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樣本模板(10篇)

時間:2023-03-07 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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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樣本

篇1

中圖分類號:RC9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5-0515(2011)5-367-01

居民死亡資料是反映人民健康狀況的重要指標之一,是生命統計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準確反映人民的健康狀況,為評估我區居民死因監測數據的完整性,估計漏報率,校正人群報告死亡率,我區在2009年6-10月,開展了2008年死因漏報現場調查:

1 對象和方法

1.1 對象 采用整群抽樣的方法抽取4個鄉鎮(街道),再從每個鄉鎮(街道)隨機抽取3個行政村(居委會),所抽取的行政村(居委會)內每戶家庭均為抽樣家庭。

1.2 方法

1.2.1 人口資料的收集收集樣本村(居委會)2007~2008年年末分年齡、性別戶籍人口數資料,出生人數。

1.2.2 調查內容

1.2.2.1 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婚姻、文化程度、職業等;

1.2.2.2 死亡信息:死亡地點、死亡時間、死者生前病史及癥狀體征、導致死亡的疾病或事件、生前診療經過等

1.2.3 入戶調查調查員走訪所抽中樣本村(居委會)的每戶家庭,詢問戶籍人口過去1年中所發生的出生信息、死亡信息,并填寫相關表格。

1.2.3.1 出生信息的收集詢問家庭基本情況,對過去1年內有新生兒出生的家庭,要詢問出生嬰兒的相關情況,并詢問其出生嬰兒是否存活,填寫出生信息表。如果出生嬰兒夭折則還需要填寫居民死亡原因調查表。

1.2.3.2 死亡信息的收集詢問家庭基本情況后,對過去1年內有家庭成員死亡的,則需詳細詢問相關死亡信息,并填寫居民死亡原因調查表。

2 結果

本次調查12個村,共調查9685戶,調查人口數40124人,共查出出生兒童250人,與原出生登記相符,未發現出生漏登兒童和死亡漏報病例;共查出死亡284例,2008年網絡直報268例,發現死亡漏報14例,漏報率為4.93%,粗死亡率7.1‰,高于全國第三次死因回顧性調查的結果6.0878‰[1],期望壽命77.59歲;死因順位依次為:心腦血管疾病、腫瘤、呼吸系統疾病、內分泌營養和代謝的疾病、神經系統疾病、損傷和中毒。

3 討論

篇2

1、核磁共振技術

核磁共振技術作為檢測有機體機構的重要譜學,能夠在自動旋轉的原子核的基礎上,依靠核外磁場的引力作用,通過吸收到的輻射波刺激發生能量跳遷的一種譜學技術。其優點在于無損害,對檢測的樣品結構不存在破壞性;操作方式多樣化,能夠根據實際情況變換多種檢測方案,采用不同的實驗方法進行研究;速度較快,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得到檢測結果;富有動態性,能夠得到較為與時俱進的靈活變動的研究信息。缺點在于檢測的靈敏度不是很高,制約著NMR技術的發展。

2、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技術

從字面上解析,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技術融合了色譜、質譜二者的優勢特點,檢測的靈敏度更高、效能更好、分辨率清晰。由于自身的構造,需要觀測的主要參數為毛細管柱的尺寸大小等指標:被檢測樣品通過毛細管柱時,儀器設備會依據生物體分子的構成性質不同而得到分離,各自流入不同的柱子里,記錄下不同時間段里流入柱子里的分子結構,然后利用色譜和質譜進行檢驗。這樣通過利用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技術,能夠及時準確地將被檢測樣品實行快速的剝離,然后利用相關儀器進行檢測和分析處理,最終進行定性分析,記錄研究的結論。但是氣相色譜——質譜聯用技術也有自身的局限性,由于在檢測之前需要對樣品結構實行預備式的衍生化操作工作,在這一過程中需要耗費較多的時間,會因時間的耽擱而使原本的樣品發生一些微妙的變化,使檢測結果不真實;同時還有一個缺點在于不能分析某些個大分子代謝物質的結構。

3、液相色譜——質譜聯用技術

液相色譜——質譜聯用技術把液相色譜作為一個樣本的分離處理系統,把質譜當做樣本結構的檢測處理系統,這樣液質聯用技術充分發揮了色譜和質譜的優勢特色,融于一身。既具備了分離復雜樣品結構能力強的色譜的優勢,又具有了檢測靈敏度高、動態性強的質譜的特點,使這一技術能夠更好地為疾病監測發揮自己的力量。

(二)代謝組學研究方法

通常一個比較完整、規范的代謝組學檢測程序一般要經過收集樣品、處理樣品并進行保存工作;進行儀器的分析和選擇,獲取樣本數據,進行數據的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和處理;最終進行研究結果的總結和歸納,總結出生物學意義上的代謝結論。

二、代謝組學技術在醫學臨床檢驗中的應用

1、代謝組學技術與糖尿病、腎病的研究

糖尿病與腎病緊密聯系,目前進行的DM并發癥的代謝組學技術的研究,更多地涉及腎病,可以借助核磁共振技術分析DN中小分子代謝物質的結構,進行剝離處理和分析,如果實驗證明葡萄糖含量和氧化三甲胺的存量在血漿中有上升的趨勢,而多種氨基酸卻在下降,則證明有機體腎存在著病變,為醫學臨床診斷和檢測提供了實驗依據。

2、用于診斷腫瘤

醫學專家Odunsi等曾利用氫核磁共振波譜法開創了一個新的醫學診斷模型,利用檢測血清上的代謝標志物可以診斷出是否存在皮性卵巢癌的病癥。Corona專家學者曾利用代謝組學技術用于腫瘤方面的診斷研究,發現了重大的成果,結果中發現通過分離檢測能夠分析出不同種類的代謝物質分子結構,靈敏度和清晰度較高,其中的色氨酸、絲氨酸及其甘油磷脂等為醫學中診斷乳腺癌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3、消化系統疾病的檢測

篇3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工授精技術服務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

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人工授精技術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第七條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八條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準。

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續,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三條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胎兒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同意)后,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四條依照《 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實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休假和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孕婦應當住院分娩。高危孕婦必須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正常產婦,應當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助產。 鄉(鎮)在離醫療機構五公里以內區域、縣城鎮和城市不得設立集體或個體接生站。

第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依據助產人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憑接生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途中出生的,由產婦戶口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查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必須依法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八條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母乳喂養制度。各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提供以下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嬰幼兒的定期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 (三)小兒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體弱、傷殘、弱智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計劃免疫;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全省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的篩查,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樣本采集和送檢工作。

第二十一條新生兒出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嬰幼兒,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辦理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保健合格證書。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標準,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家庭看護嬰幼兒的保姆每年必須到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家規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條對《 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本條例規定的疾病實行首診報告制度。 全省實行盈產婦、嬰兒生命和新生兒出生缺報告制度,建立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鑒定組織),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鑒定組織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鑒定組織申請鑒定。 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凡違反本條例,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經制止仍沒有改正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出具本條例的有關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經制止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4

隨著醫學理念的轉變,對醫療機構婦科產的概念認識已經突破了基于醫學角度的婦科疾病咨詢、診療及分娩生產,而逐漸將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也融入到婦產科工作中。近年來,據我國門診和社區研究發現,育齡婦女生殖道感染率一直維持在30%~50%高位,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病殘兒出生率也在一些地區和人群呈上升趨勢,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育齡婦女健康和出生人口質量。基于此,本文筆者結合多年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宣傳教育經驗,以醫院婦產科為切入點探討了如何利用婦產科平臺對女性尤其是孕齡女性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并參考長期跟蹤隨訪結果評價了教育前后效果變化,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 2009年3月~2011年4月我院婦產科收集的3228例孕產婦和未婚育齡女性體檢者(側重于流動人口、低學歷人群和新婚夫婦)臨床資料。其中孕產婦1218例,育齡未婚女性及配偶體檢者2010例。

1.2 方法 抽調資歷豐富的婦產科工作者組成宣傳材料編寫團隊,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圍生育期注意事項、典型的生殖健康疾病等進行整理,據此編寫新婚保健手冊、孕產婦保健手冊、生殖健康手冊、婦產科常見多發病指導等,或制作有關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的光盤,以及實物形式的避孕節育用具。宣傳教育方式:

1.2.1 以婦產科門診為中心,在候診過程中,對群體播放健康教育電視宣傳,此外在隨后接觸的位置配備宣傳資料方便就診人群隨意拿取和翻閱。利用醫院和婦科產天然優勢開展專門的生殖健康咨詢門診,隨時解答每一位咨詢者問題,接診人員做好咨詢問題記錄并講解相關知識和注意事項。另外,還可以利用醫院在社會的影響力,將咨詢門診移出醫院,移到社區、學校、廣場、大型工廠(特別是女職工多)等人流量多的地方開展面對面咨詢服務。還可以利用各類媒體開展生殖健康知識公益宣傳,這樣既能樹立醫院證明形象,還能服務于受眾。

1.2.2 診療過程中的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宣傳教育。①診療過程中依據患者病種和病情開展生殖健康知識宣傳,于治療后發放生殖健康知識書籍、影像制品;②對孕產婦而言,分孕早、中、晚三個階段開展針對性的知識講解,初診時側重發放關于孕產婦保健知識手冊,之后定期開展生育健康知識講座;③對新婚夫婦,婚前和孕前對其進行知識、優生優育知識、性病防治知識、避孕節育知識、男性參與生殖健康、預防出生缺陷等教育,同時開展各種新婚話題討論,授課前后以問卷抽查方式了解知曉情況,同時發放新婚保健手冊,提供婚前咨詢服務;④對計劃生育宣傳可從計劃生育手術術前咨詢和術后服務二個方面來開展。術前咨詢側重于嘗試講解,如宮內節育器的避效果和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取器術后避孕方法的選擇,還有3種終止早期妊娠方法的利弊;術后服務則側重于術后衛生、營養、休息、性生活、用藥、避孕等知識。對2年間在我院婦產科門診接受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的人群隨機抽取3228例作為樣本,3228例樣本在接受教育前后均在門診備案,并建立聯系方式。為檢驗效果,每年隨訪抽取的3228例調查對象,參考流行病調查方法制作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知識問卷或調查對象復查結果作為對比依據。

1.3 效果評價 比較健康教育前后調查對象知識知曉率、婚前檢查率、產前檢查率以及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病殘兒出生率變化。婦科疾病采用常規婦科檢查取白帶進行病原學常規檢查。

1.4 統計學處理 統計數據分析采用SPSS 11.0軟件包對所有數據經整理后進行統計學處理和流行病學分析。以P

2 結果

2.1 1年后隨訪,3228例調查對象教育前后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知識知曉率統計如下表1.

表4 2年期隨訪內,教育前后圍生兒死亡情況比較

年度 圍生兒總人數(n) 圍生兒死亡人數(n) 死亡率(‰)

2009-2010 381 7 18.4

2010-2011 514 2 3.8

表5 2年期隨訪內,教育前后病殘兒出生率情況比較

年度 圍生兒總人數(n) 病殘兒人數(n) 病殘率(‰)

2009-2010 381 11 28.87

2010-2011 514 7 13.62

3 討論

婦產科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意義。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強,受制于專業權威健康知識獲取渠道單一的影響,健康宣傳教育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近幾年,雖然我國女性生殖健康醫療水平和人口出生質量改善方面有了質的飛躍,然而由于人口數量多、地區差異和后天影響因素,我國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仍在一些地區和部分人群居高不下。分析原因,主要為缺乏基本的婦科知識、生殖醫學和婦幼保健知識等。據統計[4],在廣大農村地區或城市流動人口中,育齡婦女對婦產科知識知曉率普遍偏低,這種現象在教育程度偏低的人群中同樣明顯。這種情形很可能導致一些育齡未婚男女不知婚前檢查、孕前檢查,以至將疾病隱患拖延到分娩期,導致出現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風險。考慮到婦產科是育齡婦女分娩前必然接觸的最后一關,將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力量和重心集中到婦產科門診,利用婦產科天然優勢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知識宣傳教育,不僅有助于提到宣傳教育的覆蓋面,降低遺漏率,而且宣傳教育的到位率和效果更佳。本文表1-表5統計結果也很好地證實了這一結論。

本文在對抽取的3228例調查對象背景,以及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前后效果對比發現,流動人口和學歷層次低的人群無論是教育前,還是教育后計劃生育/生殖健康知識知曉率、婚檢率、孕檢率以及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病殘兒出生率表現均差于本地人口和學歷相對高的人群。原因可能是,流動人口由于其流動的特殊性,得不到最基本的婦科及生殖健康知識的宣教,缺乏自我保健意識和渠道。而關于高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病殘兒出生率與學歷水平關系,學者而路平等[5]報道,孕產婦保健質量與其文化素及配偶的文化程度呈正相關關系。因此,建議婦產科開展劃生育/生殖健康教育時,應重點對以上特殊人群進行干預,以提高其知曉率,并最終實現孕產婦、圍生兒死亡率和病殘兒出生率的整體下降。

參考文獻:

[1]馮瑞蘭.清豐縣住院孕產婦實施健康教育路徑探討[J].河南預防醫學雜志,2010,18(6):217-218

[2]葉運莉,劉婭,張俊輝,吳志榮瀘州市育齡婦女避孕知識知曉情況調查[J].社區醫學雜志 ,2011(3):16-19

篇5

1998年6月,譚琴到廣東江門與區強登記結婚,但婚后第二天就離開區強回到了陳建華身邊,此后就再也沒有與區強一起生活過。也許是日久生情,此時的陳建華與譚琴已由相互的同情演變成了戀情。兩人由偷情發展到同居。為了避免日后麻煩,陳建華親自出面與區強私了,懇求區強與譚琴離婚。面對無可挽回的事實,區強只得忍痛割愛。

1999年7月,譚琴發現自己懷孕,老來得子的陳建華聞之十分興奮,立即讓譚琴辭了工作,把譚琴安排住在深圳龍崗紫薇花園的豪宅里,安心養胎,并先后高薪聘請數名保姆悉心照顧譚琴的飲食起居,呵護得無微不至。

2000年2月5日,譚琴在深圳龍崗中心醫院早產,生下一女,取名譚小麗。由於是非婚生女,作為當地商界名人的陳建華當時不想讓外人知道自己與譚琴的非法同居之事,沒有在譚小麗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的“父親”一欄里填寫自己的名字。為了不讓外人特別是妻兒知道自己在外包“二奶”,陳建華請人辦了一張區強的假身份證,并在譚小麗的《出生醫學證明》上填寫了譚琴的前夫區強為生父的內容。這位50歲的億萬富翁沒想到,此舉日后給譚琴母女留下了剪不斷理還亂的難言痛苦,進而引發了一場曠日持久的“身份訴訟”。

2002年4月中旬,身體不適的陳建華仿佛有種不祥的征兆,遂急著要立份遺囑,把自己的一輛價值60多萬元的奔馳轎車處分給沒有名分的“妻子”譚琴。但譚琴認為,人活得好好的就立遺囑不吉利,因而極力反對。沒想到一周后預感變成了現實。4月22日,陳建華因肺病在汕頭市第三人民醫院突然死亡,一個字也沒有留下。

頓然間,2歲的女兒沒了父親,母女倆失去了生活來源。無奈之下,譚琴以監護人的身份,於2002年6月11日具狀訴至廣東惠陽市法院,請求確認譚小麗的繼承人身份并參與陳建華遺產的分配,繼承位於塘嚇村已由惠陽市中鑫鞋廠、立得鞋廠租用的廠房所有權(可分價值140萬元),以及位於新圩塘嚇大道邊的兩棟房產(可分價值10萬元)和陳建華名下的320型奔馳一輛(可分價值10萬元)。涉案遺產價值約為1680萬元,譚琴認為譚小麗依法應分得160萬元。

2002年8月8日,譚小麗訴陳惜珠、肖亞巧、陳燕茹、陳淑茹、陳小龍遺產繼承一案,在惠陽市法院公開開庭。然而,庭審并不順利。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硝煙彌漫。爭議的第一個焦點:譚小麗是否為陳建華的非婚生女?

譚琴認為:“雖然譚小麗的《出生醫學證明》上載明生父是區強,但事實上,區強在1998年6月1日與我結婚后,婚后第二天我就離開他回到陳建華身邊繼續開車,有許多證人可證明這一事實。并且按常理推算,從1999年1月7日區強與我離婚,到2000年2月5日譚小麗出生,時間也長達13個月。因此,譚小麗不可能是區強與我的結晶。”譚琴在法庭上還出具了3個保姆關於她與陳建華同居并生一女取名譚小麗的許多證人證詞,陳建華與譚琴、譚小麗“一家三口”的諸多生活照片,陳建華為譚琴購買物品和代繳相關費用的書面憑證等間接證據。譚琴滿有把握地說:“諸多間接證據已形成鎖鏈,相互印證,據此可推定陳建華就是譚小麗的生父。”

面對原告譚琴的“證據鎖鏈”,億萬富翁的親屬們不屑一顧。在訴訟過程中,譚琴多次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她說:“由於生父陳建華已死,因而有必要抽取陳建華婚生子女之血樣以供鑒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院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履行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責:一是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二是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譚琴認為:“抽取陳建華婚生子女的血樣以供鑒定,是查明譚小麗是否為陳建華所生之關鍵,也是解決本案譚小麗是否享有繼承權之根本。因此,陳建華的婚生子女有義務和責任協助法院查明案情,提供血樣供鑒定;法院也應依職權收集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證據。”

“不!”億萬富翁的三個子女立即反駁,“親子鑒定的雙方是‘父母’及‘子女’,只有父母子女間的鑒定才是親子鑒定,這是各國醫學界和法律界公認的基本事實。而譚小麗要求陳建華的婚生子女提供血樣以供鑒定聞所未聞,陳建華的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也沒有這個義務,陳建華的婚生子女與譚小麗也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關系,何來抽取血樣以供鑒定的法定義務?何況抽取血樣作鑒定樣本,必然涉及到我們的人身權利。譚小麗沒有任何法定的理由,要求陳建華的婚生子女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而為其提供證據檢材以證實其與陳建華的婚生子女存在血緣關系。”

“親子鑒定”撞到法律“盲區”,令主審法官們措手不及。譚琴日夜盼望著法院還給她的女兒一個“身份”。但她等來的卻是:“你的女兒不能確定父親是誰”。2002年8月13日,惠陽市法院作出(2002)惠陽法民初字第388號民事判決,駁回了譚小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10元也判令由譚小麗承擔。

一審判決送達后,譚琴備感委屈。她無意中細細端詳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突然眼睛一亮:發現“父親”區強身份證號碼是胡編亂造的,而且當時偽造的區強的身份證上使用的照片也非區強本人而是譚琴的親弟弟。這些足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內容是虛假的。

更令譚琴高興的是,危難之際,僅有“”的前夫區強也從外地趕到惠州市中級法院幫她作證,證實譚小麗不是他與譚琴所生。他對法官說:“我對天發誓:從1998年6月2日即結婚第二天開始,就一直未與譚琴發生過性關系,我愿意抽血和孩子進行鑒定。”

有了以上新的證據,譚琴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惠州市中級法院。惠州中院審理認為:惠陽市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遺漏了當事人,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2002年12月25日,遂作出(2002)惠中法民一終字第257號民事裁定書,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3年3月8日,惠陽市法院重組合議庭重審此案。2003年3月27日,惠陽市法院作出(2003)惠陽法民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再次判決“駁回原告譚小麗的訴訟請求”。理由是:譚小麗在提出血親鑒定申請時,法院已以書面形式通知億萬富翁的婚生子女們,但他們不同意抽取血樣進行鑒定。本案屬民事糾紛,被告作為原告的相對方,在法律上沒有協助原告舉證的義務,法院亦不能強制抽取其血樣以供鑒定。譚小麗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陳建華非婚生女之事實,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的確認其繼承權并參與繼承陳建華遺產的訴訟請求法庭不予支持。

在得知結果走出法院時,譚琴抱著孩子沖上法院的四樓準備往下跳,被法警和律師及時攔住,勸她不要做傻事。她下了樓,突然看到了陳建華生前準備送給自己的那輛奔馳車,一時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沖上去將前面的擋風玻璃砸得粉碎。

譚琴再次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譚琴低著頭哭泣著對法官說:“我和陳建華同居在世俗眼里是不道德的,但我的孩子沒有錯啊!”誰能證明我是父親的女兒2003年9月上旬,惠州中院仍在審理此案。由於這宗奇特的“死無對證”的“身份訴爭”在國內罕見,引起了法律、學術、醫學、社會學家等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所關注的最主要焦點是:誰來證明或否定譚小麗與陳建華的親子關系?證明或否定到底依據什麼?

篇6

科學家調查發現,在一年中的某個時間出生的人,患上一些疾病的風險會增加,他們更易出現諸如抑郁、精神分裂和神經性厭食癥這樣的問題。

出生日期對精神健康的影響,早在1929年就被發現了。當時,瑞士心理學家莫里茨?特瑞默報告稱,在冬末出生的人更易患精神分裂癥。在2~4月出生在北半球的人,患精神分裂癥的風險,要比在其他時間出生的人高5~10%。這個結論已得到了無數次驗證,絕非流言蜚語。根據丹麥阿烏斯大學醫院的一項研究,冬季出生的孩子患精神分裂癥的可能性,是其他季節出生的人的2倍。

出生季節還能影響到人的其他方面。最近對英國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25000多名自殺者的一項研究顯示,生日在4~6月的自殺者,超過其他月份17%。這幾個月份正是北半球的冬末和初夏。類似的情況還有,北半球那些食欲不振者的生日多在4~6月,比其他月份高13%。

冬春生日更易患精神病

對于流行病學家來說,找到季節變換和罹患某些精神疾病的聯系,是一項極其艱難的任務。冬春季節出生的人患精神分裂癥和神經性厭食癥的可能性都會增加,雖然有一些證據支持病毒感染能影響胎兒大腦發育,然而對此作出的最新解釋,卻集中在了季節變化對母親的直接影響上。比如,孕婦接受太陽照射的情況或溫度,都可能影響胎兒發育。

英國匹斯立十字醫院的心理顧問義賣德?薩利卜認為,人體調節睡眠周期的褪黑激素,可能會受到陽光的影響,這種物質能對婦女懷孕或胎兒發育早期產生影響。據薩利卜推測,出生在4月、5月或6月的人,其母親開始懷孕的時間分別是頭年的7月、8月或9月。由于在胎兒發育的關鍵時期,母體內的褪黑激素含量很高,這會促使胎兒大腦發生變化,從而使胎兒出生后在生命后期發生自殺行為。

2005年,澳大利亞昆士蘭精神健康研究中心的約翰?麥格里斯和同事發表研究報告稱,人們所處的緯度越高,在冬季出生的人當中,患精神分裂癥的病例就越多。在北緯30度到北緯60之間,病例會增加5%,而北緯60度以上,則會增至10%。

溫度扮演了重要角色

貝斯?沃特金斯是倫敦圣喬治醫學院的一名飲食不調癥的研究人員,她為出生季節和神經性厭食癥的聯系提供了更為微妙的解釋。神經性厭食癥也遵循著和自殺類似的季節規律。她并不認為季節能導致胎兒大腦發生變化,而是認為,季節變化使胎兒對母體的適應能力變得脆弱。

沃特金斯和同事對英國近400位患有神經性厭食癥和具有其他飲食紊亂問題的病人做了觀察。結果發現,英國夏季7月、8月的平均氣溫會升高15度,更多患有神經性厭食癥的人最初在母體發育的時間,就是在這些溫暖的月份。

隨后他們又收集了200名澳大利亞病人的數據。悉尼僅在冬季的6月、7月和8月,溫度才會下降15℃。果然,他們發現,出生在這些涼爽月份的人,患神經性厭食癥的風險較小。最后她們又觀察了新加坡的病人樣本,新加坡常年保持著25℃以上的高溫,結果這次未發現出生季節對病人有任何影響。因此,沃特金斯認為,溫度是出生季節和健康之間的關鍵因素。

也許是維生素D的“錯”

陽光能促進體內維生素D的產生,而這正是胎兒腦發育所需要的物質。而北半球國家的麻煩是,冬季并沒有足夠的陽光。倫敦處在北緯51度,即使你整天躺在室外,體內也不可能產生維生素D。

麥格里斯懷疑,正是維生素D的缺乏,才導致了生日和精神分裂癥這種關系的存在。通過和神經學家戴瑞爾?愛麗思的合作,他發現,在母體內發育期間大腦缺乏維生素D的老鼠,喜歡到處亂跑,行為很不正常,同時有著不正常的更大的側腦室。

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側腦室也比正常人大。麥格里斯說:“醫學界已清楚維生素D的缺乏和老鼠的神經發育不正常的關系,但這種關系在人類當中也存在嗎?我們致力于找到答案。”

篇7

目的觀察促紅細胞生成素(EPO)治療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HIE)的療效。方法81例的HIE患兒隨機分為治療組(42例)和對照組(39例)。同時選取同一時期健康足月兒43例作為正常組。對照組及治療組患兒均給予常規治療;EPO治療組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給予靜脈注射EPO每日200IU/kg,每周3次,每6天查血常規1次,根據血常規結果調整EPO劑量,療程為2周。所有患兒于生后的7、14、28d進行新生兒行為測定(NBNA),生后的3個月和6個月進行嬰幼兒智能發育評估(CDCC)。并于生后6個月和12個月進行隨訪。結果生后7d的NBNA評分治療組與對照組無統計學差異,均低于正常組(P<0.01);14、28d時治療組NBNA評分均高于對照組(P<0.05),但仍低于正常組(P<0.01);3月齡CDCC評分(包括MDI、PDI評分)治療組正常者比例高于對照組(P<0.05),但低于正常組(P<0.01)。6月齡CDCC評分治療組正常者比例高于對照組(P<0.05),治療組MDI評分正常者比例與正常組相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但PDI評分正常者比例仍低正常組(P<0.05)。結論應用EP0治療新生兒HIE療效較好,優于對照組治療。

關鍵詞:

促紅細胞生成素;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

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hypoxicischemicencephalopathy,HIE)是指由于圍生期窒息引起的部分或完全缺氧、腦部血流減少所致的新生兒腦損傷。HIE是新生兒神經發育異常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發病率為1/1000~2/1000活產足月兒,其中15%~20%在新生兒期死亡,存活者中的25%~30%留有腦癱、智力低下[1]等神經系統異常。HIE已成為危害我國兒童生活質量的重大問題,在世界范圍內也存在同樣問題。研究表明,治療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的方法,如亞低溫療法,可以提高運動方面療效,但患兒可能仍有顯著的認知或溝通問題。HIE患兒以及已經發展成腦癱的患兒,在其整個童年和成年,將需要投入大量的醫療資源,同時,對孩子、家庭以及相關的社會服務、教育的投入成本更高[2],故如何對已發生缺氧缺血性腦病患兒及時、客觀地做出診斷評價,并及時應用有效治療方法進行規范的治療,是減少其后遺癥的基礎。促紅細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是一種糖蛋白,首先確定的是其促進紅細胞生成的作用。近年來研究發現,EPO通過腦組織中分布的細胞特異性促紅細胞生成素受體(erythropoietinreceptor,EPOR),有促進神經發育及神經保護的作用[3],EPO還有促進血管生成的作用[4]。本研究旨在探討EPO治療新生兒HIE的臨床效果。

1資料與方法

1.1資料在2013年9月和2015年9月期間,選取山東大學附屬濟南市中心醫院新生兒監護病房(neonatalintensivecareunit,NICU)中所收治的86例HIE患兒來進行研究,診斷及分度參照HIE診斷標準和臨床分度標準[4]。其入選病例符合下列條件:①中華醫學會兒科學分會新生兒學組制定的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診斷及分度標準;②37周≤胎齡≤42周,出生體質量≥2500g;③入院≤24h;④無嚴重先天畸形,如膈疝、染色體異常或腦發育不全;⑤無大量顱內出血、無嚴重呼吸道阻塞性疾病、無貧血。排除標準:①未開始治療即死亡或放棄治療者,包括治療時間<2周者。②7、14、28日齡時未進行新生兒神經行為(neonatalbehavioralneurologicalassessment,NBNA)測評者。將符合入選條件的86例HIE患兒以入院先后順序采用區組隨機化分為治療組45例和對照組41例,根據排除標準治療組3例被排除,對照組2例被排除。最后統計治療組42例,男23例,女19例;胎齡(270.8±8.3)d,出生體質量(3234±593)g;其中輕度13例,中度HIE21例,重度HIE8例。對照組39例,男21例,女18例;胎齡(269.8±6.9)d,出生體質量(3319±572)g;其中輕度11例,中度HIE22例,重度HIE6例。同時選取同一時期該院出生1d的健康足月新生兒43例作為正常組,其胎齡為(273.1±7.7)d,男23例,20例,出生體質量(3407±448)g。所有病例均需患兒家屬知情,并簽署知情同意書。

1.2治療方法對照組及治療組患兒均給予常規治療[67],EPO治療組在常規治療的基礎上,給予靜脈注射EPO(濟脈欣重組人紅細胞生成素注射液3000IU/支,華北制藥金坦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每日200IU/kg,每周3次,每6天查血常規1次,根據血常規結果調整EPO劑量,療程為2周。

1.3評估方法3組患兒均于生后7、14、28d各進行1次20項NBNA評定(NBNA由鮑秀蘭醫師制定),均由山東大學附屬濟南市中心醫院兒科經過培訓、操作熟練的醫師進行評定,基本項目總共有20項(原始反射項、主動肌張力4項、被動肌張力4項、行為能力6項、一般評價3項)。每項評分有0分、1分、2分三個分度,滿分為40分,總分值≥35分為正常,總分值<35分則為異常[8]。3組患兒進行智能發育評估(Chineseinfantintelligencedevelopmentscale,CDCC)[9],均在生后3月齡及6月齡時進行:包括智力發育指數(mentaldevelopmentalindex,MDI)和心理運動發育指數(psychomoterdevelopmentalindex,PDI)2個方面。<69分,為智能缺陷;70~79分,表示在邊緣狀態;80~89分,智能處于中下等;90~109分,智能處于中等;110~119分,智能處于中上等;120~129分,智能優秀;≥130分,表示非常優秀。進行評估PDI所使用的運動量表,則是用來反應患兒機體運動協調能力以及技巧行為能力的發展情況,比如對大肌肉的協調能力、對身體控制的程度、全身整體運動的發展、手和手指各種操作技巧的發展以及用手取物等各項能力發展的規律等,總共有61個評估項目。此類評估均由山東大學附屬濟南市中心醫院兒科固定的、受過培訓的專業人員分別對出生后3個月和6個月的患兒進行雙盲評估,隨后分別進行對比。

1.4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13.0統計軟件來進行分析,計量資料間采用方差分析,計數資料間采用Fisher精確概率法,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各組新生兒一般資料的比較治療組及對照組病情分度差異無統計學意義(χ2=0.365,P=0.833)。3組患兒胎齡及出生體質量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胎齡:F=1.866,P=0.159;體質量:F=1.091,P=0.339),性別比較差異亦無統計學意義(χ2=0.015,P=0.993)。

2.2新生兒NBNA測定結果比較各組缺氧缺血性腦病新生兒于生后7、14、28d的NBNA評分,見表1。7日齡時NBNA評分顯示治療組與對照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431),14日齡治療組患兒評分高于對照組(P=0.036),但低于正常組(P<0.01),28日齡時NBNA評分顯示治療組患兒評分明顯高于對照組(P=0.002),但仍低于正常組(P<0.01)。

2.3嬰幼兒CDCC測定結果比較各組缺氧缺血性腦病患兒于生后3、6個月的MDI和PDI評估結果,見表2。3月齡CDCC評分(包括MDI、PDI評分)治療組正常者比例高于對照組(χ2MDI=8.967,P=0.009;χ2PDI=8.788,P=0.014),但低于正常組(χ2MDI=9.975,P=0.006;χ2PDI=14.462,P=0.000)。6月齡CDCC評分治療組正常者比例高于對照組(χ2MDI=6.686,P=0.027;χ2PDI=7.115,P=0.026),治療組MDI評分正常者比例與正常組相比較(χ2MDI=3.837,P=0.055>0.05),差異無統計學意義;但PDI評分正常者比例仍低正常組(χ2=7.299,P=0.005)。

2.4隨訪情況在患兒生后6個月隨訪時,治療組無死亡病例,2例患兒主動運動減少(見物體仍不會伸手去抓),1例患兒發育遲緩(不會認人);對照組有無死亡病例,2例注意力集中時間短,1例動作徐緩、僵硬,2例不能自主翻身;在患兒生后12個月隨訪時,治療組無死亡病例,失訪2例,3例發育異常患兒經康復治療以后,發育情況和同月齡正常嬰幼兒基本相符;對照組無死亡病例,失訪1例,5例發育異常患兒經康復治療后,2例患兒發育情況和同月齡正常嬰幼兒基本相符;2例不能獨自站立、行走,1例口齒不清,有交流障礙。治療組與對照組患兒相比,在6個月和12個月隨訪時預后較好。

3討論

EPO是一種蛋白類激素,可在腦、腎、肝內源性表達。目前EPO主要用于治療腎功能不全所致的貧血,并已被證實其有效性[10]。促紅細胞生成素已被證明易穿過血腦屏障,與EPO受體(EPOR)結合。而EPOR在灰質(包括皮質和海馬———易在缺氧缺血中受損的部位)中高表達[11],這也為EPO在腦部神經保護作用奠定了基礎。近年來,EPO在HIE患兒的應用已成為新的研究熱點,不少動物實驗均表明EPO在治療HIE方面療效及安全性均較好[1215]。外源性使用EPO可能導致紅細胞增多、血栓形成和血小板活性增強等不良事件[16]。但也有小樣本的臨床試驗證實,重復、低劑量重組人促紅細胞生成素(recombinantHumanErythropoietin,rhEPO)治療HIE患兒可減少遠期神經系統后遺癥的發生,且安全性較好[17]。具體EPO治療HIE的確切療效及安全性,目前臨床研究的仍較少。

本研究結果表明,生后7d時治療組NBNA分與對照組無統計學差異,但生后14、28dNBNA評分均明顯高于對照組,提示EPO可以改善患兒早期神經系統癥狀。在生后3、6個月的CDCC評分及遠期隨訪中,EPO治療組的CDCC評分及遠期預后均高于對照組,提示EPO對于腦損傷患兒的神經系統發育有遠期的影響。但治療組的各項指標仍低于正常組,說明EPO雖然可以改善,但并不能完全糾正HIE患兒的神經系統后遺癥。而EPO與其他治療方法的聯合應用是否有協同作用也需要大樣本臨床試驗證實。

篇8

從短期結局來看,咖啡因預防/治療性使用明顯減少了因為AOP而引起的氣管插管率[3]。從長期結局來看,咖啡因也減少了支氣管肺發育不良(BPD)以及異常神經發育的發生率。一項發表于《新英格蘭醫學雜志》、涉及963個出生體重為5001250 g的早產兒的大規模的臨床試驗表明,咖啡因能夠有效降低對氧氣的需求以及呼吸支持的時間,因此降低了BPD的發生率[4]。在對這部分患兒進行的1822個月的遠期隨訪中,應用咖啡因明顯減少了這部分患兒的神經發育異常的發生率[}s}。盡管在后續的5年隨訪中,咖啡因治療沒有降低這些存活早產兒的神經發育情況[6],它也沒有帶來明顯的負性效應。這些研究證實了咖啡因的臨床應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且具有良好的成本效應。因此,目前的臨床實踐指南推薦咖啡因用于AOP治療[8]。在臨床指南的基礎上,在一項多中心的有關咖啡因治療早產兒AOP的RWS研究中,咖啡因也被證明是安全和有效的。   

盡管如此,部分AOP患兒使用目前指南推薦的咖啡因劑量治療效果不佳,說明可能存在其他的一些影響咖啡因療效的因素,如潛在的引起AOP的病因沒有消除,或者存在個體差異等。有研究顯示,與小劑量咖啡因[負荷量20 mg/(kg  ,維持量10 mg/(kg ]比較,大劑量咖啡因[負荷量40 mg/(kg ,維持量20 mg/(kg 明顯降低了拔管失敗率、呼吸暫停發生率以及氧療持續時間[}o}盡管如此,大劑量咖啡因對新生兒長期的影響需要進一步研究來明確。在未來的研究中,根據新生兒的個體差異,結合精準醫學尋找進一步的影響因素是一個重要的方向。考慮到人類個體間腸道菌群的差異性或超90%,腸道菌群可通過對藥物進行代謝(產生活性成分、改變藥物的生物利用度等)、產生耐藥基因、改變宿主基因表達等方式,進而影響藥物的療效[mo,推測腸道菌群可能在咖啡因的療效差異性中起一定的作用。研究腸道微生物對咖啡因代謝,進而對AOP的影響,可能是進一步提高咖啡因有效性的潛在方向。    綜上,從RCT和RWS來看,咖啡因在AOP治療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得到認可的。但是,指南推薦的咖啡因劑量在部分AOP的實際治療效果與預期效果之間存在差異性。這種差異性提示需要進一步挖掘影響這種差異性存在的原因。

篇9

[摘要] 目的 分析輔助生殖技術(ART)子代結構異常狀況,評價不同ART方式妊娠后子代結構異常的風險。 方法 回顧性分析該院2009年1月—2013年12月收治的不同助孕方式妊娠的2 955例患者妊娠結局,分析妊娠12周后發現的胎兒畸形及新生兒出生缺陷率,初步探討不同助孕方法子生結構異常的風險。 結果 2955例妊娠患者分娩新生兒2875個。新生兒出生后發現出生缺陷45例(45/2875,1.57%),其中IVF 16例(1.31%),ICSI-ET 26例(2.74%),新鮮周期出生缺陷42例(42/2172,1.93%),F-ET 3例(3/703,0.43%)。IVF與ICSI出生缺陷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8,P=0.015)。新鮮移植周期與冷凍移植周期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7.83,P=0.005)。結論 ICSI有增加子代出生缺陷的風險, 告知不孕患者ART的潛在風險是必要的,ART技術的應用應該慎重,評估ART子代安全性需要更長時間的隨訪。

關鍵詞 出生缺陷;輔助生殖技術;體外受精;胚胎移植 胞漿內單注射

[中圖分類號] R714.2[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4-0742(2015)03(b)-0089-03

[作者簡介] 張揚(1976-),山西人,碩士,副主任醫師,從事生殖內分泌專業。

輔助生殖技術(ART)為全球不孕不育患者帶來了希望的同時,其出生后代的健康問題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輔助生殖技術是否會增加子代出生缺陷問題一直是頗有爭議。該研究回顧性總結2009年1月—2013年12 月該生殖中心2955例接受ART助孕妊娠后子代情況,現報道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以2009年1 月—2013年12 月在大連市婦幼保健院生殖中心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包括體外受精-新鮮胚胎移植IVF-ET、卵細胞漿內單注射-新鮮胚胎移植ICSI-ET、凍融胚胎移植F-ET)助孕成功的2955個妊娠周期中,妊娠 12周以后發現的胎兒畸形或分娩后新生兒期發現的出生缺陷兒及其父母為研究對象,包括因胎兒畸形的死胎、死產、引產及分娩后有先天畸形的新生兒。

1.2方法

通過電話隨訪獲得輔助生殖技術助孕子代的信息。出生缺陷是依據衛生部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頒布的《中國人群出生缺陷監測方案中列出的畸形種類進行分類》。

1.3統計方法

采用 spss 13.0統計學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χ2 檢驗用于比較不同助孕方案組出生后代出生缺陷率,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胎兒異常的發生率

輔助生殖技術助孕2955個臨床妊娠周期中,隨訪到妊娠結局的2939個周期(IVF-ET 1254個,ICSI-ET 964個,F-ET721個),其中早期流產362例,占12.31%。異位妊娠101例,占3.44%。分娩新生兒2875個,其中(IVF-ET 1224個,ICSI-ET 948個,F-ET703個)。妊娠12周后因胎兒畸形妊娠中期引產38例,其中 IVE-ET新鮮胚移植18例(1.44%)、ICSI-ET新鮮胚移植12例( 1.24%),凍融胚胎移植(F-ET)8例 (1.11%)。新生兒出生后發現出生缺陷45例(45/2875,1.57%),其中IVF 16例(1.31%),ICSI-ET 26例(2.74%),新鮮周期出生缺陷42例(42/2172,1.93%)F-ET 3例(3/703,0.43%)。IVF與ICSI出生缺陷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8,P=0.015)。新鮮移植周期與冷凍移植周期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7.83,P=0.005)。

2.2中引胎兒畸形類型分析

38例引產周期中畸形類型分別為無腦兒 4例、腦積水 3例,神經管缺陷3例,小頭畸形伴腦脊膜膨出 1例、先天性無耳1例、唇腭裂6例、十二指腸閉鎖4例,腎臟、膀胱畸形 6例、染色體異常6例、多器官畸形4例。見表1。

2.3出生缺陷類型分析

新生兒中出生缺陷率 1.57%(45/2875),出生畸形構成比順序依次為:心血管循環系統、眼耳面部頸部畸形、染色體畸形、中樞神經系統、唇腭裂、泌尿生殖系統、骨骼肌肉系統等。見表 2。

3討論

據估計,目前我國總體出生缺陷發生率為5.6%左右[1]。文獻報道[2]一項中國多個生殖中心合作研究報道對 15 405個ART 新生兒出生后 7 d隨訪得到的出生缺陷率為 1%~2%。該研究中 ART 新生兒出生缺陷率 1.57%,與文獻報道相似,提示ART 技術沒有增加出生缺陷的風險。該研究中 ICSI組的出生缺陷率高于IVF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ICSI作為一項具有侵入性且跨越自然選擇的ART特殊技術,可能增加了對卵母細胞的結構的損傷,可能干擾細胞的正常周期,是導致出生缺陷的潛在風險。雖然個別研究發現ICSI子代出生缺陷發生率較IVF有增高的趨勢,但既往眾多研究并未發現ICSI增加子代出生缺陷的風險。但從染色體體角度研究發現,ICSI輕微增加新發的性染色體異常和遺傳于父體染色體結構異常,ICSI子生Y染色體微缺失、非整倍體、性染色體異常等的概率明顯增高[3]。由此可見ICSI對子代健康的風險不容忽視。該研究結果顯示,FET 組的出生缺陷率 0.43% 低于新鮮移植周期組 1.93%(P<0.05)。Jane 等[4]的研究結果表明IVF或ICSI胚胎早期出生缺陷的風險增加,FET可能會降低這種風險 。國內其他研究中[5-6]也提到與新鮮胚胎移植相比,冷凍復蘇胚胎移植沒有增加出生缺陷的風險。凍融胚胎移植是可行和安全的[7]。在實際工作中,實驗室醫生會選擇形態和質量好的胚胎冷凍;胚胎復蘇后再次挑選,選擇形態和質量好的胚胎移植。因此,有學者認為冷凍復蘇的過程本身就是對胚胎優勝劣汰的選擇,可以篩選出好的胚胎移植,從而降低了出生缺陷的風險。但小樣本量的研究尚不足以評估該技術的風險性。實驗已顯示胚胎冷凍可損害DNA、胚胎基因表達、端粒、胞漿及核膜[8]。除了ART技術本身可能對出生缺陷的影響,研究證明雙親因素增加了ART人群出生缺陷風險。澳大利亞Davies等[9]采用大樣本回顧性分析發現,不論行與ART否,不孕本身與出生缺陷相關。雙親因素、妊娠時間與出生缺陷的風險增加有關。

該研究的引產周期中,胎兒畸形發生率前兩位依次為中樞神經系統畸形、染色體異常;新生兒中畸形發生率最高為心血管系統畸形、眼耳面部和頸部畸形、染色體畸形、泌尿生殖系統畸形等。我國出生缺陷監測(監測期為孕滿28周至出生后7 d)數據表明[1],2000—2011年期間,先天性心臟、多指(趾)、唇裂伴或不伴腭裂、神經管缺陷、先天性腦積水等10類疾病是我國圍產兒前10位高發畸形。該研究ART 出生畸形與普通人群出生畸形的構成比相似。

3結語

該研究提示與文獻報道的普通人群妊娠結局相比,ART技術沒有增加子代畸形的風險。但是ICSI組的子代出生缺陷率高于IVF組。與IVF/ICSI新鮮周期移植相比,FET出生缺陷的風險較低。但是部分畸形在子代生長發育過程中才會被發現,因此,告知不孕患者ART的潛在風險是必要的,ART技術的應用應該慎重,評估ART子代安全性需要更長時間的隨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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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①隨訪時間有限,最長隨訪終止時間為18個月,而腦癱及精神運動發育遲緩多在兒童期出現,是否減輕早產兒遠期神經預后需隨訪更長時限,結果可能更有意義;

②在臨床應用中,已經發現硫酸鎂治療組存在一定的不良反應,如面色潮紅、惡心、頭痛、乏力和視物模糊、低血壓、心動過速等,因不良反應而終止治療者明顯增多,因此探索最小有效治療劑量尤為重要;

③忽略了不同早產原因對硫酸鎂發揮胎兒神經保護作用的影響,部分臨床研究以子癇前期作為硫酸鎂用藥指征,部分以早產/胎膜早破作為用藥指征;

④未按胎齡及出生體質量分層進行亞組分析,無法明確哪個孕周使用硫酸鎂可以達到其神經保護作用的最大化;

⑤目前隨機對照研究均將腦癱發生率作為觀察指標,但未對腦癱的類型、定義及嚴重程度等做出評估和細化。

2產后促紅細胞生成素干預

EPO不僅在腎臟中表達,并有改善貧血的作用,近年來發現,EPO及其受體在腦組織中也均有低水平的表達,并在腦缺氧或者腦損傷后表達增加,可能對神經系統發育有重要作用。對多種神經系統損傷動物模型的研究顯示,EPO對發育期腦損傷有神經保護作用。

2.1EPO神經保護機制

EPO的腦保護作用機制是多靶點的,主要包括:

①促進抗凋亡基因表達和促凋亡基因的下調,抑制神經細胞凋亡;

②血管新生有利于腦保護和腦損傷后的功能恢復,促血管新生是EPO發揮腦保護的又一作用靶點;

③EPO具有促進神經干細胞增殖以及向損傷區域遷移,并能促進向神經元和少突膠質細胞分化;

④EPO的抗炎作用能降低炎癥細胞浸潤及炎癥細胞因子的表達,對腦損傷有保護作用。

2.2EPO用于早產兒的安全性

早產兒應用EPO預防貧血的劑量一般是每次250~500U/kg,每周3次,療程6周,未增加早產兒驚厥、出血、凝血或死亡的風險性。但早期的動物實驗顯示,只有應用大劑量的EPO才具有明顯的神經保護作用。美國一項早產兒應用不同劑量EPO(500U/kg、1000U/kg和2500U/kg,共3次靜脈注射)的研究顯示,大劑量EPO無明顯不良反應。德國的研究也證實早產兒應用大劑量EPO(3000U/kg,共3次靜脈注射)是安全的。提示大劑量應用EPO防治早產兒腦病是可行的。早產兒視網膜病(Retinopathyofprematurity,ROP)是與胎齡高度相關的早產兒視網膜血管增生致盲性的常見疾病,鑒于,EPO具有促進血管增生的作用,有研究提出EPO可能導致ROP發生風險增加。目前有關EPO與ROP的關系仍然沒有明確的結論。新近的一項meta分析顯示,EPO有增加ROP的風險。由于EPO對ROP的影響尚無確切的結論,因此用EPO防治早產兒腦病尤其是應用大劑量EPO時要特別注意眼底的檢查。此外,EPO可引起紅細胞增生、高血壓、血液粘滯度增加等潛在不良反應。雖然新生兒應用EPO尚未見促使血液粘滯度增加導致栓塞的道,但已有應用EPO導致新生兒高血壓的個案報道。因此早產兒大劑量應用EPO時應監測血壓、紅細胞和血紅蛋白、血粘度等。

2.3臨床療效

對預防性給予EPO治療貧血的早產兒臨床隨訪發現,EPO早期干預可以改善早產兒認知功能,并發現早產兒的智能發育指數與應用EPO的累積劑量相關。德國的一項長期回顧性研究證實,EPO能改善極低出生體質量早產兒的神經發育,在學齡期進行的整體發育評估和心理發育測評中均顯示,EPO干預的極低體質量早產兒優于非EPO干預組,而且發現EPO對顱內出血的極低體質量早產兒具有神經保護作用,提示EPO對高危早產兒腦病有防治作用。2014年的meta分析顯示,EPO可顯著提高早產兒18~22月齡時的MDI(weightedmeandifference,加權均數差WHD=7.77,95%CI:3.49~12.06,P=0.0004)及PDI得分(WHD=3.85,95%CI0.62~0.79,P=0.02),但在改善腦癱、視力受損、聽力受損方面無明顯作用。同年另一項meta分析顯示,EP0治療組神經發育不良的發生率顯著降低(RR=0.77,95%CI:0.60~0.99),死亡率、腦癱發生率、聽力損傷、視覺障礙及MDI和PDI評分沒有顯著差異。2個meta分析所納入的文獻均只有2篇隨機對照試驗(RCT)文獻,納入的文獻大多樣本量小,劑量差別大,沒有對胎齡或體質量進行分層分析,主要觀察結果不一致,對觀察結果的評價指標不一致。因此上述meta分析結果并不能證實EPO治療早產兒腦損傷的效果。且上述meta分析均未納入最新的一項針對出生體質量<1250g的早產兒的RCT。該項研究提示,生后48h給予EPO(400U/kg,每周3次,至糾正胎齡34周)能夠顯著改善早產兒糾正胎齡18~22月齡時的認知功能。瑞典的一項以大劑量EPO(3000U/kg,共3次)預防早產兒腦損傷RCT研究中期結果顯示,EPO治療組早產兒MRI腦白質損傷評分降低、腦室周圍白質損傷和灰質損傷減輕,提供了EPO腦保護的影像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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