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合同模板(10篇)

時間:2022-12-18 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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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貸款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南充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受南充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委托人)委托,按《南充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通知書》的要求向乙方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下稱貸款)。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及用途

第一條 甲方同意向乙方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第二條 貸款期限為個月。自年至月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貸款利率根據國家規定為年利率利息從發放之日起計算。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以委托人按人民銀行規定的調整通知為準,甲方不需另行通知。

第四條 貸款用于乙方購建位于南充市

貸款的發放

第五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將貸款資金劃入售房單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下列賬戶內,用于購買或修建本

合同第四條所列之房產。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貸款的歸還

第六條 乙方授權甲方以無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從下列賬戶中扣收借款本息。

賬戶戶名: 存折卡號:

若扣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結清或卡超生有效期,或乙方需要變更扣款賬戶,乙方應到甲方處辦理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或原扣款賬戶已無法足額扣款,乙方應到甲方指定的網點還款。

第七條 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還款方法;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實行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歸還。計算公式為:

(1+月利率)n

每月還款額= 貸款本金 月利率

(1+月利率)n -1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遵循先息后本、息隨本清的原則,乙方存入的款項按照期前欠息當期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入賬。

第九條 乙方應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歸還,每月還款額為人民幣利息的,甲方對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條 乙方在貸款發放后的六個月內(含六個月)不得辦理一次性提前還款手續;如乙方需要提前還款,必須經委托方審核同意,甲方才能辦理乙方的提前還款手續。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使用借款,應提前歸還借款,甲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日萬分之 計收違約金。

第十二條 乙方未按期償還貸款,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在借款合同載明的借款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罰息利率。

第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或處置抵押物(質物):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2)乙方拒絕或阻撓甲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乙方向甲方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4)乙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契約和協議;

(5)乙方連續三個月并累計六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相關費用;

(6)乙方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卷入重大經濟訴訟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7)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歸還貸款的義務;

(8)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四條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按影響的天數和損失的數額,每天付給乙方萬分之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乙方應在甲方發放貸款之日起一個月內到開戶銀行開立個人儲蓄賬戶,逾期未辦理,視為自動放棄貸款,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貸款。

借款擔保

第十六條 對于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實現抵押權等費用)以為抵押物(質物)提供擔保并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或《擔保合同》。

爭議的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當地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購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十九條 貸款發放后,乙方與售房者就該房產質量、權屬等事宜發生任何糾紛,均與甲方無關,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第二十條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應以貸款實際發放日起順延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金融規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由南充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手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及職務:

電話:

郵編:

傳真:

網址:

乙方(受托人):

住所:

主要負責人及職務:

電話:

郵編:

傳真:

網址:

為支持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 委托乙方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項

一、為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咨詢,受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提出審查意 見;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并協助借款人辦理公證、保險、評估、 抵押(備案)登記及其他貸款手續。

二、協助甲方受理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申請,提出調查報告及審查意見,簽訂項目合作 協議,監管保證金帳戶。

三、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發放公積金貸款,回收公積金貸款本金和利息,辦理公積金貸 款結算業務。

四、對借款人、擔保人、合作項目等實施貸后監督檢查,催收公積金逾期貸款,受理借 款人申請提前還款等變更借款合同事宜, 按乙方內部個人住房貸款檔案管理的規定對公積金 貸款檔案進行管理。

五、 按甲方的要求在貸款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公積金貸款管理所需要的相關信息, 建立 貸款管理臺帳,并將電子信息及憑證、報表等紙質資料按約定的方式及要求送交甲方。

第二條 委托貸款的用途、金額、期限、利率、擔保、還款方式及帳戶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定向用于職工購買自住住房。

二、每一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金額、期限、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以甲方的審批意見為 準。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在乙方開立住房公積金存款帳戶,帳號為 ;乙方為甲方設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 款帳戶,帳號為 。

第三條 委托貸款的程序 一、乙方負責受理貸款申請,調查核實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 提出審查意見報甲方審批;對資料齊全的貸款申請,原則上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報 送甲方。 二、甲方審批同意后向乙方出具審批意見,確定貸款的金額、期限等。

三、 乙方按甲方審批的意見通知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擔保合同, 并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四、乙方辦理貸款手續后向甲方送達相關資料;乙方原則上應在收到審批意見之日起五 個工作日內辦完貸款手續并報送甲方(借款人或擔保人的原因除外)。

五、 甲方對貸款手續

核對無誤后, 按時足額將貸款基金從住房公積金存款帳戶劃入委托 貸款賬戶,由乙方負責以借款人支付購房款的名義劃入售房單位售房款專戶;售房人是自然 人的,須劃入事前約定的專門帳戶。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債權人,對貸款的發放、回收、結算、管理等全過程擁有決 策權。

二、按規定在乙方開立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專門帳戶。

三、審批貸款合作項目,審批個人公積金貸款。

四、因業務需要,可到乙方查閱委托貸款檔案資料。

五、對乙方承辦的委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考核。

六、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七、按時足額提供發放貸款所需的委貸基金。

八、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辦理委托貸款的手續費。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有權拒絕甲方違反本協議及相關規定的委托事項。

二、不承擔貸款風險,不墊付委貸基金。

三、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受托事務,不得無故拖延。

四、對借款人申請時提供的資料及借款條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具有審查義務,對貸 款用途的專一性、資金劃撥的安全性具有監管義務。

五、將協助回收的貸款本金和利息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劃入甲方指定賬戶。

六、向甲方提供擬按揭或已按揭的商品房項目及開發單位的相關信息資料。

七、按國家金融監管方面的規定,協助甲方對委托貸款實施風險管理;不拆借、挪用公 積金貸款資金。

八、及時將貸款發放、回收、結算等相關業務資料送交甲方,按時向甲方報告受托事務 辦理情況。

九、配合甲方對受托事項的監督檢查及考核。

十、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十一、嚴格執行甲方制訂的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 關于組合貸款的約定

一、組合貸款指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同一住房,由甲方提供的公積金貸款和 乙方提供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相結合而組成的個人住房貸款。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 商業性貸款由甲方和乙方分別審批,設置同一擔保條件。借款人違約需處分抵押物、追索保 證人連帶保證責任, 或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后保險公司按約定進行賠償時, 甲乙雙方按屆時各 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二、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 可同時向乙方申請商業性個人 住房貸款,乙方承諾作為組合貸款的配套銀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請。

第七條 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債務時,無論公積金貸款或組合貸款,均 由乙方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乙方怠于起訴的,甲方按相關規定執行;公積金貸款的訴訟費用 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組合貸款的訴訟

費用等相關費用按甲乙雙方的債權比例各自承擔。

第八條 保密約定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知悉或取得對方或第三方的資料或信息應視為各方的商業秘 密或個人隱私,未經法律許可或當事各方同意,不得向外披露或用作本協議以外的用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本協議按時足額提供貸款基金,乙方可拒絕發放委托貸款,由此造成乙方 或借款人經濟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二、甲方未按本協議向乙方支付手續費的,乙方有權拒絕繼續承辦委托事務,并可 要求甲方及時補清,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因乙方的原因未按約定發放及回收委托貸款,造成甲方或借款人經濟損失的,乙方 應負責賠償。

四、因乙方原因致使追償債務超過訴訟時效,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

五、 乙方在辦理委托貸款業務中, 未按本協議約定及甲方制定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受 理、審查貸款,或錄入的貸款管理信息及辦理貸款手續的差錯嚴重,或催收逾期貸款不力, 或未按甲方要求保管公積金貸款檔案等,由此造成甲方或借款人損失、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損害職工權益和甲方形象的,甲方除有權依據本協議考核后扣減手續費外,還可要求乙方賠 償已造成的經濟損失直至取消受托資格。

第十條 委托業務的考核

甲方對乙方辦理委托業務的情況按百分制進行考核并與手續費掛鉤, 考核按平時重點抽 查、半年進行檢查、年終全面考核的方式進行,每次考核后向乙方通報考核結果,年終考核 完畢后向乙方通報全年考核結果;具體考核內容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業務考核 《 表》 。

第十一條 委托業務手續費

一、甲方以當年實際收回的委托貸款利息收入的 5%為基數,按全年考核后乙方實得分 值計算手續費; 計算公式:乙方年度貸款手續費=乙方全年住房公積金貸款實際利息收入 5%實得分值100

二、支付方式:甲方在對乙方全年考核完畢后,一次性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清全年貸款 手續費。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的內容

一、甲乙雙方應將各自制定或執行的涉及公積金貸款(含組合)的相關文件、手續事先送 對方認可備案,發生變動時,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和相關第三方。

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手續暫使用乙方制訂并經甲方認可的文本格式,待甲方對其 統一制訂后,再按統一的文本執行。

三、辦理委托貸款所涉及的保險、公證、評估及其它中介機構,應由甲方確定或認 可。

四、因委托貸款而設定的債權、擔保權均以乙方名義,但最終實際受益人為甲方。

五、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委托貸款具體承辦支行及相關情況, 并由甲方最終確 認。

六、每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的具體承辦支行,由甲方審定。

七、乙方應具備從事委托事務的合法資格及執業證書,具備相應的管理水平及人員、技 術、物質保障條件,能夠為借款人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 本協議生效期間后,若雙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授權人、單位名 稱、組織機構及相關人員發生變化,辦公、通訊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第十四條 本協議生效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但訂立本協議依據的國家法 律、政策或本市實際情況發生調整變化時,雙方可協商變更本協議有關條款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五條 本協議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有關規定等執行。必要 時雙方可修改本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有效期為壹年, 自雙方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 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本協議生效前, 甲方委托乙方已辦理的委托業務尚未執行完畢的統 一按本協議約定執行。

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愿繼續辦理委托業務的,可中止執行協議,但已受托簽訂 的項目合作協議應按約履行至期滿,貸款回收、催收、結算等事務應履行至貸款余額結清為 止。不受協議中止或有效期的限制。

本協議到期后,雙方協商一致后可續簽。

第十八條 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

甲方:乙方:年月日:

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雙方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人民幣資金(大寫)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放和收回。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在乙方營業部門開立存款專戶,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內將人民幣資金(大寫)________一次存入專戶用于貸款發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金額、種類、用途、期限、利率、提款、還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具體情況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在對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及所附資料后,應按《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的要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條 乙方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前,應和借款人簽訂《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并應在《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貳日內將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條 非乙方原因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對本合同項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甲方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方式、擔保人和抵押物(質物)由甲方審定,并具體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中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使用和歸還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對借款人進行必要制裁。

第九條 利息和手續費。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結息。乙方應在收取利息后當日將貸款利息劃入甲方賬戶。如遇國家調整利率,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辦理利率調整手續。乙方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按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支付。

第十條 乙方在每次收回貸款后當日將貸款如數劃入甲方賬戶。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展期,應憑甲方的書面通知才能辦理。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或解除本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如期將約定的資金存入專戶,或超出專戶存款總額要求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違反第三條、第四條約定未向乙方提交有關資料,甲、乙雙方又未達成變更上述條款的協議的,乙方可拒絕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5%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中確定的貸款對象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貸款總額5%的違約金,造成貸款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擅自為借款人辦理貸款展期,應向甲方支付展期貸款余額5%的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積金貸款。違約責任明確后,違約方應主動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及與《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甲乙雙方簽訂的《住房公積金業務手續費及獎勵資金支付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住房公積金業務手續費及獎勵資金支付協議》為準執行,并按《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積金貸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通知單》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篇2

庭審中,原告楊先生說,他于2001年12月到某銀行北京分行一分理處辦理公積金貸款,當時他被要求簽了一堆文件,由于時間緊張沒有留出看合同的時間,當時只是簽字之后交費,然后把相關文件交給銀行,銀行讓他回去等著拿貸款合同。簽字現場并沒有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給他介紹保險條款內容,也沒有人給他保單,目前他手里只有一張交納保險費的收據。

原告人說,保險合同較之其他合同,應該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而保險公司并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由于保險的專業性很強,一般當事人并不知道簽訂這份保險合同意味著什么,不知道合同存續期限。保險人不給保險合同的行為無疑剝奪了投保人應該擁有的知情權。另外,我國《保險法》和司法解釋都規定,壽險不能作為抵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兩家銀行的《通知》,從法律效力上根本無法與《保險法》相對抗,所以保險公司以《通知》為依據,強行讓貸款者購買壽險并作為銀行抵押缺乏法律依據。

篇3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范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并保證對該

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元,貸款期限 ,從日至,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

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養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由于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因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 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險手續辦理完后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并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卷入重大經濟訴訟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 約 責 任

第二十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 議 的 解 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并有義務協助乙方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發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

合同編號:

第一條 本合同有關當事人及貸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明編號:

住 所:

郵 編:

手 機:

電 話:

貸款人(抵押權人):

有權簽字人: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表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明細表

貸款資金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劃付到以下賬戶:戶名: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賬號:________,即為借款人收取了貸款。

表二:住房公積金貸款購置及抵押房屋概況

此處簽章為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第一頁和第二頁內容的認可和確認。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第二條 總則 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合同各方協商一致,貸款人受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以下簡稱國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為明確各方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期限、利率

一、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條表一所列貸款金額、還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用于借款人購買自住住房。購買自住住房具體描述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二。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用途,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即監督貸款準確劃入合同約定的收款賬戶)。

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將貸款款項直接劃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賬戶(見本合同

第一條表二)。

三、本貸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開始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仍執行合同約定利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開始;按當日相應期限檔次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簽訂后,約定的貸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政策執行。

第四條 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自貸款劃付后的次月開始按月償還借款,每月還款日為貸款劃付日的在該月的對應日(遇節假日順延),若在某月沒有對應的還款日,則設定當月的最后一日為還款日。

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活期存款賬戶,且保證所提供的賬號真實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銷地委托貸款人于每月還款日從該賬戶直接扣劃約定的月還款額,借款人應在該賬戶內保持足以按約定的月還款額還款的存款余額,以備貸款人劃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見本合同第一條表一。借款人應在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內還清全部貸款。月最低還款額是國管中心按確定的方法計算的每月最低還款金額,本合同履行期間月最低還款額的調整按其有關文件執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可以調整月還款額,但調整后的月還款額不得低于本合同確定的月最低還款額,否則視為無效調整;調整后的月還款額高于剩余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的,貸款人按照剩余貸款本金、應還利息及罰息之和進行劃收。借款人調整的月還款額應為一元的整數倍(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或承諾償還逾期貸款除外)。調整月還款額應于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三個工作目前,按照國管中心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貸款人于本合同確定的還款日劃收借款人還款時,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貸款人按約定的月還款額劃收;不足以償還約定的月還款額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戶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貸款人實際劃收的金額小于月最低還款額,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還款額,或貸款到期日須償還借款的,貸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之和劃收,借款人還款賬戶內存款不足的,貸款人在符合國家規定的開戶最低額的前提下,進行非足額扣劃,有多少劃收多少,并視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逾期貸款罰息利率和計算辦法計收罰息,直至該款項清償之日為止。

五、貸款逾期,貸款人按國管中心規定的頻率執行逾期金額的扣劃,直至借款人足額清償。

六、本合同中的約定的月還款額是指:

1.借款人未調整過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的月最低還款額;

2.借款人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調整后的月還款額;

3.劃收當期,借款人未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調整的月還款額;

4.借款人多次調整月還款額的,約定的月還款額為貸款人劃收前借款人按規定辦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調整金額。

七、貸款人劃收借款人還款資金的償還順序如下:

1.貸款未逾期的,按照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2.貸款逾期的,按照先還逾期部分,后還非逾期部分的順序進行償還。對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時間先后順序,逐期償還,對于同一期逾期貸款,按罰息、利息、本金的順序依次償還。

八、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國家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貸款人按本合同

第三條第三款約定的方式對本貸款執行新的貸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還款額。借款人在執行新的貸款利率的次月按調整后的月最低還款額按期還款,貸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無論借款人與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業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購置、建造、大修等原因發生何種糾紛,都不得影響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議解除合同或者訴訟確認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合同解除時,應當將貸款本息一次性返還貸款人。

第五條提前償還全部貸款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可采用以下兩種途徑:

1.在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

2.在非合同確定的還款日進行償還。借款人與國管中心另行約定還款日進行償還,每期限約定一次,須在還款日三個工作日前向國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對于提前償還的全部貸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貸款實際使用期間計收利息。

第六條 房產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條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價值向貸款人設定抵押,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提供抵押擔保。

二、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房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房產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在抵押房產受到任何損毀無法恢復、被司法機構查封、扣押或價值減少時,抵

押人須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的貸款擔保。

三、抵押人應積極配合貸款人辦理房產抵押手續,并承擔與辦理抵押登記相關的稅費、登記費等費用。借款人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將所購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交由貸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房產的,應先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提前還款手續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執行。

五、抵押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房產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且租賃合同中須注明:自租賃房產的抵押權人發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起30日內,租賃合同解除,承租人須退還該租賃房產。

六、貸款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以本貸款所購房屋。

七、貸款人可按照國管中心的要求將本合同項下債權和抵押權一并轉讓他人,抵押人應繼續按照本合同對轉移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直至債務清償完畢。同時,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代表借款人辦理抵押變更登記并簽署有關文件。

八、抵押期間,貸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權對抵押房產的完好狀況進行檢查。

九、抵押房產的處理方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的稅費和其它相關費用;

(二)清償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罰息;

(三)清償本合同項下剩余全部貸款本金及相關費用和賠償金;

(四)剩余金額退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相關費用時,貸款人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十、借款人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抵押解除,貸款人應協助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由于貸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按影響的天數和金額,每天支付給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0.4的違約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手續;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或支付有關費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貸款,即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本貸款;

(五)抵押人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產出租、出售、轉讓、贈與、遺贈或重復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復抵押房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

(七)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違反《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三、借款人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約定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計收罰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貸款的,就貸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間按國管中.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挪用貸款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三)借款人發生本條第二款違約情形,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四、如發生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何違約情形,貸款人有權行使下列一項或幾項權利:

(一)停止發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二)發出各種形式的貸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貸款提前到期;

(四)發出《行使抵(質)押權通知書》;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費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關費用包括以下費用:

(一)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

(二)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或為保證貸款債權不受損害而替借款人墊付的各種費用;

(三)貸款人為實現貸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二、借款人要求為本合同辦理公證的,公證費由借款人承擔。

第九條 日期的計算

貸款人向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書面通知,其日期的計算均從貸款人將通知交付郵局之日,或將通知直接送達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的住址之日,或從傳真、電報、電傳發出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或有關當事人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的日期計算亦按上述方法執行。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條款的變更和解除須由有關合同各方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還款期間死亡或傷殘,借款人或其抵押房產的繼承人應及時書面告知貸款人和國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發生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愿意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承擔的所有義務的,在簽署《履約保證書》后本合同繼續有效。否則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四款的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有關金融規章。

二、因本合同發生糾紛協商無效時,應向國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簽字,貸款人(抵押權人)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進行公證,則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續后,于公證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借款人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包括單位電話、住所電話和移動電話)以及工作單位、單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變動,應于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貸款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如有變動,應采用在貸款人網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條 附則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貸款人各執一份,國管中心執兩份,用于抵押登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關各方簽字(蓋章)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抵押權人)

(夫妻雙方簽字) (公章)

有權簽字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辦人見證:(簽章)

年 月 日

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編號:________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即售房單位(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購買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據XX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住房抵押貸款辦法》規定,向乙方申請借款,愿意以所購買或建修的住房作為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為甲方提供保證。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甲,乙,丙三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區(縣)____街道(鎮)_____路(村)_____弄_____號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按簽訂本合同時公布的利率確定年利率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內利率變更,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

第五條 存入自籌資金

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在乙方開立活期儲蓄存款戶(儲蓄卡帳戶),將自酬資金存入備用。如需動用甲方本人,同戶成員,非同戶配偶和非同戶血親公積金抵充自酬資金的,需提供當事人書面同意的證明,交乙方辦理劃款手續。甲方已將自籌資金支付給售房單位作首期房貸并有收據的可免存。

第六條 貸款撥付

向售房單位購買住房或通過房地產交易市場購買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在辦理住房抵押登記獲得認同(乙方確定)之日起的五個營業日內將貸款金額連同存入的自籌資金全數以甲方購房款的名義轉入售房單位或房地產交易市場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籌資金用完或將要用完時,有乙方主動將貸款資金劃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活期儲蓄存款戶儲蓄卡帳戶)按工程進度支用。

第七條 貸款償還

貸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額還款方式。

貸款從發放的次月起按月還本付息。根據等額還款的計算公式計算每月等額還貸款本息,去零進元確定每月還本息額,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簽訂時)每月還本息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還本息額根據當年銀行公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計算,以乙方書面通知為準,同時變動分期每月還本息額。

甲方需動同本人,同戶成員,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親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______月份辦理一次,手續與本合同第五條公積金抵充自籌資金相同。

儲蓄卡,信用卡還款

甲方必須辦理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動轉帳方式還本付息的足額款項,存入儲蓄卡帳戶或信用卡帳戶,保證乙方能夠實施轉帳還款。

當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還款失敗時,甲方必須持現金到原貸款經辦行還款。

甲方提前將未到期貸款本金全部還清,乙方不計收提前還款手費,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貸款利息。

第八條 貸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階段性保證。在未將房地產權證交乙方收押前,如發生借款人違約連續三個月拖欠貸款本息,罰息及相關費用,丙方須在接到乙方發出《履行保證責任通知書》后的十日內負責代為清償。保證期限從貸款發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產權證收押之日為止。

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協議變更借款合同內容,應事先征得丙方的書面同意。

本合同項下甲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為借款的抵押擔保,由甲,乙方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購買期房的,應將購房預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條 合同公證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十日內,向公證機關辦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簽訂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證。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應符合有關規定,并應事先經一方書面同意(如在保證期間應征得丙方同意),其轉讓行為在受讓方和乙方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甲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乙方歸還全部貸款本息;

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乙方貸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乙方貸款挪作他用。

乙方應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甲方在執行本合同期間,未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為逾期貸款,乙方按規定對其欠款每____天計收萬分之_____的罰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儲蓄或儲蓄卡帳戶內存入一個月的貸款數,保證按時歸還乙方貸款。

甲方如連續六個月未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或被發現申請貸款時提供資料不實以及未經已防書面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處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直至處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償還欠款的沒有繼續向甲方追償欠款的權利。

甲方未將乙方貸款按合同約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對挪用部分按規定每天計收萬分之十二的罰金。

第十三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略)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簽訂后生效,丙方保證責任至甲方所購商品房的《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其他權證證明》交乙方執管后終止。甲,乙雙方承擔責任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公證機關,房地產登記機構個執一份,副本按需確定,其中:送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簽字)

篇4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甲方與 (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 ____年 ___字第 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簽訂本抵押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抵押擔保的范圍、年限

第一條 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并保證對該抵押物享有處分權。

第二條 乙方抵押擔保的貸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 元,貸款期限 ____年,從 ___年 ___月 ___日至 ___年 ___月 ___日,貸款用途為購、建住房。

第三條 本抵押物擔保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費用

第四條 乙方須保證該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將抵押物用于保險條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抵押物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乙方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物產生的添附物,自動轉為本貸款項下的抵押物。

第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再行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 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有維修、保養及保持其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由于抵押物毀損所導致的抵押物價值減少,應及時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因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損害,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及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抵押物的保險

第九條 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到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該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的賠償范圍應為該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投保金額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保險期限與借款合同期限應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的義務,乙方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償還完畢止。

第十條 乙方應指定甲方為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險手續辦理完后將保險單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第十二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提前清償貸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間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由乙方承擔責任,并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辦理相應手續。

抵押物的處分

第十四條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約定條款時,甲方有權以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向甲方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提前將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卷入重大經濟訴訟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三)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為乙方履行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

(二)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罰息和利息;

(三)清償借款人欠甲方貸款本金、違約金和賠償金等;

(四)支付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處分該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甲方應退還乙方。

抵押人的承諾及聲明

第十九條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條款的同時,作如下聲明及承諾: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準許甲方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進入該抵押房產,以便檢查;

(三)在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該抵押物期間,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費用,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如不履行上述責任,負責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五)當有任何訴訟或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物產生不利影響時,保證在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乙方因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甲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帳戶中的資金予以劃扣。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一條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武漢仲裁委員會裁決;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不影響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他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設定期限與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不一致的,抵押期限以貸款實際發放時間之日起順延。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所保證的借款合同履行完畢,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應將抵押憑證退還乙方,并有義務協助乙方到

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執一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記機關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篇5

1、銀行商貸:有買過房的人就知道,一般不是自己想貸哪個銀行就貸哪個銀行,開發商會介紹幾家銀行,購房者可以對比一下利率折扣、收入要求、放款速度等等,在這幾家銀行里選擇一家來貸款。通常來說,這些和開發商達成合作的銀行,都會主動給予購房者一定的優惠。

2、公積金貸款:向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大家滿足了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的基礎上,購房者每個月繳納的公積金額度,甚至所在公司或單位的評級,都將共同決定貸款金額的總額度。

3、組合貸款:相比前兩種方式,組合貸有一個比較麻煩的地方,就是申請時間幾乎等于正常商業貸款和公積金貸款相加,與此同時,貸款合同也需要兩份,包括了一份商業貸款合同和一份公積金貸款合同,大家更應該多跑一些銀行。

(來源:文章屋網 )

篇6

第二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時,其不足部分申請住房商業性貸款的兩種貸款之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參加住房公積金,并按時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四條  中國建設銀行廈門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廈門市分行受市房委會委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在與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委托協議后,承辦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

第二章  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貸款的對象

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對象是我市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職工。

第六條  貸款條件借款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市工作的職工,具有有效居留身份,持有效身份證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購買住房,并已簽訂購房合同;

3.已交納30%以上的首期購房款;

4.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歸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售房單位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同意作為償還貸款本息的保證人,售房單位負責將借款申請人所購房產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送交銀行抵押保管;

6.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

2.有關借款人經濟收入的證明;

3.符合規定的購房合同;

4.住房公積金專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的對帳單;

5.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貸款額度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購房款的70%,其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部分由住房商業性貸款補足。

第九條  貸款期限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期限根據個人貸款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20年。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住房商業性貸款期限一致。

第十條  貸款利率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性貸款利率,分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程序

1.借款人向受托銀行提出申請,按要求填寫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申請書,并同時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求的證明材料。

2.住房商業性貸款由受理銀行審查同意,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報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后,借貸雙方簽訂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保證合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房產保險等。所有手續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要求。

3.借款人必須將所購住房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由貸款受理銀行保管。

第十二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分為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兩部分,貸款人必須為同一銀行,其發生日必須為同一天。借款人必須按貸款合同規定,向貸款銀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該組合貸款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由廈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所在銀行調撥至貸款銀行。住房公積金所在銀行應在5日內將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劃轉至辦理組合貸款銀行。

第十四條  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銀行應在每月收到貸款本息后,按約定時間,將其中應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轉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帳戶。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簽訂后,貸款銀行應當根據貸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貸款金額用轉帳方式劃轉至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五章  貸款抵押、保險及保證

第十六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將所購住房抵押,并向市土地房產管理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抵押所購住房必須在借貸前一次性辦理抵押房產的保險,保險期不短于貸款期限。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抵押人在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時應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委托人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條  借款人沒有按個人住房組合貸款合同約定履行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義務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歸還貸款本息的責任或按規定對抵押物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借款人承擔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房產保險的費用。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條  貸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額本息均還和月均(遞減)償還的方式,由借款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辦理還款,每月還本付息的數額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  貸款期內,借款人因非正常原因停止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自停繳的當月起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部分改按住房商業性貸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應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有權收取逾期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抵押房產進行折價拍賣、變買及追索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等措施。

1.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

2.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未按時還本付息,經催收無效的;

3.借款人未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銀行書面同意,將抵押房產轉讓、出租、贈與、改建或重復抵押造成銀行抵押權喪失的;

4.借款人還款能力或保證人擔保能力降低,從而影響貸款按時還本付息的;

5.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

6.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或出現本條所列情況的;

7.借款人提供虛假手續造成貸款損失的,保證人要承擔其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時,應采取轉讓、拍賣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果要求解除或改變原合同內容,須書面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篇7

組合貸款是指,符合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又同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正面有兩個合同編號。上面第一行字少的是公積金貸款合同編號,底下數字比較長的是商業銀行合同編號。

申請組合貸款,初審手續與公積金貸款相同。初審通過后,借款人到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其它手續時,要按照銀行要求填寫商業貸款部分的借款申請表并辦理有關手續。兩部分貸款審批完成后,同時由銀行撥付到售房單位帳戶。在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貸款期限、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過執行不同的利率。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1、申請公積金貸款期間如果指的是貸款還在申請中,那么建議不要辦信用卡,因為這樣銀行系統監測到了之后,會認為貸款人資金有問題,因此公積金貸款申請通過率會降低。

2、如果是公積金貸款申請已經成功,而且貸款資金也到賬,再申請信用卡就沒有什么影響,畢竟銀行又不能把貸款資金收回去,也不會輕易撤銷貸款合同。

3、公積金貸款,要關注的是貸款人有沒有其他貸款,若是征信上顯示有其他未結清的貸款甚至已經逾期,這樣可能會導致無法貸款。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查詢房源或受托銀行指定的公積金貸款業務網點,可到網上辦事大廳填寫申報材料,也可直接到網點辦理。

2、公積金中心受理

核實申請條件、申報資料、申請額度等,初審通過后由銀行邀約面談。

3、貸款審批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確認受理,5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

4、簽訂抵押貸款合同

5、辦理抵押等級手續

篇10

組合貸款的辦理應當遵循自愿原則,由借款人根據需要自愿申請。

第三條公積金中心(含所屬管理部,下同)負責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的審批、管理和監督;貸款銀行負責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審批、管理和監督以及組合貸款的發放。

第四條申請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必須符合公積金中心以及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關貸款對象、條件、額度、期限等的規定。

第五條組合貸款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住房貸款需在同一貸款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住房貸款期限應當一致,貸款發放原則上須為同一日。

第六條組合貸款額度的計算。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的額度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各貸款銀行根據各自貸款辦法,減除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后自行確定。組合貸款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性住房貸款利率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組合貸款的申請。借款人應當分別向公積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提出組合貸款申請,并按規定分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準,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各貸款銀行審核確定。

第八條組合貸款的審批。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和貸款銀行分別審批。公積金中心在收到組合貸款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確定貸款的金額、期限。貸款銀行在公積金中心審批后,再根據中心確定的放貸金額和期限合理確定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額度。

第九條組合貸款的擔保。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以所購商品住房作抵押擔保。在房屋他項權證辦結前,由房屋出賣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第十條組合貸款的發放。貸款銀行須根據中心出具的委托通知以及本行審批情況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及相應的貸款擔保合同,在合同中須注明公積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等。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設定貸款銀行為貸款抵押的抵押權人。在組合貸款合同簽訂并辦妥貸款抵押登記備案手續后,貸款銀行應在中心出具劃款通知書后,根據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貸款資金用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

第十一條組合貸款的還款。貸款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雙方貸款還款方式應當一致,并由貸款銀行通過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十二條借款人通過申請,經貸款銀行及公積金中心同意后,可提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也可以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將組合貸款全部還清后,經貸款銀行及公積金中心共同同意后,方能辦理撤押手續。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不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按照規定要求借款人履行償還責任;拒不清償的,由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聯合進行訴訟,訴訟發生的相關費用按貸款金額進行分攤;在清償貸款本息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與商業性住房貸款本息按貸款剩余金額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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