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1 17:15:41

導言:作為寫作愛好者,不可錯過為您精心挑選的10篇商標法論文,它們將為您的寫作提供全新的視角,我們衷心期待您的閱讀,并希望這些內容能為您提供靈感和參考。

商標法論文

篇1

商標法論文參考文獻:

[1]休謨.人類理智研究[M].王江偉,譯.北京:北京出版社,2012:5.

[2]沈關生.我國商標法制的理論和實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257-258.

[3]余俊.商標法律進化論[M].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182.

[4]汪斌,董赟.從古典到新興古典經濟學的專業化分工理論與當代產業集群的演進[J].學術月刊,2005(2):30.

[5]馮曉青.商標權擴張及其利益平衡機制探討[J].思想戰線,2006(2):129.

[6]朱冬.商標侵權中銷售商品行為的定性[J].法律科學,2013(4):175.

[7]鐘書峰.補充修改次數最多的現行法律[J].當代法學,1995(1):43.

[8]王仲興.中國對商標犯罪的認定和懲治[J].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5(3):99.

[9]鄭成思.版權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24-25.

[10]李揚.知識產權法基本原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867.

[11]芮松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構成要件[J].中華商標,2011(1):69.

[12]余暉.論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銷售者訴訟地位之獨立性[G]//馮曉青.商標侵權專題判解與學理研究.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10:105.

[13]李琛.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74.

[14]孔祥俊.商標法適用的基本問題[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30.

[15]黃匯.商標撤銷制度中“使用”界定基本范疇研究——運用比較研究、邏輯推理和實證分析的方法[J].知識產權,2013(6):6.

[16]張德芬.商標侵權中“使用"的含義[J].知識產權,2014(9):3.

商標法論文參考文獻:

[1]杜穎.社會進步與商標觀念:商標法律制度的過去、現在和未來.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2]鄧宏光.商標法的理論基礎—以商標顯著性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8

[3]孔祥俊.商標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法律出版社,2009

[4]J.ThomasMcCarthy.McCarthyonTrademarksandUnfairCompetition(4thed.),2008ThomsonReuters

[5]黃海峰.知識產權的話語與現實—版權、專利與商標史論.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1

[6]MarkP.McKenna.TheNormativeFoundationsofTrademarkLaw,82NotreDameL.Rev.,2007

[7]張玉敏.維護公平競爭是商標法的根本宗旨.法學論壇,2008(2)

[8]羅曉霞.論商標法的多元價值與核心價值.知識產權,2010(2)

[9]王太平.論商標法中消費者的地位.知識產權,2011(5)

商標法論文參考文獻:

[1]蔡崇山.推定混淆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適用——以“重同使用”典型案件為例證[J].中華商標,2014(10).

[2]何鵬.商標法修改語境下的“商標使用”解讀——以“百威英博”案和“重啤”案為視角[J].中華商標,2014(02).

[3]張玲.企業商標使用與保護中的若干法律問題[J].武漢交通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0(03).

[4]左孟魅.阻止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商標使用中又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J].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2(10).

[5]齊云峰.在先使用:論對商標使用人權利的保護制度[J].云南財貿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03).

[6]張夢迪劉昕昕.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能否對抗注冊商標——由榮華月餅糾紛案引發的思考[J].法制博覽(中旬刊).

[7]張晶.我國農產品商標權保護研究——以韓國泡菜注冊商標事件為視角[J].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3).

[8]趙世橋,張曉偉.“微信”商標異議案評述——以美國商標法為視角[J].蘭州教育學院學報,2015(08).

篇2

馳名商標作為一種客觀事實是先于有權機關的認定而存在的,對商標馳名的認定,是一種判斷和確認而不是一種評選、評定。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在商標注冊、評審和使用中,企業可以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并對侵權的商標不予注冊、禁止使用。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對其認定及保護方法作了細化和具體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運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從這些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認定馳名商標是按照世界通行的“被動保護、個案認定”的原則進行的。可見,在商標相關的爭議中,按相關當事人的請求,有權機關予以認定商標馳名與否,而認定馳名的直接法律效力只存在于當時的個案,個案結束后該商標并不當然的成為馳名商標,只能在下一次的個案中起到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這么一個間接的法律效力。因此個案結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籠統而不細致地宣稱馳名商標本質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馳名商標雖然是有權機關認定,但它并不與商品服務的質量高低有直接的緊密聯系,并不必然表明商品服務的優良。馳名商標的核心要素是相關公眾對其知曉程度,《商標法》沒有將商品服務質量的高低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考慮因素。雖然國家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要求馳名商標享有較高聲譽是值得商榷的。馳名商標僅是對其進行特殊保護,而不是對聲譽、質量的認定。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所列舉的要求企業提交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就沒有一項是用以證明商標聲譽、商品服務質量的。因馳名商標認定僅是個案有效,加之并不反映商品服務質量,即使商品服務出了質量問題,有權機關不能撤銷其馳名商標的認定。可見,將馳名商標與商品服務質量直接掛鉤的觀念是對馳名商標功能的泛化,掩蓋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現實中使用“馳名商標”這一概念極少,而使用極多的是“中國馳名商標”這一概念。可是中國馳名商標卻是一個假概念。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中并沒有“中國馳名商標”的提法,而僅僅是“馳名商標”,將“中國”與“馳名商標”聯系在一起是這樣描述的: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人們望文生義,將前面的描述凝結成“中國馳名商標”這么一個假概念。“中國馳名商標”表明什么呢?是中國的商標嗎?不是,外國商標照樣可以依法申請認定。是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嗎?不是,沒有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申請認定。是在全中國都馳名的商標嗎?不是,只要相關公眾知曉就有可能被認定馳名,相關公眾并沒有地域上的要求,不需要全國公眾知曉。中國馳名商標,只能說明是中國的有權機關認定的,外國認定并不能為中國當然承認,因為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是有地域性的,馳名商標需要中國的有權機關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稱謂實為多此一舉,頻繁的使用已經嚴重誤導了公眾,造成混淆,掩蓋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

篇3

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我國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2001年l0月,我國公布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這是中國首次給予馳名商標國家法律層次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救濟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濟,三種救濟方式構成對馳名商標的立體保護。鑒于商標權的私權性質,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固然效率比較高,但執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濟對侵權人無疑具有較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商標所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賠償,一般更愿意選擇民事程序解決糾紛。

一、民事救濟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了制止事態的擴大、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或防止有關證據滅失而臨時采取的行動,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也為馳名商標權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進行司法解釋時,明確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裁定”。

(二)損害賠償

馳名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原則為指導原則,以法定標準賠償原則為補充: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馳名商標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筆者支持補償主義的觀點。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但涉及盜版者,更涉及全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與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的傳播發展和社會發展需要之間,立法上應當考慮到平衡。其次,損害賠償的功能主“填平損失”,如果過分強調其懲罰功能,就違背了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屬性。再次,懲罰行為往往是行政或國家的職能和權力,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將懲罰職能所得的利益歸之于某一企業或個人也是不適當的。被侵權人因訴訟獲得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法律規定侵害商標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標準。商標具有無形的特點,侵權容易但證據難取,權利人所受損失不好計算。確定侵權人的利潤或被侵權人的損失,都必須依賴比較完善的原始會計憑證,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權,一般都會隱匿記帳憑證或干脆不記帳。為了體現“足以彌補損失”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找到一個賠償數額的”度”,并給以法律的具體規定。商標法第56條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行政救濟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是我國兩個主要的行政執法機關。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權的保護

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侵權一直有較強的打擊力度。我國對商標保護實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軌制”,商標權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主動查處。商標法第53條規定:“對于認定構成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二)海關對商標權的保護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1995年通過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我國海關行使行政權保護商標權的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4條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以下是我國對商標權的海關保護制度的幾個特點:①商標權利人必須向海關總署進行海關備案。備案可以預先進行,也可以在申請保護時同時進行。②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貨物進出口的具體線索時,應向進出口地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③海關可以采取主動扣留措施。①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⑤海關可以沒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⑥對于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數量,依照《知識產儀海關保護條例》查處。

三、刑事救濟

侵害商標權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看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規模性地仿冒馳名商標的行為不僅危害商標權利人的私權,還破壞了商業社會的信用原則,嚴重破壞投資環境,危害國家利益,應該給予刑事處罰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法規定可以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三種,即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篇4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自身具有獨特的識別特征,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它是商標的固有屬性,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目的。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商標的顯著區別性是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

商標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其功能的發揮是基于商標具有的顯著識別性。國際貿易中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商標的顯著性能夠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國際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顯著區別性是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獲得保護的基本依據,同時還是商標權人權利利益的根本維系基礎,是國際貿易中商標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點。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制度保護的地域

傳統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構建商標取得及權利保護制度,以維護顯著性利益。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這種地域性的保護在一國之內市場對于維系商標顯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國際市場,商標顯著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原因在于:一國企業依本國法律標準(申請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本國地域范圍內行使,超越國界將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他國依照該國法律標準另行取得對原商標顯著性的壟斷使用權。此外,各國商標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受到法律保護的顯著性區別要素構成要求及保護程度也存在差異。如有的國家所保護的具有區別性質的商標僅為圖形文字或其自組合商標,而有的國家則允許也保護立體商標,甚至具有區別性的氣標、聲音也可獲得保護。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

(一)加強協調國際商標顯著性保護的立法

在國際貿易發展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地域障礙問題一直受到關注。國際社會很早就開始了立法協調活動。如19世紀早期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以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立法對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不斷加強。

(二)確立平等的商標顯著性域外保護標準

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地域特征,商標保護仍主要依賴于各國的商標保護制度。商標顯著性的協調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護標準,這體現于國民待遇標準與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適用。

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最先采用的公平保護標準。此待遇標準要求是在尊重商標地域獨立保護的前提下,為本國與國外的不同商業競爭者提供了相同的保護標準。該原則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標保護國際條約中延續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將國際貿易基本規則—最惠國待遇引入商標國際保護制度。最惠國待遇標準的確立,使得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的競爭者對于商標顯著性具有平等的保護基礎。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確保了商標顯著性利益的保護平等,對于恢復被扭曲的國際貿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顯著性保護的具體認定適用規則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法權利制度構建的基礎,在商標法律制度中也有專門針對顯著性問題的規定。在TRIPS協定中規定了商標需具有顯著識別性,應具有視覺可感知性。這一定義確認了商標應具有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認定顯著區別性并明確規定,有待于立法與司法事件的進一步明確。同時,對于顯著性的強度認定標準問題。TRIPS協定中也規定了因使用可獲得商標顯著性,這是對商標顯著性的“第二含義”理論的承認。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與抑制

(一)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保護的擴張

1.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表現。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顯著性保護適用領域的擴張。在國際貿易中,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優勢、占有主導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國企業,這些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品質優良,具有良好的商譽,所使用的商標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競爭者會將這些馳名商標在其他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上注冊使用,并利用使消費者對商標所指示的來源誤解,從而獲取經濟利益,并有可能對原馳名商標產生淡化效果,損害企業的商譽利益。本質上,這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有馳名商標的商譽會產生淡化效果。傳統的混淆理論與保護制度對制止搭便車的淡化行為難以發揮作用。針對這一問題,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論,在馳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上,從保護領域擴展至了非相同及類似領域。

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保護地域的擴張。傳統的商標顯著性保護是基于地域性保護,商標的顯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馳名商標保護在一定條件下獲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護。如根據TRIPS規定,成員方在對馳名商標提供特別保護方面,應當考慮到由于宣傳和信息的跨國界流動,而導致有關商標在被請求給予特別保護成員地域內馳名的結果,馳名商標一經認定,在他國未取得商標權之前的顯著區別性價值能夠得到確認保護。

2.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本質理解。在國際貿易中,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其根本原因在于馳名商標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價值。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不僅起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作用,而且更凝結著企業的商業信譽,體現著企業巨大的商業價值,同時馳名商標也代表著消費者的消費利益,對國家而言,馳名商標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一國的經濟實力,是一國民族工業的集中表現。保護馳名商標顯著性是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保護廣大消費者,維護國際貿易公平競爭秩序,提升國家競爭實力的需要。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正是體現了對上述幾者利益保護的重視。

(二)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抑制

在國際貿易中,也存在著對商標顯著區別性保護進行限制的問題。這種限制表現為多種形式,但最為突出的就是以權利用竭為理論解釋基礎的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商標平行進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場同時存在兩種來源不同的相同商標的商品。這些商品上的商標相同,導致消費者難以區分產品來源,這實際上是削弱了商標顯著區別,顯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對于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議。對于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存在著一些爭議,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護與權利用竭理論之爭。反對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標權具有地域壟斷特性,即同一市場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標使用具有專有排他性,商標需要具有顯著區別性。商標平行進口則破壞了商標權的專有排他性,損害了商標的顯著區別功能。而商標商品平行進口的支持者理論依據主要是權利窮竭原則,認為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另外也有人主張,從商標區別性的功能看,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發揮商標的基本功能,但對于使用相同商標的真品已無能為力,而相同商標合法地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進口就屬這種情形。

2.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本質理解。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爭論的實質是商標顯著性的利益之爭。這種利益表現為商標競爭者之間、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競爭,也涉及到了國家貿易管理的利益。商標平行進口首先影響到了同一市場的相同商品、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利益,實際是商標權的壟斷與反壟斷斗爭。其次,商標平行進口也涉及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利益之爭。反對者認為同一商標授權各國不同使用人使用后,開發出的商品總是應考慮當地的國情、風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和擔保不一樣的情況下,平行進口將會混淆消費者,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進而損害國內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而支持者認為平行進口實際上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商標權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平行進口制度可以成為國家貿易進行控制的一個手段,因而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論也反映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化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沖突。

篇5

二、通用名稱對注冊商標或非注冊商標的抗辯

(一)通用名稱的認定

區分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的關鍵是功能區分:其功能是區分不同商品還是區分相同商品來源。認定通用名稱要把握如下幾點:

1、在先權問題;2、使用者是否為惡意:實踐中考察名稱是否為突出實用;

3、判決商標侵權是否會造成雙方巨大利益失衡;4、相關行業協會態度;5、相關公眾:是否為相關公眾即相關消費者、生產者、銷售者都需要使用的產品名稱;6、通用名稱是否在使用中出現第二含義即具備了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如果有一個企業長期使用的某個商品和服務的專用名稱,盡管屬于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用作商標的標志范圍,但是經過長期使用,產生所謂的第二含義,或者說通過使用產生了顯著性,符合了商標注冊的條件,就可能被核準注冊;7、我國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行業產品或商品目錄、《國家藥典》中規定的產品名稱。

(二)通用名稱抗辯具體理由:

1、通用名稱使用中沒有獲得顯著性;

2、是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且使用地域范圍廣泛

海南澄邁萬昌苦丁茶場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第三人海南省茶業協會商標爭議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商評委撤銷“蘭貴人”商標用于茶葉商品的裁定。法院認為:萬昌茶場標題為“椰仙蘭貴人———藏不住的美麗”的廣告中提到,“椰仙蘭貴人”茶屬于多種具有保健功效植物拼配而成的現代茶飲,該證據顯示了萬昌茶場將“椰仙”作為區別他人生產的如康加牌、致合牌“蘭貴人”茶的標識來使用,萬昌茶場未對此事作出合理解釋。如按萬昌茶場所稱,“椰仙蘭貴人”是標識,其茶品名稱便不得而知,故可以認定萬昌茶場也系將“蘭貴人”作為茶的品名使用。

法院還認為,“蘭貴人”茶品的流通地域范圍明確在福建、廣東、廣西、云南、海南等五省,且以這五省為主,并非全國。但對通用名稱廣泛性事實的認定不能脫離事物發展的本源,“蘭貴人”茶品作為一種較為新型的茶品,發端于臺灣及福建,流行于南方特別是沿海諸省,符合其自有的流傳特性,這與“蘭貴人”茶品與生俱來的地方性特色相關聯,“蘭貴人”因而在沿海各省獲得廣泛認可,且時間持續已達,本身就說明了這一名稱存在的持久性及使用的廣泛性。據此,法院認為應當認定南方五省茶葉行業使用“蘭貴人”情況滿足了其廣泛性的事實構成,雖未及全國,但屬于至少南方五省茶葉行業普遍共同使用的茶品名稱。

3、作為商標組成部分的通用名稱,構成正當使用

北京匯成酒業技術開發公司訴北京市華都釀酒食品工業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中,匯成公司系“甑流”商標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被告華都公司擅自將與“甑流”商標相同的文字使用在其生產的白酒產品上,稱為“北京甑流酒”,并在市場上長期、公開、大量銷售,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匯成公司于2006年4月6日提起本案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通常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本行業中約定俗成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北京市志稿》已經確切表明,凈流(或稱甑流、甑餾)是一種特定白酒的通用名稱,此稱謂通行于北京乃至華北地區,且積年已久。匯成公司雖對“甑流”文字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但無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產品及宣傳中將“甑流”作為特定產品的通用名稱加以使用,華都公司為說明產品的性質及特點而使用“北京甑流酒”字樣屬于正當使用,這種使用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注冊商標含有商品通用名稱,在該商標的有效期內,他人使用該商品通用名稱,是否侵犯該商標的專用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觀點是,商品通用名稱被申請為注冊商標或者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后,商標權人雖然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但不得限制他人對該商品通用名稱的使用。

4、含通用名稱的商標權人無權阻止其他人也將通用名稱作為商標的一個組成部分使用。

樂天(中國)食品有限公司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的木糖醇無糖口香糖構成對自己生產的樂天木糖醇無糖口香糖的不正當競爭。法院認為,“木糖醇”是一種甜味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是“木糖醇”這種商品所具有的通用名稱,消費者對“木糖醇”的理解仍是“木糖醇”系一種甜味食品添加劑,“木糖醇”并不是樂天公司經營的“樂天牌”“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商品特有的名稱。而好麗友公司在自己制造的木糖醇無糖口香糖上加注的“好麗友牌”及其三條色帶標志與樂天公司的“樂天牌”及其三條色帶標志是不同的,具有識別性,消費者不會造成混淆。法院分析中主要針對的問題是,和無糖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木糖醇”并列使用的兩個標識,消費者能否將其區別開來。

三、銷售商、普通貼牌加工方、商標標志印制方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了作為商標侵權被告的抗辯理由,即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而目前外貿“貼牌加工”引發的商標侵權糾紛,對于構成商標侵權的情形,應當結合加工方是否盡到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合理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

其中有“不知道”即主管無過錯。那么,“不知”如何來確定?司法實踐中,對于“不知”通常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是否能發現侵權行為。銷售商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自己銷售侵權商品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審查。即如銷售商能證明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可免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上述“正常人標準”不能誤解為“普通人標準”,一般來說,法庭只考慮一個業內的正常人應當怎樣做,而非一般的普通人實際是怎樣做的。“合理”的注意義務判斷,一般基于法官的理性、內心確認,依照現有經驗、生活常識,結合損害發生的概率、嚴重程度、排除損害風險的困難程度、被告行為的可能意圖、被告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

四、特殊貼牌加工抗辯(國外權利人委托國內企業代加工后直接出口國外

舉個例子,中國企業A在中國申請注冊了某商標,B國企業B在B國申請了同樣的商標,即A、B企業在各自國家分屬相同商標的權利人。B之后授權國內企業C生產帶有該商標的產品,之后直接銷售到B國,而沒有任何在中國市場流通的行為。

本案例涉及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問題,即在一個國家申請的商標只能在這個國家區域內受到保護。但具體到上述案件,工商局一旦接受舉報或發現生產就查處,海關肯定會禁止出口甚至扣押、沒收,人民法院如何審理,各地法院觀點不同。福建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北京法院也認為不構成侵權,但是浙江法院就認定是侵權。

我們講,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分商品來源,只有構成消費者混淆,才構成侵權。既然國內企業只是加工,沒有在國內銷售、流通,就當然不會導致國內消費者混淆,當然不構成侵權。所以,本案例在理論是不構成侵權,但實踐中工商、海關、公安都有可能認定侵權查處。

五、對在先企業名稱、中華老字號的正當使用

商標和企業名稱均屬于商業標志的范疇,但分屬不同法律保護、調整范疇。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利益平衡和保護在先權利、是否產生消費者混淆、被侵權商標知名度等原則予以處理。

企業名稱未突出使用、未造成市場混淆、清楚標注生產廠家及廠址的,不應按照商標侵權行為處理。特別是對于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權利沖突,當事人不具有惡意的,應當視案件具體情況,在考慮歷史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公平合理地解決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對于權屬已經清晰的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糾紛,要尊重歷史和維護已形成的法律秩序。對于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企業或者企業名稱的簡稱,視為企業名稱并給予制止不正當競爭的保護。因使用企業名稱而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圍作出限制。

對于原告以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為由,請求撤銷被告企業字號、變更字號的訴求,一般來講,企業字號如已經連續使用超過5年,則具備了市場穩定性,一般不宜支持撤銷、變更訴求。同時,應當區分權利取得行為和權利行使行為。權利的授予是否合法屬于相關法定機關的行政職權,消除由行政授權而引發的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沖突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對于要求確認某申請或注冊行為違法及要求撤銷或無效某項行政授予的權利的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因行使權利而引發的行為層面的權利沖突糾紛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對權利的行使作出規范或限制或禁止。

同時,在處理標識類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糾紛時,雖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但雙方標識的存在可能會導致混淆誤認的,法院有可能會根據案情判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標注區別性標志、公告或聲明等消除沖突狀態。

六、注冊商標未實際商業化使用

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使用的,確定民事責任時可將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作為主要方式,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可以酌情考慮未實際使用的事實,除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外,如果確無實際損失和其他損害,一般不根據被控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注冊人或者受讓人并無實際使用意圖,僅將注冊商標作為索賠工具的,可以不予賠償;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定的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不支持其損害賠償請求。

七、被告為自主品牌商標,構成近似的程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精神,對于自主品牌的商標,確實沒有造成市場混淆,同時以技術對比形式考查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程度、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

八、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有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精神,如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會的共利益,或者實際上無法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不判決停止行為,而采取更充分的賠償或者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了斷糾紛。權利人長期放任侵權、怠于維權,在其請求停止侵害時,倘若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會在當事人之間造成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審慎地考慮不再責令停止行為。

針對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的抗辯,具體來講,停止侵害應以侵害行為的違法性和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或仍在延續中為適用條件,符合上述條件者原則上應判令停止侵害。但在特殊情況下是否應判令停止某種行為,則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來確定。如果權利人受到的損害并非難以彌補,停止有關行為會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極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難以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決停止某種行為,在具體執行中,可能有些出入,但大體一直。比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適用停止侵害責任要滿足行為的不法性、責任的限度性和符合利益平衡原則三個條件。

九、對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訴訟請求的適用條件及抗辯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賠禮道歉不是商標侵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雖然如此,但不少法院仍會判決賠禮道歉,關鍵在于,賠禮道歉與消除影響的責任最終承擔基本都是登報,最終責任形式過于近似。

消除影響的適用條件是公民、法人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或者社會評價降低。消除影響的范圍應當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相一致。為消除影響所采取的措施(如登報聲明)應當是公開的,以在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中消除不良影響。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如果商標權人訴求公開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法院判決無疑應當支持公開登報聲明以消除影響。如果商標權人訴求公開登報賠禮道歉,其本意仍然是以此清除商標侵權行為對商標信譽造成的不良影響,只是商標權人分不清消除影響與賠禮道歉這兩種民事責任之間的區別,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登報聲明以清除影響;當然,如果法院經釋明已明確告知恰當的訴訟請求應當是公開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而商標權人仍堅持其訴訟請求是公開登報賠禮道歉,而不是公開登報聲明消除影響,則法院就不應再判決公開登報聲明消除影響,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很確,商標權人訴求的不是消除影響而是賠禮道歉,由于賠禮道歉不是商標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故法院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另外,關于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承擔,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認為,侵害知識產權主要還是一種對財產的損害,要嚴格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而吳漢東教授則認為要把握住三點,“一是不限制適用范圍,二是要做原則性規定,三是供當事人選擇”。

十、對注冊商標的其他合理性、正當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此條對于有第二含義的含有縣級以上地名的商標,允許注冊,如“紅河”

商標等。但又實際上限制了商標權人的部分權利,即他人產品上將注冊商標作為地名合理性使用。

同時,商標的價值可以分為商標作為文字、標識本身所具有的符號價值和經營者通過經營行為附加的能夠將商標與商品以及商品的生產者之間建立聯系的區別價值。商標專用權的禁止權的范圍,應該排除掉那些正當地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的基礎符號價值的部分。一般來講,抗辯人對商標的正當使用應符合以下條件:1、抗辯人主觀上善意;2、對商品僅做敘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3、并非作為商標或包裝裝潢等使用;4、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

十一、訴訟時效的超期

訴訟時效超期,一般是被告的絕對抗辯事由。對于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侵權及賠償,原告必須證明被告侵權的持續狀態。在此前提下,可以判決被告侵權成立,但是賠償數額則由之日起向前倒推兩年為限計算原告的損失或被告的獲利情況。

十二、關于域名構成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

對于原告要求撤銷、轉讓、注銷、停止使用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包括拼音)域名的訴求,一般依據《關于審理因域名注冊、使用而引起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指導意見》中“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條款予以抗辯,即原告商標必須證明構成馳名商標,而被告不認為原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其次,被告也可證明其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權益,或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篇6

關鍵詞:商標侵權;注冊商標;商標標識

近年來隨著工業技術水平的提高和勞動力成本的低廉,我國成為越來越多國際商品的原產地,許多企業的主要業務是接受外貿定單.為境外公司定牌加工完商品后再出口到世界各地。因商標侵權而被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而商標的可轉讓性、商標所涉及法律之外的專業知識.給刑事司法人員準確判斷商標侵權案件中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問題增加了難度。本文擬對處理商標犯罪案件中經常發生爭議的法律問題,談談筆者的認識。

一、關于商標侵權案件的主觀方面的認定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的商標侵權行為只承擔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的法律后果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構成故意犯罪的前提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商標犯罪來說,就是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實施的是商標侵權行為。侵犯注冊商標權犯罪的故意,在認識因素上要求行為人必須對犯罪對象的性質有所認識,必須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所認識。在意志因素上要求行為人積極追求違法所得的利益。由于我國刑法對“明知”的含義未予闡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認和斷定“明知”,便成了極為復雜的問題。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l2月22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解釋》)中第9條第2款規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214條規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換或者覆蓋的:(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筆者認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曾被告知所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或者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也可推定行為人明知。”《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解釋》確定了認定“明知”與否的標準,為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提供了標準。但是,《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解釋》所解決的“明知”問題僅限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主觀故意中的“明知”.并不能成為衡量假冒注冊商標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主觀故意中“明知”的標準.沒有完全解決實踐中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的難題。還有待最高司法機關作出進一步的界定。

實踐中比較難判斷的是接受委托定牌加工商品中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的界限。受委托定牌加工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據委托方要求加工生產某種牌號的商品.自己并沒有這種牌號商品的生產銷售權的行為。合法的受委托定牌加工的企業在生產定牌的商品時.又時常要轉委托其他企業生產配件或者印制外包裝.如發生商標侵權.定牌加工中的受托人與自己擅自生產并出售標有他人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人最大不同之處在于——后者是明知自己沒有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所以其主觀方面就是直接故意。然而.由于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可以將商標的使用權許可給他人使用.商標的合法使用權人并不一定是商標的專用權人。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行為中.只有委托方才會明知自己是否有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對受托方而言,除非有證據證明委托方明確告知受托方。定牌加工的是假冒的注冊商標,才能認定受托定牌加工的企業在主觀上具有故意。否則.受托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沒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商標證明的而發生商標侵權后果時,受托人的主觀心態也只能認定為過失。目前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但凡被許可使用商標的人沒有要求委托人提供商標證、委托書,而發生商標侵權后果時。就應認定被許可人具有侵權的故意。筆者認為該觀點是不正確的,商標法及實施細則僅規定了商標的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時.負有簽訂許可合同并將合同副本交工商機關存查.報送商標局備案的義務。但出現轉委托行為時.第二受托人有何種審查義務,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以印刷企業為例,對印刷企業而言。雖然《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印刷企業負有審查委托人的商標證或者商標所有權人的授權證明的義務。但如果因雙方有長期業務往來.輕信對方而沒有審查相關證明:或者因急于拉業務而疏忽大意忘了審查時。只是可能。而不是必然會發生侵權后果。在此情況下.只能推定受托人主觀上具有“應當知道”沒有審查有可能造成侵權的后果的過失心態,而不能推定受托人具有“明知”的故意。因為此時故意的心態只是違反義務的故意.而對于侵權結果的出現則是過失的。根據我國刑法第l4條的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僅包括對行為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還包括對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因此。在受托定牌加工的情況下。除了有證據能證明受托方事先被告知所生產的是假冒注冊商標,或者委托人委托制造的是馳名商標的商品。而依行業經驗完全有理由推定委托人不可能有馳名商標的合法使用權的情況外.受托人被委托人欺騙.或者受托人沒有盡到審查義務而產生侵權后果時,只能認定為過失。依法不構成犯罪。

二、對“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

(一)關于“同一種商品”的判斷標準

除了主觀心態與經營數額高低的區別.假冒注冊商標的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最主要的區別在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只要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的就構成行政違法:而只有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同一種商品”通常是指原料與功能基本一致的商品.比如工業生產所用的膠水與家庭所用的膠水.在原料上區別不大。在功能上都是一樣的.都可以稱為“膠水”或者“粘合劑”,在生活中將兩者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不會有問題.但如果在商標法或者刑法意義上也將兩者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就會發生錯誤。商標法意義上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與商標所有人所申請的商品類別相同的商品.即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

從商標法第19至21條的規定來看,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注冊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因此。商標法第21條規定的“商品分類表”才是判斷兩件商品是否是“同一類”或者“同一種商品”的法定標準。關于商品分類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8條第3款規定.“商標注冊的商品分類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的通知》中“決定于1988年l1月1日起,實行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并將“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作為該文件的附件另外國家工商總局還頒布了更詳細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從1988年l1月1日起任何人申請商標的注冊.都應根據“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規定的商品分類進行申請。比如.根據“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同樣是膠水。工業用膠的法定商品名稱是“工業用粘合劑”屬于商品國際分類第一類:而家用膠水的法定商品名稱是“文具用或者家用粘合劑”屬于商品國際分類第十六類.兩者連“同一類商品”都不是。就更不用說是“同一種商品”而刑法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規定.完全來源于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因此。刑法上的“同一種商品”與商標法規定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同一種商品”的內涵是一致的。因此.判斷兩件商品是否同一種。只能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中的商品分類為標準.而不能以日常生活經驗為標準。

(二)對“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中的“相同的商標”的理解

判斷兩個近似的商標是否相同.沒有一個客觀標準,人們均是以注冊商標為參照物.對涉嫌侵權的商標通過目測,進行主觀判斷。理論上對“相同的商標”的含義存在兩種不同的見解:第一種觀點認為,“相同”是指兩個商標的內容和形式的完全相同。如果假冒的是文字商標.則假冒商標和注冊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假冒的圖形商標和注冊商標的圖形完全一樣;假冒組合商標的和注冊商標的文字和圖形的結合體完全相同。這種觀點可以稱為狹義說。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認為“相同”除了指兩個商標完全相同之外。還包括“基本相同”的情形。

《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基本上采用了廣義說的觀點。在“相同”的認定中。“完全相同”的情形。筆者認為并非指兩個商標在客觀存在上的完全相同.應該是指公眾在認識上的相同因為在客觀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兩個物體.即便是商標注冊人自己在同一臺機器上作出的兩個注冊商標.要達到完全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只能說區別非常小。肉眼無法區分。而且。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可能攜帶真正的注冊商標去進行比較.他只能憑記憶或者印象選購商品。對于“基本相同”,筆者認為。合理界定“基本相同”的含義。需要從注冊商標的功用,以及刑法設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目的作解釋注冊商標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有利消費者作出抉擇;另一方面在于維護商品生產、銷售者的產品聲譽;刑法設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目的.在于懲治嚴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這里的“基本相同”應理解為:兩個商標在讀音、外形。意義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對于認定注冊商標是否“基本相同”。只能以消費者的通常識別能力為準:對于大多數消費者來說,容易發生混淆、產生誤導的,就可以認定為與注冊商標“基本相同”

三、印刷有商標的外包裝盒。能否認定為“商標標識”

篇7

二、我國發展表外業務的重要性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國紛紛開放了金融市場并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業的競爭。2001年我國成為世貿組織的正式成員,2006年12月11日國務院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取消所有對外資銀行的所有權、經營權的設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許外資銀行向中國客戶提供人民幣業務服務,給予外資銀行國民待遇。隨著外資銀行在我國金融市場經營的擴大,表外業務將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和外國商業銀行比拼的新戰場。

商業銀行的目標是實現利潤最大化。要使利潤最大,歸根到底是通過兩個途徑:一是增加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西方商業銀行早在20世紀60年代開始就涌現出各種各樣的業務創新,以謀求更大的利潤。表外業務成為80年代后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業務發展的重點,目前成為其獲利的主要途徑,開展表外業務不但可以為商業銀行帶來豐厚收益,還可以提高商業銀行的社會化服務水平,大力發展表外業務是商業銀行發展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金融業開放程度的加深,受世界范圍內的金融創新和金融全球化的影響,我國商業銀行的業務也不斷推出新的表外業務品種,表外業務創新研究成為我國銀行界的熱點課題。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起步較晚,在創新方面與西方商業銀行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這也影響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競爭力,所以研究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發展表外業務為我國商業銀行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結構主要是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業務種類基本上集中在存貸款業務上,利息收入幾乎是其經營收入的唯一來源。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我國的利率變動越來越頻繁,存貸款利差越來越小,使得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款利差獲利空間不斷縮小,因此,我國商業銀行就必須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獲取最大收益。發展表外業務能夠增加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提高資產報酬率,還將為商業銀行帶來大量的傭金和手續費收入。同時,我國商業銀行還可以利用各種表外業務在外匯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場上賺取高額利潤。

(二)發展表外業務,可以優化銀行資源配置,拓寬業務領域

商業銀行開拓表外業務,有利于充分利用商業銀行的人力資源、財力資源、物力資源及信息資源,實現這些資源的合理配置。不但把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從傳統的資產業務擴展到了表外業務,而且更進一步把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信用業務拓展到了各類非信用業務,并利用自身在信用業務中形成的良好信譽、雄厚的經濟實力、豐富的經驗等優勢,在新的業務經營領域中開辟并鞏固自己的陣地[2]。

(三)發展表外業務,可以降低經營成本,增加經營利潤

由于表外業務基本上無需運用或較少運用自有資本,而且還可以放慢資產增長速度,因此可以避免資本充足率的限制,無需為這類活動及其風險提取相應的準備金或一定水平的資本額,所以具有降低經營成本的功效。

(四)發展表外業務能有效地轉移或降低商業銀行風險

商業銀行的利潤主要來自存貸利差和證券投資的收益,無論是銀行貸款還是證券投資,都是對銀行資金運用的業務,商業銀行一方面面臨著本金損失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還面臨著利率、匯率波動等市場風險,通過開展表外業務,則可以避免、轉移和分散上述風險。衍生金融工具對轉移或降低風險都有很好的作用,期貨、期權、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都具有轉移價格風險的功能。備用信用證、票據發行便利等工具則可以分散、轉移信用風險。

(五)發展表外業務可以增加商業銀行資金來源和資產流動性

很多表外業務都具有高度的流動性和可轉讓性,例如商業銀行通過有追索權的貸款出售,可以將流動性差的貸款證券化,從而獲得新的資金來源,加速銀行資金的周轉。借助于表外業務,商業銀行大大彌補了其資金缺口,增強了資產的流動性。

(六)發展表外業務可以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首先,商業銀行要想吸引客戶,留住客戶,就必須為客戶提供多元化服務,發展表外業務正是為客戶提供多元化服務的有效途徑。商業銀行通過表外業務提供的多元化服務,可以擴大銀行的顧客群,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與客戶建立更廣泛的聯系,從而保證商業銀行擁有不斷擴大的市場占有率。其次,發展表外業務也可以提高商業銀行的市場競爭力。商業銀行的競爭能力取決于其經濟實力,包括資本充足率、盈利能力和資產負債的規模。商業銀行通過開展表外業務,可以間接增加資產與負債規模,以手續費收入的形式擴大銀行利潤。表外業務不僅通過增加商業銀行利潤為銀行補充資本金提供了可能,而且因為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較低而只須對應較少的銀行資本,所以開展表外業務、擴大表外業務規模是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有效途徑。

總之,發展表外業務對我國商業銀行十分重要,商業銀行業務發展表外化將是國際商業銀行經營的趨勢,表外業務經營的成功與否已成為衡量商業銀行經營績效的一個重要標準。然而,東西方商業銀行在經營以及創新發展表外業務等各方面卻具有很大的差別。

三、我國商業銀行與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對比

(一)表外業務發展動因對比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產生和發展既有其內在動力,也有來自外部的壓力。從內部動力看,理性的自我利益—利益最大化目標,以及滿足金融監管的要求,即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無論是對中國還是西方國家的商業銀行來說,都是共同動因。但從外部環境來看,中西方商業銀行卻存在著很大的差異。

1、金融管制程度的差異

西方發達國家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以后相繼制定的旨在限制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保持金融體系穩定性的法律法規,在80年代之后就成了阻礙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業務拓展的嚴重桎梏。于是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席卷西方,各國監管當局紛紛放松管制,力圖營造寬松的金融環境。美國、日本、法國以及一貫很保守的加拿大都紛紛效仿德國走上了混業經營的道路。隨著銀行內部分工的逐漸消失,出現了銀行經營業務多樣化的局面,在傳統資產負債業務以外開始了表外業務的不斷創新。

我國金融業目前還是奉行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這種嚴格的管制雖然能加大整個系統的穩定性,但同時也阻礙了商業銀行直接參與信托、證券、保險等業務,同時也使得商業銀行沒有直接感受到來自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竟爭壓力。沒有壓力就很難有表外業務創新的動力,必然導致我國表外業務進展緩慢。

2、金融環境的差異

表外業務在西方商業銀行的最初產生是迫于當時劇烈動蕩的金融環境。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浮動匯率制取代了維系全球近30年的固定匯率制。匯率、利率的頻繁波動,石油危機所造成的全球性國際收支失衡,以及隨之而來的美元暴跌、股市暴跌、債務危機、財政赤字危機,使國際貨幣金融領域受到了空前的猛烈沖擊,使人們對未來金融的預期也變得撲朔迷離。在傳統的借短貸長的經營過程中,銀行資金成本變動頻繁,而收益卻相對穩定或由于利差的縮小而變得相應減少,這使得銀行通過存貸款獲得預期利潤的計劃越來越難以實現。這就迫使銀行在資產負債表以外尋求新的發展空間,表外業務就應運而生了。

而長期以來我國的商業銀行缺少發展表外業務的外部刺激。利率市場化、資本帳戶開放等問題遲遲沒有解決,與利率、匯率波動相關的表外業務相應地缺乏市場基礎,因此就沒有開展此類表外業務的需求基礎。市場需求不足,使得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明顯缺乏動力。但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進行,我國的商業銀行也逐漸意識到金融環境的變化對市場需求的影響,也在逐漸推出相應的表外業務產品[3]。

3、科技和創新水平的差異

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還得益于科技革命所提供的物資條件。隨著科學技術革命的飛速發展,特別是計算機技術和通訊技術前所未有的發展,并廣泛應用于金融領域,徹底改變了金融業的傳統操作方式,銀行業務成本大幅降低。數據處理電腦化、信息傳遞網絡化和資金轉帳電子化為表外業務達到規模經濟創造了有利條件。再加上信息處理技術的發展,使銀行有條件不斷設計出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并將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業務緊密聯系起來,實現24小時全天候不間斷服務,極大地方便了金融交易。西方商業銀行的用人之道也是非常值得稱贊的,它們始終會保持一支精干的研發團隊,能夠緊緊抓住市場需求的動向,不斷設計出滿足客戶需求的表外金融產品,而且每年都會從利潤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研發資金,為表外業務深入發展提供強大的后續力量保證。

相比之下,我國的科技水平明顯落后,計算機技術與信息產業的發展都不及西方國家。商業銀行中進行技術開發的人員和資金投入比例都很小,尤其是由于各銀行幾乎都沒有設立相應的表外業務部門,因而專業人才是相當匾乏的。可是就在現有的資金不足、技術落后的條件下,資源浪費卻很嚴重。例如信用卡業務,各家銀行的銀行卡各有一套系統,不僅是重復建設,而且也給持卡者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可以想象沒有科技支持和必要的資金投入,很多表外業務開展將無從談起。

(二)表外業務創新產品比較

西方國家金融業的監管寬松和混業經營使西方商業銀行的金融服務可以順暢地向存、貸款業務兩端延伸和發展,自主經營表外業務,因而其表外業務不但品種豐富,而且技術成熟,表外業務的多樣化程度高于我國商業銀行。西方國家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從20世紀60年代就已經開始了,在這幾十年的時間里表外業務產品和工具有了極大的豐富。60年代有了福費廷和自動轉賬、郵政轉賬服務,70年代有了貸款卡和電子支付系統,80年代創新出大量的信用擔保及互換、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產品[4]。

我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品種在近幾年雖然有了較大程度的增加,但相對于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的品種看,我國銀行表外業務創新品種還是比較少的,而且主要是集中在傳統的結算、匯兌及收付等低端業務,對盈利的貢獻度較低,不能滿足表外業務全面發展的需要,而且受我國金融市場不成熟和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影響,金融創新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等新興的、高附加值的表外業務品種開展得比較緩慢,所以說與西方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表外業務品種上己經存在著明顯的差距。像我國商業銀行除了傳統的結算業務外,1985年才有信用卡業務,2001年才有福費廷業務,創新業務品種單一,且基本無原創性創新品種。

(三)表外業務新產品開發機制比較

西方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產品開發并沒有限制性的規定,銀行表外產品開發都是按市場機制進行和從有針對性地滿足客戶需要著手。商業銀行根據表外業務新產品開發工作需要經歷以下四個階段[4]:

1、定向階段:包括產生創意、篩選創意和測試創意三個獨立的步驟。新產品創意可以來自客戶的建議,也可以來自銀行表外業務管理人員的建議。在許多創意產生后,商業銀行主管部門要對其進行篩選,將各方面條件都能符合的切實可行的創意留下來,接著對篩選留下的創意進行測試,明確表外業務新產品的利益點、在什么情況下必須用到這個新產品,誰是新產品的主要購買者或購買群體。

2、設計新產品階段:在表外業務創新產品設計前首先對新產品開發的成本、利潤、資金回收、營銷方案以及銀行資金的預算進行分析,之后才進入新產品的實際設計階段。這包括兩部分設計:一是新產品本身的操作性細節,稱之為產品設計、測試;二是為了在新產品推出時能順利供貨,要求對供貨辦法和供貨系統進行設計、測試與改進,以保證沒有故障。

3、試銷階段:產品試銷通常用來確定潛在的客戶是否會接受該項新產品,而試運行則是保證產品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4、正式上市階段:在建立了供貨系統并實施了市場營銷計劃之后,公司就開始組織新產品的批量生產,將產品推向市場。在這一步之后則是形成批量后的審批,來確定是否己經達到了新產品的預期目標或者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從上面可以看出西方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創新產品開發機制相當完善,而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缺少表外業務產品開發機制,從實際情況看,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產品開發權基本屬于各總行,表外業務品種都是由總行統一推出,各分行和支行除了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一些小項目外,基本沒有表外業務新產品開發權力。總行內部沒有表外業務創新的組織管理部門,多個涉及表外業務創新的部門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的管理和協調。而且,總行開發的新產品和分行增加的一些小項目,基本也是拿來主義。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中有85%是通過“拿來”方式從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吸納引進的,真正由我國首創、具有中國特色的表外業務品種極少。根本沒有根據成本、收益的分析,通過對客戶的需求調查,嚴格按開發程序進行表外業務產品開發。因此,為了更好地進行表外業務創新,我國應盡快建立根據成本、收益的分析方式、通過對客戶的需求調查、嚴格按新產品開發程序進行表外業務產品開發的機制。

(四)表外業務產品定價比較

表外業務產品收費直接影響著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創新,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收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收入,進而影響到商業銀行的利潤。

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定價和收費完全被視為企業行為,由商業銀行自主決定。由于西方國家市場機制、經營機制相對完善,商業銀行的定價政策幾乎透明,這在客觀上表現為相同的表外業務在規模、經營相近的兩家商業銀行收費政策相似。西方商業銀行內部核算多為以產品、客戶雙重中心的經營管理模式,收入、成本均以產品為核算單位。因此,其表外業務產品的定價可以依據收入、成本模型,在綜合考慮市場因素、本行和本地區的特點予以確定。所以,西方商業銀行產品的定價和收費充分體現了市場性原則和成本收益原則。

而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定價和收費機制與西方商業銀行相比差別很大。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定價機制不完善,多數商業銀行定價政策不統一,相同表外業務在不同商業銀行之間、甚至在同一商業銀行不同分支機構之間收費標準都存在一定的差異[5]。而且我國商業銀行定價能力也比較差,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是采用市場跟進型定價,定價的隨意性較大,價格的變動常常只是為了滿足市場占有率或提高客戶的滿意度,普遍缺乏科學的定價理念,同時也缺乏對定價策略的思考和研究,表外業務產品的收費情況相當混亂。

(五)表外業務收入的差距

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由于經營模式的靈活性,盈利構成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不斷拓寬經營領域,廣泛涉足投資銀行、保險、證券經紀、信托和基金等知識密集型業務領域,非利息收入在營業收入中占比普遍較高,中間業務收入在非利息收入結構中的占比較高。在歐洲,由于金融競爭和金融自由化等原因,商業銀行為了尋求更大的利潤收入,逐步拓展經營的領域,開始將觸角伸向風險較大的表外業務。金融的三大支柱為了尋求更大的利潤收入,開始策略合作、聯手營銷。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里,表外業務中份額最大的是金融衍生產品工具的交易。

而我國目前的表外業務品種主要集中在那些籌資功能較強的結算、信用卡、收付等風險較低的中間業務上,其覆蓋面非常狹窄,遠遠沒有達到表外業務全面發展的局面。而且我國金融領域受分業經營的限制和我國金融市場不成熟等因素的影響,許多信托、保險、金融租賃業務及衍生金融工具等能為銀行帶來高額利潤的表外業務進展緩慢。

通過上述各種比較得出:我國商業銀行和西方商業銀行在表外業務創新上存在很大差距,雙方已進入到不同的發展階段。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已歷經以擴大市場份額、增強服務功能為主要目標的初級階段和以投資銀行、銀行卡、信用擔保、衍生金融工具收入為主要表外業務收入的成長階段,進入到適應世界銀行業發展趨勢的高級階段,有著相當成熟的表外業務新產品開發和定價機制。而我國表外業務創新還處于表外業務發展的初級階段。看到差距的同時,也反映出我國表外業務創新、發展的空間很大,表外業務創新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謀求發展的一個契機。

四、表外業務創新的政策建議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為謀求生存,必須向客戶提供更多更新的金融服務手段,在操作上應堅持以人為本來創新金融產品。具體的政策建議如下:

(一)營造適合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的金融環境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需要有一個寬松的金融政策環境。通過上面我國商業銀行與西方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環境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的一些金融政策和制度的確是制約表外業務發展的因素,特別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體制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創新。雖然目前我國金融分業經營的限制逐漸放松,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但商業銀行的部分表外業務品種仍不能得到開發。像出于風險防范的目的,衍生金融工具業務的開展受到嚴格的限制,不僅政策空間小,而且交易市場十分狹窄,有些實際上己經近乎完全禁止的狀態,例如匯率期貨、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均在運行一段時間后就被停止。因此,表外業務的創新,僅僅商業銀行自身在主觀上做出努力是不夠的,管理層必須要營造相應的金融環境,特別是政策環境,積極推進金融業混業經營。只有放開限制、放開市場、推出產品、創造需求,才能夠從根本上推動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

(二)積極推進符合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模式

由于我國金融環境和制度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在發展表外業務的過程中必須循序漸進。大力開展中間業務,提高銀行利潤的同時,提高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在制度法律政策等不斷健全以及自身抗風險能力增強的過程中,穩健地進行表外產品的創新。增加銀行自身的盈利能力,為未來尋求三業合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1、大力發展中間業務

由于中間業務不需動用商業銀行自有的資金,依托業務、技術、機構、信譽和人才等優勢,銀行以中間人的身份客戶承辦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項,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并據以收取手續費從而就能增加銀行利潤收入,所以大力發展中間業務對于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創新是否順利進展具有基礎性的關鍵作用。

2、進行低風險表外業務創新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1995年至2000年為存款導向階段,發展表外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客戶關系,穩定和增加存款,相應地,表外業務創新主要集中在代收代付、委托貸款等業務領域;2000年以后,逐步過渡到收入導向階段,以防范風險、增加收入為主要目的,與此相適應,保險、投資銀行、資產托管等高收益表外業務成為創新的重點[3]。因此,在穩健發展無風險的金融服務的中間業務之后,應進一步開展低風險的表外業務創新。

今后我國表外業務經營方向應主要發揮傳統中間業務優勢,鞏固優質客戶,在服務策略上從低效向高效轉變,在經營態度上由被動向主動轉變,在經營作風上堅持以客戶為中心,采取差別客戶營銷戰略。即,一方面采取差別客戶營銷策略,根據客戶對銀行收益的不同將客戶劃分為不同的層次,分別提供不同的服務。另一方面采取差別業務營銷策略,有選擇、有針對性、有目的地開展高附加值和個性化的業務品種,投入資金,依靠物資技術力量為中間業務持續化發展奠定基礎并提供保證[6]。同時要采取差別化策略,選擇合理高效的投入機構,向重點客戶、重點業務傾斜,對推出的一些新產品要加強理解與學習,并不斷深入企業,了解企業需求,結合地域狀況和產品特點,對一些優質潛力客戶量身設計新產品,保留穩定有實力的老客戶,發展新的潛力客戶,力爭實現最佳投入產出率,為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前提和保證。

(三)發展三業合作,拓寬表外業務創新產品

隨著“一站式”服務的理念深入人心,金融超市將是商業銀行發展的必然趨勢。銀證和銀保合作使得三業共享了客戶資源,無疑將激發業務交叉上的創新。而且這樣的戰略合作可以在不加大任何投入的基礎上,為商業銀行提供可觀的利潤空間,也為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拓展了新的業務渠道,可謂實現多贏。1、銀證合作

銀證合作可以使商業銀行進行從支付結算到中介代管、金融信息咨詢等廣泛的表外業務,有利于跨行業的交叉業務創新。當前,我國的銀證合作還處于一個低水平的初級階段,己經創新的表外業務有:

(1)銀證轉賬業務

(2)利用銀行卡、銀行存折直接買賣股票

(3)銀行網點代辦證券開戶業務

為了更好的發展銀證合作,商業銀行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努力:

一是創新和發展更多的表外業務。在基金行業在我國開展的如火如荼之際。商業銀行可以為基金提供資產管理業務。由于信用和資金安全上的考慮,國家規定商業銀行是基金的法定托管人和基金運作的監督人,并由商業銀行具體辦理證券、現金管理以及派發紅利等核算業務。此外,還可以與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業務方面進行合作。例如,企業在進行并購、重組以及配股融資等活動時,證券機構提供擔保,銀行代銷證券公司承銷的企業債券等。

二是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拓展業務的深度和廣度。銀證合作依賴于金融電子化、網絡化的發展。商業銀行應該建立起更加快捷、安全、準確的電子化系統,提高資金周轉速度和結算能力,為證券的一條龍服務打好堅實的基礎。證券業務,爭取實現客戶在銀行網點辦理股票開戶、買賣、存取款、查詢、銷戶的一條龍服務;基金業務,為客戶提供認購、申購、贖回的全程服務,為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綜合性、全方位的服務;國債業務,包括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發行、兌付和柜臺交易等業務[7]。

三是大力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是連接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最重要的表外業務創新。目前,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分別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不良債權為切入點,發行了首批資產證券化產品。隨著消費信貸規模的逐步擴大,商業銀行依然可以從住房抵押貸款著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8]。從當前的形勢來分析,由于市場基礎、經濟環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礎、利益關系等諸多方面的因素,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并沒有大規模的運用。隨著金融改革的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必將成為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

2、銀保合作

銀保合作在西方金融市場己經不是新鮮的事物。銀行保險己經成為一種成熟的銷售方式或是一種金融業的經營模式。代銷保險業務就是銀保合作的交叉產物。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框架下,銀行業和保險業無法進行較深層次的合作。相關表外業務的創新發展也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完善金融機構規范運作的基本制度,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混業經營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之一。根據我國銀保合作的現狀,銀行保險的創新應該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短期內,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從初級的代銷保險階段提高到合作開發產品的戰略聯盟階段;二是在混業經營體制下,發展為金融控股集團下的深層次合作[8]。

目前,我國銀保合作屬于銷售協議模式。很多商業銀行都開展了代銷保險的表外業務,代銷保險的成功與否關鍵就在是否能開發出適合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以及如何將自己的渠道優勢最大化。因此,相比現在銀行簡單地銷售一般化的保險產品,不如銀行和保險公司合作開發出新的保險品種。我國的私人養老金市場并不發達,可以借鑒法國和意大利的經驗,居民可將人壽保險的消費替代養老金計劃的支出,而此時由銀行銷售的與養老金所具有的保障加儲蓄性質極為相似的儲蓄型保險產品無疑會受到人們的歡迎。此外,可以開發捆綁式產品,如信用卡相關的保險產品以及能夠有效分散銀行經營風險的保險產品等。在條件成熟時,商業銀行還可以通過向客戶提供綜合理財計劃來帶動銀保產品的銷售。

3、金融控股集團

從西方國家三業合作的經驗來看,金融控股集團或是金融超市都是最終的發展趨勢。商業銀行可通過并購、投資控股、出資參股和新建等方式,從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業務在內的金融綜合經營。但是金融控股集團的合作模式要在混業經營的法律框架下才能真正實行。我國少數的金融集團己經出現了股權上的銀證合作模式,如光大銀行集銀行、證券、保險于一身。但光大銀行的形成有其獨立的歷史原因,和西方的金融控股集團還有些差別。因此是否能作為我國三業合作的高級模式還有待研究。

(四)提高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

在表外業務創新給商業銀行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的同時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表外業務是一把雙刃劍,在為商業銀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會帶來一定的風險。在社會主義的背景下,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于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1、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的銀行組織架構。

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盡快建立起表外業務創新組織管理部門作為指導全行表外業務創新發展的決策機構,分行根據實際情況,或建立相應機構,或指定專業部門負責。表外業務創新管理機構應發揮在表外業務創新管理方面的綜合優勢,做好對表外業務創新的統一管理、市場調查、系統開發、有效營銷等工作。該部門要進行詳實周密的市場調研工作,不斷獲取市場的需求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科學分析,做好市場預測和產品開發決策。

2、建立業務創新制度保障體系,全面防范風險,推進內部控制體系標準化。

首先,從主要控制和管理信貸業務風險向全面控制和管理各類業務風險轉變,從制度防范風險向程序防范風險、技術防范風險等方面轉變,真正從組織機構和人員上保障風險評估活動的連續性和完整性。其次,努力推進內部控制體系的標準化;對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程序、方法進行整合、梳理、優化,積極引進國外商業銀行構建內部控制體系的先進理念、方法和機制,對內部控制人員、職能和流程加以統一規范,便于執行和操作,以將控制機制滲透到每項業務活動中,從而形成一個動態的、能持續改進的風險控制體系平臺。第三,盡快構建風險評估和預警模型,為風險管理提供科學的支撐,提高風險管理工作的精確程度。第四,加強對計算機系統風險的控制,形成一套有效的內部電子監督和牽制系統,保障計算機存儲備份數據的完整性、精確性和安全性。

3、強化內部審計監督,促進內部控制機制日臻完善。

一是通過改革,逐步建立起絕對垂直和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制,按照總行審計部、地區審計分部、一級分行總審計室、審計辦事處四個層次開展審計活動,同時健全和完善審計規范制度建設;二是為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審功能,審計工作的戰略重心要向全面風險管理和綜合經營管理轉移,審計目標從偏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三性”審計轉向經營審計;三是審計方法要進一步倡導并實施風險導向審計,要由過去對會計資料的詳細檢查轉變為評價內部控制系統為基礎的抽樣審計方法,并借助于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結果確定審計的重點、范圍和方法。四是不斷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以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強化審計培訓,組織內部交流與外部交流,引入國外先進的審計理念和審計技術,普及審計創新意識,提高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適應性[9]。

4、加強內部控制管理的文化建設。

銀行內部控制管理要求員工具有一定行為規范和道德水準,內部控制管理文化建設就是通過調動每位員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約束每一位員工的行為來達到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的目的。因此,要在銀行內部樹立全員內部控制意識,進一步提高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對于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性、迫切性的認識,通過對員工定期進行內部控制培訓,將內部控制管理觀念、行為規范由管理層貫徹落實到基層,由此促進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五)我國商業銀行要建立有效的業務創新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要進行有效的業務創新,就必須建立完善科學的創新機制,通過有效的保障,激勵機制,來促進國有商業銀行業務創新模式的根本性轉變。

1、建立科學的人才培養機制

國內商業銀行從事表外業務的人員較為匾乏已成為我國銀行業無法廣泛開展高技術含量的表外業務產品和服務的“瓶頸”。而表外業務恰恰對人才規格有較高的要求。它需要一匹有扎實的專業技能、會管理且善于創新的復合型人才,同時高端的表外業務更是要求從業人員對企業信用、資產管理、財務顧問、投資銀行等方面業務擁有豐富的知識和實際經驗。因此,商業銀行應該重視對表外業務人才的引進、吸收和培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人員配置可以通過外部招聘來滿足,也可以通過組織中現有人才的再開發來滿足。培養應屆畢業生以及一些留學生作為表外業務團隊的新血液;重視內部招聘的選人途徑,選擇有創新意識、專業技能扎實、外語能力強的員工進入表外業務團隊;對于一些我們不熟悉的高端表外業務,可以從外資銀行引進一些高級管理人才。同時加強員工培訓,建立學習性組織。鼓勵員工參加資產評估師、工程造價師、房地產評估師、注冊會計師、注冊律師、證券咨詢人員和基金托管人員等各種執業考試,培養專門人才。

2、引入有效的市場營銷機制

商業銀行拓展表外業務同其他企業一樣,不可能僅以自己的產品吸引住所有消費者,而必須加強市場分析、產品開發與包裝、銷售促進和研究售后顧客反映等表外業務市場營銷的管理。要綜合考慮自身的實力和競爭對手的情況,對整體市場進行細分。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目標客戶、目標市場,并進行整合重組,制定符合實際的客戶戰略。堅持以客戶為中心,實施差異化的市場營銷策略,為客戶度身定造。并根據不同客戶群的貢獻程度提供差異的服務價格。

3、完善表外業務產品定價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該完善表外業務產品定價機制,制定正確的定價原則和切合實際的定價目標、建立科學合理的定價模型。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產品定價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綜合效益原則,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產品定價既要體現單一效益,又要考慮到綜合效益;既要考慮到眼前效益,又要兼顧長遠目標。

(2)成本導向原則,即以成本為基礎,綜合核算其成本和收益,使產品最終能為商業銀行帶來利潤。

(3)市場競爭力原則,因為表外業務產品具有較高的價格彈性,競爭性的價格不但會提高產品的競爭能力,而且還能帶來較高的市場份額和相應的收益。

(4)滿足客戶需求原則,是指商業銀行應只有提供客戶滿意的表外業務產品,才能吸引客戶購買,才能實現利潤和市場份額的擴大[8]。

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產品應當以利潤最大化為核心定價目標,這也是遵循經濟學中利潤最大化的原則。利潤最大化始終是商業銀行經營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岳陽.我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淺析[J].北京:北京農村商業銀行總行資產風險管理部,2008.11

[2]俞靚、石朝格、高改芳.聚焦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銀行業開放[J].中國證券報,2006.11.17

[3]潘鵬宇.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與風險控制[D].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16.

[4]鄒玲.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7.11:86

[5]曾昭才.合理收費+科學管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必然選擇[J].《中國金融》半月刊,2003(17):13

[6]劉慶峰、付瑞利.金融機構大力發展中間業務的必要性分析[J].內蒙古統計,2007.3

[7]丁武民.我國綜合性商業銀行業務拓展研究[D].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學位論文,2006.6:33

[8]龍靈琦.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創新策略研究[D].北京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26

[9]王怡.改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措施[J].財會通訊,2008(4):32

[10]謝啟標.國有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的現狀與對策研究[J].金融論壇,2006.9

[11]賀強、杜惠芬、李磊寧.我國商業銀行業務拓展及創新趨勢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178

篇8

首先,要分別知道域名和商標的概念。所謂域名(domainname)可以簡單認為是接入Internet上的地址(也可叫做IP地址)。①實際上,真正的地址是一連串數字,如果你輸入一個數字地址的話,就可以進入一個網站。如210.76.59.8此時的Internet地域作為純技術名詞存在的,只適用于一些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人員。而對于非專業人士,則沒有必要記住并使用數字地址。所以人們經過研究后利用某種程序,將數字地址自動轉化為易記的有一定含義的文字地址——即域名,如、。這樣人們就可以通過輸入文字地址,而由一定的程序將其轉化為數字地址,命令電腦識別。可見,域名是Internet網絡文化的產物,從技術上考慮,域名是用于解決Internet中地址問題的一種方法。所以域名是有意義的字符,是網上單位的標志。

商標似乎人們都能理解和認識。所謂商標,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者為了使自己與其他生產經營者或服務者生產、銷售同類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區別而使用的一種特殊標志。②

商標,是人們用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從表面上看。二者之間好像沒有什么必然的聯系,最根本的區別就是一個在虛擬的網絡空間適用,一個在現實的生活空間適用。那么二者之間的沖突到底指的是什么呢?從現階段來看主要是基于互聯網是后生的新事物,域名的平均“年齡”自然要比商標的平均“年齡”小得多。所以,主要沖突表現在某產品或某服務項目由商標人注冊為商標后,由于一些原因,未能及時的將商標注冊為域名,或未能將與商標發音相同的字母組合注冊為域名,而由他人惡意或非惡意的注冊了域名的情形。如著名的ikea(宜家)、safeguard(舒膚佳)域名糾紛案。但長遠來看筆者認為,客觀的講,隨著網絡的發展,不排除許多域名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從而也會出現非域名注冊人將域名注冊為商標的情況。比如,某某綜合法律網站在互聯網中有很高的聲望,幾位專業人士有獨立創辦律師所的意向,遂以該綜合網站的名稱注冊了一家律師事務所。類似于這種情形的沖突就是與前者截然相反。

那么對于“域名搶注”,有的人將其解釋為:“域名注冊人將別人的商標搶先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域名搶注行為是一種惡意行為③。對此筆者個人解析認為,“域名搶注”并不一定是惡意所為,也可以說成“搶注”也不一定都是惡意所致。存在著“惡意”與“非惡意”兩種情形。誠然,域名本不屬于任何人,根據“合法競爭域名”和“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誰先得到就是誰的。例如,即使甲是商標人,也不能表明甲自然就享有對該域名的權利。從實踐中看,無任何國家在商標注冊中規定:“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去注冊域名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權,或者與某注冊商標相同的域名一定要歸該商標人擁有”。所以有的時候“域名搶注”是在“合理競爭”原則下的競爭行為,并非就是惡意行為。

二、虛擬空間同現實空間的聯系錯綜復雜。

域名是虛擬空間的產物,商標則一直存在于現實空間。如果虛擬空間和現實空間可以實現“井水不犯河水”,就絕對不會出現兩個空間之間的沖突,那么域名和商標之間的沖突也就無法談起了。可是實踐中,人們利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和經濟眼光,發現域名和商標各自不同的,卻都存在巨大商業價值的潛能。這樣,本來毫無關系的兩個空間就被人為地聯系在一起。人們把現實空間中的許多商標拿來用作域名,或將虛擬空間中的域名來用作商標,使這兩個空間被纏繞到了一起。而兩個空間中的申請注冊規則又是不同的,域名與商標之間的沖突便不可能避免了。

追其沖突根源,無非體現在一個“利”字上,換句話說,就是商業價值。筆者認為,如此多的國內外知名企業為了域名同別人官司不斷,這足以說明域名在這些企業眼中的重要性。例如中華網(即國中網)在美國成功上市,它的域名從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那么域名是否就有可能成為21世紀立足于商海的主要策略呢?答案現在不得而知,但也正是這種無形價值的存在,域名和商標的沖突才有可能發生。

三、我國現有法系解決域名與商標沖突的遵循原則。

由于目前國際域名在全世界是統一注冊的,因此在全世界范圍內,如果一個域名被注冊,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在注冊相同的域名了。1996年,國內出現了大量的企業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為域名的“熱潮”。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似乎不能使之有效的解決域名和商標的沖突問題,也在“摸著石頭過河”,不斷積累經驗,欲同世界各國合作,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

1、結合國際法規,域名與商標不能存在二者之間擴展的外延性。

商標的相關權力應由商標權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關權力則由域名注冊人占有和使用。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兩種截然不同的規則。兩種標識所標志的主題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將適用于一種標識的制度適用于另一標識。不能因為你是商標權人,就一定應當把你的權利擴延到域名權利,反之亦然。筆者認為,對于域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實行“先申請先注冊”原則,我國也是如此;而對于商標,則不能因為網絡的興起,就全盤現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標注冊整體管理機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區分界定“惡意”與“非惡意”的界限,自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如前所述,區分“惡意”與“非惡意”應謹慎對之,綜合考慮商標注冊人和域名注冊人正當權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和“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中的實質,才能得當處理沖突。同時筆者認為,一個域名和一個商標相同,只要先注冊人按程序申請,并且是在“非惡意”的情形下注冊和使用該域名或商標,就不應當屬于侵權。因為他遵循了市場經濟的法制環境下最基本的原則——既誠實信用原則,現階段對于域名注冊雖然沒有在法條中列明此原則,筆者個人認為,也必然會成為網絡空間的基本原則之一。那么域名注冊人、商標注冊人若惡意注冊或使用,必然會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必然會構成侵權。

3、建立民事責任承擔原則。

就此,我們從“在后注冊域名與在先注冊商標的沖突”角度來談責任承擔問題。如果域名注冊人使用該網站進行損害商標權人權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某網絡的中文域名與某產品的商標名稱相同,其雖經合法注冊,但其從事宣傳、介紹、銷售與在先擁有商標權人的同類產品的活動。這種行為足以使公眾造成一定的混亂,誤認為該網站上的商品與商標的權利人有一定的聯系。或者其他有惡意損害該商標形象的行為等。所以類似這種情況的出現,即使商標并非“馳名”,其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一樣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以及禁止用戶的不正當的商業使用。反之對于“在后注冊商標與在先注冊域名的沖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馳名商標例外原則

在傳統的商標制度中,有一項特殊的制度,就是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其比一般商標的保護更有力一些。對馳名商標,要求該商標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導致“誤認為”的商品或服務上。鑒于此種情況,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似乎就可以延伸至域名領域。例如在2000年6月荷蘭的“宜家”與北京國網公司域名糾紛案中,荷蘭的英特艾基系統有限公司擁有的“宜家”品牌,不僅在國際上聲譽非常高,而且將”IKEA”這一品牌在中國也注冊了商標。最后法官除了使用國內現有法律外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首次引用了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列,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銷該域名④。從而可見馳名商標的優越性。

最后筆者還要強調,域名的產生并不是要追求成為商業標志的目的,而是隨著網絡的在經濟方面的廣泛應用,域名逐漸具有了企業標志的性質。但是域名并不是商標,至今沒有任何國家的法律賦予域名知識產權性。因此,我國在現階段處理域名和商標沖突時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方面的一部分規定,所以鑒于上述內容,在處理域名和商標沖突時不僅要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而且也要強調反不正當競爭。域名雖是作為一項新出現的保護客體,傳統商標權的保護并不能全部延伸到網絡空間。由于大多數的爭議域名都與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是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標相聯系,而目前對將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到互聯網絡已達成國際共識,因此除馳名商標以外的商標也能享受到類似的待遇就是糾紛解決的關鍵。事實上如果將域名作為一項民事權利的話,從目前來看由于對域名權始終無法加以明確的界定,從而導致法律保護上的被動。從近幾年的典型案例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根本地講域名與商標的沖突本身就邁上了一個法律的新臺階,而從特例中馳名商標的保護與域名的沖突來看,則是在新的探索空間里面的一個切入點,但是能不能以點到面,則還需要從實踐中總結才能找到正確可行的答案。現在CNNIC(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頒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爭議解決方法》尚有不完善之處,希望能從一些我國的典型案例和國際上的通行態度中受到質疑,這樣才能使爭端的解決獲得一個相對成熟的法律環境。

參考文獻:①《網絡與電子商務法》法律出版社

篇9

商標是一種有形的標記,經注冊之后標識于商品之上。商標是商品生產者出售商品、提供服務的質量保證,更是體現企業商譽、企業文化的無形資產。而商標權則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在權利內容上商標注冊人不僅有權排除他人對其商標使用的干涉,而且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或依法轉讓其注冊商標權。

(二)商標權的保護對象

商標權侵犯的客體是什么,即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什么?筆者認為,商標權的保護對象是一個復雜的客體,從形式上來看,就是商標所有人對商標的專有權,從實質上來看,則是隱藏在商標背后的企業的商譽。正如“商譽乃商標之靈魂,而商標則為商譽之外在軀殼。”美國著名的商標法學者麥卡錫也曾經指出,“商標是一類非常奇特的財產,因為它不能與其所昭示的產品或服務的商譽相分離而單獨存在”,因此侵犯商標權最根本的是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譽。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的現狀

商標侵權行為本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但當商標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則不能僅僅依靠民事途徑予以救濟,而應當給予刑事法律保護,以維護商標所有人的權益。

(一)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的規定

2013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修正,在第六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侵犯注冊商標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章節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分別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這三種侵犯商標權,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構成。以上四個法律條文,是我國對商標權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我國對于商標權侵權行為的刑事法律保護也僅限于以上四個條文。

(二)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

1.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所有人權益的保護范圍過窄,無法與商標法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存在脫節現象,兩法之間無法銜接,刑法對于商標權的保護范圍過窄。《商標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按照商標法對注冊商標的注釋,我們不僅要對商品商標進行保護,同樣也要對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予以保護,但在我國的《刑法》條文中,卻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排除在刑法保護的范圍之外。

2.我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立案標準單一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于商標權保護的所有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條文中以銷售金額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在前文中,我們也已經討論過,商標權保護的是什么,它保護的是商標所有權人的專有權及商標所有人的商譽,我們除了將商標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追訴標準之外,同樣要將商標所有人因侵權人侵犯其商標專有權而遭受的損失來作為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的標準,而這一損失,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也有商譽上的損失。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服務在商標侵權人侵犯其商標所有權后,銷售業績的降低,市場占有率的下降等都可以作為立案標準。

三、對我國商標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前文我們也提到了,我國刑事立法對于商標侵權人的追訴范圍過窄,沒有與商標法相銜接,導致侵犯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行為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刑事立法中要拓寬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將注冊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

(二)將對商標所有人商譽的保護納入刑法的保護范圍

追究商標侵權人刑事責任時不能僅僅以侵權人的銷售金額作為標準,要綜合考慮被侵權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被侵權人的無形損失。同時還要注意,對商標所有人某一注冊商標的侵權,不僅是對侵權的這一注冊商標的侵害,還是對商標所有人其他注冊商標的侵害,消費者連帶對商標所有人其他商品都產生了質疑,那對于商標所有人怎樣的保護才是最妥當的,也是我們需要考慮的一個問題。

篇10

眼前的他,穿著淡藍色襯衫,戴一副半黑框眼鏡,身體壯實卻透著書生氣。健康的小麥色臉龐,仿佛訴說著他在農田中的日日夜夜。作為大壙圩農場水稻育種課題組的主要負責人,雖然只經歷了三個暑夏,但他已是農場不可缺少的科技骨干力量。難得雨天,王龍平坐下來向記者講述他的選擇,他與稻圃之間的故事,訴說一名基層技術工作者對農場人文情懷的感激,以及對農場未來發展的期待。他的聲音沉穩而自信,臉上流露出工作中的滿足與幸福。

在奮進中選擇

王龍平是安徽省宿松縣匯口鎮人。他本科就讀于安徽省科技學院,他原本報考土木工程專業,卻被調劑到農學系。大一期間,以王龍平的成績和在學校社團組織的優秀表現,他獲得專業內轉專業的機會。然而,一番考慮后,他堅持繼續留在農學系學習。

大學期間,他屢獲獎學金、擔任班級團支部書記、院系學生會副主席,同時也收獲了愛情,這都讓師兄弟羨慕不已。隨后,王龍平以優異的成績考入揚州大學植物生物技術專業,將方向瞄準生物科技,繼續探究生物學技術與農業育種的完美結合點。

研究生期間,他跟隨導師做了許多有關水稻育種的課題,從材料配組、種植到后代材料的觀察記錄、選擇和收獲傾注了王龍平大量心血。他參與發表了《一組水稻卷葉近等基因系的構建及性狀研究》、《江蘇省“十五”前后主栽粳稻品種紋枯病抗性評價》等論文。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課題時,他將我國南方水稻第一大病害,紋枯病,作為研究課題,提出“利用分子標記輔助選擇技術選育抗病品種是最有效的方法”。

一路無風無浪,他是旁人眼中努力與幸運的代言者。但是,他的選擇卻出乎眾人所料、卻又在情理之中。

畢業后,王龍平本可以去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雜交粳稻北方分中心等高級院所工作。然而,他從選擇農學之初便已決定畢業之后回到安徽,為家鄉水稻發展做一點事。他說:“我愿意在基層,一步一步積累,大壙圩農場的科研平臺很好,這里的土地規模很適合做研究,薪水不是我主要考慮的因素。”

與王龍平既是同鄉也是同學的女友也被他的真誠與勇氣打動,辭掉了在江蘇優厚待遇的工作,在王龍平來到農場4個月后,一起加入大壙圩農場皖東所。

回憶起當初的抉擇,王龍平沒有遺憾,但是他說到女友的付出時,稍作停頓,轉而一字一句地說:“我那時對她說,‘雖然我現在不能給你什么,但我相信我一定可以把你照顧得很好’。她也有事業心,但是為了我的夢想,和我一起來到了農場。”

從他的眼神,可以感受到一個“80后”的踏實和暖心,責任與自信。正是有王龍平這樣千千萬萬放棄城市優厚待遇回到家鄉、走進農場的大學生,才使農場的稻田泛著希望的金黃,一季一季,生生不息。

在競爭中創新

初到農場時,由于研究經驗豐富,王龍平擔任大壙圩農場(皖墾種業皖東所)水稻育種課題組組長。課題組除了兩位成員負責實驗室工作,稻田里的科技統籌則都是由王龍平負責。

在水稻試驗田里,關于最開始的播種,王龍平每次要將7000到8000份材料運用到秧田中。不同的品種、不同的種植規格、不同的面積分配,都需要王龍平親自帶領職工去干。栽秧時,為了防止普通雇傭工人出錯,王龍平和課題組成員按照每一份材料的要求標準親自在秧田里排列栽種,晨曦起、戴月歸。忙時,他們只有扒一口冷飯的功夫。等到稻苗生長季節,王龍平可以稍作歇息,但他還要做稻苗的觀察、比較、記錄和分析。

“干育種這行,要耐得住寂寞,不心浮氣躁。這里遠離都市的繁華,你得靜得下心,每天都踏踏實實待在試驗田里,這樣才能把工作做好”,王龍平接著說:“新品種的選育從品種的配組到最后形成品種,一般需要7到8年時間,這其中包括3到4年穩定期、3到4年由省里、國家試驗、審定。”為了縮短種子的穩定時間,大壙圩農場于2006年在海南建立育種試驗基地。每年從12月份到次年4月底,王龍平則會到海南培育稻種。

2014年4月,正在海南試驗基地的王龍平突發腎結石,大汗珠碾著小汗珠一個接一個滾落。因為結石比較大,王龍平還出現便血癥狀,當地醫生建議立刻住院做手術。但當時正是海南收獲季節,他之后要繼續趕回安徽農場進行新一季的播種。他忍著痛,靠吃止疼藥堅持到田里工作,直到回到安徽才做的手術。短短15天,壯實的他瘦了8斤。

辛苦之余,最讓他欣慰與自豪的莫過于因為他的勤懇付出,農場水稻育種已形成一套完整體系。當時,大壙圩農場的水稻育種圃只有最基礎的用來配組的資源圃,以及選種圃。王龍平一步步新增品比圃、病害鑒定圃,為農場新品種的研究及種質引進開辟了新渠道。

国产精品视频线观看26uuu,免费av网站在线观看,免费一级a四片久久精品网,国产成人无码精品久久久露脸
一本色道久久综合亚洲精品小说 | 日产中文字幕在线精品一区 | 亚洲中文字幕不卡专区 | 亚洲自偷自偷在线 | 午夜性刺激在线看免费y | 在线观看日本免费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