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11-18 05: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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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論文

篇1

目前我國已有一些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虧損巨大而被中國人民銀行宣布破產和關閉,由于沒有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在社會上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恐慌,嚴重影響了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同時有關部門在處理這些問題金融機構時也是困難重重、處處被動。無論是出于對存款人的保護還是從確保金融體系和社會經濟穩定來考慮,我國都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并結合國際慣例,盡快考慮研究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

本文從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以及制度比較兩方面,就存款保險的必要性、組織形式、投保形式、覆蓋范圍、保護程度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進行了闡述,以期為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

存款保險是指為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成員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交納保險費;而當成員金融機構面臨危機或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償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為金融體系提供一張安全網,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倒閉而對其它金融機構失去信心,由此導致擠兌,引發銀行恐慌和金融危機。

存款保險機構對破產的金融機構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1)清償破產機構的債務,支付存款人被保險的存款金額。(2)安排收購和存款繼承,即保險公司協助另一金融機構收購破產機構,使存款人的存款轉移到收購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根據成本原則選擇具體的方式,一般而言,對小銀行多采取第一種方式,對大銀行則采取后一種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問題,即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護而弱化了對銀行的選擇和監督;同時存款保險的存在導致銀行產生了"贏了是自己的,虧了是保險公司的"這樣一種心理;此外,保險費率一般與風險不相關,這三種因素造成的風險與成本的不對稱就很容易使銀行從事高風險活動。這一制度的另一個缺陷就是它對大銀行提供的保護要高于為小銀行提供的保護,這種對小銀行的歧視容易造成存款從小銀行流向大銀行,這對小銀行是不公平的。

二、存款保險的理論研究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支持存款保險制度的代表人物Fama(1980),Diamond(1983,1984),Friedman(1962),Dybvig(1983,1993)等。他們認為,銀行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險至關重要。因為銀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它的獨特性在于其運用流動性負債為流動性資產融資,這種部分準備金制度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它使得銀行容易遭受擠兌的沖擊。由于銀行擠兌具有傳染性,因此如果沒有政府的干預,單個銀行無論經營得多么好,都無法經受得住持續的擠兌,嚴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健康的金融機構與壞的金融機構一起倒閉。

除了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外,這些學者認為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保護小儲戶的利益,因為金融領域里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小儲戶獲取信息和監督銀行的成本高,而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保護小儲戶以避免其成為銀行破產的犧牲者。

反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理由包括:導致銀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機的傳染性效應與信息不對稱密切相關,阻止銀行危機擴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銀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動性為主要措施的存款保險并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SangkyunPark,1992);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下,銀行才能更有效率地運行,競爭可以使銀行家在保護存款人和投資收益之間找到最優均衡,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險只能弱化銀行的競爭能力并使其更易失敗(Dowd,1993);現在的金融市場高度發達,已經能夠利用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市場工具來抑制金融恐慌,并為小儲戶提供足夠的安全投資機會,不必由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來保護(Furlong,1984)。(二)組織形式

關于存款保險制度組織形式的爭論集中在一個問題上:在組織安排上,政府的地位如何?即是由政府還是由私人提供存款保險?

主張由政府提供存款保險的學者(Friedman,1962;Diamond、Dybvig,1983;Campbell、Glenn,1984;Chan,1992;Dybvig,1993)認為,政府具有任何私人機構所無法比擬的權威性,只有政府才能提供足夠強大的信譽,因此只有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險才能有效地分擔存款人的風險。由私人提供保險存在諸多劣勢:由于私人無權征稅,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極可能缺乏足夠的流動性支持;私人存款保險機構是否能夠向存款人提供足夠強的信譽以維持存款人的信心令人懷疑;私人保險者可能因追求私利而提前關閉尚有清償能力的銀行,不能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利益;在處理與存款保險相關聯的道德風險問題時,需要存款保險機構提供補貼,私人機構無法獨自承擔這一責任,必須有政府的參與。

有些學者支持由私人機構提供保險(England,1985;Ely,1986),他們認為私人存款保險機構具有以下優點:在選擇被保險對象時的自由度更大;不受政治壓力的影響;在監督和控制被保險對象的風險狀況時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因而可選擇的手段更多;當被保險機構的風險過高時,能夠迅速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如果不能公正地評估被保機構的風險,很快就會被淘汰出局。

不過,根據Lee和Kwok(2000)的研究,私人存款保險方案通常是在政府的控制下運行的。因此,私人存款保險方案與公共存款保險方案的區別并不象表面上那么顯著。

(三)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的投保形式有兩種,強制性與自愿性。前者指所有存款性金融機構都被強制地成為存款保險公司的成員;后者則允許金融機構自行決定是否參加存款保險,同時存款人也可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

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優點在于它使所有存款人都可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所以比其他保險方案更能夠保護公眾的利益;其缺陷是它剝奪了銀行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的權利,同時存款人不能自由選擇投保的數量。

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避免了強制性存款保險方案的缺陷,但這種方案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即那些偏好風險因而風險更大的銀行更愿意參保,而且為了避免其他銀行"搭便車",投保銀行總是有動力增大資產風險;同時,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將導致存款在銀行體系內周期性的大規模轉移--在經濟形勢良好的情況下從被保銀行向未保銀行轉移,而當個別銀行發生問題時存款會反向移動;此外,自愿性存款保險方案往往不能吸收到足夠多的投保成員,因為大銀行是否參保對存款人在大銀行存款的意愿可能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因此大銀行往往會拒絕投保,而在存款集中在大銀行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大銀行的參與,則保費之高足以阻止小銀行的投保意愿。

根據Lee和Kwok(2000),如果存款保險的主要目標是避免發生銀行擠兌和系統性危機,那么存款保險方案就應該是強制性的。

(四)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間的關系

對公共存款保險方案而言,其存款保險機構可能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也可能和金融監管當局合二為一。關于二者是否結合,學術界尚無定論。Goodhart(1988)強烈主張將二者結合起來。他認為這種模式有以下優點:能避免機構不必要的重復設置,尤其在銀行監管方面;在資金投入方面可以享受規模經濟的好處;監管當局有豐富的經驗,而且擁有大量的信息,在決定對問題銀行采取適當的救助行動時,這些信息尤為有用;存款人對政府運營存款保險基金有信心;可以減少官僚機構,從而有助于成本的降低,這一點對小型經濟尤其重要。而Kane(1985)則反對存款保險機構和監管機構的合并,在他看來,監管當局有其自身的目標,所以不可能總是顧及到存款保險的利益。Garcia(1996)認為,應該根據國家的歷史、體制、經濟規模和資源狀況來決定采取哪種方式。

(五)存款保險的覆蓋范圍

1.存款保險所包括的機構。

存款保險可能包括所有的存款機構,也可能只包括一部分機構。

在決定存款保險所包含的機構范圍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規模、最高保護限額、有關存款機構的數量和風險特征、倒閉的可能性、交叉補貼,上述因素對銀行系統結構的影響、存款保險方案的主要目標等。

2.居民身份要求。

存款保險是只針對當地居民,還是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排除非居民存款人的方案一直倍受爭議,因為擠兌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將非居民存款排除在外還會導致額外的成本,因為銀行并非根據存款人的居民身份來區分帳戶。

3.對在本國和外國銀行存款的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否應包括外國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本國金融機構在國外的分支機構?如果這些機構被包括在內,那么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將面臨國外金融風險的威脅;而將外國銀行在本國設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對這些機構是不公平的。

4.存款保險所保護的幣種。

存款保險制度是否應涵蓋外幣存款?一種觀點認為,外幣存款主要屬于投資型,外幣存款人更愿意承擔風險,因而存款保險制度不應該包括外幣存款。不對外幣存款保險帶來的第一個問題是是否對外幣存款征收保費,如果征收,則將提高本國大銀行的成本,削弱本國大銀行在國際競爭中的競爭力(Huertas、Strauber,1986;Nasser,1989);如果不征收,小銀行將承擔更多的保費成本。另一個問題是存款人只得到部分的保護,這將會對銀行體系的穩定造成威脅。

一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否包括外幣存款,主要取決于該國的存款結構、存款保險制度的目標、本外幣存款的利差等因素。如果一國的大部分存款是外幣,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全面的銀行擠兌,那么對外幣存款保險就非常有必要;對于本外幣存款利差較大的國家,對外幣存款的保護就不那么迫切了。

(六)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1.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

根據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存款保險制度分為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是對所有的存款都進行保險;部分保險是對投保機構的存款設定一最高限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不提供保險。

根據Fry等人(1996),全額保險的優點包括:效率更高,也更公平;降低了存款人從問題銀行提款的動機,有助于銀行克服困難和當局處理個別問題銀行,更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

對全額保險持否定態度者則認為:全額保險導致的道德風險的程度較高。此外,即使實施全額保險,存款人依然會想方設法把存款從問題銀行提出來,因為存款留在問題銀行里就不能及時變現,這畢竟會帶來不便利和流動性問題。因此,即使實施了全額保險,仍不能使銀行免遭擠兌。

部分保險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較少,但導致銀行恐慌的可能性較大,因為未被保險的存款人依然會引發銀行擠兌,而且部分保險的保險程度越高,未受保險的存款人一旦風聞對其銀行不利的消息就提款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部分保險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在決定采取全額保險還是部分保險時,應考慮以下因素: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則最好選擇全額保險;部分保險能降低道德風險的程度,但一個有效的機制也能夠在保險程度接近全額保險的情況下將道德風險問題降到最低;如果最后貸款人的功能和監管職能可以得到有效的發揮,則全額保險的作用就不那么重要了;對存款人的保護程度取決于市場期望的約束程度;如果小額存款人還有其他安全投資渠道,則通過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必要性將降低;保護上限還取決于未受保護的存款人及其他銀行的債權人的市場約束的可信度。2.設立保護限額的基準。

由于全額保險會削弱市場約束的基礎,因此人們自然想到設立保護上限。那么,根據什么標準決定保護限額呢?關于這一問題有幾種提議。一種觀點認為,短期存款或活期存款是引發銀行擠兌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存款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那么基于存款期限確立保險范圍比較合適,對易變現的存款予以保護,而那些相對不易變現的存款則順其自然。這既可降低未受保護的存款人提取其資產的動機,從而避免銀行擠兌;又可鼓勵存款人承擔約束銀行的風險的責任,減少銀行承擔的風險(Benston,1983;Furlong,1984;Kane,1986;Lee、Kwok,2000)。

反對者認為,存款期限可能會經常變化,這將使得整個方案失效;而且,目前尚無確切的證據表明擠兌是由活期存款提現引發的(Carns,1989)。另一些人建議以存款規模為基準,即對一定限額內的存款予以全額保護,超額部分則適當遞減,這就是共同保險方案(Goodhart,1988)。這種方案的缺點在于:銀行遭擠兌的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而且風險規避型的存款人的迅速提現將導致銀行擠兌范圍的擴大;銀行的高利率對未被保險的存款人也許沒有什么吸引力,因為一旦銀行倒閉,其損失將非常高;有些大額存款戶信息靈通,一旦有不利消息就可能馬上提現;未受保護的存款有部分是短期的,很容易在問題一出現就立即變現;存款人可以用多個帳戶進行存款;如果銀行體系穩定是存款保險的首要目標,則共同保險方案將使存款人承擔過高的風險(Hall,1988)。

3.保護上限的水平。

采用部分保險方案,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是如何確定保護上限。這一點很有必要,因為必須將存款保險制度的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之內,還要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這樣的目標并不易實現,因為不能根據一個存款人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余額來估計他的財富。如果保護上限太低,未被保護的存款人數量較多,這些人很可能對存款銀行施加市場約束,導致擠兌;上限太低,還會使銀行無力支付未受保險的存款人的利息(或風險報酬)(Dreyfus,1994)。反之,如果保護上限太高,將會有更多的人享受保護,但同時道德風險程度也會更高。

4.激勵相容型上限。

為降低道德風險,并鼓勵銀行向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信息以計算保費,一些學者建議把自愿保險與保險額度結合起來,由銀行自動選擇為其存戶實施保護,這就是自愿存款保險方案。在具體措施上,不同學者的方案又各不相同。Kane(1986)認為可以把選擇權擴充到存款人。Chan等人(1992)提出的方案是,由存款機構選擇資本金要求與存保費用,兩者互為反向關系,即如果銀行資本充足率高,其存款保險費用就低,反之則反是。Fan(1995)的方案是,讓存款人選擇全額或部分保護。如果選擇全額保護,那么他必須放棄部分存款利息以補償保險成本;如果選擇部分保險,在銀行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他可獲得市場利息,而如果銀行破產或者沒有達到某個特定的標準,存款人將付出代價。在這種方案下,存款人將隨時改變其保險方式。其缺點是,當銀行遇到麻煩時,存款人獲取市場利息的動機不足以使其將存款留在銀行里。

實施自愿存保方案最根本的困難在于"搭便車"問題,如果風險較低,那么銀行與存款人都沒有投保的積極性。

(七)存款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

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有兩種。一種是設立存?;穑笸侗cy行按規定繳納一定的保費以備索賠之需;另一種是非基金方式,只有小額的初始資金,當有銀行倒閉后需要額外資金時,各成員共同支付。

建立存?;穑糟y行存款為基礎征繳保費,有可能是確保存款人信心的最合理的方法,這一方法對存款人能起到較大的心理安慰作用,而且存款保險制度的財務負擔也可能分散的更均勻些。

采用基金方式,需要計算保險費率。

1.保費估算。

設計存款保險方案時最困難的問題就是保費的估算。合理的保費結構有助于降低道德風險并減少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對于參保銀行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費結構的設計。

決定費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是應付存款人索賠所需要的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的損失與被保險機構的風險并不密切關聯,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保護上限、被保險存款的金額與倒閉銀行的市場價值之差、問題銀行被發現后,其被關閉的速度(Horvitz,1983)。

2.變動費率制度。

根據費率是否變動,存款保險分為變動費率制度和統一費率制度。變動費率制度根據各銀行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指標來計算其風險并以此估算保費(FDIC,1983a、b)。從理論上看這一制度很有吸引力,它可以使許多問題迎刃而解。但識別風險并非易事,要想獲得成功,需要持續監管,深入了解銀行所有表內外業務的風險收益結構。

反對者認為變動保費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風險的種類是無法窮盡的,因此以風險為基礎的保費制度不能應付新的、未曾預料到的風險因素,這就象"狗追其尾巴"一樣(Goodman、Shaffer,1983;Berger,1994);提高了存款保險基金的成本,增大了借款企業破產的可能性(Goodman、Santomero,1986);除非收取非常高的保費,否則在銀行經理與存款保險機構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并不能控制銀行從事風險活動的動機(Goldberg、Harikumar,1991);會迫使一些實力較弱的投保機構尋找風險高的投資項目以抵消其較高的保費成本。

3.統一費率制度。

統一費率制度執行起來較容易,但缺陷也很明顯,主要是容易引致道德風險問題,特別是當統一費率制度與全額保護結合在一起時會大大惡化這一問題,前者會導致存款機構過度冒險,后者則降低了存款人監督存款機構的積極性。

Schwartz(1987)則認為,僅有統一費率制度的保險方案并不會引起銀行倒閉,通貨膨脹的不穩定以及由此導致的利率的不穩定才是主要的原因。Nagaragan和Sealey(1995)等人認為,如果把統一費率制度與良好的風險抑制措施以及最低資本金要求結合起來,則會明顯降低道德風險問題。

4.計算保費的基礎。

保費可以根據存款總額或被保險存款額來計算。具體到算法上,可以取某一期限內的月平均或季平均余額,而不采取某一估計日的余額。

為了防止存款在年末由被保險銀行向存款未被保險的機構轉移,應針對存款總額收取保費。對所有存款實行統一費率的做法比較容易管理,但有以下缺點:一是會導致交叉補貼;二是這一做法對那些存款額超過保險上限的人很不公平,大銀行在這方面的問題尤其明顯,因為大銀行未受保護的儲戶數量較多。

5.應急資金安排。

存款保險資金充足與否依賴于四個現金變量:保費收入、投資收入、理賠支出和營業支出。其中第一、第四項可以得到適當控制,而其余兩項卻無法控制。因此很難預計究竟需要多少資金才足以應付索賠。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

目前,已有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其中絕大多數是在上世紀80年代以后建立的。

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大致相同,包括:(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

但由于國情不同,因此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一)組織形式

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種:由政府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美國和英國;由民間建立的以協會形式存在的保險機構,如德國、法國、意大利;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如日本、比利時。

(二)投保形式

英國、法國、日本、意大利、比利時、瑞典等國對存貸機構吸收的存款實行強制保險。德國和瑞士等國則基本上是自愿保險。美國則是采取強制和自愿相結合的方式,美國法律規定所有聯邦儲備體系成員的銀行必須參加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非聯邦儲備體系的州銀行以及其它金融機構可自愿參加。

(三)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是否合并

根據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對20個國家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調查結果(1993),15個國家的存款保險與監管機構相分離,只有愛爾蘭、菲律賓和美國等將二者合并為一。

(四)存款保險的涵蓋范圍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標的范圍來看,多數國家對居民存款和非居民存款都提供保險;對銀行同業存款,除加拿大、挪威及美國外,其余國家都不提供保險;從存款幣種來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瑞典等國不論存款幣種如何,一律給予保險保障,而比利時、加拿大、法國、日本、英國等國明確排除承保外幣存款;銀行同業存款,本國銀行在國外分行的存款,作為擔?;虻盅旱拇婵钜话愣疾槐槐kU;某些國家還不對特殊類型的存款提供保險,如法國和愛爾蘭不對可轉讓定期存款單提供保險,加拿大不承保超過5年期限的存款。(五)存款保險的保護程度

從發達國家存款保險的限額來看,除挪威和芬蘭外,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即不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提供賠償。對每個存戶的最高限額,美國為10萬美元;法國為40萬法郎;日本為1000萬日元;荷蘭為3萬荷蘭盾;奧地利為2億奧地利先令;比利時為5億比利時法郎;加拿大為6萬加元;丹麥為25萬丹麥克朗或5億比利時法郎;希臘為2萬埃居;愛爾蘭采取累進費率,最高賠償額為1萬愛爾蘭鎊;意大利為前2億里拉的100%;盧森堡為50萬盧森堡法郎;葡萄牙為1.5~3萬埃居的75%和3~4.5萬埃居的50%;西班牙為150萬比塞塔;瑞典為25萬瑞典克朗;瑞士為3萬瑞士法朗;英國為受保護存款的75%,為每個存款人保護的存款額是15萬英鎊;德國為全額保險,但每個存款人最多只能得到相當于其開戶銀行自有資本的30%的賠償額。

存款保險限額并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發展水平、通貨膨脹、居民存款增長率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變化,對存款保險的限額進行調整。根據Walker(1994),存款保險上限的提高被認為是美國80年代儲蓄存款機構倒閉數量上升的主要原因,所以FDIC已經考慮縮小存款范圍以改進市場約束。不過,也有些國家正沿著相反的方向變化,如歐共體就提議其成員國擴大保險范圍,將保護上限從15000歐元提升到20000歐元。

(六)存款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

一種是依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發行股票與債券來解決。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建立之初的自有資本中,有一部分是財政部的撥款(為15億美元);另一部分是由12家聯邦儲備銀行認股(但這種股票沒有選舉權和紅利);其余部分則通過發行債券來解決。另一種由金融機構按年支付保險費給保險機構。

比利時、荷蘭等國平時不收保險費,在發生銀行倒閉后,才籌集必要的資金進行償付。大多數采用統一費率制度。意大利、葡萄牙及瑞典從1995年7月起,根據銀行的風險程度收取存款保險費,即實行差別費率;美國從1994年1月起,改為實行差別費率。另外,某些國家的有關立法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還可以從本國財政部或中央銀行那里獲得資金支持,或者是向中央銀行借貸。如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擁有在緊急情況下向財政部借款50億美元的特權。

(七)存款保險機構業務

各國存款保險機構除了保護存款者利益外還承擔了金融管理、金融援助和破產處理等業務,對投保機構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對經營不善的勒令停業或取消保險資格,如美國法律規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取消它認為經營不好的銀行的保險資格;對發生清償困難的銀行,保險當局(美國和比利時)可以通過提供購買其資產或將自己的資金存入該機構的方式進行緊急清償;對那些不能采取挽救措施的銀行,讓經營完善、管理得法的銀行吸收兼并,并且給那些愿意兼并或收購破產金融機構的銀行提供低息貸款(如美國和日本)。

四、結論與總結

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卻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了銀行倒閉的可能性。

存款保險不可能同時達到預防與保護的目的。存款保險首要的目的應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而不是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任何一種存款保險方案,除非它提供無限制保護,并得到政府的全額支持,否則不可能防止系統性銀行擠兌,大規模的銀行擠兌只有政府救助措施才能制止。私人存保方案在銀行界遭到的反對最少。特別在那些存款分布均勻的國家,私人存款保險機構不失為可行的方案。但根據以往的經驗,除非擁有強大的監管權威,否則,私人存款保險機構往往難以避免失敗的命運。

篇2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的金融機構不會破產。隨著中國金融改革不斷深入,金融機構“只生不死”漸成歷史,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就曾多次表示,必須盡快解決金融機構所遇到的問題,讓困難重重的金融機構破產,這樣可以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從實踐層面來看,1998年6月21日,國家關閉海南發展銀行,在此之前的公眾擠兌已經相當頻繁。國家為此曾緊急調撥34億元人民幣抵御風險,后來義由工行托管其全部資產負債,由于公眾對工行背后國家信用的信任,危機才沒有繼續蔓延。

從近幾年我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實踐看,中央政府對所有銀行存款提供擔保,國家事實上承擔了對銀行存款的保險責任,這助長了各銀行不注重貸款風險的作風。在對金融機構實施市場退出的過程中,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退出機構的債務清償:對個人債務實行全額償付;機構債權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掏支付個人債務之后的剩余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對保護個人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曾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金融改革的不斷推進,其嚴重弊端也不斷暴露出來,必須盡快轉變。

首先,國家動用財政資金全額補償金融機構的個人債務缺乏公平公正,會引發巨大的道德風險,易于鼓勵或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

第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機構股權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中外資、民營資本逐步增多。當這些機構發生支付危機時,由國家出面拿納稅人的錢去補償,無疑是一種角色錯位。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成員銀行分擔個別機構經營失敗風險,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個國家和地區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險體系,主要發達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實踐證明,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減輕政府負擔、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我國現實的市場也越來越顯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金融改革的深化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創造了微觀基礎。國有商業銀行開始實施股份制改造,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全面鋪開,其他商業銀行也在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和加強內部管理,風險控制和自我約束機制正在逐步完善,將形成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其他銀行類金融機構并存,功能齊全、形式多樣、分工協作、互為補充的多層次機構體系。

第二,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成立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使存款保險體系能夠獲得制定完善的差別保費的依據。

第三,國際經驗相對充分??蓪⒇撁嬗绊懡档偷阶钚 ?/p>

雖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已勢在必行,但關于該制度的具體設計方案無疑還存在種種變數。根據其他國家的經驗教訓,銀行業的監管最終是三家的事情——銀監會、央行、還有現在缺的存款保險機構?,F階段銀行監管的問題就是監管理念變化的問題,“當前銀監會先是警察后是醫生。以后等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央行應負責‘流動性’。銀監會負責微觀監管,存款保險機構就是‘救火’機構,保證存款人的利益?!钡婵畋kU制度、機構的設立與完善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有金融專家表示,只能先在各商業銀行的系統內部實行存款保險,或者按區域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然后再向符合國際慣例、全國集中統一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在過渡期內,如何防范銀行金融風險,特別是中小銀行的金融風險,必須有一個“緩沖地帶”,央行與銀監會的合作尤為關鍵。

總之,建立完善且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體系。是我國金融安全網建設的長遠目標。但是,目前我國不同類別銀行間風險差別較大、內控機制良莠不齊,決定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應當分步進行。當前的首要目標是形成一個以市場原則為基礎的、規范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主要任務是通過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框架。具體說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應著重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建立存款保險計劃,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為應對商業銀行當前面臨的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如果財政出資有困難的話,可考慮由中央銀行先行用再貸款墊付,設立存款保險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費收人償還。

二、明確存款保險范圍。從維護系統穩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出發,應當實行強制型存款保險制度,將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都納人存款保險體系。而存款保險的資金范圍,應當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以及由商業銀行存管的證券投資者以個人名義開戶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篇3

1委托—模型

1.1委托—理論框架

委托—理論主要是對下面問題的模型化:委托人想使人按照自己的利益選擇行動,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觀測到人選擇了什么行動,能觀測到的只是一些變量,這些變量由人的行動和其他外生的隨機因素共同決定,因而充足量只是人行動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問題是如何根據這些觀測到的信息來獎懲人,以激勵其選擇對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動。

1.2一般化的模型及應用

一般化的模型是從莫里斯(Mirrlees,1974,1976)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的分布函數的參數化方法(param?鄄eterizeddistributionformulation)演變而來得。我們假設存款者(委托人)與銀行(人)面臨一個長期的合同,兩者的收益函數分別為v和u。銀行是風險中性的,存款者是風險規避的。銀行的可觀測收益?仔和可能發生的金融風險Z,其中Z為外生變量;存款者的收益S是?仔的函數。同時,假設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可能選擇有效措施規避風險,也可能消極對待,其聯合分布的密度函數分別為hH(?仔,Z)和hL(?仔,Z),相應付出的成本分別為c(H)和c(L)。那么,傳統的委托—模型的優化問題如下:

v(?仔-S(?仔))hH(?仔,Z)dZd?仔

(IR)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參與約束條件(IR):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激勵兼容條件(IC):表明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

模型的金融學意義: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不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存款者就可以僅從收益狀況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而銀行必須承擔一定的風險,該風險來源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激勵與保險的折衷(Trade-off)。如果金融風險出現的概率影響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選擇,那么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就必須寫入合同。存款者可以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使銀行承擔較小的風險。如果存款者無法觀測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那么可能出現的消極態度就會給銀行帶來風險,此時必須設計一定的成本激勵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金融風險。

2銀行擠兌與委托—

2.1銀行擠兌的產生

銀行擠兌的發生是存款者在缺乏信息或者信息很少的環境中監督銀行價值的方式。當存款者有理由相信銀行成為風險者時,對其儲蓄的擔心促使他們要求兌現存款。從雙向信息不對稱的角度研究發現,銀行無法觀測到存款者資金的真實流動性需要,而存款者也不知道銀行資產的真實狀況。當一部分存款者獲得關于銀行風險資產回報的不利信息時,銀行擠兌就會發生。因此,銀行擠兌有一個基本的根源,就是銀行的不良業績(Gorton,1985;Jacklin&Bhattacharya,1988)。另一種觀點認為,擠兌是銀行內生問題的暴露,如果銀行是基于先來先服務的原則對存款者的債權進行兌現,即順序償還限制(sequentservicecon?鄄straint),那么以銀行現有的資產存量根本無法兌現每個存款者的債權,因此后到的存款者就會受損失。任何隨機事件的發生,都有可能引發銀行擠兌(Dia?鄄mond&Dybvig,1983;JamesPeck&KarlShell,2003)。

2.2委托—模型的分析

如上所述,擠兌是在是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發生的,委托人(存款者)無法觀測到人(銀行)的產出,因此,對自己的存款利益產生擔憂,因為存款者的收益是函數。所以,要確保擠兌不會發生,必須在滿足參與約束(IR):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如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那么他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的同時,還要滿足激勵兼容條件(IC):當發生金融風險時,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比消極對待所取得的收益高。而不會導致存款者無法觀測道銀行在金融風險發生時的決策能力,而出現的消極態度(擠兌)給銀行帶來風險。

3道德風險與委托人缺失的委托—

3.1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

D-D模型(1983)分析了銀行擠兌發生的必然性。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在銀行倒閉時,維護廣大中小存款者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系統的穩定。這一點,國內外眾多學者已經做了詳盡論述,這里不在贅述。

3.2道德風險的發生

信息不對稱是道德風險發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商品的提供者(一般為銀行)與消費者(本文指存款者)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委托關系,為保證作為人的金融機構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金融商品的消費者需要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進行監督。但由于銀行與存款人及各金融交易者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監督成本很高,數量眾多而分散的中小存款者存在著比較普遍的“搭便車”傾向,中小存款人既沒有積極性也沒有能力去搜尋信息或干預銀行管理,從而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特別是,作為中小存款者的保障的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后,更加弱化了中小存款者對銀行行為的監督與激勵,從而,產生了委托人缺失。3.3委托人缺失條件下的委托—

委托人缺失的條件下,委托-的優化變成下面的表述:

v(?仔-S(?仔)-G)hH(?仔,Z)dZd?仔

(IR1)v(?仔-s(?仔)-G)hH(?仔,Z)dZd?仔≥

(IR2)u(s(?仔))hH(?仔,Z)dZd?仔-c(H)≥

(IC)u(s(?仔))hH(?仔,Z)dZd?仔-c(H)≥u(s(?仔))hL(?仔,Z)dZd?仔-c(L)

該模型與一般的委托—模型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委托人的收益中增加了國家成本G這一項,G為外生變量。同時,增加了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IR1),表明委托人在銀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的情況下,所獲得的總收益應該大于總的機會成本。

從模型的結論來看,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成立,模型分析的結果應該與傳統的委托—模型一致。如果委托人的參與約束條件不成立,那么存款者就不可能根據收益狀況和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觀測銀行的工作情況,致使銀行的激勵兼容條件(IC)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委托人會為自己的利益,而對金融風險置之不理;銀行在金融風險來臨時,也會采取消極的態度,使整個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降低。

這種委托—模式體現了在存款保險機構存在的情況下的國家成本,特別是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框架下,國家成本會更大。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好,在2006年外國銀行業全面進入我國市場之后,很容易造成的就是國有銀行的儲蓄業務被分流,而進一步的發展就是國有銀行業會更加具有風險的趨向,整個系統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就更大。

4應對措施

4.1信息的完全化原則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是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所以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確保存款者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公開化、公平化、透明化。要做到這一點,就是對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積極推進國有銀行的上市改造。使銀行的行動和收益可以在股票市場股價的變動上來反映出來,銀行也可以通過存款者的行動來決定自己的行動。

4.2強制投保原則

投保風險的產生根源是自愿投保方式。自愿投保方式增加了投保人的選擇性,有可能導致順利時存款人從被保險人的銀行轉到未保險的銀行以獲取更高的收益;在銀行困難時又會向相反的方向轉移,逆向選擇產生。而且,由于存款保險制度需要有相當多的銀行參與,以便風險能在眾多的參與者之間充分分擔,自愿參與時,參與的情況很可能不穩定,與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相悖。因此,我國目前應主要采取強制存款保險制度,這也是由于我國目前尚處于市場經濟體制初期,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普遍不強,金融業的監管機構還不健全的因素所決定的。

4.3實行與風險相關的差別保費率

保險費率應當體現銀行經營的風險,實行差別保險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銀行加強對自身業務風險的控制,但是,操作中對各種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很難客觀評價,如公開風險程度,有可能會動搖市場信心,導致金融秩序的不穩定。以相對統一保險費率來說,差別保險費率相對較為公平,對于風險管理較好的銀行實行低保險費率,既可以減少其成本開支,又可以促進其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減少風險損失的發生;對風險程度較大的銀行實行較高的保險費率,增加其經營成本,強化銀行的風險意識,促使銀行穩健運營。為強化銀行內部的風險約束機制,實現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的良性互動,根據各銀行風險級別、風險管理水平、經濟狀況等因素設定不同保險費率較為合適。

4.險共擔原則

存款保險制度不應實行全額保付,損失應該由銀行、存款人和存款保險機構三方共同承擔。IMF規定,銀行存款保險額上限是GDP的1~2倍,目前,世界的平均水平是2.4倍。另外,由于我國大量的存款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實行全額賠付更會弱化大存款者對銀行的監督與激勵,造成廣大中小存款者“搭便車”。

4.5存款保險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權利

有效的存款保險離不開嚴格的監管體系,銀行監管主要包括對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資本金、信息披露、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以及市場退出等進行持續性監管。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不要僅僅對發生危機后的承保負責,更要對加入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實施事前監督、監管,做到穩健經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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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

(一)模型分析

道德風險模型可細分為: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人選擇行動,“自然”選擇“狀態”,人的行動和自然狀態一起決定某些可觀測的結果,委托人只能觀測到結果,而不能直接觀測到人的行動本身和自然狀態本身,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投保后,投保銀行在貸款發放中審查不仔細,造成貸款不能及時收回,形成不良資產,存款保險機構所能觀測到的只是已形成的不良資產,而無法確認銀行是否有違規操作。

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即簽約后,“自然”選擇“狀態”,人根據觀察到的自然狀態選擇行動。委托人只能觀測到人的行動和行動的結果,而不能觀測到自然狀態,因而是不完美信息。比如,某企業負債率較高,銀行己知曉,但出于某些特殊原因,如企業一旦成功,獲利頗豐,仍然對其放貸,結果造成貸款沉淀,不良資產形成。存款保險機構可觀測到銀行的貸款行為,但無法知曉有關企業的信息。

下面用一個簡單的模型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為了分析方便,將金融機構放款給高負債的企業從事風險投資這一過程簡化為金融機構自己從事風險投資,并假設:第一,金融機構沒有任何自有資本,這使得金融機構本身不會因放款失誤而承擔任何損失;第二,得到存款保險制度擔保的金融機構足夠多,它們之間的競爭使得資產價格可以上升到他所有可能實現的價值中的最大值,即盤損值。

考慮一個簡單的兩期情形。假定有一塊土地,它在第1期出售,在第2期實現一個不確定的租金。顯然,第1期的土地價格取決于第2期可能產生的租金(由于模型在第2期結束,所以不存在土地在第2期再次出售的問題)。假定租金為100元的概率為2/3,為25元的概率為1/3。假定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即利率為零,則一個風險中性的投資者愿在第1期支付的土地價格為50元。但是對于“賺了歸自己,虧了歸別人”的金融機構來說,顯然,只要土地價格低于100元,它都有利可圖。在假設這樣金融機構足夠多的情況下,土地的價格就必然被抬到它的盤損值100元,也就是這塊土地在最好的情況下的所值。這多出來的50元就是一種資產泡沫。

現在把模型擴展到3期。假定前兩期的結構與前面相同。第3期的租金也是有1/3的概率為100,有2/3的概率為25,而且第3期租金分布與第2期是獨立的。我們仍不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假定沒有擔保,則一個風險中性投資者愿意在第1期支付的價格是100元,它等于第2期的預期租金50元加上土地在第2期預期轉手價,后者又是由第3期的預期租金決定的,同樣為50元(注意,這里土地價格從第1期的100元下降至50元是由模型的結構決定的,并不構成金融危機)。如果有擔保,那么,根據前面的推理,土地在第2期的轉手價就會被抬到100元,相應的,它在第1期的價格就會被抬到200元。仍然會出現100%的泡沫。

類似地,我們還可把模型擴展到4、5…n期。但是,這各類似地推理隱含著一個前提,即存款保險機構的擔保能力是無限的,它有足夠的財力彌補金融機構的損失。比如,如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只有25元,政府就要拿出75元來償還債權人;如果第3期的租金也是25元,則政府總共要損失150元。然而,現實中這種前提是不成立的。即使是政府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財力也是有限的。

那么,假設它只能幫助金融機構清償一次債務,金融機構在第1期則可能面臨兩種結果:第2期實現的租金為100,存款保險機構無須出面為金融機構清償債務,從而可以繼續為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仍能維持在100元,因此,第2期租金收入加上轉手價格就是200元;或者第2期實現的租金僅為25元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得出面清償債務,并且無力再為金融機構第2期至第3期的債務提供擔保,這樣第2期的土地價格就會從它的盤損值100元回落到預期值50元,由此我們看到土地價格出現了暴跌,200元下跌至50元,資產價格暴跌,金融危機爆發。

(二)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存款保險機構對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護越強,造成的激勵的扭曲就越嚴重,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銀行得以從存款人的監督下解脫出來,而且在單一保險費率下承擔的成本不與風險掛鉤,投保銀行冒險的動機越發強烈。因此,在道德風險問題下,存款保險機構的目標難以達到,而且,當存款保險機構也無力清償時,還會帶來更加嚴重的后果,輕則使得某家銀行資產質量惡化,經營困難,瀕臨破產,重則引起一國或區域性金融危機,造成金融動蕩。

三、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

道德風險問題的關鍵在于它能通過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護,造成激勵的扭曲。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所建立的“安全網”會誘導存款人忽視銀行的經營和風險,對存款銀行的信譽、實力不作慎重的選擇,而更關心哪家銀行許諾的利息高。另一方面,金融機構即使增加經營風險,也不會失去客戶,或者即使風險的增加帶來成本的增加,但是成本的增加幅度可能遠遠小于收益的增加幅度。其最終結果是過渡風險偏好的經營方式成為金融機構的理性選擇。應對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的對策其實就是糾正扭曲了的激勵。

第一,讓存款人承擔銀行經營失敗所導致的部分損失。具體而言,存款保險公司可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固定比率。這種在保險業中被稱為“共保制”(Coinsurance)的制度使儲戶的切身利益會因銀行的倒閉而受到影響,因而刺激了儲戶對銀行風險的了解與選擇。

第二,公平地縮小受保護對象的范圍。銀行受保護的負債越少,它所受的來自債權人的監督就會越大。在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廣大公眾的信息能力普遍不足,選擇存在一定盲目性的情況下,存款保險制度以保護小額的居民存款人為目標是可行的,因為這樣能通過統一收取保險費而將小額存款者的信息成本轉嫁給了存款保險公司,這樣能消除公眾盲目跟風提款時的“免費搭車”行為。而大額的機構投資者所具備的選擇能力使他們不但不應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而且應該通過獨立分析的自保行為來為監管機關提供一定的決策參考。

第三,更嚴厲的危機解決方式。對資不抵債的銀行的處理方式中,對存款人以及銀行打擊最大的是破產清算方式,因為它不但使危機銀行從此消失,而且使存款人通常難以獲得全額存款。然而,正因為這種方式對包括監管機關在內的所有當事方均具有極大威懾力,破產清算應被用于解決多數危機銀行。清算完畢后進行索償時,各債權人索償的優先等級順序應依照“投保存款人;無保險存款人;非存款債權人”的漸降優先級順序來進行。

第四,健全金融監管的約束機制。要消減銀行所有者的道德風險,監管機關除確保實施強制性信息披露外,應考慮諸如因操作風險而倒閉的機構的主要所有者成為金融市場的禁入者,以及追究賭博式交易的決策者的法律責任等手段來對金融機構的所有者進行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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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軍,趙春娜.存款保險制度對我國金融穩定的影響[J].現代管理科學,2007,(02).

篇5

一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

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本論文由整理提供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二上世紀80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經濟產生并崩潰后,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不斷惡化,為進一步防范金融風險,日本政府通過修改存款保險法,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數次改革,存款保險公司不斷被賦予新的職能與權力

第一次改革,1986-1992年。1985年《廣場協議》之后,日元快速升值,地價、股市價格隨之飆升,實施金融自由化也成為日本政府追求的經濟目標之一,原有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一些規定顯然已不能適應經濟和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此背景下,1986至1992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一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為:1.提高存款保險限額和存款保險費率。前者由1974年的300萬日元提高到1000萬日元,后者由1982年的0.008%提高至0.012%。2.實行暫時支付制度,即從1986年起在保險存款正式賠付之前,存款保險機構DICJ先對每一存款人支付上限為20萬日元的保險存款。3.增加財務求助方式。

這次改革雖然并未改變1971年該制度建立之初確定的限額保險制,但是實際上已開始實施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因為在處理破產金融案例過程中,破產處理費用大多由DICJ通過資金贈與方式對“償付”成本之內的存款予以保護,而超出部分由救濟金融機構或關系密切的民間金融機構負擔,DICJ、救濟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三者聯手實行了存款的全額保護。盡管此次改革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總體結構未做實質性的改革,但事實上的全額保險制度有效保障了日本銀行體制的安全運作,在1992年以前,銀行的破產賠付記錄為零。

第二次改革,1996-1998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金融機構破產呈快速蔓延之勢,解決泡沫經濟破滅后的不良債權,妥善處理金融機構破產遺留問題,維護銀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穩定,成為日本政府必須應對的重大難題。在此背景下,1996年至1998年,日本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第二次改革。

這次改革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并擴大其權限。據1998年修改后的《存款保險法》,存款保險機構DICJ有權向可繼續經營但資本不足的銀行注入公共資金,購買有償付能力的銀行的不良資產;DICJ有權融資并由政府提供擔保;政府授權DICJ設立附屬公司即處置回收公司來回收不良貸款;DICJ有權對破產金融機構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并與處置回收公司合作追索債務人隱匿的資產;授權DICJ設立日本過橋銀行以接管問題銀行;經營運委員會確認,DICJ可應普通銀行的申請購買其優先股,總額為13萬億日元。

為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日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放棄由大藏省把持金融機構監督權的集權式監管體制,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于1998年6月成立由內閣府直接管轄的金融監督廳,金融機構設立的認可、登記和廢止以及對金融機構的檢查、處分等管理、監督工作,全部由金融監督廳負責。同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員會,在金融危機時協助首相處理危機事宜。2000年,再次調整金融監督廳的職責,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將原屬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權移交金融廳,由金融廳負責對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各金融行業的統一監管,有效配合了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發揮。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使存款保險機構的作用和權限有了較大的提升,且實現了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在金融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的聯合努力下,有效地控制和避免了銀行擠兌風潮和金融恐慌。

第三次改革,2000-2005年。進入21世紀后,日本經濟在經歷了泡沫破滅、停滯之后,逐步進入恢復和低速增長時期,適應新的經濟形勢要求,日本的存款保險制度又進行了第三次改革。

這次改革所涉及的內容主要有:

1.調整存款保護范圍。2000年5月再次修改《存款保險法》,將受保險存款的范圍擴展到可記名銀行債券、公共基金存款、依照特別法律成立的公司的存款以及存款利息,合作金融機構聯合體也被納入受保金融機構范圍。

2.將各類存款分為特定存款和其他存款。特定存款指普通存款、專用存款等,此類存款仍實施全額保護,其全額保護延長至2005年3月;具備無利息、存款人隨時可提取、用于支付和結算三個條件的存款屬于支付專用存款,此類存款實施永久性全額保護;上述以外的受保存款由全額保險過渡為限額保險,賠付上限為1000萬日元。

3.擴大DICJ的財務救助范圍。允許其對破產金融機構進行業務轉讓過程提供財務救助,或待其業務轉化和重組后向其提供補充財務救助,或為保證債權人的權益而向破產金融機構提供財務救助。

4.適時調整存款保險費率。2002年取消特別保險費,保險費率按照特別存款和其他存款兩類分別征收。特別存款費率由1996年0.048%提高至0.094%,其他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3年再次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將一般保險費率分為按照支付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兩類征收,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09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0%。2005年又提高了一般保險費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為0.115%,一般存款保險費率為0.083%。2006年則將支付結算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110%,一般存款保險費率降至0.080%。

經過這次改革,日本在全額保險的基礎上,建立了定額保險制,使存款保險制度更能適應金融及銀行體制的變化要求,從而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和銀行信用、保障存款人利益的職能。

總之,通過上述數次改革,日本逐步建立健全了由政府、銀行及民間金融機構共同協作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在保護存款人利益上發揮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強化政府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監管,有效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及其改革對我們的啟示

(一)健全現代金融安全網要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日本金融業的發展及存款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時代,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風險也在加大,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業的穩定是政府及金融機構必須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即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由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承擔債務清償的責任。隨著市場經濟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央銀行或各級政府已無法承接破產金融機構的巨額賬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不僅給各級政府機構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且直接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不能有效施行。因而,現代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的快速發展要求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同時,根據國際經驗,在現代金融體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國家健全的金融安全網至少應包括三大機構:擁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金融機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存款保險機構。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已先后建立負有最后貸款人職能的中央銀行及負責銀行監管的銀監會,目前,我國要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必須。

(二)存款保險制度可有效處理銀行危機。上世紀90年代以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的相應改革表明,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不斷根據金融形勢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并成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專業化機構可有效保障銀行及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直接有效地處理銀行危機。近年來日本存款保險機構運用融資、購買和接管法等已經處置了數家銀行和信用聯盟及數十家信用組合的破產案。同時,由于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這對存款人在心理上產生積極暗示預期,從而有效防止了銀行擠兌風潮,穩定了社會秩序。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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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存款保險制度制度建立原因分析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中國是儲蓄大國,據時刻財經網報道,2008年全國人民幣各項存款增加7.69萬億元,比上年多增2.3萬億元。其中居民戶存款增加4.63萬億元,非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2.87萬億元。財政存款增加269億元。面對如此之高的儲蓄規模,而沒有相應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其進行保障,一旦發生金融危機,對金融市場造成的危害將是難以估計的。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醞釀十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值此背景,就個人觀點對中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中國金融體系自身還不夠完善

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是根據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的一個獨立的金融管理機構,其目的是通過存款保險的方式保護存款者利益,穩定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監督并促使銀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標志著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繼美國之后,西方國家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了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有效地加強了各國的金融安全。但不可否認的是,在各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時,都已具備較為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及嚴格的監管體系。而中國當前的金融市場發展在許多方面仍不夠成熟,如:金融監管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城鄉信用信用社經營與管理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破產制度尚未完全建立,非上市銀行尤其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與城鄉信用社的財務報告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只有這些問題都得到較好解決,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最終建立才能夠得到更好的支撐和保障。

二、各國現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1.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弱化銀行和儲戶的風險意識。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有所保障,從而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后,存款者就可能從利益最大化出發,將錢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存款者不再針對銀行的經營狀況來決定是否提款,雖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擠兌現象的發生,但也可能導致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弱化,在經營活動中有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同時,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做后盾,以國家信用作隱性擔保,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但不把國有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將導致存款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當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問題。如果既定的存款保險制度允許金融機構自愿加入和退出,并且對存在相同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的存款征收相同比率的保費,則使那些資產質量優良,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在存款保險中的收益和成本不對稱。這樣,穩健的金融機構會選擇不參加存款保險,已經加入的也會退出。而存款保險機構為了能夠在緊急情況下有足夠資金去補償存款者,只能提高保費,這又導致次等穩健的金融機構退出存款保險,最終的結果是只有經營最差、風險最大的金融機構才會留在存款保險體系里。顯然,由于金融行業的倒閉風險相對較高,這樣一個保險體系是無法維持下去的。

3.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帶來行業不公情況。當銀行業普遍陷入危機時,政府及存款保險制度的執行機構有可能會選擇首先挽救大銀行。例如在此次美國次貸危機中,大批銀行破產,其中盡管包括華盛頓互惠銀行等少數大銀行,但中小銀行在次貸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據報道:由于美國政府以及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取“保大放小”的政策,截止2008年9月,已有13家中小銀行倒閉。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采取這樣的舉措主要是考慮到一旦一家資產規模超過千億美元的大型商業銀行破產,將很快耗盡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存款保險基金,而中小銀行的破產對其影響較小。

三、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具有擠占替代作用

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長期存在,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就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南于沒有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一旦有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乃至最后撤銷關閉,都由央行作為最后的埋單人。如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正是由于這種由國家信用支持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一定程度上行使著存款保險制度的職責,從而削弱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然性和急迫性。

四、高額運行成本的制約

建立一個龐大的存款保險機構,必然需要建立一個龐大的、運行成本高昂的、官僚化運作的體系。顯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為金融運行帶來了成本,而除卻制度運行的財務成本外,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會產生一些間接成本,如道德風險的加劇,逆向選擇的產生等等。這些直接和間接成本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造成沉重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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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這一政策在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日益顯現。存款機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問題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成本較高,政府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負擔也越來越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銀行業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危機中的作用進一步表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需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面臨的困境

1、制度障礙。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面臨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表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而我國還沒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存款保險的各項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商業銀行法》注意到金融機構撤銷后或破產時對存款人的保護,但并沒有涉及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得不到現行銀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國家信用為后盾的銀行救助措施、銀行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護,其不僅壓縮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生存空間,也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最后是銀行破產制度不完善?,F行的銀行破產法律并未對銀行的破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產程序和清償程序中,存款保險機構并不能發揮其參與銀行破產應有的作用。

2、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國家全額擔保和賠償銀行出現的危機,只要政治穩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過渡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問題。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風險和收益高度不對稱,銀行有可能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組合,成功的收益歸銀行所有,一旦虧損,其大部分損失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穩定的同時,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傳統理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穩定儲戶信心。但是,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體系還不夠健全,公眾還沒有形成比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險意識。如果過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人們的意識有可能難以及時接受存款從全額擔保向部分擔保轉變,從而可能造成人們對銀行業誠信度和金融穩定的暫時恐慌,甚至引發信用風險。

3、金融監管協調難題。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全國銀行和儲蓄機構的監管職能。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是否應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是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將一部分銀行監管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那么將會產生職能劃分不清和政出多門等問題,這不僅會引發多重監管,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使被監管單位負擔加重,而且會使銀監會在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監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沒有一定的監管權利,那么將無法通過對參保機構的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非現場檢查、審查投保申請等,及時發現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以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高銀行進行高風險運行的潛在成本,從而更有針對性的促進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賠付成本。雖然銀監會也能完成此過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監管競爭的存在,其針對性和有效性將大打折扣,而且會產生道德風險或因監管信息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賠付延誤等問題。因此,如何劃分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權利,明確職責分工與相互合作,將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

二、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體系保持穩健運行。自2003年以來,針對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進金融領域重點行業和機構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實了防范金融風險的微觀基礎,有效地維護了金融體系穩定。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邁出重大步伐。大型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顯著。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產權制度和內部機制改革穩步推進,歷史包袱逐步化解,資產質量不斷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順利完成財務重組。高風險證券公司重組和處置取得明顯成效。保險業改革取得新進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穩步推進。通過多年的改革,我國金融業發生了歷史性變化。金融機構實力明顯增強,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呈現良性循環,其內部控制體系、風險控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正在不斷加強,金融市場信心不斷提升,金融體系穩定性與安全性大幅增強。這使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了較為充分的條件,同時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一個較為良好的市場環境。

2、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是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法制化進程有了較大的發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和修改。隨著《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規的頒布實施及進一步修改,使我國金融法制體系漸趨完善,金融監管有了規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正進一步細化并完善規范金融業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重要金融法規早日出臺,這其中包括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的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構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金融監管水平不斷提升。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近年來,我國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為分業監管的金融體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創新則進一步促進了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對于銀行業監管而言,銀監會成立后,學習和借鑒了國際通行的監管制度、標準和技術,并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積極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確立并始終遵循“準確分類—充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的持續監管思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銀行業監管水平的不斷提升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有效運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環境。

4、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根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產是一切確定評級標準、保費收入等技術性工作的基礎,也是基于風險監管、防范和處置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中國銀行業從2008年起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均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銀行業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并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會計制度逐步趨同,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這不僅有利于分析和評價金融風險狀況和財務成果,而且有利于開展各項銀行監管工作。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得銀行類金融機構會計信息更準確、更規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從而能更真實地反應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這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1、建立存款保險法制體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爭議較大且需要權衡有關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運作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可以使得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通過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首先,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其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其次,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應通過存款保險及投保機構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有助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險知識,把握好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

3、構建與存款保險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牽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等部門的利益和職責,因而存款保險機構的成功運作離不開這些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對此,有必要建立與存款保險制度運作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一是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協調聯席委員會,協調各方利益,明確分工方式,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和報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有關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協調配合,從而減小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三是存款保險機構應擁有比金融監管機構更快的危機反應機制,從而有效地減少監管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活力、及時處置危機,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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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存款保險由隱性存款制度向顯性存款制度的轉變

存款保險制度有顯性(explicit)和隱性(implicit)之分,前者是-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說明或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險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后者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沒有法律說明或者正式的保險機構提供保險,但往往在事后由政府或者中央銀行提供兜底。

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較快發展。據一項較新的調查顯示(DemirgucKunt、Kane和Laeven,2004),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在過去的30年里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這種迅速的發展得益于兩股力量的推動:

一是1994年歐盟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新創立的單一市場的一個基本要求,歐盟的《歐盟存款保險制度管理條例》在歐洲地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條例明確要求成員國必須全部建立國家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歐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因此由1995年的11個上升到2000年的32個。

二是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選擇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1990年以來,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的國家集中在經濟轉型國家、加入或擬加入歐盟的中東歐國家和一些非洲國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很多國家是在危機期間建立或者修訂本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的,例如,泰國、馬來西亞和韓國的存款保險體系是在1996~1998年間創建的。從目前發展的趨勢來看,會有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通過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來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實際上我國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存在很長時間。長期以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其實是由國家信用做隱性擔保的。正因為這個原因,儲戶才愿意把錢存在當時不良貸款巨大、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的四大國有銀行。雖然目前還沒有出現過大面積的銀行系統性支付危機,但并不能說明我國不存在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我國一直對“問題”金融機構采取行政處置的辦法,并以國家信用向國有銀行提供隱性擔保,這本質上就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例如: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因為兌付危機被關閉;2001浙江臺州泰隆城市信用社引發擠兌風潮;2004年6月,由于出現嚴重支付危機,青海省格爾木市的昆侖等8家農村信用社被撤銷。由于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為了保護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這些金融機構關閉最后埋單人都是央行。僅在青海格爾木市8家農信社事件中,國家就提供兌付個人儲蓄存款本息的資金超過5000萬元。這些金融事件使隱形存款保險的弊端顯現無遺,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改革深化的障礙。

首先,在風險處置中,國家對個人債權多實行全額兌付,雖然維護了社會穩定,但也帶來了道德風險。金融機構關閉往往以央行再貸款的形式墊付。再貸款屬于變相的向社會發放基礎貨幣,可能引發通貨膨脹。對于執掌貨幣政策的央行來說,一再發放再貸款,扮演“救火隊”的角色很是尷尬,外界對央行的此種做法多有非議,不利于提高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

其次,隨著國有銀行的股權多元化,必將引入更多的外部投資者;轉型后國有銀行已轉變成股份制銀行,通過市場化方式經營。如果發生問題后依然全盤埋單,必將受到是否合理的質疑。

最后,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也給銀行業開放埋下了隱患。依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2006年銀行業就將全面放開地域限制,如果那時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旦外資銀行無力支付或倒閉,是否還要國家埋單?如果不埋單是否會有違反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順應時代的發展廢棄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盡早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從長遠看,政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必然選擇。

二、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從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的角度來看,需要存款保險制度。國有銀行是由國家投資主辦的,由于沒有明確地建立對經營不善的銀行投入國家資金的最后援助等制度,所以國家扶持的對象傾向于國有銀行,這種情況增加了存款人對國有銀行的信心。國有銀行依靠國家力量,這種體制可以導致存款人寧愿從其他商業銀行里提款而增加國有銀行存款額的現象。這樣一來民間商業銀行和國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國有銀行之間的競爭就顯得缺乏平等的地位。根據中國入世時的承諾,金融業方面也必須對外資銀行開放。但是筆者認為,現在中國采用的制度對外資銀行來說透明度不高并且平等競爭的地位也沒有保障。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和外資銀行的增加,中國沒有制定存款保險制度而由國家來扶持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的金融安全網體系是缺乏公平競爭因素的,會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2、當銀行倒閉時,中國目前實行的政府實施相關措施而補救金融機構的方法,因其政策的任意性可能增加道德風險。銀行經營不善時,監管機構和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之間的特別密切關系是行政部門腐敗的一個原因。國有銀行一直依靠跟政府部門的特別關系來解決問題,那么,這些銀行的內部管理、信用管理等也不會改善,國際競爭力不會提高。導致這些情況的原因之一是沒有明確規定對銀行補救方法而用很模糊的標準來實施措施。為了改善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現在我們需要的是具有透明度的銀行安全網,即存款保險制度、P&A和早期處理制度等銀行破產法制度,除了系統性金融機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存在以外,應盡量避免任意性的政府相關措施。

3、政府或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的辦法,由于政府承擔保全債權人利益,需要大量的國家資金。該辦法使原來已過重的財政負擔更加緊張。如1995年中銀信托投資公司,1997年中

國農村發展信托投資公司,1998年海南發展銀行和中國新技術創業發展公司分別被托管,其全部債權債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托管銀行,實際上是政府承擔了損失。從美國、日本的經驗來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其他辦法來構筑公共安全網以解決財政負擔過重問題。

最后,據其他國家的經驗來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如“道德風險”等負面影響相對于金融市場的穩定等優點,比較起來利大于弊。因為一旦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話,對于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帶來非常嚴重致命的問題。如果中國經濟增長減慢,同時政府未能采取適當措施的話,銀行的較高不良債權比率和大量的不良債權可能造成一些銀行的經營危機,還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金融危機。綜合上述四點理由,在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現階段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要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增強、經營水平提升,為籌集存款保險基金提供資金支持。占據70%儲蓄存款份額的4家國有商業銀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在近年來的經營中不斷得到各方支持,競爭力水平提升,經營能力提高,不良貸款率和不良貸款余額呈下降趨勢,資本充足率上升,如中行資本充足率達到11%,不良貸款比率下降至6%。特別是,2002年人民銀行制定實施了《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后,各家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逐年遞增,對于不良貸款的覆蓋率提高。按照《關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的規定,2005年底中行不良資產撥備覆蓋率達到60%,建行達到80%;2007年繼續增長。這表明,以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為主的商業銀行利息差收入足以彌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損失,從而使商業銀行籌措資金交納存款保險費提供可能。

2.銀行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的分離使存款保險制度具備了組織框架保證。2003年12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確立了銀行業監管從人民銀行職能中分離的新金融監管體制。從而保證了人民銀行專司金融宏觀調控職能,做好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銀監會專司銀行業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水平,構建完整的銀行審慎監管體系核心。存款保險制度與銀行業審慎監管密切相關,互相制約。存款保險組織不能成為銀監會的內設機構,否則,兩種金融風險防范往往無法起到相互制約、相互補充的作用。存款保險制度與人民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也是密切聯系,相互補充。在最后貸款人之前需要設置存款保險制度為其前置防線。存款保險組織同樣需要獨立于人民銀行,否則,人民銀行一旦濫用權力,無法確保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不與最后貸款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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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經濟的核心,而金融穩定則關系到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金融穩定是指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20世紀90年代以來,墨西哥、泰國、印度尼西亞、韓國、俄羅斯、巴西和阿根廷等國家相繼出現金融動蕩,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有的甚至引發政治和社會危機。各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日益重視金融風險的評估和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建設,著力構建能夠抵御金融風險威脅、維護金融穩定的金融“安全網”,提高防范金融風險、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

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和地區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而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作為投保機構,各存款性金融機構向保險機構強制或自愿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繳納保險費,當投保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破產機構在規定的限度內對存款者支付存款的制度。

在我國,長期以來并不存在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從近年來發生的金融機構破產案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存款金融機構與政府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隱性的存款保護。隱性存款保險在保護存款者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付出的代價也是沉重的,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隱性存款保險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

首先,不利于公平競爭。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我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雖然服務好、不良資產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擔心銀行倒閉會給自己帶來損失,這就加大了股份制銀行的籌資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銀行與中小銀行不公平競爭的局面,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不利于提高中國銀行體系的活力。

其次,不能合理處置問題銀行,加大了處理的成本。由于隱性的存款保險沒有明顯的規定制度,缺乏市場化的機制,因而在處理中機制不夠靈活。一般是在發生危機后,人民銀行、地方政府等機構才實地商量解決的對策,而且因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持、各種專業人員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遲了處理有問題銀行的時機。

第三,與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趨勢相悖。當前我國所采用的以國家信用為保證,對個人儲蓄存款實行全額保險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是額外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二是不利于形成正常的市場退出機制。隨著入世保護期的結束,外資銀行的紛紛涌入,中國未來的金融體系將呈現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就會使民營銀行不能健康發展,而且會出現外資銀行“搭便車”的現象等。

因此,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和對銀行體系改革的深入,以國家信用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漸漸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建立對經濟主體的合理激勵機制,推行公開公平、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以及推進金融改革有著積極的作用。所以,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迫在眉睫,也恰逢其時。

二、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措施建議

雖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行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伐卻并未減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已經在積極進行改革和調整,已初步完成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并穩步實施上市計劃,大批中小銀行也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它們迫切需要存款保險的服務來提高信譽,尋求更深層次的發展,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已經不適合當前金融發展和金融穩定的需要。因此,成立國家存款保險機構,在事前采取防范風險的管理措施,事后引入風險責任判斷標準,引導商業銀行向著健康的方向開展業務積極創造條件,在當前顯得尤為必要。

1.深化銀行改革,完善監管機制。存款保險機構主要是為了保護存款人,而不是為了保護銀行不破產,為了代表存款人更好地運用專業化手段來監督銀行的風險狀況。因而,不能片面強調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也不能高估其風險承擔能力。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金融業快速發展的要求,無論是監管手段還是能力,都無法滿足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需要。因此,應盡快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對銀行業實行全方位監管。央行要發揮維護金融穩定的主導作用,對商業銀行開展“窗口指導”,引導信貸投向,減少道德風險。建立新的監管方法和程序,提高監管質量以及完善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積極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保障金融業的穩健運行。央行還可以通過完善征信管理,向銀行和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提供風險預警;銀行監管及存款保險部門根據央行預警限制信貸資金向高風險行業集中。在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上,存款保險機構在保持相當的獨立性的同時,加強與央行和銀監會的協調。存款保險機構與央行、銀監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是否有效,將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對問題銀行的處置速度和成本。

2.為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和機構設立提供政策與法律支持。我國政府應制定和出臺“存款保險法”,使存款保險規范化和制度化。用法律來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貫徹實施,保障存款保險機構的獨立性和存款保險業務的安全動作。中央政府應對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政策支持,以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公信度。

3.實施強制投保政策。一是防止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即只有風險較大的銀行才去參保。產生逆向選擇的原因之一就是實行自愿投保。如果規定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必須加入存款保險體系,逆向選擇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二是有利于相互監督,當所有銀行都出保費,那么經營好的銀行就有激勵去監督經營不好的銀行。三是可防止自愿投保方式下銀行內部存款的大規模轉移。四是有助于保險基金規模的擴大。

4.實行差別保費制度。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創新以及種類的多樣化,統一的保險費率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的風險變化,因此,實行對不同風險的商業銀行征收不同保費的差別費率已成為共識。美國FDIC基于CAMEL評級研究的“與風險相聯系的保險費率制度”,已經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實施差別保費制度,相當于建立了一個正向激勵機制。對那些經營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商業銀行來講,由于保費相對較低,這就保持了其經營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營較差的商業銀行,為了降低保險費率,或者說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也會努力改善經營狀況,加大風險防范的力度,降低自身的風險,這就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道德風險問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統一的銀行評級標準制度,對銀行的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夠健全,因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對各銀行風險的判定就十分困難。因此可按銀行的資本化狀況,同時參考經營管理水平、財務狀況、資產風險比例等實行差別費率。資本充足率高、經營狀況好的銀行可繳納較少的保費,反之亦然。而且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期,應確定較少的費率級別,費率的級差也應當較小,但要規定一個明確的費率調整時間表,逐步過渡到完善的差別保險費率制度。

5.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風險狀況隨著其經營策略與經濟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商業銀行的風險發生變化,保險費用卻沒有調整,一方面對其他的商業銀行來說有失公平,另一方面會加大存款保險機構與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對投保的商業銀行實施動態的保費制度,隨時根據其風險的變化調整其保險費用,不但能保持公平,而且促使商業銀行加強自身風險管理,始終把風險控制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6.設定保險范圍。一方面要設立賠償金額范圍,制定一個限額:在限額以下的存款才能得到全額賠付,超過此限額的存款只能得到部分賠償,或者不賠償。這種全額賠償和部分賠償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以充分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避免對市場紀律的削弱,使存款人依舊要注重風險的控制。設立理賠限額不宜過高,否則會引發道德風險。世界上保險限額平均是GDP的3倍,按此標準中國的保險限額不到3萬元。然而由于我國居民的高儲蓄率,金融資產主要是以存款的形式持有,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加上我國部分中小金融機構管理水平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若按上述比例確定保險限額顯得偏低,保護面不足。為了維護廣大存款者的利益,可適當調整限額,至少讓90%以上的存款者得到全額賠付,將存款保險最高限額規定為10萬元,對10萬元以內的存款全額保險,超過10萬元的采用遞減比例賠償是可行的選擇。

另一方面,對存款的種類也要設限制,只對銀行存款中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提供保險,而同業存款、外幣存款、大額存單、境外金融中心存款等都不在保護之列。這種風險共擔機制,使存款人與商業銀行仍然要注重風險控制,從而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應逐步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監督權利和責任,加強對投保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監管是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有效對策。強化存款保險機構的權利,檢查投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隨時根據其經營與風險狀況調整其風險等級,進而調整其保險費用;有權取消經營不善和非法經營者的保險資格,對問題銀行實施兼并、收購和救助等。

三、結束語

根據我國現實情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本意是通過防止擠兌使得銀行體系更加安全,但如果設計不合理,結果可能會削弱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從而加大銀行倒閉的可能??蓮拇婵畋kU法律建立、實施強制性存款保險、規定最高理賠限額、實行差別化費率等六個方面設計適合我國現狀的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參考文獻:

篇10

隨著金融市場化步伐的加快,中國銀行業多元化競爭格局的形成,金融業自身的經營風險在不斷增加,近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現象(“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托”“中農信”等),打破了銀行不會破產的神話,給我們的經濟和金融體系造成了較大危害。中國人民銀行在2006年10月30日的《2006年中國金融穩定報告》明確指出,將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維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銀行的穩健經營與安全,國家金融體制中設有負責存款保險的機構,凡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強制或自愿地以繳納存款保險金的方式投保,當投保銀行出現信用危機,特別是發生擠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代替該破產機構在約定的限度內向存款者支付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在提高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信心、降低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功能被公認為金融安全網的三大基本要素。金融監管當局的金融監管是一種事前危機防范的手段,而存款保險制度則可以補充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不足,可把銀行倒閉對社會的不良影響減少到最小。

由于世界各國的經濟金融體制、經濟發展水平和法律體系的不同,各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其基本目標卻是相同的:(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尤其是保護小額存款人的利益;(2)設立對出現嚴重問題或面臨倒閉的銀行的合理處置程序;(3)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穩定。

二、我國存款保險現狀及建立顯性存款保險的必要性

1、我國存款保險的現狀

我國雖然沒有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一直實行了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人的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國家信用的擔保。這一存款保險方式在很長一段時間維持了我國居民對現有金融體系的信心,確保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對經濟的穩步增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其濃厚的行政色彩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

首先,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銀行的風險和收益不相配比,銀行不用付出成本就可以得到國家幫助其處理經營風險的收益,這將使銀行無視風險,而從事高風險業務,以期取得高額收益。并且,存款人因存在著政府會對其存款保護的預期,而放松對銀行的監督,加大銀行的道德風險。因而,現行的隱性存款保護方式破壞了金融領域活動參與者的風險承擔機制,不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高效、穩健運行。

其次,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信用擔保是國家、政府提供的,且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對存款人利益的保護規模,這就給予了政府一個相機抉擇的空間。相對于小銀行,國有大銀行更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救助。這樣,存款者在選擇存款銀行的時候往往會注重銀行的規模,這勢必造成銀行存款能力的不公平競爭,抑制了新興中小金融機構的發展壯大。

第三,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加大了財政和中央銀行負擔,導致政府債務規模迅速擴大,影響人民銀行發揮中央銀行的職能。政府救助問題銀行,通常的辦法有二:一是用財政資金償付公眾存款。但財政資金承擔著提供公共物品、增進社會福利的重要職責,以財政資金彌補銀行的支付缺口無疑會加重財政負擔。二是中央銀行增加貨幣供應量償還銀行支付缺口。但這會造成貨幣超經濟發行,容易導致通貨膨脹,有悖于中央銀行實行幣值穩定和經濟增長的貨幣目標。

因此,國家信用擔保這一隱性的存款保險方式,扭曲了對經濟主體的激勵機制,阻礙了現代銀行制度的建立,助長了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態勢。隨著我國銀行體系的改革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建立公開的、明晰的、設計合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對于保持金融體系的穩定有著積極的作用。在我國金融業深化和發展關鍵時刻,有必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為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

三、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框架的構建設想

1、保險機構的設置及職能

存款保險機構應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政策機構。從世界范圍看,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模式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出資建立,二是政府和銀行共同出資建立,三是銀行獨自出資建立。我國的金融體制正處于改革時期,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完善,許多金融機構的行為也不規范,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在國務院的領導下,組建一個由人民銀行負責,由政府、人民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的,非贏利性的存款保險機構,其業務活動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監督。這樣既可以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信譽和實力,完善銀行監管部門的監管工具,又可以進一步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我國存款保險機構可采取復合職能模式,具備以下三個職能:(1)監管職能。存款保險機構應不定期的對各個投保銀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應對措施,幫助其改善經營管理。(2)援助職能。對處于困境的銀行,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對其發放緊急貸款、購買其資本、或暫時接管等方法,幫助銀行擺脫困境。(3)破產接管職能。對破產的投保銀行,可以采取由存款保險機構直接現金兌付的形式給付存款人存款,或者出資支持經營良好的銀行對破產機構兼并收購,從而使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保護。

2、投保機構的范圍

實施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是以保險對象的確定以其所在空間地域為原則來界定投保機構的范圍。按照這一原則,存款保險對象包括本國的銀行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而不包括本國銀行在國外的分支機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雖然規模大,但是其資產質量低下,難以承擔金融風險的沖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信用社規模小,經營風險十分巨大。因此存款保險對象應包括以上兩大類金融機構。

3、投保標的

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范圍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其中包括活期與定期儲蓄存款、定活兩便存款和通知存款,這部分存款代表著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是我國銀行的主要負債,占銀行全部存款負債的70%以上,對其實行了有效的保護,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減輕倒閉銀行的壓力。至于各種形式的高息儲蓄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企事業單位存款、同業存款以及財政性存款可暫時不納入存款保險范圍。今后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理賠能力的增強,再將它們逐步歸入保險范圍,最后把保險范圍擴大到國內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全部存款。

4、投保形式

存款保險一般有強制投保和自愿投保兩種形式。強制投保的優點在于它能夠使所有存款人都有可能獲得一定金額的保護,其缺點是它剝奪了銀行是否投保的選擇權。自愿投保的缺點是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風險偏好型銀行參保意愿會更強。對于我國而言,由于金融管理手段還不夠健全,行業自律性比較差,如果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許多銀行有可能為降低經營成本而不參加保險,那么存款保險制度就失去了意義。存款保險涉及到的社會公眾面廣,利益巨大,所以,有必要采取強制保險的方式,讓所有吸收存款的境內金融機構都參加存款保險。

5、投保費率的選擇

保險費率分為統一費率和差別費率兩種。統一費率的優點是操作簡便、易于實施,但因為其保費支付與投保銀行資產風險相脫節,這種費率制容易導致銀行追求高風險高收益,引發道德風險。差別費率的優點是將銀行的投保成本同其資產風險狀況相聯系,能減少銀行的逆向選擇。但由于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地把握投保銀行面臨的風險,這種方法的實務操作困難較大。

以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實現差別費率尚需一定的過渡時間,而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實行等級費率,依據金融機構的類型來確定其適用的保險費率。這種做法可以適當降低國有銀行的投保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有關國有商業銀行不愿投保的問題。而對于中小規模的金融機構,雖然保費率相對高些,但因為有了存款保險機構提供的信用擔保,這些中小金融機構將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存款,因而對他們而言也是有利的。

6、保險程度

存款保險的賠償有兩種方式:全額保險和部分保險。全額保險的優點是公平、高效,其缺點是容易導致道德風險。部分保險有助于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會造成銀行的恐慌,因為未被保險的那部分存款還是容易會引發銀行擠兌現象,不利于銀行體系的穩定。

針對目前我國儲蓄存款的現狀,秉著保護小額存款、穩定金融市場的原則,我們可以采用部分保險、共同擔保的方式保護中小儲戶的利益。我們需要設定一個有效保護小額存款者利益同時又不增加銀行道德風險的最佳額度作為存款保險的最高全額賠付額。例如,如果將最高全額理賠度定為10萬元,則在這一額度內給予100%的賠償,超過10萬的增加額按遞減比例賠償。這種全額賠付與部分賠付相結合的方式,既可保護廣大中小儲戶的利益,又能促使存款大戶監督銀行經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的道德風險,從外部督促銀行業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增強銀行的競爭力,促使其穩健經營。

7、保險方案的資金來源及運用

存款保險機構必須有足額的支付能力來維護其信譽,這就要求其有穩定充足的資金來源。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來源可包括:(1)資本金。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注冊資本金可通過股份形式籌集,包括:財政撥款、中央銀行、發改委和所有投保金融機構按一定比例認購股份。(2)保費收入。這是存款保險機構最穩定的收入,也是保險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費率應根據公平合理、共同分擔的原則制定。(3)保險基金投資收益。為了保證保險基金的安全,其只能投資于風險小的項目,如國庫券等。(4)特別融資。在存款保險公司遇到特別風險時,應賦予其向財政、中央銀行或社會公眾融資的權利,以保證其不至于因一時大量的存款賠償支付而出現資金困難的狀況。

存款保險公司的資金應主要應用在以下幾個方面:(1)存款保險賠付;(2)對經營困難的投保銀行提供資金支持;(3)投資低風險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

8、法律體系建設

存款保險制度宜采取先立法后組建公司的實施順序。先立法明確存款保險公司、銀行及存款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系,再通過法律來保障和落實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法應包括: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運作程序、存款保險公司的組成和職能、投保范圍和投保標的、存款保險費率和保險程度、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等內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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