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申請書模板(10篇)

時間:2023-02-27 11:18:44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司法拘留申請書,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司法拘留申請書

篇1

    十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3、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篇2

年8月9日12時許,省市區辦事處黨支部委員,剛在辦事處開完會議,往家走的途中,突然被當地派出所所長等三人帶走,并被直接送到了區公安分局。傍晚,區公安分局對龍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然后就送其到了拘留所。

區公安分局查明,年7月1日上午9時許,在橋蔬菜大棚基地煽動鬧事,致使工作人員全某受輕微傷。根據這一事實,該分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15日拘留。并告知,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公安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據說,那天上午,他根本不在現場,后來,他得知消息,同居委會的有關干部到現場時,“阻工鬧事”行為已經發生,全某也已經受傷。

被拘留后,的兒子龍傳平和當地居民趙某一起來到市公安局,以的名義提起了行政復議申請。市公安局詢問情況后,沒有向他索要的委托手續,也沒有讓他簽字,口頭告訴他公安局決定立案了。

8月17日,市公安局作出復議決定:查明7月1日那天,在有居民拉扯全某,要與全某一起投水自盡時,身為黨支部委員的不僅不做疏導工作,反而在群眾中散布毫無根據的言論,導致了事態進一步擴大。據此,維持區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還告知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尋求司法救濟道路艱難坎坷

年8月24日,被解除拘留后的第七天,聘請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張國律師為他的人,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區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以超過法定的期限為由,裁定駁回了的。

對區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即時提出了上訴。他不明白,自己在拘留所內沒有委托他的兒子龍傳平申請復議,這個復議決定書是怎么出來的呢?區人民法院又是根據什么認定自己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與此同時,又親自到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但該局卻不理會他的申請。他又到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很快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已于年8月11日向市公安局申請了行政復議。該復議決定書同樣還告訴了,如不服本決定,可在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久,向市中級人民法院區人民政府不作為,希望法院判令政府能受理他的復議申請。庭審中,區人民政府表示,根據管轄權限,無權撤銷上級政府公安機關的復議決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公安局已作出了復議決定,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判決之前,該案合議庭人員就表示,區政府不能撤銷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書,法院也不能撤銷這個復議決定書。最終敗訴。該合議庭人員還認為,不服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可以在15日內提訟,而不應是5日。

另外,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訴,由公安機關撤銷該復議決定。

獲取司法救濟的路子真的走錯了嗎?申訴路子的艱難,眾所周知,就是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區政府不作為的合議庭認為,區公安分局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而受理區公安分局的合議庭已經作出終審裁定,的超過訴訟時效。

因此,如果向公安機關申訴要求撤銷復議決定,路子又該怎么走?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本案暴露出了治安管理處罰上的諸多法律空白。

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

首先,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怎樣提起行政復議。《治安管理條例》對此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法》只是規定了在公民死亡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等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也只是規定,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執行場所應當登記并在3日內將其行政復議申請書轉交公安行政復議機關。并沒有規定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申請。

應當肯定,如果排除工作上的草率,市公安局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受理其子龍傳平代為提出的復議申請,追求的是一種法制進步,以便受處罰的人及時得到司法救濟。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就明確規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訟的,其近親屬可以依口頭或者書面委托以該公民的名義提訟。問題是說他并沒有口頭或書面委托其子提出復議申請,也沒有向執行場所提出過復議申請。況且,該司法解釋適用的范疇是行政訴訟。

這就帶來了問題,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近親屬可不可以代為提起行政復議呢?如果市公安局的復議決定是在龍傳平沒有受委托的情況下作出的,那么有沒有法律效力呢?公民不服治安裁決,多長期限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是《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存在的法律問題。

《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公安機關統一格式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會明確告訴被處罰人,不服決定可以在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受治安處罰的當事人,同樣會被如此告知權利。然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服治安裁決,可以在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顯然,二者規定差別甚大。

篇3

(一)濫訴行為的認定標準    

德國的民法理論中有一句名言,“在現實生活的世界里,一切有必要規范的問題都應當在法律上反映出來,,因此濫訴行為被界定為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構成侵權之債曰。雖然我國的(G}權責任法》中沒有將濫訴行為明確規定成侵權行為,但是在立法中可以援引侵權行為的判定方式,對濫訴行為做出認定。    

首先,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原告明知道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仍然提交訴狀申請立案。至于行為人是否企圖通過訴訟達到某種非法目的,不作為存在“故意”的判斷要件,而是作為衡量處罰輕重的加減要件。    

其次,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濫用訴權的行為。這種客觀行為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行為人明知缺乏起訴要件的情況下仍然提起訴訟,例如前文提及的絕大部分“奇葩訴訟,;二是行為人缺乏或捏造事實理由依據而提起訴訟,例如行為人與他人勾結虛構企業債務,通過訴訟的方式將債務依裁決償還給虛假原告,從而使得真正債務人無法獲得清償。    

(二)濫訴行為的認定程序    

在立案登記后,對濫訴行為的認定應當由法院依職權啟動。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中增加確認是否具有濫用訴權行為的內容,雙方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并提交相關證據。進入庭審階段后,法院可以啟動濫訴認定程序,相關訴訟參與人也有權利提出認定濫訴行為的申請。此申請在程序上與提出反訴相同,應當在申請書中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主張對方濫用訴權和請求賠償損失的事實及理由、相關的證據。由于濫用訴權的認定屬于訴訟要件,直接關系到訴訟能否繼續進行下去,因此法院應當對濫訴認定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認定申請在審判程序中提出,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等到做出相應裁決后再決定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駁回起訴。   

(三)濫訴行為的處罰措施      

篇4

第三條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是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注冊,審批和發放《犬類準養證》和犬牌等工作。鎮、公安、農牧、衛生、工商等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協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違規養犬和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理與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追究拒絕、阻撓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管理養犬的行為。

農牧部門負責獸用犬病疫苗的供應;對經批準的留養犬進行預防接種,并按規定程序發放免疫證;對符合開辦條件的犬類動物養殖場和交易場所按規定程序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對狂犬病疫情進行監測。

衛生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病人搶救治療、狂犬病疫情監測、處置和疫情報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經營、銷售犬類動物活動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協助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養犬登記、普查工作。

第四條單位和個人養犬必須向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或暫住證及畜牧防疫部門出具的《動物免疫證》等材料,經批準養犬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核發《犬類準養證》和犬牌。

《犬類準養證》和犬牌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7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五條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應當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六條《犬類準養證》每年審驗一次。養犬人應按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要求主動辦理審驗手續,每只需交納注冊登記費300元,并從批準的第二年起,繳納年度審驗費100元。

第七條禁止冒用、涂改、偽造和買賣《犬類準養證》、《犬類免疫證》和犬牌。

第八條限養區養犬必須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接受強制免疫,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并進行登記,未取得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識的,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不予年檢。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建立犬只免疫檔案。

第九條限養區內個人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允許在規定時間戶外活動,但犬必須掛犬牌、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隨帶《犬類準養證》。嚴禁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廣場、草坪、市場、商場(店)、飯店、醫院、學校、博物館、影劇院、體育場、候車室、旅游景點、公園及其他休閑娛樂與公共場所。犬在戶外排泄糞便的,攜犬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十條限養區經批準飼養的犬只,其成年體高不得超過40厘米(含40厘米)。體高的測量標準是犬只四肢著地站立時,從肩部最高點到地面的距離。

第十一條對棄養、走失、無證和無主犬,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負責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養。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行前已飼養犬只的,應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并進行強制免疫。

第十三條在限養區未經批準擅自養犬或養犬不按規定年檢及防疫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聯合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四條非法開辦犬類動物交易市場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犬類動物養殖、銷售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五條因養犬而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由城市綜合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和休息,影響他人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拒不消除的,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篇5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承擔著控訴職能。而職能分工必然要求其以實現罪罰為目標,尤其是新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庭審方式實現了控審職能的分離因此大大強化了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這必然加強檢察機關的控訴傾向。同時,我國憲法賦予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但是在刑事訴訟中,它并未能保持監督者應有的客觀、中立、超然的地位,因為它就是訴訟的一方,它不可避免地要帶有控訴傾向。司法實踐中曾發生過檢察機關在庭審中故意隱藏被告人無罪證據而不予出示的現象,即是最有力的證明。由此可見,控訴職能的擔當阻礙了檢察機關所謂監督職能的發揮,事實上檢察機關已淪為單純的控訴機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活動完全可以為控訴職能所包容。

筆者認為,需對檢察機關重新定位,至于如何定位需要深入研究。法治社會的根本特征應是司法權的獨立,司法程序是解決各種社會糾紛(包括刑事犯罪)的最終程序。而司法權應由而且只能由法院、法官獨立行使。我國的現狀,法院因受制度缺陷與法官素質不高等因素的限制尚難以獨立擔當行使司法權的重任,因此由檢察機關對法院進行制約是必要的。但從根本與行長遠來看,確立以法院為中心的訴訟格局是現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依我國現制,公訴案件審前階段的審查批準逮捕權歸屬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以及檢察機關自偵察件中的逮捕須由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檢察機關一方面承擔著控訴職能,同時又享有剝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權力,這樣做實在太危險。因為檢察機關作為控方可以自己作出剝奪被指控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逮捕決定,這無疑置嫌疑人于訴訟客體的地位。試問,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在控訴利益上的一致性以及二者之間法定的互相配合關系,使得這種制約能存幾分價值?對于檢察機關自偵察件中的逮捕,雖由審查批捕部門決定,但逮捕決定事實上都是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此時檢察機關既是控訴機關,又是批捕機關,看來只有實行自我監督了,然而這種自我監督究竟有多大意義?

還須指出的是,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逮捕不僅作為行為動詞使用(意為“捕獲”),更為重要的是,它兼具狀態動詞的用法(意為“羈押”)。易言之,它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逮捕后進行一段時間的霸押,并且羈押是逮捕的必然結果和主要內容,逮捕的目的就是羈押。而外國的逮捕與羈押是分離的,逮捕實施后是否羈押須另行審查決定。這種實行逮捕與羈押分離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因為逮捕與羈押決定要分兩次作出,(有證)逮捕往往是由法官(或預審法官)根據警檢機關的書面申請作出的。而對于是否羈押,則須聽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與控方的意見然后作出決定。這種做法體現了法官裁判權力對偵查程序的控制,有利于實現偵查程序中的控辯平衡,并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羈押,切實保障了嫌疑人的自由權利。如前述,我國實行逮捕與羈押一體制,逮捕由處于控方的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只進行書面審查,并不聽取嫌疑人的意見,完全是單方職權行為。嫌疑人一經逮捕即意味著長時間羈押,檢察機關在羈押期間并不進行合法性審查,由于獲釋(包括取保候審)的渠道并不暢通,絕大部分被逮捕的嫌疑人將處于羈押狀態。由于嫌疑人無權求助司法審查,法官對偵查程序亦無權介入,這一方面導致不必要的羈押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嫌疑人完全置于偵控機關的控制之下,其后果是,被逮捕人完全淪為偵訊的對象,逮捕成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方法,其目的主要就是為了獲得嫌疑人的口供,從而導致實踐中刑訊逼供、變相刑訊、以捕代偵等違法現象屢禁不絕。而嫌疑人的訴訟主體性蕩然無存,程序的正當性缺失,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必須明確,逮捕作為刑事訴訟所獨有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性質為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段時間剝奪的程序性措施。因為基于此時嫌疑人、被告人的非罪犯地位,逮捕及此后的羈押并不屬實體刑罰。實施逮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證國家對刑事犯罪進行追訴能夠有效實現。其直接目的有二:一是保護證據,其二是防止嫌疑人、被告人在需要出庭時缺席。換言之,只有當嫌疑人有毀滅罪證、妨害作證、逃跑或有相當理由足以懷疑會有上述行為或者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時,才對嫌疑人實施羈押。可見,設立逮捕制度的初衷,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追訴能夠順利進行,而逮捕制度的功能也就表現在這方面,即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在現代國家,人身自由是公民最為重要的憲法權利,國家有義務對公民的人身自由權進行保護。這些理論體現了現代法治原則充分保障人權的精神。筆者亦認為,在刑事訴訟中,為實現對犯罪的有效追訴,保護社會安全而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是必要的,各國對逮捕制度均作了具體規定。但從無罪推定原則出發,嫌疑人、被告人尚不具有罪犯的法律身份,而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其人身自由不應被剝奪。但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法律規定可以適用逮捕是不得已而為之。這種措施的采取必須受到限制,應貫徹最低度及必要性原則。應當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量減少乃至避免羈押,以充分保障人權。這應成為設計逮捕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為此,還應不斷完善各種非羈押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釋制度。

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是現代法治國家設立逮捕這種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唯一目的。基于無罪推定原則,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得以確立,逮捕嫌疑人、被告人作為程序性的措施決不應成為強制訊問的工具。對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剝奪的措施,是否采用應由獨立于偵控機關的司法機關作出裁斷。唯此,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性方能實現,才能稱為當事人。當然,賦予偵查機關緊急情況下的無證逮捕權(我國的拘留制度)是必要的,但為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應在盡可能短時間內提交法院,由法院舉行聽證會,聽取偵辯雙方的意見,最終作出是否羈押的裁斷。有關的國際文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款、《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人的原則》第37條都規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羈押者應當被及時地帶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面前。這樣做,旨在確保由一個獨立于實施拘留的、享有司法權的機關能夠對拘禁進行審查,是防止任意或非法羈押的重要保障措施。而且它提供了對和非法行為進行控告的機會,因此對防止刑訊逼供和非法待遇等非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現代刑訴理論崇尚審判中立、控辯平衡,這不僅表現在審判階段,并應貫徹于審前程序中。在偵查階段,偵控方與被指控方同為訴訟主體。國家雖賦予了偵控方偵控的權力,但這一權力必須以尊重被指控人的訴訟主體地位為前提。換言之,偵控方不得隨意處置被指控人。為了保持偵辯平衡,防止被指控人客體化,要求在對被指控人這一訴訟主體受取剝奪人身自由的羈押措施時,必須由法官這一中立的裁判者作出決定。逮捕乃至羈押的目的是防止被指控人實施妨害訴訟的行為,是否有逮捕乃至羈押的必要,應由法官這一第三者決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一方即偵控方決定。這既是裁判中立、控辯平衡的現代刑訴機理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現在,無論是實行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抑或職權主義色彩濃重的大陸法系國家,逮捕乃至羈押無不是由法官或其他被授權行使司法權的官員裁斷。逮捕、羈押的命令由法官(或治安法官)作出,稱為司法令狀主義。逮捕、羈押由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決定,體現了刑事程序的正當性,有利于防止政府對公民利權的不當侵犯,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

現代法治理論崇尚權力制衡,尤其是當政府對公民權利實施限制、剝奪時,應受到司法的審查,否則公民權利在強大的“政府”面前實在無法自保。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權是對公民權利實施保護的權力,司法程序成為救濟公民權利的最后程序,也是各種社會糾紛得以最終解決的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現代各國均規定,對公民實施行政處罰均須舉行聽證會,公民有求助司法保護自己免受政府不當處罰的權利。同理,在刑事訴訟中,逮捕乃至羈押關涉公民最為重要的自由權利,這種措施的做出更不能由偵查機關這一行政機關作出,更需要接受司法監督。逮捕與羈押由法官審查決定,有利于防止偵查傾向及不當適用,有助于保護被指控人的合法權益。許多國家為了更好地保護被逮捕人的人身權利,甚至規定法官負有定期審查是否有繼續羈押理由的義務,以防止不必要的羈押。我國偵查階段的逮捕由檢察機關批準或決定,雖有助于對公安機關的制約,但檢察機關更多地擔當著控訴職能,因此,這種立法例違反控辯裁三方職能分擔理論,與控辯平衡、平等原則相左。筆者認為,實行司法令狀主義,由法官決定是否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逮捕、羈押,是改革我國逮捕制度進而是改革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環。

篇6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因此,對刑事侵權損害事實的確認,是賠償義務機關接受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書后的重要工作步驟,賠償請求人要想得到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首先必須得到賠償義務機關對刑事侵權損害事實的確認,否則,賠償就無法取得。筆者現就刑事侵權損害事實的確認作一粗淺的論述。

    第一,必須查明刑事侵權行為是否存在。刑事侵權行為就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下稱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違法侵犯人身權及財產權的行為。這一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刑事賠償的前提條件。要查明是否屬于刑事侵權行為,必須把握三點:一是侵權行為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引起的,而不是其他行為或個人行為。若侵權行為是司法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造成的就不應確認為刑事侵權行為。例如,一監獄管理人員因與某在押人犯有私仇,而違法使用警具將其傷害,這就不能確認為刑事侵權行為,不存在刑事賠償,而應根據損害的程度,對該監獄管理人員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理,其傷害賠償屬民事賠償,應由其個人承擔。又如,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法人資格或個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給公民或法人造成損害的屬民事賠償范圍,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二是侵權行為是違法造成的,而不是法律允許的行為引起的。如,公安偵查人員在對一搶劫殺人嫌犯追捕時,因該犯拒捕繼續逃跑,而將其擊傷或擊斃,所造成的傷害及死亡,就不是違法行為引起的,不應確認為刑事侵權行為。三是侵權行為不論是否故意行為。就是說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法對人身權及

    財產權的侵犯,不管是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都可以構成刑事侵權行為。如公安偵查人員,因徇私舞弊,故意偽造證據,將無罪的人員逞請拘留,造成錯誤拘留,屬刑事侵權行為,應進行刑事賠償;同樣司法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刑事侵權的也要進行賠償,如,檢察人員在審查批捕中,因工作不認真細致,審查不嚴造成錯捕的,也應確認為刑事侵權行為,進行刑事賠償。

    第二,必須查明刑事侵權行為是否造成了損害。并不是所有的刑事侵權行為都會引起賠償的發生。而沒有造成需要賠償的損害事實就不應確認為刑事侵權損害事實。所以,損害事實是構成刑事賠償的必備條件。要查明是否有需要賠償的損害事實必須根據兩點:一是刑事侵權行為造成了違法羈押,即錯拘錯捕已經羈押,而已作決定未羈押的,就不構成侵權損害事實的存在。例如,某人因一殺人案已決定逮捕,而又未抓到,由公安機關下達通緝令,造成該人長期不敢回家,在外流浪,后查明該人與殺人案無關,撤銷了逮捕決定及通緝令。該人回家后提出刑事賠償請求,象這一情況,雖然也屬于刑事侵權行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對其人身權的侵害,但由于沒有出現錯誤羈押的事實,因此,就不應確認為刑事侵權損害事實,不承擔刑事賠償。二是刑事侵權行為造成了明確的經濟(財產)損失。如刑事侵權行為雖然已發生,但沒有明確的經濟(財產)損失,就不應確認刑事侵權損害事實。如,審訊人員在審訊時,刑訊逼供,毆打了人犯,雖然對其人身有一定的傷害,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但經鑒定沒有等級內的傷情,也不需醫療,更沒有造成任何勞動能力的喪失,這就沒有明確的經濟損失,因此,不應確認為刑事侵權損害事實,就不承擔刑事賠償。

    第三,必須注意查明有無刑事責任賠償的例外。雖然有些刑事侵權行為造成了違法羈押或造成了明確的經濟(財產)損失。但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國家同樣也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因此在確認刑事侵權損害事實時要注意查明有無法律規定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假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有犯罪事實存在,但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未達責任年齡的人,精神病人)被羈押的;有犯罪事實存在,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人;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等法律規定的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不應確認為刑事侵權損害事實,不進行刑事賠償。筆者認為,法律還應同時明確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因病死亡,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傷害、死亡的國家同樣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

篇7

孫小夕,吉林省檢察官培訓學院,專職教師。

摘要: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在新增的第五編特別程序中增設了強制醫療特別程序一章。即體現了刑事訴訟法對社會及公民合法權益的維護,又體現了對社會特殊群體的關注。但這一特別程序實施一年多,也逐漸顯露出諸多不盡人意之處,筆者僅就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加以探討,以求進一步完善此程序的設置,使其真正發揮更好的作用。

關鍵詞:強制醫療;主體;程序;完善

《刑法》第十八條中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由政府強制醫療。”可見強制醫療的概念在我國法律中并不是第一次出現,只是刑法中的這一規定原則性較強,對諸多實體及配套程序規定均沒有細化,使得政府或其他相關部門在具體操作中無規可循,立法目的自然無法得到真正實現。

新《刑事訴訟法》增設的強制醫療程序明確了強制醫療的適用范圍、決定程序、解除程序,并設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程序,同時還規定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的法律監督權,可以說對強制醫療進行了充分的完善。自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經施行了近兩年,筆者以一起強制醫療案件為視角,針對實踐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一些完善建議,以供探討。

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已經有十六年精神病史的袁某精神病發作,持菜刀將家中的姐姐砍死,父親被砍成重傷。經群眾報警,當晚被抓獲并刑事拘留。后經鑒定系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公安機關隨即解除刑事拘留,變更為對其采取臨時約束性保護措施,送至某醫院,并移送檢察院提出強制醫療意見。檢察院審查后向法院移送強制醫療申請,后經法院決定對其進行強制醫療。

這是一起普通的強制醫療案件,但從此案件辦理過程中卻仍能反映出強制醫療案件存在的問題。鑒于本文主要是分析強制醫療的特殊程序,現將這個問題放在其危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前提框架內來討論。

一、實施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法律文書稱謂問題尚需商榷,并予以明確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難發現,在檢察機關的法律文書范本中稱其為“涉案精神病人”,直到移送至法院階段,法院在最后的決定文書中才稱其為“被申請人”。

對于由精神病人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其核心關鍵點即是危害行為實施者是否是精神病人、其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是否精神病人是區分其應否承擔刑事責任,實質上涉及到了罪與非罪的界定。如果此時法律文書中直接稱其為“涉案精神病人”,弊端有二:其一,已經先入為主的界定危害行為實施者為精神病人,且不能說明其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而這是需要檢察機關審查、后經法院確認的案件法律事實;其二,“涉案精神病人”會給人一種案件還有其他當事人的錯覺,語法、語義上不是非常嚴謹。

筆者認為,此類案件危害行為實施者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后的稱謂應統一為“被申請人”。這一稱謂,從法律規定上分析已經隱含了符合強制醫療的各項法律條件;同時很好的體現了由法院最終決定是否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獨立裁判權。故,建議加以明確,以免稱謂不統一導致各種分歧,久而久之形成習慣認知,難以改正。

二、審理程序有待進一步規范完善

新的《刑事訴訟法》對強制醫療審理程序的構建顯得過于簡單,對于合議庭的組成、是否公開審理、鑒定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證。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相應優化設置:

1.應進一步規定公開審理的限制,強制醫療案件也應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普通案件一樣,只有具有特殊情形,涉及個人隱私等情況不公開審理,有利于各方監督,并能夠形成決定的權威性。

2.應明確合議庭組成人員應當有至少一名精神病醫學專家參與庭審,并發表意見;同時應邀請精神病鑒定人出庭,對精神病鑒定出具真實性與客觀性意見。有利于各方對強制醫療是否符合標準作出合理判斷,同時利于決定程序的監督。

3.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文書應同一般判決書一樣,告知可以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權利,規范到法律文書范本中,具體包括申請主體、期限及向何機關提出。

三、解除的條件及程序設置需明確

我國《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可以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僅《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條第二款有此規定,但沒有具體時間及程序設置。

實踐中,被強制醫療患者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癥狀有所緩解,甚至痊愈,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程序不明晰,導致權利無法有效行使。具體問題包括:被強制醫療的人多長時間可以提出解除申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應滿足何種條件?申請如何審核、決定,是否需要審理?應聽取哪些人的意見等等,都沒有具體規定,這就意味著被決定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在交付執行后,其解除強制醫療的權利形同虛設,或者實踐中做法不一,無法得到充分保障。

基于以上問題,建議進一步細化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程序,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明確規定,提出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主體應提供的材料,如原強制醫療決定書、強制醫療執行機構出具的治療病例及康復情況或者評估意見、申請書等等以便于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其次,細化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是否受理并審查的具體程序,包括受理后是否駁回,如申請被駁回,申請主體應享有哪些救濟權利及途徑。最后,應明確申請主體對解除強制醫療的審理結果有異議的救濟權利,及相應的監督機制的設置。

法諺云:正義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只有程序細化并法定,增強實操性,才能保障被強制醫療者申請解除權的行使,并樹立司法公信力。

四、強化強制醫療執行場所及監督機制相關規定

現行法律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一般的執行場所是隸屬于公安機關的安康醫院,由于目前我國安康醫院數量有限,導致執行場所緊張,有些地方不得不在一些其它的精神病醫院或康復機構執行,影響強制醫療的效果;同時,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的監督手段僅限于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違法行為要求說明理由、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糾正違法意見,沒有具體執行措施,這些監督手段往往依托于以上機關的支持與配合,監督力度大大削弱,無法得到有效實施。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的審查同樣導致實踐中缺乏評價依據與操作標準,不利于監督的實施。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盡快明確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案件的監督職能,以確保監督貫穿始終。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必要的立法完善:(1)對公安機關采取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應明確采取措施的方式、地點、申請、執行的具體程序,對于公安機關沒有按照程序采取措施的,應予以糾正。檢察機關應從有利于精神病人利益出發發揮監督職能。(2)進一步明確并完善強制醫療的執行機構,建立醫療機構標準制度,避免安康醫院數量有限導致的其他執行場所不符合強制醫療標準,不利于被申請人醫療。(3)借鑒檢察機關駐監所制度,探索建立檢察機關駐相關強制醫療執行場所的制度,搭建信息溝通平臺,保障監督職能實時、實地、充分有效發揮。(作者單位:吉林省檢察官培訓學院)

參考文獻:

[1]葉《論我國強制醫療程序的建構與完善》,載于《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篇8

(一)訴訟羈押問題的理論分析

1、羈押的實質。縱觀國內外刑事訴訟理論和實踐,羈押實質上都是一種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制度。但是,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制度并非僅限于羈押,拘留和逮捕以及刑罰等也會產生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后果。從理論上來說,羈押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最為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在適用上必須經過嚴格的司法審查,只有具備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條件才能適用;同時,就限制、剝奪人身自由而言,羈押與監禁刑并無實質的區別。但是,作為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羈押與刑罰有著本質的不同,這就是羈押的非懲罰性。

2、羈押的功能。從理論上來說,無論羈押是否作為一種獨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其主要的功能都在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即羈押具有程序性保障功能;同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包括對被告人的保障,以及對社會的保障,即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危害社會的行為,比如再犯新罪,危害證人、被害人,或對整個社會具有極為嚴重的危險性,羈押應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會保障。

3、羈押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羈押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其實是從不同的側面反映了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宗旨。司法審查側重于公權力的行使,其強調權力行使的有限性和合理性,而司法救濟則側重于從當事人的權利保護方面,其強調對那些受到非法或不當行使公權力而受到損害的權利提供救濟,其實質在于使得被剝奪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機會將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問題提交給中立司法司法進行審查,并在羈押顯屬不合法、不必要時盡快予以變更。

(二)訴訟羈押問題的現實原因分析

1、羈押的附屬性。在西方國家,羈押是一種獨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無論是在適用理由還是適用程序都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我國,羈押不僅不是一種獨立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反而呈現出極強的附屬性。在功能上,羈押附屬于刑事實體判決,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在地位上,羈押附屬于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拘留或逮捕的適用自動產生羈押的法律效果;在期限上,羈押附屬于辦案期限。

2、羈押替代措施的缺失。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強制措施要么本身就會導致羈押,要么在適用上會產生變相羈押的后果,唯一可起到替代羈押作用的取保候審由于適用范圍的限制以及缺乏與羈押措施之間的轉換機制,再加上制度設計和實踐效力上的種種不足,并未真正發揮其替代作用。于是,強制措施體系過于依賴羈押和羈押替代措施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羈押率的居高不下。

3、羈押解除、變更機制的缺乏。相比國外而言,我國在羈押的主動審查方面存在重大的立法缺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如果發現強制措施適用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和變更。這雖然可以視為司法機關主動審查羈押合法性的法定要求,但這種法律規定仍然顯得粗疏。法律并沒有對審查程序、條件做任何的規定,也沒有規定審查的間隔。而且由于審查仍然由作出決定的機關進行,并無中立的人員或機構的參與,無法避免行政化的缺陷,這在實踐中表現為相關部門鮮少主動審查羈押是否有必要繼續,甚至屢屢突破羈押期限,導致超期羈押。這種變更機制的缺乏直接導致了我國羈押狀態的超穩定性,不利于被羈押人權利的保護。

4、羈押救濟體系不發達。被羈押人在羈押中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必須有相應的救濟機制加以保障,否則法律賦予的權利將無法實現。與域外的立法以及實踐相比,我國的羈押救濟體系在立法上存在缺陷,且在實踐上運行不暢。主要表現在:缺乏羈押決定期間的救濟、羈押執行期間的救濟不完善、事后救濟不完善、缺乏救濟保障制度等等,這些均導致了羈押決定的做出完全依賴于公安、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并依據該證據作出的是否有羈押必要性的判斷;實踐中被羈押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極其困難;以及錯誤羈押的難以糾正等現實狀況。

二、構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制度特色

(一)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概述

作為整個羈押制度的核心,羈押必要性問題決定著羈押制度設置的科學性和完善性。如何判斷羈押必要性、以何種程序判斷羈押必要性以及羈押必要性發生變化后如何重新評估等問題是整個羈押制度構建和完善必須重點關注的問題。鑒于實踐中輕微犯罪的羈押率和輕刑率均很高,且從輕微犯罪入手擴大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面臨較少的制度障礙,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依照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互相配合、互為監督,對適用羈押的合法性、必要性,進行了多層次、多側面、全方位的審查評估,并對違法、不必要的羈押進行了必要的糾正、提供了相應的救濟,隨著實踐的深入,先后出臺了《關于辦理交通肇事、輕傷害、盜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明確逮捕必要性認定的若干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制度》,從而形成了“一點雙審三聯動”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后文簡稱為模式)。所謂“一點”,是指以訴訟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為中心點。訴訟羈押的必要性,是訴訟羈押審查中的核心,是強化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改變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現狀、完善羈押體系的關鍵。所謂“雙審”,是指針對羈押必要性采取靜態審查與動態審查相結合的方式。靜態審查是指作出羈押決定時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動態審查是指在羈押狀態持續過程中,檢察機關及時、定期、主動審查是否仍有必要采取羈押措施,并及時解除或者變更喪失必要性的羈押措施。所謂“三聯動”指的是檢察系統內偵監、公訴、監所三部門在羈押必要性問題上互相合作,形成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聯動局面。其中,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對報捕案件進行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對捕后案件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公訴部門負責在審查階段審查羈押持續的必要性;監所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偵查機關對羈押措施的執行情況,并對在押人員的羈押必要性實行動態監督。“三聯動”在三部門分工負責的基礎上,形成協同一致、信息共享的動態審查、變更、監控機制,這不僅有利于加強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力度,而且有利于推動檢察業務資源的優化整合。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制度特色

1、羈押必要性判斷因素的明晰

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是控制羈押率、提高羈押決定質量的關鍵步驟,而且羈押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和自由,理應有較為明晰的必要性判斷標準。但我國立法并未對“必要性”作出明晰的界定,僅僅在規定逮捕條件時提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但這一規定過于模糊,實踐中往往難以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準確內核,再加上“夠罪就捕”的提出,使得逮捕在適用時往往忽略了必要性這一關鍵要件。

模式率先就羈押必要性的明晰化進行了改革嘗試,在最初選定的交通肇事、輕傷害、一萬元以下盜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四類案件中,引入了“逮捕必要性評估表”機制,要求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實體刑事責任的證據同時,積極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羈押必要性的證據。為全面考慮與判斷羈押必要性相關的因素,提高羈押決定的質量,該模式建立了逮捕必要性評估系統,將逮捕必要性因素分為共性和特性兩大部分,共性要素部分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特性要素部分分別適用于不同類型的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件、輕傷害案件、盜竊案件和未成年案件。共性因素包括:當事人是否有戶籍證明、戶口是否在本市、是否有證明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嫌疑人是否屬于特殊主體[2]、不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影響本案或其他案件偵查的可能、不羈押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影響社會穩定的可能、是否存在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形、前科情況[3]、在本地是否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或學習單位、能否提供保證金或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擔任保證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形[4]。對于盜竊案件,評估的因素有:犯罪情節[5]、數額和某些特殊情形[6]。對于傷害案件,評估的因素有:是否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傷害后果、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是否存在特殊情形[7]。對于交通肇事案件,評估的因素有:是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定刑期、案發后表現、是否賠償被害人損失。[8]

隨著實踐的深入,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范圍與標準作了進一步的擴大明晰。確定“羈押必要性審查適用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案件。[9]”這種將羈押必要性判斷因素明晰的好處在于為辦案人員判斷羈押必要性時提供了相應的參照,有助于辦案人員從整體上衡量是否有必要采取羈押措施,避免了以前較為抽象地考慮羈押必要性的問題,有助于提高羈押決定的質量,保證羈押適用的科學性。

2、動、靜雙審的羈押必要性監控機制

第一,把好批捕關,突出偵監部門的審批作用。偵監部門的職能是嚴格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重點是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風險評估結果的審查。為保證偵監部門在必要性審查方面對公安機關的監督,必要性審查軟件針對公安預審機關和檢察院批捕機關設置了不同的進路。偵監部門在審查之后,對照公安機關移送的風險評估結果,如果認為確有逮捕必要,即批準逮捕。如果偵監部門認為案件可以做“無逮捕必要不捕”處理,在參考監所部門反饋的“監內表現情況評定表”后,可以做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此,案件經過偵查預審部門和偵監部門的兩道審查,并有監所部門的評定表作為佐證,最大限度地將沒有羈押必要性的案件排除出去。

第二,強化監所部門的監控功能。監所部門是檢察機關內部分工中貫穿整個偵查、批捕、、審判環節的重要業務部門,犯罪嫌疑人從拘留開始一直到判決生效、刑罰交付執行都處于監所檢察監督的權力范圍內。因此,監所部門對于被羈押人信息的獲取、更新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監所部門在羈押必要性的審查方面主要發揮如下作用:(1)對整個訴訟過程中的羈押合法性進行審查;(2)監督建立羈押必要性特別檔案,對有和解意向但未能在批捕階段達成和解的案件跟蹤關注。(3)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表現進行評定,及時對偵監、公訴部門的征詢函進行反饋。(4)監督羈押措施的執行,針對不同的情況,直接向公安機關發送“糾正違法通知書”“到期預警”“變更強制措施的檢察建議”等。(5)對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進行跟蹤監督。(6)保障被羈押人在押期間的合法權利。如此,監所部門的角色從單純的看護型監督轉變為全方位的審查型監督。

第三,發揮公訴部門吸納異議、修正羈押決定的功能。公訴部門在審查階段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審查階段的羈押必要性審查以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形式進行。主動審查是指公訴部門的案件承辦人收到移送審查案件材料后,結合監所部門的檔案信息,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應當被繼續羈押進行審查。如果承辦人認為有必要變更強制措施,在收到監所部門出具的在押人員“監內表現及思想改造情況評定表”,并充分考慮被羈押人各方面情況后,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本機制對被羈押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人、律師的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給予了充分的重視,并設置了切實可行的保障機制,即被動審查。公訴部門在接到申請取保候審的材料后,必須要在7日之內做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在7天之內,承辦人不僅要訊問被羈押人,聽取其辯解,聽取其對取保候審的意見;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特殊類型的犯罪嫌疑人,還要到其所在學校、基層自治組織進行品行調查,并將品行調查報告作為是否取保候審的依據。無論是否同意變更強制措施,公訴部門都應當說明理由。如此,公訴部門就很好地發揮了吸納異議、修正錯誤羈押決定的功能。

第四,注重偵查監督權的統一行使。鑒于逮捕措施是由偵查監督部門作出,因此模式規定在審查階段“經查具有可變更羈押強制措施情形的案件,公訴部門應在三日內,將申請書、訊問筆錄等相關材料及部門意見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決定。偵查監督部門依照本制度第二節規定的審查程序及適用標準進行審查,在三日內作出決定通知公訴部門。[10]”即要求公訴部門在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意見后,無論是主動審查還是被動審查,均應當由偵查監督部門審查決定,以保障偵查監督權的統一行使。

3、多元化的保障機制

為保障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有效性,特別是為彰顯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模式還在探索中設置了多元的保障機制。

第一、注重保護犯罪嫌疑人的知曉權。在具體適用情況中,模式采取每訴訟階段一告知權利的方式,將犯罪嫌疑人對羈押措施的相關法律規定達到熟知程度。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監所檢察部門即向犯罪嫌疑人書面告知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及法定條件;偵查監督部門在受理審查逮捕案件后,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逮捕審查的期限及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偵查監督部門受理的延長羈押期限審查案件,通知監所檢察部門24小時內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受理審查案件后,向犯罪嫌疑人送達《委托辯護人告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列有“犯罪嫌疑人有申請取保候審權利”的《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11]上述告知程序不是簡單的重復,而是隨著訴訟階段的進展的一個遞進,使犯罪嫌疑人對涉及自身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最大限度的透徹了解。

第二、積極推進刑事和解。從具體適用情況來看,在羈押必要性審查問題上,刑事和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一般說來,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賠償、被害人是否同意達成諒解是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危害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風險的重要因素。模式正是基于這一點,在作出羈押決定、執行羈押決定期間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刑事和解權利。

公安機關在拘留期間,應當及時告知案件雙方當事方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自行和解或到指定調解機構進行調解,并送達書面的“刑事和解告知書”。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公安機關應當將其納入羈押必要性量化審查,并賦予規定的分值。如果在偵查階段沒能達成和解,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時,應當將和解情況予以書面說明;監所部門相應建立羈押必要性特別檔案,持續跟蹤。偵監部門在審查報捕文件時,如果發現案件無逮捕必要、但尚未最終達成和解,偵監部門在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的同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移送直訴或補充相應的證據后重新報捕。對于在審查逮捕期間不能達成和解的案件,偵監部門在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同時應當建議公安機關繼續推動和解,同時告知當事人如果和解成功,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和解在明確犯罪嫌疑人的羈押必要性、緩解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矛盾、減輕訴訟壓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至今,模式下已經有80余名犯罪嫌疑人同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而和解后被解除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絕大部分沒有出現再犯或者妨礙訴訟的情況。

第三、開展回訪幫教。市檢察院對沒起評估后不批捕的案件都在變更強制措施后一周內進行了回訪,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社區、工作單位了解情況;并來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掌握其思想動態。對于個別有人格障礙的犯罪嫌疑人,還邀請心理咨詢師進行心理疏導,并在回訪時跟進輔導。對于不批捕的在校生、未成年人,與其所在學校負責人、班主任座談,通過檢查建議的形式建議學校做到三不:不開除、不歧視、不放任。通過回訪,檢察機關得以及時掌握被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情況,動態評估其再犯、逃避訴訟的風險;另一方面,通過和基層組織、群眾的交流,打消了他們對于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畏懼、疏遠心理,便于犯罪嫌疑人盡快恢復社會。為進一步鞏固評估成果,檢察機關監所部門還定期去基層講課,并聽取被取保候審人員的思想匯報,取得了顯著的成效。

由上可以看出,模式在運行中明晰了羈押必要性含義,有效地整合了檢察系統內部的業務資源,將偵監、公訴、監所部門的職能統一在確保羈押必要性的目標之下,提高了各業務部門的專業分工,充分發揮了各部門的優勢,提高了羈押決定質量和科學性。

三、模式的初步成效

自實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以來,市公安機關對170余名輕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全面評估,其中90余人評估后因沒有逮捕必要而取保候審,80余人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117名輕微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了全面評估,其中35人因沒有逮捕必要而不批準逮捕;審查階段對5個犯罪嫌疑人因無羈押必要而變更強制措施;對2名嚴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機制運行成效主要體現在三降三提高。

1、報捕率降低、拘留報捕案件質量提高,統一了執法理念。通過評估軟件形式明示逮捕必要性因素,使公安機關明確了逮捕必要性證明方向。通過證據搜集,一些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審,直訴到法院;一些公安機關拿不準的案件,通過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取得了逮捕必要性證據,并徹底改變了以往提前介入只注重定罪事實的局面。2009年以來,院應公安機關要求提前介入40余起此類案件。公安機關自覺提高了拘留報捕案件的質量,報捕率為57%,比去年同期降低11個百分點;而從以下幾年逮捕率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出2009年實行逮捕必要性評估后,逮捕率明顯下降,到2012評估實行一年后,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統一了執法理念,自覺提高了拘留后報捕案件質量,不該報捕得不報了,因此不捕率又呈上升趨勢。

2、逮捕率降低,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提高,實現了公正執法

試行評估機制以來,我院不批捕45人,是往年同期不捕人數的155%,其中無逮捕必要不捕35人,是往年同期的192%。逮捕率比去年同期下降7%、較前年同期下降12.11%,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沒有出現妨礙訴訟以及影響社會穩定情形。

逮捕案件質量的提高,使得審前羈押降低,在移送的案件中,未采取羈押形式保證訴訟的人數比07年、08年,分別上升129%、85%;未采取羈押形式保證訴訟的人數占整個移送人數的59%,比去年同期上升10%,比前年同期上升36%。

3、占用訴訟時間降低、化解矛盾的效率提高,促進了社會和諧

由于將和解作為辦案的必經程序,使得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在庭審前和解,化解了社會矛盾,減輕了法院調解壓力。如在劉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一案中,當事人在審查逮捕階段即有和解意向,但是未達成協議,后在偵查階段達成協議并部分履行,案件移送審查后,劉某及辯護人均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并積極履行了協議,后經辦案人員的全面了解考察,劉某被取保候審,該案后,由于民事部分已經和解,很快做了判決。因此,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引導辦案提速的做法,也使整個訴訟過程提速,縮短了訴訟時間,提高了化解矛盾的效率,使被損壞的社會關系盡快得到修復,促進了和諧社會的建設。

四、需要進一步思考與完善的問題

篇9

變賣了全部家產投入貴州松桃縣準備大干一場的田應東不會想到,千辛萬苦走上正軌后,經歷了股份轉讓和承包權轉移等風波,在新承包人劉益平的經營下,自己的公司會漸漸走向破產的邊緣;他更不會想到,在他最終走上訴訟之路,希望找到一線生機來挽救企業的時候,本已到手的那份像一紙給死刑犯人的赦書一樣令其喜出望外的法院裁定書,卻因為一句“暫緩執行”就再也沒有了下文。

數載心血面臨危機

經過近一年的考察權衡,2003年7月,田應東和朋友李仕云一起在貴州省銅仁地區松桃苗族自治縣世昌鄉投資成立了松桃群興錳業有限責任公司,田應東本人出任公司代表人。

群興錳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得到了世昌鄉政府的大力支持。雙方簽訂了引資合同書,世昌鄉人民政府在土地征用、稅收政策、電力、水力及原材料供應、事業性規費收取等各方面都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便利。這一切使田應東更加信心十足。“我變賣了全部家產,向銀行貸了款,還向親友借了錢,我幾乎把全部的財力物力都投入進來了。”

全情投入令田應東看到了回報的曙光。2004年1月28日工廠竣工,并于同年3月25日正式投產。一年半以后,第一條生產線完全啟動,并取得了較好的效益。為提高生產效益,公司決定將管理體制更改為股東承包體制。2005年10月1日起,田應東完全承包起了這個公司。而就在這段期間,513.75噸的建廠以來最高月產量紀錄也出現了。田應東認為工廠的未來一片光明。

但就在這個時候,不和諧的聲音出現了。2004年初,一個名叫劉益平的福建人接受了原股東李仕云的股權轉讓。他雖然沒有對田應東承包公司提出異議,但在看到生產效益越來越好之后,他卻開始鬧著要由自己來承包了。

“當時我的承包期還沒有滿,但是他以各種理由干擾我承包,非要自己承包不可。”田應東回憶當時的情況十分無奈。為了不影響兩人間的合作,田應東答應將承包權讓給劉益平。

2006年7月3日,公司和劉益平簽訂了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但是令田應東始料不及的是,就在劉益平承包之后不久,公司開始走向下坡路,月產量急劇下滑,公司開始長期處于半停產狀態,累計虧損達到了330余萬元。更令田應東無法接受的是,劉益平沒有和他這個公司代表人商量,就申請了公司名稱變更,公司改名為松桃三和錳業集團群興有限責任公司。

在無法扭轉虧損,第二條生產線的承包費用無處著落,并長期拖欠工廠管理人員工資的窘境下,劉益平發出了“股權轉讓通告”。田應東不希望自己的一片心血最終破滅,和劉益平進行了多次協商,但都無法取得共識。世昌鄉政府為拯救企業、保障稅收、穩定就業,也出面斡旋,希望劉、田之間能妥善解決工廠虧損的局面,但也是收效甚微。

救命符一樣的民事裁定

眼看著自己的廠子一天天地爛下去,田應東再也坐不住了。他希望能夠用法律的武器挽救自己的企業。2007年4月23日,田應東向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終止公司和劉益平簽訂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并于4月25日遞交了《先予執行申請書》,請求將松桃群興錳業有限責任公司先予執行給自己經營管理。

田應東對最后勝訴很有把握。原因在于,在當初和劉益平簽訂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第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乙方虧損達到乙方在甲方企業內自有原始股本80%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劉益平的原始股本金是350萬元,而他造成的虧損超過了330萬元,早就已經超過80%了,我要求終止合同,完全合法合理。”

2007年5月21日,松桃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將松桃三和錳業集團群興有限責任公司(原貴州省松桃群興錳業有限責任公司)先予執行給原告貴州省松桃群興錳業有限公司的代表人田應東管理。

在這份民事裁定書中還注明:“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拿到這份裁定書,田應東一直揪著的心終于放寬了一些。無論如何,公司重新回到自己的手中,盡管目前公司處境十分不利,但是起碼自己可以盡情施展拳腳,爭取力挽狂瀾了。

然而,此后發生的一切,田應東感到完全無法理解。

全年奔走至今無果

裁定書送達后,松桃縣法院民二庭通知田應東在5月26日上午8點半做好準備,法院執行局將會同鄉政府、派出所等各部門一起到公司來完成裁定執行。但是,一直到中午田應東都沒有等到來人。不明所以的田應東打電話給民二庭庭長熊啟林和執行局局長楊光建,得到的答復卻是:“上面通知說要暫緩執行。”

后來,田應東得知,暫緩執行的原因是“地區中院的領導打電話下來了。”他一下子聯想到了劉益平拿到法院裁定書后,在廠內外公開撂下的一句話:“法院算什么?裁定書頂屁用?我只要到上面走一趟,裁定書就是一張白紙。”

田應東不相信人民法院的裁定書會等于一張白紙。他給銅仁地區地委政法委寫了一份反映材料,時任地委政法委書記熊德威在他上交的材料上親筆寫道:“轉送松桃縣委政法委依法督促辦理。”但還是沒有任何音訊傳來。

田應東又向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銅仁中院認為這是松桃縣法院的裁定,應該找縣法院執行;而縣法院又堅持說是由于中院領導通知要暫緩執行。時至今日,田應東也不知道縣法院所說的這個“中院領導”究竟是誰。

互相推脫的結果就是沒有結果。田應東只好又向銅仁地區地委政法委和督察室反映情況。9月,在經過調查后,督查組對此事件作出專題督查報告,其別注明:“督查組認為,松桃縣人民法院關于該案的裁定應予執行。”

督查報告中還出現了這樣一段文字:“松桃縣法院于5月25日下午召開執行會作了安排部署,定于5月26日予以執行,同時通知了田應東做好執行的接收準備工作,但會后不到兩小時,院長李成海便通知暫緩執行,至于為什么暫緩執行,沒有說明。”

銅仁地委行署專員廖國勛在這份報告上作了“同意地委督查室建議”的批示。但田應東仍然沒有得到執行裁定的通知。在向貴州省高院、省人大反映情況后,田應東都得到了“將向有關方面了解相關情況,回去等候結果”的答復。

在司法救濟的程序上遲遲無法取得進展的時候,田應東沒有放棄自救的努力。2007年6月12日,在公證處、鄉政府等各方在場的情況下,田應東和劉益平協商解除合同,并辦理移交手續。“當時我們之間沒有半點爭執,后來他也同意了。”但一轉臉,情況就變了,劉益平向松桃縣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以擾亂企業單位秩序為由作出將田應東及其他三人行政拘留6天的決定。而此后劉益平態度大改,再也不談終止合同一事。

拘留結束后,田應東隨即向銅仁地區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地區公安局經調查,認為縣公安局認定田應東違法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辦案過程中存在違法辦案的程序瑕疵,決定撤銷對田應東行政拘留6天的處罰決定。盡管最終得到了清白,但是田應東卻氣憤難平:“他這樣回頭就可以編造謊言報案,公安機關還真的就拘留了我,這是令我最難接受的。”

篇10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亚洲激情中文在线不卡 | 日韩欧美国产综合 | 欧美高清一区三区在线专区 | 日本韩国欧美人人澡 | 亚洲人成影院在线观看 | 中文字幕乱码无遮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