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金融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10-27 1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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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論文

篇1

一、引言

自經濟人類學家哈特(Keith Hart)首次提出“非正式經濟(informal economy)”的概念后,經濟學家們一般是把非正式金融納入到非正式經濟的框架來分析。

國內學者對此也做出了許多有價值的探索和貢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不完全市場競爭理論下,對非正式金融的微觀基礎及其理進行了解釋(林毅夫、劉遵義等,2000;張維迎,2002)。二是在傳統的融資理論下,對非正式金融的組織架構和運行機制進行了分析(江曙霞,2001)。三是基于金融監管的需要,對非正式金融活動進行了分類,并初步提出了數據采集和統計的方法(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2002;郭斌、劉曼路,2002)。四是考察了非正式金融演化的市場化背景,并將非正式金融納人到經濟學的理性分析中去,大致勾畫出了非正式金融與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的關系,與工業化、城市化及其外部邊界的關系(張杰,2003)。從其各自界定的范圍來看,大部分有著交叉和重復的內容,只是從不同角度給予說明。筆者定義非正式金融為未得到法律法規及其他正式形式認可或直接認可的金融。

二、我國農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問題

1.農村非正式金融在規模和范圍上存在劣勢

非正式金融常常是從正式金融的薄弱環節或缺陷部分鉆進來發揮金融功能,非正式金融一般雖以市場為基礎進行運行,但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約,它只能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才有效率,這導致了農村非正式金融在規模和范圍上的劣勢。這些因素主要有三個:

(1)信息因素:非正式金融的信息優勢與其活動的范圍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農村非正式金融的業務范圍只能針對農村少數的對象展開,一旦規模壯大,其信息優勢也會隨之減弱。

(2)交易成本:金融活動范圍的擴大導致信息優勢減弱,勢必要求它具有更規范的管理手段和運行機制,同時還需要有更多的高素質管理者和員工,這就意味著更高的成本。20世紀80年代的溫州“抬會”事件和福建平潭“標會”風波產生的根源就在于非正式金融機構在規模擴大的同時,缺乏相應的制約機制,加上一部分人惡意地以高利率誘騙,最終導致了災難的發生。

(3)法律上的不認可:一些農村非正式金融活動被政府限制甚至禁止,是因為它在活動范圍和規模上的劣勢導致了一系列的問題。首先,范圍和規模的狹小使得小范圍內的經濟主體面臨的風險無法通過多樣化進行有效分散,導致了較高的關聯風險。其次,農村非正式金融活動范圍狹小,造成效率損失。再次,金融是一個追求規模效益的行業,然而農村非正式金融的小規模經營會使得單筆金融業務的運作成本無法通過規模的擴大分攤,因此金融業務的平均成本往往比較高,難以實現規模優勢。

2.部分農村非正式金融成為了人們獲取高額利息收入的手段

雖然研究顯示農村非正式金融的利率不都是屬于高利貸范疇,但是不排除部分非正式金融機構為吸引資金或出于投機目的而提高利率的可能。高利貸會引起非正式金融機構風險增大,最終導致倒閉。

以浙江寧波市M縣的標會為例,該縣解放前就有合會歷史。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民營經濟活動的增多,對信貸需求也增多,在正式金融供給缺失情況下,民間合會開始興盛起來。M縣的標會在1991年達致高峰。據M縣工商銀行1991年5月份對城關212戶居民的問卷調查,參加標會的有178戶,占84%。1991年,M縣出現了“會”山“會”海,甚至出現一日一標會,而不是通常的一月一標會或者隔月一標會。只有部分合會仍然是為了獲得投資回報或者解決生活之急需目的而存在。許多合會成為人們企圖用來獲取高額利息收入的手段,這種利息收入遠遠高于一般投資所能獲得的回報。最終,M縣的“會山會海”開始倒塌,一些人席卷所標資金潛逃,造成倒會。政府被迫開展清理標會的行動。

3.組織管理混亂,相當一部分信用活動不規范

大部分非正式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此外,非正式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

以當鋪為例,其在開展典當業務之外,容易超越經營范圍和法律許可的利率發放質押貸款,而且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措施。2004年6月底,溫州市查封了溫州泰順縣三魁利民典當商行。該機構非法吸儲放貸達10多年之久,累計吸收存款4200多萬元,被查封時其賬面存款余額仍達1800萬元;其90%以上的貸款只憑一紙借款契約或借據進行,沒有正式的借貸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擔保措施;在其中全部536戶貸款中,只有14戶提供了名義上的“物質抵押”。

4.影響金融宏觀調控和經濟結構調整

非正式金融活動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誘發大量資金以現金形式流出銀行體系,加大現金體外循環,造成金融信號失真,干擾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總量的監測。由于非正式金融活動的投向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趨利性,其資金流向與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不一定相符,致使一些國家政策難以落實。另外,民間借貸的隱秘性,給金融監管部門增添了工作難度。加之除對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有法律規范外,目前對普遍的非正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尚缺乏具體明確的監管法律、法規,法律制度的盲區也讓金融監管對非正式金融活動鞭長莫及。

三、相應的對策和政策建議

1.適當放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慎重對待農村“高利貸”活動

根據當前存款利率市場化試點經驗,小幅度放開存款利率是無風險的。國家應該給予試點縣轄內所有金融機構以平等的試點機會和平等的存款利率上浮試點,這樣可以使整個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之間實際互動,從而為決策者提供進一步的改革依據。以確保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有限幅度內的存款利率上浮是安全的。

對于“高利貸”不可禁絕。農村有些個人是為了非經濟原因而借入“高利貸”,這意味著應該改進非經濟領域的制度安排來替代和化解人們對“高利貸”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貸本身仍是一種金融服務,禁止“高利貸”可能導致社會弱勢群體連活命的最后機會都喪失。

2.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建立一個多元化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商業金融準入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可以放低,比如允許一些地方企業合股建立信貸機構。這就可以使金融機構的多元化,從而部分替代和擠出民間信貸,包括高利貸。農村金融市場不是一個單一金融市場,而是多個局部金融市場組成的。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本身是農村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任何一家金融機構、任何一項金融工具均不能完全發現和利用分散在不同時間和地點的局部知識,因而不能完全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組織多樣性和工具多樣化因其各自不同的功能而成為必需。因此,應通過農村金融組織或活動多樣性而在農村金融領域引入金融供給方的競爭,打破壟斷或者準壟斷格局。競爭能夠帶來效率,促進金融創新,擴大金融服務供給,促使金融機構按照服務產品的成本和風險實行風險定價。

3.發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其進行金融創新

現有農村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農村種植大戶、專業戶和鄉鎮企業的資金需求大部分可以通過正式金融來解決,比如通過商業銀行業務、證券市場業務,甚至風險資本投資業務等。加快正式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也有利于農村資金的合理配置,例如民生銀行推出的委托貸款就是一種有效的借貸雙方的溝通機制。

此外,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要真正辦理政策性業務,而不是簡單提供流動資金,其業務范圍應該是那些按商業原則運行能收回本金但回報率低或回收時間特別長或回收風險較大的項目,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支持力度。

4.建立起正式允許農村非正式金融運作的規則框架,加強監管,降低其風險

該規則框架必須使得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最小化。建立非正式金融機構運作框架,至少有兩條線索可尋。其一,對任何金融活動原則上均應考慮征稅,可以通過稅收和金融活動備案來了解民間金融信息,政府監管部門可以借此就社會中民間金融的風險及時向民眾提供信息;其二,把有些非正式金融機構的運作程序寫入民法。比如我國臺灣省就把合會的運作程序進行了修正,寫入了民法。其目的不是禁止非正式金融,而是維護農村非正式金融活動的正常運行,減少金融風險。

參考文獻:

篇2

一、文獻綜述

農戶徘徊在正式金融與非正式金融之間的現象,一直以來備受學術界的關注。曹力群(2001)[1]、周天蕓和李杰(2005)[2]等人的研究發現,正規金融機構主要發放生產經營性小規模短期貸款,而非正規金融貸款機制比較靈活,通常沒有抵押和擔保、期限靈活、程序簡單,主要是以農戶的償還能力作為放貸依據,因此,農戶普遍偏愛非正規金融。[3] 如此看來,農戶在選擇金融機構貸款時最關心的是能否借到錢,其次才是借款的成本;農戶借款成本不僅包括利率等名義上的財務成本,還包括借貸數量額度、借貸附加條件等隱性成本, 隱性成本比財務成本更能影響農戶的融資行為。

二、理論分析

在正式金融市場上,典型的銀行是一個風險厭惡型金融機構,因此,那些收入不穩定、靠天吃飯而且沒有擔保和抵押的農戶是很難從銀行取得貸款的。銀行的這種風險厭惡態度可以用交易成本理論來解釋:

(1)搜尋成本。銀行必須對貸款申請者資格審查嚴格,包括申請人身份、家庭情況、工作單位、個人信用以及還款能力。然而,農民沒有固定工作單位,銀行要想查清農民客戶有幾畝地、幾間房就必須去農村實地考察,這樣就比較困難,需要較高的搜尋成本。

(2)監督成本。即銀行在農戶貸款使用過程中的監督行為。如果銀行發現資金使用超出規定范圍,違反了信貸協議,則馬上終止信貸協議。但是,農戶的空間分布極為分散,投資項目的空間分布也同樣呈現出極度分散的特征,這顯然是會增加銀行的監督成本的。

(3)違約成本。如果貸款申請人一旦投資失敗,無法按時償還貸款,則凍結抵押品,對申請人實施破產清算;如果貸款申請人投資成功卻不按規定償還貸款,則銀行可以向法院,請求采取強制措施收復貸款。然而,銀行最終必須面臨的現實是,很多農戶一貧如洗,強制執行的結果終究是差強人意的,不但成本高昂,而且所獲無幾。

三、實證分析

3、數據來源與處理

本論文的調查地為河北省清河縣,總共發放200份問卷調查,并收回200份合格的調查問卷。

在設計調查問卷時首先提問被調查者是否有借錢或貸款經歷,來甄別這份問卷是否對研究問題有效。然后考慮到戶主的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的人口規模、年收入、生活成本、投資規模、還款期限都會影響農戶的融資方式,所以一一進行了提問。

4、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

在方程一中,CB(家庭年生活成本)系數為2.18,RK(家庭人口規模)系數為1.55,這兩個系數均為正,說明家庭人口越多、生活成本越高農戶越傾向于正式借款途徑。因為人口越多和生活成本就越高,也就說明該家庭勞動力資源充足,將來創造的收入多,還款能力強,符合中國"人多力量大"的傳統觀念,更容易得到銀行貸款;另一方面,這樣的家庭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必然是親朋好友的一個負擔,避之唯恐不及,所以尋求正式金融支持也是一種非常自然的合乎邏輯的選擇。當然,這也與地方政府的扶貧工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SR(家庭年收入)系數為0.02,該系數為正,但是比較小,說明家庭年收入越高,越容易取得正式金融支持。從銀行的角度分析,家庭的年收入越多就越有取得正式貸款的機會,因為銀行時常著眼于農戶未來的還款能力。另一方面,從農戶的角度來看,如果家庭的收入尚可支撐日常花銷,就不會尋求貸款,而且在中國量入為出的觀念根深蒂固,一般情況下不會向銀行貸款,所以系數顯著性不是太高。

JY(戶主受教育程度)系數為1.22,說明戶主受教育程度越高,越容易成功獲取正式金融的支持。因為文化水平越高,往往收入越高,就越有能力償還銀行貸款;往往受教育程度越高,對獲取正式金融支持的認識越深,更清楚非法借貸的危害,所以就更傾向于正式借款途徑。

NL(戶主年齡)系數為-0.01,說明戶主年齡越大越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徑。調查問卷中戶主的平均年齡是38.64歲,即多為青壯年。因為農民年齡越大,干的農活越少,收入越低,越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而且老年農民不熟悉甚至不知道銀行貸款流程和必要條件,當他們有資金需求時,多會采取向親戚朋友借錢這種非正式金融渠道。

QX(還款期限)系數為-0.02,說明還款期限越長就越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徑。因為銀行往往有嚴格的還款期限,如果不能及時還款付息,就難以獲得銀行貸款。農民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很難確保在一定期限內歸還貸款。

XB(戶主性別)系數為-4.62,說明男戶主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徑。由于調查問卷由戶主作答,而在農村戶主多為男性,而且男性與社會接觸多,更清楚銀行等正式金融機構門檻高,在沒有擔保或抵押的情況下難以取得貸款,所以他們更傾向于門檻低、要求少的民間借貸方式。

TZ(家庭投資規模)系數為-4.12,說明家庭投資支出越多越傾向于非正式借款途徑。農戶多投資于購買農作物種子或購買農具,這筆資金比較大,投資回收的周期長,所以農民在沒有擔保或抵押的情況下很難從銀行或其他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

四、研究結論

根據本文的理論分析和二元選擇模型的回歸結果可知,戶主的年齡、性別、受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的人口規模、年收入、生活成本、投資規模都會影響農戶的融資方式。其中家庭生活成本、人口規模、年收入及戶主受教育程度對獲取正式金融支持是正影響;戶主的年齡性別、還款期限和家庭投資規模對獲取正式金融支持是負影響。尤其是當家庭投資規模越大時,風險就越高,隨著投資數額的增大,戶主就越難獲得正式金融支持。究其原因,農民沒有固定收入,沒有銀行認可的抵押品。而且交際范圍窄,一般農民不認識能夠被銀行認可的擔保人。因此,當農戶投資規模較大,貸款金額較多時,由于不能提供符合銀行要求的擔保人和抵押品,往往不得不尋求于非正式金融支持。

參考文獻:

[1]曹力群.農村金融改革與農戶借貸行為研究[J].中國農村研究,2001,(2).

篇3

論文關鍵詞:融資制度;產權變革;制度創新

對處于戰略機遇期和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自由化或者市場化取向的融資制度改革是必須的,這已成為一種共識。近年來相關實踐也在進行:以國有銀行改革為重心的融資制度變革向產權變革、利益分配等深層次縱深領域拓展,融資制度變遷的模式由政府主導向越來越尊重市場理性選擇轉變,融資制度變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須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層次問題阻礙了融資制度變革并導致變革的持久性。

一、憲法等基礎性法規決定了融資制度中產權變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憲法屬于制度環境中至關重要的基本制度規定。憲法為制度安排規定了選擇空間并影響著制度變遷的進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權制度是有效組織成立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增長的源泉。在中國,憲法規定國家是國有資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國家并非以一個自愿性契約為基礎,而是一種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強制性關系。

中國憲法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產權改革只能進行邊際性調整,這種邊際性調整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的有限性,國有金融機構產權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所有者將政府的目標繼續施加給國有金融機構,行政干預依然存在;國有金融存在利用國家不能運用退出權進行懲罰的弱點和信息不對稱,從事最大限度的增進自身利益的行為可能;多層級的委托關系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依然存在,等等。

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比如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來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產權(股權)流動,則可能會使國家的國有產權轉移,國有基礎喪失;如果股權不能流動,則股份制的市場約束力就不能發揮作用。產權的流動性差,政府難以用“退出權”來保護國有產權。為了保持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性質,國家必須始終擁有剩余索取權。這樣,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與要求企業產權的可交易性之間就發生沖突。當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時,便很難確立有限責任原則。產權的流動性較弱,市場的約束也就難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有效產權的建立,受到既定的憲法和現有意識形態的制約。而憲法和意識形態的緩慢變化的特點決定了這一矛盾的長期存在,決定了融資制度改革的長期性。

二、非正式規則的緩慢變化決定了融資制度的實施機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資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僅僅改變其相關的正式規則還不能實現成功的變遷。融資制度的變遷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進方式,雖然正式規則變遷很快,但非正式規則(思想意識、習慣等)的改變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如果沒有非正式規則的改變,經濟制度變遷的實施將十分不穩定。非正式規則支持正式規則,并能有效幫助正式規則被人接受。

那些在國外有效的正式規則,并不總是能在中國找到合適的土壤。更進一步的理解是,融資制度變遷的過程,并不僅僅指引進西方的經濟社會制度的過程,而是這些正式規則如何與本國的無形規則相兼容、相結合的過程。在有些國家.盡管原來的有形規則已經被摧毀,新的有形規則已經被引人,但由于與本國的無形規則不兼容,導致現代化過程的失敗。與有形制度相比,無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級。在制度變遷時,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會之間移植,無形制度更難以被外來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費時間較長。有形制度變遷多為突變的、斷裂的和強制性的.而無形制度的變遷多為漸進的、連續的和非強制的。在變遷中兩種制度的互動是必然的.因為只有有形制度和無形制度都能有效發揮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個制度結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當有形制度發生變遷時.無形制度往往不變,從而阻礙制度變遷的推進,以至削弱制度變遷的結果。但另一方面,無形制度又會減少有形制度帶來的沖擊,并修正有形制度變遷帶來的非均衡狀態的沖擊。

所以,國家可以在一夜之間改變融資制度的正式規則(如頒布新的決定、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們卻無法在短期內改變非正式規則。這說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創新的移植性的融資制度安排與非正規融資制度之間的磨合需要很長的時間。

三、融資制度變革的縱深推進導致相關利益主體更加激烈的沖突從而延緩了融資制度變遷的進程

中國融資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改革資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資源的競爭性融資制度。由于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創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過程,而原有的計劃體制又控制著主要的資源,要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舊制度。而由于舊制度安排維護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必然會因改革舊制度而喪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團與因改革而受損的利益集團之間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此時,作為推動改革的政府面臨著一系列約束條件:既要通過制度創新使融資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反對改革,產生改革的強大阻力。同時,如果把作為國家人集團的政府也視為一個經濟人的話,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擔負著穩定經濟和安定社會的責任。國家人集團的目標函數是雙重的。在這種情況下,融資制度的安排必然內生于各種利益集團的矛盾中。

制度創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制度的創新不會直接影響其他人的利益,這種制度創新可稱為增量制度的創新。這種創新會有助于擴大國家的稅收來源,因而這種類型的制度創新阻力較小。另一類是對現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現有制度是一個以維護和擴大占有租金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對現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會對該制度下的受益集團造成沖擊,因為這會減少他們現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們各種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類制度的創新是在現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狀況下進行的,這就導致其制度創新的空間并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類制度創新的目的在于獲得制度創新的利益.這就與維護舊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當這種制度創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會與現存制度發生摩擦、矛盾直到對抗。

篇4

一、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簡介

改革開放至今,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并積極活躍起來,形成了包括政策性、商業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傳統正規金融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以創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及非正式金融機構為補充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傳統正規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有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農村信用社;創新型正規農村金融機構主要有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非正式金融機構主要有私人錢莊、當鋪、私人借貸、高利貸、合會等。

二、傳統正規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1996年以前,農村金融正式安排的主要形式是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自1996年中國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行社分離、國有銀行逐漸退出農村金融市場以來,農村正式金融安排的農業貸款和鄉鎮企業貸款呈現萎縮趨勢。為“三農”提供金融服務的重擔落在農村信用社身上。但實際運行時,農村信用社并沒有真正擔起這個重擔,它在經營過程中,更多地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偏離了為社員服務的合作宗旨,農村資金缺口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呈現擴大趨勢。wwW.133229.coM為了解決“三農”資金支持,國家加大政策調整力度: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制定政策時,要更多地考慮到“三農”;中國農業銀行轉向商業化的同時,政策方針首要還是面向三農;農村信用社繼續發揮在“三農”中的核心作用。

(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以政策為導向的國有農業信貸機構,其業務范圍主要是辦理農副產品國家專項儲備和收購貸款,辦理扶貧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但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并不與農民直接發生信貸業務關系,這使它無法直接延伸到最基層去顧及農戶的基本金融需要。目前,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只有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為了更好地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服務作用,我們應積極探索新的資金來源渠道。可將一部分郵政儲蓄、社會保障資金等轉存入農業發展銀行;鼓勵國家開發性金融參與新農村建設,使開發性金融更多地參與農村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產業化、農業資源開發項目的投資。

(二)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中國農業銀行的業務主要放在籌措資金保證支付和清算票據上,近年來,其經營重心明確向商業化方向轉變,業務范圍也由廣大農村向城市及經濟發達地區傾斜。目前,農業銀行在農村的業務重點主要放在支持農村產業化過程中的龍頭企業上,通過支持龍頭企業發展,帶動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實現農業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作用。

(三)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農村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農村信用社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主要是因為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產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農村信用社這時就能起到很好的金融服務作用。隨著國家清理整頓農村“兩會一部”、國有商業銀行部分機構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信用社一段時間內在農村金融服務中起到近乎壟斷的作用。但農業經濟的風險相對比較大,農信社不良貸款也不斷增多,農信社要想更好服務三農的同時,又能實現利潤最大化,還需多多努力。

傳統的農村金融機構的功能主要是為農村建設提供政策指定范圍內的資金支持,而市場經濟體制促使金融機構追求利益,所以,僅僅以行政命令或者建立以完成農貸資金任務為評價指數的績效制度是不足以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政府應給予農貸行為一個成熟的金融環境并制定相關扶持政策,以此激發正規農村金融機構在合適條件下主動尋找農貸機會,并最終解決農村金融供求失衡問題。

三、創新型農村金融供給機構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傳統正規農村金融機構雖然在“三農”服務中起主導作用,但這些傳統正規農村金融機構商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新農村建設。因此,國家有針對性地創新農村金融機構,即允許一些社會資金進入農村金融市場,以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機制,并解決我國農村建設資金供給總量不足的問題。從2006年開始,我國已逐步讓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及小額貸款公司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在資金供給上已解決部分問題。

(一)郵政儲蓄銀行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2006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同意,中國銀監會正式批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成立。2007年3月6日,經中國政府批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成立。2007年3

月20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成立儀式在北京舉行。郵政儲蓄銀行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主要是基于郵政儲蓄有2/3的網點分布在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特別是在一些偏遠地區,郵政儲蓄是當地居民唯一可獲得的金融服務,因此,從滿足廣大農村群眾日益增長的基礎金融需求,完善農村金融服務角度出發,郵政儲蓄銀行的農村網點主要是從服務“三農”的大局出發,加大郵儲資金支農力度,擴大農村基礎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滿足度。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降低了支付給郵政儲蓄的利率,現在的關鍵是建立對農村的“輸血”機制,使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業和農村,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環。

(二)村鎮銀行在農村金融中的金融服務情況分析

村鎮銀行的設立是我國銀行業市場準入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農村金融組織模式的一次重要改革,一方面增加了我國農村金融供給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構建。但村鎮銀行的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1)村鎮銀行的數量近年來雖不斷增多,發揮的作用也不斷增大,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農戶及農業的資金需求,但和我國眾多的農村人口及需要資金的鄉鎮企業和農戶個人比,它們所起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2)村鎮銀行多數設立在經濟發展比較好的區域,部分鄉鎮只有一家,多數比較偏僻及經濟發展不好的鄉鎮根本就沒有,同時,這些偏僻的鄉鎮多數是沒有任何金融機構的,即使有其他金融機構,多數也只有一家,故這個地區“三農”對資金的需要是很難得到解決的;(3)村鎮銀行作為新興力量,多數人并不認可它,對它也不是很了解,導致它發展過程還存在一些困難。村鎮銀行存在吸儲難、利潤低、風險高等問題,另外,村鎮銀行的結算渠道、現金供應問題及存款準備金率等問題至今也還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故要想讓村鎮銀行更好地為農村金融服務,還需作出很多努力。

(三)農村商業銀行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2001年11月28日,國內首家農村商業銀行——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正式掛牌營業。農村商業銀行是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在解決“三農”問題,推進城鄉統籌中,具有重要作用。為適應農村各經濟主體對商業性金融的需求,應加快組建新的農村商業銀行,一定程度上可由個人和企業等出資組建。但我國銀行業不對個人開放,農村信用社改組成農村商業銀行時雖然允許個人入股,但不允許個人出資組建商業銀行,這必將阻礙農村商業銀行的發展。

(四)小額貸款公司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在滿足農村金融供給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這部分作用主要是基于部分農戶或企業在傳統正規農村金融機構那貸不到款,只好選擇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靠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投資,不能吸收存款,它的貸款利率是比較高的。小額貸款公司獲得高利率的同時,風險也伴隨高利率產生了,加上我國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還沒有建立,故小額信貸公司如不能調整好風險與收益的問題,是非常容易退出市場的,這將會帶來一系列相關問題。國家的監管機構應做好政策支持和監管,讓小額信貸公司真正為農村金融做一些服務。

四、非正式金融供給機構在農村金融服務中的情況分析

非正式金融機構主要包括:私人錢莊、當鋪、私人借貸、高利貸、合會等。在農村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農村居民和鄉鎮企業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非正式金融機構因此得以迅速發展。非正式金融機構為農戶和鄉鎮企業融資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著大量的不規范市場交易,表現在:非正式金融機構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往往從事違法活動和高風險投機甚至是金融欺詐活動,存在著極大的金融風險。風險雖然比較大,但非正式金融機構至今還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基于農村金融供求的現實客觀性:從資金供給方面看,是因為民間借貸的利率遠高于銀行存款,到金融機構存款不方便;從資金需求方面來看,主要是正規的金融機構信貸手續繁瑣、服務態度欠佳,而民間借貸迅速、便捷且多不需擔保等。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建國以來,我國農村金融供給方式,即農村金融機構數量不斷增加,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不斷重構。但事實上還是沒有解決我國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問題。要想真正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還需更好地發展現有的這些農村金融供給方式的作用,讓它們實現服務“三農”價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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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0)-10-0196-2

農村金融組織體系、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體制,在近年來農村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得到了逐步的完善。特別是對農村資金融資利率、融資管理的改革,極大地推動農村金融發展。但金融抑制的特征,在新農村建設中表現仍然較為突出。一方面,農村所需的資金卻難以從正式金融部門得到;另一方面,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富余,急需尋找出路。農區的經濟增長,因為無法得到足夠的資金用以發展生產,而被限制、阻礙。

1 新農村建設中農民重點融資領域

農村經濟結構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打破了過去單一農業生活的融資需求格局,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同時,隨著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費觀念的轉變,養殖業、加工業、個體商業、服務業等用途多元化結構的逐步形成,農村生活應急、婚喪嫁娶、子女教育和建房等消費信貸需求也進一步擴大,這就帶來農民融資需求用途的差異性。

1.1 從農民在消費領域的融資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戶生活開支項目也相應增加,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種類的不斷增多。從農民的消費支出情況看,農村社區是“抬頭不見低頭見”的熟人社會。與城市相比,個體生存狀態和生存質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她)與其他個體的互動關系,加上在熟人社會中,個體行為容易受他人影響,消費示范效應很強。人們的互動頻率以及由此引致的人情消費支出比重較大,居住在同一村落的農戶,消費一般都具有顯著的同一性。但是農戶的自我積累很難滿足其交易需求及抵御風險和自我保障的需要。再加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特別是老人和兒童的醫療支出等大宗開支項目,進一步強化了農村的消費支出剛性,農戶更難依靠內源融資解決。

1.2 農民在生產領域的融資

從生產投入情況看,生產的規模狀態對生產性資金需求強度有著決定性影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在不增加耕地面積的情況下進行規模經營,可以讓土地資源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聚集于種植大戶手中。但是良好的市場機會,對于原本可耕地面積就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村落時無能為力的,很難進行規模化生產。對于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來講,需要許多支持條件,農戶必須在耕作之外還有其他更有吸引力和更為穩定的賺錢門路是其中最為關鍵的。但是,我們的現狀是,幾乎每家都有剩余勞動力、又普遍缺乏致富所需要的各種素質、技能、信息及社會關系。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由于農村勞動力供給高度同質,就只能無奈地滿足于低水平維持的狀態。于是,農戶種植面積擴張無望、集約經營無力,又沒有其他出路。當然,農戶生產性融資的增長,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利好促使,因而農戶融資偏好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但總體來看,農戶生活性融資偏好明顯。

1.3 農民在住房領域的融資

在新農村建設中,建設新型農村住宅社區為解決農村危房改造開辟了新途徑,加快了部分危房改造的步伐。同時,通過土地整理,緩解了土地對發展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制約,為農村人口拓寬了就業門路,也為貧困家庭人員就近就業提供了條件,有效改善了農村居住環境和農民生活質量,有效推動了農民轉移和土地流轉。但是,對于單個農戶來講,按照目前河南多個地區的修建標準,平均每戶建房投資12-15萬元,平均拉動裝修、購買家具等消費支出4-5萬元。建房支出是農民最主要的支出領域,也要求通過合適融資領域,一方面減輕農民在建房中的經濟壓力,另一方面有效的推進新農村和新型農村社區的建設。

2 新農村建設中農民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國家雖然政策上非常重視對農業的投入,但并未建立針對農業、農村的現代市場經濟投融資體制,形成了自90年代以來,針對“三農”的投融資主體缺失。投融資體制的缺位使“三農”失去了發展的支點和杠桿,成了阻礙“三農”發展的最大障礙,使農民融資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農業發展銀行改革起步較晚,作用發揮不明顯。隨著糧食、棉花等農副產品市場的逐步放開,傳統政策性收購貸款的需求進一步減少,大量的政策性業務,如支持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并沒有完全開展起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民收入的增長。二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減少了對農村建設資金的供應。在管理體制上,上收貸款審批權;在業務發展上,重點開發城市優良客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與公司客戶,直接導致了對農業經濟投入的逐步減少,同時,融資額度對個體農民來說相對過小,難以滿足建房等大宗支出需求。三是農村信用社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支持農村建設乏力,難以滿足“三農”經濟發展所需金融服務。但由于農村信用社籌措資金難,技術力量薄弱,電子化程度低,結算手段落后,人員素質偏低,難以滿足經濟日益發展對金融服務方便快捷的需求,制約了農聯社支持新農村建設的力度。四是農民參保意識不強,農業保險發展相對緩慢。由于農業保險風險大,收益低,保險公司對開展此類業務的積極性不高,再加上農民對農業保險缺乏正確的認識,使得保險公司開辦農村種植、養殖業等保險業務品種極少。同時農業政策性保險更是一片空白,導致農業防災避險能力較弱,農業收益缺乏有力的保障,從而間接影響了信貸支持“三農”的積極性。五是農業貸款期限結構不合理。許多農民反映,農業貸款一般是3-6個月,而農作物的生長周期長短不一,林果業長達2-3年,魚類養殖分為淡旺季,這樣貸款期限的短期化就加重了農戶還款難度。信用社今年雖然實施結息續借的辦法來緩解農民的還款壓力,但是它要求按季度結息,不能適應農民生產性融資的需求。

3 新農村建設中農民融資的支撐體系建設

當前的金融體制改革要注意合理引導、加強監督。針對發達地區應進一步規范商業性的信貸和非正式信貸服務,而對于落后地區要加大國家金融扶持的力度。關鍵在于全面分析區域差異對農戶信貸的影響,不同地區采用不同的信貸政策。因此,應構建與之相適應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最佳選擇。

3.1 構建符合農戶融資特征的農村金融體系

分散農戶自給半自給的簡單再生產,自古就有規模小、周期長、風險大、商業化的正規金融難以進入的特點。當前的“農業”資金供給與“農戶”需求目標不完全一致,國有商業銀行難以與存在上述問題的傳統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業生產相適應,并不受其是否進行市場化改造的影響,所以歷史上小農經濟才天然、長期地與民間借貸相結合。非正式金融產生于純粹的市場需求并受需求驅動,非正式金融活動是經濟主體對其經濟環境的一種市場反映,因此非正式金融活動可以滲透整個金融體系。因此,與農戶融資需求特點相適應的農村金融機構,更多地應該符合區域性、小型化、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點。

但是發展中國家非正式金融大多仍然是非法的,存在和運作于正式金融的夾縫中。因為缺乏政府官方的認同,非正式金融部門和市場通常被先驗地認為是低效率和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因此人們不是研究非正式金融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更多地是考慮如何通過立法和其他手段減少和消除非正式金融。其存在和發展的狀況的實踐表明,非正式金融對于發展中國家并非無足輕重,認為低效率和不符合經濟需要的國家需要重新考慮。

3.2 改善農村信用環境

在地域廣大、地形復雜,農戶居住分散、資金需求規模小、還款能力低的西部欠發達地區,金融市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表現得尤為突出。正式金融機構往往會選擇撤出農村市場、不能撤出的通常也會收縮其農貸業務,以規避風險、保證貸款安全,從而導致農村金融剩余外流。因此,要增強金融機構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就要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必須有效克服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作為一級基層組織,村委會的權威地位、組織能力、導向作用,都使其在促進信息對稱、優化信用環境方面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而且村委會是具有本地信息的當地人,與農信社等不居住在村莊的外部放款人不同,可以近乎無成本地獲得農戶的各種信息。因此要想有效克服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建立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必須發揮村委會在農村信用環境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配合金融機構的努力。同時,可以通過村委會來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增強農民合作能力,來解決農戶依賴民間融資的現象,從而形成農戶社會網絡、增加農戶社會資本。

創業融資活動中資金供需雙方的交易困難有多種原因,其中創業計劃未來的高度不確定性、交易費用昂貴、信息不對稱嚴重等表現較為突出。社會網絡理論提供了互補的新的理論手段,解決了經濟學者以契約設計為主線的理論不能完全解釋創業融資現象的問題。通過發展農村公共事業,促進村民之間的交流與溝通,能夠激發農民的公共精神與參與意識,提高村莊社會信任水平以及建立相互支持網絡體系。制約各種社會網絡發揮其作用的瓶頸是社會網絡成員間的信任機制。因此充分利用其所擁有的社會網絡、建立良好的信任和規范、在社會網絡成員間擴大信任范圍,對農民創業者至關重要。

3.3 提高農戶自身積累能力

加大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建立和發展農村成人教育體系,引導農民就業、創業。提供高質量的就業中介服務,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大力發展并規范多種形式的勞動力就業中介,組織逐步形成包括就業信息和咨詢、職業介紹和培訓、跟蹤服務在內的社會性就業服務體系。實施農村“家電下鄉”補貼政策,減少農戶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的生活性融資,把資金更多地投入到生產領域。大力推廣耐用消費品下鄉的財政補貼政策,使農戶融資更多地投入到生產領域。加大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投資,提高農業開發性投入,降低農戶農業經營性融資投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公共產品供給,增加財政支農。家庭負擔對農戶融資發生率正向影響很大,大力推動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公共事業發展。加大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公共財政投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3.4 建立農民融資聯保機制

一是建立“公司+農戶”的農戶貸款抵押擔保機制。農戶利用土地、資金、養殖設施、生產設備和勞動力為龍頭企業提供原料生產服務。龍頭企業為農戶提供種苗、技術、信息、資金、收儲、運輸、銷售等環節的系列化擔保服務,促進各種生產要素的有效結合。二是建立小組聯保貸款擔保機制。組建貸款小組可以解決小額信貸機構與農戶的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信用風險,通過農民自己相互選擇,小組貸款中聯保機制使得風險較低的借款者相互選擇同種類型的伙伴,組建小組。在發生個人違約時,由小組成員共同承擔責任,接受處罰。三是建立農戶聯保貸款抵押機制。農戶聯保貸款是指農民或社區居民依照《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下稱《聯保指引》)組成聯保小組,貸款人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并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理論及實踐都表明,來自同伴的壓力可以提高還款意愿,尤其在農村地區普遍重視社會輿論的地方,這種社會壓力效果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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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對處于戰略機遇期和經濟轉型期的中國來說,自由化或者市場化取向的融資制度改革是必須的,這已成為一種共識。近年來相關實踐也在進行:以國有銀行改革為重心的融資制度變革向產權變革、利益分配等深層次縱深領域拓展,融資制度變遷的模式由政府主導向越來越尊重市場理性選擇轉變,融資制度變革的速度也前所未有地加快。但必須清醒地看到,一些深層次問題阻礙了融資制度變革并導致變革的持久性。

一、憲法等基礎性法規決定了融資制度中產權變革的有限性

在新制度經濟學中,憲法屬于制度環境中至關重要的基本制度規定。憲法為制度安排規定了選擇空間并影響著制度變遷的進程和方式。有效的所有權制度是有效組織成立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經濟增長的源泉。在中國,憲法規定國家是國有資產的唯一所有權主體,國家并非以一個自愿性契約為基礎,而是一種以行政權為基礎的強制性關系。

中國憲法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產權改革只能進行邊際性調整,這種邊際性調整決定了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的有限性,國有金融機構產權不清的固有的缺陷依然存在:政府作為國有銀行的所有者將政府的目標繼續施加給國有金融機構,行政干預依然存在;國有金融存在利用國家不能運用退出權進行懲罰的弱點和信息不對稱,從事最大限度的增進自身利益的行為可能;多層級的委托關系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依然存在,等等。

國有金融機構的產權改革,比如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國有商業銀行正在進行的股份制改造和未來的上市等,均存在困境。如果產權(股權)流動,則可能會使國家的國有產權轉移,國有基礎喪失;如果股權不能流動,則股份制的市場約束力就不能發揮作用。產權的流動性差,政府難以用“退出權”來保護國有產權。為了保持國有金融機構的國有性質,國家必須始終擁有剩余索取權。這樣,剩余索取權的不可轉讓性與要求企業產權的可交易性之間就發生沖突。當剩余索取權不可轉讓時,便很難確立有限責任原則。產權的流動性較弱,市場的約束也就難以真正建立。

因此,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有效產權的建立,受到既定的憲法和現有意識形態的制約。而憲法和意識形態的緩慢變化的特點決定了這一矛盾的長期存在,決定了融資制度改革的長期性。

二、非正式規則的緩慢變化決定了融資制度的實施機制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真正建立

在融資制度的變遷過程中,僅僅改變其相關的正式規則還不能實現成功的變遷。融資制度的變遷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式推進方式,雖然正式規則變遷很快,但非正式規則(思想意識、習慣等)的改變卻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正式規則與非正式規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如果沒有非正式規則的改變,經濟制度變遷的實施將十分不穩定。非正式規則支持正式規則,并能有效幫助正式規則被人接受。

那些在國外有效的正式規則,并不總是能在中國找到合適的土壤。更進一步的理解是,融資制度變遷的過程,并不僅僅指引進西方的經濟社會制度的過程,而是這些正式規則如何與本國的無形規則相兼容、相結合的過程。在有些國家.盡管原來的有形規則已經被摧毀,新的有形規則已經被引人,但由于與本國的無形規則不兼容,導致現代化過程的失敗。與有形制度相比,無形制度只是形式不同.它并不比前者更低級。在制度變遷時,有形制度有可能在不同社會之間移植,無形制度更難以被外來的制度所替代,或替代所費時間較長。有形制度變遷多為突變的、斷裂的和強制性的.而無形制度的變遷多為漸進的、連續的和非強制的。在變遷中兩種制度的互動是必然的.因為只有有形制度和無形制度都能有效發揮作用,并且相互匹配,整個制度結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當有形制度發生變遷時.無形制度往往不變,從而阻礙制度變遷的推進,以至削弱制度變遷的結果。但另一方面,無形制度又會減少有形制度帶來的沖擊,并修正有形制度變遷帶來的非均衡狀態的沖擊。

所以,國家可以在一夜之間改變融資制度的正式規則(如頒布新的決定、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者上市等),但是我們卻無法在短期內改變非正式規則。這說明,目前缺少本土性創新的移植性的融資制度安排與非正規融資制度之間的磨合需要很長的時間。

三、融資制度變革的縱深推進導致相關利益主體更加激烈的沖突從而延緩了融資制度變遷的進程

中國融資制度改革的實質是改革資源配置效率低的制度安排,建立起有效配置資源的競爭性融資制度。由于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是制度創新和制度重新安排的過程,而原有的計劃體制又控制著主要的資源,要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改革舊制度。而由于舊制度安排維護和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必然會因改革舊制度而喪失一部分或全部利益,因改革受益的利益集團與因改革而受損的利益集團之間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此時,作為推動改革的政府面臨著一系列約束條件:既要通過制度創新使融資制度效率提高,又不致使維護舊制度的利益集團反對改革,產生改革的強大阻力。同時,如果把作為國家人集團的政府也視為一個經濟人的話,它既要在改革中受益,又擔負著穩定經濟和安定社會的責任。國家人集團的目標函數是雙重的。在這種情況下,融資制度的安排必然內生于各種利益集團的矛盾中。

制度創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制度的創新不會直接影響其他人的利益,這種制度創新可稱為增量制度的創新。這種創新會有助于擴大國家的稅收來源,因而這種類型的制度創新阻力較小。另一類是對現有制度存量的改革。如果現有制度是一個以維護和擴大占有租金為主的制度安排,那么,任何對現存制度安排的改革.都會對該制度下的受益集團造成沖擊,因為這會減少他們現有的利益,所以引起他們各種形式的抵制。由于第一類制度的創新是在現有制度安排存量的狀況下進行的,這就導致其制度創新的空間并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既然第一類制度創新的目的在于獲得制度創新的利益.這就與維護舊制度的受益者不一致。當這種制度創新走到一定程度,必然會與現存制度發生摩擦、矛盾直到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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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改革實踐中,外圍經濟的增長快于傳統的經濟中心地區,如廣東對于中國,溫州對于浙江。計劃經濟時期,溫州位于浙江省南部沿海貧困地區,改革后,在沒有國家投資條件下,依靠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實現了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在制鞋、制衣、打火機、低壓電器等領域發展出了許多“制造中心”,形成了產業聚集,成就了“浙商”經濟。

臨夏位于甘肅省中部黃河上游地區,是以回族為主的回族自治州,素有“小麥加”之稱。長期以來經濟基礎薄弱,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比較低。改革開放后,非公有制經濟有了長足發展,并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先生譽之為“東有溫州,西有河州(臨夏)”。但是,臨夏非公經濟的發展軌跡與全國呈現逆向運行態勢,如表1顯示,20世紀90年代后,在全國非公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背景下,臨夏的非公經濟發展卻停滯不前。

對此現象,有人提出以溫州為樣本發展臨夏的非公經濟。“溫州模式”是否可以模仿?馬津龍、朱康對、張仁壽、蔡克驕等認識到,溫州模式的形成與發展絕不僅僅是一個特定區域的經濟現象,更是特定區域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人的現象,溫州經濟是溫州人經濟。

本文試圖從兩個地區非正式制度差異,非正式制度與經濟活動的依存關系,地域性社會資本與企業成長的關系,分析西部企業成長乏力的問題所在。

一、兩個地區的非正式制度差異

康芒斯將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他認為非正式制度可能影響或限制集體行動,進而影響經濟的運轉。諾思認為,制度是一種社會博弈規則,是人們所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往的行為的框架。他把博弈規則分為兩大類:正式規則(憲法、產權制度和合同)和非正式規則(規范和習俗)。諾思通過對制度演進的分析,論證出不同制度安排會帶來不同的經濟增長和經濟效率,強調產權安排等正式規則的重要性。他進一步認識到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是緩慢的,認為借鑒新的正式規則只有和舊有的非正式規則變遷相結合,制度變遷才能對經濟發展產生促進作用。青木昌彥從博弈論角度,認為制度是關于博弈重復進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維系系統。所謂的“共有信念”涵蓋了正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制度的可維系性說明制度在一定的經濟活動中具有維系社會秩序的功能。

1.臨夏地區非正式制度特征

臨夏地區非正式制度的特征,需要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是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的閉塞所存在大量中國傳統習俗;二是伊斯蘭文化與當地經濟相結合所產生的生活禁忌習俗等社會特征。

鄒東濤指出,在傳統文化積淀深厚的中國西部地區,由于現代化發展的歷程短暫和傳統勢力的強大,存在基于“群體文化氛圍”下的“集體無意識”狀態。臨夏社會深居內陸,地理空間形成該地區接受外部先進文化的影響小,穆斯林群體強烈的民族自覺意識和相對封閉的環境與中國西部文化的“集體無意識”相疊加,地方文化保守的一面得到放大。它影響到穆斯林群體的經濟活動方式和范圍,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展開經濟活動。

臨夏的非正式制度更主要體現在回族習慣法,它產生于本民族的歷史發展,通過口頭、行為和心理進行傳播和繼承,主要是靠民族內部成員對該規范的普遍認可,具有形成的自發性、運作的內控性。川誠如回族學者白壽彝先生所言:“對回族來說,伊斯蘭教……不只表現在宗教思想上、宗教活動上,而且表現在社會生活上、家庭生活上。宗教文化在臨夏不僅是一種宗教形式,也有世俗活動,直接滲透到經濟社會生活中。

哈正利分析,“從歷史時間順序上來看,回族形成晚于伊斯蘭教的形成,這使伊斯蘭教發揮其影響成為可能。同時其影響的發揮使回族文化頗具宗教性。”回族在中國各少數民族中,屬于“歷史最短”而“文化最高”的民族之一。以傳播伊斯蘭教為宗旨的經堂教育更是將其規范化、模式化,在西北地區擁有受到嚴格宗教活動訓練且具有極強伊斯蘭文化意識的中國穆斯林群體。

臨夏地區特殊的文化結構,導致地區經濟社會活動中伊斯蘭習慣法非正式制度處于強勢制度,它具有固化傳統、維系舊習慣長期存在的功能。臨夏非正式制度的認識,可以從兩個視角分析,一是穆斯林群體伊斯蘭文化的強烈自覺意識;二是空間經濟活動所形成的農牧經濟、商販經濟和地區傳統非正式制度之間的相互鎖定,在制度選擇活動中面臨“囚徒困境”難題。

2.溫州非正式制度特征

溫州地區非正式制度的特征,需要從兩個方面去理解,一是浙東文化傳承所形成的社會資本;二是東部地區經濟社會在改革開放大潮中所受外部經濟社會的影響。

金祥榮對溫州模式的研究指出:“一旦某種行為約束為人們所普遍認可并內化到自身的價值觀體系時,便成為經濟當事人自發行為的引擎,形成一種持久的內在激勵因素。在溫州,文化動因是解釋溫州較全國其他地區率先推進制度變遷的基石之一。浙江學者研究,溫州文化不同于傳統的中國主流大陸文化,具有海洋文化的特征,溫州一面臨海、三面臨江,與內地聯系的交通條件惡劣,自身陸地資源的短缺鑄就了地方文化的海洋文化色彩。永嘉學派的功利主義哲學觀的歷史積淀對溫州人的商品經濟意識的崛起有著潛移默化的作用。歷史上的中央王朝的“海禁”政策擠壓,閩南移民所固有的海商精神,形成了溫州地域文化敢于冒險積極進取的精神,重商主義傾向滲透在血液里。金祥榮指出,“溫州域內特有的‘功利主義’商業文化傳統與傳統計劃經濟的意識形態之間存在難以彌合的裂痕,一旦傳統計劃經濟意識形態剛性有所松動,便會尋找自身發展的突破口,形成對傳統計劃經濟意識形態的‘背離’,這是溫州推行準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的重要動因。

由此可以得出,兩個地區都屬于中國傳統經濟社會邊緣地區,傳統的非正式制度在地域經濟社會活動中具有發展市場經濟的內在誘導因素。關鍵問題是,作為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能否在特定時間、空間尋求到獲利機會,誘導其突破外部的、自身的傳統思想慣性約束,實現企業的成長。

二、非正式制度變遷、社會資本與企業成長

1.臨夏的非正式制度變遷與企業成長

空間經濟上,臨夏地區處于青藏高原、黃土高原和內蒙古高原三大高原及農業和牧業兩個經濟地帶的交匯地區,位于古絲綢之路、漢藏貿易商道和走西口商道的結合地帶,在唐宋以來造就了茶馬互市商貿經濟繁榮。由于整個地區生態條件比較差,地貌丘陵溝壑縱橫,氣候干旱少雨,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嚴酷,加上過度的人口增長,區域文化具有從事商貿經濟的傳統,臨夏商販在西北有“河州鬼”的綽號折射出臨夏商業活動的影子,這里的民間商業活動在計劃經濟時也一直沒有間斷,臨夏的三甲集在西北有“小香港”之稱。

改革開放以來,臨夏中小企業為代表的民營經濟發展軌跡,呈現出“高開低走”的態勢,特別是進人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完善,市場信息的傳遞加快,市場準人資格的不斷開放,臨夏沒能形成早發優勢,沒有突破自身原有的經營模式,使其在適應市場環境、管理體制深刻變化時,表現為企業數量增加緩慢,就業人口下滑。1980年全州有企業0. 19萬戶,從業人員2. 63萬人,平均每個企業從業人員規模不足14人。1990企業數量增長到2. 08萬戶,從業人員為10.58萬人,平均每個企業從業人員規模下降到5人多一點。90年代以后,企業增長數量和從業人員出現增長緩慢甚至下滑的態勢。1990年企業數量有2. 08萬戶,1995年增長到2. 51萬戶,達到最高,以后一直處于下滑狀況,2002年為1. 40萬戶,相當于20世紀80年代初期的水平;1990-1998平均企業從業人員規模一直維持在5~6人左右。

臨夏民營經濟的發展軌跡與全國民營經濟發展的逆向運行,印證出西部地區企業成長和民營經濟發展的資本(特別是社會資本)的貧乏。究其原因,地方非正式制度自我變遷缺乏內在激勵,沒能形成企業成長的制度環境。

非正式制度一般包括傳統、習俗、道德、意識形態等。臨夏地區的社會變遷需要從兩個方面來認識,一是整個社會整體制度安排與地方非正式制度的維系系統的禍合程度高低,以及它們所發揮的效率;二是原有社會傳統等非正式制度的慣性,及其與正式制度安排博弈模式和制度變遷路徑選擇問題。

在以臨夏為代表的西北地區穆斯林社會,當地以農牧經濟為主的經濟社會、臨夏商人小商販經濟和傳統的伊斯蘭非正式制度相互激勵,產生了原有經濟模式和非正式制度進一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溫床(見圖1),也造成了經濟社會面臨社會變遷時,制度選擇上的“囚徒困境”難題。

馬克斯·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論證了宗教信仰、群體行為選擇模式與一個地區經濟活動模式之間的關系。中國穆斯林的經濟活動模式根植于中國伊斯蘭文化的特殊性,衡量一個穆斯林對信仰虔誠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是否能夠格守伊斯蘭教的各種禁忌,伊斯蘭教的各種禁忌一直延續到各種飲食禁忌。中國回族主要居住在中國西北的青藏高原、黃土高原和蒙古高原交匯地帶,與其說是商貿經濟的需要,還不如說是一種根植于伊斯蘭信仰的文化選擇。虔誠的穆斯林將建立一個清真寺作為一個人一生重要的功課,回民多圍繞清真寺而居,一個清真寺就形成一處“教坊”,“教坊”集伊斯蘭文化功能和穆斯林群體經濟功能為一體。臨夏地區建立在伊斯蘭信仰基礎上的社會資本結構,體現出對內的開放性和對外的封閉性、對內的傳統傾向和對外的現代追求并存。伊斯蘭禁忌約束下的關系網絡的封閉性,既維系著穆斯林群體之間的相互信任,又對其它群體保持一定的距離;清真寺、教坊和穆斯林社會傳統習俗維持著穩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資本的延續,導致穆斯林的群體利益在很多時候超越個體的自身利益,內在制度變遷的阻力比較大。官方的正式制度,或者由于和地方非正式制度的匹配性較低,或是由于操作技術上的問題,對該地傳統社會資本的價值發掘不夠,沒能夠誘導其實現向現代社會變遷。

2.溫州非正式制度變遷與企業成長

金祥榮指出,“溫州模式”的制度變遷是追求政治成本最小化的準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這種變遷的初始動力既有經濟空間的便利,也有地域文化的推動,而后者是關鍵性的因素。福山提出文化對經濟活動具有重要影響,他認為文化“包含了文化與社會結構的雙重意義”,并可以分為“有關理性的文化”(起源于由理性選擇所形成的傳統或習慣)與“無關理性的文化”(起源于由倫理規范所確立的傳統或習慣)。特定地區的文化傳統以及在這種傳統影響下形成的現實社會倫理,對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溫州地區的濱海地理環境和耕地稀缺的資源結構,經濟活動向海洋發展成為必然的選擇。溫州具有移民的傳統,歷史上福建人的遷人和近代溫州人向國外的移民,不僅將其經濟活動與外部(特別是國際市場)聯系在一起,而且培養了“敢為天下先”的進取精神,出現了中國第一個承包飛機的個人,出現了第一條地方集資修建的鐵路。在改革開放后,不僅中國大陸的各個角落有“溫州城”、“溫州村”,就是在歐美的許多溫州人聚居地方也出現了“溫州街”。溫州具有崇尚加工的傳統,號稱“百工之鄉”,歷史上海上商業活動和近代的通商活動,造就了對市場的敏感性,海外移民和改革開放后的行商活動,在了解國內外市場信息方面具有其他地區無法比擬的信息優勢。這一點很像19世紀初期的英國工商業對市場和國際形勢變化信息的掌握優先于政府的情況,也和當時一樣,產生于民間的商業活動和工業加工活動互相激勵,推動了企業的成長和地區經濟的發展。典型的例子是,專業市場的發展和中小企業族群發展的互相促進,推動商業和制造業共同發展。

溫州地區亞文化,從南宋“永嘉學派”葉適提出“功利與仁義并存”,到明清之際的浙東學派黃宗羲等人,一脈相承地強調經世致用,對儒家正統思想重義輕利、重農抑商價值觀念進行修正,加上近代西學東漸的影響,重商主義精神成為社會群體的共識,而商業活動的成功更加強化了這一觀念。這一價值觀念在中國雖然很長時間受到正式制度的壓制,但是它一直頑強地生存著,一旦外部條件寬松就顯示出強大的商業力量。改革開放后,溫州民營經濟發展領先于其他地區,重商主義和實用主義精神是其內在的動力。(見圖2)

由此可以得出,兩個地區商業活動規則和組織模式,在深層次受特定文化結構(尤其是亞文化)的影響,地區文化、非正式制度的差異造成他們對新制度規則的認知和理性識別的差異,造就了兩個地區商業活動不同的發展軌跡。

三、結論與啟示

對兩個地區比較,我們可以看出,溫州和臨夏地區亞文化都具有重商主義精神;計劃經濟時期都一直保持著地下私人經濟,在改革開放后民營經濟起步都比較早;都獲得了民營經濟的先發優勢。進人20世紀90年代后,溫州企業快速成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臨夏則止步不前,主要是兩個地區經濟社會系統的差異,產生這一差異的根本性原因是非正式制度的差異。

溫州經濟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在實用主義原則下,溫州人積極進取,跨越國內外的商業活動和移民活動,在全球的溫州商人和大量在溫州打工的外地人,構筑了基于地緣、血緣為基礎的社會關系網絡,形成了一個全球性的商業網絡,使其可以同外界實現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這些推動了自身創新能力的提高,推動了企業成長和地區經濟發展。臨夏地區經濟社會系統處于半封閉半開放狀態,由于歷史原因,臨夏穆斯林的民族自我意識非常強烈,它和外界的交換不是很充分,穆斯林生活禁忌約束導致他們的經濟活動主要集中于漢藏交匯地區,而這一地區經濟主要以傳統經濟為主,它所獲得的信息、物質和能量必然受到限制,因而自身在技術、制度上都很難突破對傳統商販經濟的依賴。單調的商販活動和地區農牧經濟,在缺乏外力作用的條件下,本地區有限的力量很難產生突破性的活動,經濟社會變化十分緩慢。

這兩個地區的差異,在某一點上可以代表東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系統的差異,對西部企業成長和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啟示。

1一個地區企業的成長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互激勵的結果

謝富勝、喬兆剛指出,由于非正式制度處于文化的最深層次,因而變化最慢,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變化速度懸殊過大,就有可能產生劇烈的文化沖突。

改革初期,私人微觀經濟主體原有的重商主義精神,使兩個地區在經濟轉型過程中具有起步快、思想轉變早的優勢,激勵他們最先進人當時限制繁雜的市場,獲得了市場經濟進人的早發優勢。當時的短缺經濟和某些領域實行的雙軌制,為其早期商業資金積累提供了市場空間。在中國放權讓利改革和財政“分灶吃飯”體制安排下,地方政府成為具有“準競爭性組織”,溫州政府“掛戶經營”、“股份合作制”、“民營企業建立黨支部”等地方征收制度安排,為民營經濟的發展鋪路搭橋,企業成長也帶來了地方財政收人增長。財政“分灶吃飯”使溫州市預算內地方財政收人超過中央財政收人。

臨夏地區穆斯林一般遵守傳統宗教文化,傳統上不愿意從事借貸金融活動,私人相互之間的合作契約達成成本比較高,難以建立合作經濟,絕大多數依靠自身的積累發展企業,就是家族化經營也是階段性的經營模式,更不用說出現南存輝革“正泰”家族化經營命形式的企業組織變革。當地穆斯林虔誠的宗教信仰,使得建筑寺院、朝拜活動消耗了一部分經濟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社會發展的資金積累。加之,當地商販經濟活動很多是現金交易,政府獲取的收益有限,導致地方財政惡化加劇,商業活動、公共服務沒能建立相互之間的激勵關系。

2.非正式制度變遷是企業成長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關鍵條件

道格拉斯·諾斯將非正式制度作為一個影響人類活動的社會資源予以重視,指出:“制度提供了人類相互影響的框架,他們建立了構成一個社會,或者更準確地說一種經濟秩序的合作與競爭關系。……制度是個人與資本存量之間,資本存量、物品與勞務產出即收人分配之間的過濾器。”認為人類社會商業活動的控制結構差不多是由行為規范、行為準則和習俗來確定的。蘭諾維特提出,企業的發展嵌人在一定社會資本中。美籍華裔社會學家林南提出弱關系是傳遞信息的有效橋梁。美國社會學家科爾曼指出,“和其他形式的資本一樣,社會資本也是生產性的,使某些目的的實現成為可能。而在缺少它的時候,這些目的不會實現。……許多社會資本具有的公共物品特征是社會資本與其他形式資本最基本的差別。社會資本是影響個人行動能力以及生活質量的重要資源。”

孔徑源認為非正式制度安排有助于縮減人們在相互對立的理性之間進行非此即彼的選擇時所耗費的時間和成本;新的意識形態有助于節約認識世界和處理相互關系的費用。唐壽寧認為在傳統社會,合約的達成建立于長期交往活動的人際關系基礎之上(“熟識人”社會),因此傳統的慣例和規范對這些法律無法予以規制,“行為的”或隱含的非正規合約就具有較大的約束作用。這種非正規合約在非正規市場中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可以帶來效率增進的制度調整的。

臨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滯后,既有西部地區的區域文化系統特征,也有小地域文化的非系統特征。臨夏地區特有的文化、非正式制度導致它陷人傳統社會制度與傳統商業模式的相互鎖定,表現為雖然有商貿活動,但不能形成市場經濟;雖然地區文化擁有商業傳統,改革開放后出現了第一批民營企業,但企業成長困難。

3.信息化是誘導地區非正式制度變遷和企業成長的重要途徑

從對兩個地區企業成長差異比較分析可知,培養現代商業精神是西部企業成長的關鍵。

雍少宏從現代化視野指出:“回族文化心理又有先天保守的一面,這種傳統的心理狀態,影響了回族對異文化中合理要素的認可與吸納,不利于回族群體以開放的姿態迎接國際化的大趨勢,甚至會影響回族文化的進一步傳播。……回族群體心理具有傳統性和現代性的雙重特性。傳統性構成了回族群體文化心理的內核,現代性構成了回族群體文化心理的外殼;傳統性是回族群體的精神支柱,現代性是回族群體適應現實生活的必然選擇;傳統性主要表現在回族的宗教信仰活動之中,現代性主要表現在經濟活動和追求知識的過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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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孕育商業信托持續健康發展的 “土壤”我國商業信托的發展幾經調整。為了有效防范信用風險,促進信托公司穩健經營,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對商業信托的發展和監管工作一直非常重視,會計監管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質量會計信息的產生,離不開高質量的會計規范,商業信托會計制度也應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如何從信托會計監管的角度出發,探究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之路,目前在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方面尚顯得有些不足。

一、 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現狀與分析

(一)會計監管的基礎環境存在先天不足

從目前來看,商業信托公司尚存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安排,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風險管理意識不強等根本性問題。盡管信托公司都已按照 《公司法》的要求,設置了完備的機構,規章制度也相對健全了,但 “形備而實未至”現象仍普遍存在,會計監管基礎薄弱,導致少數信托公司忽視風險、違規使用信托資金 ,損害了整個信托行業的信譽。根據 COSO報告的 “五要素”理論,控制環境是內部控制的基礎,監督是內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線,控制環境如果出現問題,其余的都將是 “空中樓閣”。

(二)會計監管規范缺失,導致監管效率低下

經過若干次清理整頓以后,有關主管部快了信托監管法律制度的建設 ,2000年以來,《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新 《企業會計準則》、《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相繼出臺,這些法規對于摒棄行業行政整頓的做法,加強法律監管,引導商業信托健康有序發展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但從會計監管的角度立法則是近幾年的事,發揮的作用尚有待實踐的檢驗。

(三)會計監管主體的責權利不夠明確

會計監管主體是會計監管行為的具體實施者,目前有人把會計監管的重任寄希望于信托公司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作為受聘于公司的內部管理人員之一主要對公司領導負責。盡管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為會計監管體系的部分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的基礎作用,但從性質上來講 ,它仍然屬于信托公司的內部 自我約束行為,會計人員監管的功能在逐步弱化,采取強化會計人員的監管職責來解決商業信托會計的違法違規問題,這一制度安排顯然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有人主張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應擔負起信托公司會計監管的責任,但由于中介行業的激烈競爭,成本收益原則的制約,會計師事務所往往很難處理好經濟利益與業務質量、風險與報酬的關系,其會計監管作用也就大打折扣;至于政府有關監管部門則是會計監管規則的制訂者和管理者,一般不直接參與信托公司會計監管,監管的權力較大,但責任不夠明確。

(四)會計監管手段存在不足

會計信息化環境對商業信托會計監管方式產生了深刻影響,給我國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如果能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加強會計監管,就會大大提高會計監管的效率和質量。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不管是政府監管部門還是會計師事務所都較多的采用現場監管的方式,委派專門人員進入被監管信托公司,進行實地會計檢查,而較少采用先進的信息化監管手段,通過風險預警系統,對信托機構主要業務活動和關鍵會計指標進行全面、連續的實時監控,進而根據其存在的各種風險及時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二、構建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制度的設想

新制度經濟學家中,舒爾茨、諾斯、青木昌彥等都曾經從不同的角度對制度進行了定義,他們表達的基本內涵是一致的,簡單的講,制度就是規范和約束個體行為的各種規則。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筆者從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兩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在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正式制度方面

正式制度又叫正式規則或硬制度,指的是某些人或組織自覺和有意識地制訂的各項法律、法規、規則以及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簽訂的正式契約。 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具有強制性的特點,因此它就成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必不可少的工具了。正式制度可以從其他國家或地區借鑒學習,也可以根據本國具體情況醞釀形成,但其作用的真正發揮還必須依賴于社會認可以及與非正式制度的相容。

1.構建由政府、社會中介機構、信托公司會計等多方合作的監管框架,在制度安排上,明確各監管主體的權力和責任

(1)政府有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制訂規則,完善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制度。通過制度來規范商業信托機構的會計行為,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信托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抽查,同時負責監管為信托機構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實施對社會中介機構會計監督的再監督。

(2)要求具有一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為商業信托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由于社會中介機構沒有由直接經濟利益所帶來的會計監管動力,又與信托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利益關聯,容易與信托公司之間形成“合謀”,因此要提高社會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讓具有一定資質、能認真執行審計準則的中介機構參與商業信托公司的會計監管,避免讓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成為一種與信托公司進行交易的例行公事。“亂世用重典”,對于違規的信托公司及協同舞弊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

(3)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內部會計監管,依據《會計法》第四條的規定,強化單位負責人會計監管應負的主要責任,充分發揮信托公司監事會的作用,夯實商業信托穩步健康發展的基礎。

2.繼續梳理現有的法律法規,逐步形成系統性、前瞻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強的一系列會計監管制度

(1)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市場準入制度是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監管制度。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制度功能是允許資本雄厚、信譽良好的經營者進入信托行業,限制未來風險和制度風險。只有那些符合基本條件,通過嚴格審核程序的信托公司才具有經營信托業務的資格,并且對其經營權實行年度審核制,對違法、違規的信托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實行程度不同的懲罰,直至退出商業信托行業。

(2)資產分開管理制度。即要求托管資產與公司的自有資產嚴格分離。資產分離制度的基本功能是在各信托參與方之間形成一種監督制衡機制,有效控制風險。在資產分開管理制度中,明確信托基金由外部保管人進行管理,這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通過資產分離,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信托基金,可以大大減少騙取和盜竊信托基金資產的機會,同時,通過拒絕執行信托基金管理人進行違規操作的指令,還可以強化保管人的謹慎監管意識。

(3)投資比例限制制度。投資比例限制制度,又叫投資組合制度,投資比例限制的目的是分散投資風險,降低風險、制度風險,要遵循謹慎性、安全性、流動性、風險分散性的原則,限制投資范圍,合理確定流動性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等之間的持有比例。

(4)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在競爭型、投資運營型的信托基金運作模式下,社會公眾需要獲得盡可能詳細的信息,以便做出合理的選擇,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成為一種運用越來越廣泛的信托監管制度。對于整個信托投資監管體制來言,信息披露要求是監管的最基本的組成部分,要不斷加強和規范財務會計報告披露,在格式、內容上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信托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信托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信托基金所有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目前,要以2008年信托機構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為契機, 加強會計監管。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有利于客觀地反映信托公司的經營狀況,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可比性,增加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完善風險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便于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監管當局等信托關聯方對信托公司的了解,增進對信托公司乃至信托業的信任。對監管者來說,統一、高質量的會計標準有利于其分析、評估同質同類信托機構的風險狀況,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手段,強化風險監管的有效性。

(二)在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非正式制度方面

非正式制度是指對人的行為不成文的限制,是與正式制度相對的一個概念,通常被理解為在社會發展和歷史演進過程中自發形成的、不依賴人們主觀意志的文化傳統和行為習慣,如社會的價值觀念、倫理規范、文化傳統、習慣習俗、意識形態等。 非正式制度對于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且在短期難以內化為自己制度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的約束是非強制性的,必須借助于正式制度的支持,盡管如此,非正式制度仍然是加強會計監管的基礎與關鍵,并且常常為人們所忽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的存在,其根源就在于非正式制度的缺失。為此需要從以面幾方面構建商業信托會計監管的非正式制度:

1.加強會計監管文化的建設

我國是有著深厚民族文化底蘊的國家,非正式制度資源豐富,其中的監管文化演進所形成的行為規范對監管行為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進一步在信托公司內部弘揚會計監管和制衡的文化,努力發揮會計監管對改善經營管理的促進性作用,在信托公司外部各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平等和信任的文化,逐步形成廣泛的信任機制和平等的文化氛圍,充分發揮監管者的積極作用。

2.發揮商業信托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 自律監管

行業協會往往能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與被監管者之間形成一個平等對話的機制,疏通信息溝通的渠道,形成解決問題的合力,避免把信托監管變成信托管制。通過信托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規范管理,協調行業內部矛盾,加強行業自律監管,制定好自律規則和執業標準,發揮懲戒作用,促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宣傳信托市場和信托產品,引導業務創新。

3.加強誠信教育,形成一個 良好的社會道德規范

道德是一種社會控制力量,是社會秩序最根本的維系者。誠信是社會道德規范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為此,要不斷加強對信托會計人員的誠信教育,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對其他會計監管者的道德觀念科學引導,幫助他們樹立責任意識。當然,要認識到誠信教育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凝聚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既要進行正面引導教育,也要善于利用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采取多種形式幫助會計監管人員樹立誠信觀念,更新業務知識,從而使會計行為法制化、規范化,提高商業信托會計信息質量,更好的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總之,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正式制度不盡完善,但在構建我國商業信托會計監管制度過程中,不能生硬的照搬西方的正式制度來監管,這樣 “移植”的西方模式必然失效,所謂 “橘生于西為橘,橘生于東則為枳”。應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多管齊下,實行嚴格的多層次會計監管模式,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的積極作用。此外,在監管過程中還要不斷創新監管工具,用計算機及其信息技術不斷完善會計監管手段。比如,可以將信托公司的會計及其它管理信息通過網絡瀏覽器與監管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建立連接,從而讓會計管理軟件產生的信息在規定的訪問權限內,讓公司外部的人員使用,加強對信托公司業務的動態監控。

注釋 :

① 投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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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從哲學角度研究人類社會發展的三大階梯:物、社會和人,認識會計的三重視角是制度、人文和技術,從這些角度出發,能夠很全面的認識會計,更加能夠深入了解什么是會計技術、什么是會計制度、以及什么是人文會計這三個方面的概念。

一、技術視角與技術會計

希臘語中的“技術”是描述技藝和藝術的總稱,研究技術的本質在于人的存在以及人類具有什么力量的一種表現,技術本身并沒有好壞之分,是經過人類應用才體現出了好壞,會計技術直接決定著會計會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和職業,技術會計研究主線從某種意義上講已經包括了會計信息的確認、計量和傳遞的技術、程序和方法,會計的技術進步,技術與環境適應等。它的內容已經包含了很多的范圍。

會計技術的分類:會計技術主要包括分類和計算這兩方面,分類中涉及到的內容有關系離別、分合及量的平衡。對于計算中的會計主體,有的會按照產權關系的會計主體實行合并會計。有的會按經營關系實現價值鏈會計。文中針對的會計要素是空間上對現有要素進行充實。

從這些方面直接注入人本、環境等因素。所以可以這樣認為,現代會計也是一種平面會計,其會計要素:資產=權益,資產和權益可以作為坐標系的兩個平衡軸,在時間上完善計量時態等很多方面,例如可以提出虛會計要素的概念、確認標準和計量屬性。這樣才能夠實現實資產和虛資產同屬資產下的一對矛盾的概念,應分別列入資產負債表,對于其中的實負債和虛負債也不例外,都要列入資產負債表,(如表1)

二、制度視角與制度會計

2.1會計制度和它的內容

從宏觀的角度看制度,能夠發現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體制;從微觀上講是社會組織制定的要求,并且要求組織的成員必須要遵守行動規則,這強調了對人的管理。制定這些的本質在于約束人的行為,這種制度包括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

對于我國會計制度主要包含了正式的會計制度和非正式的會計制度,例如會計法、會計準則、行業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法規都屬于正式的會計制度。而非正式的會計制度主要是會計職業道德、會計文化等方面關于人的制度,利用一種經濟學理論來看會計制度這個問題,可以認為一項制度的制定和形成都是相關經濟結構逐步建設實現的,可以最終成為社會中的一個契約。

2.2制度會計的主線

會計制度的主線有會計制度的設計、會計制度的執行及監督、會計制度對會計的影響、會計制度與會計技術的關系及會計制度與人文的關系等。這些都屬于會計制度的主線。我國實行會計制度的模式是政府管理的模式,主線的牽頭等都是由政府方面進行的,直接負責行業組織,例如在制定一些會計準則、實行一些會計制度改革,對會計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等,都是由政府直接負責的,另外還能夠借助政府管制及影響來實現。

會計制度受稅收制度影響最大,這樣才能夠實現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實現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對獨立。如果他們之間發生差異,還要根據稅法規定作為納稅調整的一個方面。另外,會計制度還受企業制度、民商法制度和金融等制度的影響。

2.3會計制度的不足

會計制度的產生是社會變革造成的,在制定會計制度的時候要限制一定的區域,對于那些不同的社會形態和不同的歷史時期,要應用不同的會計制度,這是會計制度形成的空間區域,對于制度規范的內容與該內容所涉事實存在時差。制度本身有著其不完全性、變動性以及不協調性等局限,技術上只能認可職業判斷及允許選擇空間。另外制度本身最大的不足在于制度更多是約束人而非激發人,這似乎為一個悖論。人被動地接受管理會影響效能的發揮,容易引起逆反而適得其反。這里如何使制度發揮最優效果,是一個實踐難題。

三、人文視角與人文會計

3.1人文視角的意義

人文視角是從社會角度去研究會計行為,是一種理性的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要注意人的動機,價值以及道德約束和習俗力量,這些都是從人文視角對會計的認識,利用這種方式認識會計能夠更加強調人文環境對會計的影響,也能夠更加關注人類自身的發展,也能夠發現在人文環境中會計的從業人員具有多重角色,要從強調會計人的能動性和職業操守進行研究。另外對于會計教育要重視技術性也要從各個方面突出藝術性,這是培養從業人員的價值觀、價值理念以及職業道德和誠信品格的根本。

這種方式直接揭示了會計作為管理科學的某種特征,也從根本上體現了會計工作除了要具有會計知識外,更需具備知識運用的技巧、經驗及能力。另外,還要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3.2人文會計的主線

人文會計主線包括人性力量、文化價值、人文影響和職業的價值導向。這三個方面,它們互相制約,互相輔助,這是人文會計的根本。

人性的力量從一定的意義上就是真善美的體現,本性在于社會的屬性,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性還反映人類的理性和良知,更是人際關系的一種體現,表達方式主要是通過人際關系及交往來表現。人文會計主要表現在會計核算與內部控制相協調,與企業管理相結合。會計目標必須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這不僅是會計的生存之道,也是會計的立命之本,這也是人文會計的根本。

結束語

總之,對于文中提到的會計制度、會計技術和人文會計,其實都是以人為中心的,從人的立場上出發的,更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價值體現,在經濟社會時代能夠使人們更好的執行這些會計技能,是會計實踐經驗的根本。

參考文獻:

篇10

一、問題的提出

已有研究表明,民營企業(包括家族企業)受到較強的銀行貸款融資約束。Fan,Wong and Zhang研究發現,中國的法律法規對待民營家族企業是不公正的,中國的金融部門不愿意向民營家族企業提供貸款[1]。江偉研究發現,國有銀行對擁有“政治關系”的企業和沒有“政治關系”的企業存在著差別貸款行為,民營家族上市公司相對于國有上市公司而言,獲得的銀行貸款期限更短[2]。本文收集的數據顯示: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在企業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平均數不足20%,遠低于國有上市公司的該財務指標值,表明民營家族企業銀行貸款難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

Stiglize and Weiss的經典論文為民營家族企業貸款難現象提供了很好的理論解釋[3]。他們認為,在貸款市場上,商業銀行的期望收益取決于貸款利率和借款人的還款概率,商業銀行不僅關心利率水平,而且關心貸款的風險。如果貸款風險獨立于利率水平,在資金需求大于供給時,通過提高利率,商業銀行可以增加自身收益。但是,如果商業銀行不能觀察借款人的投資風險,提高貸款利率將導致低風險的借款人退出市場、產生逆向選擇問題,或者誘使借款人選擇更高風險的項目、產生道德風險問題。結果是,貸款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商業銀行的預期收益。為此,商業銀行寧愿選擇在相對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拒絕一部分貸款需求,也不愿意選擇在高利率水平上滿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請,信貸配給就出現了。信貸配給是站在商業銀行的角度來講的,如果從借款企業的角度看,就是銀行貸款難問題。相對于國有企業而言,民營家族企業與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使得民營家族企業成為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配給的主要對象,從而出現民營家族企業貸款難問題。

沿著信息不對稱理論的研究思路,在會計研究領域,有較多學者研究會計信息披露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孫錚、李增泉、王景斌研究發現,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會計信息都對公司貸款行為具有顯著影響[4]。饒艷超、胡奕明研究發現,銀行對借款企業的會計信息非常重視,銀行債務契約中許多限制性條款是以會計信息為基礎的[5]。這方面的研究文獻較多,本文不贅述。

審計意見作為會計信息披露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它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也受到學者的關注。Estes and Reimer向200多位貸款主管寄發調查問卷,要求貸款主管根據附有無保留意見和違背GAAP保留意見的會計報表做出“最高貸款額”的決策,結果表明,不同類型的審計意見對貸款主管的“最高貸款額”的決策并無顯著的影響[6]。Firth同樣采用實驗研究法,發現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對貸款有顯著影響。具體研究結論是:(1)無保留意見相對于持續經營和資產計價兩種保留意見,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貸款額”;(2)違背GAAP保留意見相對于持續經營和資產計價兩種保留意見,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最高貸款額”[7]。國內楊臻黛、李若山用實驗研究的方法檢驗審計意見的決策有用性,實驗結果顯示,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較之于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獲得銀行貸款的可能性更低[8]。王少飛、孫掙、張旭采用現金——現金流量敏感性為融資約束的變量,對審計融資契約有用性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相對于國有企業,審計意見對非國有企業的融資約束緩解作用更為顯著[9]。

不難看出,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不論是理論研究上還是經驗研究上,均沒有取得比較一致的研究結論。這里存在著信號傳遞理論與披露制約理論之間的論爭。信號傳遞理論認為,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信號顯示效應,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能夠作為一種可信的承諾,向商業銀行傳遞信號,增強其財務報表的可信性,降低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從而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披露制約理論認為,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披露制約效應,被審企業為了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有可能披露對企業不利的信息,這樣反而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

筆者認為,要研究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應該結合企業所處的制度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政府干預程度)來考察,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研究結論。為此,本文以2005—2009年我國上市家族企業為樣本,研究了制度環境、審計意見以及這二者的交乘項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發現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但是,在法制環境較好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條件下,它又具有信號顯示效應,在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二、理論分析與假設發展

(一)法制環境、審計意見與銀行貸款

從法制執行層面上講,中國各地區的法制環境存在較大差異。有的地區,法制得到了比較好的尊重和比較嚴格的執行;但是,有的地區,人們的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比較普遍。這就是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繆爾達爾所說的“軟政權”現象。在“軟政權”中,法律、制度都是一種軟約束,都可以討價還價,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有好處時可以執行、沒有好處時可以不執行,有“關系”時可以執行、沒有“關系”時可以不執行[10]。樊綱、王小魯和朱恒鵬的研究表明,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法制環境較好,對投資者的產權保護程度比較高[11]。

在投資者產權保護比較好的法制環境下,企業產權得到尊重與保護,而產權是信譽的基礎,這樣企業就會比較重視企業信譽,對高質量的審計有需求。在這種情況下,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清潔審計意見),可以向商業銀行傳遞一個正面信號,即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是高質量的,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而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統稱非清潔審計意見),亦可向商業銀行傳遞一個信號,只不過這是一個負面信號,對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將產生不利影響。

在投資者產權保護比較差的法制環境下,企業產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保護,“企業只有種草的積極性,沒有種樹的積極性”,不會重視企業信譽,自然也不會有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在這種情況下,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減弱,披露制約效應起主導作用。相對于清潔審計意見,非清潔審計意見意味著企業更少披露負面信息,披露制約效應相對減弱,反而有利于企業維護良好的銀企關系,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法制環境與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交互影響見表1。

為此,本文提出第一個研究假設:在法制環境較差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較強的披露制約效應,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反之,在法制環境較好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二)金融市場化水平、審計意見與銀行貸款

金融市場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本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總稱,是以股票市場、債券市場以及銀行借貸資金市場為主要構成部分的一個系統。中國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各地區金融改革程度不同,導致各地區金融市場化水平不同。在商業銀行之間競爭比較激烈、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地區,金融市場化水平就比較高。樊綱、王小魯和朱恒鵬的研究結論是,中國長三角地區和珠三角地區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

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地區,商業銀行的市場化改革比較深入,各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也更加激烈。因此,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會更多地考慮盈利目的而非政治目的。Diamond指出,在金融發達地區,商業銀行能夠有效地獲得和傳遞借款企業的相關信息,能夠有效地評價企業投資項目的質量,從而提高銀行信貸資金利用效率[12]。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企業在相對較低程度上依賴“關系”以獲得金融資源,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起主導作用。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向商業銀行傳遞了正面信號,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而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向商業銀行傳遞了負面信號,不利于企業從商業銀行取得貸款。

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的地區,各商業銀行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競爭態勢。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會更多地考慮政治目的而非盈利目的,而政治貸款主要依靠“關系”才能獲得。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減弱,披露制約效應起主導作用。相對于清潔審計意見,非清潔審計意見意味著企業更少披露負面信息,反而有利于企業維護“關系”,從而有利于獲得銀行貸款。金融市場化水平與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交互影響見表2。

為此,本文提出第二個研究假設:在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較強的披露制約效應,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反之,在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三)政府

干預程度、審計意見與銀行貸款

在制度環境的幾個因素中,政府干預這個因素最為復雜,因為政府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團體,很難用一種理論去解釋它。“無為之手”理論認為,市場是一只“看不見的手”,自由競爭的市場可以導致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這只“有形的手”應該是一只無為的手,除了提供國防、治安、法律、制度規范這些公共物品外,不應該過多地干預經濟生活和企業的經濟行為。“幫助之手”理論認為,政府是善意的,政府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的,其目標是使社會福利最大化。政府干預是解決市場失靈的手段。“掠奪之手”(grabbing hand)理論認為,政府是由政府官員構成的一個組織,政府官員不會真正追求社會福利最大化,相反,他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政府權力越大,政府干預強度越大,政府官員的腐敗問題越嚴重。

諾斯悖論也指出,國家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國家權力是保護個人權利的最有效工具,因為它具有規模效益,國家的出現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為了滿足保護個人權利和節約交易費用之需要;但是,另一方面,國家權力又是個人權利的最大和最危險的侵害者,國家權力不僅具有擴張的性質,而且其擴張總是伴隨著侵蝕個人權利來進行的。在國家的侵權面前,個人是無能為力的。諾斯悖論其實就是對政府的“幫助之手”與“掠奪之手”的一種權衡。

不論政府是“幫助之手”與“掠奪之手”,只要政府強力介入經濟生活,審計意見的信號顯示效應就無足輕重,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意見的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可能促使企業披露更多的對企業不利的信息,喚起商業銀行的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而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意味著被審企業可以較少披露對企業自身不利的信息,反而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緩解貸款融資約束。政府干預程度與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交互影響見表3。

為此,本文提出第三個研究假設:在政府干預程度比較強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較強的披露制約效應,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反之,在政府干預程度比較弱的地區,上市家族企業的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積極的信號顯示效應,一定程度上抵減了披露制約效應。

三、研究設計

(一)變量定義

1. 因變量。因變量為銀行貸款比例(Leverage),銀行貸款比例=(年初全部銀行借款+年末全部銀行借款)/(年初總資產+年末總資產)。

2. 解釋變量。(1)市場環境(Environment),分別由以下三個變量構成,法制制度環境指數Lawindex。其數值來源于樊綱、王小魯和朱恒鵬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2010)中的“市場中介組織和法律制度環境”指標數值①;金融市場化水平指數Financeindex,數值同樣來源于樊綱等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中的“金融業的市場化”指標數值②;政府干預指數Govindex,其數值同樣來源于樊綱等編制的《中國市場化指數》中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指標數值③。(2)審計意見(Audit),本變量為二分變量,當上市家族企業獲得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時,Audit取值為1,反之,當上市家族企業獲得除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以外的其他類型的審計意見(統稱為非清潔審計意見)時,Audit取值為0。(3)市場環境與審計意見交乘項(Denvironment* Audit),用來檢驗不同市場環境下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

3. 控制變量。(1)行業虛擬變量(Industry),用來控制行業因素對銀行貸款比例的影響。已有研究表明,公司所處行業不同,其銀行貸款比例會存在差別。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指引》,除去金融行業后,行業為21類,以農業類上市公司為參照系,設置20個行業控制變量。(2)年份虛擬變量(Year),用來控制宏觀經濟對銀行貸款比例的可能影響。在經濟比較景氣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銀行貸款約束往往較低;反之,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份,上市公司受到的銀行貸款約束往往較強。本文選取樣本的時間是2005—2009年共5個年度,以2005年為參照系,因此有4個年度虛擬變量,各變量定義見表4。

(二)研究模型

為了驗證以上三個研究假設,本文構造如下回歸方程:

上述模型的設計原理是:市場環境較差(法制環境較差、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政府干預較強)條件下,審計意見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由系數“α2”來捕捉;而市場環境較好條件下,審計意見對銀行貸款的影響由系數“α2+α3”來衡量。

四、實證研究過程與結果

(一)樣本選取

以2005—2009年所有民營上市公司作為初選樣本,全部樣本取自國泰安《中國民營上市公司數據庫(2010)》。根據研究目標,對初選樣本執行了如下篩選程序:

第一步,根據“實際控制人類型”字段,保留實際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族”的樣本,剔除實際控制人是“國家控制”、“員工持股或工會”、“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公眾持股”、“其他”的樣本。在此基礎上,剔除自然人之間非血親或姻親的樣本。個別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公司,自然人人數較多,相互之間沒有血親或姻親關系,不符合家族企業的涵義,故剔除掉,這樣就可以將上市家族企業與一般的民營企業區分開來。

第二步,根據“上市日期”字段,剔除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民營企業。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舊的《證券法》不允許自然人直接持股比例超過0.5%,這項制度安排使得2000年及以前上市的家族企業被迫采取非家族企業的形式。

第三步,根據“實際控制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比例”字段,剔除實際控制人控制權不足10%的樣本。控制權又稱表決權,該數據控制權的計算采用La Porta,Lopez-de-Salinas,Shleifer[13]和Claessens,Djankov and Lang[14]的計算方法,即為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股權關系鏈或若干股權關系鏈中最弱的一層或最弱的一層的總和。

第四步,剔除ST、S*ST樣本、金融行業的樣本以及相關數據缺失的樣本。本文還采用Winsorize方法,將1%以下和99%以上的數值分別替代為1%和99%的取值,以剔除極端值對計量分析的影響。這種處理方法與譚勁松、陳艷艷、譚燕等文獻的處理方法一致[15]。最后得到731個樣本,其中:2005年70個,2006年92個,2007年149個,2008年174個,2009年246個。

(二)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表5是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表,從中可以看出,銀行貸款比例的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0.19、0.18,審計意見的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0.96、1,三個計量市場環境指標的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9.37、9.07,9.67、9.97,9.42、10.02,這些變量的均值與中位數比較接近,表明變量的數值分布基本上呈正態分布。

(三)回歸結果分析

1. 就法制環境、審計意見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影響而言:(1)法制環境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法制環境越好,上市家族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越少。一般而言,從理論上講,法制環境越好,對投資者的產權保護程度就越高,可以刺激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積極性,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顯然實證檢驗結果與理論預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家族企業是一個正式契約與非正式契約的結合體[16],在家族企業中既有正式的契約治理,又有非正式的關系治理。法制環境改善,有利于正式契約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關系治理,只要法制環境作用于正式契約治理給家族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沒有超過法制環境作用于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所產生的邊際成本,法制環境提升的好處就沒有從總體上顯現出來,從而表現出法制環境越好,家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越難這一現象。(2)審計意見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上市家族企業的無保留審計意見并不有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3)法制環境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正相關,表明在較好的法制環境下,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減其披露制約效應,研究假設一得到驗證。

2. 就金融市場化水平、審計意見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影響而言:(1)金融市場化在1%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上市家族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越少。從理論上講,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越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可是,實證檢驗結果與理論預期不一致,可能的原因是,金融市場化水平提升,有利于家族企業的正式契約治理,但不利于其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只要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約治理給家族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沒有超過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所產生的邊際成本,金融市場化水平提升的好處就無法從總體上顯現出來,從而表現出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家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越難。(2)審計意見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負相關,表明上市家族企業的無保留審計意見并不有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3)金融市場化水平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在5%顯著性水平上與銀行貸款正相關,表明在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條件下,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減其披露制約效應,研究假設二得到驗證。

3. 就政府干預、審計意見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影響而言:(1)政府干預與家族企業銀行貸款在統計意義上沒有顯著關系 ,政府表現為一只“無為之手”。(2)審計意見以及政府干預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對家族企業銀行貸款沒有顯著影響,表明在政府干預下,審計意見無足輕重,研究假設三沒有得到驗證。

(四)進一步分析

為了檢驗本文研究結論的可靠性,本文對家族企業的銀行貸款進行了重新定義,分別定義為短期銀行貸款比例與長期銀行貸款比例。短期銀行貸款(Sbank)=(年初短期銀行借款+年末短期銀行借款)/(年初總資產+年末總資產)。可以看出,當因變量為短期銀行借款時,盡管相關變量的系數值有所改變,但沒有改變正負號,相應的t值有所改變,顯著性水平保持不變或提升④,因此,研究結論不變。

長期銀行貸款(Lbank)=(年初長期銀行借款+年末長期銀行借款)/(年初總資產+年末總資產)。當因變量為長期銀行借款時,市場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政府干預)、審計意見以及二者的交乘項對長期銀行貸款沒有顯著影響,表明本文研究結論不適用于長期銀行貸款。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本文以中國上市家族企業為樣本,結合企業所處的制度環境(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政府干預程度),研究了制度環境、審計意見以及二者的交乘項對企業銀行貸款的影響。研究發現:

1. 法制環境、金融市場化水平與企業銀行貸款顯著負相關,表明上市家族企業所在地區法制環境越好,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家族企業的銀行貸款反而越低。一般認為,法制環境越好,意味著投資者產權保護程度越高,金融市場化水平越高,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這些都應該有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實證研究與理論悖論的原因是:家族企業是一個正式契約與非正式契約的結合體,在家族企業中既有正式的契約治理又有非正式的關系治理,法制環境改善或金融市場化水平提高,有利于正式契約治理,但不利于非正式的關系治理,只要法制環境或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正式契約治理給家族企業帶來的邊際收益沒有超過法制環境或金融市場化水平作用于非正式契約的關系治理所產生的邊際成本,法制環境與金融市場化提升的好處就沒有從總體上顯現出來,從而表現出法制環境與金融市場化銀行貸款悖論。研究發現,政府干預對上市家族企業銀行貸款沒有顯著影響,在這方面政府表現為“無為之手”。

2.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法制環境與金融市場化水平較低,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積極信號顯示效應處于附屬地位,披露制約效應處于主導地位,即無保留審計意見促使企業披露更多對企業自身不利的信息,從而不利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

3. 法制環境較好的地區,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地區,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具有一定的積極信號顯示效應,部分抵減了其披露制約效應。

進一步研究發現,審計意見主要對企業短期銀行貸款產生影響,對長期貸款不構成影響,即商業銀行在長期貸款授信時不關注借款企業的審計意見類型。

本文研究結論的政策含義是:法制環境的改善或金融市場化水平的提高,對家族企業的積極影響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審計意見只有在較好的法制環境或金融市場化水平較高的環境下,才有一定的信號顯示效應。這為政府有關部門完善上市家族企業會計信息監管法規提供了理論依據,對于完善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保護家族企業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注釋:

①他們利用多元統計主成分分析法將“市場中介組織的發育”、“對生產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四個指標綜合而成,數值越大,則表明該地區法制水平較高。

②他們利用多元統計主成分分析法將“金融業的競爭”、“信貸資金分配的市場化”兩個指標綜合而成,數值越大,表明該公司地區金融市場化程度較高。

③他們利用多元統計主成分分析法將“市場分配經濟資源的比重”、“減輕農民的稅收負擔”、“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減輕企業的稅外負擔”、“縮小政府規模”五個指標綜合而成,數值越大,則表明該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對經濟干預較低。

④法制環境以及法制環境與審計意見交乘項由原來的5%水平上顯著變為現在的1%水平上顯著,金融市場化水平與審計意見的交乘項由原來的5%水平上顯著變為現在的1%水平上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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