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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歐盟EUP指令(《耗能產品環境化設計指令》)正式生效,并轉化成為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內法。至此,歐盟對外機電產品貿易形成了WEEE(《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ROHS(《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和EUP三大“綠色”指令。這些“綠色”指令的實施,對我國與歐盟間的機電產品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也對作為我國出口支柱行業的機電行業發展提出了挑戰。 一、歐盟“綠色”指令的含義及主要針對的產品 WEEE(《關于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OnWaste of Electronic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指令,也稱WEEE-2002/96/EC指令。其目的在于提高報廢電子電氣產品的回收及再循環率,從而降低最終處理的電子廢料的數量,以此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提高對自然資源的利用率。
WEEE指令的實施將迫使電子電氣設備生產商加快環保綠色產品的研究、設計和產業化生產。根據WEEE指令,2005年8月13日后,歐盟市場上流通的電氣電子設備的生產商(包括其進口商和經銷商)必須在法律意義上承擔支付報廢產品回收費用的責任。對2005年8月13日前投放市場所產生的電氣電子廢棄物的管理費用,將由市場上所有的生產者按其產品所占市場份額的比例承擔。WEEE指令適用于中低電壓(低于1000VAC與1500V DC者)的十大類電器與電子設備。ROHS(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on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指令,是一個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指令,也稱2002/95/EC指令。2005年歐盟又以2005/618/EC決議的形式對其進行補充,明確規定六種有害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的最大限量值。ROHS指令僅適用于WEEE列管電器中的第一至第七類產品與第十類產品,并另外增加管制家用電燈泡/管與照明燈具。該指令已于2006年7月1日強制執行。
EUP指令(The Enter-10rise Unified Process),全稱為“關于制定耗能產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也稱為2005/32/EC指令。該指令對產品的設計、生產、維護到最終淘汰、回收和處理的所有階段都提出環保要求,以促進生產商采用先進的環境化設計技術來生產耗能的產品,鼓勵生產商在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內對某些有害物的使用量最小化,并使排放到環境中的排放物最少,從而達到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及保護資源的目的。EUP指令是一個框架性指令,而不是針對具體產品要求的指令。指令生效后,歐盟委員會將對除車輛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場的耗能產品(暖氣與熱水設備、電動馬達系統、家庭與服務業的照明設備、家用電器、家庭與服務業的辦公室設備、通風與空調設備等)做出環境化設計的實施方法。該指令涉及的產品非常廣泛,原則上涵蓋產品所含的原材料、生產方式、使用方式(包括耗水耗能情況)、產品壽命及產品報廢時的處理方法或可循環再造的程度。并從源頭人手,在產品的設計、制造、使用、維護、回收、后期處理等一整條產業鏈,對用能產品提出環保要求,全方位監控產品對環境的影響。
二、“綠色”指令對我國與歐盟間機電貿易的影響
(一)我國機電行業將面臨巨大的成本壓力。三大“綠色”指令的實施給我國家電企業和經銷商帶來巨大的成本壓力。一是各種管理成本,如供應鏈管理成本。二是原材料成本。以平板電視為例,PDP產品要減少能耗就要提高熒光粉的發光效率;32英寸液晶電視若果用LED背光源將可降低一半的能耗。這樣,一臺液晶電視成本要增加近百美元。三是知識成本。包括必要的環境信息和知識的獲取成本及改進現有標準的設計制造成本。四是測試成本。包括產品需赴歐盟檢測認證的費用、產品生產環節和廢棄物排放的管理及測試成本等。EUP指令的重點在能耗上,企業在技術能耗等方面都要進行相應的管理和測試,并在必須提供的技術報告中詳細說明。成本的上升是所有對歐出口機電產品企業面臨的共同問題,尤其對以低價位取勝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而言,企業的贏 利能力將會受到重大考驗。
(二)我國機電產品對歐出口量將相對下降。一方面,三大“指令”的實施將使機電產品出口的成本上升和贏利能力下降,使我國機電企業對歐機電產品出口積極性下降。另一方面,三大“指令”提高了歐盟機電產品的技術標準,對一些產品技術落后、應對能力不足的企業會因經營困難而退出歐洲市場。據測算,隨著三大指令的全面實施,我國對歐盟家電出口量可能降低30%到50%,直接影響的電器產品將達300多億美元,占對歐洲出口機電產品的70%。
(三)我國機電業面臨設計理念的革命。與近兩年歐盟實施的WEEE指令和ROHS指令不同的是,EUP指令對我國家電業而言將是一次設計理念的“革命”。前兩個指令對家電業的影響基本沒有脫離原有的設計思維范疇,只是對原材料采用、包裝、化工及回收環節加以控制,而EUP首次將“生命周期”理念引入產品設計環節中。按指令要求,設計人員在設計新產品時,不僅要考慮功能、性能、材料、結構、外觀、通用性、安全性、包裝、成本、標準、認證等常規因素,同時還要考慮整個產品生命周期對能源、環境、自然資源的影響程度,并要通過符合性規定,取得CE標志,才能生產并投放到歐洲市場。因此,目前我國機電業面臨的巨大挑戰在于如何增強設計綠色產品的研發實力,在設計階段將以上一系列因素考慮在內。
三、我國應對歐盟“綠色”指令的對策 雖然三大“指令”早已正式公布,但我國僅有少量企業做好應對策略,且主要集中在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大部分家電生產企業對EUP指令的態度還很消極。因此,政府、行業和企業需要互相配合,加緊制定應對歐盟三大“綠色”指令的策略。
(一)建立和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機電產品技術法規和標準體系。我國的《廢舊家電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及《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同ROHS指令一樣含有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醚和多溴聯苯等6種有害物質的電子信息產品將禁止在我國市場上流通,這是將類似歐盟兩大指令的內容落實到國家政策層面。雖然近兩年國家在能耗標準和技術標準體系方面做出許多努力,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距離。為盡快與國際接軌,我國應隨時關注歐盟各國檢測標準、技術規范的新進展,抓緊制定檢測標準,為相互承認檢測結果創造條件。
(二)建立我國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在國際貿易爭端日益頻繁和激烈的背景下,建立并完善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不但可節省大量直接應訴成本、讓國內企業免于被動,而且可減輕甚至消除貿易壁壘帶來的間接損失。在這方面,政府應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應建立和完善技術性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幫助企業規避貿易爭端。如,組織專門機構研究歐盟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體系,及時收集、整理、跟蹤歐盟的技術貿易壁壘,關注中歐機電貿易最新動態,建立技術貿易壁壘數據庫。負責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通報及信息的傳遞,同時發揮駐外經貿研究機構的優勢,定期收集、整理、歐盟技術貿易壁壘的最新信息,研究歐盟技術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及時采取積極防御措施,打破壁壘,擴大出口。
(三)企業應積極應對挑戰。在歐盟推出三大“綠色”指令后,美國、日本、韓國等國機電出口企業都在積極尋求對策。而我國許多機電企業尤其是小家電企業則顯得消極。我國機電企業首先應端正態度,積極應對。對大型機電企業而言,重點是應盡快完成生產線的改造和原材料采購體系的完善。如,康佳集團推出貫穿上游原材料管理、制成控制和成品檢測等為一體的RTS整體解決方案,形成了立體環保產業布局。TCL、長虹、創維等企業也紛紛構建綠色供應鏈體系,并推出“無鉛焊接”等新型制造工藝。對珠三角、長三角等大部分小家電生產企業而言,重點是充當好“配角”,挖掘潛力。繼續發揮制造成本優勢及價格優勢。
2兩種商務模式的比較
盡管在某種程度上兩種商務模式從商務流通環節上并沒有很大區別,但在相關環節所進行的方式上卻有了根本的不同,在電子商務模式下,所有環節變得更加方便,節約更多的時間,極大程度的使得商務活動變得更加精簡、高效。
2.1貿易實務比較
在這個方面的比較主要針對于交易進行之前的環節,其中有貿易準備,還有貿易磋商,不僅如此還有簽訂以及執行合同,除此之外也包含支付環節。(1)貿易準備:在這一環節主要是圍繞商業信息而展開的,經過對信息的以及查詢,還有匹配的環節,使交易雙方做到最基本的了解。在傳統模式下,這些環節是在古老的方式下進行的,具體來講,一般是查詢紙質的資料以及檔案來進行了解的,但是在電子商務中,這一環節變得更加簡潔與高效,只需要通過官方網站就能夠將需要的材料盡收眼底,極大的精簡了這一環節的勞動量;(2)貿易磋商:這一過程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在這時對產品以及企業背景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便可以進行接下來的磋商與洽談。在傳統模式下,貿易磋商的環節基本是通過語言與數據資料的形式進行,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的方式來達到溝通與交流的目的。在電子商務中,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就能夠完成交流與磋商,通過互聯網進行相關的資料傳輸,在這種情況下,貿易雙方溝通的密度以及交流的信息量都大大增加,使得磋商變得更加有效果;(3)簽訂以及執行合同:在傳統方式下,交易雙方需要在天各一方的情況下,不遠萬里的聚集到一起,才能夠完成與合同相關的事宜,使合同能夠生效。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這一過程能夠通過互聯網來完成,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僅如此,電子合同還能夠直接避免紙質合同因損毀而造成的影響;(4)支付環節:在原有模式中,這一環節都是以實物票據作為資金結算的基本工具,結算方式也是以信用證為主,托收以及匯付為輔的方式進行資金計算。電子商務則是將這一過程轉移動網絡上,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以電子化的方式完成資金結算[3]。
2.2優缺點比較
電子商務通過互聯網平臺直接將供需雙方連接在一起,省去了商品流通環節所造成的成本疊加,將雙方的運營成本都極大縮減。不僅如此,用戶的選擇空間也更大,只需要通過互聯網就能夠在多家店面進行商品選購。除此之外,整個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為供需雙方都都節約了成本投入,在這一模式集成化運作中,對資源進行了最大化利用,避免了資源閑置與浪費。
(一)格式不同而引起的內容誤解。
各個銀行和企業主導的電子信用證業務中,因為各方當事人偏好不同,可能會采取不同格式的信用證及相關單據,如果當事人基于此對單據內容產生理解不一致問題時,就會為貿易帶來不便。根據民法的歸責原則:責任在開證行時,則視為開證行未指定標準格式;責任在受益人時,開證行可以拒收相關單據并且拒付;責任在提供相關單據的第三方。但是責任認定往往是在事后,而且因為參與主體的復雜性,責任追究往往顯得單薄無力,既不能及時挽回貿易損失,也在貿易雙方之間產生裂痕。
(二)審單和交單停留在紙質階段。
電子信用證業務的開證合同制已經進入電子階段,相比起來,電子信用證貿易中最核心最重要的交單和審單,往往關系著一項貿易的所有關鍵性信息,它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為對網絡安全性的擔憂,導致大部分銀行和商業公司在電子審單和交單這兩項上一直比較謹慎,所以長期停留在使用紙質方式上。
(三)結算方式電子化面臨挑戰。
電子信用證業務的結算方式走向電子化還面臨巨大挑戰。在目前的電子信用證實踐中,只有Bolero因為與SWIFT密切合作而申明采用eUCP規則,其他的電子信用證業務都是各自為政。另外,因為國際商會是以準立法方式推出的eUCP1.0,這項規定既給了貿易雙方更多的選擇,也從側面說明這一立法有待完善和加強它的權威性。
(四)電子信用證電子簽章面臨的問題。
電子簽章首先面對的就是法律效力問題,使用電子簽章到底像不像書面簽章那樣比較容易獲得法律認可。再則因為電子文件具有無數次的復制的可能性,電子簽名也極有可能被別人利用,所以到底如何確認信用證是否是真人簽發也存在一定的困難。站在貿易安全的角度上考慮,電子簽章被盜用破譯或者是貿易參與人必須付出大成本的檢測代價才能確定真偽時,人們更偏向于使用傳統方式,即紙質方式來進行貿易。
(五)電子信用證欺詐問題。
因為信用證方式是單證業務,銀行在處理信用證的業務時主要是看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相關的貨物和服務等是否和信用證相符,并不是銀行決定是否支付的條件,也就是只要信用證和單據符合要求,銀行就會據此議付貨款。UCP制定這項條款的本意是要維護銀行使之不卷入買賣雙方的合同糾紛,但是這項規定不僅造成了當事人串謀造成銀行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會使買方即使遭受賣方欺詐而必須承擔損失的可能性也增加了。這種明顯不公平的狀況雖然已經引起了各國的注意,但是各方所采用的救濟措施也只是事后的追究責任,所以成效不大,如何預防這類事件的發生將是一個重大的研究課題。
(六)電子信用證業務脫離銀行擔保。
銀行出于安全的考慮,在電子交易業務中的步伐比較謹慎,相比起來,許多不具備擔保資質的電子商務公司卻紛紛加入了電子信用證業務,他們提供的單證服務和信用證服務已經沒有了銀行擔保,成為了名不副其實的電子信用證服務。貿易擔保公司要求必須繳納15%左右的履約保證金,相對于銀行對開證人和受益人的資信實力進行監督而言,他們為交易雙方所設的門檻更加低,往往并不會要求交易雙方交付大額保證金,對交易雙方的資信調查也可有可無。這些沒有資信實力的擔保公司無疑是在為買方大開方便之門,使賣方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二、電子信用證安全防范措施
因為國際貿易是兩個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如果在具體執行中出現了問題,雙方進入仲裁或者法院的司法程序的話,在取證和適用法律方面都必將面臨極其復雜的情況,而且經歷時間越久,遭受損失越大,司法過程中的耗資也越大。所以,事后追究責任的措施固然重要,事情防范的意義也顯得意義重大。針對上面提到的安全隱患,可以尋求以下防范措施:
(一)盡量選擇雙方都熟悉的電子信用證格式。
不管是國際商會制定的標準格式還是商務公司或者銀行的套用格式,對雙方有爭議的內容應事前進行良好溝通,并對所商議確定的結果在電子信用證中有所體現,以構成銀行付款的必要條件和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的參考標準。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盡量避免落入對方的文字陷阱,特別注意對方故意利用他國語言形成歧義,故要求以兩國語言形成對比參照是非常必要的。在雙方協定產生糾紛時作為兩方適用法律的問題上,也要注意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差異。
(二)推進電子交單和電子審單。
這就要從技術和法律兩方面來進行保證:一要確保電子信用證的內容和單據內容的統一性、準確性,這就要求電子技術的改進;二是法律要明確在電子交單和審單的過程中出現問題和偏差時,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國際海事委員會電子提單規則》,簡稱《CMI電子提單規則》,它規定了電子數據等同書面、數據電文的鑒定、密碼、單據的發送與審核等。運用電子密碼,使電子提單的轉讓和使用成為了可能,并規定電子數據的效力等同于書面合同,當交易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同意在不違背任何國內法或本地法的前提下進行點傳輸和電子數據來進行商務往來時,雙方當事人已被人為同意不再提出書面形式的抗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關于電子交單的附則》,國際商會eUCP1.0版,簡稱eUCP。可以看作是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的補充,eUCP涉及了信用證法和電子商務法的內容,明確了一些貿易術語在電子單據和紙質單據中的不同定義以及電子交單的格式和電子拒絕通知的格式,此外還包括銀行無法收到電子記錄和電子記錄損壞時的法律后果等問題。
(三)明確電子結算方式中各方行為的法律后果。
電子化的結算方式往往使資金在瞬間完成劃撥和支付,因為法律關系復雜,包括銀行和客戶、計算機制造商、軟件開發商、通訊線路提供者、供電商等都在這個復雜關系內,如果發生了資金未劃撥或者劃撥不及時等問題,那么出現的原因可能是復雜多樣的,相應的原因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時,我們就必須面對法律的認證方法和對各行為人的處理措施并沒有完善的規定,這種隱藏的風險和對資金往來及對商業交易內容安全性的考慮使交易當事人都不能盡量信任這種結算方式而積極采用。
(四)立法確定電子簽名的認證方法及其法律后果。
針對電子簽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簽字示范法》,簡稱《電子簽字示范法》中規定因為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總會發生對電子簽名的真偽產生疑問的現象,而電子簽名關系到對簽名人身份的確認和對電子數據內容的認可,這項立法為尚無相關法律的國家提供了參考,并對電子簽名所產生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做出了說明。而對我國來說,需要盡快立法確定認證電子簽名有效的方法,規定相關檢驗機構的達標條件,政府不能只依靠市場條件來建立這些檢驗機構,而必須由國家出資成立一個以高標準為基準的檢驗機構。對于銀行來說,有必要追加一項權利和義務,即向交易雙方求證電子簽名的真偽,而雙方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回應。
(五)保證電子信用證業務沒有脫離銀行信用。
對于電子信用證業務不再是由銀行而是擔保公司來擔保,那么,脫離了銀行信用的電子信用證能走多遠就可想而知了。電子信用證由商業信用發展成為銀行信用的初衷就是因為銀行作為一個不同于一般法人性質的產業,其背后有龐大的資金實力和政府的政策支持,它的抗風險性和安全性相較于其他商業團體要高。所以,一方面要提高國際貿易雙方的安全意識,鼓勵他們采用具有銀行信用的電子信用證;另一方面也要打擊紊亂的市場秩序,制裁無擔保資格而進行信用擔保的行為。銀行信用不是制約電子信用證發展的絆腳石,反而是促進它發展的推動力。
電子商務是一種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基礎,以Internet作為網絡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貿易為中心的各種經濟事務活動的交易方式。它不僅僅作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種傳播商業信息的媒介。電子商務充分體現了高效性、開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點,突破了傳統經濟貿易方式的缺點,尤其對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2.現代電子商務的特點。
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是現代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基礎,計算機信息技術為現代電子商務提供了多方面的技術支撐,包括信息的處理和存儲等硬件技術服務,還包括軟件網絡貿易程序設計、信息傳輸及網絡維護等。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發展成為衡量企業電子商務經濟水平的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應用計算機信息技術才能獲得不斷地發展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應用最先進的計算機網絡技術,擁有最先進的技術和知識,能夠為經營者提供智能化的貿易管理和交流平臺,充分體現了貿易活動的智能化。智能化還體現在國際貿易中不再只是以產品的數量作為貿易活動的重點,而更多的體現在對知識和技術的擁有作為分配財富的關鍵點。電子商務中的貿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發展。
3.現代電子商務的應用體現了網絡貿易的優勢。
以計算機網絡技術作為媒介的網絡貿易能夠大大降低貿易雙方的貿易成本。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網絡技術的優點得到了充分體現。經濟貿易雙方均可通過網絡資源獲得有利的信息資源,找到適合交易的對象,并通過網絡媒介進行網上信息的交流和商業洽談,大大降低成本。網絡的高效性得到充分體現。在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網絡辦公實現了客戶間文件的傳輸以及訂單的辦理訂購、洽談、簽約等各項貿易手續,帶動了商業活動各個環節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實現在一定時間內獲得更大程度的經濟效益。
二、現代電子商務在我國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應用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1.在我國國際貿易領域中,電子商務應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是企業應用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國由于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比較滯后,導致電子商務的應用程度相對較低。企業在進行電子商務活動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指導性文件,沒有統一的規范,對于交易雙方都存在著貿易的風險,并且容易引起貿易糾紛。從全球范圍來看,國際上對于電子商務的管理也去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這樣在各國及國與國之間進行貿易活動的過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將成為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電子商務的應用存在著物流不暢的問題,阻礙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現階段我國物流行業的管理較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統一的管理,由于體制的不完善,物流行業的功能不能很好地體現,容易造成物流的不暢。此外,物流行業的硬件基礎設施不夠完善,無法順應電子商務信息化的潮流。
2.我國國際貿易中外貿企業本身在應用電子商務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外貿企業國際貿易信息化基礎較為薄弱,網絡規模較小。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是電子商務應用的一個重要前提,而我國的外貿企業中計算機基礎設施相對滯后且掌握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才任然有限,這些使得外貿企業信息化基礎較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電子商務應用的范圍狹窄,程度低。我國的企業中應用電子商務的企業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低,應用水平較低。外貿企業中建立電子商務體系并廣泛開展業務活動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
三、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我國促進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對策
1.針對電子商務外部環境問題對應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是電子商務廣泛應用的基本保障,同時法律法規的建立需要與國際接軌,便于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為貿易參與者統一的行為規定便于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規可以為現代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營造更好地貿易秩序,讓貿易活動能夠更加順利的進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證體系,為國際貿易電子商務提供信用保障。信用體系的建立需要商務部門、工商部門等相關政府部門的協商,同時需要銀行等機構進行完善的資金流動記錄及企業信用狀況的監督和記錄,各部門協調統一制定信用度評定標準,及時對各企業進行統一化的信用度評定,并對各企業的貿易行為及時監督,對其信用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認定。
2.投資企業網絡信息化基礎建設,擴充人力資源,提高電子商務的利用率。
外貿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應用的基礎,加快基礎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推進電子商務的利用。企業本身需引進相關的硬件設施,聘用并培養合格的網絡信息技術人才和商務人才。學習和借鑒應用現代電子商務進行貿易活動的企業成功案例,并結合企業自身管理特點和貿易主題不斷地提高和發展,充分的發揮電子商務的優勢,降低企業運行成本,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國際合作的機遇,積極參與國際合作交流以及國際貿易新規則的制定。
電子商務的應用進一步推進了經濟全球化,跨越了國家和地獄的界限,但是也產生了稅務、知識產權保護等一系列問題,需要各國有關部門加強對話合作解決。同時加強國際企業之間的合作和經驗技術等的交流,學習國外先進的商務技術,引進國外的先進設施,不斷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經濟中的應用和完善。國際間的交流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規則的制定起到了影響作用。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持續快速發展,貿易順差進一步擴大,各類貿易摩擦逐漸增多,以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貿易摩擦的新焦點。2006年我國全年出口貿易因技術性壁壘造成直接損失359.20億美元,占同期出口額的3.71%[1]。2006年我國有31.4%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響,比2005年增長6.3個百分點。受影響較大的行業分別是機電、農產品和食品、化礦、塑料皮革和紡織鞋帽行業。技術性壁壘對我國出口企業影響較大的國家和地區排在前五位的是歐盟、美國、日本、俄羅斯和東盟,其中歐盟的占直接損失總額的44%。此外,影響我國工業品出口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類型集中在認證要求、技術標準要求、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包裝及材料的要求和環保要求等五個方面。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概念
(TBT)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或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保護生態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由,采取一些與其他國家不一致的技術法規、標準、包裝、標簽、認可和檢疫檢驗制度,對本國市場上的商品實施管理,從而成為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出該國市場的障礙,主要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PS)協定》所管轄的各種形式的非關稅壁壘措施對國際貿易造成的障礙。換言之,是進口國在實施進口貿易管制時,制定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依靠嚴格的技術標準,通過認證、檢驗、監督等制度,來提高進口產品市場準入的技術門檻,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為目的的一種非關稅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包括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產品檢疫、檢驗,包裝和標簽要求以及信息技術壁壘和綠色技術壁壘等。
1.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征
技術壁壘是實施貿易保護的有效措施,其作用是抵制進口或增加進口商品的成本。隨著關稅減讓和非關稅壁壘的取締,技術壁壘將成為符合WTO規則的最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
(1)內容上的廣泛性。從產品角度看,TBT不僅涉及資源環境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初級產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間產品和工業制成品,產品的加工程度和技術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約和影響也越顯著;從過程角度來看,TBT包括研究開發、生產、加工、包裝、運輸、銷售和消費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從領域來看,已從有形商品擴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務貿易、投資、知識產權及環境保護等各個領域;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表現形式也涉及到法律、法令、規定、要求、程序、強制性或自愿性措施等各個方面。
(2)結構上的系統性。技術性貿易壁壘是一個系統,不但包括WTO《貿易技術壁壘協議》規定的內容,而且還包括《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規定的措施;《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農業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都對環境問題進行了規定。除WTO以外的其他國際公約、國際組織等規定的許多對貿易產生影響的技術性措施也都屬于技術貿易壁壘體系的范圍。
(3)形式上的合法性。技術性貿易壁壘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與安全、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產品質量為訴求,具有合理性。并且,技術壁壘一般是以WTO《TBT協議》為依據,這使它又具有合法的形式。TBT就是抓住了現代社會中人們普遍關注生活質量、關注生態環境的心理,使自己披上合法的外衣。目前國際上已經簽訂了150多個多邊環保協定,發達國家也在積極制定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法律支持。
(4)保護方式的隱蔽性和靈活性。一是技術貿易壁壘與其他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等相比,不僅隱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視性等分歧,而且各種技術標準極為復雜,往往使出口國難以應付和適應;二是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沒有限制在哪個國家,一視同仁,不存在配額問題,而且技術貿易壁壘措施是以高科技基礎上的技術標準為基礎,科技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難以做出判斷;三是TBT措施廣泛地利用安全、衛生及環境標準作為限制進口的武器,很容易把人們的視線從貿易保護轉移到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上,具有更大的隱蔽性。
(5)實施效果的不公平性。由于經濟技術水平的差異,發達國家制訂的技術標準和措施往往是發展中國家難以達到的。這些貌似公平的技術標準實際上成了貿易保護的措施。
2.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作用機制
關稅壁壘正逐步為非關稅壁壘所替代,非關稅壁壘中,配額、許可證等貿易壁壘形式正逐步為技術性貿易壁壘所替代。關稅壁壘和配額等非關稅壁壘的弱化為技術壁壘綠色壁壘提供了發展空間。隨著各國技術標準的國際化,一部分技術壁壘會逐步消除,但新的技術壁壘將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環保與保健要求的提高而不斷產生、更新。技術壁壘將成為國際貿易壁壘的主體,世界高技術產業的發展和人們環保與保健意識的提高是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發展的需求動力,為其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技術性貿易壁壘一旦形成并實施,壁壘對進口產品就產生了明顯的數量控制機制和價格控制機制雙重調節作用[2]。從靜態來看,表現為數量控制機制,如果法規或標準使進口產品不符合要求,就會被禁止進口,反之,則允許進口。技術性貿易壁壘形成后,出口商的直接生產成本和審核檢測成本會大大提高,并可能由于檢測程序的繁瑣或不透明,出口商放棄該產品的出口。從動態角度考察,技術性貿易壁壘則呈現出由數量控制,價格控制,數量控制...這一循環變化的過程。技術性貿易壁壘一旦形成或發生變動后,就會通過自身所具備的雙重控制機制發生作用,從而起到貿易限制的作用。
經濟理性告訴我們,企業只會采納他們認為可以從中牟利的標準。如果一些標準被企業采納后企業可以從與其他產品增加的兼容性中獲得收益,或者這些標準標志該企業的產品具有高的品質,那么企業會采納它。因此,我們在應對國外針對我們的貿易壁壘時,如果從長遠來看對企業是有利的,就可以采納它。
3.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雙重性和爭議性
技術性貿易壁壘一般都以TBT協議為依據,符合TBT協議的基本原則,比如避免不必要的貿易壁壘原則,正當目標原則,標準協調原則,等效和相互承認原則,非歧視原則,對發展中成員國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以及透明度原則等,具有合法的身份。但是,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復雜性和它對貿易的限制作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容易引起貿易爭端。
一方面,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基于維護國家安全、人類和動植物安全和健康、環境保護、防止欺詐行為以及保證產品質量等正當理由而存在的,旨在糾正市場失靈。由于市場失靈,當單純的市場機制不足以防止或克服由進口品可能攜帶的疾病或蟲害導致的外部性,如生產成本增加或本國產量減少;或者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信息在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不對稱地分布,消費者獲取信息的交易成本太高因而不可行;或者市場無法提供最優數量的環境資源,或者行業內部的搭便車行為阻礙了標準協調過程等情形下,一國政府或非政府機構制定合理限度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可以起到糾正市場失靈的作用。在實現這一合法目標的同時,不可避免地使國內產業與外國競爭相隔離,從而客觀上構成對國內產業一定程度的保護,這種保護被認為是合理正當的,如禁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可以保護進口國的生態環境,強制規定產品的安全標準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健康甚至生命等等。就這一意義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國內產業提供基于市場失靈的保護,其存在具有積極意義。
另一方面,技術性貿易壁壘有故意被濫用的可能性,從而在主觀上成為一國政府進行貿易保護的工具。也就是說,政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政策制定有可能為某些利益集團所影響或左右,政府以實現社會公共目標為由,制定超出實現一定社會公共目標必需的、過分嚴格的某種技術法規或標準,以達到阻礙外國競爭性產品的進入,進而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這種情形下,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表面目的是糾正市場失靈,實則是通過貿易限制,將本國產業與國際競爭相隔離,即對國內產業提供基于經濟利益的保護。這種以產業保護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在進口國和出口國之間進行貿易利益再分配,其結果是進口國生產者的福利有所改善,但以外國生產者和本國總體福利受損為代價。如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憑借其自身的技術、經濟優勢,制定比國際標準更為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以合理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之名,行不合理的貿易保護主義之實。
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涉及面非常廣泛,有些還相當復雜,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實施過程中的隱蔽性,結果不同國家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評定標準,因而國與國之間相互較難協調,容易引起爭議,且影響巨大。技術性貿易壁壘日漸成為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手段,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4.正確認識和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實質上是國家之間發展不平等的產物,如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發展水平,尤其是科技發展水平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從而在產品質量和標準的要求上也就存在著不同和分歧,雙邊之間的貿易要求就不對等。
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既有正面效應也有負面效應。正面效應主要有:有利于我國出口企業改進技術,調整產業結構;有利于我國環境標準法規的建立與調整;有利于提高環保意識,引導綠色消費潮流;有利于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獲得長期的利益。負面效應主要有:我國遭受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產品多,損失大。同時,技術性貿易壁壘削弱了我國出口企業的競爭力。因此,我們應當正確認識技術性貿易壁壘,面對現實,適應挑戰,既要堅決反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產品過于苛刻的歧視性做法,也要承認技術性貿易壁壘現實的合理性,積極改善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才能使我國出口產品具有更強的競爭力。
據商務部《2004~2005中國電子商務報告》,我國雖然有61.2%的外貿企業通過Email和EDI的方式與業務企業進行業務信息的交換,56.4%的外貿企業已經可以通過Internet進行產品宣傳和市場營銷,但是在國際結算、國際貨運、通關、檢疫等環節的電子商務實施仍處于初級階段。而新加坡,我國香港均建立了官方國際電子商務平臺為外貿企業提供一站式外貿服務。
筆者認為推進我國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發展,應將重點放在一站式國際電子商務平臺的建設,實現外貿企業信息管理系統與國內政務平臺、其他商務平臺、政府監管系統等的對接。這一平臺如果最終實現,將大大簡化我國外貿業務操作流程、提高中外貿易伙伴的溝通效率、降低外貿企業的運營成本,實現外貿企業內部無紙化操作和對外電子數據的高效交換,創建我國全新的國際貿易方式。
一、國際貿易中電子商務化情況
中國海關從1978年開始實施無紙貿易,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電子海關”、“電子口岸”、“電子總署”三大系統。在貿易管理部門,貿易許可證通過網上申領的比例已達到80%以上,電子產地證的簽發率也已經達到60%。通過EDI方式傳輸的18種電子報文無論在交換的信息量方面,還是在整個集裝箱運輸過程的單證數量方面都已超過80%。
以上數據顯示我國各外貿部門電子商務化水平已經達到一定高度,但是據商務部《2004~2005中國電子商務報告》顯示,在外貿企業與政府的B2G業務中仍有22%的企業通過服務申辦,而在貨代企業中也僅有45.7%的企業可以直接采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電子報關,報檢,申報等相關手續。
我們不禁要問政府各外貿部門電子商務化的成熟與外貿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稚嫩為何會產生如此鮮明的對比?筆者認為,雖然政府各外貿部門電子商務化水平已相當成熟,但是各部門之間仍然各自為陣,數據未做到充分共享,總體電子商務化程度不高。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是建立起一個全國性的國際電子商務平臺,使政府所有國際貿易管理機構連接到一個整體的網絡平臺中,為我國外貿企業提供一個真正的一站式外貿平臺。二、國際電子商務平臺建設現狀
新加坡是全球率先在貿易管理上全面建設電子商務平臺的國家,企業能夠透過單一平臺,完成業務申報、資料處理及核準作業流程。新加坡政府投資2.1億美元于1989年建立起被稱為無縫的一站式電子通關系統(TradeNet)。該系統可以把全新加坡所有國際貿易管理機構(35個政府部門)連接到一個整體系統網絡中,為進出口商、轉口商、海關、港口等方面提供網絡作業平臺,貿易鏈上各方可以在網絡上傳輸進出口電子文件、申辦審批進出口貨物,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據統計,通過該系統管理,新加坡全國通關費用節省達40%至60%,行政管理費用節省達30%至50%。TradeNet每年處理1千萬報關單,每年可為新加坡節省10億新元(約合6億美元)的文件處理費用。
近幾年我國的第三方國際電子商務平臺的建立與運行也卓有成效。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運營的“在線廣交會”作為我國無紙貿易服務的先行者為中國供應商提供每日更新的全球采購信息。為推動中俄兩國經貿合作向前發展,提供全面、及時的信息服務,2004年9月22日,我國商務部和俄國經貿部共同主辦的“中俄經貿合作網站”也正式開通。2006年4月16日,商務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宣布,正式啟動我國國際貿易企業電子商務應用平臺——“貿自通”,該平臺旨在為外貿企業信息化管理提供一個基于Web的全新解決方案。
但是應當看到,無論是“在線廣交會”、“中俄經貿合作網站”還是“貿自通”系統,目前都僅僅只局限在國際貿易供求信息的和企業外貿信息的管理工作上,都無法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跨行業的、開放的、服務于貿易全過程的一站式國際電子商務平臺。
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informationtechnologyandeconomicglobalization,thewideapplicationofE-commerceintheinternationaltradehasbecomeaninevitabletrendintheageofknowledgeeconomy.ThispapersummarizestheimpactofE-commerceoninternationaltrade,analyzestheproblemswhenapplyingE-commercetointernationaltrade,andfinallyproposesmajormeasuresforpromotingtheintegrationofinternationaltradeandE-commercefromtheperspectiveofconceptchange,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constructionandcoretechnologyresearchandcorrespondingpolicy.
Keywords:E-commerce;internationaltrade;proposedmeasure
一、電子商務的興起及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的興起
20世紀40-50年代,以微電子技術為基礎的計算機技術與光纖通信技術結合,引爆了至今仍未停息的信息技術革命。不論是數據的處理,還是信息的傳輸,人類都進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效時代。20世紀70年代,EDI技術(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電子數據交換)的產生,使得人們開始嘗試在不同的計算機之間進行商業數據的自動交換,這便是電子商務的初級形式。
繼EDI之后,隨著寬帶技術的普及與網絡安全技術的更新,以通過計算機網絡這一電子方式進行貿易或商務活動為特征的電子商務(ElectronicBusiness,ElectronicCommerce,或E-commerce)逐漸成為近年來在全球范圍內興起的一種新型商務模式。電子商務依托Internet、Intranet(企業內部網)和Extranet(企業外部網),將企業、用戶、供應商以及商業和貿易所需環節聯接到現有的信息技術系統上,徹底改變了傳統的業務作業方式和手段,是全球信息流動在國際貿易領域得以實現的形式。[1]
(二)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自電子商務在全球出現以來,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不斷向深層次擴展,在國際貿易方式、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營銷手段、政府宏觀管理以及貿易政策等方面都帶來了不可逆轉的影響。[2][3]具體表現如下:
1.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國際貿易方式,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電子商務通過網絡上虛擬信息的交換,開辟了一個開放、多維、立體的市場空間,突破了傳統市場必須以一定的地域空間存在為前提的束縛,全球貿易市場以信息網絡為紐帶形成一個統一的“大市場”,促進了世界經濟市場全球化的形成。
2.電子商務改變了國際貿易的運作方式,極大地提高了國際貿易的效益和效率。電子商務提供的交互式網絡運行機制為國際貿易提供了一種信息較為完備的市場環境,使得信息跨國界傳遞和資源共享得以實現,滿足了國際貿易快速增長的要求,從而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并且,電子商務能夠降低交易價格,讓那些成本過高或執行困難的交易變得可能。
3.電子商務改變了國際貿易運行機制。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大大縮短了生產廠家與消費者之間供求鏈的距離,改變了傳統的市場結構,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大幅度降低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成本。
4.電子商務增加了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體——虛擬公司。現代信息通訊技術通過單個公司在各自的專業領域擁有的核心技術.把眾多公司相互聯接為通過公司群體網絡運作的“虛擬公司”,完成一個公司不能承擔的市場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場提供商品和服務。這種虛擬公司能夠適應瞬息萬變的經濟競爭環境和消費需求向個性化、多樣化方向發展的趨勢,給跨國公司帶來分工合作、優勢互補、資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處。
5.電子商務改變了國際貿易的競爭態勢,促使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變化。一方面,電子商務的應用與企業生產制造活動相結合,使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更貼近市場的需求,有助于提高企業生產的敏捷性和適應性。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成本低、快捷等特點使實力較差的中小企業也有機會參與到大的國際貿易中來,開拓國際市場,并且發揮其靈活機動的競爭優勢,有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電子商務應用于國際貿易所面臨的問題
電子商務的興起使得信息技術因素在國際貿易中成為貿易參與國或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構成要素,國家或企業的信息處理效率成為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和條件,信息基礎設施的發達程度和信息產業的規模比重,都極大地影響了一國在國際貿易甚至世界經濟中的競爭實力和競爭地位。但國際電子貿易還面臨一系列的問題,其主要體現在技術層面和法律層面。[4]
(一)技術層面
1.EDI報文標準的不統一。在EDI作為電子化外貿的主要載體時期,EDI所需的專用硬件線路和各國不統一的報文標準是主要問題。只有使用統一“報文標準”(即發送方與接受方的計算機都能識別的通用語言)的買賣雙方,通過EDI傳輸的數據才會被對方解碼,進而使用。在進入2000年之后,iEDI對傳統EDI的取代逐漸解決了這個問題。iEDI將傳統電子數據交換移植到internet上來,使數據交換擺脫了專用網絡VAN的束縛。然而,目前主要適用于北美國家的美國EDI標準和主要在歐洲和亞洲國家使用的聯合國EDI標準并不統一,這對國際貿易信息的傳輸帶了許多不便。
2.EDI硬件成本高而且應用程序存在安全問題。EDI必須使用專用的網絡硬件,即VAN網絡(Va1ue-addedNetwork),這不但需要企業或政府機關從電信營運部門申請專線,而且,即使大型進出口企業在使用EDI的過程中,EDI的應用程序即電子商務所直接依存的計算機操作系統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隱患。
(二)法律層面
1.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傳統上的貿易合同必須由書面訂立,通過手寫簽名或印章來辨別身份。在電子商務中,貿易雙方主要依靠數據電文的交換來達成合同,包括電子貨幣和電子簽名等形式。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合法有效,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地位。由于數據電文是存儲在硬盤上的無形物,所以在實際應用中對其是否有充分的法律地位的認識是不統一的,尚待進一步明確規定。
2.要約的撤回、撤銷及承諾的撤回。關于要約及承諾的撤回,法律在時間上的要求是“送達之前”或“同時送達”,而在EDI電子商務之下,要約和承諾的送達只需幾秒中,所以這種“撤回”是完全不可能實現的。同樣,要約的撤銷在電子商務中也是不可能的。
3.電子簽名的法律問題。傳統的合同、單據大都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簽章,才會具有法律效應,相應的電子商務的合同單據則需電子簽名,而在當前條件下,電子簽名的技術還不完善,制作偽造電子簽名遠遠易于偽造實際合同的簽名。因而我國法律對電子簽名的應用目前還有許多限制。這就大大妨礙了正常貿易的進行。
此外,還存在網絡信息的隱私權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無形產品的網絡交易對征收海關進出口關稅和國內其他財政貿易政策與市場準入等問題。這些由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都要求在貿易立法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使之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我國國際貿易應用電子商務現狀及對策
(一)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據信息產業部CCID的調查統計,我國電子商務領域已經顯示出高速發展的態勢。主要表現在:(1)法律及人文環境不斷改善,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法律趨于成熟,電子商務教育和培訓發展較快,初步形成了全方位、多層次的電子商務職業教育和培訓體系;(2)網絡基礎設施及支付環境進一步改善,初步建成了一個全國性的跨銀行、跨地區的銀行卡信息交換網絡,全國已建立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機構約60個,中國跨行支付系統運行質量得到有效提升;(3)對外貿易電子商務發展迅速,交易額持續增長。電力、紡織、交通等各行業都建立行業網站,開展在網上產品信息,進行網上洽談、簽約,開展網絡經銷。按賽迪顧問的統計,2004年全年交易額共計4800億人民幣,比2003年增長73.7%。[5]
從上世紀90年代開展EDI應用開始,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取得了可喜成績,然而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我國電子商務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就總體而言,尚停留在對安全,保密認證,法律等技術手段和標準規范是否成熟可靠的討論上。我國現階段不能進行真正意義上的網絡貿易,而只能做到“在線瀏覽,離線交易”。
2.制約我國電子商務的因素較多。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還存在著許多的制約因素:公眾購物觀念落后于商務模式;國內計算機信息網絡運行質量差;網絡基礎設施不夠完善;企業信息化普及率低;網絡安全和保密措施不足;社會化信用體系不健全;網上支付尚未真正解決;缺乏一個覆蓋全國的物流配送體系;缺乏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環境等。
3.我國企業對電子商務認識還比較模糊。我國絕大多數企業競爭意識不強,對電子商務認識不深刻,仍把競爭焦點定位于實體市場,沒有充分認識到知識經濟時代搶占網絡信息虛擬市場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即使已經進行電子商務的企業,也并未真正認識電子商務。目前我國應用電子商務的企業不僅數量少,而且分布不均勻,主要集中分布在北京、廣州、上海等幾個大城市。
(二)我國國際貿易應用電子商務的對策
電子商務取代傳統貿易方式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面對嚴峻的挑戰,我國的企業必須加快貿易方式的轉變,才能在國際競爭中占據主動。[6]為了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提升我國國際貿易的競爭實力,我們應該采取如下的應對之策:
1.轉變觀念,迎接信息時代的挑戰。網絡等信息技術的應用已經并將會對人類社會的政治、文化、經濟等各方面造成巨大的沖擊,只有及早融入全球數字化競爭,才能更好地參與全球經濟的運行,分享國際分工的利益。我國應該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大力宣傳網絡和信息在未來競爭中的重要作用并提供相關的社會培訓,以促進國民和企業轉變觀念,提高對信息技術的應用能力。
2.加快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和建設。電子商務在一國的應用與發展有賴于完備的信息基礎設施作為基礎。電子商務在歐洲的推行與發展也與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同步。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投資和建設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網絡架構已基本形成,但與國外相比,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上明顯投入不足、基礎薄弱。金融電子化和商業電子化的目標還很遙遠。從全國的范圍來看,我們在光纜鋪設、電腦普及以及網絡建設方面明顯落后,許多邊遠貧困地區至今沒有建立網點,成為信息高速公路建設的“盲點”或“荒漠”。“信息貧困化”被視為下世紀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瓶頸,而我國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落后,有可能使我們失去電子商務給經濟發展帶來的機遇,在競爭中拉大與發達國家的差距。為了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在加快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更要有效利用現有的網絡資源。
3.加強關鍵技術研究。技術問題是各國發展電子商務共同面臨的問題,由于我國技術研究力量相對薄弱,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尤顯迫切。通過電子商務發展國際貿易,涉及外經貿及與其業務相關的銀行、稅務、海關、外匯、保險等諸多部門和行業,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推行也有賴于以上各行業、部門和單位之問的協調與共同努力。當前圍繞著保密技術、安全管理、CA認證及電子支付等關鍵技術的研究,各方應加強聯系、緊密合作、共同開發,早日實現國內網互聯,建立起全國外貿專用信息網,進而有計劃、有組織地實現同聯合國貿易信息網及其他國際商務信息網絡的聯網,并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國的技術研究力量有一個明顯的提高。例如,羅端紅等人(2006)在分析描述了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的系統結構和其中的主要流程的基礎上,對ebXML等電子商務規范標準進行了比較分析.結合國際貿易電子商務與中間件技術之間的需求與供給關系,針對電子商務分布式跨平臺的應用需求,提出了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的中間件技術實現規范與標準的研究思路和技術路線.可供電子商務應用企業、開發商和國際貿易電子交易運營商(e—MarketMaker)在決策時參考。[7]
4.注重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貿易的創新。電子商務在改變國際貿易的方式和內容的同時,也對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跨國公司理論和國際貿易法規提出了新的挑戰,這些挑戰包括交易的安全性、網絡貿易的征免稅、知識產權的保護、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及糾紛的處理,等等。因此,電子商務環境下國際貿易應當注重理論創新、宏觀管理創新、政策創新、運行機制創新、交易方式創新、營銷創新、運輸方式創新等創新活動。
5.完善配套的政策條例和法規。中國現行貿易法是基于傳統的有紙貿易方式而制定的,許多規定不適用于電子商務方式,對電子商務的發展會帶來許多難以克服的障礙。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發展,圍繞電子商務發展及相關的網絡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問題,應加快現行法律的修改步伐,建立并完善配套的政策條例和法規。
6.加強電子商務知識培訓和人才培養。電子商務是一門交叉學科,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既需要熟知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知識,又需要掌握國際經濟貿易相關理論知識,還需要熟識各國的政策法規及對貿易環節的要求與對策等。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研究與應用的專業人才比較匱乏,電子商務專業還未被列入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的專業目錄中,現有的各類電子商務教育培訓參差不齊。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加大對電子商務研究與應用方面的投入,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運營機制,指導、規范各類電子商務職業培訓和考核,加強電子商務研究與應用人才的培養,培養一批電子商務技術、法律等方面的自主研發人員和一批熟知電子商務應用的企業家和經營管理人員,最終在我國形成一種電子商務良性發展的運行機制。
四、結束語
在瞬息萬變的電子商務時代,國際貿易呈現出的變化是對新的貿易環境和貿易方式適應性的表現。據預測,2010年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到一萬億美元。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正面臨著應用電子商務促進國民經濟發展、走向世界的機遇與挑戰。為了能更有效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獲取更大的利益。我們應高度重視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態勢,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培育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應用電子商務的競爭能力,使我國國際貿易發展進入新的里程。
主要參考文獻:
[1]劉秀華.論電子商務對我國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J].商場現代化,2007(1).
[2]崔范華,杜世風.談電子商務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與策略選擇[J].集團經濟研究,2006(12).
[3]張希穎,王恒書.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國際貿易方式創新[J].商業時代,2006(30).
[4]牟小剛.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及所面臨的問題[J].科技廣場,2006(10)
2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分析
2.1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運輸體制的影響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可以構建一個功能強大的物流系統,該物流系統集物流、倉儲、交通、運輸、物流信息于一體,通過查看該系統信息可以獲知整個國際貿易物流情況及物流貿易各個環節的運作情況,根據查詢結果即可對國際貿易的運輸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和有效管理,國際貿易的運輸體制隨著電子商務的滲透發生了變化。
2.2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交易形式的影響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交易模式,需要通過網絡平臺進行貿易往來,電子商務平臺對信息量有很高要求,它是一種綜合了資金、商品、信息、物流等環節的貿易流通模式,該運營模式改變了傳統的國際貿易中單向物流的形式,為國際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全方位、多層次發展空間。
2.3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交易范圍的影響電子商務平臺的應用有效擴大了國際貿易的交易范圍,使地區與地區、地區與國家、國家與國家的聯系更為緊密,即足不出戶也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貿易往來,在同一時間可以進行多項貿易交易,不會出現時間沖突,使國際貿易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國際經濟的交易范圍得到了有效擴充。
3分析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具體應用
在進出口商品過程中,企業常常通過利用電子表格進行商品的商檢、報關、運輸投保、結保險、匯等相關工作,極大的減少了時間、人力、物力的損耗,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環節,有效降低了交易費用和流通成本,進一步加快了國際貿易的節奏。國際貿易業務主要包括貿易關系建立、商業談判、電子合同簽訂、訂艙租船、報檢、報關、申請許可證、貨款結算、配額管理等貿易環節,整個貿易過程都可以通過電子商務平成。在國際貿易進行過程中,會涉及到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流通企業、海關、稅務、金融等機構,要想確保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就需要這些機構的相互配合、協調。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主要包括EDI方式、Intemet方式和Intranet方式三種方式。EDI方式指的是電子通訊方式,企業會通過標準的電子數據格式將估價單、進貨單、報價單、清款對帳單、出貨單等商業文件傳送給交易企業,該種通信方式可以消除企業間的空間障礙、降低數據的流通時間,人工謄寫商業文件的差錯也會有所降低。Internet方式指的是國際互聯網,通過國際互聯網可以進行產品推銷、購買商品、信息咨詢、金融服務、商務洽談等一系列商業交易活動。通過互聯網消費者還可以與企業進行網絡購物、網上法律服務、網絡廣告的貿易往來,可以使我國社會資源得到高效配置。Intranet方式指的是企業內部網,企業內部的各個部門可以通過互聯網連接成一個有機整體,通過內部網絡進行信息交流,可以實現資源共享。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可以進行商務談判、訂單、促銷、發票、海關申報單、提貨單等日常經濟信息的往來,并可以進行文件簽署、電子付款,在國際貿易中具有廣泛應用。
4我國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商務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4.1電子商務領域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還未發展成熟,電子商務領域沒有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也相繼出臺了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但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體系的規范性、系統性仍有待提高,在進行國際貿易交易過程中缺乏規范性文件作指導,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時無法可依。
4.2電子商務具有較低的信用水平在電子商務領域沒有建立成熟的信用制度對其進行有效規范,電子商務中貨款支付的安全性偏低,該模式下產品質量也沒有一個可靠保證,電子商務的信用水平偏低,如何構建良好的信用管理體系已成為發展我國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必須考慮的問題。
4.3我國物流產業的發展較為滯后當前,我國物流產業的發展較為滯后,大規模從事國際物流產業的企業更是少之又少,國際貿易的物流需求無法得到滿足,而且物流企業信息化技術水平普遍偏低,無法確保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4.4企業國際貿易信息化技術水平偏低當前,我國多數企業國際貿易信息化技術水平普遍偏低,信息傳遞網絡化、網絡化辦公等辦公方式仍處于起步階段,這些因素對我國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了制約作用。
5促進我國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發展策略
通過分析發現我國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商務中仍存在很多問題有待解決,針對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以下一系列應對策略,為促進我國企業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提供指導性建議:(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體系,明確我國各級政府、消費者、企業在國際貿易電子商務平臺中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使國際貿易糾紛的處理有法可依(。2)構建科學的電子商務信用保證體系,使其適合于我國企業的國際貿易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的信用水平(。3)大力發展我國國際物流運輸產業,提高物流企業的信息化技術水平,對貨物運輸情況進行實時跟蹤、有效監管,實現單據電子化、標準化、網絡化(。4)要加大電子商務的自主研發能力,夯實電子商務基礎,加強外貿企業信息化建設。
二、深度校企合作和實戰教學的探索
政府對推進高職教育、深化校企合作給予政策、資金支持。以江西外語外貿職業學院為例,2011年該校拿到了教育部、財政部提升國際商務、商務英語專業服務產業發展能力項目,配套資金是600萬。學校拿出8萬元用于在線外貿交易實戰基地建設。專門騰出一間教室,把它改造成辦公室,配備電腦、打印機、電話等辦公條件,建立在線外貿交易實戰基地。學生可以一邊上國際貿易實務課,一邊去利用阿里巴巴平臺和敦煌網在線交易平臺開展外貿交易。有了這筆資金,教師去企業調研、帶學生下企業參觀、帶學生去廣交會的資金問題就解決了。校企合作離不開企業的參與和支持。學校希望企業承擔起一定的社會責任。今后開展合作學校也要認識到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的,要充分考慮企業在校企合作中的利益點和成效。開展深度校企合作,對企業和學校是雙贏的。企業經理、業務骨干參與專業設置、課程設置,教師帶領學生下工廠、下企業,使人才培養目標與企業人才需求相吻合,培養出企業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同時企業也為學校實訓教學提供條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學校與20多家外貿公司共同創立了江西國際商務職教集團,將校企合作落到實處。學校的合作企業江西華昌竹業集團為學生實習實訓貢獻了很多,有一間教室專門用于展示公司產品,里面的竹地板和竹工藝品都是公司免費提供的。公司為學生分配了阿里巴巴郵箱,提供報價單,還派經理去學校指導學生哪些市場可以做,怎么做。學生利用在線外貿交易實戰基地就可以開展實際業務了。學生通常會在報價上加一點,作為學生、教師的提成。這種嘗試對學生而言,不僅積累了外貿工作經驗,還能獲得一定的收入。外貿業務員一般不歡迎學生介入其與外商交易的環節,教師帶學生去公司也就是看看表面的資料,不可能去接手外貿業務員的工作。學校與企業共同培養的“訂單班”也是近年來的有益嘗試。企業會定期派人到學校進行免費企業文化和業務培訓,暑期安排學生去企業實習兩個月,按實習生標準發工資。實習期結束學生返校繼續學習。學生畢業后企業會對訂單班的學生擇優錄用。盡管困難很多,但需要從事一線教學的教師去推動校企合作,去積極申報項目,獲得財政資金支持,這樣我們所設想的事情就可以落到實處,使學生受益。
三、課程雙語教學的思考
雙語教學是指使用母語和第二語言進行授課的方式。雙語教學在本科和高職的國際貿易實務課程中能否推行?如何推行?國際貿易實務推行雙語教學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必要的。國際貿易實務的教學內容很多涉及英語,比如保險險別、支付方式和貿易術語等。與外商打交道,英語是不可或缺的工具,使用雙語教學,督促學生加強英語學習,培養學生的英語表達能力和準確使用英語擬定外銷合同的能力。關于雙語教學,目前有四個誤區。一是100%用英語教學,不管學生的接受能力如何,也不管教學效果怎樣。只要老師上課能全英文上課,就覺得很好,如果用中文較多,就會遭受質疑。二是雙語教學變成了英語教學,學生把精力用于背單詞、記短語,而教師也把精力投入到英語單詞的發音、英語句子的組織上,忽略了課程的教學目標。三是濫用雙語教學法。不管什么專業,不管什么課程都使用雙語教學。四是消極情緒,認為學生英語基礎薄弱,根本沒法推行雙語教學。衡量雙語教學的成敗,仍然應以教學效果的好壞進行評價,教師應該將精力用在教學內容的設計上,注重教學效果。國際貿易實務課程開展雙語教學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教材無針對性、學生接受能力差異、教師英語應用能力低、學校欠缺激勵制度和政府重視度不夠等。國際貿易實務的雙語教材比較少,可供選擇的余地不大。雙語教學對教師的英語水平的要求較高,盡管有些老師也過了英語六級,但是要求他用英語講課,注意力都集中到英語上了,本身的特色和優勢就發揮不出來。學校沒有出臺相應的激勵措施,教師雙語教學的積極性很難激發出來。政府重視不夠也制約著雙語教學的推廣。選擇與教師自身的教學設計的思路吻合的教材,對學生根據英語高考成績進行分班教學,對英語基礎好的學生分層試點,以點帶面,學校出資送教師出國進修,學校對雙語課給予課時津貼,教育部門舉辦雙語師范課程評比等舉措,逐步破解雙語教學的難題。
「正文
隨著信息技術在世界范圍內的廣泛發展和服務提供的日益國際化,電訊已經成為當代世界發展最快的高新技術產業。電訊服務通常分為基礎電訊服務和增值電訊服務兩部分。基礎電訊服務在全球電訊服務貿易中占了85%,剩余的為增值電訊服務。(注:基礎電訊包括語音電話、分組交換數據傳輸、電路交換數據傳輸、電報、傳真、租用電路等。增值電訊服務主要是指以計算機為基礎提供的電訊服務,如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在線信息和數據庫檢索、電子數據交換、增強型傳真、編碼和協議轉換、在線信息和數據處理等。)電訊業本身既是重要的產業,同時也是其他產業的支柱。許多其他的服務業要靠電訊服務來傳遞和交換信息,典型的如金融服務。電訊服務已經成為服務經濟的核心,先進可靠的電訊網絡是國民經濟基礎設施的關鍵因素之一。(注:電訊業在所有服務業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自1982年以來世界電訊市場年平均增長率為5.2%,自1990年以來發展中國家的年平均增長率為9.7%。SeeDataonTelecommunicationMarketsCoveredbytheWTONegotiationsonBasicTelecommunication(Feb.17,1997),/wto/whats—new/data3.htm;EconomicIndicators,TheEconomist,Mar.8,1997,at119.)
作為世界上僅次于金融服務市場的第二大服務市場,電訊服務貿易受到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廣泛關注,在烏拉圭回合關于服務貿易的談判中,電訊談判是重點內容之一。經過艱苦的談判,成員方雖對增值電訊作出了承諾,但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則進展很小。其根本原因是各國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的市場開放程度相差很大,即使在發達國家內部也是如此,世界電訊產業的四強(Quad,指美國、加拿大、歐盟和日本,占全球電訊服務總收入的4/5)各自對電訊服務的管制環境也不同,因此在烏拉圭回合內達成這方面的市場開放協議非常困難。有鑒于此,一些成員方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后繼續進行基礎電訊服務談判,目標是通過在世界貿易中提倡更大透明度和互惠性來限制貿易政策對電訊服務貿易本身產生的扭曲效應。
1997年2月15日,69個WTO成員方締結了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該協議包括了世界基礎電訊服務95%的收入,被認為是成功的多邊協議,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之后,又有3個國家承諾開放其電訊服務市場,這樣共有72個成員方就增加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國際競爭作出了承諾。(注:SeeWTO:TelecomDealWillRingintheChangeson5February1998,Press/87(Jan.26,1998)(visitedFeb.18,1999)(/wto/press/press87.htm)。)基礎電訊服務承諾并非是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框架外的承諾,而是作為附錄,構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被看作是改進全球服務貿易的基石和推動國際電訊服務貿易發展的最有利因素,在21世紀將對基礎電訊產業產生最深刻的影響。中國加入WTO后,必然面臨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問題,事實上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早已為發達國家的電訊企業所關注。本文將主要以WTO關于基礎電訊的協議為基礎,分析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幾個重點法律問題,并為中國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提供一些思路。
一、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最惠國待遇及其適用
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MFN)既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存在的基石,同樣也是GATS最核心的內容。至于這一原則對國際貿易的作用,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沒有MFN原則,WTO就不會比雙邊貿易協定有任何實質上的優越性”。在GATS約束所有成員方的一般義務的規定中,最明顯的就是第2條關于MFN的內容。
(一)基礎電訊服務行業適用MFN原則產生的免費搭車問題
根據MFN原則,所有作出基礎電訊服務承諾的成員方有義務無歧視地給予其他成員方在MFN基礎上的利益,而不管這些成員方參與基礎電訊服務談判的程度。換言之,WTO所有成員方可以享受基礎電訊服務談判所帶來的利益,但并非所有成員方都會受到談判義務的約束,這就是由GATS本身結構所產生的免費搭車(free—rider)問題。發達國家自然不愿給予發展中國家免費搭車的優惠,于是反對施加自動的和無條件的MFN義務。它們認為,免費搭車至少會產生兩種對其不利的后果:第一,MFN規定禁止成員方在相互談判中利用貿易減讓來促使免費搭車者將其市場自由化,也禁止已經承諾開放市場的成員方基于互惠要求而對來自某些國家的服務提供者關閉市場。因此,免費搭車者接受了貿易減讓的利益,不管它們實際上是否作出了這種減讓。第二,如果成員方面臨外國競爭,并在國內市場上失去了一定市場份額,但卻不能在互惠基礎上進入外國市場,則會失去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其本國市場的動力。(注:關于免費搭車問題的進一步討論,請參見石靜遐:《中國發展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問題-結合GATS的若干分析》,《中國法學》1997年第5期。)免費搭車的考慮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延緩了基礎電訊服務的談判進程。后來談判組向服務貿易理事會提交了一份最終報告,同意在GATS框架內,對基礎電訊服務不適用立即的無條件的MFN原則。在一定條件下,成員方可以部分或全部豁免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MFN義務。如果成員方希望豁免在某個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MFN義務,則在基礎電訊服務協議生效之前,有一次這樣的機會。
(二)國內管制基礎電訊服務的法律與MFN義務一致性的問題
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特殊性使WTO成員方在適用該行業的MFN原則時,產生了一些特殊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國內有關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法律、法規是否與其承擔的GATS中的MFN義務相一致。
以美國為例,為實施美國在基礎電訊服務行業作出的承諾,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根據1934年通訊法第214條通過了“外國人參與美國電訊市場的原則和政策”。從總體上而言,該原則和政策為WTO成員方的電訊服務提供者進入美國市場規定了開放的標準,但同時也保留了限制某些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的權力。同時,為保護美國電訊服務市場不受反競爭行為的損害,該法令還規定了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美國市場后可能受到的不同管制措施。(注:CommentsoftheOfficeoftheUnitedStatesTradeRepresentativeintheMatterofRulesandPoliciesonForeignParticipationintheU.S.TelecommunicationsMarkets,IBDocketNo.97~142,p.3.)由此產生的問題是,FCC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進行并不相同的監管是否與美國承擔的GATS的MFN義務相一致。這涉及到在基礎電訊服務的領域對GATS第2條如何解釋的問題。在這一問題上,至今并不存在相關案件和有約束力的機構裁決。但是,應當考慮到的是,GATT產生的實踐可以為解釋GATS中的原則提供有用的思路。盡管貨物與服務之間存在差別,但對于GATT第1條MFN和其他類似規定的解釋仍然可以為基礎電訊服務貿易適用MFN原則提供參考。
GATT的一貫原則是希望通過消除貿易歧視的方式來增加國際貿易,促進世界經濟的健康發展。GATT試圖通過第1條的MFN原則,禁止基于貨物來源的歧視,來達到這一目標。因此,GATT規定MFN義務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來自所有成員方的出口商享有機會的平等性,阻止成員方基于供應商國籍不同而給予歧視性的待遇。(注:SeeClaireMooreDickerson,GATT1994:Fool‘sGoal?11St.John’sJ.LegalComment,259,268,1996.)GATS規定MFN的初衷,是將適用于貨物的MFN原則同樣適用于服務。促進經濟增長同樣也是GATS的目的,但根據其前言,GATS希望通過“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的條件下”,來達到擴展貿易的目的。盡管其目的在于促進對東道國市場的平等進入,但GATS規定的MFN原則不是競爭進入的擔保。因此,WTO成員方可以在不違反GATS的MFN義務的前提下限制競爭,只要這種限制沒有在外國公司間構成基于國籍的歧視。
事實上,GATS允許成員方通過談判對某些服務業豁免MFN義務,這本身就使成員方可能在這些服務業給予某些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更優惠的待遇。(注:SeeMaryE.Footer,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ofTradeinServicesFollowingCompletionoftheUruguayRound,29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453,455~456,1995.)在GATT中則不存在這樣的豁免。進一步而言,通過臨時豁免MFN義務,GATS規定的MFN原則暫時不會完全地實現。但無條件的MFN應該是GATS追求的最終目標。這一目標與GATS的逐步自由化原則是一致的。GATS附錄規定,對MFN原則的豁免需要符合三個條件。(注:首先,在期限上豁免不應當超過10年,并且這種豁免要受制于將來的貿易自由化談判;第二,服務貿易理事會(CTS)將在5年后審查所有的豁免,以確定享受豁免的條件是否依然存在;第三,在豁免期限終止時,成員方必須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這些措施是否已經被修改,從而符合一般的MFN原則。)這些條件表明GATS在調整服務貿易競爭條件方面的靈活性。在某些給予MFN待遇的條件尚未成熟的服務行業,暫時允許豁免,但同時又堅持要求豁免的成員方市場應當逐步達到更高標準的自由化,以便減少豁免。
需要注意的是,在促進世界貿易增長方面,GATT與GATS有著共同的目標,但二者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有所不同。GATT主要依靠的是非歧視方法,特別是第1條規定的MFN待遇;GATS則是通過增加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方式來達到經濟增長和擴展服務貿易的綜合目標。(注:RuthKu,AGATT—AnalogueApproachtoAnalyzingtheConsistencyoftheFCC‘sForeignParticipationOrderwithU.S.GATSMFNCommitments,GeorgeWashingto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ndEconomics,Vol.32,1999,p.144.)GATS第四部分明確承認,貿易自由化進程必須通過確保所有參與方權利和義務的綜合平衡來實現。因此,通過談判以逐步自由化的方式來實現開放的自由貿易的全球基礎電訊服務市場,是GATS確立的比較現實的目標。在這一目標下,GATS為其成員方提供了相當的靈活性,以便使其國內的基礎電訊服務監管計劃適用于該行業快速增長的競爭性的環境。在合適地考慮國內政策目標的前提下,成員方被授予管理在其境內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權力,允許成員方采取逐步的而不是立即的步驟去適合特定行業的MFN義務。FCC的實施框架從某種程度上說是符合GATS的這些目標和方法的,因而與GATS第2條MFN義務是一致的。這樣的考慮給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啟示,容后分析。
二、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與國民待遇
GATS區別于GATT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GATS將成員方承擔的義務分為一般義務和特殊承諾兩部分。MFN原則是成員方承擔的一般義務,而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則是成員方承擔的特定義務。從形式上而言,對于GATS的每一成員方來說,MFN的范圍是由一個所謂的反列清表(negativelist)來決定的-它適用于除列于成員清單以外的所有服務部門。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的覆蓋范圍則是由正列清表的方式來決定的-它只適用于列入每一成員承諾減讓表中的服務部門,而且現存措施須不排除在外。(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劉平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第132頁,第139頁。)
(一)市場準入
GATS以逐步實現國際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為目標,而市場準入原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前提。引入市場準入的承諾,反映了服務市場的競爭經常同時受到適用于國內和國外實體的措施的限制。市場準入承諾比MFN原則更進了一步。MFN原則要求如果一成員方允許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國境,它應當在非歧視性的基礎上進行。市場準入則要求成員方應當盡可能地允許外國的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市場。GATS第16條不要求成員方對外國服務提供者開放其服務市場,它僅僅規定只有當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對此作出確定性承諾時,它們才受這種義務的約束。
市場準入原則適用于服務時與貨物有所不同。根據GATT,市場準入原則鼓勵成員方將種種隱性、不易量化的非關稅壁壘變成關稅壁壘,在此基礎上要求通過談判全面縮減關稅。但當市場準入適用于服務業時,GATS不僅提供了通過貿易的市場準入,而且提供了通過投資進行的市場準入。(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劉平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第132頁,第139頁。)(注:GATS第1條規定了服務提供的四種方式,即跨境提供(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自然人存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其中商業存在方式涉及到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外資進入。)在基礎電訊服務行業,市場準入實際上是服務提供者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在全球基礎電訊服務談判中,市場準入一直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主要分歧點。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由于其在電訊技術和電訊服務方面有絕對的競爭優勢,因而對開放基礎電訊服務市場持非常積極的態度。但基礎電訊服務在發展中國家屬于新興的幼稚產業,因而發展中國家對此持謹慎態度,具體表現為對外資準入的限制。(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51頁。)在基礎電訊服務談判達成協議之前,成員方對于市場準入所作的承諾非常有限,但在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中作出承諾的成員方要承擔相應的市場準入義務。成員方可以批準完全的或部分的市場準入,但對市場準入的限制要在其承諾表中詳細地列明。每一成員方的承諾表包括四個部分:行業和分行業的列表、對上述列表的市場準入的限制、對每一行業的國民待遇的限制以及在每一行業上的額外承諾。這些承諾表構成GATS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的承諾在承諾表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后立即開始實施,任何限制也同時實施。一旦成員方在其承諾表中作出了承諾,除非該承諾對任何成員方都沒有利益而其撤回對任何成員方都沒有損害,才可以根據GATS第11條撤回這種承諾,修正其承諾表。如果有成員方因此受到損害,則受損害方可以要求撤回承諾的一方與其進行磋商,這有可能導致出現賠償問題。(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礎電訊服務協議中,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是基于服務提供的四種方式來進行的。許多成員方沒有列舉有關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費以及自然人存在的限制,通過這些方式提供基礎電訊服務一般是不受約束的。在投資方面,大多數承諾表允許以商業存在方式提供基礎電訊服務,外國服務提供者因此有權通過取得或新建的方式擁有全部或部分的外資電訊公司。在協議中,47個國家承諾在分階段的基礎上允許外資對電訊服務和設施享受100%的所有權或控股,允許語音電話服務進行競爭,允許兩個或更多的服務提供者進入本國市場。但是,不少成員方通過限制外資比例的方式對通過商業存在提供電訊服務進行了限制,10個國家不允許外資控制其基礎電訊服務行業。
WTO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是基礎電訊服務領域有關市場準入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協議。它體現了成員方在取消基礎電訊服務壟斷、放寬對外國產權限制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就經濟發達國家而言,一般傾向于在2000年前開放多數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美國1996年電訊法宣布停止執行原規定的限制條例,使美國電訊市場更加開放。歐盟也從1998年1月1日起開放歐盟基礎電話業務市場。(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253頁。)但同時應注意的是,各國在基礎電訊市場準入方面的例外也表明,在全球范圍內實施完全的基礎電訊服務競爭并不能一蹴而就。
(二)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是指一成員方對來自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在法律、規章和管理等方面給予的待遇不低于該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國民待遇原則與MFN原則一樣,都建立在國際經濟關系的非歧視基礎上,在許多方面可以看作是對MFN原則的補充。
在GATS框架下,成員方須逐個談判國民待遇的承諾并將其列入承諾表中,才會受到該原則的約束。如果由于消費者愿意選擇國內提供者的服務而使外國提供者面臨潛在的不利影響,成員方對此不負責任。(注:參見王貴國:《從服務貿易總協定看經濟一體化的法律滲透》,載陳安主編:《中國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頁。)就服務提供的四種方式而言,對國民待遇的限制也表現在通過商業存在提供的服務。例如,日本要求,通過商業存在方式提供基礎電訊服務時,公共電訊經營者(publictelecommunicationoperators,PTOs)中具有本國國籍的成員應當占有相當的數量。(注:See,e.g.,WTOSecretariat,Japan,ScheduleofCommitments,Supp.2,at2.)
在基礎電訊服務行業適用國民待遇遇到的最重要同時也是最困難的問題是對東道國公共電訊網絡的接入(access)問題。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許多國家不愿對基礎電訊服務作出承諾。到1994年4月,基礎電訊服務是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仍未得到解決的服務行業之一。其原因在于,不論作為服務業本身還是作為其他服務業的支柱,基礎電訊服務都有一些獨特的方面,特別是涉及到對東道國公共電訊網絡的接入問題。由于信息傳遞本身的特性及要求,電訊服務提供者必須建造通訊網絡或獲得進入現存通訊網絡的許可。在電訊業,對新進入者而言,網絡的建造會遇到非常復雜的問題,因其屬于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因此,如果不能接入東道國已有的電訊網絡設施,外國提供者便很難提供電訊服務。這種接入所遇到的最大障礙是許多國家的電訊基礎設施由政府所有并經營。有人提出,應當有一些以競爭為基礎的(competitive—based)的規則來調整這些新進入者和占主導地位的服務提供者之間的關系。(注:TaunyaL.McLarty:“LiberalizedTelecommunicationsTradeintheWTO:ImplicationsforUniversalServicePolicy”,FederalCommunicationLawJournal,December1998,p.44,pp.48~49,p.6,pp.32~33,pp.54~56.)
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就意味著外國服務提供者與東道國的國內服務提供者有同樣的機會進入公眾網絡,不管該提供者是公有的還是私有的以及來自哪個國家。但是,在許多國家,基礎電訊服務的提供多由國有企業或國家直接進行壟斷。當政府既是市場的管制者又是市場的參與者時,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困難就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從理論上講,政府應當對包括自己在內的所有市場參與者平等地適用國內立法、規章、稅收、標準等。例如,如果政府向別的服務提供者征稅,它自己也應當納稅,但實際上這樣做是非常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同時,政府通過作為基礎電訊服務的監管者,對服務市場又施加了非常重要的影響。電訊服務行業的這些問題促使GATS的許多成員方在其承諾中又加進了不少國民待遇的例外規定。
至今為止,在GATS框架下進行的大多數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承諾仍主要是維持現狀的性質(standstill)。也就是說,成員方現存的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限制,如果有的話,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可以保留,但是成員方承諾將來的限制不比在談判時所列部門中現行的措施更加嚴格。(注:參見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從關貿總協定到世界貿易組織》,劉平等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頁,第132頁,第139頁。)在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締結之后,人們認為在已經作出承諾的服務業中,對基礎電訊服務的承諾是最強有力的,WTO成員方試圖保證和促進真正的電訊服務貿易自由化。從1998年起,世界上三大電訊市場-歐盟、日本和美國的市場基本開放。但在基礎電訊服務方面,仍有許多艱苦的工作需要進行,特別是解決政府擁有的電訊企業在其國內市場的壟斷問題。(注:基礎電訊談判組(NGBT)根據美國1996年的電訊法提出了在世界基礎電訊服務市場開展競爭的原則,主要反映在參考文件(referencepaper)中,其中涉及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反對通過壟斷方式限制競爭或導致反競爭的結果等。該參考文件的問題需要成員方的額外承諾,一些成員方已經承擔了這種額外承諾的義務,將其規定在承諾表的附件中。)進一步的市場開放將在2000年新一輪的GATS談判中繼續進行。
三、中國發展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法律思考
(一)中國電訊服務的發展及開放的現狀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的電訊服務一直由郵電部獨家壟斷經營,中國電信經營著至少90%的蜂窩和固定線路網絡。1994年中國聯通成立之后,打破了這種壟斷局面。1998年5月,中國電信無線尋呼股份制改造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這是標志著中國電訊產業從產權機制上打破壟斷的又一重大舉措。隨著國內電訊市場壟斷的消除,電訊業將成為中國發展國民經濟的主動力。但從總體上而言,中國電訊服務市場的競爭是遠遠不夠的。
對于國際電訊服務業務(包括增值電訊服務和基礎電訊服務),中國大陸尚未開放。也就是說,未經國務院批準,除郵電部外的任何單位均不得經營國際電訊服務業務。中國境內的公用通訊網、專業通訊網的有線、無線通訊業務,一律不允許境外各類團體、企業、個人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商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經營或參與經營,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商參股經營。例如,中國聯通采取“中中外”方式在1997年底籌集了14億美元,用于建設23個GSM網絡。但政府禁止聯通所采用的“中中外”投資模式,以防止外商通過“中中外”方式參與中國大陸的電訊服務市場的競爭。(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頁。)
中國是世界上GSM電話最大的市場,蜂窩電話市場也存在巨大潛力。這一市場早已吸引了海外投資者的注意,他們將中國看作是極具潛力的投資場所。雖然中國沒有在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上簽字,但卻是GATS的簽字國。并且,中國已經在1998年對國際社會鄭重承諾:在適當的時機,中國將會向世界開放電訊服務市場。(注:參見楊圣明主編:《服務貿易:中國與世界》,民主與建設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頁。)由此可見,如何發展中國的電訊服務貿易,逐步開放電訊服務市場,已經成為中國電訊業發展進程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
(二)爭取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
通過GATS所倡導的非歧視、逐步自由化等政策,創造基礎電訊服務平等競爭環境固然有益,但在實際操作中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還是有明顯區別的。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是那些在該領域有較大優勢的發達國家所極力推行的,WTO將為其電訊企業提供實現全球服務的廣泛機會。(注:DeltevF.Vagts,BenC.Fisher,“BookReview:ElectronicHighwaysforWorldTrade:IssuesinTelecommunicationandDataServices”,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April,1991,pp.395~396.)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不是基礎電訊服務貿易增長的明顯受益者。但不容忽視的是,新的貿易機會將為中國提供“獲得對其發展有重要作用的服務的更為廣泛的選擇”,并有可能從新市場的開放中得到免費搭車的好處。中國應盡量采取積極的參與態度,避免成為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發展的消極旁觀者。
必須看到的是,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對中國形成了很大的壓力。從某種程度上而言,中國可能需要付出高額的機制轉換成本,本對電訊服務業的壟斷進行結構性調整以利于開展競爭。至于中國對基礎電訊服務貿易的參與,正如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明確宣示的,應將服務貿易的發展作為一種促進所有貿易伙伴經濟增長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手段。考慮到某些發達國家享有的優勢以及跨國公司的優勢地位,不使富者更富和窮者更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GATS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以及優惠的待遇。這種特殊待遇的主要組成部分除了一些明顯需要的系統建設所需的財政資助外,在開發數據、系統分析、貿易政策評審機制、人才培訓和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等方面的技術協助也是很必要的。
GATS第19條規定:“自由化的過程應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以及每個成員的整體和個別服務部門的發展水平給予應有的尊重。應給予個別發展中國家成員適當的靈活性,開放較少的部門,開放較少類型的交易,根據它們的發展狀況,逐步擴大市場準入,并且當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其市場時,對該準入附加條件以實現第四條所述的目標。”在不危及國家安全和不妨礙民族電訊服務產業發展的前提下,中國應有選擇、有步驟地開放部分基礎電訊服務業務。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在對電訊服務業作出關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特別承諾時,可以享有上述一些特殊待遇,可以有較大余地去限制自己出價的部門范圍。當然,不管這種優惠有多大吸收力,基礎電訊服務市場的開放還是可能會對中國及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作為市場準入的交換條件,中國可以堅持對進口技術和在中國境內搜集信息的利用以及在關鍵領域培訓和雇傭中國人員等方面作出一些限制。
(二)利用例外條款維護中國利益
這里的例外包括MFN原則的例外、GATS的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國際收支平衡例外以及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的特殊例外等。在MFN原則的例外方面,關于基礎電訊服務的協議允許成員方采取對基礎電訊服務的MFN豁免。(注:但有關成員國應就這些例外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規定一個豁免終止的日期。該時間不應超過10年,每5年需要由服務貿易理事會審查一次。這些豁免的問題將來需要繼續談判。)例如,美國對單向衛星傳輸電視服務進行了MFN原則豁免。發展中國家中的阿根廷、安提瓜和巴布爾達、孟加拉共和國、巴西、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土耳其等也在其承諾表中列舉了MFN豁免條款。中國可以根據基礎電訊服務行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在符合GATS第2條MFN原則豁免的前提下,將與有關國家談判達成的例外規定在承諾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