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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主體審核要點
1.合同主體資格資質
審核合同對方是否具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名稱是否與合同對方名稱完全一致,審核合同對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核查擬簽訂的合同標的或行為是否屬于合同對方的經營范圍。審核合同對方資質,具體包括審核合同對方主體是否取得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相關資質,資質等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資質的情形。
2.合同主體履約能力
審核合同對方的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明確合同對方是否處于正常經營狀態等,避免給合同履行造成風險。
3.分支機構簽訂合同
如擬簽訂合同的分支機構由法人依法設立并已領取營業執照,即屬于《合同法》中的“其他組織”,具備合同主體的資格,可以簽訂合同。反之,如擬簽訂合同的分支機構不是法人依法設立或未領取營業執照,則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不能簽訂合同。
4.職能部門簽訂合同
職能部門是企業的內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也沒有營業執照,因此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
5.簽約人
審核合同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簽約,應審核人的授權委托書、授權權限及身份證等資料。
(二)支付條款審核要點
合同支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兩種形式。一次性付款一般適用于合同期限較短且合同對方沒有后續維護服務、質量保證等義務的合同。分期付款一般適用于合同期限較長或合同對方具有后續維護服務、質量保證等義務的合同。分期付款的各個時間節點必須精確,應避免設置存在歧義或無法精確的時間節點作為付款時間點。
審核合同價款是否明確為含稅價或不含稅價,如合同價款是含稅價,是否約定了明確的稅率。
(三)違約責任條款審核要點
1.違約責任的完整性、明確性
審核是否對所有合同對方的義務均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尤其是涉及到合同對方關鍵義務的違約責任是否約定。審核違約責任的內容(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責任數額等)是否約定明確、具體,相關條款表述是否存在歧義或表述模糊不清的問題。
2.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審核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責任、定金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足以挽回我方經濟損失,是否能夠有效保障我方合同權益。
3.審核違約金金額是否過高或過低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根據上述規定和實際情況,審核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約金金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情況。
三、知識產權條款審核要點
審核合同是否設置了知識產權條款。在咨詢類、委托類、設計類、技術類、宣傳類等合同中應設置知識產權條款。審核知識產權、技術成果歸屬和分享約定是否清楚、明確。審核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是否進行了明確約定。審核相關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爭議解決條款審核要點
審核合同是否約定了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是否唯一。如選擇訴訟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應審核訴訟機構是否約定明確、清楚,是否存在歧義或約定不明的情形,是否屬于《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可供給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管轄的人民法院范圍。審核約定的訴訟機構是否符合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如選擇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應審核是否明確了仲裁機構和仲裁規則,仲裁機構名稱是否準確。
五、合同有效期審核要點
1.合同各方簽訂日期是否填寫
由于大多數合同約定 “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簽訂日期以最后一方簽署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日期為準”,故合同各方正確、完整填寫簽訂日期對明確合同生效時間十分重要。
2.合同有效期自動順延約定
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有效期自動順延不利于合同的動態跟蹤管理,容易造成合同管理風險,一旦順延,如想終止合同,必須滿足相關條件,否則將會引起合同爭議或糾紛。尤其是在合同有效期較長的情況下,自動順延風險也更大。
參考文獻
二、對企業中合同審核與合同管理的概念的分析
1.合同審核的概念:合同審核是指企業在簽訂合同之前對合同形式的相關內容進行檢查的過程。其目的是確保合同格式以及內容的正確性,檢查合同內容存在的漏洞,從而有效避免因某些內容而侵犯到一方的利益。審核的內容通常包括:合同格式是否規范,合同中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同的終止方法等。在審核的過程中,要考慮后果,這是因為合同一經簽訂就生效,一旦出現問題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合同管理的概念:合同管理是針對當事方的合同進行的更改、使用、保存、終止等合同行為的總稱。其管理過程是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管理工作對合同作用的發揮起到決定性的影響作用,同時它還具有動態的特征。
三、企業中合同審核和合同管理的應用研究
1.企業中合同審核的應用分析
(1)合同審核內容的分析
通常情況下,企業的相關人員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先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了解,仔細檢查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合法,這是合同當事人擁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權利。檢查合同的格式是否規范,形式是否合法,還需要檢查最基本書面形式之外的電子形式是否合法。只有保證合同內容合法,才能夠使合同發揮出它本該具有的作用,才可以體現出合同簽訂的意義與價值。合同審核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企業的經濟活動不受到外界干擾,利益不會受到損害,使企業勞動力得到保障。可是在合同中如果有損害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合同內容有掩蓋犯罪嫌疑等情況,這樣的合同一定不能簽訂,即使簽訂了,這份合同也是不合法的,不能產生法律效力。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時候,要盡量避免由自然人單獨簽訂合同的情況,確保合同相對方合規。為了實現合同的合法、合規性,相關合同管理人員在簽訂合同的環節,有必要查看合同制作的具體流程,也就是檢查該合同有沒有經過審查部門審批,有無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檢查當事人的名稱與實際蓋章的名稱是否一致。同時還需要檢查合同違約的責任條款是否合理,合同審批的程序是否達到了相關要求,合同內容的文字部分的敘述是否得當,付款條款是否具有合理性等內容。
(2)在合同審核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①起草人員要加強對合同審核人員提出的補充意見的重視,確保合同審核工作的有效性。②制定合同審核制度,并要求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做嚴格審查。③合同審核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對于合同審核人員要定期進行專業培訓,以此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技能水平。④合同審核人員要仔細審查合同形式、合同具體內容、審批程序、違約責任條款、爭議解決方式條款等內容,確保合同合法、合規。⑤明確相關工作人員的職責:審核人員負責對企業管理、合法合規專業方面的內容做出審核,財務人員負責對合同賬面常見問題和票據方面的內容作出審核,合同主辦部門對合同相對方的履約能力及資質等方面進行把關。
2.企業中合同管理的應用分析
合同管理在企業中的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企業能否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還要取決于企業內部有無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企業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與合同的制定、審批、登記、保管等工作息息相關。因此企業應該在簽訂合同前,及時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并不斷完善。合同管理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制度進行,使合同簽訂過程更具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從而有效減少合同漏洞問題,也能更好地保障企業的經濟利益。
(2)確定內部法律顧問部門:由于企業簽訂的合同具有民事責任,并且合同一旦簽訂是不允許任何一方單方做出更改的,從一定程度上說,它脫離了企業內部的界限,所以對于合同的具體內容需要管理人員及時組建企業內部法律顧問部門,并制定相應的法律顧問管理制度,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從而使合同更具法律效力。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以市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合同審核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款、租賃、擔保、保險、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第四條市公司法規處負責市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第五條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第二章審核內容
第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業務部門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再審。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八條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
(二)財務部門關于項目預算審批意見;
(三)簽訂借貸合同的,附擔保物的有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五)授權他人簽訂合同的,附授權委托書;
(六)欲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書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附送有關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核部門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全。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送審的合同進行登記,送審人和受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審核意見審批。合同審核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報市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條審核意見反饋。經市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核重大經濟合同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審核期限。合同審核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于重大復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并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復制文本予以歸檔。
第十三條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但是實際上,勞動法上所說的勞動關系是:雇傭方(勞動法所指的用人單位)與受雇方(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之間的雇傭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勞動合同是這種勞動關系的書面約定,勞動合同是諾成性的、有償的雙務書面合同。
沒有書面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無法證明,事實上有很多職工憑著工資單等相干證據和證人證言,舉證說明了勞動關系,而單位往往因為這樣除了被裁判賠償外,還因為沒有及時簽訂勞動書面合同而被勞動行政機關處罰(上海單位被處以500~1000元/人*未簽訂合同的職工人數=處罰金額)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筆者就以上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如何結合實際勞動管理工作需要進行合法且合理原則確定進行分析:
一、 勞動合同期限;
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在合同有效期間,雙方都必須自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合同期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終止。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一般勞動合同是以固定期限(如1年或幾年)為限,事實上勞動法和地方性法規并沒有設定下限,只是對無固定期限的情況設定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問,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無固定期限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雙方若是要行使合同解除權,仍然需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規定的要求進行。
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也不同于勞務合同(關鍵在于雙方確定了雇傭勞動關系),實踐中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往往是企業因臨時工作需要錄用職工而訂立的合同,往往是以計件、計時形式發放工資;或者象建筑工程項目性質所需要的情況下進行的。因此,除非是建筑或以項目工程形式經營的企業是可以適用該期限。
另外,企業往往擅自設定試用期,有的居然2年合同期中約定了1年試用期;實際上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上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一般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有限制的,而不是任意設定的。
另外,對于試用期解除合同權利,有些企業理解失誤,以為試用期是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不完全穩定階段,所以試用期可以隨意辭退,而不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實際上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是法律賦予職工在試用期自由選擇就業單位權利,而企業只能根據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從中可以看出,企業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解除該職工是合法、合理的!而不是隨意規定。
二、 工作內容;
指企業單位安排職工從事的具體工作,在合同中應當對以下進行明確約定-
1. 工作時間,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另外也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但是作為企業也必須要明白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對于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在合同別規定:發生生產安全與質量事故的,發生能影響生產的設備故障下,可以要求職工加班,當然也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2. 工種或職務。應當與聘用時的要求一致,在合同要確定工作崗位。為了便于經營管理應當在合同該條款后面,加上“可根據公司(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進行工作崗位調整。”這樣就比較具備靈活性和便利性。過于硬性規定工作崗位反而會讓企業一旦調動該職工工作而處于違約境地。
3. 對生產技術工人,還可以規定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
4. 對于需要加班的情況,還應當說明加班時間與加班費的支付方式。
一般時間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有點必須注意:對于休假日(一般是周末與周日)安排加班的,企業完全可以安排補休而不是支付200%的工資。因為勞動法上該條款是選擇性適用條款,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補休或者支付加班費。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指企業提供給職工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一般對于從事辦公室工作的文職人員而言并不需要詳細,而對于在車間或者生產場地工作的職工,尤其需要注意女工的特殊保護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實際未成年人的保護。
對于女工保護主要是從“禁忌勞動”和“四期(月經期、懷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對于未成年工主要是對工種、勞動時間等方面。具體見勞動法相干規定,如: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功。第五十九條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第六十條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一條
(4)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第六十二條
(5)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六十三條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第六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第六十五條)
如果企業違反上面的國家強制性規定,而在合同擅自設定與上述規定相違背的條款將屬于無效條款。
四、 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不僅包括工資,也包括獎金、津貼等,還應包括集體、個人福利和保險待遇。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也就是說,工資計算時應當按照每月30日進行,而不是單純按上班時間計算。很多企業把工資計算定在每月22.5日基礎上所以不是很正確。
同時,在勞動合同中一般只規定工資,所以工資應當按月計算發放,即使是“年薪”也應該折算成12個月進行發放。而且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職工本人。
對于獎金、津貼,國家是沒有明確規定。是屬于企業經營自主權限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設定。而勞動保險,現在一般是指社會保險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救濟金)和工傷保險。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進行規定,否則企業會因此而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請注意合同上的“工資”金額,因為在實務中往往企業要根據職工名冊繳納社會保險金,而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基數是職工的實際工資(理論上是該職工實際收入所得)。企業單位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應該按其金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在合同中盡量不要從此擅自變更,因為這是屬于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條款。
五、 勞動紀律;
主要是如何對職工的獎勵懲處規定,目前有適用于全民企業與集體企業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2年3月12日國務院),由于現在沒有專門的私營企業職工獎懲法律法規,只有企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內部制定相干的規章制度,在工會或者向全體職工公告并在職工承諾接受后開始生效。最好就是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備案,這樣一旦發生因為處分職工違紀行為,但缺乏上述程序,而失去應有的約束力。在此筆者建議可適當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內容自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
對于應當給予經濟處罰的違紀行為,企業在制定時候可以參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1)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2)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3)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5)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6) 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7)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同時參考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但是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同時對于有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筆者建議:對于職工處分應當本著說服教育為主,不要采用動輒罰款形式。因為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原來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行政處罰權不一定會自然過渡成為私營企業的行政處罰權。所以,避免因擅自罰款而被職工告上法庭,法院會因為私營企業不享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授權,而企業被責令撤消擅自設定的經濟處罰。但是職工違紀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企業完全可以要求其進行賠償,當然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
但是有一點,企業也必須注意對職工的約束。筆者建議企業在錄用職工時盡量招用能調到檔案的待業人員或在職人員,尤其是本地戶籍(含人才引進)人員。原因如:
首先,有檔案記載,企業對該職工就能及時控制職工的情況,一旦發生職工違紀,可以先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且依據其書面檢查作出處分,完全可以將其書面處分材料交到保管該職工檔案的職業介紹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尤其是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合同的決定,應當將此及時記錄進檔案,那么該職工將在今后就業(尤其是流動向管理比較嚴格的國有、外資企業)或者出國等問題上嘗到自己違紀所釀造的苦果。最后,書面檢查與處分決定也是應付那些假借勞動法保護而惡意先告企業的職工提起無理仲裁與訴訟的有利證據。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主要有:協商解除合同和單方解除合同以及法定解除合同。
1. 協商解除
一般在合同中可以直接約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 單方解除
這種除了法律規定外無需任何理由,只要單方提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職工可以享有。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條款規定來看,職工可以自由選擇辭職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唯一限制條件是:提前30天書面告知單位就可以。
那么作為單位該怎么辦呢?其實要求職工提前30天書面報告,就是給單位個緩沖期間,單位可以在30天內安排好接替工作,進行審計調查職工在任的行為-確保單位利益。實務中,有不少職工雖然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報告,但是請了長假不來上班。對于這種情況,單位可以要求職工作出合理解釋:事假說明情況,一般2、3天是合理的;對于病假,必須要求出示醫院證明并去核實,實際上單位真的去調查還是可以發現很多問題的,那么在30天內(勞動關系存在期間)對職工進行處罰,這樣就能威懾一些企圖蒙混的職工。對于有責任心的職工,還是協商即時解除好。
3. 法定解除。
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外,在合同中還要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對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事項進行規定。
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A.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 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上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很多私營企業單位片面理解了勞動法中關于提前30天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往往隨意找個理由,說你不適應工作要求等等,有的甚至口頭告訴而沒有以書面形式告之。可以說企業在行使該權利時必須舉證說明存在上述情況,尤其是第二款中“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必須要先證明是不能勝任工作而且也根據其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更重要的是所調整的工作崗位應當符合該職工智力、體力等實際情況的。過于隨意說明而缺乏足夠證據,往往是企業一早為自己敗訴奠定了基礎。
(3)對于“裁員”必須謹慎!法律規定: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合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這也就是說:裁員是經過行政機關備案審批程序的,而且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即工會通過,沒有工會的,也要由職工代表簽字同意)。這是法律預先設置了限制,以防止企業擅自行使自主權而傷害職工權益。
3. 必須注意的是,有些情況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地方:規定的醫療期是一般是3個月。而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分別是:
女23周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 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生育后結扎的另增加21天;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
同時注意的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所以很多單位不愿意設立工會恐怕也是由此而來。但是工會作為職工權益的保護機構,應當發揮更大的作用。
4. 即時解除合同的情況分析
勞動法對職工與單位解除權都有30天的限制,但是法律也是允許當場即時解除合同的。如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的這兩條是分別授予單位和職工即時解除合同權利,而且條款上分別具有針對性。同時也相應規定了舉證責任-職工必須對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二)(三)款舉證。同時必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這個條款理解上出現了問題。很多人認為勞動報酬就是工資,但是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勞動報酬中不僅是工資還應當包括社會保險金。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這里不再重復勞動法規定那些單位承擔的行政與刑事責任。主要在這里講單位如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主要是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 3 日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
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
關鍵詞: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簽署;審核
中圖分類號: TU7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設企業重要的管理內容之一,與投資控制密不可分。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一般流程分為合同準備、合同簽署、履行和履行后管理四個階段。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各階段當中,簽署階段是非常重要的一環,直接決定了投資的效果,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展以及后續工作的實施。對建設企業的合同管理部門來說,如何能夠準確把握建筑施工合同的審核要點,對于整個工程的順利開展以及投資控制工作的實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施工合同合規性審核
建筑施工合同合規性審核是合同簽訂前對合同的形式以及承包人的合同資格所進行的一系列基礎審核工作。對于經過招投標確定的承包人,因為在招標期間已進行過相關內容的審核,這項工作可以忽略或是簡單處理,但對于未經招標的工程,就需要按照以下內容逐項落實,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1.確保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必須是書面的,這就是說建筑施工合同的所有內容都應當以書面形式體現出來,這是確保建筑施工合同能夠順利執行的必備條件。
2.審核承包人的法人資格。在我國,建筑市場的準入需要審批制度,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只能是法人。合同簽訂前對方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授權代表委托書,并做為合同審核文件的附件,合同簽訂時要確保合同簽字與法人或法人授權代表一致,并要核對印章,確保合同簽訂時加蓋的公章與合同名稱一致。這項工作看似多余,其實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工程建設技術含量高,社會影響大,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資格有嚴格限制。不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就與之訂立合同,容易上當受騙。
3.調查承包人的資信情況。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對方注冊資本金、凈資產、負債、經營作風和商業信譽等內容。做到知己知彼。對于信譽差,具有不良記錄的公司,應慎重辯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4.了解承包人的資質等級。結合具體工程項目的要求,審查承包人的資質等級、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防止其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借用他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承接工程,掛靠其他企業以他人名義承接工程。對于以聯合體名義簽訂合同的承包人,要審核對方提供的聯合體協議以及聯合體各方的資質等級。
5.確保承包人的選定符合國家對招投標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發改委《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除特殊情況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二、建筑施工合同文本的規范性審核
合同簽署階段的重要控制措施是做好建筑施工合同的文本管理,控制合同的文本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合同內容和條款可能存在不合理、不嚴密、不完整、不明確或表述不當,可能導致重大誤解。因此,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要非常謹慎,不得含糊,語言文字的表述應準確無誤,避免出現歧義。
1.合同條款完備性審核。建設工程施工條款必須完備,表示必須準確。如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等,均需明確規定。
2.權利與義務明確性審核。合同條款應當對合同所涉及到的所有人員的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合同各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各方的責任風險。同時合同中明確的權利義務也是產生法律糾紛后重要的證據。
3.合同前后一致性審查。合同在內容上必須講求邏輯嚴謹、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內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內容與附件內容相互沖突。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一旦產生糾紛,就會讓人無所適從。
三、建筑施工合同投資控制審核
建筑施工合同投資控制審核是建筑施工合同審核的核心內容。重點是審核合同價格的合理性、工程款的支付與結算、工程變更調整方法以及違約處理等條款。
1.價格的合理性審核。建筑施工合同價格的確定要以相關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作為支撐。采用合適的概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適應的定額編制工程概預算。對于招投標合同要嚴格以投標人的報價清單為依據確定合同價格。對于未經招投標的工程一般不宜僅按照承包人的報價確定合同價格,而要經過第三方審價后,經過雙方協商確定合同價格。對于防洪、搶險等緊急工程可以按照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協商確定合同價格,同時增加附加條款約定在工程結束后按照工程的決算審核結果調整合同價款。
2.支付與結算條款的審核。首先建筑施工合同一般不應采用一次性付款,而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預付款,對于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其次每月或季度按照實際完成情況的一定比例支付進度款,特別注意的是進度款的支付不能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能高于工程價款的90%。最后應核在結算條款中約定預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質保金,比例一般為5%,并在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也可設定為半年或兩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
3.工程設計變更條款審核。設計變更條款首先要審核的是變更范圍的確定。合同中一定要明確哪些變更可以調整合同金額,哪些變更不對合同金額產生影響。其次合同中應當對變更費用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對于合同中已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或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對于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按照合同價款的編制原則和取費標準編制分析單價或是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解決方法。
工作目標:
在堅持村級集體財產所有、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兩級審核,從村、鎮合同審核中心兩個層面上分別對農村經濟活動合同簽定工作進行指導和審核。加強農村經濟合同管理,確保合同格式規范,內容程序合法。
工作范圍:合同審核中心工作范圍是:各行政村的經濟活動合同簽定審核;為農村基層群眾經濟活動提供合同范本、提供相關法律咨詢。
合同條款: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中心的運作方法和運作程序
鎮合同審核中心對合同產生和履行的全過程實行全方位跟蹤服務和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產生。同時防范農村基層腐敗行為的產生。
1、各村委會,在確定合同項目時,由村委會向鎮合同審核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2、鎮審核中心對合同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后交由村委會執行。如發現合同簽定的內容、程序不符合要求,審核中心可決定暫緩合同的執行,擇日進行調查或舉行聽證會,并補充合同條款或撤銷、終止、變更該合同。
3、項目發包時,鎮審核中心會同招投標中心派工作人員到現場監督,確保招投標的公正。在項目投標后,審核中心現場辦理見證手續或協助辦理公正手續,確保合同規范,內容程序合法。
4、各村委會在合同簽定后,將合同、公示材料、責任書等有關材料復印件,交由審核中心整理建檔。
5、合同履行過程中,鎮審核中心定期到村檢查走訪,督促當事人按合同履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銷售合同可以分為一般銷售合同和特殊銷售合同,其中,特殊銷售合同又可以分為開口合同和合同金額超過規定金額的重大合同,銷售合同是企業內部據以確認收入、發出貨物、催收賬款等的重要文件,為了杜絕違法或者無效的銷售合同,防止經濟詐騙和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降低或者避免企業在銷售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承擔的經營風險和經濟損失,除了由法律部門對銷售合同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外,更重要的是建立財務審核制度,對銷售合同將給企業帶來的收入、成本、經營風險等問題,進行經營性審核。其具體內容包括:
1、明確合同審批權限。設定審批權限時,要考慮合同的類型以及金額大小,例如,對重大經濟合同應事先集體審議制度。此外,還應遵循法律法規對關聯交易等特殊情況下合同訂勞動一些特殊規定,防止發生意外損失。
2、明確合同審核的業務流程。通過規定審核程序,以及分離不相容職務,發現有效約束和監督。
3、明確合同簽訂過程中財務審核的內容和關注重點。如標的的數量和價格條件,銷售金額是否滿足企業盈利的需要,付款條件、期限和方式是否符合控制經營風險的要求,對方企業信譽和信用是否符合信用政策的規定,價格外的費用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規定,等等。
4、加強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財務審核,實行財務監控,例如根據合同發貨、開具發票、接收貨款、記錄應收賬款明細賬時,都要分別進行財務審核,防止出現技術性差錯。
5、明確合同修改或者解除、終止的審批權限和流程。不得隨意變更和修改。如有特殊情況需變更改或者修改的,應重新履行財務審核手續。涉及經濟賠償的,賠償前還應辦理相關財務事項。
企業應收賬款和合同管理之間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關聯系的。作為參與到企業合同管理當中的管理人員也必須參與到應收款項的管理中去。由于企業合同的簽訂和生效是十分復雜的過程,我們應該對對方的財務情況基本掌握,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部門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和溝通能力,發揮自身的決定性作用,為決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明確業務流程和審批權限,實行財務監控,加強財務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評估客戶信用風險,跟蹤客戶履約情況,落實賬款責任,減少壞賬損失。
二、財務的應收賬款的常規管理
應收款項是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啵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應收款項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企業資金的周轉和經濟效益的實現,也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資產質量和資產營運能力,甚至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
1、做好信用管理。企業應當制定可行的信用政策,對客戶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時刻觀察其信用額度有沒有超出期限,如果超出期限,我們必須對其及時提醒,根據不同的客戶實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建立健全客戶信用檔案,科學開展催款,實行黑名單制度,是企業實行信用管理的有效措施。做好信用風險評估和控制,是企業合理確定信用銷售額度、有效控制壞賬損失的基礎工作,并恰當地對應收賬款的相關管理進行科學的評價。
2、制定信用政策。一是要估計信用政策變動時產生的增量銷售,二是要估計與增量銷售相關的增量成本,三是要扣除與增量有個的壞賬損失,四要扣除機會成本,即經營資金被應收款項占用而喪失的收益,這樣,才可以確定信用政策是否能產生凈利潤,根據對給予客戶信用的風險收益分析,我們可以決定是否給予客戶賒銷的待遇以及賒銷的最高額度和還款期限。
3、建立應收款項臺賬管理制度。企業應當設立應收款項臺賬,詳細反映內部業務部門以及各客戶應收賬款的發生、增減變動、余額及其每筆賬齡等財務信息。同事加強合同管理,對債務人執行合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防止壞賬風險的發生,定期編制應收款項明細表,向企業管理人員和有關業務部門反映應收款項的余額和賬齡等信息,及時分析應收款項管理情況,提請有關責任部門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企業壞賬損失。
4、建立壞賬準備金制度。將預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作為損失及時計入費用,通過提取壞賬準備金,為企業相對穩定實現更多的利潤,分析、估計應收賬款的變現能力和變現速度,預測并控制其壞賬損失,強化和優化應收賬款的有效,科學管理,是每個企業決策者、經營管理者、特別是財務會計人員應該引以為重的問題。
三、財務的應收賬款的事后管理
1、財務部門能依法理財,對到期的應收款項,應當及時提醒客戶依約付;對逾期的應收款項,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催收;對重大的逾期應收賬款,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落實內部催收款項的責任,將應收款項的回收與內部各業務的績效考核及其獎懲掛鉤。對于業務部門和責任人員造成逾期應收款項的,應當在內部以恰當方式予以警示;造成壞賬損失的,應當按照內部管理制度扣減其績效工資。
2、財務在清欠管理和催收應收款過程中,如果企業在追索逾期應收款項過程中,按照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支付給專門收賬的機構或者人員勞務費用、訴訟費用,作為當前費用處理,不得掛賬。為了減少壞賬損失而與債務人協商,對逾期應收款項按照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根據企業董事會等機構審議決定和債權債務雙方簽訂的有效協議,可以將折扣部分作為壞賬損失處理。
要約與承諾都是一種法律行為,作為法律行為就要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的三個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主義公共利益,予以貫徹執行。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都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要根據《經濟合同法》第4條規定,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必須條例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其中對人身保險尤為重要的一條,要求意思表示真實,只有意思表示真實,方能發生表意人所希望的效果。對作為射幸合同的人身保險合同,特別要強調“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即投保人不真實告知導致保險人的錯誤判斷而作出的承諾,保險人可以撤銷由于被欺詐而作的意思表示,解除法律對自己的約束。在這里,人身保險雖無正式法規規定,但可參照《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精神,投保人如對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據此,投保人在要約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在我國的市場當中,國企成為了市場當中的領隊,逐漸的加入市場當中,這讓我國經濟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讓我國的資金逐漸的增長。為了給彼此加強經濟和心理上的保障,書面協議就起到了一定性的作用,給大家帶來了方便。也避免了一些經濟和糾紛上的麻煩,所以書面協議的規范效果就越來越重要了,與此同時也體會書面協議在工作當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審計的重要性
合同審計主要是指審計的相關部門對簽訂合同、履行情況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等活動,合同審計對企業來說,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對于合同的當事人來說,有利于維護其合法權益,使市場秩序穩定,經濟得到發展。其次,有利于合同的完善,防止經濟糾紛的發生,使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維護。第三,有利于企業內控的強化,防止風險的產生使企業的決策減少失誤。最后,有利于價格審計職能強化,使監督經濟的聯動效應得到強化。
二、擬草審計的過程
在擬草書面協議之前,我們要了解合作的伙伴是一個什么樣的公司,要對合作的項目有所了解,要溝通出彼此合作的方式,雙方需要達成相同的想法,按照項目的需要量身打造出合適的書面協議。保證了質量的同時也保證了彼此的信任度,也為了以后的合作打下了一個良好的基礎。當簽訂了書面協議的時候就起到了法律的效益,開始受法律保護。
(一)審計的確定
當我們開始設定書面協議的時候,我們要了解全面的問題,要符合規定經濟法,合法合理的去書寫合同。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要條理清晰,邏輯不混亂,每一條的規定都會讓人通俗易懂,讀起來簡單明了。也減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起到了保障進度的作用。
(二)收集相關的資料
當我們擬草協議的時候。我們需要法人的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相對應的一些等級證書的復印資料。需要公司主人本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法人的銀行賬號、介紹信、委托書、各個部門考察的實際報告、證明經濟實力的物件、雙方合作的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還有貴公司的管理規模等等。
(三)檢查的過程
當準備簽署書面協議的時候,彼此雙方要認真仔細的閱讀書面協議,閱讀其中規定的每一條信息是否合乎法律條例,對方有沒有違法的行為,是否彼此達到了最大的利益,是否達到了自己單位心中想要的那份合理的計劃,和自己簽訂協議的人是否達到了簽署協議的資格和權利。在閱讀的過程當中,更要注意書面協議的完整程度、表達的清晰程度,檢查內容完整程度,也要注意雙方當中有一方要違反合同的時候應該怎么樣去解決處理其中的問題。
三、常見的問題
書面協議當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常見的問題,例如:條理不清晰,書面協議只有一份,沒有其他的備份,當合同丟失的時候無法及時補救,沒有專門管理書面協議的人。記錄書面協議見面商討的人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漏記商討的時間和地點,導致彼此沒有按審計單位規定好的程序來辦理,甚至都沒有標明應該什么樣的人來簽署書面協議。
當與部分客戶簽署總的書面協議的時候,會漏掉分項的書面協議,對書面協議的要求沒有那么高,也會出現一些不必要的、不重要的條例。為了保證長期的合作,應要加強彼此的信任度,保證一定質量問題和一切所需要注重的問題,如果出于對彼此的信任,沒有經過商討就進行簽署書面協議會存在一定的風險。
四、出現常見問題的原因
有時工作量比較大,分布的范圍比較廣泛,過程比較復雜,有的需求量會比較小一點,擬草的時候就會疏忽大意,構寫的時候過于簡單,漏掉一些重要的內容。也有在撰寫的時候領導會突然會臨時、長期加一些重要的信息內容,這樣就會有些疏忽,忘記一些重要的東西,會導致思緒混亂,會出現書面協議需要重新擬定的情況。
五、審計處理部的意見
擬草好的書面協議,需要有相關的專業人事來管理,要按指定的標號進行編輯和擺放,整理完的書面協議需要備份一些,以備不急之需,然后進行分類、安全的儲存。在寫書面協議的時候也需要有專業的人員進行監督管理,然后互相仔細認真的檢查和修改。我們要按標準的規章制度來撰寫和要求彼此,例如:詳細的記錄見面商討的時間和地點,及時的與合作方取得聯系,及時的修改,認真的接受顧客的意見。在保證速度的同時也要保證質量,嚴格的遵守書面協議的要求并且要落實到實際行動上。在認真的執行當中盡量把風險、損失減小到最低。合同審計主要監督合同運行的整個過程,其首要的內容就是對合同項目的實際操作性進行審核,然后審核合同招標、投標等過程的公正公開性,然后審核合同各方面是否合法,之后審核合同各個內容是否規范,然后就是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其中要重視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審計,確保在其履行過程中合理科學地履行合同的內容,確保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結束語: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書面協議在市場和工作當中出現越來越頻繁,為了增加合作伙伴之間的信任程度,書面協議逐漸進入到每一個項目當中,為工作項目增加了很大的保險,對彼此也有了安全的保障。在工作的很多方面地方也將達成一系列的共識。把彼此的利益提高到最大的程度,達成互利互贏的目的,在互相合作的基礎上共同體會理解書面協議的重要性和給大家帶來的方便。
參考文獻:
[1]馬龍.合同審計研究[J].商品與質量?學術觀察,2013(2).
一、醫院開展合同管理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1.規避潛在的經濟風險,維護合法權益
醫院經濟合同的審計是防范潛在經濟風險的起點和關鍵。做好經濟合同簽訂的審計工作,一方面確保了合同條款的完整性,周密細化的合同條款是雙方履行合同的重要前提。另一方面是醫院內部審計的重要工作,規避了潛在的經濟風險,幫助醫院增收節支,為單位維護合法權益,落實醫院內控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而通過醫院合同管理審計工作的開展,就可以對合同所發現的各種經濟問題實現有效地控制。在審計工作當中,可以及時發現合同中存在的問題,然后及時制定出相應的解決方案,在對合同簽訂的時間階段內,要將相關的監督工作進行全面的落實,通過這種方式不但可以對醫院的合理權益進行維護,并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醫院各項經濟活動進行有效地開展和完善治理,促進醫院的經濟效益以及收入水平實現顯著地提升。
2.實現合理控制,有效降低醫院的經營風險
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可以了解到,醫院的經濟活動大量增加,各類合同的數量不斷增長,醫院在政策經營運行過程中,大部分是依靠自籌資金投入來進行,這就造成目前醫院所采用的各種管理方式及經營模式不能滿足目前的醫療競爭市場的需求,由此產生的經濟風險也增加。醫院經濟合同審計工作的開展,能通過合同審計過程中對合同條款中的各方權利義務,付款日期、售后承諾,違約責任等加以明確規定,有效維護合法權益,保障各項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降低醫院的經營風險。通過醫院合同管理審計工作的有力開展,可以在較大程度上保證單位在各項經營活動開展中具備一定的合法性,從而對雙方之間的正當權益進行有效維護,在此基礎上可以對醫院各種經濟運營中的風險因素實現合理的控制和調節。
3.有效節約醫院的經濟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在現有醫療機構不斷改革發展的背景下,從而使更多的公立醫院、集團所有制醫院以及民營醫院處于市場競爭中。針對這種現象和面臨的競爭壓力一直呈現出逐漸上升的趨勢,這對醫院未來的健康發展形成較大壓力。加強醫院合同管理的審計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要在合同的簽訂成立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成本的控制。從項目立項開始、招標采購、資金使用環節上進行監督審核,審計科與合同承辦的職能部門主動溝通,從源頭管理,著重審查項目是否立項、招投標是否真實、必備條款是否明確、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合同文本是否規范等,進步加強醫院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醫院合同管理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合同簽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合同審計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提高審計效率。但在審核中發現,缺少相關的管理制度對經濟合同定義、審計范圍及相關責任部門職責的明確。對經濟合同的簽訂流程約定不清晰,制度不健全,職能相關部門分工不明確,合同簽訂流程不清楚。在審核經濟合同簽訂的實際工作中發現,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實質性問題或要求,或招標文件與合同主要條款表達不一致。對經濟合同的認識與重視不夠,缺乏經濟合同的相關知識,對外簽訂經濟合同意識淡薄,容易出現事后在補簽合同,對經濟合同的管理不歸口,對合同簽訂的具體范疇不明晰,簽訂時存在不規范問題較多,合同的條款內容不夠完整和明確,要素不全,合同標的數量、質量要求、履行方式、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不明確、簽字、蓋章手續不符合規范。每年醫院都會有大量的合同,其類型出現多樣化,醫療設備采購類、基建工程項目類、后勤物資類、系統信息化購置類、科研項目類等,不同的經辦部門所體現出的合同類型具有比較明顯的差異,醫院管理部門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歸口分類和審核,針對內容上不完善的部分,移交給相關的業務部門進行自行修改,降低合同審批效率。結合目前醫院的合同管理審計工作情況來看,通常在對合同模板進行制定的過程中,都是基本參照其他或者對方提供合同范本來進行的,不利于降低醫院的防范風險。
2.合同履行管理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在醫院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審計人員要不定期進行審查,審查合同當事人是否依據合同的約定內容執行,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進度來付款,以防止超額支付合同價款,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對方提出變更合同內容等要求,審核變更手續是否按照合法的流程辦理,相關手續是否完備。并且對合同執行過程中進行持續跟蹤,深入到項目的實施活動,了解項目的進度發展,與合同經辦部門和職能科室有效溝通,重點檢查執行過程中的合規性,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在合同履行結束時,要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審查是否有驗收報告、入庫單、資料是否完整,按照合同要求約定情況進行付款。例如,根據分期付款合同中的內容來看,醫院需要對合同條款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是否滿足實際的合同標準要求。如果對方沒有按照合同中的規定時間交付相應的產品,醫院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告知合同方。另外,對合同方出現違約情況后,違約金不能和定金混用。但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在醫院經濟合同執行階段的審查工作中,沒有將以上的工作進行具體落實到位。
三、完善醫院合同管理審計工作的相關措施
1.建章立制,制定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首先要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權限明確,責任清楚,形成健全有效的經濟合同審計監督機制,為經濟合同審計提供制度保障,使得經濟合同的審計有制度做后盾。醫院合同管理審計制度在其中要起到了規范和約束作用,明確相關部門在經濟合同審計中的職責和權限,以項目為核心,優化合同簽訂的流程和手續,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合同的修訂以及審核等工作,主要是看否可以滿足實際的標準要求,在內容上對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進行合理性的劃分。在經濟合同管理上建立統一的執行標準,規定經濟合同的簽訂流程,明確簽訂內容及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以及解決辦法,并且對各部門會簽審核經濟合同的范圍和職責做分工。讓流程清晰和職責明確的制度有效執行,規避醫院在簽訂經濟合同行為中潛在的風險。
2.做好事前溝通,加強審核執行的力度
合同簽訂前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工作中重要的環節,也是風險關鍵點,對合同的簽訂實行事先審計監督,避免以后的合同糾紛的產生。在合同簽訂之前,規范合同文本格式,必要時與相關職能部門多及時交流,有關重要合同,可以進行事前審計,在日常審計過程中,堅持原則和依據,根據輕重緩急的程度來區別對待。合同種類涉及到醫院的各個職能科室,審計部門在合同審計工作進行的過程中,主動協調合同的經辦部門,溝通商議各項條款事項,查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接受反饋意見。另外,涉及有關招標項目的合同簽訂前,應該明確項目是否立項,合同訂立前的招投標環節是否公平公正,與合同的經辦部門及有關科室認真審核對方提供的資料,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完整和準確,從合同立項、預算審批、招投標到合同簽訂執行,進行全過程把控,提高審計效率。
3.努力提升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
在醫院經濟合同的審計過程中,工作效率、質量與業務水平,密切相關,不僅要執行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還要學習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因為涉及到的內容及出現的類型也比較多,法律標準上存在一定的理解和差異。對相關的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強對專業知識的學習工作,審計人員需要不斷學習和完善與醫院運行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學習最新出臺的審計署第11號令和衛生計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相關文件,強化現有制度的執行和落實,有針對性補充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欠缺環節,從而更好地提高醫院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在合同審計的過程中,熟悉法律法規,言之有據,依法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用制度和標準規范考核單位經濟活動,進步深化審計工作,真正貫穿到醫院經濟運營過程,對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因素實現合理的控制,進步提升審計業務的綜合素質水平。
四、結語
合同審計通過建章立制,強化監督審核、健全內部控制,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審計部門要從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等方面進行認真把關,運用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對經濟合同實施審計,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完善合同審批流程,提高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效率。在維護醫院自身的權益的同時,避免了經濟合同中風險因素的出現,加強經濟合同的規范管理,從而降低單位經濟運營的風險,持續提升醫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效促進了醫院的健康發展。在本文中,主要從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入手,分析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審計問題,并且提出了相應解決的辦法和措施,為經濟合同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利的依據,進步提高醫院經濟合同簽訂和執行的水平。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