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理論論文模板(10篇)

時間:2023-03-22 17: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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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理論論文

篇1

制度問題是近幾年來理論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人們從經濟學、政治學、倫理學、文化學等多學科、多角度對制度進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隨著各學科制度研究成果的不斷積累,制度研究的進一步深化需要哲學的指導。哲學應當對各學科的研究材料加以概括和總結,在此基礎上,形成普遍有效性的一般理論,進而從宏觀上統攝各學科的制度研究。本文擬就近幾年來哲學理論界對制度問題研究中的一些主要觀點作一綜述。哲學理論界關于制度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圍繞著如下幾個方面而展開的。

一、哲學研究制度的維度

哲學應從哪些方面入手研究制度?或者說,哲學研究制度的切入點是什么?這是哲學涉入制度領域之前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圍繞著這個問題,哲學理論界,大體上有兩種觀點。

有的學者認為,應從人學的角度研究制度,“制度的研究需要有一個人學的維度”〔1〕。制度是人制定的,而人又是制度的產物。由于制度與人的關系的這種內在關聯性,哲學對制度問題的研究離不開對人的問題的解答,因而制度研究應該有一個人學的維度。從現實上看,如果說現代化的主要方面是政治經濟制度的現代化,那么,人的現代化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和關鍵因素。作為對人進行專題性研究的人學,應該能夠對制度以及人與制度變革之間的復雜關系作出系統探討和深入研究。因此,我國現代化的現實要求人學考察制度問題。這種觀點,從研究層次、范圍和方法等三個層面具體論述了人學視野中的制度與各門實證科學研究的制度之間的區別,并且進一步提出制度研究人學維度的核心問題是“自由與秩序的關系問題”的新觀點〔2〕和所謂制度研究的“人學方法論原則”〔3〕即人的本質、人的自由和人的解放與發展的原則。

有的學者則主張應從發展的角度研究制度問題。〔4〕把制度與發展聯系起來加以探討,進一步說明了制度與發展的關系,著重闡述了制度是如何影響發展的,它在發展中的地位、作用、發揮作用的機制以及它與發展相適應的方式等問題,并提出了很多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的新觀點:〔5〕如,制度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對象化的“他物”的觀點;人通過建構制度可以保障自由,通過揚棄制度可以發展自由的觀點;制度是發展由可能到現實的中介的觀點;經濟發展和道德進步具有內在相關性,制度建設就是將此二者統一起來的連接點等觀點。

二、關于制度的本質

什么是制度或制度的本質是什么?哲學視野中的制度應當如何界定?關于這個問題,哲學理論界普遍認為,制度首先是一個關系范疇。作為關系范疇,它是“調整交往活動主體之間以及社會關系的規則或規范”〔6〕。它標志著規則或規范對人的交往活動以及社會關系的功能和價值。可見,這種觀點是從人的交往活動和社會關系兩個視角來考察制度的。從人的交往活動考察制度,是因為“制度只不過是個人之間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產物”。馬克思指出,生產本身是以個人之間的交往為前提的。由于任何交往活動都是有目的進行的,為了保證交往目的實現,交往主體必須通過對交往手段、交往對象、時空條件等因素進行有效的組合,使交往活動按照一定的模式來進行。又由于人們在交往過程中雖然抱有各自的目的,但他們并不希望自己的活動雜亂而無序,總是愿意使自己的活動納入正常的秩序范圍內進行。基于這種原因,制度建構就成為必然的了。

從社會關系考察制度,是因為人是一種社會存在物。人只有在與他人結成的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才能生存。社會關系的含義,用馬克思的話來講,就是指“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而許多個人的共同活動表現為人們之間的合作。合作又與制度是分不開的。制度從某種意義上是通過對中介化的物性關系的調整,去協調相互獨立的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把共同依賴于物的不同主體扭結起來,形成它們之間的合作關系。合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講,是把彼此獨立的個體聚合起來的一種共同組織活動,而組織活動的實施,又是通過制定參與共同活動的人必須遵循的共同規則來實現的。離開這些共同的規則,就不會有組織行為。

那么,制度作為“社會交往的規則”〔7〕應當包括那些方面呢?關于這個問題,哲學理論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制度作為一系列內在相關的規則或規范構成的系統,既包括正式的、成文的、理性化形式,還包括風俗、習慣、道德、文化、價值觀念等非正式的、不成文的、非系統理性化的表現形式。〔8〕這是關于制度的寬泛的理解,也是西方大多數學者的理解。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制度僅指正式規則。〔9〕這是因為:(1)制度范疇作為一種理論抽象,外延過寬會使內涵模糊不清,不利于人們理解和把握,也影響概念自身的明晰性。(2)作為一種調控手段,制度建設的要旨恰恰在于打破分散的、各異的習慣和慣例,建立統一的社會行動體系。它要求服從社會認可的規則,而不是個人或團體自以為是的準則;它要求形式化、明確化,而不是約定俗成,心照不宣;它立足于抑制人的惡行,而不是立足于人的道德良心,盡管它的目的也是揚善。(3)非正式規則是正式規則的“素材”,可以把它們看作“準制度”,卻不可以把它們等同于制度,如同不可以把潛意識等同于意識,把心理等同于理論一樣。

三、關于制度的功能

多數學者認為,制度具有普適性、穩定性和強制性等特征,而這三個特征又是制度發揮功能的三個條件。設立制度,為的是調節行為,控制沖突,增強合作,規范社會關系等。具體來講,關于制度的功能,有概括為三點的,有概括為四點的,也有概括為五點的。有的學者認為,制度具有自由功能、倫理功能和秩序功能。〔10〕

(1)自由功能。本論文由整理提供制度為人們提供了其可以自由活動的空間,它不僅告訴人們不能、禁止和如何做什么,同時也告訴人們能、可以自由選擇地去做什么。現代制度是通過限制去界定自由的:它可以通過限制某種自由去擴展他種自由;通過限制一些人的自由去擴展另一些人的自由,在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限制與保障得到了統一。這是制度的自由功能。

(2)倫理功能。制度以其獨特的規范功能發揮對道德建設的重要作用。制度規范著人的行動之善,規范著人的道德之形成,規范著道德正氣之弘揚。這是制度的倫理功能。

(3)秩序功能。從社會哲學的角度看,制度最直接的功能是形成和塑造社會秩序。具體來說,制度的秩序功能主要表現為對社會的經濟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這樣三個層次的調節功能。

有的學者則把制度的功能概括為:預期功能、激勵功能、寬容功能和妥協功能四種功能。〔11〕這種觀點尤其強調現代制度的自由秩序功能,〔12〕并且認為,“在人類對付自由秩序難題的過程”中“制度的作用帶有根本性和優先性”。〔13〕

還有的學者則把制度的功能更具體地概括為:約束功能、信息功能、激勵功能、形塑活動方式、整合社會力量五個方面。〔14〕

(1)約束功能。規則是限制,制定規則的目的也在于限制。規則的限制表現在,它規定人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該怎樣做,不該怎樣做,從而劃定了一條行為的邊界。此功能實際上類似于上述的自由功能。制度約束人的行為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意識形態說服人們自我監督,一種是借助外部權威強制執行。但制度約束的底蘊是強制,不是說服。

(2)信息功能。規定人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該怎樣做,不該怎樣做,也就等于告訴了人們有關行動的信息。這些信息是以明文規定或顯著標示的形式傳輸出來的。因此規則不僅是限制,而且是信息,限制本身就是信息。

(3)激勵功能。制度的激勵功能,指稱其對社會成員某種行為的鼓勵和促進。它通過提倡什么或反對什么,鼓勵什么或壓抑什么的信息傳達出來,借助獎勵或懲罰的強制力量得以監督執行。制度的激勵,可以規定人們行為的方向,改變人們的偏好,影響人們的選擇。

(4)形塑活動方式。人的活動方式(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在社會化過程中產生或改變,社會化的主要渠道是制度化安排,制度“化”的過程即是人的社會化過程,亦即人的活動方式的形塑過程。

(5)整合社會力量。當人的活動在制度規范下被納入某種“軌道”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時,分散的力量匯集起來,形成社會整合力量,這便是所謂社會整合,亦即恩格斯所說的“社會合力”。

四、關于制度創新

什么是制度創新?為什么要進行制度創新?怎樣進行制度創新?哲學理論界圍繞著上述這些問題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和研究。

1、什么是制度創新?

有的學者認為,與經濟學意義上的制度創新不同,社會哲學意義上的制度創新是一個社會關系范疇。它既包括經濟領域或企業部門的制度創新,也包括整個社會的各個具體領域和各團體的制度創新。它不僅涉及到經濟利益的調整,而且包含著人們的權利和價值、文化觀念的調整。制度創新與人的活動是分不開的,而人的活動要以思想觀念的更新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把制度創新定義為:制度主體以新的觀念為指導,通過制定新的行為規范,調整主體間的權利平等關系,為實現新的價值目標和理想而自主地進行的創造性的活動。

制度創新作為制度安排上的實質性變革,與制度變遷和體制改革是有區別的。制度創新與制度變遷的區別就在于:在一定意義上,制度變遷是一個事實問題,而制度創新則是一個價值問題。也就是說,制度變遷只涉及制度本身的變化,至于這種變化是否具有合理性,不得而知;而制度創新則涉及制度變化合理與否即涉及到“評價”、“意義”等價值關系。因此,制度變遷本身還不能稱作制度創新,而制度變遷的合理性則屬于制度創新。至于制度創新與體制改革的主要區別就在于:體制改革主要著眼于現存制度的弊端和缺陷而進行的帶有表面特征的變革,而制度創新則著眼于創造新的制度形式;體制改革通常是由國家和政府自上而下發起的,是對社會的具體制度進行的變革,而制度創新通常直接由人類的大多數來完成的,必須是自下而上進行的,是指對各種具體制度的制度安排上所作的創新;體制改革重在“變”,而制度創新重在“新”。〔16〕

2、為什么要進行制度創新?

學者們一致認為:制度創新的原因和根據就在于制度本身即制度本身是有局限的。但對制度局限性的認識和具體表述有所不同。

有的學者把制度的局限性概括為三個方面:〔17〕

(1)單一性與多樣性的矛盾。社會發展是多種因素(器物、制度、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制度只是這些因素中的一個。在這個眾多因素組成的系統中,制度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制度從人的關系演化而來,它可以規定、確認、強化、調節和控制既有關系,卻不能決定關系的發生。因為,社會關系是交往實踐的產物;制度是建立在理性選擇基礎上的,對非理性的情感則無能為力,且常在它們面前變形。

(2)規定性和選擇性的矛盾。“制度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自身存在的規定性和選擇性的矛盾,制度規定的越細,人的主動性和活動空間越小,而留給個人充分的選擇空間,又為違規行為提供了機會。

(3)穩定性和變化性的矛盾。穩定性是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制度的諸多功能存在和發揮作用的條件。它的優越性就在于,減少了制度的執行成本,提高了制度的可信賴性,并由此而促進著人際交往的發展。它的局限是:過于穩定的制度潛在著僵化的危險。這就是制度的另一對矛盾,即穩定性與變化性的矛盾。單一性和多樣性的矛盾,規定性和選擇性的矛盾,穩定性和變化性的矛盾,既是制度局限性的原因,又是制度發展,變革的動因。

另一些學者認為,制度為創新提供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生成根據。〔18〕

(1)制度僵化。任何一個社會的發展,都離不開穩定的社會制度的創立和有效實施,制度的穩定性、確定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有利于社會和人的發展,另一方面又會形成一種慣性,使制度出現功能失調。制度的確定性準則與所要規范的人的行為相比較,在其變化的速度上滯后于行為變易的節奏,因此,再完善的制度也隨著時間的推移趨于保守并產生惰性。

(2)制度短缺。所謂制度短缺是指制度方面的社會實際供給不足的現象。它的形成既表現在制度供給數量的不足,也表現在制度供給主體的制度供給的意愿和能力的不足。正是這種制度供給上的不足,使本已存在的制度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進一步加深。

(3)制度非均衡的存在。所謂制度非均衡,是指人們對既定的產權安排和產權結構的一種不滿足或不滿意狀態。一項制度的凈收益小于零,而且在種種可供選擇的制度中凈收益最小時,人們就會產生變革這一制度的動機和行動,從而出現制度失衡。

(4)制度倫理滯后性。有些學者認為,制度倫理是制度創新的主觀條件之一。當人們從制度倫理的意義上對某一制度作出“不好”的評價時,就會形成一定的輿論壓力,從而誘發制度的創新。因此,制度倫理的滯后性就成為制度創新的內生變量。

3、應當怎樣進行制度創新呢?

對怎樣進行制度創新的問題,有的學者提出了如下基本觀點。〔19〕

(1)人民論是制度創新的合法性根據。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制度創新成功的基本保證。一項制度沒有人民的支持是建立不起來的;一項建立起來的制度沒有人民的支持是不會得到遵守的;用強制力量建立和維持一種制度,沒有人民的支持是不可能長久的。而決定人民支持還是反對制度創新或制度維持的基本因素,是他們的利益。

(2)社會需要是制度創新的客觀根據。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乃制度創新的根源。因此,制度創新以適應發展需要為尺度。制度創新是一種選擇活動。人們所以放棄在其中生活了很長一段時間的制度,而補充、完善、選擇和建立新制度,按唯物史觀的觀點,是基于對生產力發展要求和經濟基礎狀況的認識,是適應或滿足社會變化進步需要的舉措。

(3)制度創新要從實際出發,就必須注重傳統文化。制度創新應該保持必要的張力。能否在破舊與立新、目標與現實、傳統與現代化以及民族性與時代性、繼承與變革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是制度創新成功與否的關節點。

(4)人類只有不懈地通過制度創新,才能走向自由人的聯合體。

另一些學者則提出了制度創新要堅持的一些方法論原則:〔20〕即批判與建設相統一的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相統一的原則等。還有一些學者認為:(1)制度創新就是經濟、政治、文化與倫理等各種規則的全面轉換。在各種制度關系中,經濟規則具有根本的決定意義,經濟制度的合理與否是其他所有制度能否合理化的基礎與動力;政治規則則具有整體強制性的社會推動或制約作用;而文化與倫理規則一方面它以經濟、政治規則為保障;另一方面,它又對經濟政治規則的實踐有重要的保證作用。

(2)制度創新應堅持兩個結合的原則:一是學習國外經驗與自身努力探索的結合。在注重學習國外先進規則、制度時,更要注重提升自我制度創新能力。自我創新是借鑒的基礎。因為國外先進制度能否得以借鑒,在根本上決定于我們是否有自我創新的能力。本論文由整理提供二是由上而下與由下而上的結合。對我國而言,制度創新既需要由上而下,由政府主動推動,更需要由下而上,切實依靠人民的力量來推動制度創新。因為人民群眾是社會關系實踐的真正主體,也是制度創新的基本主體。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推動我國制度創新的根本方法。〔21〕

五、存在的問題及出路

近幾年來中國哲學界對制度問題的探討和研究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國內哲學界涉入制度領域比較晚,對制度問題的研究還停留在抽象的理論層面,對很多實際問題的探討還沒有進一步深入下去。因此,能夠把制度問題的哲學研究與中國的制度建設和體制改革的實際聯系起來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的論著或論文并不多見。

本人認為,制度問題的哲學研究可以圍繞著如下幾個方面進一步拓展:一是制度與人性的關系問題。制度建構與對人性的預設(假定)、理解有一定的關聯,或者說,制度建構有一個人性論前提。中國與西方不同的制度建構與演進,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兩者對人性的不同的理解和把握。那么,制度與人性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何種制度安排最符合人性?制度與人的命運和人的發展是什么關系?有沒有普遍人性?如果有普遍人性,那么有沒有普遍制度?二是制度文明問題。什么是制度文明?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與制度文明是什么關系?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又是什么關系?三是制度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走向21世紀的世界和中國,在制度建設與變革方面,目前究竟面臨著什么樣的主要問題?改革與制度建設(制度的變革和創新)是什么關系?四是馬克思關于制度的基本理論觀點是什么?關于制度問題馬克思都有那些論述?馬克思關注的制度問題與西方社會學家對制度問題的研究有何本質區別?等等。關于這個問題國內哲學界尤其缺乏系統的研究和闡釋。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1〕〔3〕鄒吉忠.試論制度研究的人學維度〔J〕.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0,(4):129,129.

〔2〕鄒吉忠.中國社會的制度建設與制度研究人學維度的提出〔J〕.社會科學輯刊,2001,4:45-51.

篇2

1當今國際的基本形勢——自由制度主義的視角

國際體系主要包含結構和過程兩個層次,新自由主義更重視系統的“過程層次”的分析。新自由制度主義者對于當今國際局勢的認識建立在對于復合相互依賴理論的提出,它包括三個方面:“各個社會的多渠道聯系;國家間關系的議題包括許多無明確或固定等級之分的問題;在復合相互依賴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政府不在自己所處地區內或在某些問題上對其它政府使用軍事力量。”簡而言之,就是各個國家多渠道聯系;問題沒有等級之分;武力不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這構成了復合相互依賴的基本特征。

2國際制度理論

2.1理論來源

國際制度理論的理論根源來自于制度經濟學。對于制度的概念的界定,道格拉斯•諾斯指出:“制度就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民的相互關系而認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羅納德•科斯在《企業的性質》這篇論文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成本指得是發生在經濟交往行為中為了達成合約的一定、對合約執行的監督、討價還價以及了解有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生產與需求的信息所花費的成本。

另外一個基本的題設就是對于理性個體的假設,即國家以及其他國際行為體會通過收益計算來選擇自己的行為。

對于第一方面,國際制度理論地倡導者們將交易成本的概念引入對于國際政治經濟行為的分析,認為國際間合作開展的一大障礙就是廣泛存在于國際行為體交往中的交易成本。而通過對于國際產權的界定,通過制度的構建可以很好地解決國際間所普遍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這些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

基歐漢認為國際制度所起到的功能簡單而言就是“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價,減少行為的不確定性。”其具體體現在降低事前交易成本,即促進國家間信息傳輸,有利于國家形成對于未來的合理預期,可以降低國家對收益分配問題的敏感度,確立國家權利的界定方式和形式范圍以及充當國家間談判利用潛在的規模經濟優勢的角色。而且可以降低事后交易成本,即為國家間權利爭端提供解決程序,強化報復機會主義行為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促使國家形成對于先例的關注以及使國家更珍視其聲譽。

其中,對國際產權的界定是國際制度理論的根本出發點,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論,產權的明確界定可以抵制外部性的發生,從而保障國際間的合作,明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降低交易成本。

對于理性主義的視角來說,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指出,在理性個體的前提下,集體行動會陷入困境,即尋求自身利益的個體并不會采取行動來實現共同或集團的利益。也就是說,即使集體行動能夠給集體中的個體帶來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個體的理性計算的短視行為,會使得沒有一個個體愿意付出,而只盼望著收益,這就會導致集體行動的失敗。

針對這一問題,霸權穩定論的倡導者提出要出現一個提供公共物品的霸權國家,從而給國際合作提供可能。而國際制度理論的倡導者基歐漢指出:“理性選擇模型已有很多的優點,但是不能把它們機械地運用到世界政治中。”他指出“如果利己主義監管著相互之間的行為,以及它們中間組溝多得人愿意在其他人合作的條件下也愿意合作,那么他們就可能會調整彼此的行為,以減少紛爭。它們甚至還會創設和維持在本書中被稱為機制的制度之類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這些機制通過為行為者提供行為指南,來促進未經談判而達成的調整行為的發生。”可以說,基歐漢認為通過對于制度的構建和相應懲罰機制的設立,國際合作在沒有霸權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

2.2國際制度的延續

對于霸權穩定論的支持者而言,一旦霸權國家衰落,則霸權國家所建立的國際制度也會相應地成為其陪葬品,而國際合作也會失去保障,由此便會回到雜亂無序的狀態中。

對于這個問題,以基歐漢為代表的自由制度主義者們認為,世界政治經濟中行為體所關注的是其絕對收益,而非相對收益。即所關注的重點是能否收益,而非收益多少的問題。按照這樣一個前提假定來說,只要國際制度的存在能夠為參與其中的國際行為體提供收益(減去付出成本后的收益),那么這些國際行為體就會去盡力維持國際制度的存在,即使是處在衰落中的霸權國家,雖然其相對收益在減少,但是只要能夠獲得收益,它也會盡力去維持國際制度的存在。

基歐漢指出:“雖然霸權的衰落對于機制具有一定的腐蝕作用,但卻被規則對政府所具有的價值所抵消,因為規則限制了博弈者核發戰略的選擇,從而減少了世界政治經濟的不確定性。隨著霸權的衰落,機制更加難以得到應用,但是由于他能夠促進國家間互惠性協議的達成,卻仍然為各國所必需。”

而且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霸權國家所建立的國際政治經濟制度已經將各個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也就是新自由制度主義者所提出的復合相互依賴下的國際局勢。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國家與國家之間已經不再是現實主義者所認為的所謂無政府下的無序狀態,敏感性相互依賴和脆弱性相互依賴的存在使得各個國家對于改變現有的狀態的想法變得更加謹慎。復合相互依賴的存在使得國家與國家之間產生了更加密切的聯系,而國際制度對于這樣一種狀態實現提供了促進作用,同時這樣一種狀態的存在有對于國際制度的在霸權衰落后的持續提供了保證。

3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例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由美國發起,成立于1947年。這一時期的美國可以被看作是當時的霸權國。不難看出,美國作為當時的霸權國家,它來領導國際事務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的方式并不是僅僅靠自己享有的硬實力來促成,這樣會給它的霸權領導帶來很高的成本,而且會在道義上處于下風。作為一個理性的霸權國家,它的目標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通過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權力來促使其他國家一起構建一種有利于自己發展的國際經濟制度,促使別的國家參與進來一同分享責任,分享收益,這樣既可以保證自己的利益的增加,同時可以使自己降低霸權成本。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體現了霸權國家對于其在國際合作中領導的方式,這樣的一種制度的創設可以保證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為其對于利益的訴求提供合法性。世貿組織既可以看成是保證國家間合作的橋梁,同時也可以看成是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對于利益追求的制度化的工具。

世貿組織對于其他國家來說最大的好處是可以提供一種有保障的國際合作框架,通過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可以在互惠原則下享有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可以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而且通過加入世貿組織一個國家可以實現與多個國家完成自由貿易,大大地降低了談判的成本,而且歷史也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另外加入世貿組織也可以實現國家與國家之間合作的一種較為公平透明的合作模式,為各個國家在國際合作中的行為提供了準則,而且相應的懲罰機制和裁決機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降低國家間的交易成本,制止機會主義行為的出現。

可以說,世貿組織的權威的建立在于其主導國家的權力的威懾,即美國對于世貿組織的領導可以迫使參與其中的國家按照美國制定的游戲規則來進行互動——雖然這個規則不是完全公平的,但至少是可以保證國家受益的,而當這樣的一種規則被所有參與國家所接受并且自覺實踐時,按照國際制度主義者的觀點,即使美國這個霸權國家最終衰落,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國家在對于絕對收益關注的驅使下還是會繼續保持制度的延續。

4結論

國際制度理論的提出并且完善的基礎在于對霸權穩定理論中霸權國家實現其領導的手段的認識——即通過一種國際制度構建的方式來實現。因此,霸權穩定下的國際體系中的核心問題就不是霸權國是否存在而是國際制度能否被各國所遵守并且延續下去。

基歐漢在《霸權之后: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一書中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即認為國際制度的存在與發展在于其可以幫助理性的國際行為體降低他們之間的交易成本,而且在絕對收益的假設基礎之上提出,正由于國際制度可以實現國際間合作的完成保證國家從中獲得收益,因此即使創設并且倡導國際制度的霸權國家衰落,國際制度還是會延續下去,國際合作仍然是可能的。

當今的國際行為體更加關注的是絕對收益,而非相對收益,國際制度的存在的確加強了國家間的政治經濟合作,同時由于國際制度對于國家間合作的巨大推動作用,國際間的復合相互依賴也得到了加強。因此,在這樣的一個世界里,一方面國際行為體會特別關注自己的收益狀況,而且彼此間的敏感性相互依賴和脆弱性相互依賴的存在使得國家更加關注自身狀態的穩定,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是不會去打破這樣一種狀態。

當前的國際政治經濟局勢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會是穩定的,美國雖然是一個正在衰落的霸權,但其在國際事務中仍然扮演了十分關鍵的角色,而這些由美國所倡導成立的國際制度也會繼續延續下去。

參考文獻

[1][美]羅伯特•基歐漢著,蘇長和等譯.霸權之后: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篇3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保護存款安全和儲戶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過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費,在銀行發生經營風險或者遭遇危機時為存款人提供補償。它和銀行業審慎監管以及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制度共同構成一國金融安全網。根據是否制定明確的法律來保證這一制度的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分為隱性存款保險和顯性存款保險。

早在1924年捷克斯洛伐克就曾建立過全國性的貸款和存款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標準化的規定,在1938年就停止了運作。而在大蕭條之后,于1933年建立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被公認為世界上影響最大的存款保險制度。從20世紀60年代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選擇這一制度作為保證國內銀行業穩健經營和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以此降低銀行經營失敗等系統性風險。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對這一制度的理論探討不斷豐富和成熟,結合實證研究的分析也日漸深入。

一、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始于對建立這一制度是否必要的爭論,支持和反對的觀點不斷激發人們進行更為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以Bryant(1980)、Diamond和Dibvig(1983)為代表的經典支持者認為,由于存款人的行為取決于對其他存款人行為的預期,而任何一個因素的出現都有可能改變預期。因此,擠兌是一種難以避免的均衡,防止這種純恐慌性的存款人擠兌的最優政策是存款保險制度。這一理論也被稱為“太陽黑子理論”。Diamond和Dibvig(1983)的理論也成為日后研究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和出發點。不僅如此,支持者們還對解決擠兌問題的幾種方法,即最后貸款人、暫停支付與存款保險進行比較,結果發現存款保險具有其他兩種方法無法替代的功能(Bhattacharya,Sudipto,ArnoudW.A.Boot,AnjanV.Thakor,1998)。

對存款保險的積極作用提出質疑的也大有人在。Allen和Gale(1998)指出,擠兌在許多時候可能來自于銀行資產質量的惡化,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的最優政策應該是通過最后貸款人機制對銀行部門進行流動性支持。他們認為存款保險制度一點不比最后貸款人手段明顯優越。在存款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存款人在監督銀行方面的動力明顯降低,而且,存款保險制度因為存在復雜的官僚及法律程序常常在支付存款賠償時較為緩慢。而最后貸款人機制在這些方面更有效率,不僅能迅速操作以重建存款人信心,而且中央銀行還可以使公眾無法確知央行干預的程度,從而有助于加強某種市場約束。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績效評價

存款保險的實踐成效主要是依靠對該制度績效的實證檢驗得到的,很多學者對此都進行過研究。以下從兩個方面對此進行評述。

1.從宏觀層面——金融穩定發展方面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績效

對此最有影響的是AsliDemirg.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他們利用61個國家1980~1997年的數據,運用多變量邏輯模型,對存款保險制度的性質和銀行系統性危機發生概率之間的關系、存款保險制度中的不同設計特征與銀行監管環境所產生的影響進行了估計。主要結論如下:(1)從整體上看,存款保險與銀行危機之間的相關關系顯著為正,意味著存款保險增加了銀行體系的脆弱性。(2)保險限額對銀行體系脆弱性影響巨大。如果將保險限額降至瑞士的水平,則1993年肯尼亞發生銀行危機的概率將從26.8%降至16.6%;1981年菲律賓發生危機的概率將從2l%降至3.8%(何光輝,2003)。(3)風險調整費率比統一費率更能降低銀行過度冒險。(4)良好的制度監管環境在抑制存款保險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負面影響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們的研究反映出,金融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和銀行監管的不完善放大了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通過制度改進和加強銀行監管來提高存款保險收益具有極大潛力。

其他學者也從不同角度對此進行了闡述和分析。Jin—chuanDuan(1999)以美國銀行在1975~1989年的數據建立模型研究銀行利率風險暴露和存款保險之間的關系。結果顯示:美國銀行在樣本區間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早期暴露了極大的利率風險,利率波動性的急劇增加對銀行資本頭寸構成了嚴重威脅。CharlesW.Calomiris(1999)指出,要求銀行保持最小的次級債融資比例和限制政府對破產銀行進行資本結構調整的方式應是更為有效的銀行安全網。

RussellCooper和ThomasW.Ross(2002)擴展了DD(Diamond,Dybvig,1983)的中介機構模型以估計存款保險的成本和收益。結果發現:完全的存款保險并不必然帶來最好的結果,存款人可能沒有足夠的動力去監督銀行,銀行也會過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然而,對銀行資本進行追加的要求有利于使之恢復最優配置。BrunoAmahle、Jcall—BernardChatelain和OlivierDeBandt(2002)著力從福利和經濟增長的角度研究銀行體系,在考慮外生增長理論中迭代模型的基礎上,詳細闡述了存款保險在降低銀行不穩定性、促進存款數量增加、增進福利增長和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條件。轉2.從微觀層面——市場紀律的有效性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績效

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總是存在著兩種相互制衡的市場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就銀行和存款人來說,有一種機制在激勵銀行采取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行動,也存在著另一種機制約束銀行從事這種行為。這兩種機制的均衡就是市場效率之所在。

所謂市場紀律(MarketDiscipline),是指銀行股東、存款人、其他債權人以及貸款者所采取的行動將會影響銀行的經營活動,而銀行的活動也會對這些群體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約束就形成市場紀律。市場紀律這一機制將存款保險和以市場驅動的審慎的銀行行為結合起來。事實上,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有效監管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Barajas,Steiner,2000;Birchter,Maechler,2002;Calomiris,Powell,2000;Mantripragada,1992)。第一,風險必須是存款人選擇銀行的重要考慮因素,第二,必須允許銀行倒閉,以及存款人相應受到損失;第三,銀行必須披露信息,同時存款人必須有渠道獲取有關銀行行為和資產平衡表的相關信息,他們可以據此進行分析;第四,由存款人施加給銀行的約束必須足以影響銀行的決定,但是并不是說強烈到引發破壞性的銀行擠兌,第五,必須保證銀行體系基本上是健全的。GlennHoggarth、PatriciaJackson和ErlendNier(2005)側重于研究銀行安全網和市場紀律之間的關系。按照他們的結論,雖然毫無限制地對存款人進行保護看似降低了銀行擠兌風險,但是付出的成本也不容忽視。無限制的存款保險計劃致力于把整個經濟同脆弱的銀行體系相分離,但是實際上卻導致銀行體系更為脆弱,更容易發生銀行危機。另外一個重要的結論是有限的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加強市場約束,從而比無限制的存款保險更能有效避免銀行危機。這一結論與AsliDemirgl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的相似。MariaSoledadMartinezPeria和SergioL,Schmukler(2001)對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在1980~1990年間銀行業的實證研究驗證了市場紀律的存在性。他們通過銀行的橫截面數據研究存款人是否會以提取存款的方式來懲罰風險銀行。結果發現:在不同國家、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下,市場紀律也同樣存在,甚至存在于小的被保險的存款人中。GMM估計證實了這些結果在檢驗銀行基礎設施的潛在內生性時是顯著的。類似地,AsliDemirgtu—c—Kunt和HarryHuizing(2004)使用描述存款保險制度設計特征的跨國銀行數據庫,研究不同的設計如何影響存款利率和市場紀律。

三、存款保險的技術問題——存款保險定價研究

存款保險費率的確定是這一計劃能否順利實施和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環節,因此是研究存款保險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盡管公正地為銀行定價是不可能的(ChanGreenbaum,Thakor,1992),但是恰當的定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證公平性又有助于控制風險。對存款保險的定價基本上沿著兩個分支進行:一是從理論上研究如何能夠準確地為DIS定價;二是通過實證分析檢驗定價的合理性。

1.對存款保險定價的理論研究

意外保險消極模型(ThePassiveCasualty—InsuranceModel)是傳統意外保險模型在存款保險中的運用,是較早對存款保險定價進行研究的模型。該模型認為,投保銀行由于客戶擠兌所導致的銀行流動性困難而對存款保險機構要求賠付的權利行使是外生變量,模型中的其他分析變量對這一風險沒有控制或影響的途徑和渠道,其實是將存款保險機構的功能視為承擔意外事故的被動的商務活動。此外,該模型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是從保險統計的角度,而非制度風險控制角度來研究存款保險,而傳統的意外保險與存款保險存在顯著差異。在1980年代美國信貸儲蓄協會危機中,美國存款保險體系幾近破產,表明這一模型未能預示潛在的危機。此后,Merton(1977)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權定價理論,認為可以將存款保險看作是銀行資產的一份賣出期權,形成了日后DIS定價研究中最典范的模式。它最大的貢獻在于從選擇權的角度提供了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定價思想,還反映出投保銀行資本充足率對保險費率的影響,這一結論在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定價中得到充分運用。但是其嚴格的理論假設和風險外生性的前提促使學者們對存款保險定價進行更為現實的思考。Min—TehYu(1999)應用GARCH模型為存款保險定價。使用GARCH模型定價的原因在于:一是這一模型的假設更加強調對金融時間序列建模的經濟含義,二是當為可交易期權進行定價時,GARCH模型能夠解釋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所產生的系統性偏離。從理論上講,GARCH期權定價模型是隱含資產的風險溢價的函數,這意味著期權價格一定是隱含資產的期望收益的函數。這一結論與BS公式存在很大差異。除期權定價模型之外,“預期損失定價”法是確定存款保險價格的又一常用方法,以銀行貸款在一定概率下的預期損失作為計算存款保險費率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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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同的方法引導和管理職業院校的學生來自于五湖四海,他們有不同的知識背景和教育環境,還有差異性強的成長方式和個性因素,特別是對于職業院校的學生們來說,這樣的差距更為突出。由于大多數職業院校的學生文化成績普遍較差,觀念較為多元,管理起來也比較難。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必須結合學生的現實,在探討人類情感和實踐的基礎上,采用非強制性方式,使其在學生內心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進而把構建意識轉變為學生自動去做的行為。“人”是實施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聚焦之點,得充分利用人力資源,做到“以生為本”。引導學生自主創新,現如今學生創新創業能力較強,那么學校應當積極鼓勵并通過創業計劃和企業比賽等平臺去引導他們,為他們指明方向,創造更多與企業進行交流的機會,使他們能夠真正地有實戰經驗和理論知識。學生人數眾多,有些學生比較內向,有些學生比較開朗,有些學生比較細心,也有些學生容易粗心大意,對于不同的學生,我們必須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引導和管理。

(二)聚焦于學生的細節

尊重學生內心,注重交流和傳遞愛心在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過程中,我們仍然要堅持以學生為根本。在職業院校的很多學生心目中,職業院校不如某些重點院校有發展前途,大部分學生心理會有芥蒂,很不自信,導致出現一些心理問題。針對這一情況,學校應該高度重視,要努力構造一個專業導師制度,塑造一個高層次、高知識、貼近實際的專業教師為主的導師隊伍,對學生跟蹤訓練、引導,理解學生的叛逆張揚,把握學生動態,細心觀察,幫助學生處理各種問題,真正做學生良師益友,做有益于學生身心發展和綜合能力培養的導師。對于學生出現的反叛心理,教師應該理性對待,要靜下心來勸導學生。在整個學生管理過程中,班干部是我們開展課堂工作的主要樞紐。

(三)平等民主的師生溝通

科學發展新型師生關系一直以來,在學生管理制度中,教師給的自比較少。要加強學生在教育過程中的主要地位,發揮其自我教育、科學管理作用。在學校、班級中,學生才是主角。但實際情況卻不是如此,很多院校的學生管理中,學生變成了木偶,成了教師控制的玩具。這樣一來,學生的自由空間和決定權就很少,這種情況對我們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因此,我們應當轉變教學工作思路,建立一種新型師生關系。總之,職業院校中學生管理直接關系到學校的發展,把人本理念全面貫徹到校園建設中來,加強人文素質教育,推進產業文化進入校園,提高學生管理工作的質量。

(四)構建全面的育人機制人文關懷

就體現在以人為本上,要想以人為本,就必須建立一個全方位的育人機制,這個育人機制應包括三個方面: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在全員育人中,職業院校需要充分利用一切資源,要大力開發校內資源,同時,還要利用校外資源,努力為學生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在全過程育人中,要注重“過程”二字,關懷學生的學習、生活各個方面;而在全方位育人中,則要把握一個重要的目標,即培養復合型的高素質人才,注重培養學生的實操能力和工作能力,同時,還要加強德育教學,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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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就我國而言,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在企業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破產事務的專業人員或機構。管理人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始終處于中心地位,管理人的選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破產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債權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破產程序中各種利益沖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決。

關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國外學界存在很多學說,包括大陸法系的說、職務說和破產財團說以及英美法系的信托說。在我國新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即“法定機構說”和“債權人代表說”。

1、法定機構說。該說認為管理人是一個法定的機構,管理人不代表某個特定主體的利益,而是代表了破產程序所有參與者的利益。

2、債權人代表說。該說認為管理人不是所有利益的代表者,其僅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應該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新破產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新破產法顯然傾向于法定機構說。但是,筆者比較贊同“債權人代表說”。原因有兩點:

第一,根據新破產法第一條的規定,該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對于債務人來說,新破產法中所規定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已經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維護。另一方面,債權人由于比較分散,債權不均衡,彼此之間又存在著內在的利益沖突,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在破產程序中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的專業人員或機構的話,眾多債權人的利益很難得到維護。因此,為了實現破產過程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平衡,管理人應該成為債權人利益的代表,其行動應該以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第二,破產法不應該淪為一部社會保障法,因為“破產程序中其他相關利益方的利益都有一些相應的法律規范在保護,如雇員的利益有勞動法作保障”。1而破產法立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破產法在設計相關法律制度時就應該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因此管理人理應成為債權人的代表。

二、管理人選任的相關法律問題

1、管理人的選任方式

關于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以下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由法院指定管理人,采取這種模式的國家有日本、法國等。第二,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管理人,采取這種模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等。第三,由法院先指定臨時管理人,最后由債權人選任破產管理人,采取這種模式的國家有美國、德國等。總的來說,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傾向于采用法院指定模式,而英美法系國家大都采債權人會議選任模式。不管具體采用哪種方式,一個國家的立法傾向往往脫離不了其對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界定,而從德國的做法來看,法院指定與債權人會議相結合的選任方式是國際上破產法發展的趨勢,“絕對由法院指定或絕對由債權人會議選任都有相應的難以克服的弊端”。

我國新破產法第22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擁有“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職權。由此可以得知,我國采取的是第一種立法摸式,管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只有“請求”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權利,而沒有選任管理人的權利。這也正是“法定機構說”在管理人選任方式上的一個反映。這種做法能夠及時選擇出管理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提高效率,但是卻不能最大化的保證債權人利益,與筆者所主張的“債權人代表說”是相悖的。

2、管理人的選任時間

管理人的選任時間往往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的維護。各國因選任方式的不同以及破產程序開始時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由法院在宣告破產的同時指定管理人,這屬于破產程序宣告開始主義;(2)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在受理破產案件的時候就指定管理人,這屬于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3)有的國家如德國在破產程序開始時由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

我國新破產法第1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由此可知,我國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時間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當日。相比我國原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來說,選任的時間已經大大的提前了,這樣就彌補了原破產法中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破產前以及宣告破產后至清算組成立前這兩段時間的空白,在避免了破產企業損失擴大的同時,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管理人的報酬

管理人的報酬問題在破產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規定合理,能夠催生一個有效率的管理人階層,并且有利于破產法的順利實施。而如果規定不合理,要么使中介結構沒有興趣,要么引起債權人不滿。”在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應該由法院確定管理人的報酬,認為“由債權人會議確定管理人的報酬,客觀上存在利益沖突問題,可能出現雙方因報酬問題無法談攏、管理人缺任、破產財產無人管理的現象,延誤破產程序的進行”。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立法顯然采取了這種觀點。對此,筆者持否定態度,因為不管從債權人利益角度還是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由債權人會議來確定管理人的報酬會更適當。

第一,“法院并不掌握最優的確定管理人報酬的信息,法院確定報酬成本最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下文簡稱為《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對債務人可供清償的財產價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預測,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的方案”;對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協商達成的報酬方案,如果不違反禁止性規定,法院“應當”遵從;法院確定報酬方案時需要考慮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債務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價水平等,由該《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由法院確定管理人的報酬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負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增加了程序的成本,并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則。

第二,破產法的基本宗旨就是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管理人作為債權人利益的代表,本應在整個破產程序中都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但是在報酬的確定問題上,管理人與債權人產生了利益沖突:管理人希望獲得更多的報酬,而債權人希望能夠把付給管理人的報酬降到最低,因為根據《規定》第12條的規定:“管理人的報酬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管理人的報酬越低,債權人最后獲得的清償越多。這也是很多學者對債權人會議確定報酬持否定觀點的理由之一。但是,在筆者看來,正是這種管理人與債權人的“博弈”,使得管理人會議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體現了一種利益平衡,能夠得出最佳化的報酬分配方案。

我國管理人選任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國的新破產法已經確定了管理人制度,這已經完成了與國際破產制度接軌的第一步。作為一個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管理人選任制度還不夠成熟,還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對管理人選任制度加以完善,都需要我們首先明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確立管理人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的“債權人代表說”信念。接下來筆者對管理人選任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議也都是建立在這一學說之上的。

三、建立臨時管理人制度

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都建立了臨時管理人制度。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就指定臨時財產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會議選出破產管理人,由臨時管理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我國的新破產法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而對指定的管理人,債權人只有提出請求更換的權利,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法院手中。由此可見,我國只有破產管理人,而沒有臨時管理人,這不僅影響到了我國管理人選任的時間,還涉及到了我國管理人選任的方式。在我國設立臨時管理人是必要的,因為臨時管理人具有破產管理人所不能取代的意義:破產管理人的任務是依照破產程序合理地清算和分配財產,達到結束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臨時管理人的主要任務是盡可能地收集和統一財產,是保證破產管理人順利履行職責的前提;臨時管理人的選任方式不同于破產管理人,一般只能由法院指定。6臨時管理人制度不僅保證了破產程序的銜接和連續性,也有效的解決了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至債權人會議選出破產管理人之前的“真空地帶”。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臨時管理人制度不僅是將來管理人選任方式由法院指定轉變為債權人會議選任的良好的過渡性措施,該制度的建立還具有與國際破產制度接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向著更成熟的方向發展的深遠意義

管理人選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賦予管理人收取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相適應的報酬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吸引具有較高的專業能力的管理人參與到破產程序中來。而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方式決定了管理人報酬的水平,選擇何種確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能否實現管理人和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我國新破產法規定,法院確定管理人的報酬。《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7條進一步對此做出了規定,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請求和理由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根據此條規定,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協議在適用上優先于法院確定的報酬方案。雖然在目前來說該規定能夠比較圓滿的解決管理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但是,由于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協議要在人民法院確定了報酬方案之后,再經過“協商”和向法院“提出請求和理由”以及法院的審查階段,人為地增加了很多環節和成本,使法院、管理人和債權人都在這上面浪費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筆者認為,在新破產法實施一段時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之后,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管理人的報酬應當由債權人會議確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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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產生的原因

(一)公司組織結構缺陷形成

上市公司的管理體制上,主要以兩權分離為主,實際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也導致矛盾突出狀況。首先,一些公司的董事會自行決定公司的管理層人選,如總經理人選,甚至有可能出現一個人既是董事會成員又是管理層人員,這樣,董事會就失去了對管理層的監督職能,使得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存在缺陷。其次,就是某一股東占有大量股權,有可能對董事會人選的選擇進行壟斷,進而達到控制董事會的目的,從而為了自身利益忽視其他股東的利益,掌握控制權影響公司的發展方向,這就是所謂的股權配比不合理,權力集中導致言論獨大的現象。再次,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中,鑒于股東可以選出董事會而監事會也是由股東選出,所以兩者缺少直接的限制權和決定權,并且在相關法律中賦予監事會的權力有限,這就使得監事會并不能很好地制約董事會,因而造成了監事會名存實亡的情況出現。此外,由于我國沒有一個權威公認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使得我國部分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再加上現今很多企業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以及部分人員素質等原因,使得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降低。正是上述矛盾的存在為盈余管理提供基礎。

(二)制度缺失引發盈余管理

在制度上對于上市公司的管理通常只能從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中尋找依據,其中對于成立上市公司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包括上市公司上市的資格,特別處理,配股以及停牌等都提出了相關要求。其中,按照《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公司想要上市的要求之一就是必須在近三年內達到連續營利,在公司無法達到要求為了上市即使是明知資格不夠依舊不肯罷休,財務虛報,報告作假的現象層出不窮,為盈余管理提供了條件。其次就是公司成功上市,為了使公司壯大,將要面對著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債券,募集資金等局面,而這些都需要公司有較高的盈利能力支撐的,所以上市公司為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也是絞盡腦汁。再者就是公司上市以后,如果出現三年連續利潤入不敷出的情況,上市公司將會采取盈余管理措施保住其地位。

(三)相關的證券會計管理規定不符合企業發展的要求

必須實施盈余管理我國的會計準則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會計準則》的制定適用于某一類型企業,并不是用于某一個固定企業的具體細則,因此,需要會計人員在執行的過程中自己選擇適用于自身企業的會計準則,會計估計等,并且企業發展的狀況是復雜多變的,而會計準則的規定卻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局限性并沒有隨之改變,所以目前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傳統的會計準則無法完全避免盈余管理。統觀企業發展的實際,可以看出公司動機不純、管理上的行為以及債權人的干預等也都成為公司實施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

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對策

盈余管理的存在僅僅是企業的一種僥幸心理,雖然盈余管理能夠使得企業在短期內獲利,但是對于公司的經濟沒有提升與拉動作用,不利于其長期發展。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參雜在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制度管理、經濟業務等各個方面。

(一)規范會計行為

對于治理盈余管理來說實際上策略、手段都是非常豐富的,但是基于筆者的看法,首先,在思想高度上面提升觀念,落實思想教育,開展課程培訓,保證相關財務人員準確理解一些會計理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后果和經濟影響,以及涉及自身的責任,使得財務人員能夠正確的劃定盈余管理與財務造假的界限,真正的做到對企業內外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其次,就是對于會計規范進行嚴格管理,減少現有會計規范中可供財務人員選擇的會計程序和會計方法,明晰不夠具體的規定,增強規范的可操作性。同時及時進行補充修訂和進一步完善會計規范、管理,使其符合企業發展的步伐。

(二)加強監督管理

之所以出現盈余管理,究其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與證券監管部門雙方的相互較量所致,實際上雙方的較量是一種循環的過程,所以說加強盈余管理就要在監督管理上下功夫。1.制定新的股票發行標準。當前,我國證監會對于股票上市,配股的相關政策,依賴單一指標,同時像凈資產收益率指標不是一個很容易就能獲得驗證的數據。這就增加了上市公司對盈余管理進行操縱的可能性。所以應該利用多個指標建立一個能夠綜合全面反應公司能力的標準。例如,不僅將凈資產收益率作為對配股資格認定的唯一評價指標,可以同時加入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等等。同時,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企業實施建立不同的多個參數的標準,以達到更確切的反映企業能力的目的。所以極其需要一個相對健全的標準。但是這個標準的建立也必須明確社會責任,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建立在社會責任基礎上的指標才能更加準確地反映出公司的發展潛力、責任歸屬,而這些僅僅利用單一標準是無法準確衡量的。2.變更上市交易準則要求。我國對于公司上市有明確的要求。其中對于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規定是非常嚴苛的,假如終止上市那么對于企業來說其面臨的將是盈余管理,盡管對公司實施終止上市是一種有效的管理手段,但是其催生的盈余管理弊端頗多。就實施終止行為對公司來說確實是有失偏頗,首先就是其在發展的起步階段遇到阻礙無法前進是可以理解,但是這種阻礙未必是永久的。再者就是每個公司的實際狀況是不相同的,有的或許是暫時的處于虧損狀態,但是未必就沒有前景,所以在實施終止之前應該做的就是要對于公司的潛力、盈虧狀況做一番考察,防止片面性。

(三)會計行業信息公開,要有理有據,管理措施要符合現實需要

會計準則對于盈余管理所起到的實際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首先,基于我國對于會計準則的探討,可以發現出于經濟提升的原因政府以及學者都在會計準則上面下足了功夫。當前我國為了保障企業的經濟運行,順利募集資金,實現與國際接軌的步伐,我國的會計準則也逐漸趨向國際化。此時的會計核算標準將使企業的權力更加集中,實際進行會計操作的時候,往往會出現弄虛作假、虛報資產的現象,那么盈余管理是無法規避的。其次,就是企業的發展是存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層次的,發展是動態的。但是會計規范是認為制定一段時間內靜止不變的,所以即使會計準則制定的時候看似非常完美在實際的運用中也會出現漏洞。因此,面對不斷發展的企業規模,成果僅僅將管理的希望放在會計準則上面是遠遠不夠的,更加需要的是積極強化數據、資料、報告的公開性,強調會計師的職業理念,促使其判斷能力進步,當然對于問題人員、事件必須堅決懲戒。1.強化會計數據、資料、報告的公開工作。要建立健全的會計準則體系,當前情況下應立足于更多的公司信息公開,說出他們的各自的觀點,以及態度同時做出各自行為對報表數據的影響的評估。那么就能夠有充分的理由來證明其內的各種信息計算的正確性。財務報表因而能夠反映更多的情況,附注的作用只是對一些大家熟知的信息情況做簡單的闡釋,目的是在某個層面對上市公司的盈余進行規范制約,進一步對某些內容進行公開,就能以這種形式來保證競爭的公正性。2.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職業精神、提升判斷能力。目前,從我國的審計行業的現狀來看,由于一些公司在治理結構上的缺陷,使得董事會不能有效地限制管理層,從而使得管理層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有相當大的話語權,甚至掌握支付費用的多少,是否繼續聘用等相關影響審計工作的的權力,嚴重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因素。因此,我們應當完善、規范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體制。把委托人和被審計單位區分開來,在面對上市公司時,可以由董事會聘用并且支付審計費用,避免審計受限于管理層,同時也可以采用公開企業更換審計單位的原因,以增加審計獨立性。我國的注冊會計師人才緊缺,原因是通過注冊會計師認證的人數少之又少,綜合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情況來看,大多數的從業者能力僅限于理論階段,沒有太多的實踐經驗,不能很好的判別、解決在審計中出現的各種各樣的不合理的盈余管理問題。自從我國對現行的注會考試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以后,將整個注冊流程分為兩個階段分別進行測驗,參加完專業技能考試并成績合格和進行綜合性的能力測驗,只有兩者均達到要求才能進行從業資格的認定。因此,豐富的實踐經驗對參考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制度一經全面實施,使得我國注冊會計師,不僅從數量上有了長足的進步,而且在質量上也有了質的飛躍,同時對我國審計工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大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增強審計獨立性,完善審計制度就是對上市公司盈余的遏制這一觀點,也就有了現實的意義。3.強化責任追究體制。應當加大對相關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追究違規人員的相關責任,杜絕盈余管理在這方面違規操作的因素。就目前來看,不僅要從法律規章制度入手,加大相關法律建設的力度,對違規者,實行高壓零容忍態度,實行一票否決制,一旦發現違規立即停業整頓,同時還要進行金錢上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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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的對象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應該緊緊圍繞這一對象,從國有資產的屬性、定義等方面做好對管理對象的認識。我國目前國有管理體制的一大弊端就是缺乏對國有資產的準確認識。提起國有資產,中國公民都不陌生,在我國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共存的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承擔了經濟發展的重要角色。然而現在存在的重大誤區就是認為國有企業中的資產都是國有資產。從普遍的對國有資產的認識觀可以發現,目前我們對國有資產的認識較為膚淺與表面,大而籠統的把資產化為了一類即國有資產,鮮有人能夠細分國有資產。要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首先必須加強對國有資產的認知,科學的、有效的對國有資產進行分類,便于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分工,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從我國資產參與市場經濟職能來劃分,主要有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兩類。進一步細分,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存在于我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軍工企業、研究所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類非常多,可以按照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中的行業進行分類。對國有資產分類的意義在于突出了國有資產的效能,通過不同職能部門國有資產應該發揮的作用,有重點、有針對的做好管理工作,而不是像目前一樣進行較為寬泛的管理。

(二)未建立科學的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國有資產管理法律較為分散的存在于許多法律中

目前我國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條文來源非常廣泛,有憲法、預算法、公司法和刑法等。以上不同的法律由于法律級別和層次不同,其中涉及到的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側重點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憲法作為最高法,站在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角度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提出了要求;預算法實質是對未發生經濟事項的提前預測和指導,主要從國有資產的購置、租賃等角度來約束國有資產;公司法針對國有資產主要是從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來確保國有資產的不流失;刑法主要是針對違規操作國有資產人員的有關處罰。可以發現,雖然我國大多數法律都提到了國有資產管理的一些方面,然而因法律適用性不同對國有資產的規定較為零碎和分散。

2.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充滿了爭議性

作為我國專門規范國有資產的法律,從該法律名字的更換就可發現雖然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法律已經出臺,但是該法律對納入管理的國有資產范圍仍然存在著非常大的分歧。國有資產法認為應當把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一起通納入到管理范圍內,然而該觀點又因為對國有資產基本認識的加強而被逐步否定,隨著單獨剔除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觀點又占據了上風,從立法的角度就可以看出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本身就充滿著不確定性,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約束和指導能力得到了質疑。

二、國有資產管理問題的成因

(一)產權劃分不清影響經濟效益

國有資產同資產一樣,具有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利。我們平常最熟悉的是國有資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占有權強調對國有資產擁有的狀態,由于國有資產通常規模較大且金額較多,因此較為便利的區分誰對國有資產行使了占有權。國有資產使用權更易于區分,誰正在使用或者通過固定資產租賃合同就可以辨別誰在使用固定資產。然而針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往往是最難以區分的。我們不能簡單的說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這個概念太大,不易于管理。從基本層面上看,國有資產所有權有中央與地方之分。在地方上,國有資產還有級次之分,到底是省國有資產還是市國有資產,到底是上海的國有資產還是浙江的國有資產。通過舉例可以發現,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非常復雜,如果不能準確把握國有資產歸誰所有,就會引起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沖突。除此之外,中央與地方權、責、利不匹配同樣是導致國有資產管理的大問題。雖然中央和地方都擁有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但是中央的權限遠大于地方政府,有時基于整個國家經濟發展需要,中央會插手地方事宜,強制使用地方所有權的國有資產來完成某項任務。對于地方政府來說,該類情況有時并不能給地方政府帶來經濟利益,卻消耗了地方擁有的固定資產,使得地方政府缺乏對該類國有資產管理的積極性。

(二)產權劃分不清導致政企不分

目前國有企業的高層(尤其董事長和總經理)更多由政府指派擔當,由政府指定人選,缺少職業經紀管理人員的加入,國有企業管理層人員缺乏市場性。政府官員擔當管理層最大的弊端就是將企業行政化,政企不分是該類國企最大的問題。有政府資源的國企充分利用該背景,從資源的取得到產品的銷售,都脫離了市場經濟對資源的配置,使得部分民企無法與同行業的國企公平競爭,“國進民退”現象越發普遍。

(三)產權不分導致內部人控制嚴重

我國國有企業的委托關系較為復雜,政府、國資委、國企的多層次委托極易導致監督困難以及責任推脫。企業缺少良好的監督是企業經營的隱患,對于國企來說更是如此。國企本身因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復雜性使得制度管理存在漏洞,而多層次委托在監督和追責上無疑又增加了難度和成本。國有企業如果不能有行之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內部掌權人必將利用信息不對稱的信息優勢控制企業獲得有利于自身的在職消費,甚至走上的不歸路。內部人控制已經成為了國有企業較為普遍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

三、提高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相關建議

(一)明晰國有資產權利邊界

政府、國有企業以及其他類國有資產的擁有單位,在行使對國有資產管理時,首先必須明確國有資產的權力邊界。管理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在屬性上往往偏“公”,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存在著政資不分的特點。當今倡導政企分離,就是要將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完全交由企業本身,讓企業在市場競爭環境中充分利用好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同樣如此,政府和公職人員應當減少對企業經營的插足,讓企業國有資產的占有人行使好對國有資產的管理。這既增加了國企在國有資產的管理能力,同樣也保障了國有資產的安全。加強企業權利,并不是意味著政府退出舞臺,相反,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效果的監督,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效果進行評定,組織國有資產管理交流會,做好監督和指引的工作。

(二)釋放國有企業活力

我國應當完善國有資產在管理方面的設計,以法律等形式規定政府和國有資產的占有者在國有資產使用上的權力,避免兩者在實際情況下可能產生的權力沖突和權力交叉。政府應當在最大可能的限度之內給予企業充分的自主經營權。企業在經營管理上擁有更多獨立性的同時應當加強制度完善,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國有企業應當加強投資力度,在市場機會出現時果斷投資,建立多層次、有深度的產權組織結構關系,充分利用市場展示國有企業強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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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統資本理論的新拓展

無形資本就其本質而言,是在資本的發展過程中,從有形資本中獨立出來的,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本。以技術、品牌、商譽為代表的企業無形資本具備了資本的一般屬性,而且具有遠比有形資本強大的價值增值能力。無形資本的特征和運動規律與有形資本有所不同,無形資本理論是對資本理論的新拓展。

1、無形資本的價值取決于個別勞動時間,一般具有較高的價值(或價格)。大多數無形資本是由勞動創造的,其中包含著大量的高風險、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因而具有很高的價值。象特許經營權這樣的無形資本,是“權利資本化”的結果,沒有價值,但卻有價格。從均衡價格理論來看,由于無形資本對企業有很高的效用強度,使其成為市場中一種稀缺的商品,因而有較高的市場價格。無形資本的創建,具有個別性生產的特點,不象一般商品那樣可以成批重復生產,所以它的價值量應由個別生產者在個別生產中耗費的個別勞動來決定。實踐中,企業在創建無形資本中的各種耗費,很難完整準確的計量,現在通行的做法,是用無形資本可能帶來的收益,確定無形資本的價格。

2、無形資本使用的可重復性造成其產權容易被侵害。無形資本使用的可重復性表現為,它可以被一個主體反復使用和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這使得無形資本被侵害的機會大大增加。加之無形資本存在方式的非實物性,造成產權主體對無形資本的獨占能力弱化,因而無形資本的安全對法律有絕對的依賴性。

3、無形資本具有強大的增值功能。無形資本的增值能力源于它的強大的競爭功能和壟斷能力。新技術可以數倍地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技術附加值,給企業帶來超額利潤。品牌、商譽、特許經營權等經營用無形資本,可以使企業的產品占有更高的市場份額,使同樣質量的產品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使企業壟斷某種產品的某個細分市場,從而使企業獲得豐厚的利潤。無形資本自身的增值過程,是一種典型的質量型而非數量型的資本增值方式,其價值可以在數量不擴張的情況不斷地積累,這也是無形資本具有較高價值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形資本在使用過程中,本身并不發生有形磨損,有些無形資本反而可以自動增值。例如品牌資本,使用的次數越多,其知名度越大,價值越高。

4、無形資本與有形資本的良性互動,保證了企業的跳躍式發展。實現無形資本與有形資本的良性互動是無形資本經營的主要方式,即“有中生無,無中生有”。企業以有意識、有計劃的有形資本的投入,催生和擴張無形資本,即所謂的“有中生無”。同時,企業應發揮無形資本的強大的增值功能,以無形資本帶動有形資本增值,提高資本利潤率,迅速擴張企業規模,即所謂的“無中生有”。無形資本作為一種價值存在,多數具有相對獨立性,而且具有可重復使用的特點,企業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用無形資本進行投資、出售、出租、特許經營,以實現其的價值或取得某種收益權。

二、無形資本理論呼喚企業制度的創新

1、無形資本是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在工業化初期,以機器、設備、廠房為代表的有形資本是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于支配地位。此時,企業生產的技術含量較低,市場競爭的廣度、深度和激烈程度有限,技術、品牌等無形資本在生產經營中處于輔助地位。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經濟的市場化、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變得激烈而殘酷,企業之間的競爭重心開始由生產環節轉向產品開發環節和銷售環節,技術、品牌等決定企業產品開發能力和銷售能力的無形資本,逐漸從有形資本中獨立出來,進而取代有形資本成為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企業的競爭實力和發展潛力,將取決于企業擁有無形資本的質和量,以及管理和經營無形資本的能力和水平。新經濟增長理論認為,好的想法和技術發明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它是生產函數的內生變量,而且它不存在物質資源面臨的有限性的約束,本身又能以低成本復制,因而資本收益遞減的法則不再成立。對無形資本的開發和使用,大大緩解了企業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壓力,空前地拓展了企業發展的空間。

2、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必然要求企業進行制度創新。當企業的發展主要靠有形資本的投入來實現時,企業的制度安排是以生產環節為重心的,企業的資本結構以有形資本為主體,企業的組織結構以生產組織為主體,企業的產權制度以無形資本產權制度為主要內容,企業的勞動力構成以工人為主體,企業的管理制度以對有形資本的管理為核心。當無形資本超越有形資本成為企業發展的主導要素之后,企業的制度安排則要圍繞無形資本的開發和經營這兩個重心來進行,這給企業制度帶來的變化是全方位的,涉及上面提及的所有方面,這種變化過程就是企業制度創新的過程。

3、企業的制度創新,同時又促進了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大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所謂制度創新,就是指能夠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按照熊彼特的觀點,創新是資本主義發展的根本原因,是企業家的基本職能,制度創新是企業創新的重要內容。創新活動使技術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市場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從而使無形資本從幕后走到了臺前。那些始終保持著旺盛生命力的企業,正是那些無形資本的富有者和高水平的經營者,也毫無例外的是始終進行制度創新的企業。在過去的十幾年里,這些企業都經歷了大幅度的改組,特別是近年來,大公司之間的兼并聯合令人矚目,企業無形資本的規模越來越大,作用越來越突出。

4、無形資本理論對企業制度創新的導向作用。創新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無形資本的發展為這種創新提供了強大的動力,無形資本理論為這種創新指明了方向。從前面的分析中,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提高企業開發和運用無形資本的能力,應該成為企業制度創新的一個基本目標。擁有世界第一品牌的可口可樂公司,其可口可樂品牌和配方是企業最有價值的資本,而且還在繼續為可口可樂公司創造著豐厚的利潤。比爾·蓋茨創造的微軟神話更為我們昭示了這樣一條真理,無形資本創造價值的能力是有形資本無法比擬的,知識經濟時代將是無形資本的時代,無形資本將把企業帶進一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三、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為國有無形資本的有效開發和經營提供了操作平臺

1、制約國有企業無形資本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因素。無形資本意識淡漠、認識落后,是導致無形資本理論和實踐低水平的主觀原因。認識上的差距主要表現在:第一,無形資本存在意識淡漠。由于無形資本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不易被人的感官感覺和把握,而且企業對無形資本的管理和運營也不太熟悉,這些往往使企業

忽視無形資本的存在,甚至對其流失也視而不見。第二,無形資本的生產要素意識淡漠。在傳統的觀念里,企業的生產要素僅包括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如土地和有形資本,而忽視了無形資本,更不能認識到無形資本是生產函數的內生變量,在企業發展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第三,對無形資本的功能認識還不到位。雖然企業對技術開發、品牌培育等的重要性的認識已有明顯的提高,但是大多數企業還認為,技術開發和廣告等的投入是企業的費用而不是投資,說明企業對無形資本的認識還有差距。

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人才結構的不合理以及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存在,都在影響著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又強化了這種不利影響,使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面臨重重障礙。第一,國有企業現有的組織結構,普遍仍帶有明顯的“生產型”特征,還沒有質的改變,勢必會限制企業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第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化傾向,使從事無形資本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人力資本,得不到應有的回報,結果導致人力資本供給的嚴重短缺。第三,國有企業人才的流動和使用,仍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離“市場化”的距離還很遠。在人力資本的選用和開發上,用行政手段是代替市場選擇的做法是低效率的。第四,我國《公司法》中規定,股份公司以無形資本方式的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否則工商部門將不予注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無形資本的核算范圍、入帳價值的確認方法以及費用攤銷方法等,導致無形資本帳內無價或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背離。類似這樣的制度安排,無疑是企業無形資本形成和發展的障礙。第五,對國有無形資本監管不力。國有企業在與外商合資過程中,以及在兼并等資產重組過程中,存在不計算或低估國有無形資本價值的情況;國有企業的技術訣竅流失、專利技術被侵權、商業秘密泄露、名牌商標被假冒等現象的大量存在,造成國有無形資本大量流失。第六,國有企業無形資本的投資水平不高。一方面是不舍得投資,不敢冒風險。一方面是投資效率不高。比如,前幾年中央電視臺的廣告標王之爭,中標企業花費的巨額廣告費用并沒有給企業帶來預期的收益,投資行為帶有明顯的盲目性和投機性,沒有和企業有形資本的生產經營很好地結合,巨額投資開發出的是“泡沫”無形資本。

2、通過企業制度創新為國有無形資本的有效開發和經營提供操作平臺。首先,要改革無形資本產權制度。明確產權主體、明晰權責邊界,保證產權的可交易性是實現無形資本優化配置和使用的一般條件;反映無形資本特點,保證無形資本的安全,是實現上述目標的特殊條件。國有企業中建立的“法人財產制度”,為明晰國有資本的產權找到了有效的辦法。現在的主要任務是,要逐步取消對包括無形資本在內的國有資本進入資本市場的限制,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具體來說:一,除了與企業無法分離的無形資本(如商譽)和企業無法完全控制的無形資本(如供銷網絡),應允許可交易的無形資本進入資本市場;二,對于產權可以自然人化的無形資本(如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不應片面強調其國有化或法人化,應鼓勵國有企業的無形資本的結構中存在自然人產權,并賦予其與國有產權和法人產權平等的權利,這樣可以鼓勵技術創新,同時可以避免非自然人產權帶來的交易費用,有利于企業的發展;三,應在法律的層次上明確國有企業在國有無形資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的責任。通過產權制度的改革,解決國有企業中存在的無形資本產權模糊、產權主體錯位和產權結構單一化的問題,將會改變國有企業中無形資本開發無動力、經營無活力、負責無能力的狀況。

其次,要建立企業人力資本制度。如果說有形資本的積累主要依賴于大自然的恩賜的話,那么無形資本的發展壯大則主要依賴于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就是企業中進行創新活動的企業家和技術人員,他們雖然是人,但是他們所具有的創新能力卻具有資本的功能。建立人力資本制度就是要承認他們的資本所有者地位,他們進入企業就是以人力資本對企業投資,雖然他們沒有投入貨幣資本,但是應該擁有產權。相應的,他們的收益應該是投資收益,而不是工資。具體來說,就是要在企業的股份構成中設立人力資本股,其產權屬于企業中的人力資本,并適當限制其轉讓或上市交易,以此作為企業人才激勵制度和約束制度的基礎。湖南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在企業中建立人力資本股制度的代表,袁隆平院士擁有該公司的250萬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這250萬股就是袁隆平院士人力資本投資,體現的是他所擁有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袁隆平”品牌的價值。我們認為,這種人力資本股制度比經營者年薪制更科學、更規范、更到位,因為它把分配制度完全納入到股份制度中去了。

同時,要建立人力資本投資制度,包括人力資本的引入制度和開發制度。就引入制度而言,一,國有企業應打破地區和部門的條條框框,打破戶籍甚至國籍的限制,依托人才市場而不拘一格引入人力資本。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最大股東,當然有權力選擇企業的經營者,但選擇的對象應該是市場中形成的企業家,而不應該是政府的行政人員;二,以人力資本股制度的建立為龍頭,確立人力資本在企業中的特殊地位和權利,創造吸引人力資本的企業制度環境;三,為人力資本充分發揮其功能創造寬松的環境和廣闊的舞臺;四,與引入制度相配合,建立相應有退出制度,保證人力資本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就開發制度而言,企業對人力資本開發要舍得投資,同時要建立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回避制度。企業要清醒地認識到人力資本投資意味著要企業放棄一些眼前的利益,而得到的將是長遠的利益。企業可以依托院校培訓和市場實踐為企業開發人力資本,并把人力資本的引入和開發結合起來。

第三,要加強企業的無形資本開發組織和經營組織。企業無形資本的開發組織和經營組織,好比是企業的“兩翼”,缺少任何一個會失衡,只有“兩翼”豐滿,富有力量,協調一致,企業才能展翅高飛。就技術開發而言,第一種模式是設立企業的研究所或研究院。其優點是技術的可轉化性強、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能掌握競爭的主動權。第二種模式是與國內的高等院校或研究機構進行聯合,把技術開發交給他們去做,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精簡機構,轉移開發風險,缺點是開發周期長,技術的適用性差。第三種模式是完全通過技術市場購買企業所需技術。引進的技術不可能是最好的技術,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優勢。改革開放中,我們提倡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但是從長期來看,我們還是要立足于自己開發,特別是一些關鍵技術,以避免在技術上受制于人。從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考慮,我們主張企業設立專門的技術開發機構,這樣既有利于企業形成技術優勢,在競爭中掌握主動權,同時,又有利于提高技術的轉化率。從宏觀上講,國有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和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在技術和人才上的優勢,是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的重要保證。

就企業營銷用無形資本(如品牌、商譽、供銷網絡等)的開發和經營而言,應該是企業的整體行為,不是哪一個部門可以單獨完成的,但應配備具備創新能力的專門人員負責。由于這些無形資本一般存在于企業同其他市場主體的關系中,所以協調企業同外部環境的關系是他們的基本職責。加強企業的開發組織和營銷組織,并不是否認生產組織的重要性,而是我們認為,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制造加工都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不同企業之間不會有太大差異,因生產水平上的差異而形成企業在競爭中絕對優勢的情況,不具有普遍意義而已。

第四,要調整無形資本的管理制度和經營制度。無形資本的管理是無形資本經營的基礎,主要涉及無形資本的價值管理和安全管理。就價值管理而言,無形資本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而且價值量難以準確計量,給無形資本的價值管理帶來很大難度。價值評估和財務核算是無形資本價值管理的基本工作,其具體制度應以企業無形資本的完整、合理和及時地計量為原則。現行的無形資本核算制度和注冊制度應予以調整,解除其對企業進行無形資本價值管理和引入無形資本投資的影響和限制。同時,應特別注意對無形資本的效益進行監控,在企業財務管理中設立反映無形資本效益的指標體系,并把其納入企業的效益指標體系中去,這是企業配置和使用無形資本的依據。無形資本的安全管理完全不同于有形資本的安全管理。有形資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盜、防火等,是防止有形事故的發生,而無形資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侵權、防損害、防泄密等,其難度更大,對人才、制度的要求更高,對法律的依賴性更強。

無形資本經營是發揮其增值功能的關鍵。在國有無形資本可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前提下,通過轉讓、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充分發揮無形資本可以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的特點,實現無形資本本身的價值和價值增值。充分認識有形資本和無形資本之間相互促動的關系和無形資本在企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用企業無形資本帶動有形資本的生產和經營,實現企業資本的迅速增值。以無形資本為紐帶,進行企業間的兼并聯合,迅速擴張企業規模,增強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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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nJiangnanofModernTimes

Abstract: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sanessentiallinkofthefarmcropssystem,whichhascloserelationwithcropsplantersystem.Thisarticlewillaimat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nJiangnanofmoderntimes.Firstly,wewillcarryontheconcretesoilcultivationlinkofeachmaincrops,thendiscussthecultivationsystemindifferentcropsdistributionareacombiningwiththecropsplantersystem.

keywords:Jiangnan;cultivationfarmtools;soilcultivation

土壤耕作制度簡言之就是土地如何耕作的問題,實質在于通過犁、耙等工具的機械作用改變土壤耕層構造和地面狀況,以調節土壤水肥氣熱等因素,為作物播種、出苗、生長與發育提供適宜的土壤環境。其由一系列的技術環節所構成,主要有翻耕、耙地、耖田、起垅、開溝、筑畦、中耕、耘耥等[1]。從歷史上來說,土壤耕作制度是不斷發展的,對此諸多前賢學人已有相關研究[2]。對于江南所在的中國南方水田的土壤耕作制度而言,以郭文韜先生的研究最為突出。他認為古代中國南方水田的耕作系統大體分為三個環節,即水田的耕耙耖、旱作的開垅作溝及套復種的免耕播種。具體來說,又有兩種結合方式,一種是稻麥兩熟田的水耕與旱耕結合,即耕耙耖耘與開垅作溝的結合,另一種是套種田的耕與不耕結合[3]。不過,雖然諸多前賢學人已有開創之作,但由于他們的研究基本都是總體性的,故對于作物種植過程中具體的土壤耕作環節問題卻論述不多。基于此,本文就力圖對這一問題進行較為細致深入的探討,時空范圍則限定在近代的江南東部平原地區[4]。在具體論述過程中,我們將先對近代江南地區的耕作農具進行簡要論述,然后再對各主要作物種植過程中的具體土壤耕作環節進行探討[5],最后再與作物種植制度相結合以探討不同作物分布區內的土壤耕作體系問題。

1、近代江南地區的耕作農具

土壤耕作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耕作農具,而這些農具又是與一個地區的環境特征及具體的作物種植相適應的,因此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耕作農具也應該是土壤耕作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近代江南地區的土壤耕作農具有兩個系統:一個是畜力耕作系統,主要農具為犁、耙、耖,由畜力牽引進行;一個是人力耕作系統,主要農具為鐵搭,由人力使用進行[6]。當然,這兩個系統間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在某些情況下也可相互結合,如在冬播作物的種植過程中,前期的土壤耕作可憑借畜力或人力進行,但后期的開垅作溝與中耕管理環節卻通常只能由人力進行。

畜力耕作系統的最主要工具就是犁。與自然環境與具體的作物種植制度相適應,近代江南地區存在著兩種不同的犁型,即小犁與大犁,也就是水地犁與旱地犁。水地犁主要用于水稻播種及插秧前的水田耕作,而旱地犁主要是用于耕稻板田,也就是割稻后的土地耕作,另外棉花等旱作也是使用這種犁。水地犁犁頭為尖形,犁耳為魚背狀,這樣在耕作時土就自然會向左右兩側分散。旱地犁的構造略同于水地犁,惟是犁底較短,犁轅較長,犁身稍偏于后,原因在于旱地犁較水地犁耕作時費力,所以犁身較短,這樣耕作時就能減少負土量。同時,旱地犁重量較輕,犁轅較長,則這樣耕作時拖拉才會更加有力[7]。由于自然環境的關系,水地犁在江南地區的應用中占優勢地位。犁外,就是耙與耖。耙的作用在于把大土塊弄碎以利于作物種植的進行。耖則是水稻耕作過程中的特有農具,其作用在于進一步把土塊弄碎,起熟化水田土壤的作用。對此,《王禎農書》云:“耖,疏通田泥器也,耕耙后而用此,泥壤始熟矣。”但其更主要的作用還在于把泥漿蕩起混勻,再使其沉積成平軟的泥層,以利于插秧的進行。正如鄺璠所云:“耙過還要耖一番,田中泥塊要勻攤。攤得勻時好插秧,攤弗勻時插也難。[8]”對于秧田整治而言,又有一種稱為耱的農具。耱又名耢,用于摩平整細田面,通常是一塊平板,摩刮起的泥土運至凹處逐漸填放、刮平。在江南水田地區這項作業通常被稱“落平”[9]。對此,《王楨農書》亦有言:“平板,平摩種秧泥田器也。用滑面木版,長廣相稱,上置兩耳,系繩連軛架車,或人拖之。摩田須平,方可受種。即得放水浸漬勻停,秧出必齊。”

鐵搭是人力土壤耕作的主要農具,其也有多種形制,以適應于不同環境與不同工作環節下的工作。如在浙江平湖縣,每年秋收之后,為種植春花作物,此時須將田土翻轉一次,俗稱翻寒田,工具就向用大鐵搭,亦稱鐵耙(俗稱寒田鐵搭),此種為鐵搭中之最大者,四股之端各有鐵角,翻土最為有力。春花收獲后,在種水稻前,田地亦須翻轉一次,俗稱翻白田,相比之下,翻寒田是深耕,故用大鐵搭,而翻白田較淺,只用中等鐵搭(俗稱尖刺),其股端為尖形。種水稻所用工具則為小號鐵搭(俗稱攤耙),功用在于將田土攤勻。又鑿溝所用之鐵搭,名帶翹,大小略小于寒田鐵搭,股較細,為防止折斷,在盡頭橫套鐵條一枝[10]。嘉善縣,鐵搭則有滿封、套封、平齒、尖齒之分類,滿封、套封用于水田翻耕,而尖齒、平齒大多用于旱地耕作[11]。鐵搭整地后,通常再用相同的工具弄碎泥塊,也有用人力拖拉耙進行的,在耙上放大石條,由人拉動耙田。

曹幸穗先生認為,近代江南地區的農業生產出現了一種簡單化趨勢,即人力代畜力,從“犁耕文化”倒退到了“鋤耕文化”[12],而其實質就是人力耕作系統對畜力耕作系統的代替。當然,這種趨勢不是從近代才開始的,而是很早就已出現。如據曾雄生的研究,南宋以后,由于人口的遷移、增長及在此基礎上的多熟制的推行,江南地區能夠用于飼養耕牛的土地日益減少,于是耕牛的飼養量也就日漸降低。到了明代,這種現象更加嚴重,以致于人們不得不以鐵搭代替耕牛耕地,所以《沈氏農書》與《補農書》也很少提到養牛的情況[13]。只是到了近代這種趨勢更趨嚴重。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人口壓力所導致的土地零細化。由于人均耕地面積少,因而單靠人力加簡單的鐵搭就足以勝任了,于是在這種情況下耕牛的使用也就變得沒有必要。如在崇德縣:“耕地面積狹小,又無荒山草地,平時耕種,人力足以勝任,故牛之飼養尤少,幾云絕跡。[14]”開弦弓村,也是“農田較小,每戶的土地又是如此分散,以致于不能使用畜力,農民只用一種叫做‘鐵鎝’的工具”[15]。常熟興隆鎮亦存在同樣的情形,“田少勞多,歷史上很少養牛,個別富裕人家偶有飼養”[16]。對于這種情形,德國人瓦格納也說:“南方的稻田常是極小,以致獸力無所施,這上面固然全靠鋤頭(即鐵搭——筆者注),即在較大的田地上,鋤頭的使用也是完全普遍的。[17]”與之相反,在那些相對耕地面積較多而人力較少的地方耕牛的飼養就會增多。如在吳江縣,其東北部地區相比于西部地區,由于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多,故全縣的耕牛基本上就都分布于此[18],自然畜力耕作系統也就更為盛行。當然,這種趨勢并非是直線進行下去的,在某一短暫時期內也曾有所反復。如運動后,江南地區的耕牛飼養就一度有增長的跡象[19]。之所以如此,除移民習慣的因素外,背后的關鍵原因可能還在于人口大量死亡所導致的戰后人地關系的相對松弛。

2、水稻種植過程中的土壤耕作

水稻整地,分秧田與本田兩種。秧田整地,多選擇土質肥沃、灌溉便利的冬閑田或綠肥田為之,細細耕耙。如果是冬閑田的話,一般都要冬翻,預備播種前再行翻墾,灌水后反復耙碎,然后進行掏秧溝的工作(據筆者所見,此項工作通常用腳踏進行)。通常溝深半尺左右,兩溝間即為撒播稻谷的畦面(俗稱秧扇),有時為保證秧溝筆直,先用草繩對面拉直,再沿繩掏出秧溝。秧溝做好后平整田面,并去除稻根等雜物,再用推秧板推平田面,然后便可播種了[20]。為防止過多的稗草混于秧苗間,有時會采取如下措施:“將面泥丕刂去,掃凈去之,然后墾倒,臨時罱泥鋪面,而后以所浸谷下之。[21]”據筆者在江南農村所見,每條秧畦寬約1.5米左右。秧田整地的基本技術要求,姜皋認為要“宜平宜松”[22]。

本田整地,因前作的不同而有多種形式,如《雙林鎮志》所載:“冬日刈稻后即將田墾轉,以深為貴,至來春三月重加翻劚,謂之鈔田,欲其土塊細碎得水易融合也。有冬不及墾,直至插秧時爬轉者,曰筅箒田,以稻本尚留也。又有墾板田,有雖墾而未加鈔者,曰鑊蓋田,以土片大如鑊蓋也。又有并不墾轉,蓄水在田,近夏至徑插青,謂之爛水田,此皆惰農所為,良農不出此。至若得種春花之田,菜麥既收,翻平溝稜而細削之,謂之折麥稜。[23]”不過總體言之,主要分為三種,即冬閑田、綠肥田與冬作田,此外還有一種就是長期漬水的冬水田,只是在江南地區并不占重要地位。但不管哪種形式,具體耕耙耖的三個環節基本不變,只是每一環節進行的次數各不相同,通常耖只在插秧前進行一次,耕與耙則可能需要進行多次[24]。

冬閑田,俗稱白板田,一般先要進行冬耕,但不耙。對于冬耕的基本要求是力求早,正如農諺所言:“正月犁田是塊金,二月犁田是塊銀,三月犁田是塊鐵,四月犁田是個鱉”[25],這樣經過一個冬天的凍融與曝曬,土壤疏松,又可除草漚肥與消滅害蟲,因而對于春種有極大的好處。正如宋應星所言:“稻田刈獲不再種者,土宜本秋耕墾,使宿藁化爛,敵糞力一倍。[26]”而對于冬閑田的具體耕作環節問題,包世臣曾有詳細論述:“刈稻即起板,勿耢。……入春凍解,又耕之,及時,又耕之,乃耢。冬不耕者,老土耗下澤,流土刮上膏,土板不經凍,塊硬稻柔,不能起土,收常減。春不耕者,土性凍澀不和,亦減收。[27]”是為三耕一耙。當然,各地情況并非整齊劃一,如吳興縣第六區,先冬耕或春耕一次,分秧前再耕一次,然后耙平;第九區則是先冬耕,然后臨插秧前再耕一次,然后耙平,則在這兩個地方耕作環節為兩耕一耙[28]。而在桐鄉縣,傳統習慣則是多不從事冬耕:“農民狃于習慣,每年種稻一次后,多不從事冬耕,坐令大好空間,逐年荒廢,殊堪惋惜。[29]”

對于綠肥田,通常為二耕一耙,立夏至小滿時節犁轉土地直接把綠肥翻入土中,或者先把綠肥作物砍成二至三段再翻耕。第一次通常干耕,幾天后灌水以讓綠肥充分腐爛,然后插秧前再淺耕一次,耙耖后便可插秧[30]。對于綠肥田的土壤耕作,松江縣廣大農民的基本經驗之一是“早車(耕)田,慢種秧”,就是說翻耕紅花草和移栽之間應保持一定的間隔,以利紅花草充分腐熟[31]。其具體的土壤耕作環節為:小滿前一周左右時,把綠肥翻入土內七八寸深,小滿時節再用水車向田內車水,當田內積水到達一定程度時再用牛牽引進行耕田,耕過之后再用耙進行碎土作業;沒有耕牛的農家則用鐵鎝進行耕翻[32]。

冬作田則通常為兩耕兩耙,冬作物收獲后隨即平整溝稜,先干耕,時間允許的話可以進行一兩天的曬田作業,然后灌水耙田,待插秧前再進行一次耕耙作業,隨后耖平即可插秧。在舊松江府地區,冬作田的具體耕作環節為:耕田開始前先整理田疇,然后犁翻土地,有用牛力,亦有用人力者,耕后耙,是為第一次;耙后灌水入田,四五日后再犁、再耙,是為第二次;也有少數農家為力求精細而進行第三次者[33]。嘉善縣冬作田的傳統大田耕作亦多為兩耕兩耙[34]。

而對于長期漬水的爛水田,一般是一年只種植一季水稻,水稻收獲后通常不耕,只是到來年插秧前再行耕耙耖的工作,一般只進行一次。對于這種田塊,由于常年積水而又只耕耙一次,因而對于作物的生長很是不利,所以曾在中國工作的德國農學家瓦格納說:“耕作僅限于種稻之前幾時,……土壤的耕作這樣少,而土壤的流通空氣也很少,結果便看見這種長在水中的土地完全普遍的發生一種沼鐵,很有害于植物的生長。[35]”

以上我們主要從畜力耕作系統的角度論述了近代江南地區水稻種植過程中的土壤耕作環節。與之相比,人力耕作系統由于沒有畜力等外力的協助,因而在具體的耕作環節上可能就相對簡單一些。如在開弦弓村,人們先用鐵鎝翻地,“翻地以后,土地粗,地面不平。第二步就是耙細和平地,使用同一工具。一個人翻耙平整一畝地需要四天”。平整土地后灌水入田,每畝田再用一天的時間加以平整,然后就可以插秧了。也就是說,具體的耕作環節只有一耕兩耙,并不進行冬耕。至于鐵搭耕地的具體過程,則如下[36]:

農民只用一種叫做“鐵搭”的工具,它的木把有一人高,鐵耙上有四個齒,形成一個小銳角。農民手握木把的一端,把耙舉過頭先往后,再往前甩,鐵齒由于甩勁插入泥土,然后向后拉耙,把土翻松。

平湖縣的人力翻墾工作,也只是在春花作物收獲之后、將種水稻之前,用鐵搭將田翻轉一次,然后用攤耙將田土攤勻,即行插秧[37]。吳興第一區,本田整地也是只靠人工進行,雖亦為冬閑田,但冬季多不耕地,通常只是于預備插秧時用鐵鎝翻土一次,再耬平即可[38]。在此更是只有一耕一耙。至于具體的耕作法及效率問題,光緒《松江府志》則有此記載:“一土大一鋤,以舊稻幹根為準,以鋤去根二,三鋤去根六,所謂三鐵搭六稻幹。如此來而往復,一人日可鋤一畝。”

對于翻墾稻田的技術要求,沈氏認為一是要深,二是要趁好天氣,他說:“古稱‘深耕易耨’,以知田地全要墾深。切不可貪陰雨閑工,須要老晴天氣,二、三層起深。[39]”此外的另一項技術措施就是要力求做得平整,這樣才能夠使整個稻田都能夠均勻的得到水的維護[40]。田整好后插秧,當秧苗長到一定程度時便進行耘耥的工作,以清除田間雜草與疏松土壤。

3、其他作物種植過程中的土壤耕作

棉花,對于前作而言亦有好幾種情形,即冬閑田、草子田與冬作田。冬閑田,一般也要進行冬耕,把表土翻到下層,把底土翻到上面,然后來春播種時再整理一遍。“隔寒將地岔起,以冀害蟲凍死,曰岔地。清明后耙松,曰倒地,以牛犁之,曰翻。若土塊過粗,再駛一過,曰劃。[41]”不論冬季還是春季的整地,“宜多次”,如此才能使“泥土細熟”[42]。當然,在具體的整地環節上可能各地情況不一,如在嘉定,冬閑田就先于冬間翻耕一次,然后到播種前再仔細整地一次[43]。太倉縣則不冬耕,通常是于清明前后耕起整地[44]。綠肥田,則到谷雨左右再行耕田,連同綠肥作物翻入田中以做基肥,在川沙就有此種方式施行:“掩入苜蓿頭以作基肥,總以土壤勻細、經畫井然為合宜。[45]”冬作田,又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元麥、蠶豆等冬播作物的話,則到立夏左右收獲之后再行耕耙土地。如在嘉定就是如此,春花收獲后直接用犁耕地,然后用鐵耙(又稱為劃耙)弄碎土塊,并平整土地[46]。太倉縣具體環節亦同[47]。如果是小麥、油菜等冬作地,由于小麥與油菜的收獲期要到小滿左右才開始,而這通常已錯過了棉花播種的最佳時機。正如農諺所云:“谷雨早,小滿遲,立夏種花正當時”、“立夏花,大把抓;小滿花,不回家。[48]”為把握農時,人們便采取了免耕播種的方法,即在冬小麥收獲前一二十天把棉籽播于麥田內,待小麥收獲后再行發育。對此,包世臣曾說:“溝塍種小麥者,及小滿可于麥根點種。刈麥,棉長數寸,鋤密補空,每窩三莖,深鋤細敲,無減專種。[49]”在川沙這種方式被稱謂“攢花”,只是小麥通常要條播方可。但由于可將“花子及時播入”,因而也就“毋庸翻墾”[50]。

與水稻整地相比,棉花整地過程中沒有耖的工序,耕耙次數也沒有那么多,相對較為簡便一些。但棉花種植過程中需要做畦開溝,這項工作要在耕耙之后進行。在南匯,做畦的工作俗稱分畹,“令土凸起成行,畦背之闊無過六尺,高七寸,此行與彼行交錯如犬牙,俾一泄水”,但通常是“闊以三尺為度”,且“尤須中高邊低,取其泄水”。做好畦播種后開溝。溝分兩種,即直溝與橫溝,直溝是與畦相平行的溝,橫溝又稱腰溝,與畦相垂直。“每塍周圍務開極深水溝一條(深一尺五寸闊一尺),其在田心每隔三四畹開溝一條(較周圍之溝略淺狹),每畹頭開小水溝一條(長約五六尺),尤須開浚極深腰溝一條,不然多雨時恒恐水積傷苗。[51]”與南匯相比,嘉定的畦寬在1.5米至3米之間,通常在2米左右,也是中間稍高、兩邊稍低以便于泄水,畦與畦之間為排水溝,溝深在10到20厘米之間,每隔二三畦的溝開得稍微深一些,畦的兩頭也分別開溝一條,類似于腰溝的開浚。棉花播種于畦的中間,臨近排水溝的兩側則種植大豆[52]。畦做好后播種,在棉花的生長過程中再進行多次的中耕鋤草工作。

麥類作物,水稻收獲前幾天先排水干田,收獲后隨即耕翻土地,很多情況下根本就不進行耙的作業[53]。即使耙的話,由于時間緊促,一般也只能是一耕一耙,然后作畦開溝,畦寬通常與上述棉花畦相類似。溝也分兩種,即橫溝與腰溝。正如《王禎農書》所言:“起土侖為疄,兩疄之間,自成一畛。一段耕畢,以鋤橫截其疄,泄利其水,謂之腰溝。”對于麥田整理的技術要求,《農政全書》有言:“玄扈先生曰:耕種麥地,俱須晴天,若雨中耕種,令土堅土各,麥不易長,明年秋種亦不易長。南方種大小麥最忌水濕,每人一日只令鋤六分,要極細,作垅如龜背。”沈氏則認為:“墾麥棱,惟干田最好。如爛田,須墾過幾日,待棱背干燥,方可沈種。”張履祥亦說:“種麥又有幾善,墾溝揪溝,便于早:早則脫水而埨燥,力暇而溝深,溝益深則土益厚;早則經霜雪而土疏,麥根深而勝壅,根益深則苗益肥,收成必倍。[54]”畦做好后播種,在作物的生長過程中要注意適時清溝理墑,對此徐光啟曾言:“冬月,宜清理麥溝,令深直瀉水,即春雨易瀉,不浸麥根。[55]”在此過程中有時還同時進行敲菜麥溝的工作,就是用鐵鍬拍打麥的畦棱以使之緊實,一方面起壅土的作用,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水。

其他一些冬播作物,如油菜、蠶豆等,與小麥的整地技術基本相同,在此不贅述。只是就油菜來說,在某些地方畦可能要作的比麥窄一些,如筆者在湖州所見的油菜畦,大約只有50——60厘米寬,高約30厘米左右,畦面很窄,寬約十幾厘米左右,極為類似于北方的紅薯溝。草子,一般都是采取免耕播種的方式進行播種。“于稻將成熟時之時,寒露前后,田水未放,將草籽(紅花草)撒于稻肋內,到斫稻時,草子已青,冬生春長,三月而花,蔓延滿田,墾田時翻壓于土下,不日即爛,肥不可言。[56]”

桑樹[57],作為一種多年生植物,對于已成型之桑園自然翻耕無法用牛力進行,只能由人力用鐵搭進行。按照沈氏的記述,一年之中,桑園的翻土要進行兩次。第一次是在秋后、冬季前進行,稱為墾,“墾地須在冬至以前,取其冬月嚴寒——風日凍曬。必照墾田法,二三層起深”。第二次是在春季進行,稱為倒,也就是按與第一次相反的方向進行,“若倒地,則春天雨水正多,地面又要犁平(即扒平——陳恒力注),使不滯水,背后腳跡,盡數揉平”。對于墾地與倒地,要在晴朗天氣時進行,“非天色極晴不可。若倒下不曬一日,即便逢雨,不如不倒為愈”。此外,桑園還要隨時鋤草,稱為丕刂,亦是“尤要天晴,尤要草未生而先丕刂”[58]。包世臣也認為:“凡桑田皆宜春秋兩耕,隔間三尺。[59]”當然,每一個地方不一定都是完全按照包氏、沈氏等所說的方法進行,如在吳興,翻耕就只在冬季進行一次[60]。

4、余論

土壤耕作制度是與一個地區的作物種植制度緊密相連的,有什么樣的作物種植制度就有什么樣的土壤耕作制度與之相配套,以達到用地與養地的有機結合。由于自然環境的差異性,江南地區可大體分為三個作物分布區,即桑稻區、稻區及棉稻區[61]。棉稻區,作物種植夏作以棉稻為主,輪作方式以一年棉一年稻與兩年棉一年稻占主要地位。同時,由于地勢較高,受水害的程度輕,因此本區冬季作物的種植就相對比較普遍,但由于冬播作物的種植主要是在輪種水稻時才種植,棉花播種后則通常是休閑或播種綠肥,而棉花又是本區最主要的作物,所以總體的作物種植制度以兩年三熟或三年四熟為主。稻區,則由于地勢過于低洼很大程度上并不利于冬季作物的種植,因此本區大部分地區是以一年一熟為主,只種一季水稻,冬季或休閑或種綠肥作物。但由于本區自然環境的差異性及開垅作溝與良好的水利設施等保障措施的實行,水稻——麥油等一年兩熟的種植制度在本區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桑稻區,則一方面由于地勢低洼,另一方面也受蠶桑高收益的影響,冬季作物的種植也并不普遍,在種植制度上則以一年一熟制占優勢地位,絕大多數地方一年只種一季水稻,冬季或休閑或種綠肥作物[62]。

由于作物種植制度的不同,則各區間土壤耕作體系也必然就有所不同。棉區,棉稻輪作,則土壤耕作體系結合了水田的耕耙耖、旱作的耕耙與開垅作溝及棉麥套種與草子撒播過程中的免耕播種環節。具體耕作環節為:一年棉一年稻,則結合方式為:耕耙(或免耕播種)、開垅作溝——免耕播種(若種綠肥)——耕耙耖——耕耙、開垅作溝;兩年棉一年稻則為:耕耙(或免耕播種)、開垅作溝——免耕播種(若種綠肥)——耕耙、開垅作溝——免耕播種(若種綠肥)——耕耙耖——耕耙、開垅作溝。稻區,一年一作的話,則為耕耙耖——免耕播種(若種綠肥);一年兩作,則為耕耙耖——耕耙、開垅作溝。桑區,由于桑的情形比較特殊,只有人力墾倒這一環節,而對于糧食作物而言,由于一年一作占優勢地位,則土壤耕作制度主要為耕耙耖——免耕播種(若種綠肥)。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由棉區至桑區,土壤耕作制度呈現逐漸簡化的趨勢。棉區由于冬季作物種植廣泛,且夏作物采取水旱輪作的方式,因而土壤耕作制度也就最為復雜;桑區,田以一年一熟為主,地也只是以人力墾倒,因而也就最為簡單;稻區,即有大量的一年一熟制,也有相當程度的一年兩熟制,因此土壤耕作體系處于兩者之間。

[1]劉巽潔等:《中國耕作制度》,農業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第195頁。

[2]如郭文韜:《中國古代的農作制與耕作法》,農業出版社,1981年12月;(日)天野元之助:《中國傳統耕作方法考》,載華南農學院主編:《農史研究》第3輯,農業出版社,1983年4月。

[3]郭文韜:《略論中國古代南方水田的耕作體系》,《中國農史》1989年第3期。

篇10

二、細化預算管理,加強內部控制

工會經費預算是經一定程序核定的工會經費年度收支計劃,是工會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中央“八項規定”要求,各級工會預算編制要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壓縮行政支出,特別是“三公經費”支出。

1.推行部門預算,提高經費使用的透明度。

各部門應根據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對每一項經費支出列出詳盡的預算說明,并明確地分配到具體項目上。在工會經費預算安排上,要面向基層,重點向服務職工群眾、維護權益、推動發展等方面傾斜,對職工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一些突出問題,要加大工會經費投入予以解決。要優化支出結構,保證工會重點工作的資金需求,分管領導要對每一項預算的合理性、準確性把關確認,最后形成詳細的預算支出明細,并在今后工作中按照“支出明細”嚴把支出關。

2.做好規范、科學的預算編報,提高預算的管理水平,強化預算約束。

工會各部門在經費支出報銷時,應提供年初該項業務的預算支出明細,在預算范圍內報銷。要建立預算執行進度檢查制度,根據各部門年初工作安排,及時督促各項業務經費報銷,嚴禁年底集中報銷。對年初無預算或超預算的費用一律不報,因上級機關、政府臨時工作安排發生的費用,要有紀委巡視組參與的主席辦公會研究同意,并附上級機關、政府的相關通知或文件才能報銷。要加強各部門預算管理,使各部門在具體工作中有目標可尋,有制度可依,減少資金支出的隨意性,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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