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5:37:52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稅收征收管理法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一、稅收保全、稅收執行措施中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
盡管自古至今,對于人權的范圍與種類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見仁見智,眾說紛紜。但在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的這一點上,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大致已達成了共識。生存權,是人自由、獨立、尊嚴的生存的權利,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剝奪。
就稅收征收法律制度而言,如何尊重與保障納稅人的生存權,如何防避威脅與危害到納稅人的生存權,主要表現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稅收征收保障制度上。實際上,我國2001年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等制度的安排上已經體現出了對納稅人生存權的保障。只是不無遺憾的是,就筆者所見的資料范圍而言,尚未有見到有關的論述從人權保障的角度對此進行解釋、說明。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并在第四十二條中進行了總括性的重申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又用排除法從反面規定了“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其第五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其第六十條界定了“個人所扶養家”的范圍,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從保障納稅人生存權以及其所撫養的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權的角度考量,立法還應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個人儲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儲蓄,也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二、延期納稅制度中職工生存權的保障
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延期納稅制度,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該條的第二項體現出了對企業納稅人職工生存權的保障。
三、稅收優先權制度中生存權的保護
我國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制度,它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從人權保護的角度,這里需要探討兩個問題。
第一,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體現了作為公法上的稅收債權優先于無擔保的私法債權獲得保障,但它只是一般適用的原則,而非絕對普遍適用的原則。本著基本人權至上的原則,基本人權,尤其是生存權則要優先于稅收債權。因此,出于并僅僅限于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在其他法律另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稅收債權應當劣后于無擔保債權。例如在企業破產清算時,稅收的清算位次要劣后于體現人權保障目的的職工債權。我國2006年出臺的《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同時,新《企業破產法》出于對破產企業職工生存權的特殊保護目的,還特別規定了在新法公布之日前的職工債權甚至要優先于擔保債權。該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本法施行后,破產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清償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特定財產優先于對該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受償。”
另外,為了體現對基本人權的保護,未來的我國《稅法通則》在確立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原則的情況下,還應當用“但書”規定:“稅收不得優先于納稅人購買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用品所形成的無擔保債權。”從而更充分地保護作為普通債務人的納稅人的生存權。
第二,關于稅收優先于在欠稅后所形成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的問題。從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角度,立法作這樣的規定有其根據與必要性。但假如某個擔保物權是擔保物權人為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而與欠稅的納稅人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此時稅收債權還要優先于擔保物權獲得實現,不僅有損擔保物權人的生存權,不符合保障基本人權的正當目的性,還有違“物權優于債權”的民法原則。因此,本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原則與國家不與民爭利的原則,在起草中的《稅法通則》中可作如下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但不得優先于擔保物權人為了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而與欠稅的納稅人進行交易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以票管稅”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當前,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以票管稅”理想化地試圖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2012年1月16日,《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止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互聯網普及率較2010年提升4個百分點,可見互聯網已經變得越來越普及。2012年3月1日,研究咨詢機構IDC(國際數據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研究中心聯合數據顯示:2011年淘寶網和天貓在線購物交易額達到6100.8億元,比2010年增長了66%。雖然電子商務迅猛發展,但目前國內只有不到20%的網店依法納稅,網購市場稅收流失嚴重,已給國家造成巨大的稅收損失。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必要性
1.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稅收管理制度,保障稅收征管的正常運行,防止稅款流失,對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國防的鞏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1]雖然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C2C模式沒有完善的立法,但是從未來C2C發展的趨勢看,有必要對其進行稅收調節。
2.稅收的公平要求。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之一,稅收作為國家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一種行為,也應當遵循相應的公平原則。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市場進行規范化限制是時代所需,而邁出稅收征管的第一步更是稅收公平的體現。
3.規范市場的要求。通過幾年的發展,網絡交易平臺的數量已經非常可觀,而浩如煙海的C2C網店出售的良莠不齊的琳瑯商品更是讓人目不暇接。對C2C網店征稅則是一種規范市場的重拳出擊的舉措。一定程度上還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打擊利用C2C賺取不義之財的不法分子,凈化網絡交易環境。
(二)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的可行性
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征稅無論是從稅收的本質要求、稅收的公平要求和規范市場的要求來說都十分有必要。筆者認為,從我國近年來網購迅猛發展的趨勢來看,個人網店的店主繳納稅款的經濟基礎已經具備,其與實體商店店主無本質差別的性質也讓它擁有了納稅主體的資格。經濟基礎與法律基礎的雙重具備也使得C2C模式的店主納稅更有可行性。
二、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征稅制度現狀
在現行稅收的法律根據中,我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電子商務C2C模式作為一種新興產業游離在國家稅收范圍之外。雖然我國目前沒有明確的電子商務C2C立法,但2000年5月,我國稅務總局提出: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應遵循以下一些原則:一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二是不單獨開征新稅的原則;三是保持中性的原則;四是稅收政策和稅務管理相結合的政策;五是前瞻性原則;六是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原則。
(二)網購稅收流失嚴重的原因
首先,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立法的不完善。隨著C2C模式在各個領域的滲透,它作為一種新的網絡交易方式將會指示著未來世界貿易的發展方向。然而傳統稅法固有的滯后性特點很難適應新的時展趨勢。如C2C模式稅收權的管轄問題、電子商務交易發票的法律效力等問題需要更明確的規定。因此C2C模式的立法亟需完善。其次,納稅主體難以認定。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具有的隱匿性、流動性與無紙化等特點,交易雙方很難確認對方身份,主體難以認定,因此傳統的稅收理論與政策在實際操作中顯得捉襟見肘。第三,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納稅期限難以認定。電子商務的隱匿性、流動性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買賣雙方及其交易實現的地點等信息。無法科學確定納稅地點、納稅環節以及納稅期限,進一步使得稅收征收難以管理。可以說,我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稅收的管理仍處于一種失控狀態。
三、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
(一)完善我國現有稅收法律制度
時代在不斷變化發展,互聯網以一種迅猛的姿態在技術上高歌猛進。作為調節國家稅收的法律,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的實施遠不能適應當代互聯網的發展。因此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各個模式的納稅主體、電子支付、電子合同、電子商務稅收的細節等一系列交易行為做明確的規定。這樣在指導我國電子商務規范化的同時又可以使電子商務C2C模式在稅收征稅上有法可依。筆者認為,對電子商務C2C模式可以借鑒歐盟等國際組織的稅收中性原則,不必像聯合國那樣采取開征“比特稅”這種新稅的形式。因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完全可以作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一個基石,像“比特稅”那樣的新稅種在實際操作上存在諸如傳送信息的征稅情況,稅收的管轄權的劃分問題等等方面還沒有確切詳細的規定等問題。
(二)建立第三方代繳制度
當下我國電子商務C2C模式在征稅上步履維艱的另一個原因就是稅收來源的難以監控。即交易中很難準確查出C2C模式中交易雙方的稅收來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第三方代繳代征制度。在電子商務C2C模式中,每一個網絡購物平臺都會推出自己的電子商務支付系統,以此作為第三方進行支付結算。這種支付方式的方便性和安全性也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愿意使用它進行支付。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個人網店的經營規模,賬目往來信息,交易額等重要信息便可輕易獲取。以淘寶為例,第三方代繳的過程可以大致如下;買家在購買貨物后付款給支付寶,等確認買家收到貨物后,直接將支付寶中的款項進行扣繳。這樣繳納稅款的難題就可以得到有效解決。
(三)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政策
雖然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C2C模式取得了飛速的發展,但總體上來說它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由于其便捷性與低成本等特點,未來的發展空間十分大,在不開征新稅的基礎上對電子商務C2C模式采取優惠稅率。目前我國的個人網店數目繁多,規模大小也各不相同。在基于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網店采取優惠政策的前提下,對不同規模的網店也應該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這樣在規范市場的同時又能鼓勵更多有業余時間和精力的人投入到這項事業中,活躍我國的經濟,促進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明確電子發票的法律地位
由于電子商務C2C模式交易無紙化的特點,沒有紙質的憑證和賬簿,稅務部門就不能獲得個人網店交易的信息,從而難以對C2C模式的網店進行征稅。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稅收征管,我國可以建立電子發票系統,推行電子發票。電子商務C2C模式的網店店主們在確認交易后,應當開具電子發票,店主發貨給買家的同時也開具相應的電子發票送給買家和結算系統,這個結算系統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第三方支付平臺(比如支付寶、財付通等)。當買家收到貨物和電子發票后,需要確認收貨以及確認收到電子發票。只有買家和銀行收到了店主發送的電子發票,銀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才能將貨款匯入到賣家的賬戶名下。交易完成后,個人網店的店主應該保存好每次交易記錄,比如在電子發票的發票號下注明訂單號碼和發貨記錄,買家和賣家的網絡對話記錄等。這些也是重要的電子證據,其重要性堪比電子發票。
(五)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與稅務登記系統兩相結合共管理
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只有辦理工商登記之后才會辦理稅務登記,但在個人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方面還不夠完善,目前只有北京等部分地區實行了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筆者認為,個人網店工商登記制度應該在全國實行,但要與實體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區別開來。在完善C2C網店的工商登記制度后再建立稅務登記平臺能有效規范市場,征稅納稅。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1)“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2)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3)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辦學資金來源渠道已由過去單一的財政撥款為主向多渠道籌集過渡。近幾年來,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總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態勢,但是財政資金占高校總收入水平比例卻呈逐年下降趨勢。目前,高校收入來源主要集中在財政無償撥款(包括如“985工程”撥款)、科研橫向和縱向收入、學費收入和自籌資金等幾方面。
稅收法規明確了高校作為納稅主體有依法納稅的義務。作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務集團的經營所得,以及校內各部門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稅的部分外,都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各類稅收。一直以來“稅收不進學校”的觀念在高校財務人員的意識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財務人員未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少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很少能夠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近幾年,隨著稅務機關加大征收力度,將高校作為稅收檢查的重點,高校依法及時納稅的壓力逐漸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召集在京高校財務負責人,就高校繳納企業所得稅進行了探討。2008年年初,海淀區稅務局又就所得稅召開了會議,這充分顯示了稅務部門對高校的重視。這種情況下,如何對高校稅負問題進行梳理,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就成為高校廣大財務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高校面臨的稅負現狀分析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規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收入,除財政撥款和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應并入其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高等學校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包括教育部門所辦的和國家教委批準、備案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中國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軍隊院校。
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并沒有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隨著所得稅法規執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繳納所得稅,已經成為高校財務部門面臨的一大課題。
2.營業稅
營業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實施非學歷教育的學校則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做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征營業稅。
但是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范圍仍存有疑問,為此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于2006年1月12日《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對教育勞務的免稅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1)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2)校辦企業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稅目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經審核確認后,免征營業稅。
(3)高校后勤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取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或教師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務設施向社會人員提供服務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種服務性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4)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對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5)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
(6)高等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俗稱“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隨著高校科研事業經費到款的逐年增長,很多高校并沒有辦理“四技”營業稅的減免,故每年因為“四技”而繳納的營業稅已經成為高校的嚴重負擔。
3.其他稅種
其他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等。這些稅種雖然種類繁多,但是在高校整體稅負中比重很小。不過隨著高校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稅種也應該引起廣大財務人員的重視。
二、高校可采取的對策
1.積極推動完善高校領域稅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專門的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學校稅收政策方面,多數是由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的,如通過教育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等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立法級次低。另外,面對教育體制改革給高等學校帶來的新變化,稅收政策的出臺顯得非常倉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補充通知的形式出現,某些稅收政策已經跟高校的財務核算體制不匹配,造成繳納稅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積極推動財政部、教育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出臺立法層次高、規范、協調、系統、具有可操作性的稅收法律法規,爭取相關部門在法規制定階段充分考慮高校特點,可以為高校承擔合理稅賦爭取主動權。
2.修訂高校財務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根本不能滿足高校進行稅金核算的要求,如沒有“企業所得稅”科目。高校財務人員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對賬面利潤進行較多的調整,如果財務人員在平時工作中對與涉稅業務有關的收入支出不進行完整的記錄,不熟悉稅法,就很難正確計算應稅所得額。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門根據稅法的要求,修訂《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分開核算應納稅所得和非應納稅所得,對于應納稅所得,正確核算收入和與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計算和繳納企業應負擔的各項稅負。
3.加強納稅宣貫,樹立依法納稅意識
目前,因為對稅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種稅種的處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區,各高校《對北京市統一銀錢收據》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議成立地區高校財務負責人聯誼制度,定期交流納稅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統一口徑。
對于“四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各高校主管財務和主管科技校長應加強溝通,重視“四技”減免。財務部門跟 科技處(部)的要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四技”的減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處負責“四技”合同在技術市場的登記工作,財務處負責稅務局的備案工作。在沒有進行營業稅減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繳納600多萬的營業稅,登記備案后,每年只需要繳納幾十萬元的營業稅,效果非常明顯。另外,加強對廣大科研人員的納稅宣傳力度,積極合理為學校避稅。
4.提高財務隊伍人員素質
目前,各高校財務人員普遍存在年齡結構偏大、學歷較低、知識結構落后等困難。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壘,引進具有現代財務管理意識的年輕專業財務人員,提高財務隊伍的整體素質。廣大財務人員要重視對稅法的學習,做好納稅申報和減免稅申報。利用稅率差別、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高校的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必要時還要咨詢專業的會計事務所和稅務專家,制定合理的納稅方案。
參考文獻:
[1]財稅字[1997]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2]國稅發[1999]65號: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3]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4]國稅發[2005]129號: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
[5]京地稅營[2005]52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取消技術交易免征營業審批項目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6]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稅成為我國當前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但是,長期以來形成的指令性稅收計劃對稅收行政執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稅收計劃與依法治稅的矛盾也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顯現。如何嚴格堅持和推進依法治稅、如何處理好組織稅收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成為一個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實踐的重大課題。
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之間的現實矛盾
一.收人中心說”帶來的治稅觀念的誤區
在計劃經濟體制影響下,我國對稅收收人實行計劃管理,強調以組織收人為中心,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稅務部門形成了“唯收人論英雄、唯收人論成就”的觀念。稅務部門任務觀念很強,將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調劑稅收收人,確保收人計劃完成上,相對而言,法制意識較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
二.稅收計劃制定的不科學性成為依法治稅的重要障礙
從理論上講,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對經濟有調控作用,所以兩者的內在發展趨勢應是一致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呈波浪型的規律,稅收收人計劃應根據經濟發展的規律來編制,但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編制稅收計劃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數增長法”,其公式為:稅收計劃二基數x系數+特殊因紊,即每年國家下達稅收計劃任務是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這種方法具有明白直觀、簡便易行、連續性強、較為穩定等特點,在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各地的客觀經濟狀況,對保證國家財政收人的穩定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這種計劃分配方法的缺陷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為:第一,基數對計劃的影響程度較大,基數越大,稅收收人任務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著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務越重,實際上是一種“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為減輕以后年度的任務壓力.出現了有稅不收等現象。第二,基數與依照稅法有可能取得的稅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稅負和宏觀調控。在稅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稅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長收“過頭稅”,導致“寅吃卯糧”。第三,系數的人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對稅源全面、科學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而是通過財政預算反推出來的,可依據性較差,只考慮財政支出的增長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經濟總量與結構的變化,從而容易導致稅收什劃的增長偏離實際稅撅、稅收任務崎輕畸重等悄況,會給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一定的負面影晌。
三.過度強調組織收人導致了對征管質量的忽視
組織收人固然是稅務部門應盡的基本職能之一,但過度強調收人任務導致了稅務部門對征管質量的忽視,有悖依法治稅的原則和規范征管的要求。在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稅撅充足,稅務部門完成當年度稅收收人任務后,放松了對漏征漏管戶的清理,企業欠稅大幅度地增加,壓欠措施不到位,查處案件過程中隨意性較大,甚至個別地方政府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借口,超越權限要求稅務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違法實施稅收減免和制定片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做法一方面助長了企業的欠稅、偷稅的風氣.助長了地方保護主義的蔓延,加劇了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稅務部門征管水平和征管質量的提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政府脫離稅源實際,片面迫求政績和地方收人規模的最大化,稅務部門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計劃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征“過頭稅”“空轉稅”“以票引稅”等稅收違法現象,有的地方為完成“屠宰稅”“農業稅”等收入任務強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頭來計征屠宰稅,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更不用提征管質量的提高和執法水平的規范了。
(1)正確處理好組織收入與依法治稅的關系
依法治稅是組織收人的基礎和保障,組織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稅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結果,依法治稅貫穿于組織收入始終。只有堅持依法治稅才能圓滿地完成收人任務,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要正確處理好組織收人與依法治稅兩者的關系,緩解、解決兩者矛盾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強化稅收法定原則,克服單純追求收人的觀點。在“依法治國”已成為憲法基本原則的今天,應重新對“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進行定位。從理論上講,稅收計劃是由財政機關和稅務部門制定的,是稅務部門內部的工作計劃,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而稅法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及最高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違反稅法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孰輕孰重顯而易見。再者,從當前形勢上講,雖說組織收人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卻不是唯一職能,特別是我國加人WTO后,稅收更注重的是體現一種“公平”和“中性”的原則,與國際接軌,“依法治稅”顯得尤為重要。這里的“法”就是“稅法”,“稅法”才是全部稅收工作的依據,而不是“稅收收人計劃”。組織收人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依法征收、應收盡收、應退盡退。而所謂依法治稅,其內涵就是“應收盡收”,就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通過規范的稅收行政執法行為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稅款解繳人庫,實現稅款從納稅人到國家的財產利益轉移,既不能有稅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稅收收人任務收“過頭稅”。由此可見,“依法治稅”與“稅收收人計劃”兩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稅這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來完成稅收收人計劃。
(2)改變現行不盡科學合理的稅收計劃制定方法。稅收與經濟是木與本、水與源的關系,不能脫離經濟去追求稅收增長,更不能超越經濟發展水平侈談什么稅收增長。所以,稅收計劃的制定應逐步改變現行的“基數增長法”,要以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為原則,以經濟發展狀況為依據,特別是根據稅收收入的增長與CDP增長存在著密切的正相關關系,可以考慮運用GDP來編制稅收收人,主要有彈性系數法(稅收彈性系數是指稅收收人增長率與經濟增長率之比)和稅收負擔率法(稅收負擔率是指稅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兩種方法。
(3)改變稅收工作考核辦法。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勢下,各級地方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對稅務部門工作業績的考核標準應多樣化,稅收收人計劃任務完成情況不應當成為考察和評價稅收工作的唯一標準。能否完成稅收計劃任務主要取決于經濟的發展情況,所以在稅收計劃執行階段,應當將稅收計劃作為預側性、規劃性、指導性計劃,而不是強制性、必須完成的指令性計劃,對稅收工作的評價應該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質的要求。沒有質的量是沒有意義的,應當適當弱化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強化依法治稅工作的考核,由稅收計劃的數量考核逐步轉變為稅收征管質量的考核,將重點放在考核稅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申報真實率、催報催繳率、稅款人庫率、滯納金加收率、違法行為處罰率、涉稅復議變更撤銷率等指標。衡量稅收工作的優劣,不應單純看收人總童的多少,關鍵是看是否堅持依法治稅,依率計征,縮小應征與實征的差額。
(4)切實改革政府的財政預算管理體制。
稅收計劃是財政預算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要改革現行的稅收計劃,在財政預算上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徹底改變當前財政支出制約稅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財政預算與稅收計劃差別較大,由此產生的財政支出缺口,應通過緊縮支出、發行國債或者其他途徑解決,而不是將組織收人任務強加于稅務部門,這樣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稅收計劃產生的負面效應,保證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獨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計征。
(5)建立重點稅源戶管理制度,把組織收人任務落實到具體的稅源上,有的放矢。
(一)單純追求收入目標,稅收職能單一化傾向日益明顯1994年稅制改革以寫作論文來,我國工商稅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億元的速度遞增。除了經濟增長、加強征管等因素外,維系高增長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為和支持政府行為的稅收“超常措施”。為了完成任務,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繼續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糧”、“無稅空轉”等現象日益公開化、普遍化。任務高壓下的稅收征管,其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剛性的任務標準弱化了剛性的稅收執法,看似力度很大,實質上是對法律尊嚴的自我踐踏。其二,大面積的超收,人為改變了正常情況下的稅收數量和規模,掩蓋了稅制的運行質量和真實的稅收負擔程度,為宏觀決策提供了虛假的數字依據。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二)一些稅種先天不足,稅收對經濟調節乏力稅種設置、稅率設計的目的,最終要通過征收管理來實現。稅收征管中的一系列問題,使一些稅種的設置初衷大打折扣。現行消費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煙酒。由于大量的欠稅和稅收流失,該稅種的調節作用無法發揮,與政策設計的初衷大相徑庭。而且,從中央到地方,對煙酒稅收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實際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積極扶持政策,完全偏離了限制消費和生產的初衷,稅收調節嚴重乏力。
(三)財務核算虛假,稅收監督不到位1.偷稅逃稅普遍化、社會化,稅收差額嚴重。稅收差額是衡量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標。據調查,我國的稅收差額大體在30%-40%。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盜竊、偽造、倒賣和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數額巨大,觸目驚心。2.財務核算成果人為控制,經營指標虛假。受各種利益因素影響,許多企業建有兩套或三套賬目,在上報經營成果或計算稅金時,往往使用虛假賬目,形成稅收監督的真空。一些沒有設立兩套賬目的單位,在財務核算上也摻雜許多虛假成分,看似規范合理的會計核算掩蓋著許多經過處理的問題。虛假的財務核算不僅導致稅收流失,還造成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的失真。3.某些企業腐敗嚴重,侵蝕稅基。企業負責人的腐敗,屢禁不止,局部地區愈演愈烈,已經成為社會毒瘤和頑癥。盡管企業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反映在財務上,毫無例外都是化公為私,侵吞國家資財,侵蝕稅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社會原因———整個社會的執法狀況欠佳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出臺了大量法律法規,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狀況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一直嚴重困擾各級政府和執法部門。在這樣一個社會大環境下,稅收執法始終處在各種矛盾的焦點上,行政干預、人情干預、部門配合不力、司法腐敗等一系列問題嚴重制約著嚴格執法。1.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難。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以多種具體操作上的理由拒絕暫停支付和扣繳稅款。金融部門為防范風險,實行貸款抵押,企業資產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給銀行,稅務機關扣押、查封企業財產,有時沒有標的物。2.法人案件處理難。一般說來,對納稅人個人的稅務違章案件比較容易處理,而對法人涉稅案件的處理往往會遇到來自地方的行政干預和社會的壓力。企業的稅收問題被查實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護,稅務機關一般也要作出讓步。第6期何朝陽:淺析我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79一些地方企業普遍困難,稅務機關在案件處理上,不得不考慮社會穩定和稅源延續問題,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稅違法案件處罰難。稅收執法專業性較強,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證,一些涉稅違法案件查處遲緩,久拖不決,處罰不及時、定案不準確、執法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稅收立法滯后于改革進程1.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而是以條例形式,法規層次低,而且具體條款頻繁修改,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一些正在執行的條款不能作為認定納稅人犯罪的依據,客觀上存在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上的雙重標準。2.稅收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稅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原則,可操作性差。3.沒有建立獨立的稅務司法體系,稅務機關的職責和權力脫節。
(三)內部機制原因———稅收征管機制落后機構設置條塊分割,重疊交叉,成本過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種經濟成分的重新組合,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頻繁變動,各行業的相互交融,使得企業的經濟性質、經營方式、隸屬關系呈現明顯的多極性和不穩定性。反映到稅收征管上,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征管范圍無法劃清。另一方面,隨著企業主管部門的合并、撤銷、精簡、改變職能,原有的行業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屬機構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稅務直屬分局和區局并存,給稅收成本的控制、機構精簡、管理效能的提高帶來一定負效應,也給納稅人辦理稅收事宜帶來諸多不便;征收分局與稽查分局在任務承擔與職能行使上相脫離;交叉管理,稅負不公,爭搶稅源,漏征漏管嚴重。
三、對策分析
(一)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學性1.實事求是,增強稅收計劃管理的科學性。稅收計劃的制定,除了參考國民經濟宏觀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收入外,更應從經濟稅源的實際出發,緊密結合市場變化,遵循從經濟到稅收、積極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則,以“發展變化”的總觀點來預測分析經濟稅源,使稅收計劃盡量與實際稅源相吻合。為確保計劃制定和分配的科學化、合理化,一要根據不同行業、不同所有者結構確定相應的調查方法和參數依據,為科學編制稅收計劃奠定基礎;二要在具體編制計劃過程中,采取因素測算法與抽樣調查法進行綜合驗證,合理科學地確定每一因素,避免簡單推算,提高計劃準確度;三要開發設計出稅收計劃信息管理軟件,建立縱向可與各級稅務部門聯系的征管數據庫,橫向可與各部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場動態的數據庫,并科學地將這些信息分類、解釋、分析、轉換成編制、分配稅收計劃的正確依據。2.完善會計改革,保證計劃執行的準確性。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雖以申報應征數作為核算起點,建立了基層征收機關分戶分稅種明細賬,但由于諸多方面原因,在基層會計實踐中,除入庫數額外,其他數據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實性、完整性,影響了稅收計劃利用會計資料來計算稅收增減因素、測算稅收負擔和稅收增減幅度、預測稅源及其變化趨勢。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加強稅收會計改革,進一步提高計算機在計會領域的應用水平,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稅源和稅收收入以及欠稅情況。3.注重調查研究,增強計劃分析的針對性。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制定稅收計劃的同志應經常深入基層了解情況,及時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掌握經濟稅源結構和變化情況以及發展趨勢,提高預測稅收收入的能力。在稅收計劃執行情況分析中,要實現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既要分析客觀原因,更要分析主觀原因,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比較、有辦法、有預測,抓住重點。還要實行稅收計劃分析與稅收統計分析相結合,充分發揮現有信息資料的作用。4.實行綜合評價,增強計劃考核的合理性。當計劃與實際稅源有較大的差距時,不能以計劃沖擊稅法。對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考評,不能把計劃完成情況好壞作為唯一標準,要強調依法治稅,加大對執法情況監督考評的份量,以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一、問題的提出
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有一類現象可謂屢見不鮮:跨國公司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各個子公司,頻繁地進行著大量的國際貿易;企業集團的各個成員,在積極地進行著“互通有無”的經濟活動;許多單位的后勤部門,對內部機構和職工提供著形式多樣的有償服務,等等。諸如此類的內部交易現象,本文統稱為“內部市場”現象。
所謂“內部市場”,是指組織體的內部機構、成員之間通過經濟活動而形成的市場。它是在“內部人”之間照一定的“內部規則”從事交易活動而構成的市場(注1)。內部市場的存在,使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統一市場被分成了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使市場主體所遵循的規則被分為“內部規則”和“外部規則”。這種內外有別的“二元分立”,對經濟發展和制度建設已產生了重要影響(2)。
過去,人們對外部市場普通關注較多,而對內部市場的存在則多予忽視。在制度建設上,人們通常考慮的也是對主體之間的外部交易活動如何進行規范,而對內部交易的規制則疏于建構。但事實上,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內外有別”的兩個市場將長期延續,因此,研究兩個市場及其影響,尤其應是經濟學和法學領域的重要課題(3)。
本文依據參加主體的不同,把內部市場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的內部市場”,如跨國公司或企業集團的關聯交易等所形成的內部市場;另一類是“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如機關內設的后勤機構因提供相關服務而形成的內部市場。對于企業的內部市場,雖然研究尚待深入,但已經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如有關關聯交易的研究,有關轉讓定價制度的研究等;對于“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則無論是經濟學界還是法學界,研究都比較欠缺。因此,本文并不準備僅以關聯交易或轉讓定價問題作為重點進行討論,而是要在通常探討的對關聯交易的規制等問題的基礎上,進一步說明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制度取舍和規制選擇。
基于上述考慮,本文分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企業內部市場的成因,以及相應的稅法規制;非企業內部市場的成因,以及相應的稅法規制;同時,還要提出對相關問題的若干思考。通過對上述問題的分析,本文試圖說明:內部市場是引發法律規避,特別是稅法規避的重要誘因,為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努力壓縮或清理內部市場,逐步建立統一的市場和統一的法制,增進稅法適用的普遍性。
二、對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
價格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是人所共知的。從經濟學上說,價格可以分為外部的市場價格和內部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4)。其中,轉讓定價是在內部的關聯交易中形成的價格。上述的價格分類,本身就是對企業內外兩個市場的承認。
企業的內部市場,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的。隨著跨國公司、企業集團的發展,企業內部的關聯交易越來越多,從而已經形成了規模龐大的內部市場。各類企業的內部市場,既可能局限于一國內部,也可能跨越多個國家。對此,我國稅法不僅承認其存在,且規定了相應的規制措施。為了更全面、更有針對性地研究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問題,有必要對內部市場的成因做出分析,特別是對其中最重要的經濟與法律方面的原因更應著重探討。
(一)企業內部市場形成的經濟和法律原因
從經濟學理論來看,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建立在完全競爭框架下,已經受到了很多批評和挑戰,無論是李嘉圖(D.Ricardian)著名的比較優勢理論,還是后來的赫克歇爾—俄林(Heckscher-Ohling)的資源稟賦理論,都不能完全解釋當前國際貿易的現狀。尤其是不能很好地解釋:為什么大量的國際貿易在人均國民收入、勞動生產率和資源稟賦相似的國家間進行?為什么會形成規模可觀的內部市場?這使得學者更加注意引入產業組織理論(Industrial Organizational Theory)以及博弈論(Game Theory)等理論來展開分析,從而使傳統理論的研究方向發生了重要轉變(5)。
跨國公司的國際貿易為什么要內部化?與此相類似,為什么國內的企業也大量進行內部交易?對此,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科斯(R.Coase)早已作過經典分析。他認為,內部化的實質是通過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來取代市場,以降低交易成本,從而實現比市場調節更高的效率(6)。在外部市場上,由于信息不對稱,充滿不確定性,且各國的法制、各地的習慣等影響交易的因素差異較大,因而企業的交易成本必然過大,從而會影響其效率和效益。而如果采取內部貿易的途徑,則可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交易成本,減少貿易摩擦,推進貿易發展。可見,貿易的內部化,有其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7)
事實上,不僅在跨國公司的內部存在著大量內部貿易,即使是不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也可能從事關聯交易。這從我國有關關聯交易的定義中可看出(8)。事實上,企業集團的內部市場之存在自不待言,因為在集團內部的子公司之間、分公司之間、或者它們相互之間極易形成內部市場;即使是非企業集團,也可能由于同其他企業存在著銷售等方面的關系,而形成實質上的內部市場。此外,導致企業之間關聯交易大量發生的原因,除經濟因素外,法律因素也非常重要。從稅法的角度說,在各個國家之間,由于稅法差異而導致的稅負差別往往很大,這是誘導轉讓定價行為大量發生的重要根源。即使在一個國家內部,也可能由于稅制或法制的不統一,而形成不同的稅收管轄區或不同稅負區,從而導致轉讓定價的發生。例如,我國存在著內地、香港、澳門等不同的稅收管轄區,又存在著特區與非特區、優惠區與非優惠區等不同的區域,這必然使企業可能基于自己的利益考慮而進行主體/客體的轉移,從而形成企業的內部市場。
明確內部市場形成的經濟和法律上的成因,對于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特別是稅法規制,是很有意義的。這樣才能因勢利導,有的放矢。
(二)相應的稅法規制
上述經濟性和法律性原因的存在,使跨國公司等各類企業更傾向于通過內部市場來轉讓定價,這不僅改變了通常以市場價格為信號的貿易秩序,使市場關系更趨復雜化,而且也帶來了國際和國內層面的壟斷、不公平貿易、稅收規避、逃避外匯管制等問題,從而對于一國的經濟和法律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并且,其中的負面影響尤為突出。
應當承認,在利益驅動下,企業的內部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其轉讓定價等活動自然會存在。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其負面效應就可以視而不見,放任自流,恰恰相反,給予適度的、全面的、有針對性的規制是十分必要的。當然,規制應避免對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從上述的經濟性原因來看,對于企業的內部化趨勢,稅法是不可能禁止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稅法規制就不需要或不可能。從理論和實踐上說,稅法都可以做出一種抽象要求,即“從事內部交易的主體必須按照獨立競爭原則行事,使它們像不存在關聯關系一樣,從而把內部市場變成一個法律上的外部市場,實現內部市場的”外部化“。這樣才符合通常應有的市場競爭規律,才更有助于提高社會效率和確保社會公平。
針對上述的法律性原因,要加強對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就需要努力完善稅制,尤其要實現一國稅法的統一適用。因為稅法的統一適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常重要。即使是由于實行一國兩制而形成的特殊區域,也應通過解決“區際沖突”的辦法來實現企業稅負的公平。例如,可以通過一定的安排,使內部市場活動與外部市場活動的效果類似,從而解決稅負不公等問題。從稅法的角度來講,國家進行相應規制,所要達到的目標,就是要保障財政收入和統一的市場競爭秩序,防止稅款流失和當事人之間的稅負不公。
可見,從經濟上說,企業要實現外部市場的“內部化”而從法律上說,國家要實現內部市場的“外部化”。兩者的角度、目標不同,但都有各自的合理性。
由于企業的內部市場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可能會長期存在,因而對于稅法規制來說,重要的是如何引導其發展。
事實上,各國在制定轉讓定價稅制,或者在其他領域對關聯交易進行規制時,都非常強調“獨立競爭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即強調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像“陌生社會”的“陌生企業”所形成的外部市場一樣,這樣的經濟交往才是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正常交易”,也才是稅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所認可的。否則,如果這些“熟人企業”之間的內部市場不按照獨立競爭的原則進行市場競爭,從而可能形成不同于外部市場的價格,則相關國家機關有權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使其行為同獨立的市場主體之間的行為在經濟效果上相一致。
上述原則已在稅法規制的現實中得到體現。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旨在規制轉讓定價行為的“反避稅制度”,確定了征稅機關對于從事關聯交易企業的應納稅額的合理調整權。這種調整權實際上是對規避稅法的內部市場行為的一種否定。由于內部市場行為較為普遍,因而這種調整權也體現在各類稅法中。
例如,在商品稅領域,我國在關稅制度中完稅價格的確定方面,就規定了海關對于相關主體所申報稅額的確定權;在增值稅制度、消費稅制度等領域,也強調在申報稅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征稅機關享有稅額核定權,等等(9)。又如,在所得稅領域,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涉外企業,如果它們與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調整(10)。
可見,我國對內部市場的規律集中地體現在關聯交易方面。對于關聯企業及其關聯交易,在稅收征管制度、所得稅制度、商品稅制度中都有體現。這說明,內部市場問題已經進入了現行制度的視野,并已產生了相應的制度回應。(11)
總之,對企業的內部市場進行稅法規制,對于防止國際和國內層面的低稅競爭,確保國家之間與企業之間的公平的競爭秩序,防止國家的“財政降格”,預防財政危機,都有重要的意義。事實上,在國際層面對解決企業內部市場問題已經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從總體上看,盡管目前在制度建設上還有一定的漏洞和缺陷,但在立法規模、層次和成效方面,比規制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制度建設要好得多。因此,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規制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
(一)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存在及其成因
可能是人們認為非企業內部市場對經濟和法律的影響相對不大的緣故,從制度建設到學術研究,對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問題都關注不夠,相關的制度資源也并不多見。我國目前對此類內部市場所做出的規范,主要是以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或《批復》的形式存在的。盡管對這些規范的效力、合法性等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但這些規范實際上確實在發揮著“規范”的作用,并已在事上生成了一系列“類型化規范”。由于這些被忽視的“類型化”規范具有一定的規律性,因而非常有研究的價值。
從歷史源流上看,我國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形成,與從計劃經濟向市場轉軌有關。長期的計劃經濟,使市場分工、社會化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例如,高校、部隊等非營營利性的組織,長期是不面向公開的市場的,其后勤保障長期沒有實行社會化,因而形成了面向“內部人”的“內部市場”。從近些年的發展歷程來看,人們對企業這類典型的市場主體應當面向市場(即外部市場)是殆無異議的;而對于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學校、部隊等非企業性、非營利性的主體是否應面向市場,則始終存在爭議。這實際上也是上述單位得以存在“內部市場”的重要原因。
從主體的角度說,學校、部隊等主體的內部市場之所以能夠長期存續,還因為這些組織體內部存在著需要大量的、較為穩定的商品供應的群體,并且該群體組織體存在著地位上的不平等關系或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這是形成內部市場的直接動因。
與上述歷史的、主體的原因相聯系,我國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存在,還有經濟的、體制的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從經濟的角度說,非企業單位在理論上是非營利性的組織體,因而本來是不應從事經營性的活動的,特別是不應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但由于存在著體制上的原因,這些單位往往是具有公益性的組織體,且負有為內部成員提供一定福利的任務,同時又要養一批不能推向市場的冗員,因而不得不從事一些經營活動。這樣至少可以實現自我服務,如果能同時解決一點財政經費不足的問題,則當然更是“錦上添花”,并且這種對經費的需求有時甚至還是內部市場形成的重要動力。而在法律上,恰恰對這個部分的立法是比較欠缺的,于是非企業性的內部市場便大規模地發展起來,以致于發展到不僅對內經營,而且也開始對外發展,于是又產生了如何“脫鉤”、“停辦”等較為棘手的相關問題。
從上面的分析來看,非企業內部市場的成因是比較復雜的,如果不進行較為全面的、根本的變革,則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就必然會發展,并可能使非企業主體發生性質上的轉變。因此,全面深化各類體制改革,對于解決內部市場問題尤為必要。
針對上述的歷史和經濟原因,必須注意全面建立市場經濟體制,改變計劃經濟的觀念和影響,并調整好非企業單位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角色,解決好“市場準入”和“市場禁入”的問題;針對上述主體和體制方面的原因,必須深化各類體制的改革,使非企業單位能夠獲得從事其根本經濟活動的經濟來源,理順各類主體之間的關系。惟有如此,稅法規制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
(二)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
根據人們的通識,成熟的市場經濟要求有統一市場、統一的法制,這樣才可能確保法律的普遍、統一適用,才可能使市場競爭更加公平。一種主體,不管它在性質上、設立宗旨上屬于哪一類,只要它從事的是實際上的經營活動,那么,就應當把它作為一般市場主體來對待,而不應有更多的特殊待遇。
事實上,內部市場畢竟也是市場,其收入與稅法規定的各項應稅收入并無本質差異。也就是說,依據可稅性理論,凡是具有非公益性的營利性收入,一定是可以征稅的(12)。因此,這些收入同樣也是可稅的。而各類《通知》和《批復》作出的內外有別的規定,與稅法本意是否相合,對這些非企業性單位的營利性收入是否應當全面采取免稅政策,都是值得探討的。
應當說,在稅法上承認非企業內部市場的存在,并進行相應的規制,是在經濟過渡或稱轉軌時期不得已的現象,但此類市場的存在實際上是不合理的,相關制度也不過是對特定時期的特殊現象的一種描述和確認。對非企業的內部市場之所以給予優惠,主要是因為這些非企業單位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組織體,它們或者不具有可稅性,或者應當給予一定的扶持和幫助,甚至在一定意義上說,對其給惠也算作是對財政供給不足的一個補充。因此,在稅法規制方面,就不可能對以營利為目的的外部市場給予完全相同的稅法待遇。
隨著各個方面的體制改革的深入,非企業單位的內部市場轉化為外部市場是一個基本的趨勢。雖然在實踐中有許多特殊情況,因而對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但統一的市場、統一的法制不允許有太多的“特殊”。法律能夠對各類營利性的主體(不管在性質上是否屬于純粹的企業)普遍適用,是實現法治、實現“依法治稅”的重要基礎。因此,從稅法規制的角度說,并不是要強化內部市場,對其發展給予過多的鼓勵和優惠,而恰恰是要將其做與外部市場相同的規制。這樣才有利于市場的統一化、社會化、專業化的發展。
在發展趨向方面,由于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從社會福利或整體的角度來說,并不具有合理性,與市場經濟的一般發展規律也不相符合,因此,隨著中國改革的進一步深入,這些非企業的內部市場應當逐步轉為外部市場,使整個市場的發展更趨于合理。對于在過渡期間所需要的補貼,可以其他的財政支持的方式來體現,而不一定要通過稅法上的不公平待遇來實現。因為法律的正當程序、平等征稅對于稅收法治的實現是非常重要的。
其實,改變非企業的內部市場,已經有了相關的努力。這也是為建立統一的市場而做出的努力。例如,在《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發后,北京市又做出了補規定,要求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要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依法納稅。這樣,才能使其從缺乏規制的內部市場的狀態轉為外部市場。此外,為防止稅法規避,北京市還規定,各中心必須分別核算和申報對內、對外提供的服務收入、成本,以合理確定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對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對外服務征稅(13)。這表明,北京市稅務機關對統一市場、統一稅制是有其認識的,并且,對內部市場可能造成的稅法規避問題也是有考慮的。其規定比稅務總局的《通知》要更加完備一些。
四、相關的思考
在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方面,除了上面涉及到的問題以外,還有一系列相關的問題值得探討:
其一,綜合規制問題。“內部市場”的存在,不僅加大了稅法制度的難度,而且也增加了法律調整的難度。在稅法上如何來規制“內部市場”,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內部市場”自身如何發展。而其自身的發展則涉及到多方面的問題,如體制問題等,這是稅法單方面所不能解決的。即使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說,稅法的調整也有賴于其他法律的調整。因此,從系統論和綜合控制的角度來看,加強對內部市場的綜合規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規制方向問題。內部市場的發展方向是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非企業的內部市場應予清理或外部化,對此殆無異議;而作為企業的內部市場,由于它本身就是經濟發展的結果,也是市場主體的需求,因而這種內部市場是不會很快就消失的。為此,稅法必須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相應的制度創新,尤其要針對國際和國內的諸多轉讓定價問題,制定相應的制度,以進行有效的規制。通過規制,引導內部市場的發展方向,使其更能夠符合通常的外部市場的一般原則。在這方面,各國的認識是比較接近的。
其三,規制的內部化問題。外部的市場價格與內部的轉讓定價的區分,不僅已承認了外部市場與內部市場的劃分,而且對法律的調整所產生的影響是很大的。由于關聯交易大量存在,而法律在設計上又主要是用來調整外部關系,因此,如何實現法律規制的“內部化”,以提高法律調整的實效,同樣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
過去,法律的調整存在著許多“外部性”或外部化的問題,一方面,法律調整本身是要“外向”的,但同時也會影響到該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之外的相關主體的利益,從而產生社會福利的損失問題。因此,如何使法律調整更加“內斂”,使社會成本的分擔更加公平,還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其四,規制政策問題。規制涉及到許多政策性問題,如對公益性問題如何看待和解決,如何解決政策與法律之間的沖突,等等。其中,如何規制第三部門,尤為重要。根據可稅性原理,如果屬于第三部門的機構從事營利性活動,當然也要按市場主體來對待。這樣就可以有效地解決相關的問題(14)。
其五,挑戰傳統問題。內部市場的稅法規制也帶來了稅法理論的發展。特別是對稅法的特征、稅收的特征提出了一定的挑戰。例如,為規制內部市場而形成的轉讓定價方面的“預約定價制度”(APAS)(15),就已經對稅收的強制性特征提出了挑戰。對于這些問題應如何認識,非常值得進一步研究。
其六,內外有別問題。隨著WTO等所確立的國際經貿規則的日益深入人心,人們都認識到國民待遇原則的重要性,都認識到稅制對于各類主體的一視同仁的應然性。因此,對于在內資企業與涉外企業之間存在的內外有別的兩套稅制,人們一般都認為應當廢除:而對于有內部市場和外部市場之間存在的內外有別問題應當如何處理,與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內外有別”是否應屬同一性質?諸如此類的問題還應進一步深入研究。
五、結論
內部市場是重要的經濟現象,加強對內部市場的法律規制的研究很有必要,它是法學研究的一個新領域。
此外,內部市場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值得關注。事實上,即使國家給予許多優惠,內部市場的實際操作者,也極可能置國家利益于不顧,而只關注自己的小群體或族群的利益。更何況國家的給惠,還會引誘許多本來不應享有這些優惠的組織體來“掛靠”、“沾光”,最后可能把國家的良好愿望和利益全部擊破、沾“光”。這是違背國家給惠初衷的。由于內部市場的存在不僅會引發稅收逃避、導致國家稅收流失,而且也是產生本位主義和腐敗的重要淵藪,因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對內部市場予以清理、轉化,以逐步形成“外部化”的、可控的統一市場,并實行統一的法制。從稅法規制的角度說,必須使稅法制度與補貼制度等相關制度有機配合,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地適用稅法,以增進稅法適用的平等性和普遍性。
「注釋
[1] 這里的內部市場,也可能是國際市場,而并非必然是國內市場。我認為,確定內部市場存在的關鍵要素,是內部人、內部規則、內部交易。這里的內部人可能分布于世界各地,也可能局限于一個地區;這里的內部規則既可以能與國家法律的精神一致,也可能與之相背;這里的內部交易是內部人按照內部規則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滿足上述要素,即可認定存在內部市場。
[2] 僅從法律的角度說,如果內部市場所遵行的內部規則和所追求的目標與國家法律的精神相違背,則國家就可能會以保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內部市場進行規范。例如,在稅法方面,為了解決企業通過內部市場轉移利潤以逃避繳納所得稅義務的問題,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規范關聯交易的制度或反避稅的制度(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即有此類規定)。這些都體現了內部市場的存在對制度建設的影響。
[3] 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僅探討法律的“本土化”和“國際化”等問題是有意義的,而且探討對內外兩個市場的規制也是有意義的。
[4] 對于轉讓定價,可以從價格分類的角度做靜態的理解;同時,也可以從轉移利潤等角度做動態的理解。稅法上的規制主要是傾向于規制動態的轉讓定價的行為,從而控制靜態的轉讓定價的形成,進而對有關商品和所得方面的稅收進行控制。
[5] 例如,馬歇爾(Marshall,1920)、施蒂格勒(Stigler,1951)等從內部規模經濟的角度,伊希爾(Ethier,1982)從外部規模經濟的角度,都作了重要的研究。
[6] 1991年的諾貝爾經濟獎得主羅納德?科斯教授,作為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在其早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或譯為《企業的本質》、《公司的本質》)這一不朽的論文中,就已提出了這一思想。
[7] 研究和評介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論文已有一些,如朱剛體:《交易費用、市場效率與公司內國際貿易理論》,載于《國際貿易問題》1997年第11期;盧榮忠等:《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幾個問題》,載于《廈門大學學報》1997年2期。
[8]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6條的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這種定義與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482節的規定是很類似的。
[9] 增值稅暫行條例〔S〕。第7條,消費稅暫行條例〔S〕。第10條,營業稅暫行條例〔S〕。第6條,以及進出口關稅條例〔S〕。第17條。
[10]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S〕。第10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S〕。第13條,稅收征收管理法〔S〕。第24條。
[11]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以及該法的《實施細則》第52—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4條、以及該法的《實施細則》第36—41條,均有關于關聯企業制度方面的規定,這說明我國對關聯企業的規制已經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礎。
[12] 參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公報》〔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