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安全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2-02-11 02: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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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安全論文

篇1

2009 年1 月7 日,隨著工業及信息化部相繼為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以及中國聯通發放了3G 牌照,這標志著我國電信業正式進入了3G 時代。①2008年至2011年這四年期間,有不少學者對3G 時代背景下的手機廣告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與分析。

在數字時代互動營銷這個大背景環境下,本文對有關手機廣告研究的文獻資料加以梳理,并提出研究不足及創新之處。

一、統計分析方法

1、統計范圍

本次樣本選取的來源為CNKI中國知網2008年至2011年期間,發表在期刊、報紙、數據庫中所有中文學術文獻資料。

2、統計數據來源

本文主要采取內容分析法,為了得到全面詳實的數據資料,由于CNKI包括了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重要會議論文數據庫等,收錄文獻總量達4667 萬篇,能夠一次檢索較為全面的學術信息,因此選此作為檢索平臺能較為全面的獲取論文數據資料,也能基本客觀的反映我國手機廣告的研究狀況。筆者選取了CNKI中國知識資源總庫作為檢索平臺,以“手機廣告+年份(2008

/2009/2010/2011/年)”為檢索式,在題名和關鍵詞中進行檢索,所得結果相加得到原始數據。

3、統計分析方法

利用計算機對所得數據進行處理, 在檢索結果中排除重復的,以及與研究無關的論文后,對數據進行標記和分類統計分析。

二、統計結果內容分析

1、論文時間

自2008年至2011年,這四年也反映了3G發展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即2008年,數最多,屬于初探與摸索,很多都是淺議;第二階段,也就是進入2009年3G 時代的到來,隨著3G發展的日益成熟,對于手機廣告的研究也日趨明朗化,許多觀點已有明確的針對性和傾向性;至第三階段,2010年及2011年,手機廣告在3G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已成為研究重點。

2008-2009年是手機廣告研究的發展階段,兩年論文量共計有94篇,占總數的84%,2010年發表的相關論文數量明顯下降,而到了2011年,發表數量又有了一個大幅度的增長。依據普賴斯的觀點,即當學科進入大發展時期,文獻量會迅速上升, 而當學科理論日趨成熟時,論文數量增長便會相對減緩,文獻量有一個穩定期。

2、論文期刊源

2008年—2011年,四年期間共152篇論文分散在59 種期刊上,論文分布總體來講比較分散。平均每種期刊上僅載文2. 69篇,依據核心期刊“80%累計法”,即80% 的論文應該集中在約20%的核心期刊上,而現在關于手機廣告的相關研究論文的80% 分散在59種期刊上, 論文分布顯得過于分散。

3、研究議題

通過文章梳理與研究,可以將152篇文章歸為以下八個研究議題類別,其中以分析廣告行業現狀的文章數量最多,有33篇,占總數的21.71%,而手機廣告的法律規范是2011年開始關注與研究的議題,但是的成果并不多,通過研究對比發現,手機公信力是一個較新的研究議題,發表的論文僅為7篇。由此推測,之后研究方向可能以此類尚未成熟的研究議題為主。

4、論文角度

通過對這152篇論文進行統計分析,筆者發現共有94篇文章,是從宏觀的角度分析手機廣告,占總數的61.84%,而單純從受眾角度來進行研究分析的,只有28篇文章,占總數的18.42%,因此,今后研究應該更全面客觀。

三、手機廣告的不足及對策

通過分析,發現手機廣告的研究已較為成熟,從這些研究中,我們可以發現手機廣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對策。

1、手機廣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信息盲目發送,傳播效果不好。 由于對手機短信廣告傳播規律的認識不足,導致了手機廣告信息的盲目發送,引起受眾不滿。此外,手機廣告往往是在一定范圍內群發,其內容可能并不能讓受眾都接受,這些都會增加受眾對于手機短信廣告的抵觸心理。

(2)廣告形式單一,吸引力有限。目前的短信廣告,主要形式是以文字為主,內容過于直白,訴求較為明顯,而且也限制了廣告的信息量。因此,相較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廣告而言,手機短信廣告吸引力有限。

(3)WAP 流量收費,制約手機廣告發展。流量費,是指用戶使用GPRS 接入移動夢網等WAP站點時,所產生的數據流量費用,接入費用以其流量為基準進行計算。②雖然運營商采取了很多套餐等優惠手段,但是對于絕大多數移動用戶而言,除非包月,否則這筆額外的費用還是不愿意接受的,這也成為影響手機媒體廣告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制約了手機廣告的行業發展。

(4)缺乏第三方監控,手機廣告市場未規范。由于我國目前尚沒有設立相關行政機構,對手機廣告進行管理,因此手機用戶的安全存在隱患,并且缺乏第三方監控,而現行的《廣告法》中也沒有涉及短信相關安全法規,我國首部個人信息保護法還在起草中,③因此使手機廣告整體運營管理顯得相對滯后,這也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2、對策

(1)多做市場調研,重視用戶體驗。應該多進行市場調研,對受眾群體應有精確的分析和定位,對于潛在的目標消費群體應有針對性地加以歸類及關注,還可以建立相應的手機用戶體驗數據庫,④將用戶體驗與手機廣告內容定制相關聯,減少對受眾的干擾,使受眾對手機廣告的接受度提高。

(2)豐富手機廣告的表現方式及推送渠道。應改變傳統以接受手機文本短信為主的廣告推送模式,豐富手機廣告表現方式,增加多渠道推送方式,如手機視頻廣告、手機游戲嵌入式廣告等,以吸引更多用戶的關注。

(3)改變收費方式, 推出互動營銷模式。手機廣告的接受若產生流量費用,勢必會降低客戶閱讀手機廣告的積極性。所以,手機廣告主應和移動運營商合作,改變收費方式,尋求新的互動營銷模式,如看廣告送話費等,進一步推進手機廣告發展。

(4)增加短信驗證服務,提升用戶信任度。為了杜絕垃圾短信的騷擾,提升用戶對于手機廣告內容的信任度,手機用戶可以對收到的手機廣告進行短信驗證,以辨真偽,對于虛假廣告,可以及時舉報。

(5)出臺相關政策法規,加大監管力度。國家應盡快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從制度上規范手機廣告行業的行為及經營方式,隨著3G牌照的發放、核準制的制定,以及中國網絡大規模的測試,這些將從政策層面上加速手機市場競爭全面升級。⑤因此,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監管力度,將有利于未來手機廣告行業穩定有序的發展。

(6)完善第三方“監、測、禁”職能, 推動手機廣告健康發展。除了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還應當建立手機廣告經營實名登記制。對于手機廣告的,實行第三方監測,由于其是實名登記,因此對于用戶所接受到的手機廣告承擔直接的法律責任,一旦傳播虛假廣告,被用戶舉報,第三方監測部門可以實行其“禁”的職能,嚴厲打擊非法虛假廣告,保護受眾群體,推動手機廣告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①劉君,《大眾傳播時代的多元化傳播格局—傳播學視野下的手機媒體影響力分析》[J].《北方論叢》,2007(3)

②許之敏、徐小娟,《手機廣告的興起與發展趨勢》[J].《商業現代化》,2008(1)

③喻國明、張小爭:《傳媒競爭力產業價值鏈案例與模式》[M].北京:華夏出版社,2005

④許政,《3G 時代手機廣告十大趨勢》[J].《廣告大觀(媒介版)》,2007(1)

篇2

1.規制明星廣告行為的法律法規缺失

以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一直沒有專門規范商品推薦者(尤其是明星)責任的規定,這是造成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主要原因。

現在,我國已經開始在法律上解決這個問題。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規定個人有虛假廣告行為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①《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將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廣告責任主體。②

2.明星法律意識淡薄

一些明星只是“向錢看”,法律意識淡薄。比如,2006年央視曝出SK-II化妝品中查出違禁物后,有消費者把該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劉嘉玲告上法庭,但劉嘉玲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藏秘排油茶”被查叫違規生產,但代言人郭德綱一句“責任不在我”了事。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其“星途”并未受到影響,其做廣告的收益與應承擔的風險明顯不對稱。

3.輿論監督不力

當媒體和公眾的輿論監督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功能時,明星虛假代言現象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傳播學家拉扎斯菲爾德和默頓認為人眾傳播具有社會規范強制功能,即大眾媒體通過將偏離社會規范和公共道德的行為公之于世,能夠喚起普遍的社會譴責,從而起到強制遵守社會規范的作用。我國輿論在喚起民眾抵制明星虛假代言方面還有許多功課要做。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危害

1.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和號召力代言產品廣告,可以影響目標群體的購買選擇、刺激購買欲望;現代社會多媒體融合,使廣告鋪天蓋地涌向受眾。一旦明星在廣告中做虛假代言,受害的消費者就會很多。

2.不利于媒體和廣告業健康發展

亮麗的明星通過現代媒體展示產品和服務,讓受眾享受著“廣告文藝”,但當發現這一切都是騙人的時候,社會公眾就會產生信任危機,不利于媒體和廣告業健康發展。

國外對明星代言的規制

1.美國

在美國,明星代言的廣告稱為證言廣告。凡是證言性質的廣告,內容必須有真人真事為證,即向消費者推薦產品或服務的證人,無論是明星、名人還是專家、普通人,都必須是產品的真實使用者,否則按虛假廣告處理。③美國涉及廣告管理的法規很多,最主要的是《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個人、合伙人、公司傳播或者導致傳播虛假廣告,都要受到嚴厲制裁。

2.英國

英國1907年頒布的《廣告法》是世界廣告史上最早的比較完整的廣告法。英國獨立廣播局的《廣告標準和實踐法規》要求明星代言廣告必須屬實,不可因此造成誤解。《交易表述法》規定,在產品廣告中使用假證言,受害的消費者可向為該產品做過廣告但沒有表述憑證的廣告代言人索賠。

3.法國

法國對廣告實行事先審查制度,規定任何廣告未經審查不得在媒體,這就從源頭上避免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泛濫。

完善明星代言法律規制的措施

1.在《廣告法》中明確明星代言的法律責任

我國的舊版《廣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通過,1995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舊版《廣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舊版《廣告法》第三章專門規制廣告活動,但規制的主體只限于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涉及明星代言廣告行為的只有第二十五條,該條規定:“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這個規定只側重于保護代言人“他人”(包括明星)的書面同意權,但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該負什么法律責任,即使在第五章“法律責任”中也沒有規定。2009年通過的《食品安全法》雖然規定了明星在食品領域代言虛假廣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只限于食品安全領域。只有在專門規制廣告行為的《廣告法》中明確規定明星代言的廣告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才有可能從源頭-規制明星虛假代言行為。讓人高興的是,新版《廣告法》中對此作了規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2.細化明星虛假代言責任的構成要件

虛假廣告代言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四個方面,如何認定,需要法律細就像鄧婕不可能檢測出三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一樣。很多案例表明,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實則是上了商家的當。這就更需要明確規定相關行政部門的具體職責,更好地做好廣告的事前審查。

結語

明星是公眾人物,應承擔與其知名度相應的社會責任。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行為,通過多種現代媒體進行擴散,嚴重欺騙和坑害消費者,破壞社會公信,必須受到法律制裁。實踐證明,光靠明星自律是不行的,必須有明確規范的法律規制。我們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成熟的做法,總結我國實踐中的經驗和教訓,盡快完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

要通過制定相關法規,強化對各種虛假廣告行為尤其是明星虛假代言行為的制裁,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細化、明確明星虛假代言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和認定標準,完善問責機制,增加事前審查等行政監管措施,加重媒體審查義務和責任,使明星虛假代言行為既能夠從源頭上得到遏制,又能夠在不當擴散時得到及時制止,在造成危害后果時能夠得到及時制裁和救濟。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http://.cn/2009/3/2/11720090

②《工商總局:明星、名人代言虛假廣告可被追究刑責》,新華網,http://

③張龍德主編:《廣告法規案例教程》,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頁

篇3

股東及時足額繳納出資對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各方主體權益、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均有重大意義,因此防范與制裁股東瑕疵出資顯得格外重要。

瑕疵出資指法律或公司章程對股東出資設定了明確的規制,而股東出資沒有吻合這些規制,股東用以出資的財產或財產權利本身存在瑕疵,或者其他出資行為有瑕疵。

一、股東瑕疵出資的形式

瑕疵出資的形式包括虛假出資、高估價值出資、瑕疵給付等。

(一)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其性質為欺詐行為。

我國《公司法》對虛假出資的民事責任未作規定,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解釋三》)中進行了規定,這是我國公司法制度的一大突破,但是仍有借鑒外國相關法律的空間,如《韓國商法》第305條規定,募集設立股份公司時,須在股份認購書上寫明保管銀行;第318條規定,保管銀行有對其保管金額提交證明書的義務。建立繳納款保管制度,能更好地防范虛假出資。

(二)高估價值出資

高估價值出資,是指以超出物品本身的價值作價出資。

依據《公司法》第27條,對于非貨幣出資的財產不得高估也不得低估財產作價。然而《解釋三》第9條只規定不得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高估作價。

不允許高估是防止資本不實,影響交易安全,因此應當予以干預。《公司法》第27條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若出資財產不是國有財產,出資人自愿將其出資財產以低于實際價值作價出資呢?股東與公司是一種合同關系,即股東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出資,以獲得股權作為對價;公司則需賦予其股東資格,允許其享有股東權利,以公司資本充實作為對價。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出資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自愿將其出資財產以低于實際價值作價出資,法律應當準許。

《解釋三》只規定了不得高估作價出資,是否意味著我國公司法制度已允許低估作價出資呢?根據法律位階規則,在解釋法律的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守解釋程序和權限,不得與法律相沖突或超越立法,否則解釋無效。《解釋三》將高估和低估價值出資直接解釋為高估價值出資,有縮小解釋之嫌,建議將其在《公司法》中加以體現。

(三)瑕疵給付

瑕疵給付,指股東繳付的現物存在著品質或權利上的瑕疵。瑕疵給付使標的物的所有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不僅不利于公司進行經營活動,而且可能損害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危害交易安全。因此,必須予以糾正和禁止。

關于如何處理瑕疵給付,《公司法》并無規定,而是在《解釋三》第7條作出了權利瑕疵的規定。在該法律關系中,瑕疵給付的股東為無權處分人,而公司為受讓人,若公司為善意,則可以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反之,則原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該標的物。《解釋三》的此條規制對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和交易安全大有好處,卻忽略了對股東繳付的現物存在著品質瑕疵的規制,易給繳付品質瑕疵標的物的股東以可乘之機。故建議,今后立法加入對股東繳付的現物存在品質瑕疵的規制。

篇4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商家為了提高產品競爭力,追求經濟利益,采用各種手段吸引消費者,其中廣告是應用最為廣泛的手段之一。形形的廣告充斥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商家為了達到廣告傳播效果,不惜重金雇傭名人做代言,明星效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群眾的消費傾向。但是近年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愈演愈烈,各種“明星產品”不斷出現問題,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所引發的產品糾紛事件不斷被曝光,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對不負責任的代言明星進行譴責,要求法律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的立法和相關措施不盡完善,明星承擔法律責任的要求總得不到實現。我國亟待完善對明星代言各種產品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本文就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承擔及如何完善廣告代言制度展開分析。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界定

(一)虛假廣告的認定

在我國,對于虛假廣告并沒有明確的定義,但我們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可以推測出來。結合《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的規定,可將虛假廣告定義為: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介紹其商品或服務時,采用欺詐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或是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品或服務產生錯誤的判斷的宣傳行為。

(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特征

上文已對虛假廣告做出了認定,那么怎樣界定何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哪些明星代言行為是違反法律或道德的要求呢?而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復雜性

虛假廣告的主體一般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一般情況下虛假廣告行為是由三方共同施行的,或者由兩方聯合實施。豍

2.內容的不真實性

虛假廣告所宣傳的內容往往與商品的真實功效不符或者過于夸張商品的某些功能,或虛稱商品具有其實不存在的功能。可能會誤導消費者或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理解,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

3.行為的違法性

虛假廣告大多采取欺騙的手段,且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廣告主體在廣告中虛構或夸大事實,而明星代言人依然為其代言,使廣大消費者對商品產生錯誤認識。

4.主觀上存在過錯

代言明星對其所實施的違法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只要代言人明知是虛假廣告,或應當知道而沒有盡到基本注意義務仍為其代言,則毋庸置疑構成代言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5.實際引起了損害后果。

必須有相當比例的消費者被欺騙或誤導,多人利益都因此虛假廣告而受到損害,才可要求代言人為此承擔責任。由于造成消費者利益損害的原因是復雜的,若僅是個別消費者被誤導,還不具有普遍意義,只有消費者被欺騙或被誤導達到一定數量時,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才能成立。

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構成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并從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準點出發,我認為將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定性為侵權行為更為適宜,更有利于消費者因明星代言的虛假廣告受到損害時得到充分救濟。所以其民事責任的構成即可參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分析。

(一)實施了代言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明星要為其虛假代言行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確實實施了虛假代言行為,他們利用自身的聲譽和社會影響力,為其雇主代言瑕疵商品或服務,影響消費者的消費傾向。反之,若代言人的行為并未違反法律規定,而是由于其他一些客觀原因,則即使造成損害,也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二)引起了損害后果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必須引起了一定的后果才需承擔責任,若其行為沒有引起任何不良后果而要求其承擔責任則會違反我國民法公平、平等等基本原則。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即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須是由于相信明星代言的廣告而購買其產品或服務,而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存在缺陷而使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侵害。只有代言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要求明星代言人承擔侵權責任才言之有據。

(四)代言人存在主觀過錯

過錯,是指行為人通過其實施的侵權行為所表現出來的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故意和過失狀態。豏代言人對其代言的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須具備主觀過錯這一要件,即代言人明知該廣告為虛假廣告仍為其代言,或者代言人應當預見到該廣告虛假可能會損害消費者利益,而仍舊代言。

三、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制及其完善

(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制

在我國,明星代言廣告已成為普遍的現象。商家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爭相尋求明星代言其產品,而明星也在利益的驅動下對商家的要求來者不拒。那么對于近年來虛假廣告的不斷涌現的現象,我國目前有哪些規定來予以規制呢?

從我國《廣告法》第38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廣告法規定了虛假廣告應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承擔責任,然而對于代言人的責任卻只字未提。而正是由于這種法律規定的漏洞使得代言明星可以“沒有后顧之憂”的進行代言。即使其代言的廣告是虛假的,也有其他責任主體在其后擔著,大可高枕無憂,雖然可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但是對其實際的直接利益并無多大損害。顯然,這樣的規定遠不能達到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目的。

另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第1款,第39條,及《刑法》第220條,都明確的禁止了虛假廣告行為,對虛假宣傳的責任主體進行了規制,規定了責任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然而卻無一涉及到明星代言的民事責任。

(二)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民事責任法律規制的局限性

2009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到了個人承擔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問題,其中第55條唯一一次將個人在虛假廣告中的民事責任正式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但是僅僅限于對食品領域內的代言行為加以約束,而未涉及其他領域。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提供廣告等宣傳”(自然包括明星代言廣告)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其進步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對代言虛假藥品廣告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無疑對代言明星具有巨大的震懾與約束作用。

但是,結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就追究明星虛假代言廣告行為的民事責任,立法上仍然存在以下局限:

1.調整范圍較窄

現行法僅規定了虛假代言食品與藥品的代言明星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對其他商品或服務方面則沒有明確的規范。

2.責任承擔方式單一

《食品安全法》雖規定了虛假代言食品廣告可能承擔的連帶責任,但這僅僅是民事責任。除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外,對其他虛假代言行為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卻不明確、不具體、實務操作難度大。

3.救濟方式缺乏

即使《食品安全法》的出臺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定的追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救濟方式,但僅僅要求其承擔較輕的民事責任,并未引入先行賠付和懲罰性賠償的做法,救濟方式過于單一。

總之,盡管《食品安全法》為我們提供了從法律上規范明星代言廣告行為的先例,但是僅憑這些規定,難以從根本上扭轉中國當前規范廣告代言制度的不健全局面。

(三)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民事責任法律規制的完善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泛濫不僅給消費者造成了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而且給國家、集體和社會也帶來了巨大負擔。但目前法律現狀卻不容樂觀,本文就完善明星代言廣告法律的規制提出以下構想。

1.完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至今為止,通觀我國規定廣告行為的相關法規,除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外,幾乎沒有其他法規專門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行為。所以我們必須對明星代言廣告行為進行嚴格規制。如在民事法規中明確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應承擔民事責任,加重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程度。明星應為其代言的產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代言之前應盡仔細審查、體驗的義務。若其代言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則應當對因此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明星代言必須有明確嚴格的歸責體制

法律法規必須要求明星代言時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并設置嚴格的義務性規定,所以我國在為明星代言廣告設立法律規制時,同時也必須明確嚴格的代言義務。豒可以規定以下義務:代言人須確保其所做廣告與產品真實情況相符,保證廣告詞與其真實意思一致的義務;代言人所聲明的產品質量和效果必須要有事實依據,已經過其審查或試用。同時,還應加大代言人承當虛假廣告的責任力度,如根據虛假廣告引起的損害后果的大小,可以規定代言人承擔停止代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懲罰性賠償、登報公告等多種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3.建立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虛假廣告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一般的過錯責任顯然不夠奏效。代言人如果明知或應知是虛假廣告仍參與設計、制作、并或推薦的,毋庸置疑構成違法行為。但是,普通消費者想要證明代言人的主觀過錯何其艱難。所以,我認為應當建立過錯推定原則,法律應明確規定明星應負舉證責任,代言人如果不能證明其代言廣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有,在訴訟中,應由明星承擔證明廣告是否為虛假的舉證責任。

4.引入先行賠付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使用一些明代言的問題產品后受到損害,但因缺乏資金,得不到及時救治而落下后遺癥甚至終身傷殘的例子比比皆是。為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及時充分的救濟,我建議應在我國廣告代言制度中引入先行賠付制度。即在消費者因使用虛假廣告中宣傳的產品而受到損害時,先由代言人進行賠付,使受害者得到及時救治。然后,再追究問題產品的責任應歸咎于何方,而后再進一步考慮是否需追償的問題。

5.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是指賠償金額超過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統觀現在明星代言廣告的混亂局面,一般的賠償制度難以遏制虛假廣告的泛濫。可以效仿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廣告法中也規定代言人應對消費者所受的損失雙倍賠償。只有加大懲罰力度,使明星因代言虛假廣告而付出的代價大于其收益,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泛濫的問題。

6.加強各部門的監管力度。

(1)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如定期對明星代言的產品進行抽查檢驗,一旦發現與廣告宣傳中的質量便準不符合,要立即進行調查查處。特別是對與消費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密切相關、影響較大的食品、藥品和各種日用消費品的廣告,必須列為重點監管的對象。

(2)加強我國廣告審查制度,從源頭上杜絕虛假廣告的出現。廣告相關部門應自覺、積極審查廣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嚴格按照廣告審查的規定和程序對廣告進行審查。

篇5

一、比較廣告

何謂“比較廣告”,不同法系國家有不同理解。《1984年9月10日歐盟理事會關于誤導廣告和比較廣告的指令》規定“比較廣告意指任何明確或含蓄地提及競爭者或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德國法學界認為“比較廣告泛指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指稱某個或某些競爭對手或由某個或某些競爭對手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廣告。”[1]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將其定義為“對可替代商品進行客觀可測量的品質或價格的比較,并通過其指名道姓、描述或者其他區別性信息可以識別出其他品牌的廣告。筆者認為,比較廣告是以廣告形式,對兩種以上產品或服務進行對比,以說明廣告主自身產品、服務的優點。

不僅比較廣告的定義因法系不同存有差異,就連比較廣告的立法模式在各國也大相徑庭。綜觀世界各國立法, 主要有三種模式:(一)否定立法模式。主要是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西班牙、意大利、希臘等。法國法明文規定“任何人無權在廣告中明確指出競爭者產品的缺陷或不足,即使所指是真實的。”西班牙更是將比較廣告視為非法廣告,規定“比較性廣告屬不實(不誠實)廣告,這種廣告沒有產品、服務的根本特征、相近特點及客觀上可展示的特征為依據。”(二)肯定立法模式。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認為“比較廣告不僅無害于經濟發展,而且有利于正常的商業競爭”因此支持比較廣告。此外英國也允許比較廣告合法存在,規定只要比較是真實的,且沒有對競爭對手進行誹謗或貶低的比較廣告是允許的。(三)限制立法模式。典型代表是德國,德國并沒有明確禁止比較廣告,僅在《反不公平競爭法》中規定,不允許對競爭者及其產品進行有害的或非真實的評價。但由于司法部門對反不公平競爭法有關條款的解釋很嚴格,所以實際上幾乎不可能做比較廣告。但不能據此認為德國不允許比較廣告,實際上德國允許比較廣告,只是對其作了嚴格限制。此外,加拿大、日本等國也采限制立法模式。

對我國是否允許比較廣告,理論界意見不一。很多學者依據《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十二條以及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為我國禁止比較廣告。本文認為此觀點頗有以偏概全之嫌,首先,第十四條第三項只是禁止對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較,并沒有禁止對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內容作比較;其次,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只能說明我國明確禁止絕對化的對比廣告;最后,第十二條禁止的是貶低其他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廣告,而非比較廣告。“貶低”與“比較”的含義不同,國家工商局廣告司所編的《廣告法釋義》一書對“貶低”的解釋是“采用不公正、不客觀、捏造、惡意歪曲事實、影射、中傷、低毀等不正當手法。”此書還認為“ 一般而言,在有科學的依據和證明,并且是相同的產品或可類比產品,在有可比較之處又具可比性的情況下,在廣告中進行比較是允許的。但這種比較必須在一定限度內,只是陳述一種客觀存在, 而不含有借以貶低他人,以抬高自己的表現和傾向。”據此,我國并未采否定立法模式。再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審查標準(試行)》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可知:我國原則上允許比較廣告,但明文禁止下列非法比較廣告:(一)絕對化對比廣告;(二)對藥品及醫藥器械等一些與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特殊產品的功效、安全性對比的廣告;(三)貶低性對比廣告;(四)其他。

二、不正當競爭比較廣告

何謂“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比較廣告是以廣告形式,對兩種以上產品或服務進行對比。依據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可分為合法比較廣告和非法比較廣告。表面看兩者似乎沒有聯系,實際上卻密切關聯。合法比較廣告遵守市場競爭秩序,對產品或服務作真實、客觀比較,受《廣告法》等法律保護;而非法比較廣告以廣告形式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不正當競爭比較廣告:

(一)虛假比較廣告

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認定處理虛假廣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可知,虛假比較廣告是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對兩種以上產品或服務進行錯誤對比,以誘使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服務的比較廣告。虛假比較廣告涉及到對自己和其他經營者產品或服務兩方面的陳述,判定不真實應針對那一部分,理論界有不同看法。本文認為,對自己或其他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特征、品質等進行不實陳述的,都應認定為虛假比較廣告。因為,無論是對自己產品或服務作虛假不實陳述還是對其他經營者產品或服務作虛假不實陳述,在此基礎上的比較都是不真實的,都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產生影響。

(二)詆毀商譽比較廣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 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經營者為打擊競爭對手,采取令人誤解的錯誤方法,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商品或服務進行比較,并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的比較廣告構成詆毀商譽比較廣告。詆毀商譽比較廣告與虛假比較廣告的區別在于,“虛假宣傳”是其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是借助虛假宣傳手段,來實現詆毀競爭對手商譽的目的。當兩者競合時,依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將該行為認定為詆毀商譽比較廣告。

(三)商標侵權比較廣告

比較廣告是以廣告形式,對兩種以上產品或服務進行對比,這種對比很有可能提及對方產品或服務的商標,形成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事實,從而形成商標侵權比較廣告。關于商標侵權比較廣告,《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同時《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用于廣告宣傳或者展覽。”因此,經營者無權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于己方的比較廣告,以宣傳己方產品或服務。

三、不正當競爭比較廣告的法律規制

隨著實踐中不正當競爭比較廣告糾紛增多,修改和完善立法規制此種行為迫在眉睫,本文提出以下幾方面修改建議:

(一)修改、完善《廣告法》,對比較廣告設專章進行全面、系統規制,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繼續采用肯定立法模式,原則上允許比較廣告,但禁止虛假比較廣告、詆毀商譽比較廣告等非法比較廣告。

2.明確比較廣告的定義、適用范圍、合法性標準等基本內容,何謂“比較廣告”前文已作界定,不再贅述。至于比較廣告的適用范圍,本文認為應采用概括加列舉的立法模式,概括規定哪些行業可以使用比較廣告,具體列舉哪些行業不能使用比較廣告。本文認為比較廣告的合法性標準為:(1)真實性,比較廣告必須遵循客觀真實原則,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對產品或服務的一項或多項特征進行全面、客觀比較;(2)正當性,特指比較目的的正當性,經營者運用對比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宣傳時應遵守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商業道德;(3)可比性,比較廣告所比較的對象應屬于同一類型,具有可比性。

3.明確禁止非法比較廣告,如比較廣告不得對自己或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作不實陳述或引人誤解的陳述;比較廣告不得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比較廣告不得侵犯其他經營者的商標專用權。

4.明確比較廣告參與者的義務及其違反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首先是廣告主的義務,廣告主要恪守商業道德,本著客觀真實的原則,用公平、合理的方法對產品或服務進行比較;其次是廣告制作者的義務,廣告制作者應遵守相應職業道德,拒絕非法廣告;最后是廣告者的義務,廣告者應做好審查工作,對未的非法廣告應拒絕審查,對已的非法廣告應立即停止,報告相關機關并接受處理。對違反義務的廣告參與者應追究法律責任。首先是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其次是行政責任,可以罰款、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等;最后是刑事責任,對嚴重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5.對比較廣告的監管作出規定。僅規定比較廣告主體的權利、義務,依靠廣告行業的自律難以維護廣告市場秩序,必須建立立體的比較廣告監管體系對比較廣告進行監管。依托主管部門、同業自律組織、大眾傳媒等機構和組織,對比較廣告進行全面監管,并分別賦予他們一定的監管權限。

(二)梳理、修改相關法規、規章,使其關于比較廣告的規定與《廣告法》保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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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前波未平,后浪又起。近日,在中國設點辦學的美國圣塔利學院(Centenary College)發表聲明說,因為發現大面積的學生剽竊,決定關閉其在中國的教學項目。在讀的學生可以通過考試來決定是否能夠獲得學位,也可以選擇退回部分學費。

為了抵制不同的價值觀,圣塔利學院“自絕”于全球最大的市場,這種場景似曾相識。7月27日,美國發行量最大的報紙《今日美國》對此進行了報道,有美國大學的校長在采訪中坦承,在中國開辦類似于圣塔利學院的項目,幾乎就是“搖錢樹”。

但圣塔利還是走了。對中國國內來說,走的只是一個名氣不大脾氣不小的學校,難以引起過多的關注,甚至有人再次套用不久前的那句話來寬慰國人:以退出掩蓋經營的失敗。但在國際層面上,這樁新聞卻層層發酵,其中的得失影響不能小覷。

首當其沖的,當然是中國的學術界。其實,早在國內的風波迭起之前,因為剽竊造假,中國的學術界已經蒙羞。

去年底,國際期刊《晶體學報》(Acta Crystallographica)一次性發現70篇來自中國的造假論文,引起了一片輿論聲討和譴責。不少海外學界人士都直言不諱:和中國學者合作,需三思而行。

不僅學術界,中國的學生可能也要因此付出代價。這也是有前車之鑒的。2001年,美國的教育界發現在中國的申請學生中存在代考、申請論文、虛假推薦信、考試舞弊等造假行為,此后多年,美國各大學校都把懷疑的眼光投向了中國學生。這次的情況,可能又要引起別人的“刮”目相看。

除了學生和教授,全體國人的形象可能也難逃陰影。在英國《經濟學人》雜志的報道中,一位受訪者說:“越來越多關于中國剽竊造假的報道,不僅令人質疑中國科學界的整體可信度,還給中國產品的安全性和信息的真實性都投下了一片疑云。”這樣的評論相當刺耳,但要承認,它并沒有超出普通人的邏輯能力和常識范圍。

無論多么普遍,剽竊造假終究屬于個人行為,而社會輿論的相關反應則是一種文化生態。在近期的社會熱點事件中,從當事人和揭發人的對峙,到社會大眾的爭議和糾結,表明我們正處于一個什么樣的文化生態:一方面是被指證的當事人面對鑿鑿證據或處之泰然,或百般抵賴,一律拒絕認錯道歉,另一方面是支持者的理解和同情,認為成功了就是本事,你奈我何?當然還少不了無所謂的袖手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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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998,XX抱回家”、“中國十大最具成長性房地產企業傾力打造”、“xx病的克星”,這些廣告詞充斥在各種媒體上,頻率之高甚至小孩子們都能當做順口溜背出來。

經濟的高速運轉,市場的日益開放,廣告與人們日常生產、生活的聯系越加密切,在各式各樣眾多的宣傳媒介上不乏虛假廣告的身影,網絡購物、電視購物等購物方式日益流行,新興購物平臺日益崛起,都為虛假廣告的蔓延滋生提供了溫床。同時,廣告制作手段和樣式隨著廣告行業的繁榮發展也不斷提高豐富,虛假廣告更是變得無孔不入,為很多商品或服務提供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渠道。

一、虛假廣告的概念

(一)虛假廣告的定義

按照通俗的理解,虛假廣告主要包含虛假的內容宣傳和引人誤解的信息傳遞,一般表現為廣告宣傳的內容或服務并不具備相應的質量,亦或是使受眾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的理解、聯想,并最終誤導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此類廣告往往內容充斥著過分夸張的產品描述,且用詞模糊,具有誘惑性。盡管在我國法律的相關條文中沒有虛假廣告的明確定義,但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可以見到立法者對此類不當行為的約束。《廣告法》就采用直白的方式禁止廣告采用虛假內容對消費者進行欺騙或誤導,《廣告管理條例》則要求廣告的具體內容務必達到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經營者的經營手段則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約束,利用廣告的影響虛假宣傳商品質量、制作成分等關鍵信息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該項要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所體現。結合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廣告者的廣告如若使消費者產生了認知錯誤,并最終誤導了消費時的選擇,就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

(二)虛假廣告的特征

首先,虛假廣告的行為主體種類并不單一。虛假廣告的行為主體主要指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兩大類,其中經營者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為推銷產品服務而進行宣傳的銷售主體,還應包括對廣告進行設計制作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廣告者主要就是廣告主,或是電視臺、網絡媒介等負責對廣告進行宣傳的法人、經濟組織。

其次,虛假廣告表現形式復雜多樣。其表現形式不僅包括夸大事實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宣傳,也有語言模糊、令人誤解的涉嫌詐騙性質的宣傳語,亦或是為宣傳自己的產品而采用廣告的形式對競爭對手進行誹謗、詆毀。令人擔憂的是,現今社會發展呈現多元化的特點,消息通過新興媒體傳播的途徑紛繁多樣,虛假廣告的表現形式也向著多樣復雜的方向發展。

最后,虛假廣告的社會危害性極大。虛假廣告是市場經濟的負面產物,有著極大的危害性,它的內容不真實,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破壞廣告的真實性,阻礙廣告事業的健康發展,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市場信息不靈,導致資源的不合理配置,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破壞市場信用,影響國家公信力,不利于我國在國際經濟社會樹立正面的商業形象。

二、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

按照我國民法界通說來講,民事責任由三種構成,分別是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其中侵權責任具備的構成要件,國內學者將其歸納為: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事實,該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存在因果關系,并且行為人有主觀的過錯。虛假廣告宣傳行為具備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

(一)虛假廣告行為的違法性

違法性是法律對侵權行為的負面評價,表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虛假廣告行為因不真實的內容,破壞了法律秩序,違背了《民法通則》中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的原則,違反了法律對民事活動中各方當事人應遵循自愿、公平的要求。

(二)虛假廣告造成損害事實

侵權的結果必定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現代侵權法對民事主體的保護從民事權利的保護滲透至合法權益的保護。損害事實根據具體的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及精神損害。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出發,虛假廣告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消費者在交易活動中所擁有的安全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其次,從其他合法經營者角度看,虛假廣告行為侵害了守法經營者的公平市場競爭機會,給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了負面的影響。第三,從社會整體的角度看,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利于正常市場管理體制的完善和社會主義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

(三)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指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導致另一種現象的產生。相較于一般的侵權行為,虛假廣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擁有廣泛且不確定的對象,由于此種行為的大量存在,受其侵害的消費者和合法經營者的基數龐大,人身和精神的現實危險程度也大大增加。考慮到保護消費者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認定損害事實時,在存在事實聯系的基礎上,若違法者無法就違法行為與具體的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系提出否定性的證據,即應認定虛假廣告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成立。

(四)虛假廣告行為主體具有主觀過錯

如前所述,虛假廣告行為的行為主體包括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者,因主體的復雜多樣性,各個主體的主觀過錯也不盡相同,但可以確定的是,只要行為主體有明顯的非法目的,且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意圖,就具有了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也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了作為的形式,虛假廣告行為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作為主要是指虛假廣告的故意,不作為是指當者具有說明和警告義務時,未履行相應的職責。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仍積極作為或未采取補救措施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心理狀態只能是故意。無論在虛假廣告行為中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行為成立的本身就有著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若的廣告客觀上具備了虛假廣告的特征和其他要件,就可以推定其行為主體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三、虛假廣告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廣告法》除了規定禁止采用虛假廣告的形式欺詐誤導消費者外,還規定了實際損害發生時,由廣告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若廣告經營者、者等賦有相應說明警告的義務主體在明知廣告是虛假的情況下,未履行其義務,仍參與設計制作與,則要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更嚴厲的是,不能提供廣告主有關信息的,要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除了行為主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一些中介團體組織在虛假廣告的推廣中受到了損害,這些中介團體組織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一)損失賠償的責任

所謂損失賠償,即消費者因為廣告的宣傳影響而購買了商品,發現商品的性能、價格、質量等影響商品品質的因素與廣告內容嚴重不符時,擁有提出退貨并要求返還費用的權利。若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因不符廣告宣傳而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廣告主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在一般的侵權責任中,賠償損失是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責任承擔方式,在懲罰不法侵害行為,補償受害人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方面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消除負面影響的責任

虛假廣告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不僅會對受害者的財產造成損失,也可能會侵害到其生命、健康、人格尊嚴等權利。生命健康方面的損失可以采用與財產損失相同的金錢賠付的方式進行責任承擔,在人格尊嚴方面產生權益損害的,可以適用其中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承擔責任方式。具體而言,如果一則廣告具備了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被認定為虛假廣告,就應該被停止傳播和播放,即所謂的停止侵害,而被停止播放之后,還應該由專業人士、權威人士或者廣告主發表聲明,糾正大眾的錯誤意識,消除其帶來的各種負面影響。

(三)賠償數額的認定

作為不正當的競爭行為,虛假廣告行為侵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會對其他競爭者帶來不利影響乃至嚴重的利益侵害,此種情況體現在假冒他人名稱、標志、商標、專利等問題上。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廣告主在廣告宣傳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同時,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貶低扭曲其他競爭者的產品與服務,旨在提高自己的市場占有率。該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面廣,在進行補償性賠償時不易精確計算出具體數額以彌補被害人的損失。此時可以參考《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經營者造成難以計算的損害時的賠償方法,即將賠償額定為虛假廣告行為主體在虛假廣告造成損害的期間因該行為而獲得利潤,同時承擔遭受損失的競爭者調查虛假廣告行為所獲利益時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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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是對企業的核心資產進行全面系統的保護,不斷的更新企業系統的安全防護,找出企業系統的潛在威脅和漏洞,識別,控制,消除存在安全風險的活動。電子商務安全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不能認為存在永遠不被攻破的系統,當然無論是何種模式的電子商務網站都要考慮到為了系統安全所要付出的代價和消耗的成本。作為一個安全系統的使用者,必須應該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合理使用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技術,作為系統的研發設計者,也必須在設計的同時考慮到成本與代價的因素。在這個網絡攻防此消彼長的時代,更應該根據安全問題的不斷出現來檢查,評估和調整相應的安全策略,采用適合當前的技術手段,來達到提升整體安全的目的。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巨大商機背后同樣隱藏著日益嚴重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僅為企業機構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使社會經濟的安全受到威脅。

1 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

在電子商務運作的大環境中,時時刻刻面臨著安全威脅,這不僅僅設計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漏洞,而且與人們的行為模式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1 信息內容被截取竊取

這一類的威脅發生主要由于信息傳遞過程中加密措施或安全級別不夠,或者通過對互聯網,電話網中信息流量和流向等參數的分析來竊取有用信息。

1.2 中途篡改信息

主要破壞信息的完整性,通過更改、刪除、插入等手段對網絡傳輸的信息進行中途篡改,并將篡改后的虛假信息發往接受端。

1.3 身份假冒

建立與銷售者服務器名稱相似的假冒服務器、冒充銷售者、建立虛假訂單進行交易。

1.4 交易抵賴

比如商家對賣出的商品因價格原因不承認原有交易,購買者因簽訂了訂單卻事后否認。

1.5同行業者惡意競爭

同行業者利用購買者名義進行商品交易,暗中了解買賣流程、庫存狀況、物流狀況。

1.6 電子商務系統安全性被破壞

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進入系統,改變用戶信息、銷毀訂單信息、生成虛假信息等。

2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原則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是在現有情況,實現投入的成本與效率之間的平衡,減少電子商務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據電子商務網絡環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技術來制定安全策略。在制定安全策略時應遵循以下總體原則:

2.1 共存原則

是指影響網絡安全的問題是與整個網絡的運作生命周期同時存在,所以在設計安全體系結構時應考慮與網絡安全需求一致。如果不在網站設計開始階段考慮安全對策,等網站建設好后在修改會耗費更大的人力物力。

2.2 靈活性原則

安全策略要能隨著網絡性能及安全威脅的變化而變化,要及時的適應系統和修改。

2.3 風險與代價相互平衡的分析原則

任何一個網絡,很難達到絕對沒有安全威脅。對一個網絡要進行實際分析,并且對網絡面臨的威脅以及可能遇到的風險要進行定量與定性的綜合分析,制定規范的措施,并確定本系統的安全范疇,使花費在網絡安全的成本與在安全保護下的信息的價值平衡。

2.4 易使用性原則

安全策略的實施由人工完成,如果實施過程過于復雜,對于人的要求過高,對本身的安全性也是一種降低。

2.5 綜合性原則

一個好的安全策略在設計時往往采用是多種方法綜合應用的結果,以系統工程的觀點,方法分析網絡安全問題,才可能獲得有效可行的措施。

2.6 多層保護原則

任何單一的安全保護措施都不是能獨當一面,絕對安全的,應該建立一個多層的互補系統,那么當一層被攻破時,其它保護層仍然可以安全的保護信息。 轉貼于

3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主要技術

3.1 防火墻技術

防火墻技術是一種保護本地網絡,并對外部網絡攻擊進行抵制的重要網絡安全技術之一,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務,實現網絡信息安全的基礎設施。總體可以分為:數據包過濾型防火墻、應用級網關型防火墻、服務型防火墻等幾類。防火墻具有5種基本功能:

(1)抵擋外部攻擊;

(2)防止信息泄露;

(3)控制管理網絡存取和訪問;

(4)VPN虛擬專用網功能;

(5)自身抗攻擊能力。

防火墻的安全策略有兩種情形:

(1)違背允許的訪問服務都是被禁止的;

(2)未被禁止的訪問服務都是被允許的。

多數防火墻是在兩者之間采取折中策略,在安全的情況之下提高訪問效率。

3.2 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是對傳輸的信息以某種方法進行偽裝并隱藏其內容,而達到不被第三方所獲取其真實內容的一種方法。在電子商務過程中,采用加密技術將信息隱藏起來,再將隱藏的信息傳輸出去,這樣即使信息在傳輸的過程中被竊取,非法截獲者也無法了解信息內容,進而保證了信息在交換過程中安全性、真實性、能夠有效的為安全策略提供幫助。

3.3 數字簽名技術

是指在對文件進行加密的基礎上,為了防止有人對傳輸過程中的文件進行更改破壞以及確定發信人的身份所采取的手段。在電子商務安全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能夠解決貿易過程中的身份認證、內容完整性、不可抵賴等問題。數字簽名過程:發送方首先將原文通過Hash算法生成摘要,并用發送者的私鑰進行加密生成數字簽名發送給接受方,接收方用發送者的公鑰進行解密,得到發送方的報文摘要,最后接收方將收到的原文用Hash算法生成其摘要,與發送方的摘要進行比對。

3.4 數字證書技術

數字證書是網絡用戶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數據,由第三方公正機構頒發,以數字證書為依據的信息加密技術可以確保網上傳輸信息的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交易的真實性、不可否認性,為電子商務的安全提供保障。標準的數字證書包含:版本號,簽名算法,序列號,頒發者姓名,有效日期,主體公鑰信息,頒發者唯一標識符,主體唯一標示符等內容。一個合理的安全策略離不開數字證書的支持。

3.5 安全協議技術

安全協議能夠為交易過程中的信息傳輸提供強而有力的保障。目前通用的為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提供的協議主要有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協議、通信安全協議、郵件安全協議三類。用于電子商務的主要安全協議包括:通訊安全的SSL協議(Secure Socket Layer),信用卡安全的SET協議(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商業貿易安全的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InternetEDI電子數據交換協議以及電子郵件安全協議S/MIME和PEM等。

4 結論

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電子商務安全所占的比重越發重要。研究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意在于減少由電子商務安全威脅帶給人們電子商務交易上的疑慮,以推動電子商務前進的步伐。解除這種疑慮的方法,依賴著安全策略原則的制定和主要技術的不斷開發與完善。

參考文獻

[1]田沛. 淺談電子商務安全發展戰略[J]. 知識經濟, 2010, (2).

[2]如先姑力阿布都熱西提. 計算機網絡安全對策的研究[J]. 科技信息(學術研究), 200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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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是對企業的核心資產進行全面系統的保護,不斷的更新企業系統的安全防護,找出企業系統的潛在威脅和漏洞,識別,控制,消除存在安全風險的活動。電子商務安全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不能認為存在永遠不被攻破的系統,當然無論是何種模式的電子商務網站都要考慮到為了系統安全所要付出的代價和消耗的成本。作為一個安全系統的使用者,必須應該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合理使用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技術,作為系統的研發設計者,也必須在設計的同時考慮到成本與代價的因素。在這個網絡攻防此消彼長的時代,更應該根據安全問題的不斷出現來檢查,評估和調整相應的安全策略,采用適合當前的技術手段,來達到提升整體安全的目的。電子商務所帶來的巨大商機背后同樣隱藏著日益嚴重的電子商務安全問題,不僅為企業機構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使社會經濟的安全受到威脅。 

1 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 

在電子商務運作的大環境中,時時刻刻面臨著安全威脅,這不僅僅設計技術問題,更重要的是管理上的漏洞,而且與人們的行為模式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電子商務面臨的安全威脅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1 信息內容被截取竊取 

這一類的威脅發生主要由于信息傳遞過程中加密措施或安全級別不夠,或者通過對互聯網,電話網中信息流量和流向等參數的分析來竊取有用信息。 

1.2 中途篡改信息 

主要破壞信息的完整性,通過更改、刪除、插入等手段對網絡傳輸的信息進行中途篡改,并將篡改后的虛假信息發往接受端。 

1.3 身份假冒 

建立與銷售者服務器名稱相似的假冒服務器、冒充銷售者、建立虛假訂單進行交易。 

1.4 交易抵賴 

比如商家對賣出的商品因價格原因不承認原有交易,購買者因簽訂了訂單卻事后否認。 

1.5同行業者惡意競爭 

同行業者利用購買者名義進行商品交易,暗中了解買賣流程、庫存狀況、物流狀況。 

1.6 電子商務系統安全性被破壞 

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進入系統,改變用戶信息、銷毀訂單信息、生成虛假信息等。 

2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原則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是在現有情況,實現投入的成本與效率之間的平衡,減少電子商務安全所面臨的威脅。據電子商務網絡環境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安全技術來制定安全策略。在制定安全策略時應遵循以下總體原則: 

 2.1 共存原則 

是指影響網絡安全的問題是與整個網絡的運作生命周期同時存在,所以在設計安全體系結構時應考慮與網絡安全需求一致。如果不在網站設計開始階段考慮安全對策,等網站建設好后在修改會耗費更大的人力物力。 

2.2 靈活性原則 

安全策略要能隨著網絡性能及安全威脅的變化而變化,要及時的適應系統和修改。 

2.3 風險與代價相互平衡的分析原則 

任何一個網絡,很難達到絕對沒有安全威脅。對一個網絡要進行實際分析,并且對網絡面臨的威脅以及可能遇到的風險要進行定量與定性的綜合分析,制定規范的措施,并確定本系統的安全范疇,使花費在網絡安全的成本與在安全保護下的信息的價值平衡。 

2.4 易使用性原則 

安全策略的實施由人工完成,如果實施過程過于復雜,對于人的要求過高,對本身的安全性也是一種降低。 

2.5 綜合性原則 

一個好的安全策略在設計時往往采用是多種方法綜合應用的結果,以系統工程的觀點,方法分析網絡安全問題,才可能獲得有效可行的措施。 

2.6 多層保護原則 

任何單一的安全保護措施都不是能獨當一面,絕對安全的,應該建立一個多層的互補系統,那么當一層被攻破時,其它保護層仍然可以安全的保護信息。 

3 電子商務安全策略主要技術 

3.1 防火墻技術 

防火墻技術是一種保護本地網絡,并對外部網絡攻擊進行抵制的重要網絡安全技術之一,是提供信息安全服務,實現網絡信息安全的基礎設施。總體可以分為:數據包過濾型防火墻、應用級網關型防火墻、服務型防火墻等幾類。防火墻具有5種基本功能: 

(1)抵擋外部攻擊; 

(2)防止信息泄露; 

(3)控制管理網絡存取和訪問; 

(4)vpn虛擬專用網功能; 

(5)自身抗攻擊能力。 

防火墻的安全策略有兩種情形: 

(1)違背允許的訪問服務都是被禁止的; 

 

 

 

 

 

(2)未被禁止的訪問服務都是被允許的。 

多數防火墻是在兩者之間采取折中策略,在安全的情況之下提高訪問效率。 

3.2 加密技術 

加密技術是對傳輸的信息以某種方法進行偽裝并隱藏其內容,而達到不被第三方所獲取其真實內容的一種方法。在電子商務過程中,采用加密技術將信息隱藏起來,再將隱藏的信息傳輸出去,這樣即使信息在傳輸的過程中被竊取,非法截獲者也無法了解信息內容,進而保證了信息在交換過程中安全性、真實性、能夠有效的為安全策略提供幫助。 

3.3 數字簽名技術 

是指在對文件進行加密的基礎上,為了防止有人對傳輸過程中的文件進行更改破壞以及確定發信人的身份所采取的手段。在電子商務安全中占有特別重要的地位,能夠解決貿易過程中的身份認證、內容完整性、不可抵賴等問題。數字簽名過程:發送方首先將原文通過hash算法生成摘要,并用發送者的私鑰進行加密生成數字簽名發送給接受方,接收方用發送者的公鑰進行解密,得到發送方的報文摘要,最后接收方將收到的原文用hash算法生成其摘要,與發送方的摘要進行比對。 

3.4 數字證書技術 

數字證書是網絡用戶身份信息的一系列數據,由第三方公正機構頒發,以數字證書為依據的信息加密技術可以確保網上傳輸信息的的保密性、完整性和交易的真實性、不可否認性,為電子商務的安全提供保障。標準的數字證書包含:版本號,簽名算法,序列號,頒發者姓名,有效日期,主體公鑰信息,頒發者唯一標識符,主體唯一標示符等內容。一個合理的安全策略離不開數字證書的支持。 

3.5 安全協議技術 

安全協議能夠為交易過程中的信息傳輸提供強而有力的保障。目前通用的為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提供的協議主要有電子商務支付安全協議、通信安全協議、郵件安全協議三類。用于電子商務的主要安全協議包括:通訊安全的ssl協議(secure socket layer),信用卡安全的set協議(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商業貿易安全的超文本傳輸協議(s-http),internetedi電子數據交換協議以及電子郵件安全協議s/mime和pem等。 

4 結論 

在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電子商務安全所占的比重越發重要。研究電子商務安全策略,意在于減少由電子商務安全威脅帶給人們電子商務交易上的疑慮,以推動電子商務前進的步伐。解除這種疑慮的方法,依賴著安全策略原則的制定和主要技術的不斷開發與完善。 

參考文獻 

[1]田沛. 淺談電子商務安全發展戰略[j]. 知識經濟, 2010, (2). 

[2]如先姑力•阿布都熱西提. 計算機網絡安全對策的研究[j]. 科技信息(學術研究), 2008, (10). 

篇10

當前,認真學習和研究同志醫學科技倫理思想,對于促進我國醫學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醫學科學技術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提高人民群眾身體素質中的作用,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同志醫學科技倫理思想內容十分豐富,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客觀、公正地評價醫學科學技術的作用,重視醫學科學技術倫理問題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科學技術不斷運用于各個領域。在醫療衛生行業,科學技術越來越顯現出重要作用。一些高新技術不斷應用于疾病的診斷、治療和康復之中,為人類的健康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帶來了福音。在新的歷史時期,醫學科學技術更深入、更快速地向前發展,對人類社會和人自身的發展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正如同志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十六屆世界計算機大會開幕式上的講話中所指出:“20世紀,人類取得了輝煌的科技成就。從量子理論、相對論的創立,脫氧核糖核酸雙螺旋結構的發現,信息科學的誕生,到人類基因組序列‘工作框架圖’的繪就,世界科技發生的深刻的革命,社會生產力極大提高。可以預計,21世紀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特別是信息技術和生命科學的不斷突破,將對世界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1]220“以分子生物學為核心的生物工程技術醞釀著新的重大突破,為農業、醫藥和人類健康開辟了全新的前景。”[2]同時,我們還應看到,高新醫學技術的運用也帶來了許多倫理問題,值得我們重視和研究,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新醫學技術的負面影響,充分發揮高新醫學技術在醫療工作中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的重要作用,為人類的健康服務。2000年8月5日,同志在北戴河會見諾貝爾獎獲得者時的講話中強調:“信息科學和生命科學的發展,提出了涉及人自身尊嚴、健康、遺傳以及生態安全和環境保護等倫理問題。”“在21世紀,科技倫理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3]這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必須為人類造福歷史經驗證明,科學技術是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動力,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科學技術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會引起生產力的深刻變革,人類社會的巨大進步。特別是知識經濟時代,科學技術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因此,同志曾多次指出: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是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務,“以知識造福于人民,是科技工作者的光榮責任。”[1]601995年5月26日,他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科技工作要始終把經濟建設作為主戰場,把攻克國民經濟發展中迫切本論文由整理提供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作為主要任務。”[4]“要十分重視解決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減災防災、人口控制、人民健康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問題,為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作出貢獻,促進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協調發展。”[1]54防病治病,促進人們的健康是醫學的根本目的。高新醫學技術的運用是實現醫學目的的重要手段,要使高新醫學技術發揮積極作用,必須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

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操作、運用高新醫學技術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為病人服務的崇高品德。因此,應對醫務人員加強醫學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樹立為病人服務的思想,做到以病人為中心,從而有利于醫務人員從病人的利益出發,克服醫學技術主義至上的觀念,更加注重人文關懷,貫徹和落實生物-社會-心理醫學模式。

因此,在發展、運用醫學科學技術過程中,必須始終強調醫學科學技術為人類服務的思想,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導致基因歧視,網絡技術涉及國家安全、企業經營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權的危險,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療、克隆技術的適用范圍等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有的國家利用高技術成果提高自己的軍事實力,在世界或地區范圍內謀取霸權,干涉他國內政……科學技術本身難以做到這一點。

在21世紀,科技倫理的問題將越來越突出。核心問題是“科學技術進步應服務于全人類,服務于世界和平、發展與進步的崇高事業,而不能危害人類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國《科學》雜志主編埃利斯•魯賓斯坦專訪時的談話中又強調:“生物技術,尤其是對基因的研究,必將給人類帶來福音。”“防止基因歧視、保護個人隱私、貫徹知情選擇和實現公正原則,都是我們十分關注的問題。科學自由的原則一定要堅持,但科學的發展要為人類服務,不能危害人類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同志再次強調:“人類基因組計劃是人類科學史上的偉大科學工程,它對于人類認識自身,推動生命科學、醫學以及制藥產業等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經過全球科學界的共同努力,人類基因組序列的‘工作框架圖’已經繪就,這是該計劃實施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人類基因組序列是全人類的共同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財富,應該用來為全人類造福。”[1]

三、尊重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勞動成果,保護知識產權醫學科技工作者是發展醫學科技的主導力量,他們為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其勞動必須得到社會的承認,其人格必須受到人們的尊重,其成果應受到保護。

這也是“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具體體現。在這個問題上,同志為我們作出了榜樣,他多次要求對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和技術人員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鼓勵。1991年10月8日,他在農業科學家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對一些科學家給予充分肯定。“實踐證明,摩爾根對遺傳學的貢獻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錢學森同志“國家杰出科學家”榮譽稱號儀式上的講話中,對錢學森在科學研究領域作出的杰出貢獻表示熱烈祝賀,并借此機會向為祖國社會主義建設作出巨大貢獻的廣大科技工作者,表示親切慰問和衷心感謝本論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對建國以來在醫學科技和衛生服務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代表人物給予高度贊揚。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對為人類基因組序列作出貢獻的科學家給予高度評價。

做好知識產權保護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勞動成果的重要舉措,也是科技倫理的一項內容。“技術轉讓和保護知識產權,已成為當今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關系中的重要問題……科學技術,總是要同世界各國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進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學倫理,尊重并合理保護知識產權,對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利用實行符合各國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導,是21世紀人們應該注重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1]217加強國際合作是促進科技進步的重要途徑之一。近年來,我國在環境保護、生物工程、基因技術、信息科學等領域加強了國際合作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與國外科學技術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強調要堅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倫理原則。由于各國基礎、自然環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狀況等的不同,科技發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點,各有優勢,各國應互相學習,共同發展,共同進步。所以,在科技交往過程中,“我們應當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又要善于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開展國際合作。

至于遺傳資源問題,中國在1998年6月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其出發點是在該原則下促進國際合作和交流。中國政府鼓勵中國科學家與國外同行在這一領域進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數個人和公司以科研名義采集標本從事商業活動。”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國際工程科技大會上的講話中又重申,在堅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則下,搞好科技領域國際合作問題。指出全球氣候變化、大氣和水體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因特網上虛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問題,都需要通過加強工程科技的國際合作來促進解決。我國將堅定不移地實施可持續發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展戰略,加強與世界各國的合作,更好地保護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的生存環境,使我們的子孫后代擁有一個更為美好的發展空間[1]227-228。

四、誠信、求實創新、拼搏奉獻、團結協作,是醫學科學技術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醫學科學研究中必須遵循的道德規范誠信,是科學研究中必須遵循的一個基本道德規范,是科技發展進步的內在保證。誠信,在科技領域,也就是要具備科學精神。而“科學精神的精髓是實事求是。科技工作者應該率先垂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加強科學道德建設,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態,反對一切弄虛作假行為,努力成為先進文化的實踐者。”超級秘書網

[6]同樣,一個人要想在科學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績,必須“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大力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求實新精神、拼搏奉獻精神、團結協作精神。這四種精神,是我國數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質的結晶,也是科技事業繁榮的重要保證,要作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發揚光大。”

具體來講,“求實是科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學之本,創新是科技發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學研究來不得半點虛假,必須以求實的態度,尊重客觀規律,探索真理,開拓創新……團結協作是社會化生產條件下科學技術研究活動的內在要求。在科學技術工作中,既要倡導學術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團結合作,取長補短,發揮集體優勢,協同公關。”[1]60-61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消除科技行業中可能出現的弄虛作等不正之風,科技才能取得更大進步。

參考文獻:

[1].論科學技術[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1.

[2].文選(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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