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04 0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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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
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倍矣捎谘邪l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一,目標分期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從提升能力和增強動力兩個方面設計稅收政策,既要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也要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稅收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應遵循近期目標和遠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近期目標是解決動力不足的問題,遠期目標則是著重培育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第二,對象分類原則。技術創新的主體是企業,而企業又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因此,應本著有助于解決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困難的原則,分析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面臨的不同問題,分別制定對應的稅收政策。但這并不搞新的“特惠制”,大型企業具有較為雄厚的技術創新基礎,稅收政策主要解決其技術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而中小企業則面臨著一系列進行技術創新的制約因素,這正是稅收政策的著力點。
第三,過程分段原則。根據前文關于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的分析,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包括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生產的完整鏈條,稅收政策應尊重技術創新規律,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鏈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分別給予支持。
第四,措施分層原則。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并非中央政府的獨有職責,地方政府結合區域實際情況相機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特別重要的。因此,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應包括中央的統一政策和地方的相機政策兩個組成部分。中央出臺全國統一使用的科技稅收政策,應注意政策的整體效率;在被賦予地方稅種上的一定減免權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合理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在上述四個原則的指導下,目前的重點是在全面梳理剖析現行科技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特點和需求,相應調整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構建完善的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具體的政策目標應包括:一是激發企業技術創新動力,解決技術創新的現實困難,并提供現實的增加預期收益、減少預期成本的機會;二是培育技術創新能力,著力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政策環境,為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三是對創新型人才的稅收優惠,激發創新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既能解決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又是培育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
2 具體政策建議
(1)調整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糾正企業間的不平等待遇。可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擴展到標準較低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使普通的中小科技企業也能享受優惠;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適當擴展到除“軟件產業、集成電路產業”以外的其他新興產業;可將對國內亟需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短缺技術和創新項目給予15%的優惠稅率由特定地區轉為全國的普惠。
(2)強化稅收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環節的激勵,確立研發稅制的核心地位。可以考慮:一是取消對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限定在企業r&d支出比上年增長達到10%的規定,可以采用支出增量(當年支出與過去2年支出平均值的差值)法計算稅前扣除額,并限定享受優惠的最低r&d支出額;二是允許高新技術企業從銷售收入中提取3%-5%的風險準備金,準予從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當企業發生重大的研究與開發失敗和投資失敗時,允許用風險準備金彌補;三是可以通過進一步擴大費用稅前扣除的適用范圍、加速折舊所有單位研究開發用固定資產、縮短所有研發設備的折舊期限等措施,進一步減少企業研發投入的成本。
(3)創新稅收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在鼓勵科技成果的轉化方面,對進行成果轉化的企業,稅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對轉讓科研成果的企業進行所得稅的減免優惠,而對購買科研成果的企業,允許其將用來購買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支出進行當年稅前列支。如該企業用成果轉讓所得繼續投資于自主創新項目的,應給予再投資抵免,作為鼓勵企業再自主創新的優惠政策。此外,可考慮對企業購入的知識產權,縮短攤銷年限;而對于購人的進行技術創新的先進設備,不管是否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管是否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均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在加速折舊的審批程序上,應該盡量簡化,縮短審批時間周期,改變逐級審批過程,采用兩級或其他方式,以利于企業運用優惠政策。盡可能規定并適時更新詳細的加速折舊設備清單,減少一事一批,減少逐級上報帶來的人為操作及手續繁瑣等問題。
(4)制定企業技術創新產業化生產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一方面,對于企業購入進行技術成果產業化生產的先進設備的稅收優惠,現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下一步可考慮擴大增值稅關于設備的抵扣范圍和增加對中小科技企業購買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另一方面,對于企業生產出技術產品進行銷售的稅收優惠,如對其當年的廣告支出實行全額稅前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對技術創新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增強其競爭力;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經過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后形成創新性產品的企業,稅務機關退還其進口環節已繳納稅款等。
此外,要通過完善個人所得稅加強對科技人力資本的稅收激勵。建議提高技術創新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生活費用扣除標準;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發活動取得的各種獎金、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減征30%;鼓勵科研人員持股,對科技人員因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息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等,鼓勵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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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稅收政策執行工作和稅收征管審計工作的重要意義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并按年、按季、按月征收,均勻入庫,稅收面向多稅種、多層次、全方位的課稅制度。首先能從多方面籌集財政收入,保證財政收入的穩定,滿足日常的財政支出。其次,稅收也是國家跳動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此外,稅收還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因此,加強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力度,嚴格把關稅收征管審計工作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政治意義。
二、努力熟悉稅法種類及關于地方稅收政策的優惠制度
稅收按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按照征稅對象可以分為流轉稅類、所得稅類、財產稅類、資源稅類和行為稅類;按照計稅依據可以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復合稅;按照稅收的征收權限和收入支配權限進行分類,可以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等。
對國家稅收政策的優惠制度的不熟悉或者誤解,甚至可能導致稅源流失的現象。稅源的流失是政府財政收入不規范的誘因,同時會影響到社會的勞動就業機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也會受到不利影響,稅收收入的分配也會產生一定的偏差,而國家整體經濟的信息也會被蒙蔽,做為宏觀調控的一只手,國家的干預反而會增加政府與納稅人的矛盾。比如,減免稅是國家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的鼓勵和照顧的相關特殊性的規定。制定此項規定一方面是為了照顧地方納稅人的特殊困難或者鼓勵新興產業的發展等。主要包括減稅和免稅、稅收起征點以及免征額等相關政策。地方稅務局在進行稅收征管和審計工作中,更要熟悉國家稅法關于地方稅收政策的優惠制度,以防發生多征、誤征,進而引起地方稅務局與納稅人之間的糾紛,阻礙稅收政策的執行以及征管審計工作的開展。
三、加強稅收政策執行和征管審計工作的措施
(一)稅務部門要研究和制定稅收征收和征管審計工作的各項制度
要認真研究并制定稅源管理體系、稅收管理員制度、崗位責任制以及審計工作中的相關制度、審計人員的管理體系等相關制度,從制度上管人、管事,堵塞工作漏洞。
(二)要不斷提高稅收工作人員以及審計人員的職業技能
面對地方稅收工作的復雜性及其重要性,一定水平的職業技能是保證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及其征管審計工作開展的有利保證。僅僅要求工作人員業務處理水平是不夠的,稅收征管工作對管理人員的知識更新能力有更高的要求。管理人員在進行地方稅務政策執行和征管審計工作中,除了嚴格按要求按政策制度開展工作外,要重視國家稅收政策的更新,不斷強化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職業技能,以適應國家最新的稅收征管工作。比如,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和審計工作者,不斷更新職業技能,管理當局也要適應國家相關制度是開展稅收政策執行和征管審計工作的基礎。同時也是完善稅收執行政策和征管審計工作制度的一部分。
(三)不斷完善稅收征收和征管審計工作的各項制度
要在堅持稅收征管工作和審計工作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依據我國稅收相關法律制度,借鑒參考國外發達國家稅收管理工作的先見之舉,總結工作中的歷史經驗,發現歷來工作中的難題甚至不合實際之處,通過向地方政府部門或者上級部門反應并討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修改并完善稅收執行政策和征管審計制度體系,不斷提高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力度和征管審計工作效率。比如我國的地方稅收政策的執行以及征管審計工作的開展,給人一種常規不變居于制度的印象,這就需要我們創新手段,在理論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高稅源精細化管理,加強稅收政策執行的快捷性,完善征管審計工作的高效率。
(四)注重細節
從大的方面,不僅從整體制度或者政策法律法規的角度出發,加強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和征管審計工作,而且從稅收征管人員和征管審計人員的崗位職責,職業技能等方面不斷完善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和征管審計工作。具體的,除了加強工作人員的管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還要從具體的征管工作中認真思考和分析當前地方稅收政策和征管審計工作中的不足,如,具體的業務流程是否滿足管控的需求,與地方稅務局相關部門的工作是否協調,信息是否融合,稅收發票的開辦是否合理或者對不法分子有可成之機等,從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和針管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不同角度,嚴格制約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四、結束語
審計人員對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進程及其效率有著監管和報告的作用,對地方稅收政策的執行,不管是從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工作入手,還是從審計人員審查監督入手,都對加強地方稅收政策執行和征管審計工作肩負著重大的責任。
0.引言
稅收政策是政府調控市場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時也是企業經營的重要外部環境之一,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方向和效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稅收政策的影響,稅收政策的調整和完善對產業升級和經濟增長有著深遠的影響。近幾年來,我國所進行的一系列稅收政策的調整和改革,從整體上為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我國企業競爭力和促進產業技術升級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的同時,也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產生的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研究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的影響有其重要性。
本文分為兩部分內容,先通過理論分析稅收政策實現過程,結合現有關于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影響的研究,構建稅收政策變化及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的產生影響的一般框架模型。其以寧波市建筑業為例,結合行業特點和發展現狀,分析并探討稅收政策變化對寧波市建筑企業經營活動和效益的影響。
1.稅收政策變化影響企業經營和效益的理論分析
1.1稅收政策的傳導機制分析
稅收政策傳導機制是稅收政策工具變量經由某種媒介體的傳導轉變為政策目標變量的實現過程。在稅收政策發揮作用的過程中,各政策要素通過媒介體相互作用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1]而這一有機整體的良性運作不僅影響著稅收政策的有效性,還會影響政策所作用市場的發展以及其環境中企業的經營活動方向和效益。按照媒介體的不同,可以將稅收政策的傳導機制分為:以稅收負擔為媒介體的傳導機制和以稅收歸宿為媒介體的傳導機制,具體作用過程見下表1,2。
表1 以稅收負擔為媒介體的稅收政策傳導機制
表2 以稅收歸宿為媒介體的稅收政策傳導機制
從上表可見,稅收負擔的傳導作用與稅收政策對象的負擔能力相關,只有當兩者相適應時,傳導機制的作用才是有效的。而稅收歸宿只有在稅負易轉嫁的流轉稅為主體的稅收中才起傳導性作用,并存在不同時期的變動特點,只有適應稅收歸宿的時期性特點才能產生正向傳導作用。同時還可以發現,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細胞,不管是稅收政策目標的直接對象,還是稅收政策傳導作用的間接對象,在這一有機聯系的整體中,企業的經營活動和效益會受到影響。
1.2稅收政策變化影響的行業差異性分析
盡管近年來我國一系列的稅收政策調整和改革,從整體上為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和促進產業升級有著積極推動作用。但由于各行業生產和投資結構的特殊性,這些稅收政策變化對于不同行業有著不同影響力度和方向。以增值稅改革為例,2009年1月1日,國務院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來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抵御風險能力。但增值稅轉型對各個行業的影響不盡相同。對于設備、工具類固定資產投資額較大的機械制造、石油化工、建材、鋼鐵等主要制造行業,由于增值稅改革為促進企業自我投資的積累意圖,增值稅進項稅抵扣額增加,企業實際增值稅率下降。[2]而科技型企業固定資產設備折舊率高,增值稅改革的成本一次列支有助于提升科技企業的投資意愿,降低企業成本支出,提升企業業績回報。[3]但對于如大型煤炭企業等資源性開采行業,由于其增值額比重高,實際稅率高于其他行業,其增值稅價格轉移又受到市場制約,因此改革對此類行業卻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
1.3稅收政策影響企業經營和效益的框架構建
從上可見,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存在影響,但具體政策內容對企業的影響與企業所在行業特性和整個經濟大環境形式有著密切關系。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的影響,將引起企業經營活動方向的變化,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影響政策目標的有效性,進而引起稅收政策的調整和改革,形成一個循環的有機聯系整體,因此,可以建立以下稅收政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影響的分析框架(如下圖1):
圖1 稅收政策影響企業經營和效益的框架
運用上面建立的分析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經營和效益產生影響的分析框架,下面將以寧波市建筑業為例,分析稅收政策變化對其企業的影響,發現問題并給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2.稅收政策變化對寧波市建筑業企業影響的案例研究
2.1建筑業的行業特點和涉稅情況
一、研究背景及理論基礎
(一)研究背景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就業形勢正在不斷僵化,國內勞動力供需矛盾逐漸突出。如今,怎樣擴大國內就業、緩解我國國民就業壓力已成為國內一大時事熱點話題。討論當前我國勞動力受稅收因素的影響層面,對于有效解決就業難題、降低屢降不下的失業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截至目前,國內學者關于稅收及就業的關系的分析,大多以稅收政策、稅收優惠及就業和時展的關系為研究出發點。
(二)理論基礎
總體來說,若考慮稅收對就業的影響,多從以下兩個方面:一、稅收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二、稅收對勞動需求的影響。此次本文主要從前者的角度來看,包括稅收影響勞動總供給量及稅收影響勞動供給結構。其中稅收影響勞動總供給量主要體現在控制人口數量和影響人們行為這兩方面,而稅收影響勞動供給結構,也體現在提高勞動力素質及為失業者提供資助這兩個方面。
對此,有一個西方經濟學中的理論曾討論稅收對勞動供給的影響:若假定個人福利總量由收入和閑暇兩要素構成,而收入和閑暇這兩個要素是定義在時間因素變量范圍內的,則將個人的時間用于閑暇或用于掙得收入都將為個人帶來福利的增長,但每個人可以用來支配的時間是既定的,因此將時間用于任何一個因素都將以失去將時間用于另一因素的潛在收益。
除此以外,國內也有一種有關于稅收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的理論,該理論談到:稅收的收入效應指的是對人們征稅后減少了人們理應的收入額度,促使其為獲得理想中的總效益而放棄閑暇、選擇工作的效應;而替代效應是指當征稅后人們收入下降,閑暇的相對價格上升,促使人們選擇相對價格更高的閑暇的效應。因此,如果某一時間內征稅的收入效應>替代效應,則改時間內征稅對勞動供給起到了激勵作用,即人們會主動增加工作、增加勞動;但若收入效應
二、我國目前稅收及就業現狀分析
(一)我國目前稅收現狀分析
由表1(注:表1數據來源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及中經網統計數據庫)可以看出,我國近幾年國內生產總值稅負率及廣義貨幣中用于稅收的比率都在不斷上升,說明近幾年稅負率一直在上升。
(二)我國目前就業現狀分析
當今世界經濟仍處在后金融危機時代,盡管我國在危機浪潮中努力維持經濟高速增長,但在國內,長期的勞動供需之間的矛盾仍在日益加深,人口增長使得勞動人口處于不斷上升趨勢,勞動力供給量過大,且長期持續快速增長。根據某官方統計顯示,在未來的幾年內,中國的城鎮人口仍將每年以100萬的新增勞動力速度持續增長中,若考慮歷年轉下的140萬下崗失業人員,則代表著每年有高達240萬的總勞動力需要安排就業,若再考慮加上農村轉移到城市的100多萬勞動力,則這一數字又加至400萬人。
表2數據顯示,我國城鎮人口失業率基本維持在4.1~4.3%左右,這里不妨考慮一些官方數據與實際數據之間的差距,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及社會發展研究部副部長林家彬曾對此公開表示,其實在國內目前有高達2億的人口處于失業或隱性失業的狀態,我國城鎮人口失業率實際上遠遠高于官方登記的4.2%,背后真實的數字可能在10%左右??上攵袊鐣壳熬蜆I問題的嚴峻程度。
三、我國現實的稅收與勞動供給關系
針對目前日益困難復雜的就業形勢,我國政府一直在相關的稅收政策上不斷創新,以期利用宏觀財政工具拉動國內就業。特別自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政府一方面從宏觀角度繼續實施向上的財政政策,以刺激經濟增長、拉動國內就業;另一方面,從微觀層面上也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以促進就業與再就業。通過國家巨額的財政投入及眾多的稅收優惠政策,短期內的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保證了我國目前就業形勢的基本穩定。然而,在這一過程中依然暴露出很多的問題急需解決:
(一)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涵蓋稅種較少,力度不夠
目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中有關于拉動就業的政策主要惠及在某些地方稅種里,如:營業稅、所得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等,而對于我國的主體稅種――增值稅,其相關的優惠政策很少。這不僅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稅收拉動就業的相關政策效應,也違背了當初設立政策的初衷,此外,通過減免某些地方稅來拉動整體國內就業情況,這就相當于將國家財政的壓力轉嫁到地方財政上,這大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適得其反。
(二)設定稅收優惠政策的時間跨度短
舉例來說,自2003年1月1日開始,有一系列諸如《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等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出臺,但設定的截止期限大概為2005年12月31日,從此處可以看到國家在某階段的確考慮到促進就業與再就業的急切需要,但也反映出國內稅后優惠政策的期限過短,沒有放眼于長遠目標,缺乏長期穩定性,因此對于時間跨度這款仍然需要逐步補充完善。
(三)目前相關稅收政策執行力較低
當前國內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以臨時通知或補充規定的形式出臺,對于某些處理個案問題的優惠政策也沒有形成完善、有秩序的法律規定,因此,國內相關稅收政策隨意性太大,致使目前不少的優惠政策被錯用濫用,實現不了本該有的政策效果。
四、提升我國稅收政策促進就業價值的現實策略
綜上所述,為了緩解復雜困難的就業形勢,我國政府從宏觀和微觀上都采取了各類措施,但要么就是收效甚微,要么就是無法完全根除問題病根。由此,我們應該在優化稅收政策及其他可實施性的實際操作中入手,以真正降低我國的失業率,提升國民幸福感。
(一)鼓勵中小企業壯大以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減緩就業壓力
近些年來,在國內伴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整體的就業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我國國有企業、集體和鄉鎮企業的就業崗位減少,而同比之下,私人企業、股份及外資企業就業崗位迅速增加。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了國內75%以上的城鎮就業崗位,這在新增就業機會中占據了80%的極大比例,是我國解決就業的一大主力軍。因此,政府應當調整稅收政策方向,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例如降低我國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率,采用加速企業折舊、放寬企業費用列標等其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投資補貼以及針對中小企業貸款貼息予以免稅等。
(二)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加快國內產業結構調整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提高,我國第三產業所吸納勞動力也越來越多,從大勢來看,第一產業向第三產業轉移必將成為今后的一大就業趨勢。目前在發達國家,大多情況下,第三產業的勞動力人數高達勞動力就業總量的70%,而在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狀況則遠低于發達國家。由此,大力發展我國第三產業是解決國內就業問題的主要途徑。
(三)協調地區間不平衡發展,提倡勞動力轉移至我國中西部地區
當前,我國中西部地區經濟基礎較為薄弱、發展相對緩慢,由此導致諸多矛盾:例如高級管理人員、IT技術人才外流等,這些現實狀況非常不利于我國中西部地區經濟的長期發展,同時也給國內東部地區的大就業形態造成側面壓力。因此,政府應該考慮地區間不平衡發展現狀,給予落后地區的相關部門和企業投資抵免等更多的優惠政策,擴大企業再生產,提升企業的創新優化能力,鼓勵中西部相關企業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對于自愿到西部創業的有關企業和個人,給予更多的稅收政策支持,以快速促進勞動力轉移至中西部地區。
(四)發展外向型經濟,加快當前出口退稅政策改革
首先,應立足國內嚴峻實情,適度調高對外依賴度較高并且劃分在就業密集型類別的相關企業的退稅率,例如玩具出口、紡織等相關行業,增加該類行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通過此類措施支持國內出口型企業的生產,以進一步改善我國當前就業現狀。
(五)減輕勞動力供給并擴大勞動力需求,增強其就業能力
勞動力的供給量不僅取決于勞動力的人口數量,還取決于勞動力的參與率,因此一方面要控制人口數量,另一方面要降低勞動力的供給,進而實現降低總人口中勞動力數量的目標。相應可供考慮的稅收政策有:鼓勵個人及企業增加教育投資,并落實基礎教育、發展高等教育等。家庭的教育投資考慮在個人所得稅中列支扣除,而企業的教育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參考文獻
一、稅收政策對我國自主創新的意義
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情況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強弱對于自身發展是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的,而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引導作用是不容小覷的。雖然從宏觀的經濟政策來看,稅收政策能夠提高企業的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給予企業更多的資金支持,使企業為國家產出更多的優質產品。但當政策真正投入到企業生產中的時候,我們不難發現,現行的稅收政策對于企業自主創新發展依然存在局限性,并不能將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完全發揮出來。一方面,要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稅收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新的影響。自主創新重在“創新”,這就需要國家針對不斷優化的企業內部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及時發現其中的問題,盡快提出相應的解決辦法,從而使稅收政策的積極作用全部呈現在自主創新的過程中。另一方面,要不斷更新企業自身的自主創新理論,雖然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自從主創新的進程,但更多地需要企業對自身今后的發展規劃以及目標,深入剖析自身的需求,再選擇合適的稅收政策,相輔相成,從而促進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我國在自主創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我國缺少針對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來看,與企業自主創新相關的條例十分的分散,甚至有一部分是夾帶在其他政策當中,并沒有明確的針對性。而且從不同的角度來看,政策的覆蓋范圍不同,缺少規范性卻又存在差異性,很容易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扭曲企業的規劃和目標,從而使本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的投入成本增加。也正是因為這些相關的政策覆蓋范圍過為寬泛,缺少了完整性和綜合性,從而使很多企業完全不了解或者不關注這些稅收政策;甚至有一些法規條例是專門針對生產鏈中的某一個步驟或環節,很難使企業將這些政策重視起來。2.自主創新前期缺乏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我國雖然對自主創新的關注不斷提高,但是在創新開展前期依然存在著兩個問題:一方面,我國政府在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面,更多地關注后期的優惠調整,比如在使用一些已經具有專利性質的科研成果或者是科學技術方面,國家有較大的優惠政策進行扶持,但是對一些耗時較長、成本較高且風險較大的創新技術,尤其在開發前期,幾乎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例如各項準備金及創新前期的投資,都有自主創新企業自行承擔。另一方面,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取渠道限制的影響,企業在購買技術設備時遇到阻礙,同時稅收負擔居高不下,既要投入大量資金成本,又要承擔高額稅負,這就會導致在創新生產的后期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既無法呈現出最終的創新結果,又會浪費更多的社會資源。3.鮮少有與研究人才相關的稅收激勵政策??茖W技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無法估量的,但是科學技術卻是由人才進行不斷的創新和優化的,每一項科研創新都離不開優質人才的努力和投入。在當前的經濟市場中,能夠很大程度激勵人才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少之又少,政府可能將更多的目光放在了企業的后期發展而忽視了人力資本的重要性。很久以來,我們對于科學技術人才并沒有給予過多的關注,尤其是在前期的準備和投資方面,近乎于忽視,而且在優惠稅率和起征點的制定方面變得更加嚴格。過高的約束不僅使科技人才的工作積極性降低,還會使一些新興技術人才對創新工作退避三舍。多層的消極因素就使我國科技創新的技術型人才大量缺失,企業的自主創新目標難以達成。同時,新興力量的數量不增反減,缺少了人才之間的良性競爭,就會導致人才創新的積極性降低,從而使創新工作難以穩定進行。4.稅收政策與企業創新發展情況不相適應。從宏觀的角度來看,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的積極影響與理論上的預期是相差無幾的,但當我們真正深入了解到企業的實際發展狀況與稅收優惠政策的實際作用時卻會發現,企業并沒有完全像我們預期的那樣達到理論上的優惠效果。這就意味著,我國在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時并沒有將所有的企業發展狀況都考慮到,同時也由于一些因素的限制導致優惠政策無法滿足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各項需求。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不對等是出現問題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是由政府著手制定的,而政府無法顧及到所有的企業,所以政策在細節上對一些企業的影響是極小的甚至是消極的;另一方面,由于優惠政策設計得不夠全面,某些難以為繼的企業就會選擇一些投機取巧的方式來逃避稅負,從而使財政資金出現問題。
三、針對自主創新過程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措施
企業要堅持成本效益的基本原則
企業相關高層管理人員以及財務工作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方案選擇的時候,必須要貫徹落實企業成本效益的重要原則,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夠保證實現自身的稅收籌劃目標。企業的納稅人在落實稅收籌劃方案的過程中能夠獲取一部分稅收的收益,這就一定會為該方案實施所付出相關的稅收籌劃的成本。當企業所付出的稅收籌劃成本比自身所取得收益小的時候,這一個籌劃的方案就是合理的。所以,企業所實施的任何一項籌劃方案,必須要對方案里面所包含的成本進行充分考慮,在保證了這一項稅收籌劃成本比所獲得收益小的時候,這一項稅收籌劃方案才是能夠接受并且合理可行的。企業自身所選擇稅收的籌劃方案必須要在企業稅收負擔比較小的基礎之上,企業取得最大整體利益的一個方案。
企業提升自身稅收籌劃人員的綜合素質
一、稅收政策影響居民消費的理論分析
要分析稅收政策對居民消費的影響,需要從消費函數理論入手。著名的消費函數理論有兩個,一個是凱恩斯的消費函數,公式為C=cYD,其中,C為消費,c為邊際消費傾向,YD為即期私人可支配收入;另一個是弗里德曼的消費函數,公式為C=cYP,其中,c為長期平均邊際消費傾向,YP為長期平均收入即持久收入。從這兩個公式中可以看出,消費總量主要受邊際消費傾向c、即期可支配收入YD和持久收入YP的影響。稅收政策可以通過改變邊際消費傾向、即期可支配收入和持久收入等因素對消費總量構成影響。
1.稅收政策對邊際消費傾向的影響
(1)稅收政策可以改變收入分配狀況。眾所周知,對于人均收入水平一定的國家而言,收入分配越平均,社會的邊際消費傾向越高,而稅收政策可以改變收入分配狀況。稅收政策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改變由初次分配形成的不同收入、不同地區、不同身份人群的收入狀況,從而改變整個社會的收入分配形態,進而改變社會邊際消費傾向。(2)稅收政策可以改變未來不確定性。如果稅收制度可以籌措充足的社會保障資金,從而形成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私人就會因未來不確定性的降低而減少預防性儲蓄,從而提高邊際消費傾向。
2.稅收政策對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的影響
居民即期可支配收入YD=Y+TR-TA,其中,Y為收入,TR為轉移支付,TA為稅收。從公式中可以看出,轉移支付TR和稅收額TA兩個因素對居民可支配收入起著關鍵性作用,而稅收政策對這兩個因素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1)稅收政策對轉移支付TR的影響。轉移支付是政府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來源主要是稅收收入。因此,轉移支付的規模除受政府財政支出政策的影響外,稅收收入的多寡也是制約轉移支付數量的重要因素。
(2)稅收政策對稅收額TA的影響。稅收政策對稅收額TA的影響體現在宏觀稅負水平的高低上。若宏觀稅負水平較高,則最終產出中屬于政府的份額將增加,私人可支配收入就會相應減少。
3.稅收政策對居民持久收入的影響
居民持久收入主要取決于收入的穩定程度,而影響收入穩定程度的因素眾多,如經濟的波動、國家的工業化程度、就業的穩定性等社會性原因及個人素質等個人原因,其中就業的穩定性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因為一個人只有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才能取得穩定持續的收入。稅收政策能夠通過其自身或者通過其他積極因素對就業產生直接和間接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對勞動需求和勞動供給的影響上。
(1)稅收對勞動需求的影響。稅收對勞動總需求量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崗位。經濟發展是增加就業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擴大勞動需求的根本所在。二是直接擴大就業需求。主要是通過對于企業多雇傭人員或者多雇傭特定對象(主要是弱勢群體)進行稅收優惠來實現的。。
(2)稅收對勞動供給的影響。稅收對勞動供給的影響,一方面表現為對勞動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收入效應是指征稅后減少了個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為了維持既定的收入和消費水平而減少或放棄閑暇,增加工作時間。替代效應是指由于征稅使勞動價格下降、閑暇價格上升,促使人們以閑暇代替工作。另一方面,稅收影響勞動供給結構。勞動的供給結構是指社會上能夠提供的各種勞動的構成,主要是指勞動力的年齡結構、教育程度等等。稅收對勞動供給結構的影響也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提高勞動力素質,一般而言,失業人群主要由素質較低的勞動者構成,稅收政策可以通過鼓勵教育和對勞動者的培訓來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二是為失業者提供資助,如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給工作的人免除后顧之憂,增加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
二、不同稅類對居民消費的影響分析
具體到不同稅類對居民消費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在收入來源階段,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累進課稅制度及合理費用扣除辦法,可相對減少高收入階層收入,增加低收入階層收入,縮小收入差距;在收入使用階段,通過消費稅抑制高消費,進一步調節可支配收入;在財富占有階段,可以通過財產稅等調節收入的存量,避免財富過度集中,鼓勵即期消費;在未來收入階段,通過社會保障稅可以增加居民收入預期,解除消費者的后顧之憂,增加即期消費。
三、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刺激居民消費的效應分析
近年來,為了刺激居民消費,我國相繼進行了稅收政策的改革與調整,取得了一定成效。
1.消費稅改革對刺激居民消費的積極效應
從2006年4月1日起,調整了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取消了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護膚護發品稅目,增加了高爾夫球、高檔手表、游艇等稅目,降低了小排量汽車與汽車輪胎的稅率。通過改革,降低了部分消費品的稅負,提高了人們的消費,同時通過對高檔消費品的征稅,調節了貧富差距。
2.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刺激居民消費的積極效應
為了抑制居民的儲蓄欲望,增加消費,同時也為了調節個人收入差距,于1999年11月對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稅;為了降低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自2006年1月1日起,將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稅的免征額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此項政策使中國約2000余萬人因為月工資、薪金所得未達到1600元的納稅標準,因而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有所減輕,可支配收入得到提高,從而有利于提高消費水平,增加即期消費。有專家估計,僅此一項政策,可以使全年居民消費的增長速度超過0.5個百分點。
3.農村稅費改革對刺激居民消費的積極效應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提高其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十五”(2000年~2005年)之初,中國開始了以減輕農民負擔為中心,取消“三提五統”等稅外收費、改革農業稅收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稅費改革,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廢止《農業稅條例》。通過一系列改革,一方面,農民負擔得到了大幅度減輕,財政部部長金人慶表示,2006年全面取消農業稅后,與農村稅費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農民每年減負總額將超過1000億元,人均減負120元左右。另一方面,取消農業稅后,農民可支配收入得到很大提高,可大大增強購買能力,使其潛在購買力轉化為巨大的現實消費需求,拉動經濟持續增長。
4.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對刺激居民消費的積極效應
為解決下崗失業人員的生活困難,提高他們的收入水平,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相繼制定了一系列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稅收政策。2002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對吸收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服務型企業、商貿企業以及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等給予定期免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2005年11月4日,國務院又《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對2005年底即將到期的有關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延長三年執行,規定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通過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實行,部分下崗失業人員和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得到很大提高,生活得到極大改善,消費能力有所提高,同時也穩定了社會大局。
當然應該看到,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在刺激居民消費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現行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設置不夠科學,未能更好地引導合理消費,抑制奢侈消費;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夠健全,未能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相關財產稅仍然缺失,未能有效調節貧富差距;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無法籌集到足額、穩定的社會保障資金;城鄉稅制不統一,農民仍然承擔較高的稅負;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仍不完善。今后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刺激居民消費的稅收政策,使稅收這一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在促進居民消費穩定增長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資本流動分為資本輸入與資本輸出兩種形式。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是針對資本輸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輸出國政府對本國資本輸出的政策傾向,也受到國際稅收政策的影響。這兩者共同影響所形成的稅收政策有中性與非中性之分。
資本流動中性分為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稅收協定中的資本無差別要求,實質上就是資本輸入中性的體現。
但是一國在對待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方面,在內容上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出中性,就可能偏離資本輸入中性;反過來,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入中性,則又可能偏離資本輸出中性。比如資本輸出中性要求居住國對其居民的全球所得進行征稅,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外國稅收實行抵免;而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居住國對所有的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因此,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理論上有著天然的矛盾,無法解決。因而,一個國家究竟應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既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又符合資本輸入中性,屬于一個兩難的問題。這一理論空隙為一個國家選擇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稅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資本跨國流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實際上不可能得到嚴格執行。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社會屬性已經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而資本運動所帶來的對本國社會經濟的影響則是各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各國政府根據本國資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別采取鼓勵或限制資本輸入、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
一般而言,對資本流動稅收政策的選擇,首先,取決于該國資本的存量以及本國經濟對資本的容量。在本國資本不充足的時候,政府顯然更多地考慮吸收外資,即實行有利于資本輸入的稅收政策。其次,則是資本收益率的比較。只有當資本的流動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和社會福利時,才會在稅收政策上更加鼓勵大規模的跨國資本流動。第三,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要求經濟關系得以延伸,這既對資本流動的規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對相關稅收政策提出了挑戰。
二、各國在資本流動中的稅收政策實踐:中性與非中性并存
綜觀各國的稅收實踐,資本輸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標準,而資本輸入中性更難以堅持。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吸收外資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標,所以,在資本輸入時,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于資本流動沒有特定的輸入或輸出目標的國家,如一些發達國家,則有條件執行更趨向于中性的稅收政策。比如,美國作為擁有眾多跨國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他的做法代表了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也對發達國家的稅制乃至全球的稅制起著一定的導向作用。通過研究美國對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可以發現,美國對內資和外資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稅收政策,對外資沒有稅收優惠,實行資本輸入中性,對海外投資,一般也不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堅持資本輸出中性。作為稅收中性可謂執行的最好的美國,在稅收政策實踐中確實體現了中性稅收政策思想,但也還有著非中性的大量稅收政策條款。
盡管由于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的本身存在著內在矛盾,稅收中性成為稅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標也已經毫無疑問,如國際稅收中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這一重要目標,就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但各國的稅收實踐中更多的是偏離稅收中性的做法?;诒疚牡难芯恐黝},下文主要就其資本輸出的相關政策進行討論。
資本輸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稅的外流。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各國必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防止稅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國都希望本國的所得稅稅率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是,這就可能帶來兩種后果:一是導致國家間的所得稅競爭。其短期后果是使資本流向低稅國,可能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其長期效應則是使各國的所得稅水平過低,造成政府財力的不足或稅制結構的扭曲。
盡管這些后果是可以預期的,也無法阻擋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所得稅政策的選擇。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正是這樣的一次實踐。在這次稅制改革中,各國紛紛降低了本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其原因之一,就是為了使本國對資本所得課稅的稅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國家的稅率,以便在資本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戰中處于有利地位。這種稅收政策實施的后果是既沒有直接限制資本輸出,又保證了資本輸出帶來的利潤回流,從而保障所得稅稅基,也毫無疑問地影響著資本流動。
從各國對資本輸出采用的稅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見。如為了鼓勵本國資本的對外投資,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都給予一定程度的國內稅收減免。如荷蘭,作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資中轉站,許多公司在此注冊,利用荷蘭優惠的稅收政策,再從荷蘭往外投資,荷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較具典型意義。英國、德國、法國都有對境外投資的優惠政策。為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不少投資來源國都采取了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還有一些國家實行了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就采取這一有利于對外投資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國家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跨國資本流動,帶來了稅收政策的新變動。在發展中國家,對輸入資本的爭奪,是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對發達國家來講,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更是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正是這種稅收競爭機制,世界各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才紛紛下降,在一個較低的稅率水平上實現基本趨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從自身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情況出發,來選擇稅收政策。比如發達國家,一般而言,作為資本輸出國,如何爭奪所得稅稅基,是其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發展中國家,在資本輸出的初期,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如何鼓勵資本輸出。所以,各國應該審時度勢,認清本國的資本流動格局,制定出與資本流動現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這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政治意義。
三是稅收中性盡管是稅收政策應有的目標,但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對的,在具備相關條件(如較高的市場化程度)時,才能更好地實現。所以,在稅收政策制定中,既要盡量減少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在市場作用有局限的時候,保證政府稅收政策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片面強調稅收政策的中性其結果將適得其反。
三、我國的對外經濟關系戰略與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的“走出去”戰略及其意義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吸收了大量外資,成為全球主要資本輸入國之一。在此過程中,我國經濟也積聚了一定的實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即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優化資源配置,拓展國際市場,加快結構調整,培育跨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空間。這一戰略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解決石油、天然氣以及許多重要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蘊藏量的不足,具有長遠意義。二是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通過企業“走出去”,帶動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在國際分工與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實現自己的利益,分享經濟全球化的好處。四是有利于企業的做大做強。通過“走出去”,培養跨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謀發展打造實力。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
為了鼓勵我國的境外投資,我國在相關政策的選擇上也注意了與這一發展戰略的適應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簽訂了許多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定,在稅收協定中也貫徹了稅收饒讓的原則。從我國現行所得稅規定看,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2)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3)確立了劃分所得來源地的機制以及判斷幾類主要所得來源地的標準;(4)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5)鑒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對外投資的主體為國有企業,針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對國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和優惠政策;(6)與90余個國家或地區談簽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該網絡已經能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有些稅收協定還采用稅收饒讓措施。
盡管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上述稅收政策框架體系,但是,我國目前對“走出去”的稅收促進和稅收保護政策過于零散,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規定,其操作性也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散見于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中。而這三個稅種又分別立法,協調和調整相關規定的難度比較大;三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資本流動管制,對外投資規模不大,實際運用有關政策規定的經驗不多,僅有原則性的政策規定,難以設計出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對境外居民的所得稅收政策,既要解決政策導向問題,還要注意政策內容與稅收制度銜接設計問題。尋找解決這兩方面問題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國國情,適當借鑒國際經驗,走出一條既符合當前實際,又有利于中長期發展的新路子。
四、我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
分析世界各國的相關經驗,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環境,我國當前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應該體現以下思路:
(一)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考慮到增強稅制的公平性、防止資本外流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需要,對居民境外所得,在總體上宜繼續堅持資本輸出中性的政策基調。即對居民(特別是個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實施稅收管轄;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當前稅收政策目標的選擇應該與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
我國還處于資本輸出的初期,采取鼓勵性稅收政策既是各國的慣例,也是我國的必然選擇。這些鼓勵性稅收政策包括在現行資本輸出中性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各種更加有利于減輕居民境外所得稅收負擔的措施。如切實增強資本輸出中性的國際稅收原則,有條件地引入間接抵免制度,進一步減少國際重復征稅:對一些存在激烈國際競爭的戰略產業或產品采用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確保我國居民的國際競爭力不受本國稅收的影響;為提高企業應對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支持企業提取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
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是迄今為止各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的主要類別。在稅制設計時,基于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考慮,需要對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等手段進行全面比較分析,選擇符合我國當前宏觀政策傾向的方法。這三種方法相比,抵免法對境外所得體現了比較“中性”的政策精神,對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具有較好的作用。免稅法則體現了對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勵,反映了稅收政策對本國資本輸出的保護和鼓勵。扣除法則屬于一種不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對境外所得充分實施國內的所得稅制度,減少所得來源國稅制對本國稅收的影響。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稅法,并在國內法中適當引入間接抵免稅制,與我國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當然,在鼓勵“走出去”的同時,還有必要防止稅收政策的過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運用于企業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在對個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中,同樣要注意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保證對納稅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收入則征收不同的稅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作為稅收政策的重要目標
重新檢驗和設計主要出于行使來源地管轄需要而形成的國際稅收基本理念。來源地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本是國際稅收的兩個輪子,兩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如所得來源地確定規則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外,還會用于居民確定其境外所得,并計算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居民定義的寬窄不僅直接影響居民稅收管轄的范圍,而且因有些所得的來源地與納稅人身份相關而影響來源地稅收管轄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進步和商務運作方式的變化,傳統的來源地稅收管轄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斷向居民稅收管轄傾斜。面對這種形勢,各國在稅收政策中更加重視居民的稅收管轄權,普遍加強了居民稅收管轄的相關制度建設。為此,從維護我國稅收正當權益出發,避免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旁落,需要改變只偏重于來源地管轄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關注國際稅收政策的調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稅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防止國際偷、逃、避稅是國際稅收的兩大主題。從追求稅收公平的目標出發,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在過去已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在新形勢下不斷出現的花樣翻新的國際偷、逃、避稅行為還需要加強防范。
資本流動分為資本輸入與資本輸出兩種形式。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是針對資本輸出的所得而制定的稅收政策,它既受制于輸出國政府對本國資本輸出的政策傾向,也受到國際稅收政策的影響。這兩者共同影響所形成的稅收政策有中性與非中性之分。
資本流動中性分為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資本輸出中性要求稅法既不鼓勵也不阻礙資本的輸出,使得在國內的投資者和在海外的投資者的相同稅前所得適用相同的稅率;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位于同一國家內的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在相同稅前所得情況下適用相同的稅率,稅收協定中的資本無差別要求,實質上就是資本輸入中性的體現。
但是一國在對待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方面,在內容上存在著明顯的矛盾。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出中性,就可能偏離資本輸入中性;反過來,一國若強調資本輸入中性,則又可能偏離資本輸出中性。比如資本輸出中性要求居住國對其居民的全球所得進行征稅,并對外國來源所得的外國稅收實行抵免;而資本輸入中性則要求居住國對所有的外國來源所得實行免稅。因此,資本輸出中性與資本輸入中性在理論上有著天然的矛盾,無法解決。因而,一個國家究竟應實行怎樣的稅收政策才能既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又符合資本輸入中性,屬于一個兩難的問題。這一理論空隙為一個國家選擇符合其自身利益要求的稅收政策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所以資本跨國流動中的稅收中性原則實際上不可能得到嚴格執行。
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資本的社會屬性已經不是人們關注的重點,而資本運動所帶來的對本國社會經濟的影響則是各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各國政府根據本國資本的存量,都可能分別采取鼓勵或限制資本輸入、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
一般而言,對資本流動稅收政策的選擇,首先,取決于該國資本的存量以及本國經濟對資本的容量。在本國資本不充足的時候,政府顯然更多地考慮吸收外資,即實行有利于資本輸入的稅收政策。其次,則是資本收益率的比較。只有當資本的流動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收益和社會福利時,才會在稅收政策上更加鼓勵大規模的跨國資本流動。第三,經濟活動范圍的擴大,要求經濟關系得以延伸,這既對資本流動的規模、速度等提出了要求,也對相關稅收政策提出了挑戰。
二、各國在資本流動中的稅收政策實踐:中性與非中性并存
綜觀各國的稅收實踐,資本輸出中性往往不可能是首要標準,而資本輸入中性更難以堅持。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吸收外資是非常重要的政策目標,所以,在資本輸入時,采取稅收優惠措施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于資本流動沒有特定的輸入或輸出目標的國家,如一些發達國家,則有條件執行更趨向于中性的稅收政策。比如,美國作為擁有眾多跨國公司的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他的做法代表了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也對發達國家的稅制乃至全球的稅制起著一定的導向作用。通過研究美國對資本輸出的稅收政策可以發現,美國對內資和外資基本上采取的是同等的稅收政策,對外資沒有稅收優惠,實行資本輸入中性,對海外投資,一般也不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堅持資本輸出中性。作為稅收中性可謂執行的最好的美國,在稅收政策實踐中確實體現了中性稅收政策思想,但也還有著非中性的大量稅收政策條款。
盡管由于資本輸出中性和資本輸入中性的本身存在著內在矛盾,稅收中性成為稅收政策制定的基本目標也已經毫無疑問,如國際稅收中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避稅與逃稅這一重要目標,就體現了稅收的中性原則。但各國的稅收實踐中更多的是偏離稅收中性的做法。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題,下文主要就其資本輸出的相關政策進行討論。
資本輸出的重要后果之一是所得稅的外流。為了維護本國的稅收利益,各國必須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防止稅收收入的外流。由此,各國都希望本國的所得稅稅率處于一個較低的水平上。但是,這就可能帶來兩種后果:一是導致國家間的所得稅競爭。其短期后果是使資本流向低稅國,可能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其長期效應則是使各國的所得稅水平過低,造成政府財力的不足或稅制結構的扭曲。
盡管這些后果是可以預期的,也無法阻擋各國從自身利益出發做出所得稅政策的選擇。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世界性稅制改革正是這樣的一次實踐。在這次稅制改革中,各國紛紛降低了本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和個人所得稅稅率,其原因之一,就是為了使本國對資本所得課稅的稅率低于或接近其他國家的稅率,以便在資本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戰中處于有利地位。這種稅收政策實施的后果是既沒有直接限制資本輸出,又保證了資本輸出帶來的利潤回流,從而保障所得稅稅基,也毫無疑問地影響著資本流動。
從各國對資本輸出采用的稅收政策看,其非中性清晰可見。如為了鼓勵本國資本的對外投資,許多國家的稅收立法都給予一定程度的國內稅收減免。如荷蘭,作為世界上著名的境外投資中轉站,許多公司在此注冊,利用荷蘭優惠的稅收政策,再從荷蘭往外投資,荷蘭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較具典型意義。英國、德國、法國都有對境外投資的優惠政策。為了解決國際雙重征稅的問題,不少投資來源國都采取了稅收抵免、稅收豁免或延期納稅的辦法,還有一些國家實行了國際投資儲備金制度,比如日本、法國、德國等國家就采取這一有利于對外投資者的制度。
一些典型國家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提供了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跨國資本流動,帶來了稅收政策的新變動。在發展中國家,對輸入資本的爭奪,是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對發達國家來講,所得稅稅基的爭奪更是稅收政策調整的目標。正是這種稅收競爭機制,世界各國的公司所得稅稅率才紛紛下降,在一個較低的稅率水平上實現基本趨同。
二是政府通常需要從自身的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情況出發,來選擇稅收政策。比如發達國家,一般而言,作為資本輸出國,如何爭奪所得稅稅基,是其稅收政策關注的重點。而發展中國家,在資本輸出的初期,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如何鼓勵資本輸出。所以,各國應該審時度勢,認清本國的資本流動格局,制定出與資本流動現狀相適應的稅收政策,這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也具有不可忽視的政治意義。
三是稅收中性盡管是稅收政策應有的目標,但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政策的中性都只能是相對的,在具備相關條件(如較高的市場化程度)時,才能更好地實現。所以,在稅收政策制定中,既要盡量減少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在市場作用有局限的時候,保證政府稅收政策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片面強調稅收政策的中性其結果將適得其反。
三、我國的對外經濟關系戰略與相關的稅收政策
(一)我國的“走出去”戰略及其意義
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吸收了大量外資,成為全球主要資本輸入國之一。在此過程中,我國經濟也積聚了一定的實力,在1998年制定了“走出去”的發展戰略,即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主動參與多種形式的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優化資源配置,拓展國際市場,加快結構調整,培育跨國公司,增強國際競爭力,為經濟發展開辟新的空間。這一戰略的主要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解決石油、天然氣以及許多重要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漁業資源等蘊藏量的不足,具有長遠意義。二是有利于開拓國際市場。通過企業“走出去”,帶動貨物、技術和服務出口,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在國際分工與合作中占有有利地位。三是有利于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實現自己的利益,分享經濟全球化的好處。四是有利于企業的做大做強。通過“走出去”,培養跨國公司,在國際競爭中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在全球化中求生存、謀發展打造實力。
(二)我國對境外投資的稅收政策
為了鼓勵我國的境外投資,我國在相關政策的選擇上也注意了與這一發展戰略的適應性,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簽訂了許多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定,在稅收協定中也貫徹了稅收饒讓的原則。從我國現行所得稅規定看,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基本的稅收政策框架體系。這一體系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明確了對居民全球所得的稅收管轄權;(2)分別確定了企業和個人居民的范圍和標準;(3)確立了劃分所得來源地的機制以及判斷幾類主要所得來源地的標準;(4)遵循資本輸出中性原則,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5)鑒于目前我國大部分對外投資的主體為國有企業,針對國有企業財務會計核算的特點,對國有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理采取了一些簡化措施和優惠政策;(6)與90余個國家或地區談簽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協議,參與形成了國際稅收協定網絡,該網絡已經能夠覆蓋我國居民的對外投資。有些稅收協定還采用稅收饒讓措施。
盡管對居民境外所得已經形成了上述稅收政策框架體系,但是,我國目前對“走出去”的稅收促進和稅收保護政策過于零散,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即使有了一些制度規定,其操作性也不強,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上述政策框架形成于我國改革開放初期,許多概念是出于促進資本輸入目的設定的,不能適應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需要;二是居民境外所得稅收政策散見于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三個稅種中。而這三個稅種又分別立法,協調和調整相關規定的難度比較大;三是由于我國長期實行嚴格的資本流動管制,對外投資規模不大,實際運用有關政策規定的經驗不多,僅有原則性的政策規定,難以設計出較完美的配套征管操作措施。
所以,對境外居民的所得稅收政策,既要解決政策導向問題,還要注意政策內容與稅收制度銜接設計問題。尋找解決這兩方面問題的答案,需要立足中國國情,適當借鑒國際經驗,走出一條既符合當前實際,又有利于中長期發展的新路子。
四、我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
分析世界各國的相關經驗,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環境,我國當前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選擇應該體現以下思路:
(一)堅持資本輸出中性原則
考慮到增強稅制的公平性、防止資本外流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需要,對居民境外所得,在總體上宜繼續堅持資本輸出中性的政策基調。即對居民(特別是個人居民)的全球所得實施稅收管轄;采用抵免法消除國際重復征稅。
(二)當前稅收政策目標的選擇應該與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
我國還處于資本輸出的初期,采取鼓勵性稅收政策既是各國的慣例,也是我國的必然選擇。這些鼓勵性稅收政策包括在現行資本輸出中性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各種更加有利于減輕居民境外所得稅收負擔的措施。如切實增強資本輸出中性的國際稅收原則,有條件地引入間接抵免制度,進一步減少國際重復征稅:對一些存在激烈國際競爭的戰略產業或產品采用資本輸入中性原則,確保我國居民的國際競爭力不受本國稅收的影響;為提高企業應對境外投資風險的能力,支持企業提取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等。
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是迄今為止各國境外所得稅收政策的主要類別。在稅制設計時,基于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考慮,需要對抵免法、免稅法、扣除法等手段進行全面比較分析,選擇符合我國當前宏觀政策傾向的方法。這三種方法相比,抵免法對境外所得體現了比較“中性”的政策精神,對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具有較好的作用。免稅法則體現了對境外所得的政策鼓勵,反映了稅收政策對本國資本輸出的保護和鼓勵??鄢▌t屬于一種不徹底的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其作用在于對境外所得充分實施國內的所得稅制度,減少所得來源國稅制對本國稅收的影響。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搭配使用抵免法和免稅法,并在國內法中適當引入間接抵免稅制,與我國政府的經濟發展戰略相適應。當然,在鼓勵“走出去”的同時,還有必要防止稅收政策的過度松懈。
上述方法通常被運用于企業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在對個人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政策中,同樣要注意貫徹稅收公平的原則,保證對納稅人相同的收入征收相同的稅收,不同的收入則征收不同的稅收。
(三)把有效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作為稅收政策的重要目標
重新檢驗和設計主要出于行使來源地管轄需要而形成的國際稅收基本理念。來源地稅收管轄和居民稅收管轄本是國際稅收的兩個輪子,兩者之間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如所得來源地確定規則除直接用于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外,還會用于居民確定其境外所得,并計算外國稅收抵免限額;居民定義的寬窄不僅直接影響居民稅收管轄的范圍,而且因有些所得的來源地與納稅人身份相關而影響來源地稅收管轄的行使。但由于世界科技進步和商務運作方式的變化,傳統的來源地稅收管轄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格局不斷向居民稅收管轄傾斜。面對這種形勢,各國在稅收政策中更加重視居民的稅收管轄權,普遍加強了居民稅收管轄的相關制度建設。為此,從維護我國稅收正當權益出發,避免我國稅收管轄權的旁落,需要改變只偏重于來源地管轄的政策思路。
(四)充分關注國際稅收政策的調整走向,加大反偷、逃、避稅的政策力度,更好地維護我國的稅收權益
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和防止國際偷、逃、避稅是國際稅收的兩大主題。從追求稅收公平的目標出發,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問題在過去已受到足夠的重視,但是,在新形勢下不斷出現的花樣翻新的國際偷、逃、避稅行為還需要加強防范。
一、前言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生力軍和推動者。近年來,廣東的發展為民營經濟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從民營經濟發展趨勢上看,民營經濟已經站在了新的起點上。據統計,2011年,廣東民營經濟完成增加值23 336.44億元,同比增長11.9%,對全省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高達51.8%。同時,民營單位規模不斷擴大,經營質量也不斷提高。2011年,廣東民營單位有468.4萬戶,其中私營企業達110.83萬戶,個體工商戶348.48萬戶;民營單位戶均創造增加值為49.8萬元,戶均上繳稅收為7.94萬元。在出口方面,民營出口高速增長,高端產品成為其出口主力軍。廣東民營出口總額為1 321.71億美元,同比增長31.9%,其中機電產品和高技術產品出口額分別為622.44億美元和250.95億美元,同比增長29%和37.9%,占民營出口總額的比重高達66.1%。另外,民營企業在稅收上的貢獻也逐年加大。2011年,廣東民營經濟實現稅收收入3 718.96億元,同比增長26.8%,但是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術和科技創新能力,廣東民營企業發展水平較低。據2010年全國工商聯《中國民營企業500家分析報告》數據顯示,民營企業500強中,作為民營經濟總量第一大省的廣東只有13家,而浙江、江蘇兩省合計309家,占據榜單60%的席位。從專利技術看,至2008年底,廣東的專利申請量、授權量連續12年居全國第一位,然而大部分企業仍然與專利無緣。據統計,廣東省大中型工業企業參與科技自主創新的不足20%,而中小民營工業企業只有3.4%。2009年中國社科院公布的全國民營企業自主創新50強,浙江占了19家,廣東則只有8家。以上事實說明,廣東民營企業的日益壯大和其科技自主創新競爭力缺乏的矛盾亟待解決。2011年7月,國家發改委了《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實施意見的頒布,為民營企業未來的發展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在“十二五”規劃綱要的基礎上,國家將繼續細化相關措施,更加具體地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發展中高端制造業。這充分說明了民營經濟的科技創新已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下,廣東省政府需要通過各種政策措施,尤其是稅收支持來促進和引導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以使廣東民營企業發展和壯大,這一舉措,成為“十二五”期間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一大戰略任務。
二、稅收政策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影響實證分析
(一)稅收政策與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關系
政府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促進主要是采取稅收政策,其優越性體現在:一是稅收政策對市場造成的扭曲最?。欢嵌愂照叩囊幏缎宰顝?;三是稅收政策的操作成本較低。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支出分擔民營企業可能的風險成本,提高在此過程中科技創新預期收益,為民營企業創新活動注入新的活力。稅收政策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研發投入、創新成果轉化等因素影響很大,所以,在促進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發展的各種激勵手段中,稅收優惠政策是效果最為明顯的首選調控手段,它影響著民營企業創新的各個環節,并對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