貨物的賬而價值貸記“庫存商品”等賬戶,按應交流轉稅金貸記“應交稅費”。
對于上述不屬于會計銷售的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在日常會計處理中不確認收入,因此在會計年末需進行以下納稅調整:(1)計人當期銷售利潤的調整。對于不屬于會計銷售的應稅銷售,企業在日常會計核算中需遵循有關會計規范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即不作銷售處理,而是按轉移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結轉。對于這一類視同銷售行為,年末在計算應交所得稅金額時,需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中,分別計算視同銷售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填入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收入明細表》、《成本費用明細表》中。(2)有關稅前可扣除金額的調整。由于《企業所得稅法》相關條款對企業的對外捐贈、贊助、廣告、樣品、交際應酬、利潤分配等的稅前扣除作出了相關規定,為此,當企業發生上述經濟業務時,年末還應分別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一是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公益性捐贈而會計記入營業外收入的,在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非公益性捐贈、贊助而會計記入營業外支出的,不得稅前扣除,應全額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二是企業將貨物用于廣告、樣品而會計記入銷售費用的,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三是企業將貨物用于交際應酬而會計記入管理費用的,按照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超出部分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四是企業將貨物用于利潤分配而會計記入應付股利的,屬于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稅前扣除;但由于會計處理體現的是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程序而并未記入任何成本費用類項目,未涉及損益,因此不存在納稅調整專項。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2]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年》,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
[4]《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稅法上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 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
“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通過上述規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中“小微企業”界定的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由于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了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因而財會〔2011〕17號、財會〔2011〕20號從建賬建制,規范企業財務核算要求,對“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作了特別強調。
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我國稅法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與傳統意義上的小微企業、小企業有著嚴格的區別,其認定標準也有別于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印發的《關于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的認定標準。我國稅法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企業。具體而言,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員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我國現行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首先,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小型微利企業稅率式優惠。即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20%得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2012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又決定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將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延長至2015年年底,并將年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至6萬元。其次,在印花稅方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從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鼓勵金融機構向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貸款,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
三、我國現行稅法在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過苛,受惠面過窄。我國現行稅法中,對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過于苛刻,要求同時滿足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100(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1000)萬元。而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企業為數不多,受惠面過窄。在認定條件中,對就業人員作出如此具體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型微利企業吸納就業。再者,從國外稅收優惠政策來看,一般不再對小型企業和中性企業進行區分,二者普遍適用稅收優惠,因此,我國現行稅制中對中小企業再作如此劃分,勢必會影響企業發展的積極性。(2)優惠力度過小。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基本稅率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執行20%的稅率,稅率優惠僅有5%,與發達國家相比,優惠稅率的力度太小。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額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征收企業所得稅。從表面看來,這類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稅負只有10%,似乎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可是符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企業為數不多。(3)缺乏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問題的支持。由于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小,資產少,資信度低,缺乏擔保和抵押,銀行一般不愿向小型微利企業貸款,在我國現行稅法中只有在印花稅中明確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利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免征印花稅。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為借款金額的0.005%,這對承擔高風險的金融機構缺乏吸引力,因此,這種支持力度是遠遠不夠的。(4)缺乏相關與之配套的政策。我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后對小型微利企業在財政金融方面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我國缺乏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法律法規。
四、完善我國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建議
(1)放寬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拓寬受惠主體范圍。取消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限制,提高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的限制,根據調整,使大多數中小企業使用優惠稅率,拓寬受惠主體,促進中小企業發展。(2)加大優惠力度。進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同時不再單一考慮稅率式優惠,通過少計收入,加大扣除,直接抵減稅基等方式給予優惠。(3)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融資問題的稅收支持。對小型微利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除免征印花稅外,可以就其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4)完善與財政金融政策的配套。建立和完善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財政金融體系,與稅收政策相配套。建議直接加大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財政支持,給予財政投資或補貼,發揮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作用。
參 考 文 獻
[1]虞華,陳蕾宇.對完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思考[J].金融財稅.2011(11下)
一、新舊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比較
由于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的規定,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舊稅法)相比之下變動較大。
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舊稅法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并且財稅字[1994]009號也明確規定,“關于兩檔照顧性稅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我們看到,新稅法將微利企業的稅率優惠重新進行了界定,通稱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合理的假設條件,利用稅率變化預算企業稅后最佳利潤,為今后的稅收籌劃提供參考依據還是很有必要的。
二、舊稅法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兩道坎
4.年應稅所得額介于10.0001萬元~10.8955萬元之間的企業:同樣也是如此,稅后利潤為(10.0001~10.8955)×(1-33%)=(6.700067萬元~7.299985萬元)
5.年應稅所得額大于10.8955萬元的企業:稅后利潤大于7.3萬元,也是處于最佳狀態。
以上分析說明,舊稅法雖然對微利企業(年應稅所得額不高于10萬元)規定了18%和27%兩檔優惠稅率,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介于3.0001萬元~3.3698萬元或10.0001萬元~10.8955萬元之間時,它們的稅后利潤與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萬元或10萬元時相比不增反降。可以說,企業只有跳躍式的避開這“兩道坎”,才有可能取得稅后的更大利潤。
因此,在舊稅法優惠稅率條件下,從鼓勵微利企業的發展角度看,優惠范圍內也有相對的“不優惠”。
三、用新舊稅法的稅率,分析小型微利企業稅后利潤的微妙變化
假設甲、乙、丙三家企業,200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3萬元、10萬元、35萬元。
按舊稅法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甲企業:3×18%=0.54萬元;乙企業:10×27%=2.7萬元;丙企業:35×33%=11.55萬元。
按2008年實施的新稅法的稅率測算,甲、乙假如被稅務機關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應納稅額為:甲企業:3×20%=0.6萬元;乙企業:10×20%=2萬元;丙企業:35×25%=8.75萬元。
綜上分析,盈利最小的甲企業在新稅法中,無論是否被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應納所得稅額均較就稅法有所增加,分別增長了38.89%和11.11%;可是,乙企業無論是否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應納稅額較以前都呈現減少狀態,如果被確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其減少幅度更加可觀,減少率差為18.52個百分點(25.93%-7.41%);對不符合小型微利條件的丙企業新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較舊稅法減少了24.24個百分點。
以此得出,合并后的新稅法雖然給小型微利企業加大了稅收優惠,但對于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較以前加重了稅收負擔;而介于年應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收負擔相對大減,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下,它與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企業稅負減少率相比也處于優勢,少了24.59個百分點(32~7.41%),更不用說是小型微利企業了。
四、結論
微利企業按照新稅法的符合條件,積極向稅務機關申請爭取確認為“小型微利企業”,可創造比一般企業所得稅率低5個百分點的稅收優惠。
通過上面分析,考慮國情,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是積極扶持的,但通過從新舊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稅率上可以看出,扶持力度正在與一般企業逐漸縮小,如舊稅率的18%與新稅率的20%已經取締。因此今后小型微利企業只有加速發展自身的經濟實力,才是應對稅收政策變化、著力籌劃最佳優惠的方向。
參考文獻
[1]銷售業務納稅籌劃操作實務.莊粉榮, 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9.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1-000-01
一、不同角度下的概念界定
(一)稅法上“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
根據2007年12月6日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從業人數”按企業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二)行業劃分中“小微企業”的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小企業”的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中對“小企業”界定為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企業。
通過對以上認定標準的分析,稅法上所認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等其他部門定義的“小微企業” 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
二、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狀
(一)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及作用
小型微利企業廣泛分布于小城市、縣、鄉鎮,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也是緩解社會就業壓力的主要渠道。根據世界各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統計,其基本屬于勞動資源密集型企業。根據我國工信部最新統計數據:按現行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測算,中小企業的數量占比超過企業總戶數的99%。
(二)金融危機后面臨的困境
1.融資存在明顯“脆弱性”。就當前世界范圍內看,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客觀情況在于資本的趨利性,注定了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從銀行取得貸款,需提供擔保、抵押、標準的財務報表等,小型微利企業幾乎都沒有,只能通過民間高利率借貸,而低利潤的壓力無疑讓他們不堪重負。
2.外部生存環境面臨困難和壓力。原材料價格逐年上漲,勞動力成本快速上漲,企業招工難和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短期化等因素的疊加,使得小型微型企業利潤和生存空間不斷受到擠壓。
三、相關財稅政策
( 一)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財稅制度分析
(一)積極意義
1.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降低,受益對象范圍擴大。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規定將使我國有40%的企業受益。2009年9月,工信部中小企業司司長王黎明公開:2010年度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額減半征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到年終涉及到五六十億的所得稅。
2.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調整投資方向。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①企業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②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以行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措施將引導企業將自身的投資方向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協調一致,實現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
3.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小型微利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措施,通過自主創新提升生存能力、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
1.融資成本高而稅負重。現有金融機構的管理體系使小型微利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可能性變小,不得不采取民間借貸、同業拆借等融資,其借款成本遠高于大中型企業。由于稅法尚未將超額的借款利息納入稅前扣除的范圍,以致小企業的實際稅負較重,過重的稅負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2.現行稅法中優惠政策缺乏間接優惠。新稅法由原來的“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行業優惠為主”。但我國目前所得稅的優惠方式是直接減免,納稅人應納稅款直接減少,國家稅收直接減少。國際通用的是間接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方式。間兩種優惠方式相比,政府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緩解了企業財務困難,激勵企業加速生產周期,從長遠來說企業上繳稅收是有增無減的。
五、新形勢下財稅制度改進建議
(一)重視財政政策的作用
1.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利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
2.應通過國家獨資或由國家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資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技術成果的研發中心,提供直接適合的技術產品,并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科研項目給予一定的補貼。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2
稅收政策執行的好壞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質量,它們之間的關系是尤為密切的,而這也正是小型微利企業實施有效稅收籌劃的基本條件和依據。而合理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國家政策制定的基礎上,就可以稱之為合理合法。所以,制定一個有效合理的稅務籌劃策略,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而言,是尤為重要的,并且也可以使其價值實現最大化,與此同時,在稅收方面稅收籌劃的獲益能力會得到最大化的提升。
首先從收入確認的方面分析。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要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第二十三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以下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一,在分期收款方式的基礎上銷售貨物,與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相結合,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二,小型微利企業受托對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進行加工和制造,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等,持續實踐超過12個月,遵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于是,可以在事前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實現收入分期,并且使跨年度收款得以實現,這樣的話,當年的應納稅所得得以減少并且可以控制在30萬元以下。
另外一個籌劃思路是費用支出的減少,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度得以提升和擴大,使其超出30萬元,不過,這個思路對于提升改善職工福利和不斷推廣小型微利企業品牌形象是沒有任何幫助的,只有在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左右的時候,就可以采用。當然,小型微利企業財務目標是小型微利企業價值的最大化,通常情況下,受益越大越好,因此,站在長遠角度上進行分析,最好的籌劃思維思路則是選擇最好的時機使生產和銷售能力得以增強,突破超出30萬元的規模,從而使更多的價值利潤得以實現,這一點也是國家政策對小微型小型微利企業實行低稅率優惠政策真正體現的意義。
除此之外,小型微利企業在從事適用不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待遇項目的同時,它的優惠項目的計算應該單獨核算,并且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期間費用進行合理的分攤;在計算不能單獨地核算時,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無法享受的。
稅務籌劃工作的合理,使稅務征管單位和納稅人之間的關系得以協調,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也起著促進和推動的作用。這樣的話,稅務征管和納稅人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在溝通中,納稅風險也有所降低,不僅維護了小型微利企業自身利益,而且社會秩序的健康發展也得以協調。
一、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應用稅務籌劃技巧
(一)小型微利企業選擇的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小型微利企業的組織形式有獨資小型微利企業、合伙小型微利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小型微利企業在新設或擴大小型微利企業規模時可以根據稅收在這方面的不同規定來進行籌劃。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的規模不大,人手較少,則應當選擇獨資小型微利企業,因為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一般采取定期定額征收,所以實際稅負較低。如果投資的規模不是很大,但是投資人數較多應選擇合伙方式。因為合伙小型微利企業和個人獨資小型微利企業一樣也都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不存在所得稅的重復征收問題,與公司制相比稅負較輕。
當小型微利企業規模做大后,設立分支機構時,會面臨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的選擇。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它所發生的虧損可沖減總公司的賬面利潤,但卻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母子公司分別獨立納稅,雖然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賬上。因此,當小型微利企業擴大規模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組建初期生產經營處于起步階段,發生虧損可能性較大時,設立分公司較有利,用外地發生的虧損沖減總公司的盈利,以減輕總公司的負擔。而當生產經營正常、產品打開銷路、扭虧為盈后,應考慮設立子公司,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采用何種方法為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反之若預計物價將持續下降時,則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以提高當期銷貨成本,相對減少當期營業利潤,減輕當期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負擔,達到利潤后移、延遲納稅的目的。
2.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小型微利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從而影響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延緩了所得稅的交納,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節稅。但在累進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節稅效果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而此時,直線法要比加速法更有優勢,因為直線法計算的年折舊費大致相等,在其他條件大致相同的情況下,計算出的年利潤比較均衡,從而避免了因為利潤波動過大而適用了較高的稅率,多交稅款。
3.費用列支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1)小型微利企業應嚴格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果有需要,小型微利企業還應該通過稅法規定的廣告與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結轉以后納稅年度扣除的政策,擴大并且在各納稅年度之間合理調節這兩項支出。目的是使應納稅所得的控制區域的合理化有所明確,與此同時,可以很好地運用相應的政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廣告費用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納稅年度。廣告費屬于時間性差異,而業務宣傳費屬于永久性差異,如果將廣告費混入業務宣傳費,對小型微利企業十分不利。小型微利企業應當在“營業費用”中分別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小型微利企業應將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等嚴格區分開來。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小型微利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的限制。
(3)小型微利企業技術開發費用的稅收籌劃。現行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允許在繳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工業小型微利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率達10%以上,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小型微利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到一定比例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因此,凡符合條件的中小型微利企業,在安排年度技術開發費時,要做好事前預測規劃工作,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力爭使每年增長率達到10%以上,在盈利年度多安排技術開發費,虧損年度少安排技術開發費,從而使小型微利企業最大限度地獲得加計扣除。
二、稅務籌劃應握好三個結合
當前,在發達國家中,稅收籌劃已經得到了較為普遍的運用,而我國的小型微利企業稅收籌劃事業因為很晚起步,它的發展空間和潛力還是很大的。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做好稅收籌劃,重點是要將三個結合點把握好。
(一)單項籌劃與綜合籌劃相結合
其實,稅收籌劃并不是很僵硬,廣泛的適應性和強大的生命力是其所具有的特點。從計稅依據到納稅地點的選擇,從某一稅種到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的所有稅種,從稅收籌劃點到籌劃技術的運用,從納稅人應承擔的業務到享有的權利,從國內稅收到涉外稅收等很多領域都可以進行籌劃和操作等,它可以接觸到很多方面。稅收籌劃要對小型微利企業整體稅負的下降進行重點考慮,不能只是針對一個或者幾個稅種,應該綜合權衡,盡量避免一些危害。
(二)微觀籌劃與宏觀籌劃相結合
從客觀上講,稅收差別政策使納稅籌劃更具有可能性,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使納稅籌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宏觀籌劃,也就是可以在國家產業發展導向的基礎上,與同區域、同行業、同規模的稅負情況相結合,綜合納稅情況,對稅負差異進行認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相應的對策,從而使籌劃重點得以確定,將一套可行的籌劃方案制定出來。而微觀籌劃,則是站在某一個稅種的某一個環節角度上,改革和創新局部技術,從而使局部節稅目的得以實現。總而言之,基礎是微觀籌劃,方向是宏觀籌劃。我們要在微觀籌劃的基礎上,積累相關的經驗,探索和分析方法,更大范圍地推廣出去,從而達到宏觀籌劃的目的,使整體節稅得以實現。
(三)項目籌劃與經營籌劃相結合
稅收籌劃需要在法律環境下展開,在小型微利企業經營活動背景下,制定出來的,針對性相對較強。國家則是在制定稅法的基礎上,在稅法的具體條款上體現產業政策、生產布局、外貿政策等。所以,小型微利企業創立剛開始或者新增項目開始的時候,稅收籌劃可以很好地享受國家產業政策,在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中納入稅收籌劃是十分必要的。在小型微利企業具體經營活動中,財務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幫助納稅人對小型微利企業從事的業務自始至終涉及哪些稅種,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法律和法規是怎么樣規定的,稅率各是多少都應該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采取哪一種征收方式,業務發生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發生的每一個環節可能會存在哪些稅收法律或者法規上的漏洞等等。
小型微利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時候,在選擇會計政策的時候,必須與國家的要求相結合,嚴格遵循會計法規和會計準則,需要在稅法規定許可的范圍內,在事先設計和安排的基礎上,規避部分納稅義務,從而使避稅目的得以實現,使小型微利企業利益最大化得以實現。
參考文獻:
[1]張申杰.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J].廣東商學院學報,2008(04).
[2]劉潤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探析[J].山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9(03).
[3]劉小棘.探析中小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J].小型微利企業科技與發展,2011(17).
[4]許景儒.稅收籌劃在小型微利企業經營中的實際應用[J].統計與管理,2010(01).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23日
在201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要進一步完善小微企業的稅制,降低小微企業稅收負擔。企業所得稅優惠適用的“小型微利企業”概念,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中“小微企業”和“小企業”是不同的概念,其認定標準不盡相同。
一、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
財稅[2011]4號文件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就工業企業而言,可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在具體細節指標操作上,國稅函[2008]251號文件及財稅[2009]69號文件規定,“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行業劃分中的“小微企業”認定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確定各行業劃型標準并據此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以工業企業為例。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小企業”認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1]17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全面實施,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提前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對“小企業”的界定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經營規模較小、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其中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為此,《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關于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指導意見》(財會[2011]20號)從稅收的角度提出,鼓勵小企業根據《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報表,有條件的小企業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稅務機關要積極引導小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進行建賬核算,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小企業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對其實行查賬征收,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低稅率等優惠政策。
四、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領域。目前,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現于如下兩個層面的規定:一是對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上述“小微企業”、“小企業”與“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上看,“小微企業”僅是按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標準進行行業劃分,“小企業”除符合“小微企業”的條件外,還存在其他條件的制約,而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不僅存在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的限制,而且還存在行業限制、年應納稅所得、所得稅征收方式、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等方面制約,兩者存在著沖突與交叉。簡而言之,就是“小微企業”、“小企業”只有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才能成為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微企業”。
(二)流轉稅優惠政策領域。
小型微利企業具有“小”和“微利”的特點,其廣泛分布于小城市、縣、鄉鎮。小型微利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中最為活躍的經濟細胞,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目前面臨著較[文秘站:]大困境:
(一)融資存在明顯的困難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當前絕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均面臨資金短缺的困難。由于資本的趨利性,注定了商業銀行的“嫌貧愛富”。從銀行貸款需要提供擔保、抵押、標準的財務會計報表等,小型微利企業幾乎都沒有,融資具有一定難度。
(二)生產經營面臨較大壓力
原材料價格逐年上漲,勞動力成本快速上揚,新生代農民工工作短期化等現象加大了用工成本。同時,企業場地租金上漲、運輸成本增加等因素疊加,使小型微型企業利潤空間和生存空間不斷受到擠壓。
(三)企業生產經營水平有待提高
多數小型微型企業技術水平較低、管理方式落后、經營發展粗放,缺乏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技術,在人員素質、創新能力和品牌建設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二、小型微利企業財稅政策及制度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業主要財稅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發出國稅函〔20__〕251號文件,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__〕133號文件及〔20__〕4號文件、〔20__〕117號文件,即《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__〕105號文件,即《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明確了具體的免征印花稅政策:自20__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5、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綜〔20__〕104號文件,即《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明確了小型微型企業的優惠政策: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財稅方面條例規定:免收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二)小型微利企業相關財稅制度分析
1、當前小微企業財稅政策的積極意義
第一,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降低,受益對象范圍擴大。新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規定將使我國有40%的企業受益。
第二,有利于小型微利企業調整投資方向。以行業優惠為主的稅收優惠措施,將進一步引導小微企業的投資方向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協調一致,實現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
第三,有利于發揮小型微利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盡管目前尚沒有針對小型微利企業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臺,但小型微利企業可利用這一優惠措施,自主創新提升競爭能力,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四,地區差異帶給當地小型微利企業更多優惠。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地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自20__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上述規定是針對民族地區、西部地區的企業,但據統計,民族自治地區、西部地區小型微利企業的占比較大,上述優惠政策的實施事實上是從更大的范圍內向小型微利企業傾斜,為其蓬勃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2、當前小微企業財稅政策存在的不足
第一,小型微利企業業因融資成本高而
稅負重。現有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度,使得小型微利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取貸款的可能性很小,往往不得不采取民間借貸、同業拆借等體外融資方式,導致其借款成本遠遠高于大中型企業。由于稅法尚未將超額的借款利息納入稅前扣除的范圍,所以小型微利企業稅收負擔較重。
第二,現行稅法中優惠政策缺乏間接優惠。目前,我國所得稅優惠方式主要是直接減免,即納稅人應納稅款直接減少。這種優惠方式簡單易行,具有確定性。目前國際上通用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間接優惠方式,即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加速折舊、虧損結轉等方式。間接優惠方式與直接優惠方式相比而言,間接優惠方式不對國家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政府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緩解了企業財務困難,激勵企業加速生產周期,同時從長遠角度來說企業對政府上繳稅收收入是有增無減的。
三、完善小型微利企業財稅政策的建議
(一)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積極作用
1、拓寬小型微利企業融資渠道。進一步推動交易所市場和場外市場建設,改善小型微利企業股權質押融資環境。積極發展小型微型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清理糾正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切實降低企業融資的實際成本。除銀團貸款外,禁止商業銀行對小型微利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在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
2、通過國家獨資或由國家與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合資建立專門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技術成果的研發中心,提供直接適合中小企業的技術產品,對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科研項目活動給予相應的補貼。
(二)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
1、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評估監督體系。提高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實施的透明度,將稅收優惠納入稅收支出預算表管理,杜絕冒享優惠政策的發生。同時把優惠政策的“普惠制”形式改革為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的“特惠制”,提高稅收優惠政策實施的針對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